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8: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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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聽證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訪聽證行為,增強處理信訪問題的透明度,依法及時就地處理信訪事項,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聽證,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采取聽證會的形式,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的程序。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組織信訪聽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信訪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充分聽取信訪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訪事項,聽證應當公開進行,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舉行聽證:
信訪聽證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采用聽證會的方式解決效果顯著,作用、價值意義巨大;須正確界定信訪聽證的原則和范圍;建立健全相關權利設計和保障機制,正確運行信訪聽證,切實加強對信訪問題的源頭治理。
[關鍵詞]:信訪問題信訪聽證制度設計源頭治理
最近,中央紀委副書記張惠新同志公開要求各級紀委大力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他要求:“針對部分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問題,采用信訪聽證會的辦法解決,推動信訪工作運行機制改革,搭建有效解決信訪問題的新平臺。”①在某些地方,群眾反映的問題有時得不到及時解決,有的問題雖得到處理,但群眾仍然不滿意,重復上訪、無限申訴、集體訪、越級訪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國家權威,其示范效應又促使上訪愈演愈烈,乃至影響到社會和諧和國家機關權威。實踐證明,這些現象的出現一部分是由于有關部門信訪工作不透明、不公開,對信訪工作缺乏有效監督。紀委定期召開信訪聽證會,與新聞媒體聯手,實行“陽光作業”,使社會各界尤其是信訪人對信訪工作能夠進行有效監督,促進信訪問題的解決,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實現停訪息訴,促進社會和諧。為使信訪聽證制度更加完善,本文用法律的眼光從九個方面來研究信訪聽證制度。
一、信訪聽證概念之界定與把握
筆者認為信訪聽證是指處理信訪問題的機關在作出影響信訪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采取聽證會的形式,由信訪人、被反映人(即利害關系人)就特定信訪事項向處理信訪問題的國家機關表達意見、提供(出示)證據、陳述申辯、質證,以及國家機關聽取意見、核實并接納證據并據此作出決定的一種制度。須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界定信訪聽證:一是信訪聽證的直接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證據提供質證的機會,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信訪聽證的價值在于規范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和信訪人的信訪行為,最終實現依法處理信訪問題;三是信訪聽證的本質在于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有關機關可能的不當公權行為,縮小“弱勢群體”與國家機關之間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四是保證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實現事先、事中監督,促進有關國家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②。
二、聽證制度在我國之演變及前景展望
村民代表民主議事聽證制度
一、農村黨員和村民代表民主議事聽證是指在村級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前,由村黨組織召開黨員和村民代表民主議事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接受群眾監督的制度。
二、凡本村百分之五以上村民聯名要求就某項村級事務進行民主議事聽證的,必須召開民主議事聽證會。
三、民主議事聽證會一般由本村部分黨員和村民代表以及與議事聽證內容相關的人員參加,有條件的地方應讓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參加。
四、民主議事聽證的主要內容:本村發展規劃,公益事業建設,村集體財務收支,投工投勞、集資、工程招投標,村屬集體資產處置,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村規民約的修訂以及村民需要聽證質詢的其他事項。
五、民主議事聽證會基本程序
(一)召開村“兩委”班子成員聯席會,研究制定聽證方案。
信訪聽證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采用聽證會的方式解決效果顯著,作用、價值意義巨大;須正確界定信訪聽證的原則和范圍;建立健全相關權利設計和保障機制,正確運行信訪聽證,切實加強對信訪問題的源頭治理。
[關鍵詞]:信訪問題信訪聽證制度設計源頭治理
最近,中央紀委副書記張惠新同志公開要求各級紀委大力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他要求:“針對部分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問題,采用信訪聽證會的辦法解決,推動信訪工作運行機制改革,搭建有效解決信訪問題的新平臺。”①在某些地方,群眾反映的問題有時得不到及時解決,有的問題雖得到處理,但群眾仍然不滿意,重復上訪、無限申訴、集體訪、越級訪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國家權威,其示范效應又促使上訪愈演愈烈,乃至影響到社會和諧和國家機關權威。實踐證明,這些現象的出現一部分是由于有關部門信訪工作不透明、不公開,對信訪工作缺乏有效監督。紀委定期召開信訪聽證會,與新聞媒體聯手,實行“陽光作業”,使社會各界尤其是信訪人對信訪工作能夠進行有效監督,促進信訪問題的解決,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實現停訪息訴,促進社會和諧。為使信訪聽證制度更加完善,本文用法律的眼光從九個方面來研究信訪聽證制度。
一、信訪聽證概念之界定與把握
筆者認為信訪聽證是指處理信訪問題的機關在作出影響信訪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采取聽證會的形式,由信訪人、被反映人(即利害關系人)就特定信訪事項向處理信訪問題的國家機關表達意見、提供(出示)證據、陳述申辯、質證,以及國家機關聽取意見、核實并接納證據并據此作出決定的一種制度。須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界定信訪聽證:一是信訪聽證的直接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證據提供質證的機會,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信訪聽證的價值在于規范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和信訪人的信訪行為,最終實現依法處理信訪問題;三是信訪聽證的本質在于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有關機關可能的不當公權行為,縮小“弱勢群體”與國家機關之間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四是保證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實現事先、事中監督,促進有關國家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②。
二、聽證制度在我國之演變及前景展望
勞動政務公開聽證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本機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機關在作出關于勞動保障事業的重大決策、規劃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前,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三條聽證由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聽證陳述人、旁聽人和翻譯人。
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由本機關相關領導同志指定。聽證陳述人、旁聽人根據本制度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聽證陳述人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發言。經聽證主持人同志,旁聽人也可以發言。
村務民主聽證會制度
為了規范村級事務的民主決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不斷提高決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如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種植結構調整、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對于上述事項,如果有本村十分之一村民或者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出,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按規定召開村務民主聽證會。
二、聽證會由村黨支部或村民委員會主持,并組成聽證委員會。聽證委員會由兩委成員和邀請有關部門的領導、專家、技術人員組成。
三、聽證會召開前,聽證委員會應就聽證議題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收集有關資料和證據,做好開會準備。
四、參加聽證會人員,一般由村民代表、黨員代表、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群眾代表、有關部門領導、專家、技術人員等。
五、舉行聽證會的程序:
醫院決策公示和聽證制度(市)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有關醫院職能的重大工作部署、重點業務改革、重要項目安排、涉及公眾利益的政策調整、政策措施制定、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第三條本院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適用本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公示、聽證應當遵循公正、透明、規范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院黨總支會、院長辦公會為本院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機構。院辦公室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聽證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市委聽證咨詢的制度
為了對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的重大問題進行科學研究,為市委實施科學決策提供全面可靠的聽證咨詢論證意見,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決策事項實行聽證咨詢的范圍
市委研究確定戰略性發展思路、出臺重大政策、研究全局性重大問題、解決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篩選確定重大項目時,在提交市委常委會決策之前,應進行聽證咨詢。
二、重大決策事項實行聽證咨詢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堅持實事求是,充分討論的原則;
資源聽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市紀檢監察信訪聽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群眾依法信訪的意識,有效解決疑難信訪問題,切實維護信訪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紀檢監察信訪聽證是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以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聽取參加人陳述、申辯和質證,依據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和有關政策,就有關問題公平、公正地做出相關結論,實現息訴息訪的活動。
第三條信訪聽證應遵循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事求是、依紀依法、有錯必糾原則;維護信訪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息訴息訪原則。
第二章信訪聽證范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均可實施信訪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