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04: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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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

摘要: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國家的發展水平。新時代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針對新時代中國文化領域發展現狀,推進傳統文化普及化、外來文化本土化,將高雅藝術融入人民群眾生活,實現通俗化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該文主要以近年來文化類節目為對象,在簡述中國高雅文化通俗化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多角度分析新時代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的原因,并就下一步發展路徑進行創新探索,提出發展意見。

關鍵詞:新時代;高雅藝術;通俗化;文化類節目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對文化藝術的需求從簡簡單單的“觀看”逐步過渡到“欣賞”,從單一逐漸走向多元,從娛樂生活轉向豐富自我。面對人民群眾在精神文化層次更高標準的需求,文化行業應逐步拓寬自身領域,結合新時代文化產業發展情況,在高雅藝術現有的群眾基礎上推進通俗化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高品質藝術文化的需求,開拓更廣闊的發展路徑。

1中國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趨勢概述

在輿論生態、媒體格局、傳播方式都在發生深刻變化的全媒體時代,高雅藝術越來越低影響和介入人們的生活,迎來新的發展契機。利用文化類節目利用新時展機遇推動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進程,首先要對進行通俗化的高雅藝術進行概念界定,在結合實際的基礎上概括出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趨勢的特征。1.1高雅藝術的概念界定。迪吉馬奧認為,在19世紀,美國上層階級通過支配和控制某些文化產品的生產和展出,向下層階級索取高額門票,限制他們接觸這些文化背景,有意制造了高雅文化與低俗文化之間的區分。高雅藝術從此也成為與大眾藝術相對立的一類藝術形式。隨著社會發展,高雅藝術的階級邊界逐漸模糊,但由此帶來的傳播界限仍然存在。在這一理解的基礎上,張琦提出現代社會對高雅藝術認識逐漸轉變為因其自身形式、傳播途徑或其他原因,現階段還不為廣大群眾所熟知的,可以通過現代大眾傳媒為人民群眾所了解欣賞的藝術文化。以“高雅藝術”指代并不具有任何褒貶含義,如同“陽春白雪”與“下里巴人”,其與通俗藝術從來都不是對立的存在,而是共生共存,共同組成人民群眾所需的精神文化體系。1.2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現狀。自中國發展進入新時代以來,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現多類型、高品質、滋養性的發展趨勢,相應的也引起了文化藝術形式的轉變。以文化類節目為例,高雅藝術以多種形式逐漸滲透進群眾生活,在總體趨勢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2.1內涵。重定義將高雅藝術以節目形式進行通俗化傳播,核心就是其文化內涵。目前文化類節目的普遍都采取對節目所傳播的高雅藝術的內涵重新定義的方式,進行通俗化解釋。將文化內涵重新定義,就是打破一切限制其發展的藩籬,確立觀眾普遍可接受的,將綜藝娛樂性與藝術欣賞性結合的新的內涵。近年來,文化類綜藝節目以創新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新范式火熱熒屏,成為中國電視綜藝節目的一股清流。以中央電視臺為代表的主流媒體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出的《經典詠流傳》《中國詩詞大會》等一系列節目成為傳播“爆款”,打破詩詞文化以往鉛字形象的刻板印象,以受眾視角進行通俗化的解釋,重塑“傳統可學習性、文化可娛樂性”的內涵。這種方式不是讓高雅藝術走下神壇,而是從多個方面搭建起觀眾通往藝術殿堂的橋梁。1.2.2形式原創化。文化類節目不同于綜藝性節目,它以文化傳播為根本目的,在短時間內讓觀眾獲取大量的知識信息,故形式較為單一。目前文化類節目主要分為競賽、專題、知識講座、鑒寶、訪談以及綜藝等幾種類型。目前以取得成功的文化類節目堅持原創原生,避免走“外來引進”的老路,在制作、編審、內容、推廣等方面以滿足大眾精神文化需求為導向,體現新時代中國文化類節目本土性特征,實現節目形式的原創化。原創新形態聲樂節目《聲入人心》,發掘音樂劇藝術與其產業化發展所綜合構建的動態傳導形式,由音樂劇歌曲入手,以充滿美感的舞臺表演、疊加選手故事的方式“潤物無聲”地向觀眾推廣了音樂劇,縮短觀眾與高雅音樂間的距離,勾起人們對歌曲所涉及劇目的好奇心。原創的節目形式實現了口碑與收視率雙豐收,也推進音樂劇在中國的推廣和產業化發展的進程。同時,因其原創的節目形式和深刻的藝術內涵走出國門,得到世界的認可。基于高雅文化自身特質進行原創化探索,不僅能找到最適用的方式對高雅文化進行通俗化推廣,而且可以避免高雅與通俗之間的沖突,保證節目口碑與影響力。

2推進高雅藝術通俗化發展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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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通俗化研究論文

[關鍵詞]保險條款;定式合同;通俗化;間單化

[摘要]保險合同作為定式合同,由于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而使保險合同備受指責屬正常現象在,這種指責已經超越了法學家們對定式合同的論述范圍,從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服務行為擴大到了“具有法規性質”的保險條款所運用的具體語言上。人們普遍認為,保險條款冗長而又復雜,專業性強,使用的語言晦澀難懂,稍不注意就會落入保險公司精心設計的語言“陷阱”,使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人們似乎忽略了保險的功用,并將保險的弊端全部歸結到保險條款的語言運用上。因此,保險條款通俗化、間單化迫在眉睫。

人們對保險的質疑由來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險合同屬于定式合同使然。盡管這種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締約效率,滿足了不同層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它從根本上動搖、危及了民法、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必然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最終損壞顧客的利益。”‘唯相較之下,對顧客之利益卻極有限。“英國學者阿蒂亞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一個非常共同的、令人討厭的東西。“顯然,保險合同作為定式合同備受指責也屬正常。現在,這種指責已經超越了上述法學家們對定式合同論述的范圍,從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服務行為擴大到了”具有法規性質“的保險條款所運用的具體語言上。人們普遍認為,保險條款冗長而又復雜,專業性強,使用的語言晦澀難懂,稍不注意就會落人保險公司精心設計的語言”陷阱“,使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人們似乎忽略了保險的功用,并將保險的弊端全部歸結到了保險條款的語言運用上,因此,保險條款通俗化、簡單化的呼聲越來越高。

在探討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和簡單化之前,我們不得不從與語言相關的基礎理論說起。

“人類在言語交際過程中對語言的使用無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表達,另一方面是理解。”顯然,說寫者需要通過具有可理解性、相對全民性的、恰當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圖,還要“充分考慮不同的聽讀者所處的不同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的背景知識以及種種其他語境因素,才能避免自己的話語產生歧義或產生自己不愿意產生的話語效果。”“一些表達者違背語言表達規則或者沒有顧及到語境因素的影響而使用了歧義語言,從而引起了聽讀者理解錯誤的情況,那么這個原因并不在理解者那里,而是在表達者一方。”“引起多數人出現歧解的語句是有問題的需要修正的語句。”“一些語義模糊、籠統的語句,常常被說寫者用來進行‘誤導歧義’。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書中,經常會出現某些有爭議的語詞或者語句,有些情況下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意造成的,而也有些情況下是簽訂合同的其中一方有意所為,其目的是為了誘使對方上當,以便將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

如前所述并結合保險條款的既存狀況,我們可以把語言歧義分為語言規則歧義、語境因素歧義、誤導性歧義,還有一種應該是語詞或者語句本身所具有的多義特征或者多義結構所產生的歧義。這種不很嚴格的理論分類對于保險條款語言的運用有著積極的借鑒作用。長期以來,正是因為保險條款的語言表達經常具有上述歧義,當發生爭議時,保險公司一般都運用保險的原理和保險慣例來解釋條款的語言,但這種做法并不能得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保險公司也經常因此受到名譽及經濟的損失。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保險條款通俗化的重要任務就是消除語言運用所產生的歧義,使之清晰、完整,并保持相對的可讀性和可理解性,以利于保險信息的順利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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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電子商務條款通俗化論文

[摘要]介紹了保險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現行保險條款的通俗化程度,分析了保險電子商務對條款通俗化的需求。討論了面向保險電子商務的條款通俗化建設的原則,從直接通俗化建設和間接通俗化建設兩個角度設計了條款修訂負反饋測試工程和配套e客戶服務系統兩套條款通俗化建設方案。

[關鍵詞]保險電子商務;保單條款;條款通俗化;條款修訂;e客戶服務

一保險電子商務及其特點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置與結算。保險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在保險行業的應用,是指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以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技術為工具來支持保險經營管理活動。

保險電子商務的主要特點包括:(1)虛擬性:它沒有現實的紙幣或金屬貨幣,一切金融往來都是以數字化在網絡上得以進行。(2)直接性:客戶與保險機構的相互作用更為直接,解除了傳統條件下雙方活動的時間、空間制約。(3)電子化:在經濟交易中采用電子單據、電子傳遞、電子貨幣交割,實現無紙化交易,避免了傳統保險活動中書寫任務繁重且不宜保存、傳遞速度慢等弊端。(4)時效性:保險公司隨時可以準確、迅速、簡潔地為客戶提供所需的資料,客戶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訪問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系統,實現實時互動。

綜上所述,保險電子商務具有諸多優點,應當在保險行業大力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2000年3月9日,國內推出首家電子商務保險網站——“網險”,隨后各中外資保險公司都開通了自己的保險電子商務網站,但目前這些網站大部分都沒有實現網上實時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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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電子商務條款通俗化論文

[摘要]介紹了保險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現行保險條款的通俗化程度,分析了保險電子商務對條款通俗化的需求。討論了面向保險電子商務的條款通俗化建設的原則,從直接通俗化建設和間接通俗化建設兩個角度設計了條款修訂負反饋測試工程和配套e客戶服務系統兩套條款通俗化建設方案。

[關鍵詞]保險電子商務;保單條款;條款通俗化;條款修訂;e客戶服務

一保險電子商務及其特點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置與結算。保險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在保險行業的應用,是指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以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技術為工具來支持保險經營管理活動。

保險電子商務的主要特點包括:(1)虛擬性:它沒有現實的紙幣或金屬貨幣,一切金融往來都是以數字化在網絡上得以進行。(2)直接性:客戶與保險機構的相互作用更為直接,解除了傳統條件下雙方活動的時間、空間制約。(3)電子化:在經濟交易中采用電子單據、電子傳遞、電子貨幣交割,實現無紙化交易,避免了傳統保險活動中書寫任務繁重且不宜保存、傳遞速度慢等弊端。(4)時效性:保險公司隨時可以準確、迅速、簡潔地為客戶提供所需的資料,客戶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訪問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系統,實現實時互動。

綜上所述,保險電子商務具有諸多優點,應當在保險行業大力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2000年3月9日,國內推出首家電子商務保險網站——“網險”,隨后各中外資保險公司都開通了自己的保險電子商務網站,但目前這些網站大部分都沒有實現網上實時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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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通俗化研究論文

人們對保險的質疑由來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險合同屬于定式合同使然。盡管這種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締約效率,滿足了不同層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它從根本上動搖、危及了民法、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必然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最終損壞顧客的利益。”“唯相較之下,對顧客之利益卻極有限。”英國學者阿蒂亞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一個非常共同的、令人討厭的東西。”顯然,保險合同作為定式合同備受指責也屬正常。現在,這種指責已經超越了上述法學家們對定式合同論述的范圍,從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服務行為擴大到了“具有法規性質”的保險條款所運用的具體語言上。人們普遍認為,保險條款冗長而又復雜,專業性強,使用的語言晦澀難懂,稍不注意就會落入保險公司精心設計的語言“陷阱”,使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人們似乎忽略了保險的功用并將保險的弊端全部歸結到了保險條款的語言運用上,因此,保險條款通俗化、簡單化的呼聲越來越高。

探討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和簡單化之前,我們不得不從與語言相關的基礎理論說起。

“人類在言語交際過程中對語言的使用無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表達,另一方面是理解。”顯然,說寫者需要通過具有可理解性、相對全民性的、恰當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圖,還要“充分考慮不同的聽讀者所處的不同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的背景知識以及種種其他語境因素,才能避免自己的話語產生歧義或產生自己不愿意產生的話語效果。”王健平先生同時認為,“一些表達者違背語言表達規則或者沒有顧及到語境因素的影響而使用了歧義語言,從而引起了聽讀者理解錯誤的情況,那么這個原因并不在理解者那里,而是在表達者一方。”“引起多數人出現歧解的語句是有問題的需要修正的語句。”“一些語義模糊、籠統的語句,常常被說寫者用來進行‘誤導歧義’。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書中,經常會出現某些有爭議的語詞或者語句,有些情況下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意造成的,而也有些情況下是簽訂合同的其中一方有意所為,其目的是為了誘使對方上當,以便將來作出有自己的解釋。”

如前所述并結合保險條款的既存狀況,我們可以把語言歧義分為語言規則歧義、語境因素歧義、誤導性歧義,還有一種應該是語詞或者語句本身所具有的多義特征或者多義結構所產生的歧義。這種不很嚴格的理論分類對于保險條款語言的運用有著積極的借鑒作用。長期以來,正是因為保險條款的語言表達經常具有上述歧義,當發生爭議時,保險公司一般都運用保險的原理和保險慣例來解釋條款的語言,但這種作法并不能得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保險公司也經常因此受到名譽及經濟的損失。所以,一定意義上講,保險條款通俗化的重要任務就是消除語言運用所產生的歧義,使之清晰、完整,并保持相對的可讀性和可理解性,以利于保險信息的順利溝通。“沒有表達清楚的不都是不能表達清楚的”,當我們把“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更正為“本人實際負擔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或者把“自第一期交納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時止”更正為“從第一期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對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費期間”后,因為醫療支出的種種境況所產生的語言歧義以及語言表達不周延所產生的歧義會大大減少。

隨后,我們發現,消除上述歧義或者說保險條款通俗化也是相當困難的。實際上,“即使理解者理解了表達者的語句含義,但卻不一定能夠出現表達者希望出現的結果。”例如:“本人實際負擔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條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本人實際支付出去的金額,但條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只要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不論是本人支付,還是由他人支付,都是本人實際負擔的。再如,“從第一期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對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費期間”條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指被保險人年齡滿14周歲對應的后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但條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被保險人年齡滿14周歲的前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所以,不同的人或者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理解是不同的。同時,這個例子也說明字詞或語句的多義性特征或者多義性結構非常容易引起爭論。如果保險條款制作者為了消除這種障礙,不得不用其他字詞或者語句解釋的話,那么就面對著使用語言來消除語言錯誤的困難,或者說這是一個永無止境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保險條款運用的專業詞匯也時時映照著條款通俗化“應然”和“實然”的巨大差別。保險是高度專業的綜合學科,其專業性和技術性所含有的復雜的因素是以高度濃縮的形式即專業詞匯表現出來的。通常來說,專業詞匯一般不會存有歧義,但它不能與普通條款語言一樣,可以通過像分析電影中的慢鏡頭一樣分析出其中的復雜因素。非專業人員不論如何分析總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疑惑,因此對它的通俗化要求最為強烈。但我們發現,對于專業詞匯的通俗化更加困難。例如:“現金價值”在非傳統保險業務上的含義是指保證現金價值、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累積紅利余額以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之和。那么什么是保證現金價值?什么是交清增額?什么是累積紅利?什么是抵交保險費后的紅利余額?當試圖對上述疑問進行解釋時,我們發現又有新的專業詞匯出現。顯然,我們又進入了新一輪的語言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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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通俗化及重構論文

人們對保險的質疑由來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險合同屬于定式合同使然。盡管這種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締約效率,滿足了不同層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它從根本上動搖、危及了民法、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必然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最終損壞顧客的利益。”“唯相較之下,對顧客之利益卻極有限。”英國學者阿蒂亞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一個非常共同的、令人討厭的東西。”顯然,保險合同作為定式合同備受指責也屬正常。現在,這種指責已經超越了上述法學家們對定式合同論述的范圍,從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服務行為擴大到了“具有法規性質”的保險條款所運用的具體語言上。人們普遍認為,保險條款冗長而又復雜,專業性強,使用的語言晦澀難懂,稍不注意就會落入保險公司精心設計的語言“陷阱”,使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人們似乎忽略了保險的功用并將保險的弊端全部歸結到了保險條款的語言運用上,因此,保險條款通俗化、簡單化的呼聲越來越高。

探討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和簡單化之前,我們不得不從與語言相關的基礎理論說起。

“人類在言語交際過程中對語言的使用無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表達,另一方面是理解。”顯然,說寫者需要通過具有可理解性、相對全民性的、恰當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圖,還要“充分考慮不同的聽讀者所處的不同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的背景知識以及種種其他語境因素,才能避免自己的話語產生歧義或產生自己不愿意產生的話語效果。”王健平先生同時認為,“一些表達者違背語言表達規則或者沒有顧及到語境因素的影響而使用了歧義語言,從而引起了聽讀者理解錯誤的情況,那么這個原因并不在理解者那里,而是在表達者一方。”“引起多數人出現歧解的語句是有問題的需要修正的語句。”“一些語義模糊、籠統的語句,常常被說寫者用來進行‘誤導歧義’。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書中,經常會出現某些有爭議的語詞或者語句,有些情況下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意造成的,而也有些情況下是簽訂合同的其中一方有意所為,其目的是為了誘使對方上當,以便將來作出有自己的解釋。”

如前所述并結合保險條款的既存狀況,我們可以把語言歧義分為語言規則歧義、語境因素歧義、誤導性歧義,還有一種應該是語詞或者語句本身所具有的多義特征或者多義結構所產生的歧義。這種不很嚴格的理論分類對于保險條款語言的運用有著積極的借鑒作用。長期以來,正是因為保險條款的語言表達經常具有上述歧義,當發生爭議時,保險公司一般都運用保險的原理和保險慣例來解釋條款的語言,但這種作法并不能得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保險公司也經常因此受到名譽及經濟的損失。所以,一定意義上講,保險條款通俗化的重要任務就是消除語言運用所產生的歧義,使之清晰、完整,并保持相對的可讀性和可理解性,以利于保險信息的順利溝通。“沒有表達清楚的不都是不能表達清楚的”,當我們把“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更正為“本人實際負擔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或者把“自第一期交納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時止”更正為“從第一期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對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費期間”后,因為醫療支出的種種境況所產生的語言歧義以及語言表達不周延所產生的歧義會大大減少。

隨后,我們發現,消除上述歧義或者說保險條款通俗化也是相當困難的。實際上,“即使理解者理解了表達者的語句含義,但卻不一定能夠出現表達者希望出現的結果。”例如:“本人實際負擔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條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本人實際支付出去的金額,但條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只要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不論是本人支付,還是由他人支付,都是本人實際負擔的。再如,“從第一期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對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費期間”條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指被保險人年齡滿14周歲對應的后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但條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被保險人年齡滿14周歲的前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所以,不同的人或者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理解是不同的。同時,這個例子也說明字詞或語句的多義性特征或者多義性結構非常容易引起爭論。如果保險條款制作者為了消除這種障礙,不得不用其他字詞或者語句解釋的話,那么就面對著使用語言來消除語言錯誤的困難,或者說這是一個永無止境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保險條款運用的專業詞匯也時時映照著條款通俗化“應然”和“實然”的巨大差別。保險是高度專業的綜合學科,其專業性和技術性所含有的復雜的因素是以高度濃縮的形式即專業詞匯表現出來的。通常來說,專業詞匯一般不會存有歧義,但它不能與普通條款語言一樣,可以通過像分析電影中的慢鏡頭一樣分析出其中的復雜因素。非專業人員不論如何分析總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疑惑,因此對它的通俗化要求最為強烈。但我們發現,對于專業詞匯的通俗化更加困難。例如:“現金價值”在非傳統保險業務上的含義是指保證現金價值、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累積紅利余額以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之和。那么什么是保證現金價值?什么是交清增額?什么是累積紅利?什么是抵交保險費后的紅利余額?當試圖對上述疑問進行解釋時,我們發現又有新的專業詞匯出現。顯然,我們又進入了新一輪的語言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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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通俗化論文

人們對保險的質疑由來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險合同屬于定式合同使然。盡管這種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締約效率,滿足了不同層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它從根本上動搖、危及了民法、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必然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最終損壞顧客的利益。”“唯相較之下,對顧客之利益卻極有限。”英國學者阿蒂亞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一個非常共同的、令人討厭的東西。”顯然,保險合同作為定式合同備受指責也屬正常。現在,這種指責已經超越了上述法學家們對定式合同論述的范圍,從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服務行為擴大到了“具有法規性質”的保險條款所運用的具體語言上。人們普遍認為,保險條款冗長而又復雜,專業性強,使用的語言晦澀難懂,稍不注意就會落入保險公司精心設計的語言“陷阱”,使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人們似乎忽略了保險的功用并將保險的弊端全部歸結到了保險條款的語言運用上,因此,保險條款通俗化、簡單化的呼聲越來越高。

探討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和簡單化之前,我們不得不從與語言相關的基礎理論說起。

“人類在言語交際過程中對語言的使用無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表達,另一方面是理解。”顯然,說寫者需要通過具有可理解性、相對全民性的、恰當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圖,還要“充分考慮不同的聽讀者所處的不同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的背景知識以及種種其他語境因素,才能避免自己的話語產生歧義或產生自己不愿意產生的話語效果。”王健平先生同時認為,“一些表達者違背語言表達規則或者沒有顧及到語境因素的影響而使用了歧義語言,從而引起了聽讀者理解錯誤的情況,那么這個原因并不在理解者那里,而是在表達者一方。”“引起多數人出現歧解的語句是有問題的需要修正的語句。”“一些語義模糊、籠統的語句,常常被說寫者用來進行‘誤導歧義’。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書中,經常會出現某些有爭議的語詞或者語句,有些情況下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意造成的,而也有些情況下是簽訂合同的其中一方有意所為,其目的是為了誘使對方上當,以便將來作出有自己的解釋。”

如前所述并結合保險條款的既存狀況,我們可以把語言歧義分為語言規則歧義、語境因素歧義、誤導性歧義,還有一種應該是語詞或者語句本身所具有的多義特征或者多義結構所產生的歧義。這種不很嚴格的理論分類對于保險條款語言的運用有著積極的借鑒作用。長期以來,正是因為保險條款的語言表達經常具有上述歧義,當發生爭議時,保險公司一般都運用保險的原理和保險慣例來解釋條款的語言,但這種作法并不能得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保險公司也經常因此受到名譽及經濟的損失。所以,一定意義上講,保險條款通俗化的重要任務就是消除語言運用所產生的歧義,使之清晰、完整,并保持相對的可讀性和可理解性,以利于保險信息的順利溝通。“沒有表達清楚的不都是不能表達清楚的”,當我們把“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更正為“本人實際負擔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或者把“自第一期交納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時止”更正為“從第一期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對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費期間”后,因為醫療支出的種種境況所產生的語言歧義以及語言表達不周延所產生的歧義會大大減少。

隨后,我們發現,消除上述歧義或者說保險條款通俗化也是相當困難的。實際上,“即使理解者理解了表達者的語句含義,但卻不一定能夠出現表達者希望出現的結果。”例如:“本人實際負擔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條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本人實際支付出去的金額,但條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只要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不論是本人支付,還是由他人支付,都是本人實際負擔的。再如,“從第一期保險費時起至年滿14周歲對應的保險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費期間”條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指被保險人年齡滿14周歲對應的后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但條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被保險人年齡滿14周歲的前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所以,不同的人或者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理解是不同的。同時,這個例子也說明字詞或語句的多義性特征或者多義性結構非常容易引起爭論。如果保險條款制作者為了消除這種障礙,不得不用其他字詞或者語句解釋的話,那么就面對著使用語言來消除語言錯誤的困難,或者說這是一個永無止境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保險條款運用的專業詞匯也時時映照著條款通俗化“應然”和“實然”的巨大差別。保險是高度專業的綜合學科,其專業性和技術性所含有的復雜的因素是以高度濃縮的形式即專業詞匯表現出來的。通常來說,專業詞匯一般不會存有歧義,但它不能與普通條款語言一樣,可以通過像分析電影中的慢鏡頭一樣分析出其中的復雜因素。非專業人員不論如何分析總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疑惑,因此對它的通俗化要求最為強烈。但我們發現,對于專業詞匯的通俗化更加困難。例如:“現金價值”在非傳統保險業務上的含義是指保證現金價值、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累積紅利余額以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之和。那么什么是保證現金價值?什么是交清增額?什么是累積紅利?什么是抵交保險費后的紅利余額?當試圖對上述疑問進行解釋時,我們發現又有新的專業詞匯出現。顯然,我們又進入了新一輪的語言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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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教學通俗化探究論文

【摘要】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們,對通俗的語言是更加容易接受的,富有激情的通俗講法更引人入勝。易中天老師憑借他豐富的知識,極富激情的通俗講法,使眾多的人對三國充滿了興趣。如若我們在教學中也能通俗化,那么學生對歷史的情趣就濃厚了。在教學中要以情感態度價值觀為落腳點,由淺入深的調動起學生興趣和積極性;采用最為簡單通俗的方法來講述歷史,從嚴謹的“正說”到簡單的“趣說”轉變;趣說不是胡說,歷史教學千萬不能成為演義野史。

【關鍵詞】歷史教學情感通俗趣說

歷史應該怎么學?在課堂的教學中,教師常常要完成教學目標,走上了單純的知識傳授之中。這樣的課堂,對于知識的要點來說,教師們的任務是完成了。但對于學生來,他們真正的把握了歷史知識的蘊涵了嗎?他們是否真正了解了歷史的真諦——去掌握歷史,把握現在,展望未來了嗎?如何讓學生不為“掌握”而學習,而是通過學習去了解,是擺在我們教師面前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們,對通俗的語言是更加容易接受的。教條的知識教學一般來說容易對學生們產生厭倦的感覺,而富有激情的通俗講法更引人入勝。易中天老師憑借他豐富的知識,極富激情的通俗講法,使眾多的人對三國充滿了興趣。如若我們在教學中也能通俗化,那么學生對歷史的情趣就濃厚了。

一、以情感態度價值觀為落腳點,由淺入深的調動起學生興趣和積極性

以情感態度價值觀為落腳點,既是歷史學科展示育人魅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新課程標準下的學科要求。情感態度價值觀的教學,它是傳統的滲透思想教育在新課程改革背景下的繼承和發揚,也是引導新課程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動力之一。因此,以情感態度價值觀作為講述的突破口,既是推進新課程改革的需要,也是發揮歷史教育價值功能的渠道。在基于這樣的基點上,運用最為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所需要講授的歷史知識與學生自己的實際學習生活最為緊密的生活聯系在一起,尤其是尋找到與每個學生息息相關的情感突破點,是一節好的歷史課的重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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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電子商務中條款通俗化問題的研究

[摘要]介紹了保險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現行保險條款的通俗化程度,分析了保險電子商務對條款通俗化的需求。討論了面向保險電子商務的條款通俗化建設的原則,從直接通俗化建設和間接通俗化建設兩個角度設計了條款修訂負反饋測試工程和配套e客戶服務系統兩套條款通俗化建設方案。

[關鍵詞]保險電子商務;保單條款;條款通俗化;條款修訂;e客戶服務

一保險電子商務及其特點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置與結算。保險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在保險行業的應用,是指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以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技術為工具來支持保險經營管理活動。

保險電子商務的主要特點包括:(1)虛擬性:它沒有現實的紙幣或金屬貨幣,一切金融往來都是以數字化在網絡上得以進行。(2)直接性:客戶與保險機構的相互作用更為直接,解除了傳統條件下雙方活動的時間、空間制約。(3)電子化:在經濟交易中采用電子單據、電子傳遞、電子貨幣交割,實現無紙化交易,避免了傳統保險活動中書寫任務繁重且不宜保存、傳遞速度慢等弊端。(4)時效性:保險公司隨時可以準確、迅速、簡潔地為客戶提供所需的資料,客戶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訪問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系統,實現實時互動。

綜上所述,保險電子商務具有諸多優點,應當在保險行業大力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2000年3月9日,國內推出首家電子商務保險網站——“網險”,隨后各中外資保險公司都開通了自己的保險電子商務網站,但目前這些網站大部分都沒有實現網上實時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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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電子商務研究論文

[摘要]介紹了保險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現行保險條款的通俗化程度,分析了保險電子商務對條款通俗化的需求。討論了面向保險電子商務的條款通俗化建設的原則,從直接通俗化建設和間接通俗化建設兩個角度設計了條款修訂負反饋測試工程和配套e客戶服務系統兩套條款通俗化建設方案。

[關鍵詞]保險電子商務;保單條款;條款通俗化;條款修訂;e客戶服務

一保險電子商務及其特點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置與結算。保險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在保險行業的應用,是指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以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技術為工具來支持保險經營管理活動。

保險電子商務的主要特點包括:(1)虛擬性:它沒有現實的紙幣或金屬貨幣,一切金融往來都是以數字化在網絡上得以進行。(2)直接性:客戶與保險機構的相互作用更為直接,解除了傳統條件下雙方活動的時間、空間制約。(3)電子化:在經濟交易中采用電子單據、電子傳遞、電子貨幣交割,實現無紙化交易,避免了傳統保險活動中書寫任務繁重且不宜保存、傳遞速度慢等弊端。(4)時效性:保險公司隨時可以準確、迅速、簡潔地為客戶提供所需的資料,客戶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訪問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系統,實現實時互動。

綜上所述,保險電子商務具有諸多優點,應當在保險行業大力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2000年3月9日,國內推出首家電子商務保險網站——“網險”,隨后各中外資保險公司都開通了自己的保險電子商務網站,但目前這些網站大部分都沒有實現網上實時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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