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2 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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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企業名稱: 地址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貴局對2014年3月12日對申請人“涉嫌經銷不合格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達“X工商處聽字【2012】2號”行政處罰舉行聽證告知書,申請人提出異議要求舉行聽證。
一、 檢測標準異議:
1、貴局在《聽證告知書》里依據GB2717_2003、GB18186_2000、GB2760_2011規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單》,對申請人經銷的《超色老抽醬油》和《雞汁老抽醬油》“判定不合格”。申請人認為 違背GB2717_2003的規定卻按“餐桌醬油”標準進行檢驗,檢驗標準氨基酸態氮標準要求限量≥0.4作為處罰依據,申請人認為有誤。GB2717_2003規定有按食用方法分為烹調醬油和餐桌醬油。按此規定申請人經銷的《超色老抽醬油》和《雞汁老抽醬油》屬于烹調醬油。
2、同一樣產品為什么XXXXX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XXX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均檢驗合格。因為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單》和前兩個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單》上所標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單》上商品名標的是“醬油”,前兩個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單》上商品名標的是申請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醬油》和《雞汁老抽醬油》名稱,按烹調醬油進行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醬油衛生標準規定:“如對產品的衛生質量發生異議,由省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復檢,并以其檢驗結果為準”
二、執法程序
剝奪申請人“知情權、參與權”。《行政處罰法釋義》第三條的解釋其中的:“5、現場勘查、物品檢驗要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到場;”的規定,為什么貴局沒有通知申請人參加?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辟F局已對申請人進行了處罰,為什么在查處申請人提出聽證之后又對另兩家進行處罰?(另兩家被處罰的數量包括在申請人之內)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單憑貴局執法人員向申請人提取的《詢問筆錄》就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嗎?《行政處罰法釋義》第三十條的釋義:“只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行政機關才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沒有查清或者證據不足的,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調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貴局沒有遵循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申請人供貨方的證據、去向的證據都沒有調查取證?
五、適用法律錯誤
錯誤的是:《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第二頁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申請人認為以上條、款、項對申請人沒有約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p>
l六、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聽證必要時可以陳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
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蛘呷∠淙雸鼋洜I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七、請求貴局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根據申請人提出的以上聽證事實及法律依據,懇請貴局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此致
篇2
1、《正青春》舒婉婷是中華區總經理,自帶一種威嚴的氣場,雖然嘴角是上揚的,但是給人一種不寒而栗的感覺。
2、她的扮演者是劉敏濤,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煙臺市,畢業于中央戲劇學院,中國內地女演員。1992年,劉敏濤首次出演電影《祝你好運》。1997年主演歷史傳奇劇《鳳陽小子朱元璋》。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昨天上午,四位辯護律師走進法庭時,表情均顯得有些凝重。下午4點30分,離開法庭的四位辯護律師的表情則明顯舒展了許多。四位辯護律師稱,盡管進入辯論階段,但庭審依然緊張而有序,所以,他們均得到了充分發表辯護意見的機會,他們對庭審情況很滿意。
辯護律師向記者介紹,辯論過程中,控方檢察院與辯方四位律師的爭議也漸漸形成四個焦點。首先是曉慶公司境外的收入未列入公司賬簿算不算偷稅?在1996年至2001年間,曉慶公司先后將作品的版權轉讓給新加坡、越南、日本等國,共涉及收入10多筆。控方認為這10多筆收入沒有列入公司賬簿,屬于偷稅,而辯方卻認為,轉讓版權的確存在收入,但收入之前還有很多的投入和支出,去掉這些支出和投入已經無利潤可言,所以不存在偷稅。
其次就是劉曉慶在外演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劉曉慶在1996年至2001年間,曾多次單獨參與一些經營性演出。控方認為,多次演出后卻在公司的賬簿上沒有列出收入,屬偷稅,而辯方認為,雖然簽訂的演出協議加蓋了公司的章,但協議內容卻約定劉曉慶所得收入是稅后的,對方已代扣代繳,屬劉曉慶個人行為,不存在偷稅行為。
篇4
第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審計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后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
(三)審計處罰的事實依據;
(四)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八)審計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條審計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六條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當事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之日為送達日;當事人郵寄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該申請寄出的郵戳日期為送達日。
第七條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審計聽證;對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裁定不予審計聽證。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裁定不予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審計聽證裁定書,載明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條審計聽證會應當由審計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審計人員主持。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
主持人負責審計聽證會的組織、主持工作。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一人主持;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三人主持,但審計機關應指定首席主持人。
書記員負責審計聽證會的記錄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組成。
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主持人應當回避,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聽證機關可以裁定延期審計聽證;主持人不需回避的,聽證機關裁定審計聽證如期舉行。
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審計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審計聽證。委托他人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權限。
第十五條當事人接到審計聽證通知書后,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聽證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機關予以書面記載。在審計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或者無故退出審計聽證會的,聽證機關可以宣布終止聽證,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審計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如認為筆錄有差錯,可以要求補正。
具備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聽證會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審計聽證會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會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或者議論。
第十八條主持人在審計聽證會主持過程中,有以下權利:
(一)對審計聽證會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警告;
(二)對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旁聽人員予以制止、警告、責令退席;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人員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審計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開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讀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應注意的事項;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其人有申請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或其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參與審計的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及其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七)在主持人允許下,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八)雙方作最后陳述;
(九)書記員將所作的筆錄交聽證雙方當場確認并簽字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條在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書記員回避的,由主持人當場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審計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審計聽證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聽證報告。審計聽證報告連同審計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審計聽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主持人、書記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審計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審計聽證建議;
(五)聽證主持人簽名或蓋章。
審計聽證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有應受審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建議作出審計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沒有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建議不給予審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審計處罰的,建議不予審計處罰。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聽證主持人提出的審計聽證建議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審計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審計聽證筆錄和審計聽證報告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篇5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低保政策是保障貧困居民“吃飯”問題。其本意在于幫助解決“絕對貧困”,而不是“相對貧困”,不是所有城鄉居民、下崗職工都能享受低保。低保對象并不是長期享受低保待遇,隨著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逐步走出低保。低保工作搞好了,將在保障城鄉貧困居民和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方面發揮重在作用,也將為全鄉社會穩定奠定堅實的基礎。為此,鄉成立了以鄉長為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鄉長為副組長,民政助理員,財政所長,堡子社區書記、主任,高坪社區主任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
二、申請低保的條件
1、戶口農轉非兩年以上且沒有承包土地的;
2、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殘疾人除外);
3、無子女,無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難的;
4、有子女(未違反計生政策)且子女家庭收入微薄,不能盡義務而生活十分困難的;
5、因天災人禍造成一時難以正常生活的;
6、因殘疾無經濟收入,生活十分困難的;
7、因下崗失業(以下崗證為準)無固定收入,家庭負擔較重的。
三、申報程序及時間
申報時間:每年三月、九月。
申報程序:
1、以戶主名義遞交低保申請書到社區居委。
2、社區居委接到申請書后,組織專門班子進行入戶調查,并出據有效的家庭收入證明。
3、社區居委應對所有申請戶進行民主評議和聽證會(以記錄為準),并張榜公示七日,無異議后,由社區將每一戶的申請書,戶口薄和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等材料交鄉民政辦。
4、鄉民政辦收到材料后,對申請戶進行抽查后,交黨政辦公會集體研究,并張榜公示七日,無異議后,方可填寫正式低保申請表。
四、加強低保對象動態管理,認真開展定期排查工作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政部門行政許可實施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政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監督檢查的原則。
第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法人或公民實施行政許可。
第五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當要求。
第六條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行政許可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員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員是否回避,由相應民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本部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有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機關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或者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便利。
第八條建立服務窗口的民政部門,由該服務窗口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沒有服務窗口的,具體辦理某項行政許可的有關業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向民政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政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民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申請人依法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十條辦理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外,應當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將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情況等記錄在案。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一式兩份,在申請人和承辦人簽字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留民政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文字、計算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并讓其在修改處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依照本部門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民政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憑證,應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條對民政部門收到的行政許可申請,承辦人員應當在《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中寫明處理情況,并歸檔備查。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民政部門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民政部門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或者詢問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核查情況,并由核查人員簽字。
核查中需要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時,核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詢問筆錄應當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在決定前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口頭陳述和申辯,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五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民政部門審查后報上級民政部門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民政部門。上級民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上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前款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民政部門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下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章聽證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民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區域內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民政部門應當發出《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八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民政部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且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之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由民政部門負責人從本機關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以外的國家公務員中指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舉行聽證五日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辯論;
(六)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作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中止、延期或者結束。
第二十五條對于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或者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
第二十六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制作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聽證筆錄中沒有認證、記載的事實依據,或者申請人聽證后提交的證據,民政部門可以不予采信。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章決定
第二十九條民政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民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應當載明作出決定的時間,并加蓋作出決定的民政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民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部門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測的,可以在檢驗、檢測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印章。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證件一般應當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證件編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政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不同情況,以不同形式予以公開,并允許公眾查閱。
第六章期限與送達
第三十五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
第三十八條民政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應當由受送達人到民政部門辦公場所直接領取。
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一般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受送達人不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民政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者蓋章。
(二)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許可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許可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視為送達;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民政部門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無法采取上述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作出《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并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各級民政部門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門名義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加強監督檢查的協調工作、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實施國家賠償制度和補償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行政許可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民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六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政部門對違法的被許可人作出處理后,應當于十日內將違法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處理結果等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實施定期檢查、實地檢查。
第四十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指導被許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監督被許可人依照制度進行自查,督促被許可人將重要工作自查情況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民政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定崗、定責、定人,及時糾正承辦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二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法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民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在機關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承辦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許可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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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應當一律公開。其要求是,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眾所周知。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行為,較普遍地為行政機關所采用,尤其應當遵守和貫徹公開原則。行政公開的意義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我們的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F代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行政行為從命令主導型向規則主導型轉變,行政機關的職責和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加深了政府和公民的溝通和了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第二,杜絕“暗箱操作”,增強了行政的透明度,有利于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有人把公開制度下的行政許可稱為“陽光下的許可”,是有道理的。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讓公眾了解和評說,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
行政許可法對公開的具體要求主要是:
公開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辦理審批、許可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都應當在人大和政府的公報以及有關的傳媒上公布,不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樣的規則,就可以在公眾的監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機構濫設許可。
公示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它要求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在辦公場所,將受理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其中,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該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不至于“找錯門”;對行政許可數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自己申請的許可是否有數量限制,及時提出申請;對行政許可條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心中有數,并據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據條件做出許可決定;對行政程序和期限的規定,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審查和做出決定的整個流程,了解自己程序上的權利和義務,與行政機關配合工作;對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的公示,有助于申請人了解申請材料的形式要求,方便申請人準備材料,準確填寫申請表格。公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又為申請人提供了便利。
篇8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篇9
摘要: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參與原則的核心。分析當前高校學生紀律處分中聽證制度的運行情況,從聽證制度的主體、具體程序以及案卷制度的角度對高校學生紀律處分中聽證制度的具體完善提出了基本設想。
關鍵詞:高校學生;紀律處分;聽證;完善
聽證,是指:“任何參與裁判爭端或裁判某人行為的個人或機構,都不應該只聽取人一方的說明,而是要聽取另一方的陳述;在未聽取另一方的陳述的情況下,不得對其實施懲罰?!盵3]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6條規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該法規的出臺,為高校建立學生管理聽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聽取涉嫌違紀學生對其違紀行為的陳述與申辯是處分決定合法有效的正當性因素之一。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參與原則的核心。
一、聽證制度具體程序的完善
近年來,我國部分高校針對聽證程序陸續建立了聽證程序的具體實施規則(細則),各高校在作出對學生重大的、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負擔性處分時多適用正式聽證制度,即多在具體管理行為時適用。因為對學生重大的利益處分涉及到學生身份權,直接影響學生的前途和命運。當然正式聽證也適用于涉及學生利益的高校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如調整收費等。正式聽證程序與非正式聽證程序相比較,正式聽證由于其嚴格的程序性優勢更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也會耗費很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不適應高校行政效率的要求。針對不同種類的處分決定應當采取不同形式的聽證程序:當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處分決定,例如退學和開除學籍,由于它們改變了學生的身份,有可能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高校在做出這類處分時,應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高校和學生雙方得以提出證據,進行質證,高?;诼犠C筆錄做出決定。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四種處分形式,不涉及被處分學生的重大權益,考慮到高校的管理效率,可以采用非正式聽證程序。
1.告知程序。聽證組織者(一般高校為聽證委員會辦公室)擬對違紀學生作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對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被調查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應該告知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處分決定無效。
2.申請與受理程序。被調查學生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的七日內,決定是否要求舉行聽證;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為向聽證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被調查學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書的,聽證委員會辦公室應受理并決定舉行聽證。
3.通知程序。決定聽證后,聽證委員會辦公室在舉行聽證三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及預給予處分結果等有關事項。
4.聽證前準備程序。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準備階段應當完成以下程序:制作并張貼《聽證公告》;受理并審查決定當事人不公開聽證的申請;受理并審查決定當事人要求鑒定、翻譯的申請;受理并審查決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的申請;受理并審查決定當事人對聽證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申請;決定聽證舉行時間、地點、方式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5.聽證會程序。主持人簡述聽證事由,調查人員宣讀擬作出的處分決定及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當事人針對指控的事實及相關的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調查人員、當事人辯論;主持人宣布辯論結束后,調查人、當事人依次作最后的總結發言和陳述;當事人作最后陳述后,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告知聽證參加人查閱聽證筆錄,并簽字蓋章。
6.送達程序。聽證主持人應當制作《聽證報告書》,記明聽證事由及聽證進程簡況;聽證當事人的主張與事由;調查人員、申請人提出的證據及其認證情況等事項。由聽證主持人、聽證書記員簽名蓋章后送達聽證當事人。
二、聽證制度主體的完善
在正式聽證程序中,聽證主體主要有四個:即聽證組織者、聽證主持人、調查取證人員、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相關人。其中,聽證主持人和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相關人在聽證主體中居于重要地位?!叭魏稳瞬荒茏鲎约喊讣姆ü佟笔钦敵绦蛟瓌t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據這一要求,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進行調查的機構以及做出最終決定的機構應當相互獨立,因為事前調查的人員參與裁決,必然著重以他所調查的證據作為裁決的基礎,從而忽視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和反駁。一般各高校均設立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其具體負責聽證會的組織工作。 筆者認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聽證會的組織工作,是不合理的,由于學生申訴委員會是在處分決定做出以后的事后救濟部門,而聽證制度是在處分決定前的事前救濟制度。如果事前救濟部門與事后救濟部門都是由同一個部門擔任,其救濟作用將無法充分發揮。根據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負責組織聽證的部門和負責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分別由兩個部門擔任。高校應當在“學生申訴受理委員會”外另組建一個“聽證委員會”,專門負責組織聽證工作。聽證委員會可以由教師代表、聘請專家、法律顧問、學生代表等人組成,聽證主持人可以從中隨機產生。如果學生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并更換聽證主持人。
三、聽證制度中案卷制度的完善
正式聽證程序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是高校決策機關對當事學生所陳述的意見和提供的證據所做的一種記載,也是聽證過程的一個書面記載,也是高校決策機關作出決定的依據。正式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主持人制作。首先,該筆錄應當記明以下主要內容:案件名稱、聽證主持人姓名、職務、出席聽證的當事人(或人)姓名、聽證是否公開、當事人所作的聲明、陳述、發問的要點、證據調查的內容以及主持人認為其他需要記錄在案的其他重要事項。 其次,筆錄必須由主持人親筆簽名;同時由當事學生以親筆簽名證實,除當事學生自愿放棄的除外。如當事學生不能簽名或僅能代簽名,或拒絕簽名,或在全部記錄或記載其個人陳述部分制成筆錄前離開,決策機關應當注明原因,并由主持人用明示的方法在筆錄上證明其真實性。最后,正式聽證筆錄要形成聽證結論?!奥犠C結論是聽證主持人通過聽證程序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所形成的書面意見”。[4]對于聽證結論,要送達涉嫌違紀行為的學生,以便使其了解聽證結論,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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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頁。
篇10
第二條申請人認為市(地)、建設系統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省建設廳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建設廳受理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廳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行政復議的決策機構。建設廳廳長任主任,主管副廳長任副主任,委員由建設廳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行政復議工作的規則和程序;
(二)對重大、復雜、疑難或者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部門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由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提出應訴意見。
第四條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復議辦)設在建設廳政策法規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行政復議案件;
(四)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
(六)處理或者轉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
(七)對本部門或者下級部門違反行政復議法或者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八)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統計工作。
省建設廳各業務處(室)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承辦涉及本處(室)業務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五條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省建設廳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所有權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申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被申請人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所有權證等,或者向被申請人申請審批、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規范性文件;
(二)各市(地)建設系統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復議辦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認真受理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對依法認定不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視情況可建議其到廳部門,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接待辦理。
第九條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人;
(二)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到市(地)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未超過法定的60日;
(五)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情況;
(二)有效聯系電話和現通信地址;
(三)委托人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協議及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等。
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申請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將記錄的行政復議申請內容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由記錄人、申請人在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查驗以下材料:
(一)資格證明文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法人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資質證書;其他組織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上文件查驗正本,留存復印件。
(二)證據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人的證明材料;其它與行政復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復議辦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時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的;
(三)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的;
(四)其他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不屬于省建設廳職責范圍的。
復議辦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經主管廳長審批后,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第(五)項的,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一)影響較大的;
(二)需要實地杖量或者勘測的;
(三)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四)復議辦認為需要實地調查的。
第十四條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復議辦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審查的,復議辦依據《黑龍江省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審查規定》,適時組織聽證審查。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書面說明理由或當面說明經本人簽字,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復議辦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經主管廳長審批后,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辦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并報主管廳長批準:
(一)依法確認申請審查的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低觸;
(二)依法確認申請審查的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十八條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處理期間,復議辦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時間,不記入行政復議期限。
第十九條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復議辦應當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不按第十九條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省建設廳依法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的證據,復議辦不予認定。
第二十二條一般的、簡單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復議辦將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及證據、依據等材料,依法進行審核后,提出行政復議決定意見,報主管廳長審批后,加蓋“黑龍江省建設廳行政復議專用章”印鑒,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
重大的、復雜的、涉及幾個部門的,或者確需改變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辦應當建議召開廳行政復議委員會會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復議辦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
(二)是否有依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存在超越或者現象;
(五)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是否適當。
第二十四條復議辦調查取證時,被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復議辦要求被申請人說明情況的,被申請人不得委托律師代為說明。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主管廳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一)案情重大、情況復雜、疑難的;
(二)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四)需要對申請人(人)提出的新事實或者證據進一步調查的。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復議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將《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并填寫《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回證》。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省建設廳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責令履行應當制作和送達《行政復議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被申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省建設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復議辦應當按有關規定規范使用行政復議法律文書、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后,及時將案件材料歸檔,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條被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擾、變相阻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省建設廳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