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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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

小議古代保障司法公正的策略

本文作者:楊永林工作單位:廣東嘉應學院

司法公正是時下司法界和學術界談論得比較多的一個話題,但司法公正并不是一個全新的話題,人類社會很早就關注這個話題,中國早在夏商時期,就產生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5左傳襄公二十六年6)的刑罰原則,就是指寧可違反常規或不用常法漏殺有罪者,也決不錯殺無辜或罪不至死者。西周統治者又進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思想,提出司法官要考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即要求司法官在聽訟時,一定要慎重地審查犯人的供詞,三思而后定斷(5尚書康浩6),以后歷代統治者都比較重視司法公正,漢宣帝曾下詔說: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5漢書刑法志6)因此,他遣廷尉巡查下級司法機關,以發現并平反冤獄。唐太宗也主張嚴明執法,對于違法犯罪行為,要不分親疏貴賤一律懲處,他本人也以身作則。由于有了思想上的重視,中國古代統治者也努力探索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很多措施也走在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縱觀中國歷史,統治者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調證據的運用

證據的運用是否科學,對認定案件事實起著關鍵的作用,證據運用的合理程度與人類的認識水平及科學發展水平有密切的聯系。中國古代統治者很重視據證定罪,有關證據的運用也明確載入法典,如5唐律疏議6規定:計贓者見獲真贓,殺人者驗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承,聽據狀科斷。這條規定就是要求據贓定罪,物證是能否定案的關鍵所在。中國早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就總結出一套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的五聽方法,就是運用察言觀色進行審訊。五聽包括辭聽,主要是觀察受審者言辭,若語無倫次,則表明心里有鬼;色聽,即觀察其臉色,若面紅耳赤,則表明所述非實;氣聽,即觀察氣息,如果理屈則緊張喘息;耳聽,就是觀察當事人的聽覺,若所言非實,則聽覺遲鈍;目聽,即觀察其目光,虧理則慌亂失神。五聽的方法有一定的科學性,它運用心理學的方法來審判案件,比起同時期的其他國家還在完全依靠神判來斷定案件事實,確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五聽方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被司法官用來審判案件,并且法律中還明文規定要用這種方法,如5唐律疏議斷獄6訊囚察辭理條規定:依獄官令,察獄之官,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后拷掠。五聽方法將心理學知識運用于司法領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中國古代除了以五聽來聽獄治訟以外,也非常重視其他證據的運用,如:人證、物證,其中最為人稱道的,莫過于法醫學的運用,中國古代的法醫學非常發達,早在秦朝,就有專門從事法醫工作的人員令史、醫和隸妾等;南宋時期出現了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5洗冤集錄6,這部書已經包括了現代法醫學中心內容的大部分,系統地闡述法醫學的尸體檢查方法與各種死亡情況下的檢查所見,對尸體的法醫檢驗作了比較系統完整的理論闡述和實務經驗的總結,在明代被譯成日、英、德等多國文字,流傳于歐洲和亞洲,是古典的法醫學的代表作。繼5洗冤集錄6以后,又不斷有新的法醫學專著問世,如元代王與的5無冤錄6,清朝許的5洗冤錄詳義6等,這些法醫學著作為司法官進行法醫檢驗,查找犯罪證據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此外,古代中國還將檢驗方法法制化,元布了檢尸式,規定了懸縊、火燒、殺傷等各類尸體的檢驗方法;明朝建立了一套從活體到尸體檢驗的完整程序,清朝根據制定大清律的需要,在吸取了元代檢尸法式合理部分的基礎上,又確定了尸格和尸圖,中國古代法醫學在司法中的運用為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學上的保障,通過法醫學的運用,平反了很多冤案,這一點,很多古代的判例法著作和法醫學著作中多有記載。

二、強調司法官的責任,強化對司法官的監督。

強調司法官的責任,對于違法司法的官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在當代社會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有效措施,中國古代也有對徇私枉法的司法官追究其責任的法律制度。早在西周時期就要求司法官在司法活動中要依法辦案,5尚書呂刑6就記載: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矜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就是要求重視司法官的人員素質,禁止任用奸佞之人決獄斷案,要求司法官在斷案過程中,要慎重量刑,要依照刑書量刑,對于刑書沒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類推原則,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處理。對于司法官妨礙司法公正,違法斷案的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如5尚書呂刑6記載: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就是說對于司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種行為,即畏懼權勢,報復恩怨,搞裙帶關系,貪贓受賄,接受請托等行為,按照與犯罪者同等的罪處罰。以后各個朝代都對司法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秦朝就非常重視法官責任的規定,5秦簡法律答問6規定: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就是強調法官判案量刑不當,應承擔失刑之責,故意重判或者輕判,應承擔不直之責,故意有罪不判,應承擔縱囚之責。唐代規定法官出入人罪必須承擔責任,出罪就是重罪輕判或者有罪不判,入罪就是輕罪重判或者無罪判有罪,對于故意者,采取反坐原則,對于過失者,減故意者三至五等量刑。明代則強化了具體的司法責任制,即應受理而不受理和不應受理而受理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清代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對司法官規定了嚴格的責任,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大多能做到公正司法。此外,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視對官員的監督,從秦代開始,就設有專門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百官,同時參與對重大案件的審判工作。漢代則建立了比較系統而完善的監察組織和監察制度。在監察機關方面,中央以御史大夫為監察長官,其下設御史中丞,地方則設司隸校尉負責京官之監察,州刺史負責外官之監察,在地方行政組織中,還設有都吏監察官風官紀。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也是中國封建社會開始走向全面文官政治的重要時期,與文官政治相適應,就是行政監察制度的系統化、完備化。唐朝中央監察機關是御史臺,御史臺機構設置較前代更為完備,內設有殿院和察院,其察院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糾視刑獄,其中就有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的職能。宋代隨著皇權的發展,并在防臣下甚于防外寇的心理作用下,監察制度進一步發展,御史臺的規模進一步擴大,且御史之任用權由皇帝掌握,對御史之任用要求也更為嚴格,宋代要求御史必須曾經擔任兩任縣令,以保證其有足夠的施政經驗,此外,宋代還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明清時期,中央的監察機關是都察院,都察院有權糾彈全國大小官吏,此外,在刑部還設有給事中組織,監督刑部官員,地方設有提刑按察使司,其職責是掌一省刑名彈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吏治。(5明史職官志6)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和監察官員的職能是糾彈違法犯罪的官吏,也包括司法不公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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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

本文作者:汪沙工作單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法律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它可以保證社會對于差別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別的基礎上實現結構協調與運行互動,從而建立起承認個體、元素互補、彼此互動、相互協調的和諧社會。法治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途徑,也是維系協調與和諧發展的保障,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

二、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含義

司法公正內涵的關鍵詞是公正。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必然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說,司法公正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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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權司法保障分析

一、人權司法保障的概念

人權的司法保障,顧名思義,是指用司法途徑來保障個人的權利,除了保護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免遭他人的侵害,或權利被他人侵害后,對侵害人進行處分外,還要防止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比如在司法活動中要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進行充分的保障。現代社會文明發展程度越來越高,雖然司法途徑保障人權的范圍較為廣泛,但人們總是可以有許多方式來解決糾紛,比如雙方談判、行政機關的調解等,訴諸法院仍是萬不得已的最后的方式。在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剝奪公民的財產權益、自由乃至生命,眾所周知的是,非經正當的程序和適用正確的法律不得剝奪公民的上述權益。訴訟參與人會基于此種理念獲得一些權利,國家需要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這些權利,這無論對其個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的歷史進程

1954年9月,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問世。它的頒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打開了大門,奠定了基礎,意味著我國人權保障事業邁向了新的階段。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樹立了正確的方向,確立了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緊接著,1982年我國的第四部憲法就順應時代的呼聲應運而生。1982年憲法不僅直接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還規定了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保護本地方公民權利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讓本地公民更加明確自己的基本權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他們的人權。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越來越注重公民人權的保障。在人權立法方面,無論是法律種類,還是法律數量,都創下了幾十年間的新高。到現在,我國人權方面的法律規范不能說已經達到了很完善的地步,但實事求是地講,已經在慢慢地形成體系。

三、我國公民人權的司法保障的新發展

想要更好地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有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或缺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發展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作為綱領,加強了各個層級的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我國人權的保障構建好法律基礎。(一)完善刑事、行政等公共領域的立法。首先,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確立少殺慎殺的原則,切實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將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增加了一個,就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法,也進行了修改,具體來說,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限制沒有以前那么嚴格和苛刻,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相應變大,加大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執行力度。(二)健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立法。修改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法律,加大力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工作、生活中的各項合法權益;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者的懲罰力度;落實開放二胎的政策,鼓勵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修改教育法,對鄉村教育提供支持,促進城鄉教育的均衡公平發展,縮小城鄉教育的差異性,更好地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與民生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例。修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條例,加大了經營者存在欺詐時的賠償責任,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三)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在此次的報告上,就特別對特定群體權利保障加強、完善了相應的立法。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具體、有效地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在遭受暴力時的合法權益。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方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將收買者的收買行為統一納入刑事責任的追究范圍。從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社會方方面面的人權保障事無巨細,不斷努力完善保護各類人士的合法權益的制度,人權保障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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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司法保障工作

院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執法為民,緊緊圍繞全旗經濟發展大局,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統籌做好各項檢察工作,為順利實施規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堅持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首要任務。緊緊圍繞旗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調整、完善和落實檢察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措施和方法。堅持把抓好執法辦案作為服務大局的基本途徑,充分運用打擊、預防、監督、保護等職能,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第二,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認真落實“穩定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的要求,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創新完善維護穩定工作機制,把化解矛盾貫穿于執法辦案始終。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量刑建議等工作制度。積極探索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檢察服務站工作機制,切實加大檢力下沉、延伸服務的工作力度。

第三,依法查辦和積極預防職務犯罪,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按照保證規模、突出重點、注重質量、提高效率、彰顯效果、保證安全的工作要求,以查辦侵害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案件為重點,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加強與執法執紀部門的協調配合,健全偵查信息收集和共享機制。進一步推進偵防一體化機制建設和預防工作規范化建設。

第四,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把人民群眾的關注點作為訴訟監督的著力點,堅持經常性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切實加強對司法不公不廉的監督。主動爭取有關方面支持,積極營造良好的監督環境。加強與政法各部門的聯系溝通,注重改進監督方式和方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權威。

第五,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公信力。堅持以黨的建設帶動隊伍建設。深入開展創建學習型檢察院活動,大力加強檢察文化建設。把強化自身監督與強化法律監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來,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狠抓紀律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健全和落實廉政檔案、執法檔案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不斷完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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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扶貧司法保障論文

摘要:精準扶貧的法治保障主要體現在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為了保障精準扶貧的順利實施,中央扶貧立法十分必要。中央立法需要在地方立法實踐的基礎上,根據精準扶貧的指導思想,在立法上明確或者規范“誰來扶”、“扶持誰”、“怎么扶”、“如何退”、“如何監督”等問題。司法相對立法而言,在精準扶貧法治保障中的作用應該是次要的、輔助性的。司法除了降低職務犯罪的發生以防止扶貧資源的不當漏出,還可以通過恢復正義、人權保障、司法監督的方式減少、預防貧困現象的發生和增強扶貧的針對性,為精準扶貧的順利推進減少難度和阻力,從而提供全面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準扶貧;法治;中央立法;司法;全面保障

黨的報告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我們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精準扶貧思想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中央提出,到2020年實現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指的是絕對貧困人口的脫貧,而相對貧困的問題又會隨之而來。鑒于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發展的不平衡是以后我國政府工作的重點,所以,扶貧工作會長期在路上。目前,精準扶貧的法治保障顯然已經成為法學界一個重要課題,需要進行理論研究以滿足實踐的需要。從法理的角度講,法治保障應該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這些環節,但由于我國目前扶貧領域總體處于立法缺失狀態,所以執法、守法這個兩個環節無法納入本文的研究內容。精準扶貧追求最大限度減少貧困情況的發生和扶貧效益的最大化,它強調瞄準效應,不但要瞄準貧困對象,還要瞄準貧困原因、瞄準扶貧資源的效益。不可否認的是,違法犯罪是導致貧困情況發生、扶貧資源不當漏出的重要原因,有必要加強精準扶貧的司法保障。基于此,本文將精準扶貧的法治保障限于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

一、學術回顧

近年來,出現了不少針對扶貧立法研究的學術成果,筆者目力所及,主要限于學術論文。由于這些成果大都發表在2013年之前,缺乏從精準扶貧的角度對中央扶貧立法具體問題的研究,此研究的不足與客觀原因有關,因為精準扶貧理念是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調研扶貧工作時首次提出。有學者從精準扶貧的角度進行了一些立法方面的思考,一致當前我國扶貧立法是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是建立精準扶貧長效機制的重要保證并且已經具備了立法的可行性,這種認識十分到位,為我們的后續研究提供了基礎。但當前究也存在以下不足:研究內容比較單一,不夠全面,僅集中于地方扶貧立法保障,沒有從精準扶貧的角度清晰論述中央扶貧立法的必要性,如張靜認為將精準扶貧的有效落實局限于地方扶貧立法的創新。[1]再如楊秀麗認為由于精準扶貧處于困境要依法扶貧,依法扶貧是不是僅靠地方立法扶貧就夠了,并沒有從精準扶貧的順利實施需要中央立法的保障來探討。[2]此外,學界對精準扶貧法治保障的研究主要限于立法領域,司法保障的研究相對薄弱,并且對精準扶貧司法保障的內容相對狹窄,主要圍繞如何預防與打擊職務犯罪展開研究。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可以有效減少扶貧領域的腐敗現象,防止扶貧資源的不當漏出,提高扶貧資源的利用效益。但這樣的研究就顯得不夠全面和深入。但在我看來,精準扶貧的司法保障不限于此。當然這種研究的片面化也許是受到了實務界的影響,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扶貧部門集中加強和整治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會議上指出,通過開展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工作,保障扶貧資金落實到位,為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基于此,需要深化對精準扶貧司法保障的研究,提高司法者的相關思想認識水平,以促進精準扶貧的司法保障能夠全面到位。

二、精準扶貧的中央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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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當代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作者:楊志敏工作單位:廣東金融學院法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司法公正反映社會的文明程度,也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在一個國家中,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正最重要的一道關口。同時也是最后一道關口。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從改善機制入手,同時也必須從觀念上轉變過來。在建設法制國家的進程中,司法公正作為目標與價值所在,從制度上加以保障,力不能輟。

首先,完善法官選拔制度,提高法官素質。法官是司法的載體。法官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從國外經驗看作為法官,必須是法律職業者中的精英,必須具有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及無瑕的品行。而盡快建立一種完善的法官選拔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質逐步提高,從而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同時,法官素質的提高,能較快地改變社會對法官的評價,促進這種法律人文環境的培育,從而更好地改善整個司法環境。1.從統一司法考試資格獲得人選中,經考核遴選充實到各基層法院。2.精減現有的法官隊伍,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的法官資源。3.實行任職公示制度,保證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會,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樣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4.實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無悔地選擇法官職業。5.當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基本建立,當公眾和社會仰慕法官的人文社會環境基本形成,真正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選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

其次,建立并完善司法權制度。司法權是有別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另一種國家權力。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其公訴權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內涵,其代表國家行使的法律監督權同樣不具有司法權因有的本質,其他機關行使的偵察權等權力更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特征。因而,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權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審判權,這種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必然要以國家強權作為后盾。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任何個人干涉。”為了使司法權真正獨立于行政權尤其是地方行政權,建議在法官任免上,大法官由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任命,其他法官一律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罷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經費經全國人大審議后由中央財政足額劃撥至最高法院統一管理調度使用,其經費能足以支撐整個訴訟運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夠與其身份地位相符,而非象目前絕大部分法院那樣得靠爭攬訴訟收取的費用來彌補缺口工資和辦案經費。1987年8月,聯合國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指出,每個法院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條又規定,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獨立。司法系統的任何差異都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因為只有法官的真正獨立,才有可能確保司法公正。

再次,全社會道德水準的提高是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支撐點。道德水準低下的社會里,人們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會是權力、關系和錢權交易。它不僅危及和破壞著訴訟程序和實體公正,更嚴重危及和破壞著司法秩序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張衛平教授在《司法公正與道德提升》一文中論述道:“在當下社會道德自律和道德低下的情形下,獨立地要求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員要做到大幅度超越也是不現實的。”“從公正社會的要求來看,權力越大者其道德要求應當越高。因為這種超越一切的人際關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員感染社會不正之疾,司法人員也是‘容易受傷的人’。”毫無疑問,道德水準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質,提升司法公正的程度。

國家權力是司法機關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但如果僅有這一支撐點,那司法機關和法官就成了國家單純的專政工具,就很難充當公民之間紛爭的裁判,更不可能充當公民與政府沖突的裁判。因為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幾乎無所不及,連軍隊、警察都由政府養著,法院和法官憑什么力量去強制權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決義務呢?這就要求社會還必須給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撐點。這個支撐點就是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這種高道德水準就是人們認為自覺服從法院或法官的判決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則就是不道德,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就會降低人們對自己的評論,并會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就要求人們普遍信仰法律,自覺認同法官的判決,視司法權為唯一能平等保護每個公民權利和國家社會秩序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既是一種法律理念,更是一種道德素質。因為這種理念此時已成為了人們一種自覺行為,是一種自律。只有人們普遍具備了這樣的道德水準,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會真正得到實現。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載體,法官獨立審判的司法權制度和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支撐點,三者兼備,相輔相成,才能真正構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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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關注民生 公正保障和諧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司法工作在關注民生、保障和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層人民法院肩負著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職責,承擔著化解社會糾紛、維護經濟秩序、監督政府依法行政、開展普法宣傳教育、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任務。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解決群眾打官司難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積極為和諧社會建設作貢獻。

提高法官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打造一支政治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司法隊伍。準格爾旗法院加大法官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培訓教育的工作力度,提高法官文化素質和執法水平。從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以開展“審判質量年、執行效率年”、“法律服務年”和“打造信用法院”等活動為載體,建立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扭轉“判決多、上訴多、上訪纏訴多、調解少”的“三多一少”被動局面,認真貫徹“多調少判”原則,努力建設信用型、創新型、學習型、陽光型、服務型法院。

強化執行工作,提高辦案效率。2004年以前,準格爾旗法院是全市法院系統的“積案大戶”。3年來,準格爾旗法院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案件執行問題入手,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和清理執行積案力度,開展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清理執行錢財物、清理案件卷宗的“三清理”活動。為此,專門成立了由院長牽頭的領導小組,對積案逐一登記造冊、分類整理,制定了定案、定人、定時的執行方案,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目前,準格爾旗法院已從“積案大戶”變為“結案大戶”,清理執行積案率居全自治區第一。

規范訴訟收費,方便群眾訴訟。老百姓“打官司難”,難就難在費時、費力、費錢。特別是對農民群眾而言,“費錢”尤不堪負。解決這個問題,既應改革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又應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讓有理無錢的困難群眾也打得起官司。為了規范收費管理、減輕當事人的負擔,準格爾旗法院率先在全國法院系統取消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實支費”,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完善收費管理制度,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杜絕了亂收費現象;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擴大司法救助范圍的規定,重點對下崗職工、農民工、“五保戶”、殘疾人等群體給予救助;采取便民、利民措施,為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打官司提供方便。

開展法律扶貧,維護農民權益。準格爾旗法院的許多工作都與新農村建設密切相關。長期的工作實踐使我們認識到,雖然我國的普法宣傳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績,但農民群眾在學法、知法、用法方面還很薄弱。一些農民訴訟意識淡薄,不知道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一些農民缺乏證據意識,起訴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尤其是一些農民因不懂法簽訂轉讓合同、購銷合同、買賣合同、擔保合同而上當受騙,權利被侵害乃至返貧的現象時有出現。著眼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準格爾旗法院實施了法律扶貧工程,加強農村普法工作,維護農民群眾權益。采取院內各部門包扶各鄉鎮的辦法,把審判工作和普法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深入基層、走村串戶,實行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理、就地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以身邊的人和事教育身邊的人,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同時,深入進城務工人員集中居住地、工作場所及主要活動場所開展法律宣傳和咨詢,借助媒體開辟法律宣傳欄目,增強進城務工農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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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司法保障報告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意見。

一、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人民權益提供司法保障

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牢固樹立服務大局、執法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司法保障。去年,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579.7萬件,同比上升7.7%。

加強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司法應對。針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加查研究,能動司法的要求,適時調整司法政策;制定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11個司法解釋,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和規范;及時制定審理企業破產、公司清算、房地產、勞動爭議案件等14個司法文件,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妥善審理相關案件。各級法院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同時,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就審判活動中發現的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司法建議;各地法院圍繞國家出臺的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依法審理事關經濟發展的各類案件。著眼于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各級法院審結合同類案件315.4萬件,同比上升8.6%。為維護金融安全,制定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等案件的指導意見,各級法院審結金融案件51.9萬件,同比上升12.9%。依法審慎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審結3573件,同比下降4.7%。堅持保障勞動者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制定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各級法院審結勞動爭議案件31.7萬件,同比上升10.8%。為促進自主創新,制定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意見和保護馳名商標等司法解釋,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深入開展“優化自主創新司法環境”主題活動,審結知識產權案件3.6萬件,同比上升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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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法治精神 保障司法和諧

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之一。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肩負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平安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人民法院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在審判工作中始終著眼于和諧、致力于和諧、服務于和諧,更好地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

以正確的理念指導和諧。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反映了和諧社會對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適應和諧社會建設的新形勢,人民法院必須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頭腦、把握方向,指導審判實踐。近年來,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推進和諧司法為目標,確立“政治建院、審判立院、改革強院、規范治院、廉政樹院、人才興院、文化育院”的方針,在廣大干警中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努力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和諧司法觀念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有效解決“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的問題。

以公正的裁判保障和諧。公正裁判既是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又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人民法院必須始終著眼于和諧,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工作,當好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和防火墻。近年來,濱州法院大力實施“三案”工程,努力把每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推敲、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辦成辨法析理、弘揚正義的“精品案”,辦成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和諧案”。堅持把依法調解作為辦案的首選方式,“調判”結合,“情法”并用,減少和消除不和諧因素,使每起案件的審判都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具體實踐,不僅讓當事人得到公正裁判,還從中感受到司法是和諧的、社會是和諧的。

以便民的服務促進和諧。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法院促進社會和諧,不僅要有公正審判的力度,以規矩促方圓;還要在審判中真情實意地關心群眾,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竭盡全力為群眾排憂解難。近年來,濱州法院認真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實施立案、審判、執行“一條龍”服務,開展“道一句問候、送一把椅子、端一杯熱水、說一聲再見”的訴訟服務“四個一”活動,并積極構建便民訴訟網絡,盡可能讓當事人少花一分錢、少費一份心、少跑一次腿。同時,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積極落實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用緩、減、免,確保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據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打贏官司的當事人權益得到及時兌現。

以清廉的形象維護和諧。法院隊伍的作風形象,直接關系著和諧司法能否取得成效。近年來,濱州法院深入開展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以及作風建設年等活動,并按照同志倡導的八個方面良好風氣,全面加強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建設。為營造和諧的司法環境,積極開展工作“零”缺陷、程序“零”違規、辦案“零”差錯、服務“零”投訴活動,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健全和完善促使干警“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不必為”的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同時,引導干警比作風、比服務、比能力、比貢獻,使想干事的有機會、能干事的有舞臺、干成事的有地位,弘揚司法正氣,樹立公正形象,以形象公正促進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以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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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平等權與司法保障論文

深圳警方標語中明確表示出的對河南人的歧視無疑是地域優越心態下的最丑陋骯臟的精神面貌的總暴露。任何一個有良知的公民都有理由對一個政府機關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憲行為表示憤慨。雖然本案是作為民事的名譽權案件受理的,但其實作為違憲案件來看待則是更合理的。因為本案所侵害的不完全是某個具體公民的名譽權,它有著更為廣泛的受害人群,也有著更加嚴重的社會影響。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是一種人格尊嚴的保護。其憲法依據是第38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作為民事侵害名譽權的典型方式,侮辱是指公然貶低他人人格,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本案中深圳龍崗警方的橫幅標語,由于并未具體涉及到指稱原告為犯罪人,所以是否會導致具體的某一河南人個體的名譽受損,尚存在舉證上和解釋上的難度。也就是說原告如何來證明這一標語導致了對他個人的社會評價的降低,法官是存在不同理解的可能的。訴訟講究證據,雖然我們憑感覺可能會認為人們看了這樣的標語,會對河南人存有偏見,但如何證明這種偏見確實存在?又如何證明這種偏見如果在整體上存在的話,對具體的原告個人也產生了作用呢?因為從嚴密的邏輯上說,一個理智的人可能對這條標語置之不理而不受其影響自己的判斷,更可能對原告的人品不產生實質上的損害。而我國民事訴訟只有原告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可提起,沒有公益訴訟的規定。

從專業的角度看,本案所表現出來的侵害,最主要的其實是一種地域歧視,它侵害的是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平等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權。被馬克思稱為“第一個人權宣言”的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地就將“人人生而平等”作為不言而喻的真理。我國憲法第33條第2、3款也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據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并且其權利的行使受到同樣的條件限制,這也包括了如果公民觸犯了法律要受到同樣的追究。也就是說,既包括平等的保護,也包括平等的打擊。在現實生活中,平等權是一個可以廣泛解釋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條款,它本身也是可以不斷地闡發發展的。而侵害平等權的行為,尤其是各種各樣的歧視,則仍然屢見不鮮。例如受教育權的地域之間不平等就曾引發廣泛的爭論,而種族歧視、就業歧視、性別歧視等更是平等權所反對的。本案中侵害平等權所表現出來的地域歧視,也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它與種族歧視一樣古已有之,只是作為警方作出這樣直白的表示,更顯得觸目驚心。

我們愿意相信深圳警方的標語很可能是有統計數據為支撐的,是針對某一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特定種類犯罪的多發而作出的。所以關于平等權的問題的實質,倒不是在于新聞報道中所說的“無任何證據證明其轄區存在‘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的前提下”龍崗警方打出橫幅標語,而是:即使是存在敲詐勒索這一犯罪中河南籍人員占有較大的統計比例,警方可以打出這樣的橫幅嗎?應該說仍然是不可以的。警方的標語是廣泛而狹窄的。說其廣泛是因為它針對的是所有的河南籍人員,說其狹窄是因為它只打擊河南籍的,違背了平等打擊的原則。這樣一來,標語的地域歧視性質就顯而易見了。

但目前我國憲政上存在的一個大悖論是:一方面確立憲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憲法由于不存在違憲的司法訴訟程序,憲法某種程度上成了可以隨便違反的法。我國的《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對立法行為的違憲審查,由人民代表大會實施,但對于執法行為或者私主體的憲法侵權,卻難以對受害者進行有效的救濟。國內一些非常有限的憲法權利訴訟,都不得不假借民事訴訟的外衣提起。這就導致了違憲侵權的難以懲處、救濟的難以實現。正如在本案中,如果有違憲司法救濟途徑,可以直接以地域歧視侵害平等權起訴的話,則警方的行為本身即可成為司法評價的對象,法官可以作出是否違憲的判斷,而不需要證明第三者是否有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這樣的保護顯然更加有力,也更加體現了憲法的嚴肅性。只有違憲行為得到有效的遏止,才能真正擺脫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狀況,真正使憲法成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正是本案所面臨的困境,以及本案所揭示的憲政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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