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權司法保障分析

時間:2022-02-26 03: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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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權司法保障分析

一、人權司法保障的概念

人權的司法保障,顧名思義,是指用司法途徑來保障個人的權利,除了保護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免遭他人的侵害,或權利被他人侵害后,對侵害人進行處分外,還要防止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比如在司法活動中要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進行充分的保障。現代社會文明發展程度越來越高,雖然司法途徑保障人權的范圍較為廣泛,但人們總是可以有許多方式來解決糾紛,比如雙方談判、行政機關的調解等,訴諸法院仍是萬不得已的最后的方式。在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剝奪公民的財產權益、自由乃至生命,眾所周知的是,非經正當的程序和適用正確的法律不得剝奪公民的上述權益。訴訟參與人會基于此種理念獲得一些權利,國家需要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這些權利,這無論對其個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的歷史進程

1954年9月,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問世。它的頒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打開了大門,奠定了基礎,意味著我國人權保障事業邁向了新的階段。它為我國人權立法工作樹立了正確的方向,確立了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緊接著,1982年我國的第四部憲法就順應時代的呼聲應運而生。1982年憲法不僅直接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還規定了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保護本地方公民權利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讓本地公民更加明確自己的基本權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他們的人權。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越來越注重公民人權的保障。在人權立法方面,無論是法律種類,還是法律數量,都創下了幾十年間的新高。到現在,我國人權方面的法律規范不能說已經達到了很完善的地步,但實事求是地講,已經在慢慢地形成體系。

三、我國公民人權的司法保障的新發展

想要更好地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有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或缺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發展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作為綱領,加強了各個層級的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我國人權的保障構建好法律基礎。(一)完善刑事、行政等公共領域的立法。首先,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確立少殺慎殺的原則,切實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將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增加了一個,就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法,也進行了修改,具體來說,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限制沒有以前那么嚴格和苛刻,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相應變大,加大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執行力度。(二)健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立法。修改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法律,加大力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工作、生活中的各項合法權益;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者的懲罰力度;落實開放二胎的政策,鼓勵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修改教育法,對鄉村教育提供支持,促進城鄉教育的均衡公平發展,縮小城鄉教育的差異性,更好地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與民生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例。修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條例,加大了經營者存在欺詐時的賠償責任,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三)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在此次的報告上,就特別對特定群體權利保障加強、完善了相應的立法。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具體、有效地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在遭受暴力時的合法權益。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方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將收買者的收買行為統一納入刑事責任的追究范圍。從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社會方方面面的人權保障事無巨細,不斷努力完善保護各類人士的合法權益的制度,人權保障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

四、結語

多年來,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各項法治進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其中也包括人權的司法保障事業。在今天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躋身世界前列的時刻,黨的又一次明確提出要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利,凸顯了我國對人權保障的重視,相信在中國共產黨的代領下,我國公民人權的司法保障必將走向新的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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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勇,著.人權概念起源———權利的歷史哲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

作者:黨偉 單位:寧夏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