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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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

票據偽造分析論文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據此可知,所謂票據偽造是指無權限人為了行使票據權利,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最常用的分類是將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下面分析風險承擔問題時就將以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分別展開。

二、兩大法系下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由于偽造的票據并不是被偽造人的真實簽章,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偽造人絕對免責,而此時持票人或者承兌人如果發現了票據偽造的事實,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偽造人,顯然可以要求偽造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偽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會攜款潛逃或者已經將不法利益揮霍殆盡無法歸還他人所受損失,因此此種情況下產生了由誰承擔風險的問題。

下面就將結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規定具體對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兩種情況下的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一)出票偽造的風險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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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據此可知,所謂票據偽造是指無權限人為了行使票據權利,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最常用的分類是將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下面分析風險承擔問題時就將以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分別展開。

二、兩大法系下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由于偽造的票據并不是被偽造人的真實簽章,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偽造人絕對免責,而此時持票人或者承兌人如果發現了票據偽造的事實,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偽造人,顯然可以要求偽造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偽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會攜款潛逃或者已經將不法利益揮霍殆盡無法歸還他人所受損失,因此此種情況下產生了由誰承擔風險的問題。

下面就將結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規定具體對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兩種情況下的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一)出票偽造的風險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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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背書偽造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票據作為貨幣結算工具日益凸顯出重要的流通價值。然而不法分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進行票據背書偽造,打破了票據從出票到付款之間正常的流通環節,這無疑影響了票據的正常效力,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我國《票據法》起步較晚,針對票據當事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的權利保護存在漏洞。因此必須正視相關法律規定的缺陷,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涵蓋票據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各方的權利保護機制,有力打擊票據背書偽造行為,以促進票據的規范使用和經貿的正常流通。

關鍵詞:票據背書偽造;票據背書偽造行為效力;風險承擔;缺陷;立法完善

票據背書偽造通過偽造他人簽章等方式進行,對票據流通環節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研究此偽造行為意義重大,有利于減少票據糾紛,促進票據的正常流通。目前立法對于相關問題的規定缺乏針對性,因此完善相關立法對于穩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尤為重要。

一、票據背書偽造的概述

票據背書制度是票據制度的靈魂。[1]這句話足以體現背書在票據制度中的重要性,票據行為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關系,如果票據背書一旦出現偽造,就會牽扯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從定義上去界定票據背書的范圍。

(一)票據背書偽造行為的起源及概念票據起源于12世紀的商人法。隨著經貿的進步,票據在交易中的重要性逐漸增強,而原本的票據流通難以滿足頻繁的交易,背書制度于16世紀應運而生。而在交易過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在不正當利益的驅使下進行票據背書偽造,到了17世紀該行為更加普遍化。票據偽造是指未經票據債務人的同意,簽字人以票據債務人的名義簽署票據。[2]梁宇賢教授的這一解釋僅僅指票據出票的偽造行為,與背書偽造有著根本差異。票據背書偽造則是指偽造人偽造他人簽名或者私刻、盜用他人印鑒以及濫用其所保管的印鑒在背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行為。[3]關鍵是偽造他人簽名并且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因此在票據上并沒有偽造人真實的簽章,缺乏實質要件也正是偽造人在票據法上不承擔責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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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票據偽造的風險及防范

[摘要]票據是具有流通性的有價證券,易被他人偽造。當出現票據偽造時,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風險責任與損失分擔問題就變得較為復雜。由善意的付款人還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擔較為合理,兩大票據法系規定不一。將兩大票據法系票據偽造風險負擔規則進行比較,從中提取合理成分,供我國票據立法借鑒,以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保護票據的流通安全。

[關鍵詞]票據;偽造;風險承擔;防范

一、票據偽造概念及構成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票據偽造,在英語中稱作FalseSignature,直譯為“虛假簽名”。由于票據是個別發行證券,與其他集中發行的有價證券的偽造有較大區別,票據的偽造有其特殊性。就其他有價證券來說,其偽造通常表現為外觀形態的偽造,這種偽造的結果是形成了偽造的有價證券自身的虛假性,且在任何情況下均屬無效的假有價證券。而票據的偽造,雖然也可能存在票據外觀形態的偽造情況,但如果僅僅偽造出了票據的外觀形態,只能說是偽造了票據用紙,尚未形成有價證券;只有在票據用紙上進行記載、完成簽章,才能認為是偽造了票據。因此,票據的偽造,其結果并不在于形成了偽造票據這一假的有價證券,而在于形成了由偽造簽章構成的虛假票據行為,它涉及到各種不同的票據行為。既可能是由偽造簽章構成的票據行為的偽造,也可能是承兌、背書、保證等簽章的偽造。①

在我國票據法及刑法上,對票據偽造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均未對票據偽造給出明確的定義。基于前述對票據偽造的認識,在票據法上一般認為,票據偽造乃是指行為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假借他人的名義,而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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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票據偽造的風險與策略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據此可知,所謂票據偽造是指無權限人為了行使票據權利,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最常用的分類是將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下面分析風險承擔問題時就將以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分別展開。

二、兩大法系下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由于偽造的票據并不是被偽造人的真實簽章,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偽造人絕對免責,而此時持票人或者承兌人如果發現了票據偽造的事實,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偽造人,顯然可以要求偽造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偽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會攜款潛逃或者已經將不法利益揮霍殆盡無法歸還他人所受損失,因此此種情況下產生了由誰承擔風險的問題。

下面就將結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規定具體對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兩種情況下的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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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風險承擔法律責任分析論文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據此可知,所謂票據偽造是指無權限人為了行使票據權利,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最常用的分類是將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下面分析風險承擔問題時就將以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分別展開。

二、兩大法系下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由于偽造的票據并不是被偽造人的真實簽章,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偽造人絕對免責,而此時持票人或者承兌人如果發現了票據偽造的事實,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偽造人,顯然可以要求偽造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偽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會攜款潛逃或者已經將不法利益揮霍殆盡無法歸還他人所受損失,因此此種情況下產生了由誰承擔風險的問題。

下面就將結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規定具體對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兩種情況下的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一)出票偽造的風險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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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刑法下的詐騙犯罪

本文作者:翟燕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票據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匯兌、信用、支付、結算、融資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動著的血液”。票據詐騙犯罪,即違反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犯罪既違反了票據法又違反了刑法,其違反刑法是以違反票據法為前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從行政刑法的角度理解票據詐騙犯罪特征,就是結合票據法及行政刑法的相關理論來解讀刑法相關規定。

一、行政刑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刑法發源于德國,以與“刑事犯”相對應的“警察犯”的出現為標志。行政刑法之父哥特斯密特認為:司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與人的意思領域,為達此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是持續的宣誓與法律的規定等;在這些宣誓與規定中,一定要具有強制力的刑法,作為達成司法目的的強制手段,這就是“司法刑法”之意旨;與之相對,行政的目的在于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福利,其促進手段是行政作為,在此行政作為中同樣具有強制力的法規,用以確保行政作為之暢通無阻,此即行政刑法之意旨。①哥特斯密特的行政刑法理論得以付諸實施,體現為德國1949年的《經濟刑法》和1952年的《秩序違反法》將違警罪從刑法中分離出來,并劃歸到行政法的范疇之中,形成了行政犯與刑事犯相分立的立法模式。繼受德國行政刑法理論的日本和我國臺灣多將行政刑法作為特別刑法來對待,即從刑法的角度,研究附屬于行政法中的刑事規范。著名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是國家為達到行政上的目的,課人民以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于其違反義務時課以刑罰制裁的行政刑事法規的總稱。”臺灣地區也有類似觀點,如林山田就認為“行政刑法是附屬刑法”,“附屬刑法與核心刑法同樣以刑事刑罰為制裁手段,其本質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②在我國大陸,行政刑法的研究起步比較晚,走的主要是建構理性主義的道路,目前形成了刑事法說的模式,即將行政刑法作為刑法的一部分,規定于普通刑法典(第3、6等章)中。此外,還包括勞動教養制度。有學者將行政刑法定位為“獨立的第三學科”,既不屬于刑法也不屬于行政法。但鑒于行政刑法的本質特征在于行政和刑事兩種責任的競合,不具備獨立的調控機制,所以不宜將其定位為獨立的學科。盡管如此,行政刑法還是比單純的刑法更加準確地描述了某些犯罪,本文試從行政刑法的角度分析票據詐騙犯罪的特征。

二、票據詐騙犯罪客體的特征

票據詐騙犯罪行為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假冒他人票據,簽發空頭票據等虛假票據行為,行為本身侵害了票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票據詐騙行為騙取了或旨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結果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由于票據詐騙犯罪同時直接侵害了兩種具體的社會關系,所以具有雙重客體。票據詐騙犯罪的雙重客體中,票據管理制度是主要客體。本罪歸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金融詐騙罪一節,足見立法原意更重視其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屬性。此外,這也是本罪區別于普通詐騙犯罪的重要特征。與普通詐騙犯罪相比,本罪不僅侵犯具體的財產權,而且侵犯無形的抽象的票據管理制度。而票據管理制度是我國金融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整個市場經濟建設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票據的信用基礎,妨礙了票據的正常流通,特別是在我國目前信用經濟正在構建之中,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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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金融票據詐騙犯罪特征以及預防

2002年10月、2004年3月,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北高速”)在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開立了兩個銀行賬戶。截至2004年11月30日,東北高速收到銀行詢證函回執,確認在河松街支行兩個賬戶中有存款余額2.93億元。2005年1月4日,東北高速領導和財務人員到河松街支行對賬,發現賬面僅剩7.31萬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同時,其子公司黑龍江東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存于河松街支行的530萬元資金也去向不明。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吉林省公安廳、黑龍江省公安廳報案。

與此同時,時任河松街支行行長的高山潛逃到加拿大。數日后,東北高速原董事長張曉光因涉嫌票據詐騙犯罪被捕。后警方查明,北京世紀綠洲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東哲與高山、張曉光均為好友,李東哲行賄張曉光,后者指令東北高速在高山分管的河松街支行開戶,而所存資金大部分被高山轉與李東哲使用。2004年12月31日前后,李東哲、高山先后逃至加拿大。

2005年1月,東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最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由于河松街支行對東北高速的存款監管不力,使得東北高速存款丟失,造成東北高速合法權益受損,河松街支行應承擔法律后果,全額賠付存款以及相應利息。中行隨后提起上訴。200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河松街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公司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1476525.38元由河松街支行負擔。

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對外披露,發生在中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的案件“是一起涉嫌內外勾結的票據詐騙案件”,涉及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的數億元款項。有數據表明,2003年,全國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共立金融票證類犯罪案件3800余起,涉案金額高達34億元。自2004年3月至8月底,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金融票證類犯罪案件2954余起,涉案金額24.83億元;偵破案件2080余起,挽回經濟損失1.77億元。從個案情況看,近兩年發生的幾起銀行重大票據詐騙案件是觸目驚心的,損失非常嚴重,影響極為惡劣。

1當前金融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

1.1犯罪手段呈多樣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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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善意取得研究論文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嬗變

善意取得制度的源起之所以不能像諸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那樣,追溯到羅馬法,而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則為契機演繹發展起來,

在羅馬法上,尚不承認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將大于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原則,側重對所有權人的保護,即使受讓人為善意,所有人也得對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應予注意的是,羅馬法并非完全無視受讓人的利益,而是規定善意受讓人得主張時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時效期間較短,僅為一年。日耳曼法與羅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護手”觀念,采納“所有人任意讓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請求該他人返還”的原則,側重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一旦權利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給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物,如占有人將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權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只能向轉讓人請求賠償損失。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來以日耳曼法的這一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以產生發展起來的。

二、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概說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又稱票據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權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謂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地從無票據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的制度。

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票據以其獨特的支付、匯兌、信用等功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票據立法的宗旨,在于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環節中發生了票據轉讓是由無處分權人所為的情況,在票據上原真實權利人與受讓票據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對應上,票據法明確規定保護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犧牲真實權利人的利益。日本學者長谷川雄一認為善意取得是對于取得者對轉讓人為權利人這樣一種信賴的保護的制度,從而治愈了其前手無權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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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債權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債權電子債權指名債權B2B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以及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化,傳統的結算手段已經不能滿足企業間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復雜性也使傳統的債權制度很難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電子債權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體,為債權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結算手段。因此,電子債權的開發和發展也將成為信息社會的必然趨勢。

一、電子債權的開發背景

1.企業間結算手段電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對商家的電子商務,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B2B作為一種快速的交易平臺,它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業或面向商業。另一種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將各個行業中相近的交易過程集中到一個場所,為企業的采購方和供應方提供了一個交易的機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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