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和實踐辯論范文
時間:2023-06-21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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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軟件編程;接口技術;實現;修正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7)07-0190-02
在計算機網絡項目研究進程中,網絡系統工程只有建構完整的軟件編程參數和運行環境,才能完成基本的網絡任務,而其整體性能取決于軟件結構的基本參數和版本。軟件編程項目的基本架構是網絡服務需求,而接口技術能在此基礎上保證信息和數據的安全,在接口建立相應的數據處理模型,確保相關數據運行維度的升級,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整體數據管理的穩定性。
1軟件編程和接口技術的相關內容
對于軟件編程工程師來說,軟件編程項目是一個動態化的過程。并且,研發人員要對軟件的使用情況進行有效預期,對其研制后的應用領域、服務屬性以及服務內容等信息進行集中處理,并且對軟件應用后的功能模塊也要進行集中的處理和設計,確保相應的體系結構符合標準化計算機應用要求后,才能開始進行編程。在技術實踐中,技術人員要結合不同條件,對軟件客戶的需求進行集中處理,從而更好的設計實現產品功能與服務,借助不同的運維體系和技術研究機制,對軟件功能和整體產品的綜合服務進行深度分析和處理,以保證相關內容貼合實際需求。同時,也會建構系統化的定義模式,從而更好地區分不同軟件的功能和權限屬性,而在軟件功能接口層級的設計上運行有效的調整模式。
例如,在軟件編程項目中,軟件不同模塊要進行分級和分屬性,確保不同模塊能獨立讀取相關信息和要素,需要甄別不同的數據傳輸結構和數據監督機制,保證相應數據處理維度能符合實際要求,只有提高相關模塊的應用價值,才能更好地完成數據運輸和傳送要求。另外,在件編程中,不同模塊的功能和層級屬性需要結合軟件控制階段,進行系統化升級。在對設計流程、設計基礎架構、設計接口數據結構等問題進行深度處理后,才能更好地發揮軟件編程的實際價值。
2軟件編程和接口技術的實現路徑
在對軟件編程系統的相關內容進行研究的過程中,要對網絡環境和軟件之間的關系進行集中處理,確保軟件運行維度和實際應用要求之間的貼合度,也要保證軟件實際應用結構符合標準。也就是說,在軟件進行編程操作的過程中,要對軟件的網絡運行環境以及目標等參數進行集中判定,確保相關設計和參數模擬結構符合標準。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的網絡運行環境會導致軟件原有功能屬性的改變,且實際技術指標和要求也會出現相應的轉移和改變,這就需要相關項目的維護人員結合軟件編程的具體需求,建構不同的途徑和方式維護設計內容,確保軟件中不同單元控制不同信息,規避由于一個模塊出現問題導致整體軟件編程結構癱瘓的問題出現。例如,針對軟件編程中出現的問題,該軟件模塊單元就會被檢測到異常,在發出故障信號后,能及時提醒用戶進行故障維修,且軟件結構中的編程指標也會接受重新設定和處理。
正是基于此,盡管設計過程會添加很多冗余的參數,使得軟件編程以及設計效率出現降低的情況,但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整個系統的控制效果,確??煽啃院涂茖W性,在軟件編程項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接口技術成為了整體軟件編程安全性升級的重要技術要求,故障信號正是依托接口技術的處理和編輯進行警報提醒,且冗余的軟件結構以及參數單元都能借助接口技術進行屏蔽和管理,接口技術會智能化的進行軟件參數篩選,確保保護系統和軟件本身的隱蔽信息都能得到有效處理和分布。在軟件編程以及接口技術應用過程中,指標設計是最基本的參數,也是整體技術操作模型中較為重要的環節。
3軟件編程和接口技術的功能修正
在實際軟件編程結構建立和運行過程中,相關技術人員能針對相應問題進行系統化的功能修正,確保相關運行維度和處理結構之間形成良好的管理機制。
在軟件編程和接口技術模塊安裝完畢后,技術人員要進行統一的產品運行測試,從而保證軟件應用過程符合相應標準。在具體的測試中,主要是對軟件功能、軟件內系統模塊以及不同隱患問題進行集中處理,從而建構有效的使用管理模型,針對軟件的漏洞和不足及時制定相應的軟件補丁。另外,軟件也要經過產品升級、產品革新等步驟,畢竟互聯網運行結構和運行環境在時時變化,軟件編程和接口技術也要實現有效的升級和優化,針對臨時性和動態化的問題及時處理,確保維護基礎切實有效。而針對軟件編程以及接口技術的性能更正問題,相關技術人員也要給予一定的重視,切實維護軟件各項服務以及功能的運維體系,利用統計數據進行集中處理,綜合分析軟件的操作性能以及價值空間,確保軟件結構能更好的發揮其實際功效。
在對軟件進行對比和評估操作的過程中,也要利用相應價值和運行維度對軟件的功能屬性進行集中處理,確保相應的功能分區能發揮其實際作用。其中,利用接口技術對硬件和軟件進行有效分析,也要對失效區域進行系統化劃分,保證相應問題模塊能得到有效處理。也就是說,接口技術能有效的對邏輯褥洞以及實踐問題進行集中處理和綜合管控,從而為軟件編程項目提供最好的維護。接口技術也能按照不同的問題以及相應運行維度,對軟件的問題區域進行處理,并且建立有效的擬定方式和管控策略。
在計算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軟件編程以及接口技術將實現更豐富更多元化的設計理念,在技術研究和科學重點分析上,也要對功能單元進行集中處理。比如,在接口處有效的設置芯片,或者是連接相應的智能設備,確保接口技術能有效對微機系統和控制系統進行維護,也能對干擾信號進行有效屏蔽,保證干預能力能發揮最大功效。
篇2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思考和建議
一、引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基礎和依據。其實質是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國民經濟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資源在部門間的時空分配(數量、質量、區位),體現在土地利用結構上的合理和科學布局。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龍頭”。
20世紀80年代以來,針對經濟加快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建設用地規模擴張過快、耕地大量減少等情況,我國先后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很大程度上發揮了規劃在科學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中的宏觀調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規劃預測的不確定性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第二輪規劃是在90年代初經濟過熱,中央采取從緊政策,加強宏觀調控,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背景下編制的,規劃實施后,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宏觀政策的調整,使得這輪規劃在許多方面顯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制定和國內、國際土地利用規劃新理念的傳播,我國的土地利用管理思路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上一輪規劃越來越難以適應土地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迫切需要進行新的修訂。目前,如何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課題。要在總結上一輪規劃實施的基礎上,改進規劃方法,提高規劃水平,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二、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編制與實施的思考
通過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成效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新一輪的規劃編制,應重點研究解決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規劃的多元化目標定位問題
社會決策中的目標通常不會只有一個,不同經濟層次的組織有不同的目標,不同水準的個人也有不同的目標,同一組織或同一個人也不會只有一個目標,這就是多目標決策。多目標決策有兩個特性:一是目標之間的不可公度性。人們所追求的目標之間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對于經濟效益,可以用貨幣來衡量標準,而社會和諧、生態環境問題中,是無法用貨幣指標作為衡量的。二是目標之間的矛盾性。當改進了某一個目標值,就很可能使另一目標變壞,滿足了一個目標卻損害了另一個目標,經濟的增長并不一定意味著人們愉悅程度得到增加、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很顯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多目標決策問題,在新一輪土地編制中,如何確定規劃的多元化目標問題,如何對目標進行篩選、排序、優化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規劃的彈性與剛性關系問題
彈性,是指當經濟變量之間存在函數關系時,一變量對另一變量變化反應的靈敏程度。運用到規劃中,是指規劃思路及指標體系對隨機性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適應程度。從理論上講,規劃和市場之間存在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一方面規劃對市場起著誘導、調控、規范和拉動作用,另一方面市場對規劃起著主導的、決定性的作用;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言,首先是規劃在編制時接受市場變動的信號,即信號刺激,如地區建設用地供給不足、需求市場發生變動,導致用地結構布局變化或需求導致區域大量土地閑置等;繼而規劃通過各種機制對此做出相應調整,如增加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用地結構和布局等;隨后規劃將這一信息反饋到市場,對市場進行調整和引導,市場在規劃的作用下不斷調節并將新的信息反饋給規劃,從而實現動態式雙向作用機制。在西方國家,彈性被廣泛運用到各個規劃領域。如波蘭、法國、西德等西方國家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開始探討彈性發展規劃方法論,同時做出若干不同方案,供決策部門評價選擇。實踐證明,彈性規劃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區域經濟的發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較強的適應性和指導性。關鍵在于如何處理彈性與剛性的關系,彈性太大會給地方政府留有尋租的機會,地方高興,國家遭殃;剛性太大會使規劃呆板,國家好管理,地方沒自。
(三)規劃的開放性問題
從系統論角度看,土地的本質是由土地生態系統和土地經濟系統在時空耦合而成的復合系統,土地生態經濟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只有開放,才可能保持系統的有序性。土地規劃就是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對土地生態經濟系統不斷地輸入和輸出物質、能量、信息和資金,使之向決策者預期的方向發展變化,以實現土地生態和經濟的雙贏。系統的開放程度決定于影響系統開放的激勵機制。所謂激勵,就是經濟活動的當事人達到的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他具有從事某種經濟活動的內在推動力。一般而言,激勵功能的強弱,主要與經濟活動當事人的努力和報酬的接近程度相關,要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開放性就是要營造這種開放性的激勵機制。
(四)規劃理念與規劃技術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后,基于可持續發展的土地可持續利用研究日益成為熱點,它尋求實現土地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徑,認為土地利用規劃應遵循公平、選擇、共同、需求等一系列原則,應以不損害、不掠奪后代的發展需求作為前提,滿足當代的發展需求,以體現高效和諧、循環再生、協調有序、運行平穩的良性狀態。近10年來,新土地規劃與區域規劃理論在區域發展問題的過程中進一步把視角從“物”轉向了“人”,轉向了人對土地資源需求的滿足和社會發展,主要借助人文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強調經濟的社會和文化特點,并引用相關人文社會學科的理論、來分析其對經濟空間問題的影響。如勞動地域分工中借用生產關系理論, 新產業空間中借助經濟學中的柔性生產概念,網絡研究中借助社會學家的社會根植性概念等。在方法和技術應用上,近年來發展很快,隨著最優化技術的出現與應用,各種線性和非線性規劃及多目標規劃的方法開始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研究過程中,已較為廣泛地運用遙感(RS)、全球定位系統(GPS)與地理信息系統(GIS)等新技術進行土地利用適宜性評價、現狀變更調查、動態監測、規劃動態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方面,并探索“3S”一體化技術和WebGIS在土地利用規劃中的運用。
(五)規劃實施與追蹤管理問題
規劃作為一種中長期計劃和一種行動綱領,其編制工作的完成,僅僅是規劃成功邁出的第一步。是否能夠實施,則是規劃成功的關鍵,它直接影響著規劃的生命力和應用前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與實施過程是一對有機聯系不可分割的孿生體,規劃編制過程僅僅是一種研究、一種分析、一種建議和一種規定,只有將這種規定和建議同規劃實施追蹤過程對接起來,才能構成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劃全過程,這種全過程規劃就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追蹤一體化的過程。這種一體化過程包括三個方面:1.規劃“政策”化。規劃在未進入實施前,不管實施可行性看起來有多強,都只能是停留在文字(圖件)化階段。規劃的政策化過程就是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中的各種規劃目標、各類實施措施等變成政府的政策加以實施。2.謀劃與決斷的相互監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用地的咨詢服務系統,主要通過探討各種土地利用問題,對土地利用系統進行綜合分析,向政府針對具體土地利用問題提出多個理念,多個規劃方案。也就是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擔任“謀士”的角色,最后的決斷權在政府決策者。只有真實反映某一時期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規劃才是好的規劃,才能在實施過程中,不斷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3.動態化的追蹤管理。規劃作為對未來多種可能性的描述,在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經常在實施過程中加以調整,也就是對規劃實行動態式追蹤管理,對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土地規劃執行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
三、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的具體建議
(一)堅持為以保護耕地為主線的規劃目標不動搖,重點兼顧土地空間布局,土地生態環境規劃目標
實踐證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堅持以保護耕地為主線的功能定位,是符合我國人多地少、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不足的基本國情的。國土資源部就第三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也提出了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是修編的首要原則。
土地的空間布局首先就要考慮農用地布局尤其是耕地布局,主要是基本農田布局問題。基本農田布局就要根據我國未來人口高峰期,綜合考慮城鎮發展體系和城鎮用地規模,科學地確定。參照英國的作法,在大城市周圍修建綠化帶,作為隔離地帶,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外延,對保護城市郊區耕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這樣確定的基本農田不會輕易被占,不會造成對基本農田投入的浪費。除劃定的基本農田外,其他一般農田改設為農業調整區,把合理布局,突出區域特色,大力發展區域化、專業化、集約化較高的農產品生產基地作為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進行集中布局。只要是不破壞耕層,在指標上不限制,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業調整區進行安排,視為符合規劃。其次要考慮建設用地的布局。建設用地布局主要是城鎮體系布局,在規劃中,從統籌區域、統籌城鄉的空間均衡理念出發,使人口、經濟、城鎮的分布與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相協調。要考慮哪些地方適合擴大城市規模,適合進一步聚集人口,哪些地方不適合進行大規模開發和建設,而是需要進行保護和恢復,甚至疏散人口,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加強發展規劃的空間引導和約束功能來予以解決。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考慮由于規劃實施而產生外部性作用。一般而言,正的外部性應當得到補償,負的外部性應當賠償,不能以犧牲環境、犧牲子孫后代的利益為代價來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
(二)改革僵化的指標體系,構建剛、彈性互補的規劃指標
要改革目前僵化的指標體系,根據新形勢的需要,應把指標分成強制性指標、指導性指標和機動性指標。強制性指標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占用耕地面積、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等指標。這部分指標需要無條件地實施,如規劃應明確規定在空間上需要進行嚴格保護和管制、嚴格禁止開發建設的區域和地段。指導性指標主要包括農業結構調整指標(設施農業、畜禽飼養和養殖水面等農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生態退耕)、土地資源生態保護、林木覆蓋率等指標。這些指標主要是為農業結構調整、生態保護需要,具體實施是由相關部門實施。機動性指標主要針對一些定位隨機性較大的、零星或突發性建設項目而設置,因其建設用地數量及位置難以準確預測,用機動指標進行調節。在規劃的建設用地指標中,增設適當比例的機動指標,以保證一些特殊用地的需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這部分指標可以是規劃期規劃建設用地增量的10%~20%,由各級人民政府機動調整,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但這些指標不能隨意突破,這些指標都要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和用地審批部門同意與備案。
(三)建立規劃修編的公眾參與制度,提高規劃的開放程度
公眾參與規劃編制是規劃編制人性化的要求,有利于增強規劃本身的綜合性,為規劃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公眾參與的方式應根據規劃編制不同階段的特點,采取行之有效的參與方式,注重實效。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規,規定土地利用規劃中公眾參與的組織設置、參與形式及參與步驟,確保公眾參與的合法性,保證公眾參與層面廣、參與活動貫穿規劃編制全過程。市級規劃采取了吸收各相關部門及其專家參與專題研究、方案論證的方式,專題研究吸納了土地管理部門、學術研究機構的觀點,規劃方案綜合了部門發展意見,活躍了學術探討氛圍,探索出順應城市經濟發展、又不違背國家土地政策的規劃方案和實施保障措施??h級規劃將采取部門提出行業規劃、縣主要領導參與規劃方案審查等公眾參與方式。鄉級規劃的公眾參與主要表現為鄉鎮提出地方建設發展設想,對實施涉及到農民切身利益的項目(如居民點調整、土地開發整理、生態退耕等)的安排廣泛征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等。
(四)堅持“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同時做好土地資源的供需預測工作
堅持“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就是要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改變過去單純追求經濟增長、忽視資源保護的規劃理念,把土地生態環境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納入規劃目標體系。要轉變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變粗放、掠奪性的消耗模式為集約和永續利用模式,以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
堅持“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要吸收國際國內先進的規劃理念,如全球化理念、社會化理念、外部性、資源稟賦、理性發展理念等。這里著重介紹一下理性發展理念。理性發展理念在20世紀90年代初由美國的建筑師創立,在學院派的理論學說基礎上,形成理性發展政策。理性發展理念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是可持續發展在現實條件下的具體實踐。理性發展作為一種與市場機制相對應的政府宏觀調控職能,主要是通過法律、財政、金融、稅收等手段對土地開發和利用的過程與模式進行管理,以控制城市蔓延,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城市的理性發展。筆者認為,對于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適當控制城市發展的規模是必要的,理性發展理念值得借鑒。
針對上輪土地規劃土地供需預測,特別是建設用地偏差較大的情況,筆者認為,在研究方法論的同時,主要做好土地供需預測的調查工作與基礎數據的收集工作,做到定性與定量、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這是因為基于數理統計的方法論并不完全能夠反應現實情況,除了基礎數據的準確之外,還要通過實地調查來檢驗,這往往是以往規劃容易忽視的環節。
(五)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監控體系
“三分規劃,七分管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過程中,編制是基礎,審批是保證,實施是最終目的。首先,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抓緊制定《土地規劃法》《土地用途管制法》等項法律法規,在這些法律法規中應著重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一切土地利用都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內進行。其次,要建立起由政府、公眾和規劃師三位一體的群體決策支持系統,其組成結構可以是各占1/3。決策支持系統對規劃的實施起決定作用,既對政府的尋租行為起到約束和制約作用,也可以對個人和單位的土地利用行為和方式進行監督。第三,要建立完整的規劃編制評估體制。通過建立“規劃編制――實施――評估――調整”,修訂一套完整的規劃體制,解決“重編制、輕實施、缺評估、泛調整”的問題,建立規劃的監督檢查、動態監測和反饋修改機制。第四,建立規劃的動態化追蹤管理機制。充分應用各種技術手段,對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土地規劃執行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問題,反饋問題,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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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內容提要: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其規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并無不妥。據此,相應發生擬制的債的免除效果,即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只要次債務人未實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或者履行清償義務不足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并不消滅,債務人應當承擔債權讓與的保證清償責任。對由此產生的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應設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且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的規則。相關司法解釋中僅有“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還不夠完備,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其效力歸屬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代位權被認定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范圍內,相應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對此司法解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性質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會影響合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效力歸屬的一些基本規則,實有探討的必要。否則,現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還是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一、《合同法解釋(一)》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性質
(一)對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不同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規定雖然明確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其并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如此,就無法確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歸屬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功能,還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并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全體債權人的共同的保全,則其宗旨在于“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1]其內涵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而非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債的保全性的代位權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3]最早在法國民法中確立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種性質設計的。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直接歸屬于債權人。[4]有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是直接地歸屬于債權人,這樣“將無異于使債權人的代位權轉化為債務人債權的法定轉移,結果債權人并非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這顯然有悖于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含義”。[5]由此,甚至可以推導出債權人具有直接(優先)受償的權利。[6]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的代位權經判決或調解成立后,在債權清償程序上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承擔交付所受領的次債務人清償債權標的的債務,從而債權人可將該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的債務抵銷,由此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其效力在本質上與合同債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僅僅在代位債權的實現方式上有所區別。在合同債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債權所取得的債權清償財產,須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全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人一般是從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中實現自己的債權。除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怠于受領的,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7]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債權如果得以成立,應當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債權人債權及債務人債權均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等適當場合,為省去債權清償給付與受領的環節與程序,代位債權人于受領后借助于債務抵銷制度,將自己對債務人負有的交付所受領的金錢等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擔的金錢等債務抵銷,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清償。
(二)司法解釋將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定性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合理性及其實施規則的不足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睆奈牧x解釋出發,該條規定所確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與合同債的保全有明顯差異。第一,在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屬的形式方面,其明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不必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該條規定并未明確代位權經審理認定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性質是次債務人應當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履行債務清償的形式上可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三,其將代位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成立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這就從性質上將人民法院的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決或調解而法定化地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如果按照合同之債的保全規則,債權人代位主張債權經法院審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直接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8]第四,該條規定僅指明“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至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是否要求以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為條件,并不明確。對此,較為合理的解釋是,因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其實際結果是,債務人以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替代債務履行,消滅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次債務人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了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次債務人轉而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次債務人無須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而消滅。所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并經審理予以認定的,擬制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效果,同時,債權人拋棄該債權,免除債務人的相應債務。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與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功能有本質不同,有學者認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質是在金錢債務場合,借助于抵銷制度,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了簡易的債權回收手段的功能”。[9]筆者認為,前者與后者雖然在外觀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即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均產生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結果,但是前者是在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債權已經轉移,所以在法律關系性質上是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后者是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其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是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只是借助于抵銷制度間接地歸屬于債權人。
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在債務清償的實際效果上,債權人通過債權的受讓而取得債務人對其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得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因次債務人的清償得以實現。所以,我國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既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途徑,同時也豐富了債務清償的方法和途徑,使債權人通過代位債權的行使實際上獲得了類似于意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償債務的效果。“原則上,債務應由債務人清償,但考慮到債的目的以及要滿足債權人的權益,債的給付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償債務”,[10]在債的履行和清償制度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清償,其效果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清償是一樣的。
二、行使代位債權而未獲次債務人實際清償或清償不足情形的調整規則
(一)代位債權范圍內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內涵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判決或調解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了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此當不存疑義,問題是該規定對此債權轉移內涵的界定并不明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既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的那一部分,同時還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中由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因此代位債權一經審理認定,相應判決或調解的生效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務人既然將自己享有的債權讓與債權人,那么作為對價,債務人理當要求債權人免除其相應的債務。同時,因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也消滅。這樣,代位債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生效,在判決認定的代位債權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已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要小于或者等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只要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其均可以發生相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實際效果。
由此可見,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情形下,在相應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的債務清償部分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自無疑問;同時也不會發生次債務人對法院認定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實際清償不足,以及對該清償不足的代位債權又如何處理等問題。
(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責任
首先,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債務清償責任無豁免理由。
雖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但是,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認的債權不一定必然得以實現,次債務人并不一定現實具備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和能力,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出現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不足的事實。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權人就缺乏再要求債務人對此未能清償或者清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或連帶責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這樣,“在債權人進行的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盵11]如此設計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與合同法上債權人代位權保護債權人實際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為此,經法院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法定化的債權轉移,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可因擬制債的免除而消滅,但是,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債務人不得豁免債務清償責任。
其次,債務人應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讓與債權的清償擔保責任。
在肯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是債權債務法定轉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債權人代位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數額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予以消滅;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為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實際利益,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部分仍然負有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已經消滅,所以,在法律關系上,債務人并不是對該次債務人沒有實際清償的債權直接負有債務,而是由債務人對此負轉移債權清償擔保責任。
具體而言,為達到由債務人實際清償的目的,應當設定的規則是: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轉移其對次債務人之債權時,對次債務人清償不能或不足的部分應當承擔保證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附帶有條件的,該條件就是債務人應當對次債務人未能實際清償代位債權人的債權的部分承擔清償擔保責任。這種擔保責任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債權行為所附帶的保障債權人對該受讓債權能全部獲得實際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因為受讓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實際免除了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設定債務人的這一清償擔保責任對債務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這樣,在次債務人沒有或未能全部實際向債權人清償代位債權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承擔繼續清償的擔保責任,既無需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又實現了對債權人實際利益的保護和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效益。
最后,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合法理。
有觀點認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確認此債務人就債款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權數額應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盵12]該觀點就此種代位權訴訟中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對認定的代位債權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并未明示,即該連帶清償責任究竟是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保證債的清償責任還是債務人、次債務人作為多數債務人連帶對代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的連帶之債呢?
如果是前者,這種連帶保證責任來自于約定還是法定必須要明確,否則,不但該連帶保證責任的發生依據會有隨意性,而且關于該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期間等也易產生糾紛。
如果是后者,則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其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即使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可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并不消滅。因為如果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由于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法定擬制免除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則債務人又如何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呢?由此可見,那種認為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代位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的轉移,“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又認為“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在取得次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的權利的同時,債務人對其原本所負有的清償責任并不喪失”的觀點顯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將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相應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替代債務履行,并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的前提下,斷然不存在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的條件。這是因為如果此處要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連帶之債的基本規則,“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于債務人中的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14]那么,代位債權人既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也有權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如此,《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中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就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了。推斷《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本意,債權人的代位權經法院認定成立后,不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并由其免除相應債務以使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且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是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經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與后果,如果此時仍然保留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純屬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關系復雜化。
三、關于代位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事實效果的調整規則
(一)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具有比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采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并且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采取的是訴訟模式,代位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后,其自然有權就已受讓部分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清償。在此情況下 ,代位債權人獲得次債務人的債權清償在法律上已經與債務人沒有關系了,如果債務人同時還向其他人負有到期債務,代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償的問題了。這樣所產生的結果乃是,通過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安排和實施,作為債務人共同債權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獲得了優先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效果。這種事實上的優先效果來源于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以及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歸屬的性質。這樣設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確像有關學者擔心的那樣會產生代位債權人優先債權。本來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與代位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受償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況下,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卻成了居后的債權人。這一結果違背了債權人平等的原則。對此,需要對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實現債權平等宗旨。
(二)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的調整規則
不可否認,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事實上有優先受償債權,這的確是由于界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而產生的。對此,較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在鼓勵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減少“三角債”、提高債權清償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基礎上,合同法司法解釋應當為債權人代位權經訴訟被認定成立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后果設定一定的規范規則以維護債權人平等原則。其具體規則可以是:在維持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免除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之規則的同時,如果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債權轉讓(代位債權)。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須通過法院審理才能實現。即使將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設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事實上通過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請求清償及直接履行而實現,然而這種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只是事實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如果對債務人同時也行使代位權并符合法定條件的話,該其他債權人也能獲得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另一方面在代位債權人缺乏約定的債權擔保權以及經濟政策上需予優先照顧事由的情況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優先受償權,也不會享有較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正因為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是事實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證這種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債權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權而獲得對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優先受償權利。與此同時,雖然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以相應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這與債務人任意履行相當;但是,債務人“任意履行規則也有其適用的前提,即債務人責任財產足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倘若不夠清償,仍然允許債務人任意履行,則可能發生有的債權人獲得完全的清償,而其他的債權人不能獲得完全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至為不公”。[15]也就是說,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破壞了(一般)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該事實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效果與在法律上設置方便債權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主張自己債權以充實自己的責任財產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對代位債權人制度帶來的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
四、關于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的后果的調整規則
雖然《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但是該司法解釋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該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并未明確規定。
(一)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所確定的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規則中,債權轉移的生效是以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并生效為標志的,所以,如果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后,次債務人作為被告,直接向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經法院審理認定次債務人的此類抗辯主張成立的,則會部分或全部地影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可強制執行債權的范圍和數量,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消滅的抗辯權、債權抵銷的抗辯權、債權已罹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等等。這種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認定成立的范圍和數額內,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相應地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債權人的代位權自然難以成立。這樣,《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的后果也自然不會發生。由此可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其相應的范圍內就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
(二)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的歸屬
按照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是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在債權人行使代位債權的過程中,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主張的因其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而產生的抗辯權的后果自然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因為債權人受讓取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除了形式外,與一般債權讓與并無本質不同。這種債權轉移發生了債的主體的變更,并未改變債的內容,“債的同一性并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隨同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盵16]所以,為保證次債務人不因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自然可以向代位債權人主張。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也就沒有必要再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制定規則,只要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則即可。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方式是法院訴訟,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是訴訟當事人,在此合同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代位債權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所以,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當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就不成立。既然債權人的代位債權不成立,自然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進一步而言,既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成立不會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結果,次債務人就缺乏向債權人抗辯的基礎,也就沒有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必要。如此一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要件不具備,代位權就不成立,也無債權債務的轉移,就無次債務人抗辯的基礎和前提,那么,為什么《合同法解釋(一)》還規定在代位權被認定成立前次債務人可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呢?難道是司法解釋的制定者顧此失彼嗎?其實,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基礎和理由并不是債權人受讓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使債權原有的瑕疵隨同移轉于受讓人,次債務人可以對抗債務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債權人;而是因為此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沒有理由將第三人(如次債務人—筆者注)置于與債務人自己行使其權利相比更為不利的地位?!盵17]次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抗辯的實質還是對債務人的抗辯,如果抗辯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質上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抗辯權成立的后果與一般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抗辯權成立的后果在內容、主體和對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遺憾的是,《合同法解釋(一)》并未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以后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后果及其歸屬,從而使得在不能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情況下,在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成立的后果的歸屬與分配方面缺乏規則。
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除了有必要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外,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相關規則
(一)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構成條件與客體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清償。這既是對合同代位債權制度帶來的這種(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對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權的必要的實質性的保障,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只要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代位債權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相應予以消滅,并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的,已造成或者將來必然會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償債務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享有此權利。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項撤銷權的客體是(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與其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為之中,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這一撤銷權不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銷權,類似于我國合同法上的債權人(針對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當然,其本質還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18]也是“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回復至行為前的狀態”[19]的民事實體權利。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依此權利可以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清償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又將該已清償的財產原物返還或者作價回復給次債務人。
(二)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方式與限制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應當采取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方式。因為雖然德國民法等規定,撤銷權的行使采取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從理論上講,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與意思自治原則之間的關系,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結果”,[21]但是考慮到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的客體是其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的發生原因—債權的轉移是通過法定的訴訟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范均要求通過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的方式行使對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如果該撤銷權的行使不采取訴訟方式則既難以保證此撤銷權產生有效結果,也不符合法律行為的體系效果。
由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直接針對的是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因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相對方當事人應當是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在該撤銷權訴訟或者仲裁中,以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在效果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和債權受償行為并不影響代位債權成立的訴訟認定結果,如果經訴訟認定代位債權成立,次債務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而是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在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同時,(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向其債權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則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就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平等受償利益,因該撤銷權要件缺乏,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不享有這一撤銷權。
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者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由于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已認定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因此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那樣有利于查清事實,解決糾紛;如果債務人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當擔保的,因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再享有該撤銷權,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應當以撤訴形式或者訴訟調解、和解形式結束。如果作為原告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訴,也不愿意庭內調解、和解的,法院應當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享有這一撤銷權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期限,因該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共同利益,所以準用我國《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即可。
注釋: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第2版),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頁。
[2]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頁。
[3]同上注,第115頁。
[4]參見王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與適用》,載李國光主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第48頁。轉引自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5]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6頁。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8]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頁。
[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116頁;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劉挺、王文信:《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的數額應負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4]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頁。
[15]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91頁。
[16]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7頁。
[1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4頁。
[18]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頁。
[1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8頁。
篇4
【關鍵詞】英語 教學反思 教學行為
一、教學反思的主要特征
以追求教學實踐合理性為目的。教學反思可以發現新問題,進一步激發教師的責任心,教學反思并不是一般地回想教學情況,而是在教學中不斷發現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調整教學方案,使教學方案更合理。教學反思追求更多更好的方法,提高課堂實效性。教學反思對教學理論和實踐持有一種健康的懷疑,并及時地把思想變為行動。一個教師如果能不斷進行教學反思,經常能研究總結,那么他的教學水平將不斷提升。
教學反思具有探索性。任何教師都有理論上的迷茫,實踐中的困惑。反思作為一種教學手段在探索中奮進。存在問題就整改,發現問題則深思,反思的真諦就在于教師要敢于懷疑自己,敢于善于突破、超越自我,不斷地向高層次邁進。教學實踐的過程,既是教師探索的過程,也是教師反思的過程。
教學反思貫穿于整個教學活動。它既有對教學內容的反思,如:在第一個班教學關于環境保護的書面表達時,筆者感覺自己教得挺賣力,而學生卻情緒低落,幾乎沒有互動的可能。課后,筆者靜下心來,認真反思――如何使枯燥的文章讓學生通俗易懂,樂于參與和拓展呢?而后,筆者大膽地對教材作了如下處理:首先由小組討論在我們生活中What things harm our world?每組羅列十件事并一起分享討論結果。然后將全班分為兩組展開辯論:第一組辯論:What must we do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第二組辯論:What mustn’t we do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然后根據本地區的環境討論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然后寫成書信給有關環保部門。經過第二堂課的實踐,反思讓筆者的課堂“活”了。通過討論和辯論,學生不但鍛煉了表達能力和口語能力,而且增強了環保意識,加強了學生主人翁意識。教學內容的反思令課堂再現了生機,以人為本的理念得到了很好地體現。
二、教學反思的一般內容
教學反思,是指教師把自己的課堂教學實踐,作為認識對象而進行全面深久的思考和總結,從而進入更優化的教學狀態。如果說備課,上課等基本教學實踐是元研究的話,那么教學反思就是次研究。對教學過程后的反復研究是提高教學效益的重要途徑,又是教師積累教學經驗的有效方法。不斷進行教學反思,可以獲得寶貴的經驗、教訓。及時發現新問題,不斷提升教學實踐的合理性,是成為專家型教師一種有效的方式和途徑。筆者綜合幾年課堂教學實踐反思的經驗,將教學反思的內容界定為二種:反思教學理念與反思教學方法。
反思教學方法。教師在一定的教學理論和學科專業知識基礎上,還要對相應的課堂教學方法來進行反思。如選擇了哪些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教學過程是否合理,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如何營造寬松、民主、平等、和諧的課堂氣氛,同時做到“治而不亂,秩序井然”就成為我們教師值得反思的一個問題。因此,反思自己的教學方法是否能夠體現自己的教學理念,是否能夠落實教學目標是我們教師應該認真反思的又一重要內容。
三、教學反思的實踐
做好教學后記與反思隨筆。教師除了完成教學任務外,應及時回顧和總結每一節課的心得體會,寫好教學后記,以便重新審視自己教學行為。教學后記包括:
篇5
論文關鍵詞:法學專業理論教學;法學專業實驗教學;問題式學習;法律思維能力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教育基本以理論教學為主導,課程的設置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和基本知識的學習,而課堂教學也相應地基本遵循“教—學”的單向交流方式。在這種模式之下,學生被動接受的知識在實踐中并不能如愿地轉化,學生的就業能力、創新能力、創業能力普遍較弱。此種現狀彰顯傳統法學教育偏重理論教學,而實踐教學不足。鑒于此,我國的法學專業教學模式需作必要的調整,構建基于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以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的目標。
一、設置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學家王澤鑒曾提出作為法律人應具備的能力有三:一為法律智識,即明了現行法制的體系、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及救濟程序。二為法律思維,即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趨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三為解決爭議,即依法律規定,作合乎事理規劃,預防爭議發生在先,處理已生爭議于后,協助建立、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WwW.133229.CoM
反觀目前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現狀,停留在第一層次的居多;法律思維的養成與法律爭議的解決能力則因高校而異,參差不齊;導致法學學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專業有余而廣博不足,理論有余而實踐不足,動口有余而動手不足,考試成績有余而辦事能力不足。彌補這些不足,僅依靠著手改良和豐富理論教學已經不足夠,有必要設置實驗教學體系來補正理論教學的不足。
設置實驗教學體系,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指導地位,可以訓練學生如何像法律職業者那樣思考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并且通過該課程中的實踐操作模擬的訓練,將法律實務操作融入理論學習之中,在操作過程中學到知識,鍛煉實踐技能,在辦案流程、綜合處理疑難問題的技能和律師職業責任、職業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學習、加深理解,學會批判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既能切實有效地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又能在法律實踐中引導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方式,提高實踐與協調能力,增強學生全面綜合素質。法學專業實驗教學是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必然要求,其發展壯大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就目前來講,實現實驗教學體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統化是當務之急。
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的研究現狀
1.對“問題式學習”模式的研究已經成熟
設置法學專業實驗教學的想法,受啟蒙于國外建構主義教育改革。在國外的建構主義教育改革中,以問題為基礎來展開學習和教學過程已經成了一條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問題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簡稱pbl,也被翻譯成“問題式學習”)。
pbl的典型教學過程是:學生以小組為單位,開始解決一個實際問題;為了解決問題,學生往往需要獲得一些必要的專業知識,即所謂的學習議題,學生分頭查找資料獲取知識,然后相互交流所獲得的知識,并討論如何用所獲得的知識來促進問題的解決;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小組發現還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學習議題,學生們就需要反復循環地學習議題、分頭查找資料,小組交流并討論問題解答,直到問題得到解決;問題解決后,學生們還需要對自己的學習過程進行自我反思和評價,總結所獲得的知識和思維技能。
這種教學模式,能夠充分幫助學生打下靈活的知識基礎,發展解決實際問題、批判性思維和創造性思維能力,發展合作能力與自主學習能力,這與信息社會對人才培養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們目前進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研究即是遵循這條思路,設置系統的實驗教學課程,使之與現行的理論教學銜接。
2.研究并引入現代案例教學模式
“問題式學習”催生了現代案例教學模式。以美國的法學教育為例,美國的法學3年的職業教育是以4年的通識教育為基礎和前提的。在美國,耶魯大學、哈佛大學法學院注重教給學生以不變應萬變的基本知識,處理各種復雜法律問題所必備的法律原理、原則;法律職業特有的思維方式和發現問題、判斷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會學生能夠“像法律職業者那樣去思考問題?!睘榇?,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的法學院普遍興起了“臨床法學教育”,又叫“診所式法學教育”,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指導法學院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現代案例教學模式則是指以學生對案例的分析討論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它主要表現為教學內容圍繞案例的討論分析而展開,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引導和評判,學生則積極投入討論并自由發表見解。案例教學法通過給學生提供一種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模擬臨戰的機會,使其法律職業的思維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訓練。
三、基于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
1.基于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含義
法學教育應當成為一種素質教育,通過這種素質教育,培養既有扎實的知識背景,又有教強的實踐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法律人才。針對這一目標,我們一方面要充分認識理論教學的重要作用,將其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另一方面,我們要將實踐教學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將其滲透于法學教育這一工程之中,使其與理論教學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指以法律思維訓練為核心,以實體法和程序法教學為基本載體,以實務操作為基本方法,圍繞如何建立以實訓教室為主要平臺,融合傳統的課堂教學與課外實習為一體的程序化的教學體系。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為補正傳統理論教學之不足而設立的,需要針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學制分層次設置,可以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模塊。在不同的模塊中設置不同的法律思維實訓項目,依托于不同年級所學的基本理論,使學生得到實戰思維的訓練和拓展。
2.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設置
從全國范圍來看,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并沒有形成一種統一的、系統的模式,各個高校情況差異也非常明顯,遠遠不能適應形勢要求的狀況。所以,將法學實驗教學具體內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統化的確是當務之急。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宜根據目前法學本科教育學制分層次設立。首先,各高校應確立系統合理的理論教學體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確立與之相銜接的實驗教學體系。具體而言,實驗教學體系可設置如下。
(1)法律實踐活動觀摩。司法實踐活動觀摩主要針對一年級在校生設立。目前,各高校為發展法學教育通常都會建設一些實踐基地。這些實踐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組織學生去上述實踐基地觀摩法律實踐是比較有效的方式,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防止此類觀摩流于形式。具體組織時,可在觀摩前組織學生熟悉與法律實踐有關的基礎知識和基礎材料,并向學生指出觀摩的重點;觀摩結束后,應以學生為主導討論觀摩啟發,撰寫報告。
(2)社會調查。社會調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幫助學生進一步深入了解我國的社會現狀,培養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培養和訓練學生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因此,社會調查應在學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學理論和技能后設置。通過選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與法學相關的社會問題,讓學生進行實地調查,通過深入社會,具體接觸當事人和事件的過程,增強學生對社會中法律問題的了解和認知,增強對社會的認識。
(3)法律診所教育。“法律診所教育”是一門實踐性課程,借鑒美國“實踐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設立?!胺稍\所教育”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現代案例教學方式,從具體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實,使學生弄清案件的客觀事實;考察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特別是核心法律關系);考察法律適用;將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適當連接。通過這種分層次、有步驟地學習、研討,使得學生逐步培養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和實務操作能力。
(4)法律咨詢。法律咨詢這種實驗教學方式適合已經掌握了基礎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高年級學生,其目的是使學生通過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詢,接觸到各種法律關系的第一手面貌,經過識別,發現問題的關鍵,進而將書本上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尋找解決方式,因此逐步具備解決爭議的能力。法律咨詢同時也是真正的法律實踐活動。通過這種方式,學生可以真實體會到其理論學習中需要補足的地方、其邏輯思維中尚不完善的地方;進而對理論學習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篇6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和不斷創新,加快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我校自2010年10月啟動了凝練專業核心能力、突出專業辦學特色的系列教學改革活動。為了深入貫徹學校深化教學改革、凝練專業核心能力和突出專業辦學特色的工作精神,課題組和專業教研室開展了為期一年半的研究,力求通過摸清社會需求、凝練專業方向、提升辦學理念、改革教學內容與方法和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等方面的教育改革及創新,以促進人才培養質量顯著提升、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顯著提高。2011年5月11日-5月14日,課題組一行7人先后調研了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和浙江萬里學院,雙方就學科建設、師資建設、實踐教學和人才培養等問題展開了愉快的交流。浙江萬里學院商學院領導著重介紹了該校經濟管理學科人才培養的兩大特點,即以合作式教學為特征的研究型學習、以強化實踐能力為導向的學科競賽。通過幾年的理論研究和實施,該校經濟管理類學科建設和學生創新能力培養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先后建設成了一批國字頭、省字頭和市字頭的重點學科、精品課程,學生中80%以上參加了各類學科競賽,取得了很好的成績。由浙江萬里學院商學院承擔的浙江省省級教學研究項目“合作式教學研究”,通過3年的研究和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提出了適合本科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前沿性的教學理念。教師要變革自我、重新定位,樹立“以生為本、服務學生”的教學理念;審視自我、變更課堂結構,樹立少講多學的理念;教師要掌握現代教育技術,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理念;學會欣賞學生。以一門48學時的《市場研究》課程為例,課程教學分為兩大模塊:第一大模塊是大課堂合班教學,學時為36-40學時,由1位主講教師為120名左右的學生講授;第二大模塊是小課堂分組討論式教學,學時為8-12學時,由3-4位教師負責人數在20-30人左右的課堂,引導學生開展有關課程內容的討論、答辯等環節。第一模塊和第二模塊是彼此聯系的,第一模塊中的主講教師提前一周布置討論內容,學生接受任務后開展資料收集、小組討論等,然后在第二模塊中開展課堂辯論、答辯等。盡管國內很多高校都開展了市場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研究,但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專業辦學條件比較成熟、辦學水平較高的科研型高?;蚪虒W科研型高校,這些高校的人才培養模式大多以培養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分析能力為主。國內的民辦高校、特別是獨立學院開展此類研究的并不多。因此,開展符合獨立學院應用型市場營銷人才培養模式的教學改革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二、專業核心能力及培養體系
“核心能力”是經濟管理學科的一個重要概念,這一概念最早是由普拉哈拉德和哈默爾在1990年提出的。企業核心競爭力是指居于核心地位并能使企業超越競爭對手并獲得較大利潤的要素作用力。核心競爭力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關鍵要素,比如某些技術、技能和管理機制。它包括“軟”的或“硬”的方面,也可能是無形的,不可測度的。這個定義涵蓋了這么幾層意思:(1)企業核心競爭力是一種競爭性的能力,具備有相對于企業競爭對手的競爭強勢;(2)它是一種處在核心地位的能力,是企業其它能力的統領;(3)它是企業所獨具的能力,是競爭對手幾乎無法模仿的;(4)它是企業長期積淀而形成的能力,深深扎根于企業之中。專業能力主要是指從事某一職業的專業能力。例如:在求職過程中,招聘方最關注的就是求職者是否具備勝任崗位工作的專業能力。在應聘教學工作崗位時,考核方最看重的是求職者是否具備最基本的教學能力。如果借用“核心競爭力”和“專業能力”這兩個概念,我們認為專業核心能力是專業領域賴以生存的知識和技能的集合,是學生掌握的不易被模仿的具有競爭優勢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專業核心能力具有內在性、獨特性和延展性等三個基本特征。課題組歷經一年半的研究,經過調研、研討、修訂、提煉幾個階段,確定了我校市場營銷專業的核心能力及與之相支撐的理論課程和集中性實踐環節體系
三、基于專業核心能力的應用型本科市場營銷人才培養的實踐
以專業核心能力為依據,通過提升人才培養理念、改革教學方法和考核方法、強化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大力提倡學生參與營銷第二課堂等方式,積極推進應用型本科市場營銷人才培養實踐。主要表現為:
(一)正確處理專業核心能力、專業培養目標和專業培養方案的關系專業核心能力是專業領域賴以生存的知識和技能的集合,是學生掌握的不易被模仿的具有競爭優勢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專業核心能力具有內在性、獨特性和延展性等三個基本特征。專業培養目標是專業培養方案的起點和重點,專業培養目標決定了人才培養的定位和課程體系的設置,決定著人才培養的整個過程。專業培養方案是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專業培養目標制定的指導教學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養專門人才,組織和管理教學過程,檢查人才培養質量的主要依據。以本專業的營銷情景模擬實訓為例,該實訓體現了專業核心能力、專業培養目標和專業培養方案三者的關系。該實訓教學學時為4周,分別安排在第五、第六學期,由4位專業教師授課。安排不同的實訓項目,學生以個人或小組為單位,完成角色扮演、營銷情景劇、營銷禮儀、管理游戲和校園體驗等實訓項目。作為一門綜合性實訓課程,該實訓體現了本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體現了本專業的營銷策劃、推銷及銷售管理等專業核心能力,并且作為課程理論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列入了專業培養方案。
(二)提高教師理論和實踐教學水平,“夯實理論,強化實踐”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特別是提高教師指導實踐教學的能力是保證應用型市場營銷人才培養的重要保障。通過安排教師定期到實習基地和其他企業進行頂崗鍛煉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的專業和實踐教學能力,建立一支既能熟練講授本專業課程知識,又具備較強實踐技能和實踐技能指導能力的“雙師型”教師隊伍,積極帶領學生參與企業營銷策劃活動。應用型市場營銷人才培養中教師的角色定位要“精而準”,課堂教學中體現“理論夠用,重在實踐”。例如,在“教學”方面,我們很重視邀請著名營銷學者和企業營銷高層管理者為學生開設營銷前沿和營銷實踐講座。我們已經先后邀請了國內著名營銷學者、湖北省市場營銷學會會長、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系系主任、博士生導師田志龍教授,武漢理工大學管理學院市場營銷系系主任王海斌教授、湖北遠大藥業集團張邦國副總經理等舉辦了數次市場營銷前沿理論講座,以上活動使學生學到了很多書本上根本無法學到的東西,使學生增加了對市場營銷的感性認識和學習市場營銷的興趣,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課堂教學更為突出。合理的教學內容和科學的教學方法,使該課程的教學效果較為顯著,學生的滿意率也較高。
(三)教學方式和考核方式的創新教學方式和考核方式的創新是應用型本科市場營銷人才培養模式實踐中的重要部分之一。通過案例討論、角色扮演、營銷辯論等形式多樣的方法,引導學生積極參與案例討論、案例發言、談判辯論,在“辯論”中學習,在“辯論”中提高個人分析問題的能力和演講口才。例如,以48學時的專業核心課程《市場營銷學》為例,主講教師在制定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時,要安排4-6學時作為獨立的案例討論、營銷熱點問題辯論等環節,通過“布置任務—分組準備—現場辯論—教師總結”等環節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課堂上采用營銷故事、營銷游戲、角色扮演、經典案例分析等多種訓練方式、方法,充分調動學生主體的積極性,使學生在豐富多樣的教學活動中習得知識、形成能力。課程考試方式改革方面:在考試內容方面,適當減少死記硬背式的題目,增加材料分析等實際分析型的考題,提高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和水平。在命題方式方面,改變過去由任課教師單獨命題的做法,實行教學團隊教師共同命題并最終過渡到試題庫。
(四)課內與課外相結合,引導學生積極參與營銷第二課堂應用型本科市場營銷人才培養模式應始終堅持“教學—實踐—深入實踐”。為了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適應社會的能力,在實踐性的教學中,專業人才培養以超市實習、營銷模擬、營銷策劃大賽為特色,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同時注重加強學生的暑期社會實踐,由專業教師分組帶隊進行指導。例如,這個環節我們非常重視“以賽促學”這種形式的第二課堂教學?!耙再惔賹W”即每年舉辦由企業冠名的營銷策劃大賽,積極引導并支持學生參與營銷策劃大賽。我們分別在2008年和2009年成功舉辦了“伊利”營銷策劃大賽和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創意營銷大賽兩屆營銷策劃大賽。2010年4月組隊參加“東風風神杯”湖北省2010年大學生營銷策劃挑戰賽,從18個策劃團隊中選拔了兩個優秀團隊進入了省復賽,當年我校兩支參賽團隊獲省復賽優勝獎,學校獲得“優秀組織獎”。2011年2月組隊參加了“移動MM杯”湖北省2011年大學生營銷策劃挑戰賽,我校一支參賽團隊獲省復賽優勝獎。通過各種各樣的實踐教學,使得學生專業學習的興趣濃厚、對專業的認識深入,動手能力得到了提高,為他們以后在工作崗位上盡快進入角色并成為業務骨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罢n內與課外相結合,營銷第二課堂”將活動地點置于校外、置于真實的社會環境中,帶領學生走出書本,走出校園,走進社會,走進現實。鍛煉在校學生為學為用的綜合能力,強調學有所得,學以致用。同時開創了社會企業與高校合作的新模式,開辟“校外課堂”,為企業發掘人才,為社會培養人才,為大學生就業提供一種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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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初中;思想品德;實踐教學
中圖分類號:G6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09)10-0053-01
我們國家提倡素質教育多年,但是從事基礎教育第一線的教師明白一個道理,目前為止,我國基礎教育并沒有實現素質教育,還是停留在應試教育階段。雖然,有關部門多次實行教育改革,但是收效不大。教育與現實始終有著巨大的脫節。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書本知識最終要用于解決實際問題。
然而,傳統的思想品德課堂教學模式往往是“注入式”、“填鴨式”、“滿堂灌”,教師剝奪了學生獨立進行實踐活動的權利,學生的創新思維和聰明才智,都被扼殺在應試教育中,因此學生出現高分低能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現行的初中思想品德新課程就力求倡導思想品德課教育的實踐性,創設一定的形式和情景,讓學生通過自己的自主活動,通過某些形式參與公共生活,體驗社會生活,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這給初中思想品德課的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教師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其它學科知識
近年來,我國各地都實行新課改,使用了新教材,大力提倡素質教育,這給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為政治老師不能滿足于學歷達標和原有的知識,必須不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使自己的認識適應發展 的需要。老師也只有掌握豐富的知識,才能做到融會貫通、觸類旁通、舉一反三,才能使教學生動風趣、得心應手、游刃有余,才能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教育調動學生求知的欲望。但是,面對知識爆炸時代,老師所掌握的知識往往難以跟上形勢的發展。老師要樹立終身學習觀念,不斷汲取新知識,豐富其他學科知識,合上時代的節拍。不斷進行教育反思,記取和總結自己的教育經驗,努力使自己的教育教學少走彎路,讓學生樂意接受。
二、將學生從傳統的課堂教學中解放出來
素質教育就是要培養學生創造力。這就要求教師把學生從傳統課堂教學中解放出來,讓學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學習的主人,使學生敢想、敢做、敢創造。課堂是教學活動的主渠道,也是培養學生創造能力的主戰場,教師要抓住課堂教學這個重要的環節,真正地讓學生成為課堂教學的主體,使他們的創造能力得到培養。
(一)將教材與時政結合起來。素質教育強調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要完成這一目標,思想政治課就必須與時政結合起來。一般情況下,學生對時政比較感興趣。我們教師可利用學生的這一情趣,做好引導工作。讓學生以演講的方式向全班同學最近發生的國際國內重大時事事件,或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要求簡單扼要交待事件的背景情節,以及給我們什么啟示,或有什么影響和作用,并運用所學知識適當加以評述。教師課前明確一個學生主講,并準備查找資料,全班同學都來幫助提供信息和資料整理,這樣一人演講多人相助,全班受益、資源共享,既發揮了學生的主體作用,增強了學生的參與意識,又培養了學生團結協作之風,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了課堂實效。而且實施時政小演講,可以促使學生關心我們周圍的事,關心自己感興趣的社會熱點問題,并激發其運用所學知識對這些問題或現象進行思考和分析,使學生由被動學習變成積極主動地探求未知,既開闊了學生的視野,又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體現了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
(二)引導學生進行辯論。辯論能夠使學生在動口辯論的同時,動眼閱讀把握教材內容,動腦進行分析、推理、判斷、理清思路,動手搜集整理素材,從而最大限度地激活學生的思維,調動學生的各種積極因素。辯論為學生的自主學習、學生間的相互學習創造出十分有利的條件,使學生在辯論中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三)將課堂教學與社會教學結合起來。由于我國長期實行應試教育,將學生禁錮在課堂的小圈子里,結果培養出來的學生只能考試,不能做事。要想實現素質教育的要求,就必須適當的將思想品德課的課堂教學搬向社會,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而現行思想品德新教材中有許多內容是需要學生通過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才能完成的,這就要求課外教學的開放,使教育由課堂走向社會,由學校生活走向社會生活。
其主要方式是走出去和請進來。走出去,要根據課題的需要,組織學生到工廠參觀訪問,到農村調查采訪,通過到社會訪問調查,開闊學生的視野,進一步認識社會主義建設理論和改革開放推動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請進來,是根據課題需要,請在社會主義實踐中做出貢獻,有代表性的人員到學校講課,作專題報告。教師讓學生主動的去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是理論聯系實際的一種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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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發端于美國,是一種旨在使學生通過實踐和經驗學習法律執業技能、培養法律道德和職業責任感的法律教學模式。②診所式法律教育遵循主體性原則、參與性原則、服務性原則和實踐性原則,③其特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在目的上,診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養學生運用律師的思維方式去思考法律問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在內容上,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種以參與法律實踐為主要途徑、從而掌握法律知識和法律執業技能的學習方式,在授課過程中使用真實的案件材料,以學生為主導辦理真實案件;在社會效應上,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種服務于社會的教育形式,通過學生直接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使當事人和弱者群體直接或者間接受益。診所式環境法教育,是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在教師或者環境律師的指導下,學生通過辦理實際環境案件培養執業技能和職業倫理的教學模式。④診所式環境法教學,通稱環境法診所(EnvironmentalLegalClinic,下文將“環境法診所”與“診所式環境法教學”在同一含義上使用),是診所式環境法教育落實到高校教學體系的具體形式。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授課過程通常由集中授課和分組辦案兩個環節構成。在集中授課環節,由富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環境法教師、資深法官、環境法律師、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學者型官員、國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為學生授課。在分組辦案環節,學生定時到實踐基地(通常是有環境訴訟業務的律師事務所,⑤或者專業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機構⑥)值班,參與熱線答疑、回復來信、接待來訪、實地調研、收集證據、查閱法律法規、訪問技術專家、走訪行政機關、法律文書、訴訟與非訟案件等活動。在此過程中,學生不僅能將課堂上所學的法學知識特別是環境法學知識用于實踐,掌握律師辦案技巧,還能真實地了解環境法的實施現狀,維護污染受害者維護的合法權益。
二、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核心內容
診所式法律教育應著重訓練法律執業技能,促進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并以不同的視角和方法觀察、分析、處理和評價所處理的案件。⑦在此理念下,根據上述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宗旨和特征,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電話咨詢、會見當事人、案件事實調查、獲取證據、出庭、環境糾紛行政處理、環境司法及其專門化、環境律師職業道德引導等八個專題。
第一,電話咨詢。通過環境維權熱線電話咨詢尋求幫助,往往是污染受害者首先想到的維權方式。因此,診所式環境法律教學的首要環節,是使學生掌握接聽咨詢電話的技巧。在授課過程中,應至少使學生掌握如下要領。首先是接聽電話的步驟,包括如何介紹自己、如何傾聽和詢問、如何快速記錄和同步分析、如何給出專業的答復等。其次是通過電話咨詢應掌握的事件發生的核心信息,包括何人(Who)、何時(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為何(Why)、過程(How)以及結果(Result),即所謂的“WHR理論”。再次是在接聽電話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問題,如了解信息不全面、未記錄當事人聯系方式、未聽清問題的主要內容、記錄過于簡略、缺乏后續咨詢計劃等,這些內容應通過實例講授和分析進行提示,避免在電話咨詢過程中發生。
第二,會見當事人。會見當事人,是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診所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的前提,是法律診所的工作形式與內容的統一,也是法律診所學生感流與理流的有機結合。⑧由于參加環境法律診所學習的學生是以“準律師”的身份與當事人接觸,所以首先要使學生了解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區別,譬如:律師具備專業的環境法律知識、判斷力和法律實踐經驗,而當事人往往不具備這些特征。基于此,明確學生會見當時人的目標,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確定法律關系、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制定下一步的跟進計劃和步驟等等。這一專題還要使學生掌握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包括通過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以掌握案件的關鍵環節、隨時總結糾紛的焦點、根據法律要素合理引導當事人的陳述等。
第三,事實調查。辦理案件過程中所調查的是“法律事實”,⑨這一點是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過程中應特別提示學生的問題。根據案情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調查路徑,如按照時間順序、因果關系、法律要素或者其他邏輯順序展開。當然,在實踐中,很少有嚴格遵循其中一種順序進行調查,往往以一條線索為主線、輔以其他線索進行。在調查過程中,應當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設計合理的方案,采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同時避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⑩這些是學生在這一專題下應予特別重視的內容。
第四,獲取證據?!睹袷略V訟法》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形式,應與學生逐一分析這些形式的證據之于環境法律實踐的意義。這一專題可重點講授原告和被告應收集哪些方面的證據。就原告而言,應收集證明污染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污染危害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污染損害大小的證據、證明污染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等。被告應收集的主要包括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排污行為、證明自己排放的污染物無法到達受害地點、證明原告損害由污染以外的原因造成等方面的證據。在這一專題中,還應特別強調收集證據過程的合法性、客觀性、及時性等。
第五,出庭。這一專題可以按照庭審的時間順序進行講授,特別應當重視庭審材料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調解等環節。需要準備的庭審材料包括發問的問題清單、詞提綱、證據清單或者說明、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證明文件、科學證明材料等。在法庭調查階段,應著重強調特別授權時陳述事實和回答問題的技巧、舉證要領,以及如何提出對對方證據的質證意見。法庭辯論環節需要重點講授,強調辯論應依據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展開,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同時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強詞奪理。關于調解環節,應強調在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積極爭取調解結案,但在未經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不要輕易提出或承諾調解條件。鑒于這一專題的重要性,可以采用視頻資料等多種形式的材料來說明相關問題。
第六,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在我國,行政處理在解決環境糾紛過程中發揮著非常大的積極作用。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行政處理作出了更加有利于執行的規定,更加提高了行政處理在環境保護和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中的重要性。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過程中,應使學生熟練掌握以行政處理方式解決環境糾紛的技巧,尤其應當特別強調如下方面:注意搜集保留證據,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處理;明確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提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合理確定污染損害金額,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處理失敗后,及時做好運用其他法律手段開展環境維權工作的準備;積極運用環境舉報等制度和媒體力量維權,配合環境行政處理手段的運用。
第七,環境司法及其專門化。環境司法專門化,即國家或地方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或者現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內部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或組織對環境案件進行專項審理。近些年來,以環境法庭為代表的專門環境司法機構發展較快。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必將大大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步伐。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中,應使學生掌握通過環境法庭解決環境糾紛的途徑,特別是環境法庭與一般審判機構的差異之處,如環境法庭主要形式、案件受理模式、基于不同類型的環境法庭制定有利于環境維權的訴訟策略等。
第八,環境律師職業道德引導。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中,學生以“準律師”的身份參與辦理真實的環境案件,因此,為其提供適當的律師職業道德指引,為必需環節。除了一般的律師職業道德之外,這一專題還可以以討論的形式關注下列問題:律師職業道德之于一般人行為準則的差別;如何面對污染受害者和污染者的委托意愿;如何處理行政權力干預環境司法問題;如何面對當事人“疏通關系”的請求;如何面對自己客戶的弄虛作假行為;等等。
三、診所式環境法教學內容的實施途徑
為了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中有效實施上述教學內容,應在授課過程中不斷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知識儲備,同時采用適當的教學方法。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有效開展,要求學生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其中至少包括法學理論基礎、環境法學理論和實踐知識、基本的環境科學知識以及相關學科知識等。首先是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的知識。例如,民法侵權理論為環境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重要法律資源;諸多環境法律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等,均以行政法理論和制度為基礎;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理論和制度,在環境法律實踐中亦有廣泛的應用。其次是熟練掌握環境法學理論和實踐知識。不僅要深入理解環境法的價值追求、目的和原則,而且要將這些理念基礎與環境法律制度相結合,并能夠應用于環境法律實踐之中。再次是環境科學知識。與其他學科相比,環境法具有顯著的科學技術性特點,其產生和發展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涉及大量的技術規范,并且其實是需要科學技術予以保障。掌握環境科學知識,對于順利開展環境法律實踐工作具有非?,F實的意義。最后是相關學科知識。在環境法律實踐中,社會學調查研究、試驗、觀察、二手資料分析等研究方法,不僅在環境法學研究中被經常采用,而且在環境法律實踐往往也發揮重要的作用,應予重視。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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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治課 主動參與 嘗試
中職政治課教學,是否真正發揮其教育作用、實現其教育價值,其重要標志是引導學生主體參與教育過程的程度。在教學中,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認知特點,盡量為學生安排充實、豐富的活動,給予學生充分表現的機會,不斷喚起學生的主體意識,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促進學生主動參與教學過程;讓他們在自主探究、自主發現、自行判斷、共同評價中,明辨是非,感知善惡,加速職業道德認識的內化,促進良好職業品德和職業行為習慣的形成。
一、引辯論――激學生口“動”
職業學生的職業道德認識不能只局限于課本,有時必須通過職業活動拓展認識,深化明理,而開展課堂辯論,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有效方法。在《生活經濟與就業創業》的教學中,教師可以通過創設職業道德認知沖突或抓住學生認知沖突,讓學生采用辯論的方式解決問題,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導學生進行積極思考,主動探究,在辯論中深化對道理的認識,提高職業道德判斷能力和職業道德行為能力。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有意創設職業道德認知沖突,為學生營造有利于開展課堂辯論的環境。例如教學話題《比翼齊飛翔――我競爭我進步》一課時,我借助多媒體創設了這樣一個情境:在一次生意中,吳老板發現自己的好朋友張強在生意中有不誠實表現,這時,如果你是吳老板,你會怎么做呢?我沒有讓學生直接回答,而是讓學生進行小辯論(該不該告發張強),在辯論中,使學生得到啟發,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友誼,從而提高了學生的職業道德思辨能力和認知水平。
二、扮演員――促學生腦“動”
學生在活動中學習職業,就業教學體現活動化。在中職政治課中,一堂情節生動、表象鮮明的教學,可以讓學生自己來扮演話題中的人物,讓學生從中領悟到話題中的思想內涵。這是一種以社會經驗為基礎而設計出的教育模式。它使學生如身臨其境,增強社會中的角色意識,喚起責任感。
如教學話題《我的權益我維護》一課時,可以讓學生來扮演遇到詐騙時不同學生采取不同方式而得到不同結果的故事。以劇本的形式,讓學生進行親身體驗,學生有如身臨其境之感,充分體會到面對詐騙時,我們應該采取明智的做法,這樣才能很好地保護自己。
三、重實踐――引學生行“動”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強調“做、學、教合一”。他說:“先生拿做來教乃是真教;學生拿做來學,方是實學”。中職政治課的實踐,就是“做中學”的一種體現,促進學生由“知”向“行”的轉化,從而知行統一。在中職政治課教學中,除了課內教學,校內訓練,還要有意識地抓住各種教育時機,組織學生主動地、愉快地進行實踐活動,從而獲得豐富的感性認識,有利于知行統一,形成職業道德評價的能力,促進職業道德素質的提高。在教學話題《生活中的博弈》一課時,我一方面引導學生學會關注他人,知道學校內、社會上有許許多多的工作崗位,這些崗位上的人們都在辛勤地勞動著,他們每天都在默默地為我們服務著;一方面讓學生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有意識地嘗試不同的工作崗位,體驗勞動的過程,感受勞動的艱辛,激發對勞動的熱愛之情和對勞動者的理解和尊重,懂得珍惜并養成勤儉節約的好習慣。
四、借體驗――誘學生心“動”
體驗是客觀事物作用于人而引起共鳴的一種情感。在中職政治課課教學中采取體驗方式,以促成有如親身感受的體驗,增強學生對職業道德知識的理解,激發他們的職業道德情感內化為職業道德認識。例如話題《學會生活技巧》一課中,我首先引導學生回憶生活中還有哪些只圖自己方便,給他人添亂的事;然后讓學生設身處地想想:假如這些勞動者是自己的親人,自己的態度會怎樣?假如自己是這些勞動者,會有什么感受?從而引導學生反思自己對勞動者的態度,使學生懂得生活中凡事不要只為自己著想,只圖自己痛快,要珍惜別人的勞動成果,讓學生更深層次地接受職業道德知識,進一步指導行為實踐。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學生良好職業品德和行為習慣的形成與發展,是在各種活動中通過自身和外界的相互作用來實現的。教師要通過創設豐富的、靈活的、直觀的、開放的學習形式,給學生大量動腦、動手機會,讓課堂活起來,讓學生動起來,既強化了學生的主體意識,又提高了主體參與能力,從而增強了中職政治課的實效性。
參考文獻:
[1]花紅斌.新課程將帶給我們什么.江蘇教育研究,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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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劉珺博士新著《金融論衡》之時,奈特教授的精彩評論總是縈繞腦海,揮之不去。經濟學是一門與時俱進的學問,時代變遷,滄海桑田,同樣的問題,對于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度,乃至不同的個人,可能就有完全不同的答案。最近我發表一系列文章,主旨就是試圖說明經濟學真理與自然科學真理有重要不同。自然科學真理是外延真理或邏輯真理,經濟學真理則兼具外延真理和內容真理兩重屬性,是二重性真理。內容真理與外延真理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外延真理與我們的主觀態度和價值判斷毫無關系,內容真理則取決于我們的主觀態度和價值判斷。每個人的主觀態度和價值判斷相去甚遠,對經濟學問題的答案往往大相徑庭。
《金融論衡》總共提出23個重要問題,涉及經濟學經典理論、金融理論、貨幣政策、新制度安排和發展模式。這些問題都是大家天天辯論的熱門課題,答案和觀點五花八門,見仁見智。劉珺博士從一個重視實踐的銀行家角度,提出許多富有啟發性的新穎見解,值得理論研究者和實際政策決策者的重視和反思。
劉珺博士所提出的問題,有好些我自己曾經深入思考過,有自己的答案,當然可能并非完美和正確的答案?!督鹑谡摵狻烽_篇第一個問題是:“經濟學是獨立并具有預測功能的學問體系嗎?”我同意他對此問題的三點意見。其一、國內學術界鮮有認真辯論經濟學方法論和經濟學科學特征者。其二、弗里德曼《實證經濟學方法論》之觀點大有值得商榷之處,甚至是對經濟學科學性質的完全誤解。其三、經濟學應是解釋過去而非預測未來。然而,劉珺的闡釋不夠透徹。因為,依照實證經濟學方法論,解釋和預測是一回事兒,既然同意經濟學能夠解釋過去卻不能預測未來,就需要詳盡闡釋解釋和預測之區別何在。
當然,讀者最感興趣的問題可能不是上述頗有點經院哲學式的思辨空談,而是具有現實政策意義的重要話題。《金融論衡》之“思考四”和“思考十二”就是兩個具有特別重要意義。“金融屬于虛擬經濟,虛擬經濟是否不創造真實價值?”當今的時髦話題是金融必須回歸丫鬟和仆人地位,為主人和小姐(實體經濟)服務。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和隨之而來的“占領華爾街運動”,讓金融行業的功能和地位遭到世人的普遍懷疑,極端者認為金融純屬虛擬經濟,不創造任何真實價值。
百多年前,馬克思發表《資本論》,首次區分虛擬資本和產業資本,強烈譴責虛擬資本的投機和食利性質。百多年后,譴責虛擬資本和金融投機之聲卷土重來,自然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劉珺博士相信金融這一虛擬經濟“其實創造了很大價值”,亦承認虛擬經濟會導致“非理性繁榮和金融危機”。需要深入探索的課題是:在什么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虛擬經濟創造了很大價值?虛擬經濟為什么容易導致非理性繁榮和金融危機?過去40多年來,人類經濟體系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虛擬經濟的過度繁榮和膨脹,是虛擬經濟與真實經濟的嚴重背離。我曾經努力思考個中緣由,認為人類貨幣體系的內在缺陷是導致虛擬投機活動日益膨脹的根本原因。我相信此問題會成為未來全球宏觀經濟學辯論的中心話題。
《金融論衡》之“思考十二:匯率水平可以完全通過購買力平價理論來計算嗎?”劉珺博士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大體持否定態度,不過不是那么徹底的否定。他說:“實際經濟運行中,購買力平價卻有失真之處。匯率問題不能由購買力平價一個角度簡單而定,它是政治、經濟、制度、政策甚至軍事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織作用的結果。而且,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某個或某幾個主導因素會動態變化?!?/p>
我對匯率的購買力平價理論是完全否定的。2006年發表《不要玩弄匯率》,有兩章詳盡闡釋該理論的來龍去脈和邏輯錯誤。我以為購買力平價理論乃至西方經濟學最麻煩的邏輯問題,乃是對均衡概念沒有邏輯一致和透徹深刻的說明。如果均衡理念模糊不清,購買力平價理論和其他以均衡為基準的理論和計算就難以成立。諸如均衡匯率、均衡利率、均衡價格、均衡貨幣供應量等等,就都需要重新定義。
劉珺博士是一位年輕有為的銀行家,對西方經濟學和金融理論相當熟悉,他廣泛閱讀,深入思考,勤于筆耕,難能可貴?!督鹑谡摵狻返闹T多問題,皆源自他對實際經濟、金融貨幣政策的困惑、感悟和沉思,源自現實經營問題給他提出的挑戰和刺激,源自他對主流經濟金融理論的質疑和批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