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問題分析
時間:2022-08-29 03: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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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秘密保護的法理基礎
(一)合同理論
商業秘密的使用范圍與時間都在保護商業秘密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中被明確的限定,權利人行使權利超越了商業秘密的使用范圍和時間即是保護商業秘密合同的理論實質,換句話說就是違約,但是合同理論存在的缺陷還是比較明顯,針對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法行為它是沒有辦法進行對抗的,更嚴重的是該理論在一般的雇傭關系中顯現出的局限性也是非常大的。
(二)侵權行為理論
侵權行為理論將破壞保密關系的行為看作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者泄露或使用商業秘密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誠然,保密關系的存在是該理論存在的前提,保密關系中默示的誠信合同條款是該理論的法理基礎。與其他理論相比,侵權行為理論有些不同,如果認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那么侵權者會受到禁令、損害賠償的懲罰,除此之外,違法者還會受到罰款處罰。
(三)產權理論
產權理論中將商業秘密視為一種受保護的知識產權,這一觀點被很多國家普遍接受。但與一般的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又存在不同的特點,其與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商標權有著很大的區別,商業秘密權具有極強的排他性,但是這種屬性是相對的。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決定了其排他性具有很模糊的界限,這種情況致使一些國家的商業秘密的排他性比較弱,商業秘密的產權屬性被否定。盡管世界上對商業秘密屬性的定義各有不同,但是我國已經將商業秘密定義為知識產權,該理論在我國已經被普遍接受。
(一)不明確的商業秘密權屬性質
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描述與規定商業秘密究竟屬于哪種權屬,定位不明確。商業秘密的概念在現在實行的不正當競爭法中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但是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商業秘密到底屬于哪種性質。根據最新修訂的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歸納到法律中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規定,但依然沒有明確規定和描述關于商業秘密權的屬性,因此,在我國,沒有科學、統一界定商業秘密的具體權屬性質,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功能的發揮,給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的難度。
(二)程序性規定的缺乏
侵犯商業秘密,既是侵犯無形財產的行為,當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就會引起糾紛,此時必須遵循相應的訴訟程序進行維權,但是國內現行的相關法律沒有對此訴訟程序做出規定。現行的法律對商業秘密的相關內容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主要包括商業秘密的定義、范圍以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構成要件等。但是關于商業秘密概念的界定,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的定義都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并且也沒有列舉相關的內容。
(三)懲罰性賠償金機制的缺失
現在實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損失的賠償金額,這些金額主要包括侵權人在侵犯期間獲取的全部利潤。賠償依據并不僅僅是被侵害者在此期間內蒙受的實際損失,其中被侵害者的實際損失包括了權利方開發商業秘密的成本、被侵犯過程中損失的利潤、對侵害方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時投入的合理費用、訴訟過程中投入的合理費用等,與侵權方在侵權階段應該獲取的利潤額相比,這些損失的數額要多的多。
三、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完善措施
(一)對商業秘密權屬性質要明確
首先,明確商業秘密的屬性,即將其定義為商業秘密權,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物權,將保護商業秘密的工作上升到保護權利的高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商業秘密與財產標的相似可以進行轉讓,世界上一些國家的貿易與法律實踐中,可以看到商業秘密不僅可以進行獨立的轉讓,還可以與專利權或者有形財產等知識產權一起轉讓。隨著國際技術貿易的高速發展,技術秘密的交易已逐漸發展成為進行貿易的主要對象。其二,與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具有不同之處。首先,權利的產生不同。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而產生的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必須辦理法定的登記手續與批準手續之后才能誕生,但是商業秘密則不同,商業秘密獲取的權利是以事實層面的專有為條件為依據的,而知識產權獲取的法定專有權利是以公開條件為依據的,其獨占了事實層面。第三,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定期限與地域性限制。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其權利的地域限制和時間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此權利的屬性就會發生變化,超出期限后其就變成了國家所有或社會公共財產,因此,只有在授權的地區和國家才能使其得到保護,如果超出了規定的區域,其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商業秘密的保護就不受地域以及時間的限制,一旦其得到一國的法律的認可,那么其也會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與保護,權利方對其實施保密的情況決定了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具體時間,商業秘密只要不被泄露和公開,就可以受到法律的長期保護,換句話說,在事實層面上,權利方可以長期對其擁有專有權利。
(二)加強商業秘密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從程序方面著手,可以將以下相關條款增加到民事訴訟法中:第一,公開開庭時不能將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出示;明確參加訴訟的人員(法官、書記員、法警、被告人、訴訟雙方的人員等)應該遵守的保密義務與失密責任。第二,把《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的“可以”用“應當”代替。即如果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要公開審理,人民法院遵守當事人的做法,應當不公開審理。第三,由于關于商業秘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呈現較強的專業性以及審理難度較大的特點,知識產權的審判庭審理部門應該由級別管轄和審理部門規定,一般規定為中級以上法院進行審理。此外,權利人濫用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問題的規定應該增加在《反壟斷法》中。即反壟斷法要明確界定商業秘密濫用的概念,確定合理利用與濫用的界限以及濫用商業秘密的形式有哪些等問題。
(三)懲罰性賠償責任機制的增加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懲罰性賠償責任機制增設在內。增設懲罰性賠償金的意義較大,一方面,對現行的單一補償金機制可以起到很好的彌補作用,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對侵權方的經濟制裁和懲罰的力度被大大提高,使侵權方意識到其作出的侵權行為將要付出的代價與其獲取的經濟利潤相比要大得多,可以促使參與到商業活動中的參與者,在進行經營活動時增強遵守市場規范與法定要求的自覺性,使侵權糾紛的事情大大減少。除此之外,行政處罰的實施力度也要加強,增加多種行政處罰手段。
四、結語
綜上所述,現階段,在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商業秘密發揮的作用和影響力逐漸增大,不容忽視。而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對于商業秘密試行的法律保護措施存在很多的問題與弊端,為了保證對商業秘密實現全面、周密的保護,我們必須樹立強烈的保護意識,采取措施將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缺陷進行彌補,有利于促進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建立。
作者:任凱燕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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