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分析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6: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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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關系理論分析
一、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的理論與實踐困惑
(一)理論困惑。考察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的生發軌跡必須以我國勞動關系立法的發展為指引。以歷史視角考察我國勞動立法的發展歷程不難看出,我國勞動立法發源于國家政策主導之下,伴隨市場經濟模式轉型而逐步確立。其發展過程與西方國家從“自由”到“管制”的立法模式截然不同,也可以說是恰恰相反。由于立法與理論的產生發展都較晚,因此,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理論并未形成統一、成熟的理論框架體系,伴隨立法而進行的理論構建也尚在探索之中。其中,對于勞動契約關系的定性問題,決定了勞動契約理論能否獨立于民法理論體系而存在。傳統觀點認為,因為勞動契約關系與一般民商事契約關系屬同根同源,因此追本溯源,古典契約理論作為民法理論的基本框架體系,仍然可作為解釋勞動契約關系理論之基準[1]。現階段,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立法)具有非常濃厚的力圖擺脫計劃經濟時代“鐵飯碗”的特點,因此,在理論上傾向于將勞動合同視為一類特殊的民事合同,以民法的一般性原則作為勞動合同法理論統率,在私法理論框架下強調“契約自由”與“意思自治”,并著力通過勞動合同立法賦予勞動者自主勞動權和用人單位自主用工權。勞動契約關系自身是一種契約關系,但絕非單純的一般性民商事契約關系。從其自身發源來看,勞動契約是現代文明社會工業化大生產之下的產物,是人類對于“社會勞動”這一基本社會行為的認知與進化,是特定社會環境下經濟、人口、地理、國家政策等因素發展狀況的集中體現。因此,勞動契約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契約,并不以是否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意志為其基本要義。勞動契約關系自身與諸多社會制度相聯結,包括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基本保障制度。在資本要素與實質正義的協調之中,從終極意義上來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從微觀層面來看,勞動者是社會經濟的最小原子個體,勞動者的利益保障是整個社會平穩運行的基石。因此,以意思自治為核心,以古典經濟學所假設的簡單的、純粹的、但是現實中并不存在的一次性交易行為為交易模型,對勞動契約關系進行分析,勢必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又或者在整體上并不采用某一種理論,而只對勞動契約關系進行拆分解釋,缺乏整體的統一性和內在邏輯性。(二)實踐困惑。由于傳統民法理論框架無法將勞動契約關系完全涵射,加之勞動契約關系自身獨特的從屬性特征,導致在司法實踐中,以傳統民法理論思維對勞動契約關系進行理解將無法真正實現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勞動契約關系雙方主體地位的實質不平等是勞動立法的基本前提,這與一般民商事立法主體平等的設定不符,這就導致勞動立法的保護目的并不是形式平等的保護,而是具有某種立法傾斜性的規則設計,因此實踐中對于立法條文的正確解讀有助于更加準確的理解勞動立法宗旨與目的;其次,勞動契約關系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契約關系在于它的財產性與人身性緊密相連,一個一般意義上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的契約關系并不能被簡單理解為是當事人意志的全部表達,以探求當事人真實意思為核心的實踐經驗并不能精確實現勞動立法的調整目的最后,勞動契約關系是涵蓋生產—流通—交換整個社會交易環節的契約關系,因此,其具有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生產與商品市場交易穩定的基礎性功能,這與主要集結于商品流通環節的一般民商事契約關系具有根本性差別。以單純的促進交易或反向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思維處理勞動契約關系糾紛,無法發揮勞動關系的基礎性調節作用。
二、關系契約理論與勞動契約關系的內在一致性考察
麥克尼爾教授提出的關系契約理論正值古典契約理論的崩潰之際,或者說正值古典契約理論發展岌岌可危之際。關于契約理論的發展與去向問題成為理論界的探討熱點。之后興起的新古典主義契約理論雖然致力于修正古典契約理論本身的缺陷和不足,但是其在理論和組織上仍然以個別性交易為基礎,只是對于關系做出了許多讓步而已。但是當個別性與關系性的原則相沖突時,新古典主義契約理論就缺少一種應變能力[2]。因此,關系契約理論批判和承繼的對象包含了古典契約理論和新古典契約理論在內,麥克尼爾教授力求運用一種全新的視角重新闡釋“契約”這一社會現象本質以及契約理論在法學領域的未來發展走向。在契約的根源性理論上,關系契約理論認為契約得以存在的母體就是社會,不是契約形成了社會,而是因為有了社會①,契約才有了得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是社會的共同需求產生了契約。正因為麥克尼爾教授將社會作為契約的基本前提,因此,其后續理論中諸多社會性因素得以被納入考察視野。麥克尼爾教授特別對于在契約規范中的非實證法規范相對于契約關系的規范效力的合理性與正當性進行了有力論證,也正因為基于社會學的實證角度的分析,麥克尼爾關注到了“關系”這一因素在契約中的重要性,進而將契約定義為一種關系而不是一種承諾;在價值判斷上,關系契約理論有超出單純的經濟合理性層面的內容:即強調契約的相互性與契約團結,反對古典契約理論那種徹底的利己主義至上的自由理性的“經濟人”假設。共同體主義表明人的主體性不單單表現為自由選擇的意志與能力,也表現為對于選擇目標的自覺的反思[2]10;在方法論上,麥克尼爾教授主要運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首先將“契約”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進行“白描”,目的就是盡可能真實、客觀地將社會生活中真實存在的契約現象進行分類概括,直面契約關系中許多冗雜的因素與問題,指出契約是不完全的,承諾也不是絕對的。因此,麥克尼爾對于契約關系的考察在立基于現實的基礎上又立足于未來發展的角度,打破了古典契約理論那種簡易的理論假設,并且嘗試從更深層面去探討和解決契約關系面臨的種種現實問題。(一)契約根源的契合。麥克尼爾教授指出,契約首要的初始根源只能是社會[2]1-2。因為社會創造了共同需求,社會擁有一套特定的語言交流體系,社會結構的穩定給予人們可以實現各種需求的地理空間和心理期待。現代勞動契約關系肇始于資本主義經濟模式下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分屬于不同主體,再通過一定的社會關系相結合而形成[3]。在資本主義經濟原始積累階段,生產資料集中在少數的資本家手中,失去土地的農民只能通過出賣勞動力換取物質生活資料。由此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得以產生。現代勞動契約關系的產生是伴隨資本主義社會而發展的,它的生成背景無疑是在特定的社會結構中形成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是不會出現大量普遍的現代勞動關系的。因此,契約本身無法與社會相割裂;考察勞動關系的產生不難發現,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的分離正是現代工業社會勞動分工和勞動專業化的開始,即關系契約理論闡—述的契約的第二個初始根源———勞動的專業化和交換。交換促成了專業化體系的形成,分工與合作將人們從原始的自產自足的經濟模式中解放出來。“通常的理論認為,分工的來源就是人類持續不斷的追求幸福的愿望”[4];契約的第三個初始根源是選擇。麥克尼爾將人的意志自由解釋為人的選擇性,并以此將人與因遺傳而定的勞動的專業化和產品交換行為區別開來,并且這種選擇在契約概念下并不要求是真實的,只要“我們像是在選擇一樣行為就可以了”[1]3。現代勞動契約關系的產生就是在古典契約理論基礎之上發展而來的,也就是在尊崇“自由意志”的背景下形成的雇主與雇員的契約關系,因此,理論上每一個獨立的個體都是擁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和選擇權的,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和勞動力;契約的最后一個初始根源是人們的未來意識。這種自覺的未來意識才使得契約因人們自主選擇意識的凸顯而真正成熟起來。這種“未來意識”在勞動契約關系中對于勞動者體現為對于未來生活保障的基本判斷,對于企業主來說則體現為對于市場利潤的整體估量。這種對于未來規劃的強烈目的性使得契約得以持續存在和充分發展。因此,勞動契約關系與關系契約產生的深層基礎是一致的。(二)規范的契合。不同于古典契約理論將自主意志———“承諾”作為締約雙方之間重要的效力規范,麥克尼爾教授對于“承諾”這一要素始終保持理性審慎的態度。他將承諾分化為由五個要素組成的概念,即承諾人的意志;受諾人的意志;為限制未來而采取的現實行動;交流;可度量的互惠性[2]5-9。因為各個要素緊密關聯,缺其一就不成立“承諾性交換”,而是“非承諾性交換”,因此,“承諾”本身對于交換過程的意義就被大大限縮了,對于“承諾”的細化也使得“承諾”在契約關系中的作用焦點變得更加敏銳。因此,更普遍的情況是“承諾性交換”總是伴隨著“非承諾性交換”而存在。特別是在高度復雜的社會分工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但存在大量的非承諾性交換規劃,而且用人單位在其中處于命令地位(positionsofcommannd)[2]5-9。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之外,還包括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國家勞動條件基準規范、社會保險制度規范、勞動監察制度規范等等。對于勞動契約關系的考察不能只依靠勞動關系契約本身,而應結合勞動契約關系所涉及的各類規范進行綜合性評價。這是由勞動關系本身的復雜性所決定的。在勞動契約關系這種人身性較強的契約關系中,有必要對基于身份地位差異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審慎考察,因為在這樣的契約關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往往可能不是契約內容本身,而是因為關系所觸發的其他形式的“命令型規范甚至是隱性規范”①。(三)權力流動性的契合。古典契約理論并非不關注契約主體的締約能力狀況。但是麥克尼爾教授將關系性契約中交易發生之前的權力與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權力進行了區分。現代契約關系注重“身份”的回歸。特別是在社會法領域,努力打破簡單的“經濟人”“理性人”假設,轉而關注契約雙方實際的社會地位與締約能力成為現代契約理論的基本準則。麥克尼爾膠后市注意到,在整個契約關系中,“權力”以一種動態的樣態存在于契約關系之中,這種“流動的權力”隨著締約雙方在契約不同階段的地位轉換而轉換。權力量的運動提醒我們必須警惕所有在社會契約關系中我們容易先入為主地認為是“弱勢群體”一方的認知。在勞動契約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締約之前的權力量是不對等的,這種不對等既包括經濟實力的不對等也包括信息披露的不對等。所以那種“締約主體雙方平等”的假設并不適用于對勞動關系的考察。關系契約理論認為所謂權力,就是“不管他人的愿望,或通過操縱他人的愿望,將一個人的意志強加于他人的能力”[2]99-100。在勞動契約這種專業化的交換中,權力量的大小意味著對于各自專業化的控制,理想的狀態是雙方達到一種力的平衡。但是在宏觀上,勞動者相較于用人單位對專業化的控制程度較弱,始終處于不利地位,對用人單位的依賴性較強。而在微觀層面卻仍然會產生相互的權力量的流動轉化②。這種復雜的權力流動現象是勞動契約關系所獨有的,也是勞動契約關系與普通民事契約關系相區別的重要因素———普通民事契約關系以“契約主體平等”為前提,而勞動契約關系以“契約主體平等”為目標。前者是商品經濟社會的法律技術手段,后者是商品經濟社會的人文主義內涵和經濟價值追求。關系契約理論在契約過程中對于權力量轉化的分析和關注彌補了古典契約理論簡化契約過程產生的不足,將勞動契約關系重新納入契約關系的視野。(四)合作性的契合。勞動分工決定了契約各方角色同時具有一致性、沖突性和復雜性,這種緊張和沖突是普遍存在的。人類內在有限的自利性與人類社會所衍生出的道德、法律、習慣相結合,這是社會分工之下人們角色的復雜性所導致的一個“有限沖突”的世界,它要求“有限秩序原則”———容許爭議在確定其范圍與強度的界限之內,通過斗爭和妥協得到解決[2]40-41。古典契約理論強調權力的絕對性與擴張性,同時對于違約責任十分注重。而關系契約理論則關注到權力的限制問題。如果在勞動合同關系語境下過分加重用人單位違約責任以期維護勞動者權益,將導致權力的相互性減弱,合作性與契約團結隨之減弱,也就是說勞動者本身在勞動契約關系中被設定為“弱勢群體”,而弱勢群體權利的無限移轉將摧毀“選擇”。在關系性因素較強的勞動契約中,權力的無限移轉與契約本身的彈性規范是沖突關系,因此,不但權力的總量要有限,權力在契約主體間更需要努力達至一種平衡狀態。這種權力限制其實是對機會主義以及權力博弈的一種制衡,在此也滲透了麥克尼爾教授本身對于社會契約一種理想狀態的希冀。麥克尼爾教授認為交換過程中交換張力的存在使得人們總是趨于合作而不是沖突,也就是契約團結[2]38-39。契約團結是使交易不破的規范。麥克尼爾教授將契約團結分為機械性團結和有機的團結[2]83-84。機械的團結是愛好的團結,而有機的團結則是在社會心理學層面對于未來有效合作的可能性的一種信念和依賴。契約并不是“一攬子買賣”的一次性交易,它是一種持續性的并且包含了人們對于未來繼續合作的期待和預判,而不是一味不顧一切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活動。勞動契約關系本身是一種持續性的、長期性的契約關系,契約雙方的合作性與團結程度意味著契約目的實現程度。特別是在勞動契約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力作為一種交換商品具有不可恢復性和不可儲存性,同時用人單位也存在大量的時間、信息和資源等沉沒成本風險,因此強調勞動契約關系的團結與協作性對于保護契約雙方免受損失和風險是尤為重要的。
三、關系契約理論之于中國勞動契約關系的啟示
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可以說是逐漸減少或克服人類那些不得已的動物性所致的危害,利用人類自身特質不斷增加社會幸福總量和個體幸福感的過程。麥克尼爾深刻的洞察到了契約之于人性的內發基礎,認為契約中激發人性欲的領域就是契約團結和權力。相比于古典契約理論之下的勞動契約關系,關系契約理論的視角更加準確、科學的將勞動契約關系的本質刻畫出來。目前,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理論尚處于碎片化與價值取向模糊的狀態。《勞動合同法》立法之初,基于當時特殊的立法背景與緊迫的社會需要,“資強勞弱”的觀念已經深入立法核心。雖然其后通過學者們不斷的努力與修正,基本確定了《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立法理念,但是《勞動合同法》本身顯然已經無法適應高度發展的現代信息技術社會的需求。并且,由于在理論上,勞動契約關系一直處于游離于古典契約理論邊界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在對古典契約理論進行辯證分析之后借助關系契約理論修正和建構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理論的基本價值取向。這對于目前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理論的完善與系統化走向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一)從“傾斜保護”走向勞動公平。我國勞動立法從“單保護”理念走向“傾斜保護”的立法宗旨,經過十分艱難的討論過程。傳統意義上,勞動者的地位與力量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總是弱勢一方,因此在立法上,特別是針對社會法而言,必須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有所傾斜和顧及。然而,《勞動合同法》在頒布的十年間里不斷遇到挑戰與質疑。最為明顯的就是,在大量司法實踐案例中,人們越來越多地發現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與力量并非絕對的弱勢[5]。這種微妙的變化引發了對于《勞動合同法》進行修法的建議。而在類大量案例的背后,法律究竟應以何種態度來面對勞動契約關系主體的角色與力量平衡,也就是“傾斜保護”的立法宗旨是否應向勞動公平過渡?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應首先對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的理論選擇進行明確,也就是脫離于古典契約理論的框架,借助關系契約理論從“傾斜保護”進一步實現勞動公平。關系契約理論并非是一場簡單的“從身份到契約”理論回歸運動,而是進一步探究契約關系中具有共性的基礎性因素———具象化契約角色。具象化契約角色要求對于因角色差異導致的對于契約規范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這種對于“具象”的認知要求不僅僅是對于某一方主體明顯的能力強弱的認知,還必須認知到角色主體間的權力流動性與置換。特別是關系契約理論當中對于限制權力規范的論述,是麥克尼爾教授基于契約關系的客觀性而對“權力”規范作出的立體性評價。這就需要對當今中國社會環境下勞動者弱勢地位進行辯證分析。在實踐中,法官對于把握在具體情境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平衡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把握的前提和標準就是法官在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以勞動公平作為勞動立法和執法的基本理念,以具象化角色與語境平衡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力關系,這一點對于實現勞動公平十分重要。對于勞動公平的解讀和重點不應僅僅停留在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上,并且應以客觀的標準和要素對于具體情境下“真實”弱勢的利益給予維護。這種衡平規則避免了固有的對于勞動者弱勢地位認知的刻板印象,以勞動公平為基本準則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另外,這種具象化角色主體認知對于規范和調整我國目前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具有理論借鑒意義。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雇主的概念使用了“用人單位”這一概念。其中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從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勞動合同立法對于用人單位概念的界定仍然是從概念本身出發,而忽略了勞動關系的本質與復雜性。同時,對于勞動者主體的界定也存在類似的問題。由此導致在理論上,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主體性質的界定存在爭議,在勞動關系的框架下,許多似是而非的勞動關系主體在法律上并沒有清晰的法律地位;實踐中因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與理論支撐,導致我國勞動立法的保護范圍與保護程度不協調,難以真正實現立法之初的保護目的。因此,有必要借助關系契約理論的角色與權力流動性理論,對我國勞動關系主體理論進行修正和完善,以勞動關系本質為支點,篩選和確定勞動關系主體的認定標準,以具象化的角色考察為基石,建構勞動者分層理論以及用人單位分層理論,在理論上為有效保護和實現勞動公平奠定基礎。當前我國勞動立法面臨改革需要,對于我國勞動契約關系的深層思考是勞動立法改革的基石和前提。在人工智能時代以及新型用工形式背景下,勞動契約關系能否發揮其調整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的重點就在于是否能夠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的主體屬性做出客觀評價。因此,關系契約理論作為一種開放性的理論,為評價勞動契約關系主體屬性的標準提供了理論支撐。(二)從“契約合意”到“契約團結”。注重當事人合意與意思自治是當代契約理論的重要原則之一。合意的基礎與前提設定是契約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勞動契約關系中,雖然同樣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主體地位的平等,但是這種理念上的平等必須通過一種具有實效性的途徑得以實現。在上文中闡述的具象化角色理論下,契約合意在技術與信息化的時生了革命性的翻新。早在20世紀,媒介技術革命開始之后,加拿大媒介理論家麥克盧漢已經從電報這一早期電力媒介中預見了社會結構的變化潛力。“電力媒介廢棄了空間的向度,而不是拓展了空間的范圍。借助電力媒介,我們到處恢復面對面的人際關系,仿佛以最小的村落尺度恢復了這種關系。這是一種深刻的關系,它沒有職能的分配和權力的委派”[6]。這種媒介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使得契約合意乃至契約本身的表現形式由單一化向多元化邁進。追本溯源,契約形式的多元化歸結于勞動形式的去規范化。而勞動形式的去規范化本身也是技術革新的結果之一。技術革新導致社會關系由單一的科層化結構向多元化的平面結構轉變。市場經濟時代作為人的發展的一個歷史階段,人的自由意志得到空前伸張。但是人的自由性在市場經濟時期仍然是有歷史局限性的,這表現為從人身依賴關系轉化為人對物的依賴關系[7]。因此,理論上對于契約合意的塑造和追求已經不能夠應對信息時代時刻都在淘汰和新生的勞動關系市場。實踐中,對于契約合意的考察也正在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和難題,對于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考察往往無法有效的對接勞動契約關系與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因此,麥克尼爾教授在20世紀中期提出了契約團結的概念。契約團結是一種契約理念的再塑造。因為在古典契約理論之下的契約自由與意思自治原則不但賦予了交易市場的自由與開放,也直接導致了“弱肉強食”的市場叢林法則。現代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起來的。面對越來越紛繁復雜的勞動關系樣態以及關系糾紛,契約團結的力量在于將高度離散性的契約關系進行黏合。這種“黏合”的必要性源自于勞動關系自身在社會生產環節中的特殊地位。這并不同于我國早期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政策,而是基于契約團結與合作的目的將更多新生的、豐富多樣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立法的保護視野,在處理新型勞動糾紛時將合作與團結作為必要的考量因素。因為,媒介的多樣性使得人們在訂立契約時以及契約履行的整體過程中,意思表達的形式豐富多樣。麥克尼爾教授已經注意到契約的不完備性,他將這種不完備歸結于人們信息傳遞本身的不完備以及人們暗處和接收信息的“信息差異”,導致很多重要的契約條款并不需要在訂立契約期初就得以完備,這雖然方便了人們對于契約靈活性的需求,但是由此也產生了大量的勞動糾紛。因此麥克尼爾認為在這種現實情況下,不能置于這種信息誤差于不顧,而應當立基于“關系”這一要素,將契約團結作為契約的黏合劑,實現契約關系的維持與發展。法官在審判中除了對于證據多樣性的采納之外,必須將其中契約雙方各種形態的有效證據進行歸納分析,這就需要一個基本的判斷原則,就是契約團結與勞動公平。這種有機的契約團結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意義在于,它促使人們的行為動機由單純地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到建立長期的、相互性的契約合作基礎,這是一種重要的社會信用機制的雛形。它由社會利益催化,但是比單純的個體利益更加具有團結性。同時,這種團結與合作也為我國契約理論的構建提供了新的方向與視角。在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之下,自由與團結的關系在勞動法理論中的價值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意識理論和靈感理論分析論文
一、人體的自動控制系統
1、人體無意識控制時的全身配合能力。人們長期在意識的控制下生活,就以為控制和協調全身活動的只有意識。其實,意識不控制,人體也協調地進行活動。比如,一個訓練有素的乒乓球運動員,對對手的很多來球,就是靠一種叫做“反應”的現象進行回球的。這樣,他的主要精力就可以放在觀察對手的變化,對付對手的變化上了。這種“反應”是在平時訓練中形成的,不僅有對固定球路的反應,還有對已經出現的變化的反應。這樣。運動員的主要精力就只放在對付新變化上了。有時,對手變化了,自己反應的變化跟不上,就出現運動員自己控制不住的不適應狀態。由于“不適應”,運動員常常會輸給水平低于自己的對手。乒乓球運動員的反應,就是在意識不控制時的全身自動協調行為。乒乓球運動員的不適應狀態,是由于全身自動協調行為處于強勢,意識收不回控制權,不能在意識控制下及時調整行為造成的。
如何解釋意識不控制狀態下全身自動協調行為呢?顯然應該想到有一個意識以外的監視、控制、協調人體全身活動的機制在起作用。
2、自動控制系統──監視、控制、協調全身活動的動物性機制。有一位外國學者提出的一個觀點,給我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認為,人是由動物進化而來的,進化過程中,不可能把原來的能力全部除去,全部換上新的。他認為,人所特有的功能是進化時附加在動物具有的功能之上的。新的功能生成以后,原來的動物性功能還可以起作用。我們用他的觀點看待意核:生成意核前,動物就有一個主管全身活動相互配合的機制,意核是人特有的監視、控制功能,它是附加在動物原有的協調全身活動功能之上的。后者是一個意識以外的,動物性的監視、控制、協調全身活動的機制,我們叫它自動控制系統。意核生成之后,這個自動控制系統還會起作用。
觀察動物的行為就會發現:動物沒有意識,但是動物的大腦也具有協調全身活動的功能。比如,動物中行動最迅速的獵豹,它的快速捕捉獵物的行動必然需要一個協調全身活動的機制,這個協調全身活動的機制起著監視、控制并調整全身活動的作用。獵豹沒有意識,這個協調全身活動的機制顯然不是意識。我把它叫做腦神經自動控制全身活動系統,簡稱自動控制系統。
人是由動物進化而來的,兒童在生成意識以前也能夠監視、控制、協調全身的活動,表明他們的大腦有自動控制系統。發現狼孩時,狼孩也沒有意識,但是他們能夠靈活地捕捉獵物,表明他們的大腦也有自動控制系統。這些例子表明,人體內是有自動控制系統的,它是一個動物性協調全身活動的機制。意核生成后這個機制不會消失,意核通過控制這個機制(向這個機制發出指示)獲得對人體全身活動的監視、控制權。我們從意核的生成中知道,意核是大腦的“認識存儲區”發展出來的功能。因此,它不可能在人體中生長出一套獨立的監視、控制系統,通過控制自動控制系統獲得對全身的控制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服務貿易理論分析論文
一、關于服務貿易的概念
西方學者對服務貿易概念的探討是從“服務”本身的概念開始的。早在1977年,霍爾(T.P.Hill)提出了為理論界所公認的服務概念。霍爾指出:“服務是指人或隸屬于一定經濟單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經濟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變化。……服務的生產和消費同時進行,即消費者單位的變化和生產者單位的變化同時發生,這種變化是同一的。服務一旦生產出來必須由消費者獲得而不能儲存,這與其物理特性無關,而只是邏輯上的不可能……。”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J.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內普(R.Snape)(1985年)相繼擴展了霍爾的“服務”概念,他們把服務區分為兩類:一類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務,另一類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務。以此為基礎,巴格瓦蒂將服務貿易的方式分為4種:(1)消費者和生產者都不移動的服務貿易;(2)消費者移動到生產者所在國進行的服務貿易;(3)生產者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進行服務貿易;(4)消費者和生產者移動到第三國進行的服務貿易。桑普森和斯內普對服務貿易的分類同巴格瓦蒂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務消費者換成服務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與此相類似,1987年,格魯伯(H.G.Grubel)則直接把服務貿易定義為人或物的國際流動。
上述服務貿易的定義抓住了服務貿易的特征,即服務和貿易者的不可分,可以把服務貿易同傳統的貨物貿易清楚地區別開來。但是,關于服務貿易的定義,僅僅探討至此是不夠的,因為它存在明顯的缺陷,即無法把服務貿易同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區分開。為了克服這一缺陷,巴格瓦蒂等人把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區分為暫時流動和永久流動,認為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暫時流動為服務貿易,而生產要素的永久流動則不屬于服務貿易—資本在國際間的永久流動是國際直接投資,人力在國際間的永久流動則是國際移民。
中國的學者探討服務貿易是從90年代開始的。最早的代表者可能是汪堯田、周漢民教授。他們就服務貿易的概念曾經明確指出:“國際服務貿易在概念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是無形的,是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符合于嚴格服務定義的直接服務輸出與輸入活動。而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也包括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如衛星傳送與傳播、專利技術貿易等”。
服務貿易的概念不僅僅是學者們專門討論的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實踐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問題。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服務貿易的概念一直是各國爭論的焦點之一。在談判的初期,發展中國家堅持認為服務貿易僅僅指越境服務貿易,即不涉及消費者和生產者物理接近才能發生的服務貿易。發展中國家之所以持這種觀點,主要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尤其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服務貿易上處于劣勢地位,擔心如果服務貿易的范圍過寬會增加本國貿易自由化的負擔,給國內經濟和政治造成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的觀點把服務貿易的定義過窄,明顯不符合服務貿易的現實,因此遭到了發達國家的反對。發達國家出于擴大本國在服務貿易尤其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服務貿易上的絕對優勢的目的,強烈要求把涉及生產要素流動的服務貿易也包括在內,甚至把服務業的國際直接投資包括在服務貿易之內。雙方的觀點嚴重對立,長期相持不下。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經提出定義國際服務貿易的4個標準,即服務和支付的過境流動;目的的具體性;交易的不連續性;有限的服務時間。1988年的蒙特利爾會議接受了印度的意見,既肯定服務貿易包括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但同時又明確規定,只有生產要素的流動在“目
的明確、交易不連續和持續時間有限”的前提下,才能視為服務貿易。這就明確把國際直接投資和移民排除在服務貿易的范疇之外。最終,烏拉圭回合協議把服務貿易定義為:“(1)從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2)在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消費者提供服務;(3)一締約方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4)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顯然,這一定義是和巴格瓦蒂等學者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
公共選擇理論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這一擴展所依托的理論基礎及采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相比在分析框架上有顯著特征。公共選擇理論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而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主張通過“政治程序”來解決經濟問題。這種“選擇”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便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關鍵詞]公共選擇;分析框架;主流經濟;政治市場以經濟分析方法著稱的當代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認為,“經濟學的發展已經進入第三階段。在第一階段,人們認為經濟學僅限于研究生產資料的生產和消費結構;到了第二階段,經濟理論的范圍擴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現象,即研究貨幣交換關系;今天,經濟研究的領域已囊括人類的全部行為及與之有關的全部決定”。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正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而這一擴展所依托的理論基礎及采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貝克爾所強調的那樣,“經濟學之所以有別于其他社會科學而成為一門學科,關鍵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本文通過對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框架的解析,進一步說明公共選擇理論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跨越的邏輯推理過程。一、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分析框架公共選擇理論(publicchoicetheory)是介于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它以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政治市場上的主體(選民、利益集團、政黨官員和政治家)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丹斯·繆勒給公共選擇理論下的定義常常被西方學者引用:“公共選擇理論被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或者可以簡單地定義為把經濟應用于政治科學。公共選擇的方法仍然是經濟學的方法。”但其與主流經濟學在分析框架的差異主要表現在:第一,西方主流經濟學研究經濟市場上的供求行為及其相應的經濟決策,而把政治決策視作經濟決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市場上,個人受利己動機支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場上,個人的動機和目標是利他主義的,超越了個人利益。公共選擇理論試圖把人的行為重新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模式,用經濟學的方法和基本假設來統一分析人的行為的兩方面,從而拆除傳統的西方經濟學在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豎起的隔墻,創立使二者融為一體的新政治經濟學體系。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由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黨官員、政治家(供給者)。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效用的私人物品;但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上活動的是同一個人,沒有理由認為同一個人會根據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主流經濟學分析方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這種政治經濟截然對立的“善惡二元論”是不能成立的。第二,主流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都是以微觀的個體為起點,按照方法論的個人主義進行政治經濟分析的,但二者在理論上卻存在著分歧。公共選擇理論強調他們的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不同于主流經濟學的個人主義。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一致同意的計算:憲法民主的邏輯基礎》中寫道:“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不應當和作為組織社會活動規范的個人主義相混淆。前一種個人主義表示試圖把政治組織的所有問題簡化為個人面臨各種選擇以及他在這些選擇中所做的選擇。而指導他選擇的目標或標準在這種分析中不占任何位置。相反,作為一種組織規范的個人主義包含明確認可一定的價值標準。”主流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目標是客觀的,公共選擇理論的成本效益以及選擇都具有主觀性質。公共選擇學派強調,任何外部觀察者都不能確定社會的福利情況,只有個人才知道他們自己的效用,因此,必須給個人充分的選擇自由。而主流經濟學則認為,資源配置是否有效率,可以由客觀標準確定或可以從物質上進行計算,函數的最大值也是客觀確定的。第三,自1932年羅賓斯發表《論經濟科學的性質和意義》以后,經濟學是研究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或有競爭性目標中怎樣配置稀缺資源的科學,這成了經濟學教科書中的標準定義。根據這個定義,人們的選擇行為和選擇結果似乎與制度結構和憲法秩序無關。分析框架以資源稀缺性為基本前提。公共選擇理論試圖重新構造經濟學的理論大廈,他們對主流經濟學的挑戰就是從經濟學的定義開始的,認為經濟學不是一門選擇的科學或資源配置理論,而是一門交易的科學,把市場交易作為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分析的重要工具,分析框架以市場交易為基本條件,并在此基礎上得以展開。二、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形成的理論基礎公共選擇理論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理論之源的,因為財政理論是關于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的理論,涉及到公共產品的供給與消費。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體的活動,在政府的收支過程中,消費者面對的是國家或政府,而不像在經濟市場上,他面對的是企業。這些特點把財政學與經濟學中的其他分支區別開來。經濟學理論大都集中研究非政府的決策人(如消費者、生產者)的活動,財政學則把公共經濟引入解釋私人經濟活動的分析體系。為此必須研究稅收和支出選擇的政治決策機制,而政治決策則是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主題。19世紀末,瑞典經濟學家維克塞爾提出了政治自愿交易學說和一致性原則。他認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任何利益。人們正是基于自身利益,通過自愿的交易來形成所需要的政治過程的結構。在市場上,個人用一種物品交易另一種物品;在政治上,個人交易他們同意的公共需要的成本份額。由于政治行為人是在一定的規則內做出選擇的,所以規則是極其重要的。如果判斷規則是否重要,就需要確立某種標準來進行檢驗。用全體一致的原則來檢驗政府活動的
效率是最好的檢驗原則。在維克塞爾之后,另一位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提出了公共產品理論。林達爾在1919年發表的《公平的賦稅》一文中,根據維克塞爾的自愿交易學說,認為公共產品的生產同私人產品的生產一樣,都是社會成員各自交易的獲益的行動。人們通過公共產品的消費獲得滿足,人們繳納的稅款則是為公共產品的生產支付的成本價格。政府在一定時期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數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會成員進行相互交易的均衡點來決定的,并由此確立了公共產品市場與政治市場相均衡的理論基礎。19世紀在歐洲大陸流行的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政治學說,尤其是社會契約理論也構成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的思想來源之一。社會契約理論家們認為,人類曾經生活在一種沒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狀態中,并且由于這種自然狀態缺少一個公正的、強有力的裁判者而相互為敵。于是人們便通過相互訂立契約,把部分自然權力讓給社會,從而產生了國家和政府。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邊無際的,它受憲法的制約;統治者也必須遵守社會契約,否則選民有權推翻他。這種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學說構成公共選擇理論中的國家學說的基礎。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致力于分析市場的缺陷,強調政府干預的合理性,把糾正市場失靈的希望寄托于政府,把政府看成是一部超級機器,是集體利益的體現。公共選擇理論并不認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只有通過政治程序或在“一致同意”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公共利益目標。塔洛克發現,資本主義企業和行政部門的區別在于個人在其中的表現不一樣,而在規定他們追求個人目標時自治程度的行為準則和制度約束在私人企業中要比在政府部門中嚴格得多。由此產生了一個反常結果: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私人企業中的個人活動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機構中,人們卻有可能恣意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這些個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這不但為“政府失靈”提供了微觀分析基礎,而且成為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特征。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認為,市場機制并不象古典經濟學所說的那樣,是一架運轉良好、能夠自動調節的機器,市場的解決辦法并不總是最優的。政府(或集體)干預應該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這些缺陷是傳統的完全競爭模型的假設和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如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信息不完全以及規模經濟的存在和出現,完全競爭模型并沒有把這些情況納入它的分析框架。因此,他們提出國家應當更多地擔負起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使社會資源得到最優配置的責任。但公共選擇理論從“經濟人”的自利性,推出了由這些人組成的政府必然是失靈的結論。這對凱恩斯政府干預理論是一次重大的修正,并使經濟學分析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延伸,公共選擇的政治程序化有了邏輯基礎。公共選擇理論在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中,只強調了“經濟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對“經濟人”在政治市場上的政治利益及政治集團利益并未做出解釋。將個體置于政治市場中,應當存在一個“政治人”或“社會人”。這往往需要借助于政治經濟分析方法對政治人的政治利益進行描述,否則“投票”中的政治民主就失去了邏輯基礎,也不能很好地說明利益集團政治訴求的動因。三、對方法論個體主義的評價主流經濟學的所謂制度心理個體主義,是包括以下幾個命題的分析方法:一是只有個體才能有目標和利益,因此,任何制度分析除了個體之外不可能找到其他科學的解釋基礎;二是社會整體是個體行動的結果,所以社會整體必須歸結到個體行為上才能形成一致性的理論;三是個體行為的動力是由個體主觀效用最大化構成的,個體行為的性質是由認知結構決定的,因此,對制度等整體范疇的認識必須從個體心理出發。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體現在它們對社會秩序和個人行為的看法以及對政府和政治的見解上。在公共選擇理論家看來,個人只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組成單位,而政府只是個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復合體,個人通過制度復合體做出集體決策,來實現他們相互期望的集體目標,同時也通過制度復合體開展與私人活動相對立的集體活動。公共選擇理論把個人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把社會存在看作是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認為應當根據個人來解釋社會和政治,而不是根據社會來解釋個人。布坎南曾經把他的公共選擇理論看作是“政治過程的個人主義理論”。但是公共選擇理論對政治程序的解釋,只是一種邏輯推理,與主流經濟學一樣,在分析框架方面面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一般認為,方法論個人主義是門格爾提出的。1883年,門格爾出版了《關于社會科學尤其是經濟學方法的調查研究》,提出了關于人類行為的假設。他認為,經濟理論的最簡單因素是個人的評價,以此為出發點,可以形成實際生活中可觀察到的更為復雜的經濟關系。把方法個體主義加以系統闡述,并把它作為基本原理來加以推崇的人是與門格爾屬于同一奧地利學派的米塞斯。米塞斯指出,構成方法論個人主義原理的內容有三項:第一,任何行為都是由一些個人做出來的。一個集體有所作為,總是經由一個人或多個人做些有關集體的行動而表現出來的;一個行為的性質,決定于行為的個人和受該行為影響的各個個人對于這個行為所賦予的意義。第二,人是社會動物,但社會過程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個人行為的不斷變動就是社會過程的進展。第三,集體是無法被具體化的。由于個人的行為才賦予集體以具體的意義,米塞斯給“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下的定義是,一切行為都是人的行為;在個體成員的行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會有社會團體的存在和現實性。這個定義不但把個人和個人有目的性作為理論分析的出發點,主張對社會現象的分析應當是從個人到社會,而不是相反,而且承認社會機構和社會團體也具有某種意識或目的。盧瑟福認為,只有個體才有目的和權益,社會制度及其變遷只是個人行動的結果。在他看來,個體分析方法,對理解任何一種經濟制度或組織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這一方法對理解企業尤其是對理解市場制度或組織,更是不可替代的。因為市場行為以及企業中的契約行為,恰恰就是個人行為的一種直接結果。筆者認為,整體雖然是由個體組成,但它決非是個體簡單相加的產物。個體本身并非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特定的綜合和多樣性的統一。因
此,單純從個體出發來認識制度,一則無法清楚地把握個體本身的性質,而只能從抽象而又含糊的人類行為理論出發;二則無法判斷個體間各種直接和間接的相互作用的性質,而只能把個體的相互作用比擬成抽象的契約談判行動,從而無法把握各種個體間契約談判行動的外部影響,以便從個體相互作用中總結出社會作用方式的規律性。這些缺陷體現為:第一,無法把握人類行為中各種價值目標的形成過程,特別是意識形態的起源方式;第二,無法解釋歷史上許多集團行動產生的原因,以及一些非利他主義行為廣泛存在的現實;第三,無法真正解釋許多社會整體現象起源的過程,而只能給出某種邏輯性的理論假說。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個體主義錯誤地理解“自由選擇”的內涵,從而將各種行為限制、行為強制以及行為能力排除在分析之外。這表現在:第一,最大化分析框架直接排除了個體選擇的過程機制。選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目標不確定以及目標效用結果不確定的存在。如果用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化行為和不確定性條件下的貝葉斯選擇模型來代替人類行為,那么實質上就排除了行為選擇的可能性,而將社會演變為個體決定論的世界。第二,人的意愿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考慮其實現意愿的可能性以及實現能力等條件時,選擇必須以可實現的客觀能力為基礎。因此,在沒有給予任何主觀實現能力的條件下采取的某種違心的行動不是選擇,而是一種被強制行為。因此許多社會結果不能被視為是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應是相互作用的結果。如果強調人的相互作用,那么它必須分析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意識指導下的行為作用方式;二是由該行為通過各種機制產生的間接作用。如果要洞悉各種間接作用的性質,則必須考慮社會結構以及個體所在集團的性質。而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它僅僅分析了效用最大化動機引導下的直接行為作用方式,而忽視了后者。過分強調理性最大化行為方式,可能會將人類行為中非意識性、非目的性的行為排除在分析之外。因為最大化行為方式要求主體的效用偏好必須滿足一致性、傳遞性等條件。但事實上,許多偏好根本無法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如許多非財富化價值目標根本不能同財富目標相協同,具有非連續性、跳躍性、間斷性的特點;強行將一些社會價值目標和人類各種行為基礎都納入理性最大化行為模式中,必定抹殺這些范疇的內涵,忽視它們在制度變遷、制度績效中的作用。從包含了意識形態在內的個體行為模式來分析制度,容易導致反復,因為意識形態中的各種規范和價值準則本身就包含了制度的維度,本身也是社會相互作用過程中的產物。而從單純的抽象的個體出發,則又容易陷入“社會決定個人,個人決定社會”這類爭論之中。一般認為,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者在于他們強調以下三點:首先,社會的整體大于各個部分的總和;其次,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著它的各部分行使職能的行為;最后,個體行為將從宏觀的或社會的規則、旨意或力量而推斷出來,而這些都是獨特的適用于作為整體的社會系統的,從個體在整體中的地位(或職務)中推斷出來。從整體出發來理解社會形態與制度結構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人不可能僅僅是一個生物形態下的自然人,他還是一個社會中的具體人。既使我們進行最抽象的個體分析,也需要就這個人的生存環境作一個或一些前提假設。這些假設本身就不能不具有社會的、文化的或道德的含義。如果我們假定一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人,那么,這個假定比如在原始社會就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在那個歷史條件下并不存在單純的可分的個人利益。在管理學中的霍桑實驗是說明這一問題的典型案例之一。梅奧在霍桑實驗的第四階段的結果表明:如果人是為了追求個人最大利益化的人,那么工人將會按照計件工資尤其是累進的計件工資的要求,努力爭取完成大的生產定額。但這個適合于市場制度的假設,在企業組織內部卻并不成立。在班組中的工人寧可完成大部分工人所完成的生產定額,既不愿意超額,尤其不愿意過多地超額。為什么同樣的人在同一市場中,所做的行為選擇會如此不同呢?因為一個人處于不同的制度結構中,他的行為選擇就會有所不同。制度決定個體行為,而不是個體行為決定制度。繆勒認為,公共產品的特性構成了公共選擇存在的理由。從公共產品的個別特性中推論出整體的特性的方法,由于忽視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社會歷史意義,特別是尚未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納入分析框架之內,公共選擇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如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征決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其基本邏輯分析是: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決定了人們在消費這類產品時,往往都會有不付費的動機,而傾向于成為免費搭乘者。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只要有公共產品存在,“免費搭車者”就不可避免。這樣,私人企業如果提供公共產品,就無法收回成本。同時,由于公共產品的個人消費“量”是不確定的,價格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競爭市場上一般無法提供這類產品,因而需要公共經濟部門介入。對于公共產品的政府提供,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從不同的分析視角和運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給了出不同的理由:從社會學的觀點出發,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可能是構成政府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由于生產工具簡陋,文明程度太低,人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只能依靠國家集中全國的資源和人力來進行,而且在人類歷史上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所以,隨著歷史的延續和發展,組織和管理這一共同體活動,促成了政府的產生并構成政府活動的主要內容。魏特夫據此得出了“東方專制社會”主要起源于干旱半干旱地區的結論。馬克斯·韋伯在分析到這一問題時也指出:“在埃及、西亞和中國文化演進中灌溉是具有關鍵性的問題。治水問題解決了官僚階級的存在,依附階級強制性勞役以及從屬階級對帝王的官僚集團職能的依附”,闡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礎;馬克思談到政府這一職能時,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論述:“節約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這種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蘭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業家結成自愿的聯合,但在東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員遼闊,不能產生自愿的聯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干預,因此亞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
的職能。”魏特夫、馬克斯·韋伯及馬克思都從公共工程的組織的角度闡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也明確地區分了東西方社會在進行公共產品提供時的不同制度安排。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于人類(集體)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才導致了政府的產生或形成了這一制度安排。所以,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四、結論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的突出的區別是:主流經濟學把利益沖突和利益集團放在了經濟學之外,留給了政治學;公共選擇理論由于研究視角向政治領域的延伸,對利益集團及其利益關系進行了探討,但并沒有把利益沖突及矛盾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納入分析框架之中,而是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把經濟問題上升為通過“政治程序”解決。這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但問題到此并沒有結束,如何把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能置于一個合理的分析框架內,把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就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方法。研究社會經濟制度問題必須采取“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因為:第一,公共選擇理論“理性———最大化———選擇”和“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在納入制度因素時,必然會產生許多該分析框架不可解決的理論沖突,也不可能真正地把握制度的本質和市場交易的根源。第二,政治經濟學的本質是一種“社會經濟學”,它為分析各種社會經濟制度提供了一個內在邏輯相一致的理論分析方法。而公共選擇理論首先構建了行為理論(包括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在行為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理性選擇理論,在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交易理論,從而構建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大廈。具體表現為:一是在修正古典“經濟人”行為假設的基礎上,將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以及各種非財富最大化價值目標納入行為理論之中;二是將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模式進一步拓寬,運用于整個社會范疇,認為每個人都進行著選擇,即便是在一個政治市場上,也是每個人都在一定約束內“自由地”選擇。由于抽象地從人類個體出發,因此,公共選擇方法論只能將人類不同的個體視為無差別的、平等的原子體,從而只能將人類相互作用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歸結為機會主義式的沖突,而無法看到個體談判與個體談判相互的間接影響。因此,集團間的利益沖突就被排除在理論分析之外了。這決定了公共選擇經濟學無法將它的分析深入到社會生產系統中。公共選擇理論雖然對利益集團及利益關系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但并沒有揭示利益沖突的結果,也沒有認識到個體沖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觀結構的沖突決定的。因此,分析公共行為與公共利益必須采取“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馬克思主義對社會經濟的分析,采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利益———沖突———矛盾”分析框架。正如克萊因所指出的那樣,馬克思研究經濟問題的方法完全不同于凱恩斯和古典派的方法論。馬克思并未研究單獨的個人行為,而是直接研究各階級的行為,馬克思體系的宏觀單位不僅是生產者和消費者,而且也是工人和資本家。這兩個集團是相互排斥的,他們的利益的基本沖突成為經濟體系變化的推動力之一。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整體主義都堅持著一個片斷,堅持著觀察世界、觀察人類社會的一個視角,因此都是不正確的。個體分析方法與整體分析方法應當是互補的;只采用其中任何一種分析方法,都不可能獲得完整全面的認識。經濟學的研究中應當采取的是整體分析與個體分析相結合的規則。參考文獻:[1]劉元春。交易費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經濟學批判[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2]方福前。公共選擇理論———政治的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3]李建德。制度經濟演進大綱[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4][美]加里·S·貝克爾。人類行為的經濟學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5]錢穎一。理解現代經濟學[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2,(2)。[6]JosephE.Stiglitz.Economicsofthepublicsector,W.W.NortonandCompany.NewYork.London.
公共選擇理論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這一擴展所依托的理論基礎及采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相比在分析框架上有顯著特征。公共選擇理論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而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主張通過“政治程序”來解決經濟問題。這種“選擇”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便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
[關鍵詞]公共選擇;分析框架;主流經濟;政治市場
以經濟分析方法著稱的當代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認為,“經濟學的發展已經進入第三階段。在第一階段,人們認為經濟學僅限于研究生產資料的生產和消費結構;到了第二階段,經濟理論的范圍擴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現象,即研究貨幣交換關系;今天,經濟研究的領域已囊括人類的全部行為及與之有關的全部決定”。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正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而這一擴展所依托的理論基礎及采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貝克爾所強調的那樣,“經濟學之所以有別于其他社會科學而成為一門學科,關鍵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本文通過對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框架的解析,進一步說明公共選擇理論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跨越的邏輯推理過程。
一、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分析框架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choicetheory)是介于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它以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政治市場上的主體(選民、利益集團、政黨官員和政治家)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丹斯·繆勒給公共選擇理論下的定義常常被西方學者引用:“公共選擇理論被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或者可以簡單地定義為把經濟應用于政治科學。公共選擇的方法仍然是經濟學的方法。”但其與主流經濟學在分析框架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西方主流經濟學研究經濟市場上的供求行為及其相應的經濟決策,而把政治決策視作經濟決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市場上,個人受利己動機支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場上,個人的動機和目標是利他主義的,超越了個人利益。公共選擇理論試圖把人的行為重新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模式,用經濟學的方法和基本假設來統一分析人的行為的兩方面,從而拆除傳統的西方經濟學在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豎起的隔墻,創立使二者融為一體的新政治經濟學體系。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由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黨官員、政治家(供給者)。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效用的私人物品;但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上活動的是同一個人,沒有理由認為同一個人會根據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主流經濟學分析方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這種政治經濟截然對立的“善惡二元論”是不能成立的。
廣告傳播理論分析論文
一、20世紀以來西方廣告傳播理論研究的發展歷程
西方廣告傳播理論的系統研究可以上溯至19世紀末廣告理論的經典成果。美國在當時已經成為世界廣告業最發達的地區,廣告理論研究的最早成果也產生于美國。進入20世紀,伴隨著美國經濟的繁榮以及廣告業的發達,美國的廣告理論研究一直在全球處于領先地位。進入20世紀,人們對廣告的認識逐漸深化和豐富,廣告學逐漸形成一門獨立學科。在廣告學學科發展的過程中,廣告理論研究的內容、路徑愈益豐富,同時,營銷學和傳播學作為廣告學兩個最重要的支撐的廣告理論格局逐漸清晰。由此出現了廣告傳播理論與廣告學理論之別。明確這一點在理論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對“廣告傳播理論”可分兩層理解:一是指關于廣告傳播活動與過程的理論;二是指廣告的傳播學研究路徑。兩者共同構成廣告傳播理論的研究視野。前者限定了廣告傳播理論的研究對象與范圍,后者則明確了廣告傳播理論的學科屬性和研究方法。
依據上述理解,美國20世紀廣告傳播理論的研究,大致可以將其發展過程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時期是20世紀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從廣告傳播的角度看廣告,傳者中心論時期廣告傳播研究的典型特點是強調廣告是以傳播者為中心的產品信息的灌輸行為。這一時期,對廣告傳播效果的研究不僅豐富了廣告學本體理論,而且,對傳播學理論也多所貢獻,其中許多研究成果成為傳播學理論的奠基性成果。在廣告界內部所開展的理論探討雖表現出明顯的對營銷功能的強調,但也用不同的言說方式總結了廣告傳播的說服策略。以約翰肯尼迪、克勞德霍普金斯、阿爾伯特拉斯克爾為代表業內人士提出“原因追究法”,強調廣告必須以理服人,廣告的信息策略應強調產品的銷售理由和購買理由。西奧多麥克瑪納斯、雷蒙羅必凱等人則強調廣告應用間接的提示或委婉的暗示來達到廣告的說服目標,被稱為“情感氛圍派”。當然,這一時期的業內流行觀點并無真正的理論自覺,只是一種自發的理論層面的總結。除廣告效果研究之外,對廣告傳播過程的研究并沒有自覺地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更談不上采用傳播學的研究路徑。
第二階段是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這一時期,傳播學逐漸形成,為廣告傳播理論的研究提供了較堅實的理論支持。如卡爾霍夫蘭關于態度改變的研究成果、拉扎斯菲爾德的“意見領袖”概念均已成為廣告接受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告的傳播學研究已經走上自覺發展的軌道。
同時,這一時期的廣告實務界人才輩出,涌現出一批兼通實務與理論的廣告大師。他們針對廣告實務提出的理論觀點展現出獨特的魅力。這一時期關于廣告傳播過程的理論觀點的共同之處是對信息策略的重視,并涌現出四大創意理論,即羅塞里夫斯提出的“USP”(獨特的銷售主張)理論、大衛奧格威的品牌理論、比爾伯恩巴克的“新廣告”論、李奧貝納的“內在戲劇性”理論。(朱麗安西沃卡,1999)
德育模式理論分析論文
模式,易言之,即指某種事物的標準樣式或者使人可以照著操作的范式。學校德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德育理論指導下,在長期的德育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系統化和理論化的德育范型,或者說,即在一定的德育原理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比較穩固的德育程序及其實施方法的策略體系。
從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德育理論來分析長期以來,我國不少德育理論研究者習慣于用所謂的辯證思維而實質上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去研究德育過程,將整個德育過程肢解為各個部分進行孤立的靜止的研究,忽視對各個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的探討,沒有對德育過程作系統的有機的辯證的研究,綜觀一下已出版的各種教育學和德育原理著作,通常都是分別對德育過程的規律(或特點)、原則、內容、方法、途徑進行研究,割裂了德育過程的規律(或特點)、原則、內容、方法、途徑之間的有機聯系。①這樣做的后果,導致有關概念范疇定性不明,如知行統一、因材施教、長善救失、教育一致性和連貫性等,在有的論著中是作為德育過程的規律(或特點)來探討,居于原理層次;而在有的論著中,則作為德育過程中的原則或要求來研究,降到規范層次,造成把原理闡述成規范,或者把規范論證成原理的混亂,使得廣大德育實際工作者在德育理論面前分不出“必然”和“應然”,無所適從,給理論聯系實際帶來相當大的難度。由于概念范疇定性不明,導之邏輯推理上的矛盾混亂,難以自圓其說,為了解決這種矛盾混亂情況,許多德育理論研究者便用“什么與什么相結合”或“什么與什么相統一”之類的命題來回避矛盾,如“正面教育與紀律約束相結合”、“嚴格要求與尊重學生相結合”、“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多種途徑和方法相結合”、“教育影響的一致性與連貫性相統一”、“理論教育與實際鍛煉相統一”等等諸如此類的命題在有關論著中比比皆是。這種形式上貌似“辯證”而實質上“形而上學”的刻板機械的生硬捏合,既不利于德育研究中理論思維的發展,又不能為廣大德育工作者提供具體操作的范式。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討正是對這種研究傾向的一種沖擊和反正。因為德育模式既是某種德育理論的簡約化的表現形式,它要求通過簡明扼要的解釋或象征性符號來反映它所依據的德育理論的基本特征,又是對某些具體德育經驗的優癬加工和概括,它要求起著德育理論和德育實踐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所以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討可以幫助德育理論研究者從整體上去系統地綜合全面地去認識和分析德育過程中諸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及其多樣化的表現形態,有利于德育理論研究者從動態上去把握德育過程中特點和規律,并使之具體化與操作化,有助于德育理論研究者改變長期以來習慣的那刻板單一的甚至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有益于德育理論研究的思維空間的拓展。故研究和探討德育模式對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德育理論有著深遠的理論價值。
從廣大德育工作者對中小學生進行德育實踐來考察盡管經過廣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師共同努力,我國中小學在德育理論聯系實際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和進展,但是,德育理論與中小學德育實際之間仍存在著許多相互脫節的地方。尤其是當前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轉型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健全,人們的道德觀念正在發生日益深刻的變化,中小學德育正面臨一系列嚴峻的挑戰,德育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使廣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師深深地感受到德育工作的難度,特別是德育理論聯系德育實際的難度,感到有關德育理論缺乏可操作性,可望而不可及,理論和實踐之間缺乏某種聯系的橋梁或紐帶。雖然不少德育論著面面俱到地提出什么與什么相結合,什么與什么相統一之類命題,但對如何結合怎樣統一卻語焉不詳,給廣大德育工作者理論聯系實際帶來了許多困惑,“生活之樹常青,理論總是灰色的”。
相對穩定的德育理論與時時刻刻都在發展變化的中小學德育實際總是難以貼近,總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德育模式恰好能解決這個矛盾,能起到德育理論聯系德育實踐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因為德育模式是有關德育理論體系的具體化,是以簡明扼要的形式和易于操作的程序來反映有關德育理論的基本特征,使德育實際工作者能對抽象的德育理論有一個易于理解的具體框架,有利于德育實際工作者在德育實踐中把握和運用有關德育原理。故德育模式能使抽象的德育理論得以發揮其中介作用;同時,德育模式是直接來源于德育實踐,是經過長期的德育實踐而逐步定型的德育活動結構形式及配套的實施策略,是德育實踐經驗的系統概括和總結,比德育經驗層次高,應用范圍廣,給廣大中小學德育工作者提供了一套可以照著做的標準樣式,有益于提高中小學德育實效。德育模式對中小學德育工作者理論聯系實際來說,確實有著重要的實踐功能。
審計關系理論分析論文
[摘要]審計關系是包括審計委托人、審計人(審計受托人)、被審計人的三方關系,其中包括雙重關系,其一是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的管理或經營關系,其二是審計委托人與審計人的審計關系。應采取有效對策解決審計關系中存在的成本問題以及各有側重的個性化問題。
[關鍵詞]審計關系;受托責任;委托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會計審計界對“受托責任”可以說是耳熟能詳,對“委托”也并不陌生。理論界對其的研究多見于理論結構整體框架中對審計產生動因的分析,對多角度審計關系的研究相對較少,且多集中于獨立審計領域,而審計關系的研究對審計主體的行為選擇、審計目標、審計質量的研究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擬從權責對等的角度對審計關系中的受托責任與委托進行深入分析,并對審計關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文獻綜述
受托責任論:國內學者王光遠(2004)認為,一般受托責任關系涉及兩個當事人。一個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個是受托人(theaccountor)或人(agent)。委托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應承但所托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托責任。外部審計的發生與發展以組織外部的受托責任為基礎,而內部審計的發生與發展則以組織內部的受托責任為基礎。林鐘高等人(2002)認為,受托經濟責任是揭示獨立審計需求的本源。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因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并伴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蔡春(2001)認為,審計的本質目標即是確保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項俊波(2002)、尤家榮(2002)認為審計是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產生的。
詞典理論分析論文
一、詞典學的兼容性
1現代語言學的延伸與邊緣化
語言學兼跨文理學科,任何一門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都離不開語言這一工具。同時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又促進了語言學研究的廣度和深度,豐富了廣義語言學的學科分支,由此催生出眾多語言學邊緣學科。例如,語言學與文化人類學、民族學、民俗學結合產生了人類語言學,語言學與社會學結合產生了社會語言學,語言與文化關系研究結合產生了文化語言學,語言研究與人類大腦研究結合產生了神經語言學,數學思想和方法運用在語言現象上產生了統計語言學和代數語言學,等等。“現代語言學不僅吸引并采用了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而且對語言作跨學科的研究,從而導致眾多邊緣學科或交叉學科的建立,這已成為一個富有時代特色的趨勢。”
2詞典學和語言學
詞典學和語言學之間的淵源頗深。詞典學作為研究與處理詞匯信息的學科從一開始就被打上語言學分支的烙印。“語言學理論無疑是詞典學基本理論的核心。”詞典學對語言學的借鑒是毋庸置疑的,從語音學、語法學、語義學、詞匯學到語用學、語體學、詞源學,語言學理論研究的成果催生了詞典編纂界的累累碩果。但詞典學對語言學的借鑒與依賴并非來而不往,一味的拿來主義。詞典對語言的規范和描寫影響著語言發展的方向,詞典理論與編纂實踐的深入對語言學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詞典學、語言學和其他學科
財務職能理論分析論文
[摘要]企業財務隨著環境的變化,內容不斷擴充、體制日益完善、職能漸漸拓展。本文通過企業財務職能的歸納分析,對其今后的發展趨勢做了預測展望。
[關鍵詞]財務財務職能財務本質財務目標
一、企業財務及財務職能
財務,也即財務活動,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及其產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統稱。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資金是財務活動的基本細胞,企業資金從貨幣資金開始順次經過購買、生產、銷售三個階段,不斷循環往復,包括資金籌集、投放、耗費、收入及分配五個方面的經濟內容。同時在復雜而規律的運轉過程中也形成了企業與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的各種財務關系。財務職能是指企業財務在運行中所固有的功能。財務的職能源于企業資金運動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系,表現為籌資、用資、耗資、分配等過程中的管理職能,包括:預測、決策、計劃、控制、分析等。傳統的財務職能理論在引入產權思想后,以財務分層理論為基礎,從財務管理主體(所有者和經營者)角度來研究財務職能更具科學性。從該角度定義的財務職能更傾向于使所有者和經營者為實現企業目標而共同進行的財務管理所具有的職責和功能。把所有者的財務職能定義為決策、監督、調控,經營者的財務職能為組織、協調和控制。“二權分立”更好地使財務職能得以迅速實現,提高了效率。
二、財務職能及相關概念
1.財務本質及財務職能。財務本質是關于財務工作實踐具有根本規定性的范疇,是對財務對象、財務屬性、財務職能、財務特征的高度概括。財務研究的核心問題是企業的資金如何運動,如何處理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關系。財務本質和職能有機聯系在一起。財務本質決定財務職能,財務職能是財務本質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