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證據使用在秘密偵查中的使用原則

時間:2022-02-09 10:19:00

導語:探索證據使用在秘密偵查中的使用原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探索證據使用在秘密偵查中的使用原則

摘要:秘密偵查現成為了重要的偵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偵查特殊的屬性,尤其在我國,對秘密偵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證據的使用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在刑事訴訟法治化的背景下,通過對由于秘密偵查所產生的證據使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一些解決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秘密偵查;證據使用;建議

隨著犯罪日益隱秘化和智能化,秘密偵查手段作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準、穩地打擊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實踐部門的青睞。但是,由于秘密偵查措施是特殊的偵查行為,具有強隱蔽性和易侵權性,在加上我國法律制度上對其規定的缺失,使得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使用情況一直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一、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的現狀

秘密偵查是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偵查機關采取隱瞞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動,主要包括外線偵查、內線偵查和技術偵查三種類型。

隨著時代的發展,犯罪發生著新的變化。大量高科技犯罪劇增,犯罪手段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也日趨組織化和專業化,異于傳統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廣、涉及的人更多、反偵查能力更強,并且還出現了多件或多類案件相互交集的情況,這對傳統偵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針對犯罪的新特點,使得在偵查中經常要采用一些秘密偵查措施,可以說秘密偵查現已成為犯罪偵查中的一種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我國并沒有對秘密偵查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制,導致由秘密偵查所獲取的證據材料在采信方面受到了質疑,一直存在著諸多爭議。有人認為秘密偵查屬于偵查手段的一種,是法定的偵查手段,不能因為其手段的特殊而否定其證據材料的可采性,因此所獲得的證據材料能夠直接成為證據進入訴訟程序。有人則認為,由于法律對特殊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可采性沒有任何規定,因此通過秘密偵查手段所獲得的證據材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時使用,而不能進人審判程序作為證據使用。而更多的人則取折中的辦法,認為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具有證明力,但是由于秘密偵查方式的特殊性,其證據材料如果要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必須經過一個轉化的過程才能使用,這也是我國目前在實踐中常用的方法。

由于對這些證據材料的定位不明確,使得這些證據材料不能輕易地進入到訴訟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從而也就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也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秘密偵查所獲取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立法并沒有提供依據,其處境一直比較尷尬。因此,在秘密偵查的證據使用方面,一直存在諸多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線索在法庭作證時難公開

技術偵查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獲取某些證據、郵件檢查等秘密偵查的專門技術手段。目前,由于技術偵查對公眾的隱私權構成了威脅,對其使用備受爭議,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賦予偵查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權力及其所由此獲取材料的證據地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現狀常常使追訴機關處于劣勢--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案件時,只是看到一些斷斷續續、互不銜接的證據材料,而看不到某些運用技偵手段收集到的能夠證明犯罪的核心證據材料,不能形成起訴和判刑時所需的證據鏈。這種現象在審判案件時尤其突出。偵查機關在向檢察院移送訴訟卷時,并不會提供通過技術偵查獲取的錄像帶、錄音帶,因此認定案件的證據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但是言詞證據往往不穩定,容易發生翻供,有時難以得到檢察院和法院的認可,最后導致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起訴被告人或者將被告人無罪開釋,使得追訴機關的訴訟活動難以成功。

(二)特情的特殊性使其情報的使用難處多

為了獲取內幕性的情報,偵查機關會采用“拉出來”的方法,在犯罪組織的內部物色特情,為我所用。而隨著犯罪組織越來越集團化、秘密化,反偵查能力也在不斷提高,為了使得內線偵查更為有成效,偵查機關所物色的特情一般是有劣跡案底的“灰色人物”,否則就難以取得罪犯的信任。但是由于特情本身具有雙重性,既可以為我所用,又肯能為罪犯所利用或者失去控制,以致“反水”;再者,對于建設特情只能采取單線聯系的方式,不能對其實行外部監督,因而,對于特情所提供情報的真實性值得商榷,這也極大的影響了特情所提供情況的證據力。此外,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其他法律法規對如何把特情提供的情況轉化為訴訟證據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從目前各地反映的情況看,大致上都是自行操作,處理方法上也不統一。這樣使得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此地認可的方法在其他地區卻不允許采用,而犯罪案件往往跨地區、跨省市,這一情況必然給打擊犯罪帶來不利。最后,使用特情還存在著出庭作證的問題,特情所了解的情況往往是能夠證實案情的關鍵證據,這就需要傳喚特情出庭作證。但是,特情的安全問題以及秘密偵查工作的保密性的要求使得傳喚特情出庭作證存在著很大難度,此外,由于大多數特情是“灰色人物”,為了自身不受刑事追究,也大多不愿出庭作證。

三、實踐中秘密偵查證據使用的處理辦法

從上述內容可知,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在訴訟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沒有現成的法律制度參考,這些材料不能直接轉化為證據使用。因此,在我國目前的業務實踐中,通過秘密偵查所獲取的證據材料往往需要經過轉化,使其以間接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

第一,將技術偵查的結果轉化為公開出示的證據。從實踐中看,各地偵查機關主要通過審訊犯罪嫌疑人的辦法將秘密手段獲取的犯罪線索轉化為公開出示的證據,即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向其出示能夠證明其犯罪過程的部分錄音、錄像或電話監控記錄,表明其的一舉一動早已在偵查部門的控制之下,促使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從而將不能在法庭上公開出示的材料轉化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第二,對于那些不能轉化為公開出示的證明材料,實踐中主要是通過協調公檢法三家加以解決。讓檢察院和法院的領導了解偵查機關采用技偵手段獲取了可靠的犯罪信息,使檢察官和法官在起訴和審判時形成內心確信。

第三,對于特情提供的線索,可以通過公開的偵查手段進行轉化。例如,對于發現的贓物,可以采用公開搜查的方式獲取證據;對于提供的其他線索,還可以通過公開查緝、辨認、鑒定、詢問、匿名舉報等方式進行轉化;對于提供的某些關鍵性環節,還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分子的同伙,把特情提供的情報,變為同伙的坦白揭發材料,作為公開證據使用;對于特情的一些言詞證據也可以作為補強證據,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鎖鏈后作為定案依據。

第四,對特情獲取的情況,還可以以刑偵人員工作記錄的形式出具,即以“情況說明”的形式附卷移交給法庭,便于法官了解案情,形成內心確信,但不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公開出示。

以上是在實際工作中常用到的一些證據轉換方法,使得通過秘密偵查手段收集的情報得到了應用,但是這些做法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例如,通過情況說明的形式向法院出示或請檢察官和法官聽取、觀看所獲取情況材料的做法,由于這些情況并不在法庭上出示和質證,常常會遭到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質疑,此外,未經出示和質證的證據仍不能被法庭采信。其次,秘密偵查所獲取的證據不能直接使用,須經過其他手段進行轉換,造成了偵查工作的重復,加大了工作壓力,再者,如果不能進行轉換,則所獲得的情況就不能使用,不僅造成了浪費,而且甚至還可能會使整個案件的審判處于被動。

四、關于秘密偵查中證據使用問題的建議

由上可知,對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經過其他手段進行轉化再使用的辦法,只是轉移了問題,治標不治本,并沒有真正地解決其證據效力的問題。秘密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與案情密切相關,其證明力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需要加強我們的立法,從法制上確定秘密偵查手段所獲取的證據材料的可采性,從而解決其證據效力的問題。

(一)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證據規則

刑事證據規則是規范證據的證據能力或者證明力的規則,主要是以調整證據的證據能力為主,以調整證據的證明力為輔。目前,我國刑事證據規則在立法上仍存在諸多問題和缺陷,缺乏系統的證據規則,有關刑事證據的內容只是散見在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當中,而且其規定過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通過法律預先對證據的能力作出明確的規定,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證據規則勢在必行。將秘密偵查手段所搜集到的證據也納入其規范之中,并確立一定程度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將有助于通過秘密偵查獲取的證據的地位受到確定,能夠直接運用到訴說程序中,提高訴訟的效率,并且還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保障了公民權利,將不經批準,不按批準書指定的方式、地點采取秘密偵查措施而所獲得的證據資料堅決予以排除。

(二)設立令狀許可規則,進行有效的事前規制

偵查權一方面能有效地打擊犯罪,另一方面也極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秘密偵查的一些手段。為了規制偵查機關的權力,作為高度法治化的美國,除了在審判程序中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對偵查權進行事后制約外,其還在偵查程序中設立了令狀許可規則,以對偵查權進行更有效的事前規制。其精神在于將司法審查制度引入偵查程序,要求偵查機關采取逮捕、搜查等強制偵查行為時,必須事先向法院申請令狀,由法官對強制偵查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簽發許可令狀后才能進行。我國可以引進令狀許可規則,對秘密偵查進行事前規制,這既有利于確保秘密偵查的有效實施,也限制了秘密偵查的濫用,為保障人權提供了救濟,更加為獲取證據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三)建立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污點證人豁免的概念可作這樣的理解“:證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與已被控訴的嫌疑犯的犯罪行為有某種牽連,而與控方達成一項交易,達到回避控方對自己的追訴和指證該犯罪嫌疑人罪行的雙重目的,由法官簽發豁免令,控方以免予追訴該證人的犯罪行為為條件,換取證人的指認和證明。”此外,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的建立也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配套的保障機制,明確污點證人能夠享受的各種權利,并且制定盡可能周到的安全保護措施,從而鼓勵污點證人有效作證。總之,為了充分發揮秘密偵查在打擊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規范化、體系化的證據制度是推動秘密偵查證據使用合法化進程的重要前提條件,確保了秘密偵查證據的法律地位,從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秘密偵查證據使用體系而服務。

注釋:

[1]樊學勇.犯罪偵查程序與證據的前沿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5.

[2]張春霞.論污點證人之豁免.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2).

[3]曾偉.犯罪基本證據的審查[J].中國檢察官,2007,(11).

[4]黃曉兵,王群勝.淺議刑事案件中證據轉化的問題[J].

[5]趙素萍,趙飛.論秘密偵查證據的采信原則[J].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9(1).

[6]趙素萍,趙飛.秘密偵查證據的采信原則.河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