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識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0 16: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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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中商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商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華圖教育歸納總結了商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法律常識中商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商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華圖教育歸納總結了商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小議知識產權及其民商法的差別
摘要: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在價值趨向、立法目的、法律形式、法律屬性、權利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別,不能簡單地把兩種法律并在一起。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民商法、權利、區別
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們缺乏對它的認識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聯系在一起;在我國,有人直接把知識產權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實上,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還有其根本的原因。這種原因主要在于兩種法律完全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它們調整社會關系的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兩種法律中,權利的形態不同,權利誕生的條件和發揮作用的方式關系也不同。可以說,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下面我們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論證。
一對知識產權法的分析
1、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內在關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說,知識產權法是確認、規范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一類法律的總稱。按照我國傳統的知識產權法的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應該包括版權法、工業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三大類,其中,工業產權法又分為專利法和商標法[1].按照Trips協議的規定,又增加了保護地理標志和保護知識產權程序上的措施。
談論國際商法教材編寫
本人在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講授過國際商法,也去大型企業做過幾年國際物流和國際貿易。本人沒有編寫過國際商法教材,但是,結合自己講授國際商法和從事國際貿易、國際物流工作的經驗,對國際商法教材編寫有了一些思考。本人有5本自己讀過或者用過的國際商法教材,最早的是1991年版本,最新的是2008年版本。大部分教材編寫得不錯,對于我國國際商法教學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瑕不掩瑜,這些教材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國際商法教材框架還沒有完全定型
在高校,學習國際商法的學生,都是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主要是商務英語專業學生、經濟類專業學生和管理類專業學生。他們學習國際商法的目的在于認識、理解、掌握主要與國際商務有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各國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法知識,培養國際視野,樹立依法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意識。但是,到目前為止,國際商法教材框架并沒有完全定型。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7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0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0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1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2章。從這些國際商法教材的框架結構來看,目前,國際商法研究內容還沒有完全定型。
基于理論于實踐相結合,根據國際商務活動整個流程來看,完整的國際商法教材框架宜包括以下內容:國際商法概述、商事組織法、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產品責任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外商投資企業法沒有必要作為國際商法教材的一章來編寫,鑒于目前國際商務活動中,各國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趨勢,各國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作為國際商務活動的制高點來看待,國際商務活動中,服務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有必要把知識產權法列為國際商法的一章。
二、大部分國際商法教材缺乏每章知識點概括、每章知識點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應用非法律專業學生缺乏相關法律基礎知識,而國際商法在專業課程體系中是一門孤零零的法學課程。國際商法教材的編寫和教學的出發點不是為了把非法律專業學生培養為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為了把非法律專業學生培養成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的理論工作者,而是為了使學生掌握與國際商務活動有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識,在將來進行國際商務活動時能夠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依法進行國際商務活動,并運用國際商法相關知識,預防國際商務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科學發展觀民法的研究論文
「提要」文章就“民商法”等對商法、民法關系不科學的流行表述,從法的淵源、慣例的地位、法典崇拜、法官的作用、法的確定性與靈活性、提高立法質量等方面,以科學發展觀剖析了商法、民法的關系。
「關鍵詞」商法;民法;科學;發展
我們討論商法、民法的關系,目的在于探討如何正確處理商法、民法之間的關系,其實質是在商法領域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在民法領域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的問題。為此,我想談以下幾點認識。
1.商法、民法的關系問題,似乎只存在于大陸法系某些國家,其他法系,特別是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民法的概念,顯然也不存在商法、民法的關系問題。
2.大陸法系商法與民法的關系,集中到一點,就是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法典的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日本商法典》第一條的規定:“本法無規定的……適用民法”,表明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第二,是學者的觀點,如法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關于一定商行為的特別法;德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適用于商人的特別私法;日本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關于商事的特別法。第三,是商法規范的性質,被認為是民法的特殊、補充、替代或變更規范。這種關系的根源在于,民法是對簡單商品所有者一切本質法律關系所作的規定.
3.科學發展觀其要義,一是要符合客觀規律;二是符合目的“僅合規律不合目的,或僅合目的不合規律,都必然導致社會的停滯甚至倒退?!币幝杉醋非笳胬淼倪^程;目的就是以人為本,即實現價值的過程。通俗而明確的表述,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
科學發展觀商法民法關系論文
「提要」文章就“民商法”等對商法、民法關系不科學的流行表述,從法的淵源、慣例的地位、法典崇拜、法官的作用、法的確定性與靈活性、提高立法質量等方面,以科學發展觀剖析了商法、民法的關系。
「關鍵詞」商法;民法;科學;發展
我們討論商法、民法的關系,目的在于探討如何正確處理商法、民法之間的關系,其實質是在商法領域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在民法領域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的問題。為此,我想談以下幾點認識。
1.商法、民法的關系問題,似乎只存在于大陸法系某些國家,其他法系,特別是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民法的概念,顯然也不存在商法、民法的關系問題。
2.大陸法系商法與民法的關系,集中到一點,就是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法典的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日本商法典》第一條的規定:“本法無規定的……適用民法”,表明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第二,是學者的觀點,如法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關于一定商行為的特別法;德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適用于商人的特別私法;日本的一些學者認為商法是關于商事的特別法。第三,是商法規范的性質,被認為是民法的特殊、補充、替代或變更規范。這種關系的根源在于,民法是對簡單商品所有者一切本質法律關系所作的規定.
3.科學發展觀其要義,一是要符合客觀規律;二是符合目的“僅合規律不合目的,或僅合目的不合規律,都必然導致社會的停滯甚至倒退?!币幝杉醋非笳胬淼倪^程;目的就是以人為本,即實現價值的過程。通俗而明確的表述,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
高校法學教學問題及策略
本文標題中的“四個問題”,分別是指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目前,這四個問題在我國高校的法學教學中比較突出,然而卻未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和研究。這里還需要對法律英語教學的學科歸屬問題作簡單說明。目前,我國許多高校的法學專業都開設了法律英語課程。由于法律英語課程本身具備交叉學科的鮮明特點,因而既可將其歸入英語課,也可將其歸入法學課。尤其是法律英語課程中含有大量的英美法知識,而筆者正主張在法律英語的教學中應當對這些英美法知識給予高度的重視。有鑒于此,本文特將法律英語課程的教學歸入本文所說的“高校法學教學”這個概念之中。
一、法理學課程的定位
現階段,我國高校的法理學教學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許多學生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更遑論運用其基本原理解決實際問題。例如,現行的訴訟離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于這個規定,我們不僅可以運用親屬法的原理進行分析,而且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原理進行分析。這就如同一個數學問題,我們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決,也可以用算術的方法解決。但是,有的學生在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認為這只是一個純粹的婚姻法問題,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我國高校法學課程設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學課程設置,法理學課程在所有的法學課程中最先開設。學生們先學法理學,然后再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其他法學課程。這樣,學生在學習法理學時,要直接面對抽象的法學理論,由于這個時候還沒有學習相關的應用法學課程,還沒有應用法學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對抽象的法理學理論。法理學課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學課程之前最先開設,與人們對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有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我們總是將其定位為單純的法學基礎課,甚至稱其為“法學基礎理論”。但事實上,法理學不但是法學基礎課,更是法學哲理課。法理學在有些國家(包括我國),就被稱作法哲學[1]。它里面不僅有著基礎性的內容,而且還有著大量的哲理性內容。
這些哲理性的內容往往抽象、深奧,對于剛剛入學的大學生而言,有著相當的難度,若無充分的來自于應用法學課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難融會貫通的。法理學課程應當被定位為基礎性和哲理性相結合的理論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應當將目前的法理學課程的內容區分為兩個層次,即初級法理學和高級法理學。對初級法理學的內容,繼續在所有應用法學課程之前開設;而對于高級法理學的內容,則應在大多數應用法學課程之后開設。在具體開設時間上,初級法理學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一上學期;高級法理學,則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因為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學完了絕大多數的應用法學課程,積累了較多的感性材料,從而具備了學習高級法理學的材料基礎。經過這樣的分層處105理,既能使法理學真正地發揮其法學基礎理論的作用,也能使學生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應用法學知識的基礎上,順利學習法理學中抽象深奧的理論,從而真正理解和掌握這些高級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
案例教學法在國際商法課程的運用
摘要:案例教學法運用于國際商法教學具有積極意義,能夠提高學生解決國際商事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然而,在教學實踐中,教師在該方法的運用上存在案例選取不佳,教學組織方式單一,教師運用能力不足,學生學習效果不佳等諸多問題,所以需要采取措施改進,包括建立國際商法教學案例庫,運用多元化的教學組織方式,加強教師的運用能力,強化學生在案例教學法中的學習能力。
關鍵詞:法學教育;案例教學;國際商法;運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國際商事法律規則日趨重要。為了培養懂得國際商事規則的高素質人才,各高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普遍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近年來,案例教學法在各高校國際商法課程中得到廣泛運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但是,實踐中由于教師對案例教學法的理解差異和國際商法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導致教師在將案例教學法運用到國際商法課程中碰到了各種問題,影響了學生學習國際商法的效果,因此,本文對國際商法課程的性質及案例教學法進行了剖析,找出了當前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期為提升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運用水平提供助益。
1關于案例教學法與國際商法教學實踐的基本認識
1.1國際商法課程的性質與特點
國際商法課程是一門有關國際商事交易法律規范的課程,其主要內容包括國際商事主體法、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商事代理法、保險法、票據法、產品責任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國際商法是國際貿易專業的必修課。開設國際商法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國際商法的基礎理論,理解法律在商事交易的作用,學會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商事交易,更重要的是構建完整的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商法框架體系和全球視野的法律思維。筆者結合課程內容,發現國際商法課程具有以下特點:(1)與外貿實務聯系緊密。例如,國際商法中的國際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以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就是為了解決外貿實務中買賣交易等問題。(2)案例內容豐富。國際商法不僅有來自《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國際法案例,還有來自英美法系國家的大量判例法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案例。(3)涉及領域非常廣泛。它涉及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運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國際仲裁法、國際民事訴訟等領域。
海商法課程改革探索
摘要:對航海專業《海商法》課程以綜合能力培養為導向進行教學改革和探索,通過對教學過程中“教學目的、教學理念、教學實施、教學評價”進行設計的總體思路,努力推進《海商法》在“重組教學內容、重設教學流程、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完善評價體系、拓寬實踐渠道”五個方面的課程改革建設,提高課程教學效果,為國家“海洋強國”戰略和北部灣地區航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關鍵詞:綜合能力培養;海商法;課程改革
一航海類專業《海商法》課程改革的必要性
《海商法》是國內外航海類專業必修的一門課程,同時在法律專業、國際貿易等專業也有開設。它主要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具有很強的應用性;是一門涉及到航海、法學、國際貿易等多學科體系的課程,具有較高的理論性和專業性;有牽涉到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問題,還有著明顯的國際性特點。《海商法》課程的內容之多、難度之大,致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不高。課程教學效果不盡人意幾乎是所有航海類院校都存在的問題,進而導致航海專業學生法律知識和法律能力的欠缺,嚴重影響個人的就業和發展,是中國的航海人才在國際航運市場上喪失了競爭力。從目前的航海教育來看,我國各類高等院校的航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在“考、評、發”體制下,只重視專業技術培訓,忽略學生的職業道德和綜合能力養成,與培養高端、復合型航運人才的目標需求相去甚遠。而要改變航海教育重知識技能、輕素質能力的狀況,核心是進行課程改革,尤其重要的是課程理念更新?!逗I谭ā氛n程作為航海類專業唯一常設的法律課程,更是肩負著培養學生良好職業素養和完善職業能力的重任。因此,要滿足國家“海洋強國”戰略和北部灣經濟區航運貿易的發展需求,培養出“復合型、高素質”的卓越航運人才,提高我國航海人才在國際就業市場的競爭力,必須對《海商法》課程進行改革,將綜合能力培養滲透于課程教學的全過程。
二課程改革思路
結合課程的具體情況,選擇性借鑒建構主義、OBE教育理念兩種理論的優點,在教學原則、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理念、教學模式、教學思維、教學方法、學習時間、學習方式、學習環境、評價方式等環節,進行《海商法》課程改革。(一)借鑒建構主義關于“以學生為中心”、提倡學生自主學習的主張《海商法》課改應堅持“以學生為中心”來設計教學流程。首先設計導學案,提前發給學生,要求學生課前自主學習;課上小組討論發言,檢測自學效果,進行個人和小組評價;老師隨后對本章節重難點進行總結補充,對學生自學過程中的問題進行答疑;通過多種方式對課程內容進行鞏固,檢測教學效果,進行教學反思,最后發放下節課的導學案。整個教學流程,以學生為主體,通過學生課前自主學習、課上討論、提問、發言、成果展示等方式,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同時明確各環節的能力培養點,體現“能力導向”,把培養航海專業人才的綜合能力滲透于教學全過程;有限的課時里,豐富課堂內容,拓寬學生視野。(二)借鑒OBE教育理念“反向教學設計”的主張《海商法》課改應堅持“以能力為導向”,把航海專業學習應具備的綜合能力歸納概括后,設置為教學設計的終點和教學目標。同時按照“反向教學設計”的主張,又把能力目標反向設置在教學設計的起點,隨后設計教學內容,安排教學流程,選擇適宜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實施教學活動,最后進行教學評價和教學反思,最終又以能力作為課程設計的終點,首尾一致,實現課程能力目標,確保教育目標與結果的一致性[1],并將能力培養貫穿于整個教學的各個環節。
民商法調整問題
民商法是調節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本法。它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民法是基本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是特別法,注重效率。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在我國要求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由于民商法的特定調整對象及民商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整個市場經濟立法中,其應當占據核心地位。本文通過對民商法調整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整理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
一、主體調整對象的獨立性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作為特殊的法律規范體系對現實生活發生作用的范圍。由于計劃經濟時期人們對商品文易獨立性的否認以及人們對商法法律地位的輕視,使得商法調整對象的獨立性問題呈現一些爭論的現象。本文整理發現,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對商法的調整對象表述各有不同。其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其一,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人或企業,持此類觀點的主要是德國等奉行商人中心主義立法原則的國家。其中,商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其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行為,持此類觀點的主要是法國等奉行商行為中心主義立法原則的國家。其中,商行為是指商主體的行為,所進行的活動。其三,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事法律關系。本文贊同調整對象為商事法律關系,因為商主體及商行為都是通過商事法律關系而進行交易的,這是一種基于營利性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反映的經濟關系的核心部分是該社會的商品關系,它在本質上是為一定社會的商品經濟關系服務的。
二、原則
1.個人效率是強于社會效率。市場經濟中規定市場主體是理性人的角色,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會通過市場實現效益的最大化。而民商法是調整商體與商行為的社會關系,是從個人本為價值出發,關注個體利益的實現程度,從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中的效率是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與競爭對手爭取交易對象和交易機會的過程中而存在的,它的個人效率是強于社會效率。因此,在這種狀態下,民商法可能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它丟社會效率的追求是在保證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才予以考慮的,要求單個市場主體在追求個體效率時不算還他人的利益和對個人效率的追求,民商法需要調整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價值沖突,減緩各個主體行為的合力對社會效率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2.商法原則的調整。民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由立法機關制定和認可的有關調整商人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成,通過對商主體及形式、種類做出現則,對商主體的游戲規則進行設計來塑造市場的基本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國目前的立法試圖用民法的一般原則來適用于商法,“商法本身不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論,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實際上已經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規定。”但是,民法與商法存在著諸多根本性的差異。在商法注重對財產交易的關注,同時,商人的本性是追求最大的利潤,所以商法更注重于對利的保護,它的目的與宗旨在于促進交易更加快捷、安全,有效。這也是對民商法原則的解釋,將商主體法定、強化商事組織原則納入商法作為基本原則,本文認為稍有不妥。商法更加注重營利,追求效益原則,因此商法應將效益原則作為其首要的原則。商法的效益原則主要是通過促進交易的迅捷性來實現的。因為只有交易迅捷,從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過多次的反復交易而實現營利目的。因此,能夠反映商法特質的主要是維持交易安全原則和交易簡便、迅捷原則,此兩項原則是作為純粹私法的民法無法在一般性原則中體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