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偵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3: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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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偵查

小議秘密拍照偵查手段法制化

摘要:秘密拍照作為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同時也是一種技術偵查手段,普遍應用于各國的偵查實踐中。但是,在秘密拍照過程中,由于容易出現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肖像權、住宅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的情況,因而許多國家紛紛對其進行法律規制,以期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中達到平衡。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對秘密拍照卻缺少相應的規定,本文將對刑事偵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運用與人權保護作一淺顯分析,望可以促進我國刑訴法的完善。

關鍵詞: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秘密拍照法制化

在全球進入和平發展的新軌道后,如何應對日益嚴峻的犯罪態勢,謀求國家的和平與穩定,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點任務。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全球犯罪態勢表現出來許多新情況,主要是以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為主要代表,傳統的偵查方法應對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因此秘密偵查成為刑事偵查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偵查行為。其中秘密拍照(以下簡稱秘拍)手段在獲取犯罪線索、固定犯罪證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秘拍的使用在無形中侵害了公民某些基本權利而備受爭議,因此,如何合理合法運用秘密拍照手段,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中尋求一個客觀的平衡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秘密偵查的含義

(一)秘密拍照的定義

秘密拍照屬于秘密偵查中的一種偵查手段,19世紀發明的照相技術被警察機關用做收集證據的手段。拍照,即是拍攝、照相,本文中提到的“秘密拍照”,狹義的特指照相,不包括攝像(錄像)。即在偵查中,通過一定的照相器材,在犯罪嫌疑人等相關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偵查機關采取監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獲得相關的照片等證據,本詞條并不包括攝像(錄像)的連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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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拍照偵查手段法制化透析

摘要:秘密拍照作為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同時也是一種技術偵查手段,普遍應用于各國的偵查實踐中。但是,在秘密拍照過程中,由于容易出現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肖像權、住宅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的情況,因而許多國家紛紛對其進行法律規制,以期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中達到平衡。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對秘密拍照卻缺少相應的規定,本文將對刑事偵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運用與人權保護作一淺顯分析,望可以促進我國刑訴法的完善。

關鍵詞: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秘密拍照法制化

在全球進入和平發展的新軌道后,如何應對日益嚴峻的犯罪態勢,謀求國家的和平與穩定,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點任務。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全球犯罪態勢表現出來許多新情況,主要是以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為主要代表,傳統的偵查方法應對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因此秘密偵查成為刑事偵查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偵查行為。其中秘密拍照(以下簡稱秘拍)手段在獲取犯罪線索、固定犯罪證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秘拍的使用在無形中侵害了公民某些基本權利而備受爭議,因此,如何合理合法運用秘密拍照手段,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中尋求一個客觀的平衡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秘密偵查的含義

(一)秘密拍照的定義

秘密拍照屬于秘密偵查中的一種偵查手段,19世紀發明的照相技術被警察機關用做收集證據的手段。拍照,即是拍攝、照相,本文中提到的“秘密拍照”,狹義的特指照相,不包括攝像(錄像)。即在偵查中,通過一定的照相器材,在犯罪嫌疑人等相關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偵查機關采取監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獲得相關的照片等證據,本詞條并不包括攝像(錄像)的連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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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偵查的證據使用探索

摘要:秘密偵查現成為了重要的偵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偵查特殊的屬性,尤其在我國,對秘密偵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證據的使用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在刑事訴訟法治化的背景下,通過對由于秘密偵查所產生的證據使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一些解決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秘密偵查;證據使用;建議

隨著犯罪日益隱秘化和智能化,秘密偵查手段作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準、穩地打擊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實踐部門的青睞。但是,由于秘密偵查措施是特殊的偵查行為,具有強隱蔽性和易侵權性,在加上我國法律制度上對其規定的缺失,使得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使用情況一直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一、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的現狀

秘密偵查是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偵查機關采取隱瞞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動,主要包括外線偵查、內線偵查和技術偵查三種類型。①

隨著時代的發展,犯罪發生著新的變化。大量高科技犯罪劇增,犯罪手段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也日趨組織化和專業化,異于傳統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廣、涉及的人更多、反偵查能力更強,并且還出現了多件或多類案件相互交集的情況,這對傳統偵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針對犯罪的新特點,使得在偵查中經常要采用一些秘密偵查措施,可以說秘密偵查現已成為犯罪偵查中的一種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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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秘密拍照偵查手段法制化

摘要:秘密拍照作為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同時也是一種技術偵查手段,普遍應用于各國的偵查實踐中。但是,在秘密拍照過程中,由于容易出現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肖像權、住宅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的情況,因而許多國家紛紛對其進行法律規制,以期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中達到平衡。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對秘密拍照卻缺少相應的規定,本文將對刑事偵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運用與人權保護作一淺顯分析,望可以促進我國刑訴法的完善。

關鍵詞: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秘密拍照法制化

在全球進入和平發展的新軌道后,如何應對日益嚴峻的犯罪態勢,謀求國家的和平與穩定,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點任務。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全球犯罪態勢表現出來許多新情況,主要是以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為主要代表,傳統的偵查方法應對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因此秘密偵查成為刑事偵查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偵查行為。其中秘密拍照(以下簡稱秘拍)手段在獲取犯罪線索、固定犯罪證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秘拍的使用在無形中侵害了公民某些基本權利而備受爭議,因此,如何合理合法運用秘密拍照手段,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中尋求一個客觀的平衡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秘密偵查的含義

(一)秘密拍照的定義

秘密拍照屬于秘密偵查中的一種偵查手段,19世紀發明的照相技術被警察機關用做收集證據的手段。拍照,即是拍攝、照相,本文中提到的“秘密拍照”,狹義的特指照相,不包括攝像(錄像)。即在偵查中,通過一定的照相器材,在犯罪嫌疑人等相關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偵查機關采取監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獲得相關的照片等證據,本詞條并不包括攝像(錄像)的連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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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證據使用在秘密偵查中的使用原則

摘要:秘密偵查現成為了重要的偵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偵查特殊的屬性,尤其在我國,對秘密偵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證據的使用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在刑事訴訟法治化的背景下,通過對由于秘密偵查所產生的證據使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一些解決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秘密偵查;證據使用;建議

隨著犯罪日益隱秘化和智能化,秘密偵查手段作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準、穩地打擊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實踐部門的青睞。但是,由于秘密偵查措施是特殊的偵查行為,具有強隱蔽性和易侵權性,在加上我國法律制度上對其規定的缺失,使得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使用情況一直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一、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的現狀

秘密偵查是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偵查機關采取隱瞞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動,主要包括外線偵查、內線偵查和技術偵查三種類型。

隨著時代的發展,犯罪發生著新的變化。大量高科技犯罪劇增,犯罪手段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也日趨組織化和專業化,異于傳統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廣、涉及的人更多、反偵查能力更強,并且還出現了多件或多類案件相互交集的情況,這對傳統偵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針對犯罪的新特點,使得在偵查中經常要采用一些秘密偵查措施,可以說秘密偵查現已成為犯罪偵查中的一種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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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秘密偵查的證據使用綜述

摘要:秘密偵查現成為了重要的偵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偵查特殊的屬性,尤其在我國,對秘密偵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證據的使用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在刑事訴訟法治化的背景下,通過對由于秘密偵查所產生的證據使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一些解決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秘密偵查;證據使用;建議

隨著犯罪日益隱秘化和智能化,秘密偵查手段作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準、穩地打擊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實踐部門的青睞。但是,由于秘密偵查措施是特殊的偵查行為,具有強隱蔽性和易侵權性,在加上我國法律制度上對其規定的缺失,使得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使用情況一直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一、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的現狀

秘密偵查是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偵查機關采取隱瞞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動,主要包括外線偵查、內線偵查和技術偵查三種類型。①

隨著時代的發展,犯罪發生著新的變化。大量高科技犯罪劇增,犯罪手段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也日趨組織化和專業化,異于傳統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廣、涉及的人更多、反偵查能力更強,并且還出現了多件或多類案件相互交集的情況,這對傳統偵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針對犯罪的新特點,使得在偵查中經常要采用一些秘密偵查措施,可以說秘密偵查現已成為犯罪偵查中的一種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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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使用作用于秘密偵查的建議論文

摘要:秘密偵查現成為了重要的偵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偵查特殊的屬性,尤其在我國,對秘密偵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證據的使用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在刑事訴訟法治化的背景下,通過對由于秘密偵查所產生的證據使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一些解決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秘密偵查;證據使用;建議

隨著犯罪日益隱秘化和智能化,秘密偵查手段作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準、穩地打擊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實踐部門的青睞。但是,由于秘密偵查措施是特殊的偵查行為,具有強隱蔽性和易侵權性,在加上我國法律制度上對其規定的缺失,使得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使用情況一直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一、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的現狀

秘密偵查是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偵查機關采取隱瞞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動,主要包括外線偵查、內線偵查和技術偵查三種類型。①

隨著時代的發展,犯罪發生著新的變化。大量高科技犯罪劇增,犯罪手段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也日趨組織化和專業化,異于傳統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廣、涉及的人更多、反偵查能力更強,并且還出現了多件或多類案件相互交集的情況,這對傳統偵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針對犯罪的新特點,使得在偵查中經常要采用一些秘密偵查措施,可以說秘密偵查現已成為犯罪偵查中的一種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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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研究論文

「摘要」

商業秘密的界定應當以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為要件,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轄上應當注意區別經濟糾紛和犯罪,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偵查對策有從與被害人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入手,發現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發現犯罪線索,及時固定證據;注重運用專業部門的鑒定、意見獲取定罪證據;采取適當的偵查措施,保守商業秘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

「關鍵詞」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立案偵查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實施了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四種侵權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案件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當前盡管發案很多,但公安實踐中,立案少,查處更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在認定、查證上都有一些認識上的混淆之處,本文擬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秘密的界定

商業秘密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案件所爭議的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決定是否以本罪認定立案;而商業秘密的界定是查辦這類案件的一個難點。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據此可以分解出商業秘密應當具有以下四個特點,商業秘密的界定以該四個特征的必備為要件,有一項欠缺的,不能認定為商業秘密,也就不能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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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監聽司法審查權力制約論文

關鍵詞:秘密監聽司法審查權力制約

摘要:秘密監聽作為一種高科技刑事偵查手段,在偵查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而我國目前對秘密監聽措施的實施是由偵查機關內部審查批準的。由于缺乏外部監督,因而導致權力的濫用并使公民權利處于危險境地將其納入法典的調整范圍并設立健全的司法審查機制,業已成為改革與完善刑事偵查措施的當務之急。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高科技通訊技術的發展,秘密監聽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現代化證據收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它是采用秘密手段獲取與犯罪有關的言詞信息的一種技術偵查措施,通常是在被監聽者未察覺的情況下依靠科學技術實現的,因此獲取的信息都相對比較真實可靠。秘密監聽的應用極大地增強了偵查機關控制犯罪和取證的能力,在偵破疑難刑事案件中有著傳統偵查手段不可比擬的作用。然而秘密監聽是一種基于實現訴訟實體目的而行使公權力的表現,其秘密性會導致對公民私權侵害的無形性。從某種程度上說,它既是追訴犯罪的利器,同時又是侵犯個人私權的鋒利兇器由于偵查機關的追訴權在行使過程中往往顯現出一種天然的被濫用的趨勢,因此,為防止這種危險的發生,就需要一個中立的機構來制約偵查權的濫用:通過在秘密監聽中建立司法審查機制,不僅有利于防止偵查權的過分擴張,而且有利于對公民權利的有效救濟。

當今法制變革國家和地區紛紛建立和完善偵查程序中的司法審查制度:西方各國均通過立法規定秘密監聽必須經過法官審查批準才能適用。美國在1968年通過的《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在沒有法官授權的情況下,以電子的、機械的或其他類型的設計裝置來達到竊聽的目的。2001年的俄羅斯聯邦新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只有經過法院決定,才能對住宅進行勘驗、搜查和對電報進行監聽和錄音,對公民的通訊秘密權利予以限制。法國在2000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設立了“自由與羈押法官”,改變了預審法官主導審前強制措施的局面翻。德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電訊往來是否監視、錄制,只允許由法官決定。

長期以來,我國把秘密監聽視為國家機密,在現行憲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中均無相關規定,只是在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過的《人民警察法》中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用技術偵查措施。但由于司法審查機制的缺位,偵查機關在監聽程序上擁有完全不受審查的權力,幾乎可以不受限制地對被追訴者進行監聽。并且由于只侵犯了個人私生活秘密權,因此群眾要求改革的呼聲較小。學界雖然有所討論,但難以達成共識。筆者試對此進行探討,以期引起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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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制度的規制及完善綜述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事司法機關為破獲案件往往需要會采用一些秘密偵查措施,其中,電話監聽即是一種常用的手段,這通常會與受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權利——公民通訊秘密權產生沖突。但就目前我國狀況而言,尚缺少相關的法律規制,這種缺少正當程序規定的偵查手段對于公民隱私權的威脅是巨大的。本文從監聽的概念入手,對我國監聽立法及現狀進行詳細論述,最后對其進行必要的完善。

[關鍵詞]刑事偵查;監聽;隱私

一、監聽與隱私權概述

1.監聽是指在刑事偵查機關在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安裝竊聽器聽取當事人通話內容的偵查措施[1]。監聽是偵查機關常用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由于在監聽的過程中當事人及犯罪嫌疑人不易察覺,往往能夠獲得更多的信息,有效地對付犯罪,因此具有普通偵查措施所不具有的一些功能。具體來講,監聽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秘密性。這是監聽作為一種技術偵查措施區別于其他偵查措施的本質屬性。即監聽不需要向當事人出示相關證件,其它偵查措施諸如搜查、扣押、訊問、詢問等必須向當事人公開,讓當事人知曉,即便在搜查、扣押過程中,除非特殊情況,也要向當事人出示相關證件。二是強制性。刑事偵查的方式以分為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所謂任意偵查,是指偵查機關不采用強制手段,不對受偵查人的合法權益強制性地造成損害,而以受偵查人同意或承諾為前提而進行的偵查,如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犯罪嫌疑人進行辨別和確認的偵查行為;所謂強制偵查,是偵查機關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而通過強制方法對受偵查人進行的偵查行為,不受偵查人的意思約束而進行的強制處分行為[2]。就監聽而言,不論是經一方當事人同意還是未經通話雙方當事人同意,一旦實施,就將侵犯至少一方通話當事人的隱私權。由于偵查機關采用監聽并不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也不需要當事人自愿配合,因此監聽具有單方強制性。三是法定性。鑒于監聽措施極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各國普遍以有證監聽為原則,以無證監聽為例外,并不斷通過立法對監聽行為加以規范,嚴格控制監聽的適用。四是技術性。監聽必須具備相關監聽技術裝備,如竊聽器、監聽軟件等,同時還需要相關的技術人員及特殊的程序方法。

2.隱私權。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系且權利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隱私權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生活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是人格權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要產物,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3]隱私權作為一種私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專屬性。隱私權只能為自然人專屬享有,并且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該權力時不得將其轉讓給他人。二是秘密性。即權利主體對秘密享有相應的不公開權,法律保護權利主體這種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干涉。三是可放棄性。即權利主體有權依據自己的自由意志處分其隱私權,可以將其個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許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放棄對自己隱私權的享有。

監聽作為一種偵查措施,在實踐中,往往是偵查機關在當事人未知曉的情況下,通過安裝竊聽器聽取當事人通話內容,以此達到偵查目的,破獲刑事案件。而在另一方面,公民作為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內容加以保密,并有權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及非法公開個人的通信秘密。個人通信秘密權不但是民事權利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憲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通過非法介入他人通訊的方式來獲取他人不愿公開的秘密的情形越來越多,尤其是作為代表公權利的偵查機關,如何在偵查過程中既能合法有效地獲取信息偵破案件,又能盡可能多地保護個人通信秘密,已經成為一個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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