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0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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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管理,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經營是指經營者的采購、儲存、銷售農藥等行為。
第三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沒有設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其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委托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農藥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場所的各類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農藥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生產管理,促進農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農藥,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和林業的病、蟲、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對全國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審核和批準(以下簡稱農藥生產企業核準)和農藥產品生產的審批。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農藥名稱管理規定
為規范農藥名稱,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農藥名稱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單制劑使用農藥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
二、混配制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后不多于5個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組合作為簡化通用名稱,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之間應當插入間隔號(以圓點“·”表示,中實點,半角),按照便于記憶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后多于5個字的,使用簡化通用名稱,簡化通用名稱命名基本原則見附件1。
三、對衛生用農藥,不經稀釋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詳見附件2);經稀釋使用的,按第一、二條的規定使用農藥名稱。
四、農藥混配制劑的簡化通用名稱目錄見附件3。尚未列入名稱目錄的農藥混配制劑,申請者應當按照第二、三條的規定,在申請農藥登記時向農業部提出簡化通用名稱的建議,經農業部核準后,方可使用。
農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藥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農藥成分含量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農藥市場秩序,保護環境和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促進農藥行業發展,現就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劑總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環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則。
二、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為整數,常量噴施的農藥產品的稀釋倍數應當在500-5000倍范圍內。
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對有效成分含量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范圍未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農藥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的梯度不得超過5個;
高毒農藥管理方案
根據**年4月我部和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的第632號公告,自**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僅保留出口和應急所需的生產能力。為進一步加強五種高毒農藥管理,確保禁令貫徹落實,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提高全社會對甲胺磷等5種高毒農藥危害性、禁用政策、替代產品的了解和認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完善5種高毒農藥禁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門間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聯合會商、監管機制,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出口和應急所需高毒農藥的登記和生產管理,加快替代產品及其配套技術的宣傳、示范和推廣,力爭實現在我國真正全面禁用。
二、重點工作
(一)加強宣傳。宣傳內容要突出重點,重點宣傳甲胺磷等5種高毒農藥的危害性及其典型案例、國家有關禁令和法規的具體要求、可供選擇使用的替代農藥產品及其配套使用技術、對違法經營使用行為的舉報投訴機構。宣傳方式要因地制宜,適應不同地區經濟發展和信息傳播等實際情況,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中央七臺和農民日報,在關鍵時節進行專版、專題宣傳;另一方面,要開展科技下鄉、科技趕集、農民田間學校、專家巡回指導等活動,采取免費印發掛圖、明白紙、公開信和日用宣傳品等方式,進行靈活多樣的宣傳。
(二)完善法規。一是針對5種高毒農藥禁止銷售、使用,就監督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加強調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二是就國內應急所需5種高毒農藥的生產和調用、收繳高毒農藥的銷毀處理、重大病蟲害暴發和嚴重污染中毒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研究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三是制定《緊急需要農藥登記管理規定》和《農藥標簽管理辦法》,完善農藥管理規章,規范登記審批和農藥標簽。
談論農藥規范化管理
2009—20l1年為全國農藥市場監管年.將高毒農藥列為農藥監管整治的重中之重I農業部針對高毒農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及時出臺了一系列的禁限用政策。為進一步加強貴州省農藥市場監管工作.杜絕國家禁用的高毒農藥在貴州省的銷售和使用以及限用高毒農藥的科學使用.近年來.貴州省采取農藥的規范化管理和抓農藥的安全使用培訓等多種有效措施,強力推進農藥的監管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保障了農業生產的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2011年貴州省農委對高毒農藥的監管高度重視.對農藥監管工作形成了三/卜機制:一是農委與工商、質檢、公安、新聞等部門加強了溝通協調。不定期召開聯席通報會,對發現銷售甲胺磷等高毒農藥和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惡劣的經營單位(戶),及時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其從業資格,同時進行立案查處,全部實行最高限額罰款處罰,必要情況下移交公安部門立案。二是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如果在市場監管中發現甲胺磷等禁用高毒農藥的銷售.立即上報省農委.省農委將作為督辦案件辦理。三是為堅決杜絕高毒農藥的銷售、使用.對在生產中使用甲胺磷等禁用的高毒農藥的專業合作社、農產品生產企業、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等.省農委將在今后的項目、資金支持方面采取“一票否決制度”這樣通過多部門聯合、多措施的多管齊下.為確保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奠定了堅實基礎。
2抓住時期.強化宣傳培訓
2.1深入開展宣傳培訓
通過聯合有關企業和基層農藥監督管理及技術推廣部門的多種方式進行宣傳,一是要求對農藥產品質量、標簽進行抽檢核對。二是對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檢查.重點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違法行為,以及摻雜高毒農藥、禁用化學投入品的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給予處罰。各地農業局積極采取行動,成立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制定方案.有序地組織開展了禁用、限制使用農藥集中整治行動。
農藥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遺留管理與檢測技術
隨著國外不斷更加嚴格的農藥殘留最大允許限量,以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出臺,我國農產品、食品進出口貿易正面臨嚴重的農殘困擾,“茶葉風波”、“毒韭菜事件”……有人戲稱為“上帝的懲罰”。因此,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國家非常重視構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健全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完善人員、裝備力量,并形成了一套科學有效的模式。本文對國外先進的農藥殘留管理體系和檢測技術進展進行了論述。
一、農藥分類
農藥用于防止、破壞、引誘、排拒、控制昆蟲、病菌及有毒的動植物,或控制動物的外寄生蟲,其種類繁多,迄今為止,在世界各國注冊的農藥大約1500種,其中常用的就有300多種。根據用途、來源、化學結構等不同有多種分類方式,常用的按用途不同可分為4種:(1)殺蟲劑,主要有有機氯類、有機磷類、擬除蟲菊酯類、氨基甲酸酯類、殺蠶毒素類等;(2)殺菌劑,主要有有機汞類、苯并咪唑類、有機氯類等;(3)除草劑,主要有麥田除草劑、玉米除草劑、豆除草劑、棉田除草劑等;(4)熏蒸劑,主要有磷化氫、溴甲烷、二硫化碳等。
二、國外管理情況
農產品、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是判定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依據。日益降低的限量值既保護公民健康又是發達國家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準確、可靠的檢驗結果是保證食品安全和國際貿易公平交易的科學依據。因此各國紛紛構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不斷制訂、修訂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允許限量(MRLs)。截止2005年初,聯合國已規定農藥殘留MRLs標準3574項,食品法典委員會(CAC)2572項,歐盟2289項,美國8669項,日本9052項,而我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總共只有484項。
在美國,國家環保署(EPA)負責制定食品中農殘最大允許標準,國家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負責標準的具體執行,并出版了農藥殘留分析手冊,FDA采集和分析食品樣品以判斷其農藥殘留是否滿足EPA規定的范圍。美國農業部為落實收集食品中農藥殘留數據規劃,委托農業市場管理部門(AMS)組建和實施農藥數據規劃(PDP),每年出版調查結果。在歐盟,設置了相應的仲裁委員會、協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制訂、修改相應的法規和標準,包括建議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并且在監控、檢測和管理體系方面建立了三級實驗室(歐盟標準化實驗室、國家級實驗室、州級實驗室)。歐盟所有成員國一般都遵循歐盟制定和的限量要求,不過在經過驗證后,成員國也可以設定更低的檢出限,其他成員國隨后也遵循這一限量,歐盟已經對133種農藥設定了17000個限量,對于某些沒有具體限量要求的農藥,各成員國還可設定不同的“一律標準”。在日本,國家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分別制訂農藥的銷售和使用的“農藥管理法”和食品中農殘的“食品衛生法”,對農藥建立登記制度,限制農藥的銷售和使用。2003年5月日本就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7月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日本對進口食品實行監測檢查制度和強制檢查制度,并由31個厚生勞動省檢疫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