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欺詐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0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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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罪研究論文

在高新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huán)境中,新企業(yè)的大量涌現(xiàn)和衰敗企業(yè)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規(guī)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fā)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yè)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xiàn)象,那么建立一個規(guī)范的企業(yè)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yōu)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已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罪

破產欺詐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產欺詐罪是破產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產人或其他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

懲治破產欺詐犯罪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guī)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對破產欺詐行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的破產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qū)的破產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大體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產法習慣詳盡地列舉破產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例如,我國香港地區(qū)破產條例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竟有20項之多。外國或地區(qū)破產法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的共同特點是,均采用狡詐、欺騙的手段,或將破產財產隱瞞、藏匿;或假贈親友,私下轉移,最終轉歸自己:或放棄債權,無償轉讓,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終目的均在于使破產財產減少,以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我國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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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罪探討論文

在高新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huán)境中,新企業(yè)的大量涌現(xiàn)和衰敗企業(yè)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規(guī)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fā)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yè)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xiàn)象,那么建立一個規(guī)范的企業(yè)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yōu)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已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罪

破產欺詐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產欺詐罪是破產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產人或其他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

懲治破產欺詐犯罪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guī)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對破產欺詐行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的破產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qū)的破產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大體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產法習慣詳盡地列舉破產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例如,我國香港地區(qū)破產條例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竟有20項之多。外國或地區(qū)破產法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的共同特點是,均采用狡詐、欺騙的手段,或將破產財產隱瞞、藏匿;或假贈親友,私下轉移,最終轉歸自己:或放棄債權,無償轉讓,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終目的均在于使破產財產減少,以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我國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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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法保障資本信用的原則

本文作者:呂冀平工作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我國刑法典中體現(xiàn)的資本信用原則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市場信用法律機制的基礎和保障,它反映了我國當代市場經濟最新事物的一項重要刑法內容。

一、注冊資本信用原則

我國刑法第158條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處以刑罰,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該法條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罰體現(xiàn)了注冊資本信用原則,實質上包含了現(xiàn)代公司運營的信用資格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要素—現(xiàn)代公司的主體資格合格和擁有法定真實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現(xiàn)代公司開展日常業(yè)務的前提。注冊資本是否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是公司成立、發(fā)行股票、債券的基礎,公司不具備最低額資本不能注冊登記,不能成為獨立法人進人市場,即使成立了的公司,達不到法定注冊資本額便不能發(fā)行股票、債券,這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由于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而社會投資者購買股票、債券減少風險的依據僅有信用機制,現(xiàn)代公司注冊資本信用原則是信用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和發(fā)行股票、債券,將嚴重破壞現(xiàn)代公司運營的信用機制,造成社會投資者將承擔高額的投資風險,我國公司法對這種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僅是作出了一些有關民事和行政責任的處罰規(guī)定,對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者和單位負責人難以構成打擊力度,對單位犯罪的更無明文規(guī)定。因此刑法典中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罪將原有市場經濟中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注冊資本信用原則提高到刑罰的高度,有力地保證了我國現(xiàn)代公司進人市場開展經營業(yè)務的合法性。將注冊資本信用原則的保護納人刑法典中,是保障公司運營承擔行為責任能力的重要基礎。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要保證整個市場經濟的安全運作其基本條件是要求公司能對自己的市場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也是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時,據以執(zhí)行的最終法定財產,是現(xiàn)代公司責任賠償義務得以履行的保證。因此刑法力求注冊資本真實地與其注冊資本上報數(shù)額的一致,這就大大地增強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能力信賴程度的可靠性,有利于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履行。

二、現(xiàn)代公司運營的靈魂

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公司資本信用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資本信用原則是公司最主要的資本信用原則,刑法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等幾個罪名全面地加以規(guī)范,是現(xiàn)代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在刑法典中的重中之重。刑法第l印條規(guī)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yè)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fā)行股票和債券的,處以刑罰,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該法條體現(xiàn)了公司資本信用的不可侵犯性。公司資本信用的重要性可能導致一些公司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利用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等欺詐手段募集公司股本,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因此遭到嚴重破壞,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對這個方面的保護也顯得軟弱無力。我國刑法設置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等罪名,對單位違反公司資本信用原則的處以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科以刑事處罰,保證了市場經濟優(yōu)勝劣汰機制的充分發(fā)揮。我國刑法第159條又規(guī)定了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兩罪,體現(xiàn)了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在現(xiàn)代公司交易行為中的靈魂作用。公司法明文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公司凈資產的多少即公司資本額是公司對外信用度高低的關鍵,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許多公司為達到交易活動的成功,往往利用抽逃資金、不轉移實物資本所有權等形式變相擴充公司資本,有些公司甚至在主管部門支持下,由主管部門向公司投資,公司保證無論是否盈利必須對該投資本息按期歸還,搞變相借貸,給交易對方造成公司資本雄厚、資本信用程度高的假象,這極不利于市場流通領域中交易行為公平、有序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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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犯罪之立法研究論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定,在市場競爭優(yōu)勝劣汰規(guī)律的作用下,破產必將成為我國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xiàn)象。綜觀世界各國破產制度的概況,可以發(fā)現(xiàn)破產過程中極易產生破產犯罪,而且破產犯罪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正如德國有關人士所講"即使是一百個盜竊犯同時下手行竊,則其造成的損害,還不及一件普通的破產犯罪"①。而我國目前有關破產犯罪的立法,仍未擺脫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框框,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因此完善破產犯罪的立法勢在必行。下面,本文將對此進行探討,以期對破產犯罪立法有所裨益。

一、破產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破產犯罪立法起源于古羅馬法,公元前五世紀中葉的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第三表規(guī)定了債務不能履行的處理辦法:債務期滿后,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債權人把債務人押到法庭,申請?zhí)行,若仍不能清償,又無人為其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將債務人押回家中60天,拴住皮帶或腳鐐。在此期間,債務人仍可謀求和解,如不能和解,債權可三次把債務人押到集市廣場,高聲宣傳其所欠債務數(shù)額,若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的,債權人可把債務人賣到悌伯河以外的外國,或把他殺死②。這種因破產而對人執(zhí)行的制度是破產犯罪立法的雛形,體現(xiàn)了在后來一定時期內長期延續(xù)的"破產有罪"的原則,即破產本身就是犯罪,債務人就是犯罪人,應當受到懲罰。這一原則對破產債務人實行了嚴格的人身限制和嚴厲的懲罰。這種對破產的嚴格懲罰主義一直貫穿著歐洲資產階段革命初期的破產法立法。如1538年,法國頒布破產法,規(guī)定了詐騙破產罪,債務人一旦破產,就意味著有了嚴重的刑事犯罪,處刑極高,有時甚至會被處以死刑。直到近代,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fā)展,人們逐漸意識到,正常經營失敗是經濟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破產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正?,F(xiàn)象,是優(yōu)勝劣汰規(guī)律的必然結果。因此,破產免責主義便逐漸成為各國破產立法普遍采用的立法原則,破產有罪開始向破產無罪轉變,建立在債務人絕對誠實基礎上的破產不再被視為當然犯罪。但破產無罪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破產行為,包括破產犯罪行為都不會被追究,對那些以故意為特征的詐騙破產、賄賂破產等行為,依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歐美等發(fā)達國家經濟犯罪呈上升趨勢,破產犯罪日趨普遍,且呈現(xiàn)智能化、專業(yè)化等嶄新特點,其社會危害程度亦日趨嚴重,因此,各國對破產犯罪予以高度重視,并強化各種預防、懲罰破產犯罪的法律措施,破產犯罪立法正日趨完善,形成了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完備的破產犯罪立法體系。

現(xiàn)代意義上的破產犯罪應如何定義,目前我國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破產犯罪是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或破產宣告前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違反破產法的規(guī)定而實施的損害債權人利益或使破產程序不順利進行,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③;第二種觀點認為:"破產犯罪是指在破產原因發(fā)生之時或在破產程序進行之中,破產關系人違反破產法的規(guī)定而實施的損害債務人利益或使破產程序不能順利進行,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④。兩種觀點除時間界限上的分歧外,其他基本相同。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較為科學。因為,如果把破產犯罪的時間界限在"破產宣告前法律規(guī)定期間內",如6個月、12個月等。那么它將為債務人以及其他關系人惡意規(guī)避法律,故意在法定期間以前實施犯罪行為造成可乘之機。因而,應把時間界限確定在破產原因發(fā)生之時。理由是,債務人一般都是在"資不抵債"等破產原因出現(xiàn)時,才產生犯罪故意的;從這時起,債務人實施的惡意行為,應以犯罪論處。

縱觀國外破產犯罪立法,破產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體:破產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犯罪,它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破產法律制度,包括破產實體,即破產債權人和其他人的財產權利;也包括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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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訟欺詐罪的刑法體現(xiàn)

一、概念界定

關于訴訟欺詐行為的認識分歧,主要集中在訴訟領域、侵害法益、行為主動性等方面。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七種:(1)認為訴訟欺詐發(fā)生在民事訴訟領域,局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①如我國臺灣地區(qū)理論和司法實踐。(2)認為訴訟欺詐僅發(fā)生在民事訴訟領域,不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②這也是國內較為通行的觀點。(3)認為訴訟欺詐發(fā)生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局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③(4)訴訟欺詐存在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如意大利《刑法典》。(5)認為訴訟欺詐不但可以發(fā)生在審判領域當中,而且可以發(fā)生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局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④(6)認為訴訟欺詐局限于法院,僅為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屬于詐騙犯罪。如日本理論通說和判例。

上述觀點均具有片面性。訴訟欺詐絕非僅指訴訟詐騙,訴訟欺詐不僅可能侵犯財產或財產性利益,也可能侵犯其他非財產性利益。即使是訴訟詐騙,也不僅僅發(fā)生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領域。本文認為,訴訟欺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行為人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據,促使裁判者做出錯誤的裁決,從而占有被害人的財物、財產性利益或者獲得非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所謂財產性利益,“是指普通財物以外的財產上的利益,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他人負擔某種債務,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債務,或者使債務得以延期履行等?!雹?/p>

非財產性利益則包括名譽權、撫養(yǎng)權等非物質利益,新加坡《刑法典》規(guī)定還包括所有已經生效的法令或命令等。⑥以侵害法益為標準,訴訟欺詐分為兩類,一類是財產性訴訟欺詐,即通常所說的訴訟詐騙,行為目的針對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另一類是非財產性訴訟欺詐,行為目的針對任何非財產性利益。該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層涵義:

(一).訴訟過程中并非所有欺詐行為都構成訴訟欺詐。從人類本能的角度考慮,從期待可能性出發(fā),行為人在被動應訴中如果僅僅是向裁判者作虛假陳述,未積極使用虛假證據欺騙裁判者,不能認定為訴訟欺詐,否則容易造成自證其罪、刑罰濫用。只有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證據等積極訴訟欺詐行為,才可以定罪處罰。

(二).訴訟欺詐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僅限于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也可以包括獲取非財產性利益。司法實踐中的誣告陷害犯罪就是典型的騙取司法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名譽權的訴訟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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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金融詐騙罪的構成重要要件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詐騙罪的必要要件,根據客觀行為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易導致客觀歸罪,所以,認定行為人這一主觀心態(tài)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關鍵詞】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非法占用/司法推定

一、關于金融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爭論

目前,對此問題學術界和實務部門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于刑法明確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應當以此為要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無需也不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為構成要件。其主要理由是:(1)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xiàn)。我國刑法第192條和第193條寫明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詐騙罪條文中未寫明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不是立法的疏漏。相反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他金融詐騙罪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作為各該罪的構成要件。(2)雖然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但不能用普遍詐騙犯罪的主觀特征來套金融詐騙犯罪的主觀特征,我國刑法將金融詐騙罪歸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一章中,表明了金融詐騙罪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財產所有權。(3)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不將主觀目的限定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有利于打擊金融詐騙活動維護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詐騙罪主觀方面的必備條件,金融詐騙罪的構成一般應以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主觀要件,但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構成不應以非法占有目的為主觀要件,這主要取決于刑法的具體規(guī)定。如從刑法第198條對保險詐騙罪的文字規(guī)定可推斷出投保人騙取保險金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占用型”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無需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要件,如刑法第195條第(三)款規(guī)定“騙取信用證的”行為,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實踐中無論是非法占有目的還是非法占用目的的信用證詐騙行為都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主要理由是:(1)金融詐騙罪中的“詐騙”與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并不完全等義。我國金融詐騙罪中的“詐騙”包括騙取財物型詐騙和虛假陳述型欺詐兩種情形。騙取財物型詐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虛假陳述型欺詐則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刑法對金融詐騙罪的規(guī)定側重于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要求所有金融詐騙罪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則對于占用型的金融詐騙行為就不能以犯罪論處,這不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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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行為研討論文

摘要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有競爭必有破產,破產制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和保護市場競爭的必要前提。破產欺詐是指破產人或其它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時期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懲治破產欺詐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guī)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破產人本身、債權人和其他參與人都有可能實施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欺詐行為不僅侵犯了與破產管理活動有關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同時也侵犯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欺詐行為違反了破產法的規(guī)定,制約著企業(yè)經營機制的轉換,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對破產欺詐行為不僅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從立法、司法、法律觀念等方面強調預防,制裁與預防相結合,使企業(yè)破產步入正軌。

關鍵詞:破產破產欺詐防范措施

在高新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huán)境中,新企業(yè)的大量涌現(xiàn)和衰敗企業(yè)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規(guī)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fā)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yè)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xiàn)象,那么建立一個規(guī)范的企業(yè)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yōu)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己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的產生及其表現(xiàn)

破產欺詐的產生與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環(huán)境是分不開的。因為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市場經濟本身及其運作也包含有諸多的矛盾,必須會產生某些負面效應。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性刺激誘發(fā)了人們的物欲。由于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打破了社會公眾的心理平衡。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市場經濟原則,必然引起傳統(tǒng)義利觀的深刻變化。它既引發(fā)了市場活力,也會帶來“金錢至上、急功近利”等不良風氣。①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刺激人們對物質財富的貪欲。同時,我國現(xiàn)在正處于初創(chuàng)市場經濟體制的起始階段,在新舊體制的轉換過程中,在法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管理秩序、經濟秩序難免出現(xiàn)一些混亂。因此,隨著我國企業(yè)破產案件的猛增,破產欺詐行為也大量涌現(xiàn)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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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行為評析論文

論文摘要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有競爭必有破產,破產制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和保護市場競爭的必要前提。破產欺詐是指破產人或其它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時期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懲治破產欺詐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guī)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破產人本身、債權人和其他參與人都有可能實施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欺詐行為不僅侵犯了與破產管理活動有關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同時也侵犯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欺詐行為違反了破產法的規(guī)定,制約著企業(yè)經營機制的轉換,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對破產欺詐行為不僅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從立法、司法、法律觀念等方面強調預防,制裁與預防相結合,使企業(yè)破產步入正軌。

關鍵詞:破產破產欺詐防范措施

在高新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huán)境中,新企業(yè)的大量涌現(xiàn)和衰敗企業(yè)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規(guī)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fā)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yè)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xiàn)象,那么建立一個規(guī)范的企業(yè)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yōu)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己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的產生及其表現(xiàn)

破產欺詐的產生與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環(huán)境是分不開的。因為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市場經濟本身及其運作也包含有諸多的矛盾,必須會產生某些負面效應。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性刺激誘發(fā)了人們的物欲。由于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打破了社會公眾的心理平衡。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市場經濟原則,必然引起傳統(tǒng)義利觀的深刻變化。它既引發(fā)了市場活力,也會帶來“金錢至上、急功近利”等不良風氣。①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刺激人們對物質財富的貪欲。同時,我國現(xiàn)在正處于初創(chuàng)市場經濟體制的起始階段,在新舊體制的轉換過程中,在法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管理秩序、經濟秩序難免出現(xiàn)一些混亂。因此,隨著我國企業(yè)破產案件的猛增,破產欺詐行為也大量涌現(xiàn)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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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犯罪與刑法控制探索

本文作者:楊秀梅工作單位:江蘇財經職業(yè)技術學院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上市高管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違反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和刑法,實施有違公司所有者意愿并嚴重侵害公司利益,情節(jié)嚴重,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其中“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高管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它人員。

(二)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體特殊性。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二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或者犯罪意圖非常明確。公司高管人員犯罪時,其犯罪動機和目的具有驚人的單一性和同一性,目的都是追求經濟利益。三是較之于普通的經濟犯罪,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公司內部利潤被侵蝕、對國有資產的損害和對整個國家經濟環(huán)境的破壞。四是被害社會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高度容忍性。

二、犯罪成因分析

(一)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的制度前提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本質就是一種典型的委托關系。在委托關系中,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標利益時就有可能實施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犯罪行為。古典企業(yè)模式或者所有者與經營者同一的情況下,這種情形可以避免;而在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下,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的企業(yè)中,在外部種種經濟因素的誘導下,缺乏必要制度約束的企業(yè)高管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為就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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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財產權利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目的。不僅包括對所有權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對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侵害的目的。按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及刑法學界的通說,“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詐騙犯罪的一個要件。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們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關鍵詞: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用目的

一、金融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之爭論

觀點一認為:金融詐騙罪的構成一般應以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主觀要件,但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構成不應以非法占有目的為主觀要件,這主要取決于刑法的具體規(guī)定。如從刑法第198條對保險詐騙罪的文字規(guī)定可推斷出投保人騙取保險金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占用型”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無需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要件,如刑法第195條第(三)款規(guī)定“騙取信用證的”行為,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實踐中無論是非法占有目的還是非法占用目的的信用證詐騙行為都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主要理由是:(1)金融詐騙罪中的“詐騙”與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并不完全等義。我國金融詐騙罪中的“詐騙”包括騙取財物型詐騙和虛假陳述型欺詐兩種情形。騙取財物型詐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虛假陳述型欺詐則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刑法對金融詐騙罪的規(guī)定側重于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觀點二認為:刑法規(guī)定的八種金融詐騙罪無一例外地都必須以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主觀要件。理由是:(1)不論是金融詐騙罪,還是普通詐騙罪,都是目的犯。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派生出來的,既然是詐騙,行為人當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罪之所以規(guī)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為了與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高利轉貸罪劃清界限,而其余金融詐騙罪對非法占有目的不作規(guī)定,是因為“不言自明”的,對這些犯罪,條文都使用了“詐騙活動”一詞,表明了非法占有目的。(3)對于在法條上未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罪,并非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這種欺詐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綜上所述,第一種觀點從法條的具體規(guī)定入手想理清各個金融詐騙罪的主觀目的,但也是不易合立法原意的。第二種觀點雖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詐騙罪的主觀要件,看似與第一種觀點相對立,并且也成為代表學界和實務界主流的觀點,但其認為法條所規(guī)定的各種客觀欺詐行為本身就已表明了行為人具有該主觀目的,在司法實踐中不需去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可通過司法推定對具有特定情形的行為人可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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