修憲與憲法穩定性探究
時間:2022-11-13 05: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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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尚錚錚王祎工作單位:東北大學
2004年憲法修正案已施行近兩年的時間,然而其留給我們的思考并沒有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消去,一系列新條款的出現和改動在順應了我國發展需要、帶給人民更多效益的同時,憲法修改的舉動背后所隱藏的問題卻不可“一笑置之”。
一、憲法修改與憲法穩定性的涵義
1.憲法修改所謂的憲法修改,是指在保持憲法主要制度的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憲法的內容進行增補、修訂、變更等,以增加憲法的完整性、適應性的國家立法活動。社會變遷的恒常性使憲法文本難以具有不變的時空穿透力,特別是面對急劇的社會變遷,較大的情事變更,社會關系的重大調整,國際局勢的劇烈變化,修改憲法能作出有效的回應。新產生的社會關系需要憲法增設新的制度來加以規范,過時的制度則通過必要的廢止來清除,因此憲法修改顯得在所難免。我國1954年制定憲法以來,先后經歷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整體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6次部分修改。2.憲法的穩定性所謂憲法的穩定性,是指憲法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由于社會發展的相對穩定和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不被修改,包括變動、訂正、增加和刪除等。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穩定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權威性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憲法的穩定性。當然,憲法的穩定性是建立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基礎上的,否則,片面或不恰當追求憲法穩定性,而不適時對其進行必要變動和發展,必然會反過來妨礙乃至破壞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生產關系的改革和發展。
二、美國憲法的穩定性
作為近現代成文憲法之開篇的美國憲法,其穩定性為學界所公認,自1787年問世以來,雖歷經200余年的社會變遷,但其文字和結構沒有變動,其所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依然如故。形成美國憲法穩定性的主要原因是:首先,美國憲法所依據的憲法理論較為成熟,古典憲法理論是美國憲法得以制定的成熟的指導思想并得以立足的堅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經典的分權理論,在西方人眼里,人人都享有天賦的權利,但缺乏保障;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并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以保證個人不受侵犯;國家權力應該實行分立,設立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因為國家權力很容易被濫用,所以要實行法治。美國歷史上著名的華盛頓、杰弗遜和潘恩等人將古典憲法理論發展到了極致。其次,美國憲法如同其他一切法律規范一樣,作為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基本上也是以其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為制憲依據的,因此才會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以確立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美國憲法所涉及的兩院制立法機關和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就是對各州利益兼顧與平衡的產物。第三,美國的憲法規定得相當的精簡,所以在具體實施中,其基本原則即使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也往往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加以更改,而不必對憲法進行大規模的改動。第四,美國最高法院富有彈性的憲法解釋,美國憲法資1787年制定以來,雖然只是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作過部分修改或補充,從形式上看違背全文推翻,從字面上看也是修改無多,但聯邦最高法院基于行使違憲審查權所作出的彈性十足的憲法解釋卻極盡所能地用社會生活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現實內容與需求來詮釋憲法的文字含義,從而在不改變憲法文字的前提下實現了憲法的靈活適應性,為美國憲法所表現出的超常穩定性特點立下了汗馬功勞。最后,筆者覺得是最具有決定意義的是美國人對于憲法所普遍懷有的憲法信仰、憲法崇拜心理和憲法訴訟習慣,美國人的法律意識是維護其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永遠處于國家的最高地位的原因,這是別的國家包括中國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學會的東西。
三、我國憲法的穩定性狀況及成因
我國從建國第一部憲法出臺以來,大改不斷小改常有,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從我國的社會歷史環境來看,1954年憲法出臺以后,社會不穩定因素很多,十年等動蕩,使得憲法穩定依賴的社會環境成為泡影,政治上的不穩定足以打破憲法的穩定性,再加上經濟制度的不斷改變,憲法就更具有不穩定因素。第二,從憲法本身的內容來看,我國的憲法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美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而我國從我國的發展史,到各項基本制度,規定很全面很細致,黨通過人大把自己的政策都轉化為憲法條文,而政策是不斷改變的,所以為了憲法與社會實際不至于脫離太遠,必須加以不斷修改。第三,憲法解釋功能的欠缺是造成我國憲法不斷修改的原因,美國的憲法之所以在內容未進行大的修改,很大程度歸結于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的憲法解釋功能。我國憲法雖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的憲法解釋的職權,但這個功能并沒發揮多大作用,我國憲法的改動不管大小,都需要全國人大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進行。在美國是由法院行使憲法修改權,我國的獨特政體不能照搬美國模式,因此加大人大常委會的憲法屆時職能是勢在必行的。我國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個法治國家,然而,憲法的頻繁修改影響了法律體系的穩定,也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所以修憲需要謹慎,否則連母法都不穩定,據憲法制定的其他法律何有穩定性呢,整個法律體系也就不穩定了。
四、謹慎修憲維護憲法穩定之啟示
法律的長期穩定,尤其是作為根本法的憲法的長期穩定,對于培養法律至上、法律權威和法律統治等法治觀念,對于形成依法辦事的法治氛圍,都有重要意義。因此,保持法律的穩定性通常是制定法律,特別是制定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缺少法治傳統、法治觀念和法治氛圍的國家,講求憲法和法律的穩定性更是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的。所以追求憲法的穩定性也就成為每一個憲法學者的重要研究任務。1.完善憲法內容,使其具有科學性和進步性維護憲法的穩定,前提條件是保證憲法的自身的內容具有科學性和進步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憲法應該以成熟的法學理論作為指導思想。經過幾代憲法學者的探索和各國憲政實踐,公認的憲法基本原理大致可以抽象概括為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制約和法治等四大基本原則,其中,“人民主權是邏輯起點,基本人權是終極目的,權力制約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無論是憲法的制定,還是憲法的解釋及憲法的實施都應該圍繞這幾個基本原則來進行。其次,憲法內容不應該羅列的過于細致。憲法作為法上之法,只要規定社會生活的基本問題就可以,而且點到為止,不必過于追求完善,在憲法的指導下,其他的法律或是法規能對其中的基本問題加以細化,現在憲法修改比較頻繁,很大程度上歸結于憲法的細致化規定與現實生活產生了明顯的矛盾。第三,我國的憲法雖然對于公民權利規定的較為細致,但是對于國家權力的制約問題很是欠缺,國家權力很有能成為公民權利的最大的侵害者,所以不管公民權利規定的多么完善,如果對國家權力的限制規定不足的話,就等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很不完善。2.充分利用憲法解釋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權。利用憲法解釋,充分發揮憲法原則性優勢,適時地根據立憲主體的需要,準確把握和理解憲法規定,適當延伸憲法規范原有含義,不失為在保證正確、恰當適用憲法前提下避免采用憲法修改方式,實現憲法發展的一條捷徑。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進行的規范性解釋尚未多見。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國的憲法解釋就發揮著很好的作用,美國憲法頒布兩百多年來保持著極大的穩定性,憲法解釋功不可沒,中國完全可以借鑒這一點,完善我國的憲法解釋功能,而盡量避免經常修憲。3.嚴格限制憲法修改憲法修改,是憲法保持適應性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成文憲法國家中,憲法修改發揮著很大的作用,盡管如此,筆者覺得對于憲法修改還是應該保持謹慎,是行動上的謹慎而不是口頭上的謹慎。引起憲法修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社會實踐的變化造成憲法原有規定與現實脫節;有的是由于國家政策的調整;有的是由于原有規定的不恰當……由于憲法規范的根本性、最高性,憲法修改往往直接導致政治形勢、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所以成文憲法國家對憲法修改一般都有一定限制———從修改方式、修改內容、修改時間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總的來說憲法修改是憲法發展的重要形式和必要方式,任何憲法都不可避免。對于憲法修改真正做到,能不改就不改。4.完善憲法的實施監督制度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權威,不是來自于文本上規定得多么完善,而是來自于實際生活中的實施,只有所有的憲法主體都嚴格按照憲法辦事,才能在實踐中真正建立起憲法的權威。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但這兩個主體真正行使這個職權的例子很少,實際生活中違反憲法的行為卻不少,從國家機關到公民個人,違反別的法律可能還會遭到一般法律的譴責,而違反憲法的行為卻沒有人管,這種現象很令人詫異,憲法的司法適用性問題已經被炒了很久,但是還有人唱反調,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由此可見,憲法在我國處于何種地位了。筆者覺得沒有什么比實施憲法更能提高憲法的權威性,只有憲法權威性建立起來了,憲法才不會經常被修改,憲法的穩定性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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