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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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則

科學立法的憲法原則芻議

本文作者:黃湘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學院

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新憲法。1982年憲法之所以“新”,她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大力發展科學事業,業已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條基本國策,莊嚴地載入了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一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一、余i憲法—繁榮科學的保障

通觀全篇,科學在新憲法中的地位十分顯赫。整部憲法4章138條,有關科學的條文就達到18條之多,占了條文總數的13%強;《序言》部分,不但把科學的發展著作是社會主義事業繁榮昌盛的重要標志,而且將科學實踐的主力軍—知識分子,視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三支基本依靠力量之一,它還特別把“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列入了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之中。我們看到,為了大力發展科學事業,新憲法一一第一,規定了指導思想方面的保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是我們一切工作(當然包括科學活動)的根本指導思想,這是作為四頂基本原則之一,寫在《序言》里面的。第二,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保薄。例如:第77條規定,全國人大設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專門審議和擬訂有關科學的法案,第B,條、第107條、第ng條規定,政府機關和自治機關的主要職權之一,是領導和管理科學事業,第3章第7節的各項規定,是審理有關科學的案件的基本準則。第三,規定了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降。《序言》第10自然段和第23條、第47條等項規定,徹底貫穿著馬克思主義的知識分子政策這樣一根紅線;第20條等條款,則規定了發展科學事業的種種物質保證措施,諸如“獎勵”、“鼓勵”等等。第四,規定了方向上的保障。第24條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要在人民中進行共產主義的思想教育,要“反對資產階級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蝕思想”,第2章以及其他章節的許多條款,實際上也同時包含了周樣的要求,其中當然囊括了發展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文化建設之重要內容的科學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第玉,規定了邀路上的保障。第14條,將科學與經擠、社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國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科學技術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并把為經濟建設服務當作自己的首要任務。總之,新憲法不僅為我國科學事業蓬勃發展的現實開辟了道路,而且正在為我國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勝利實現創造著可能。

二、憲法原則—科學立法的依據

新憲法總結了建國以來制定和執行憲法的正反兩個方面的厲史經驗,在《序言》部分明確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就要求,科學立法必須堅持民主原則、社會主義原則等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堅持科學立法的各項憲法原則—一、戰略貢點原則。科學技術現代化,是四個現代化的關鍵;而教育的發展,則不僅是科學文化發展和人民群眾思想覺悟提高的條件,而且是物質文明發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同志在黨的十二大報告中指出:“總之,在今后二十年內,一定要牢牢抓住農業、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學這幾個根本環節,把它們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新憲法的許多條文及《序言》部分,都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戰略重點原則最基本的要求是,科學立法應當以下述事實作為自己的出發點:“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普及工作,對于社會主義建設具有極大的重要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年n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以下簡稱為:彭真報告)二、共產主義原則。這條原則集中休現在《序言》,第24條等條文里面。共產主義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根本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使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在前進的目標上,保持精神的力量。三、法制原則。科學法制,是國家法制整體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新憲法確定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及其要求,同樣適用于科學立法。因、反“反科學”原則。“反科學”,是對于科學的目的、原則等方面的反動,包括思想、言論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它具體表現為: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濫用科學成果,利用科學活動,危害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等等。反“反科學”原則,不僅僅是共產主義原則的自然延伸,更是新憲法許多禁止性條款的基本精神刁這條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注意配合刑法、行政法、民法和其它各個部門法,規定對于“反科學”行為的種種法律制裁。五、服務、協調原則。198。年12月,國家制定了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以后,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強調了這一新方針。第14條等條款中,充分體現了它的中心思想: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科學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切實保證上述中心思想的勝利實現,正是服務、協調原則對于科學立法所迫切要求的。六、雙百原則。“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并沒有明文寫進新憲法,盡管如此,但它“是我們國家指導科學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針之一,必須堅定不移的貫徹執行,以促進社會主義的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這是沒有疑問的。”(彭真報告)雙百方針要求,科學立法必須保障以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為前提的學術自由、學派平等、•••,•一切形左實右的亂戴帽子、亂打棍子,一切壓制學術民主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七、三依命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科學、教育等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也不能單靠國家的力量,都需要依靠各種社會力量,需要開展廣泛的群眾性運動。這些原則和要求,都已寫進了有關條文。”(彭真報告)J、、專家原則。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已經確認,知識分子是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的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之一,知識分子也是勞動者,從總體上講,他們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知識分子以科學為業,他們在科學事業中有著特殊的重要作用,他們是科學的主力軍。對此,第23條等許多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專家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明確知識分子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等等,保證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并規定對于知識分子的特別保護。九、民族文化原則。人民創造了歷史,人民是科學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是五十多個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的共同體。只有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才有希望,四個現代化才有希望。第4條、第19條等許多條款,為科學立法制定了民族文化原則,對這條原則的要求也作了明確地充分地規定。十、物質保障原則。與資產階級民主的虛偽性針鋒相對,社會主義民主是完全真實的。這不僅在于它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也在于它從物質方面保障著公民的法定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對千公民的科學活動自由權、教育權等等,新憲法的許多條款,都規定了切實的、廣泛的物質保障,包括人力、物力、立法、司法、行政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以上十點,就是我國科學立法必須遵循的主要的憲法原則。怎樣才能貫徹執行好我國科學立法的十大憲法原則?—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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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立法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政府采購的規模、開放度、影響力日漸增大,已成為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焦點,相應地政府采購法制建設任務繁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地方法規規章,中央各部委的部門規章,尤其財政部1999年三個重要規章和《招標投標法》以及正草擬中《政府采購法》和其配套法規必將構成龐大政府采購法律規范體系。本文總結國內外政府采購立法經驗,歸納政府采購立法中應遵循透明化原則、公平競爭原則、效益原則、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并予以理論探討與闡釋,希冀對構建既與國際接軌,又適應中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法,立法原則

1996年我國政府向亞太經合組織(APEC)提交單邊計劃中承諾,最遲于2020年與APEC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但以下諸因素協同作用,以致于構建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日程必須大大提前:首先我國政府雖尚未簽署《政府采購協議》(以下簡稱GPA)①,但必須恪守在加入WTO談判中關于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若干承諾及其遵從《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對政府服務采購的相關條款約束,進一步規范、開放政府采購國內市場;其次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已經形成相當規模,通常政府采購占GDP的10-15%,即使按GDP的10%計算我國1999年政府采購達1萬億之巨,此外,相當數量的項目因依靠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而遵循國際慣例進行國際性競爭投標,致使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已實際部分開放,據測算市場開放度可達15%,且電梯、照明、燈具、彩色膠卷、橡膠、轎車、碳酸飲料以及部分家用電器行業已經被外國供應商所壟斷②;最后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是相互的,目前我國企業在國際招標中標率不斷上升,1996年中國企業簽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同2.5萬份,合同金額達102億美元,其中中建公司等23家中國企業正躋身于世界225家國際承包商之列,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已成為對外經貿的新增長點,我國采購市場也不能不遵循對等原則而進一步開放,并且建立公共財政,政府機構改革等一系列體制變革也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政府采購制度為支撐。“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政府采購制度必須納入到嚴格法制軌道,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國政府采購第一部地方法規《深圳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之后上海、河北、遼寧等10多個省、市政府采購的地方法規規章陸續出臺。中央機關的試點工作也從1998年初開始啟動,國務院機關事務局、民政部、衛生部等部委也相繼制定部門規章,1999年財政部頒布制定重要規章《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招標投標法》)將部分運用公共資金的采購納入強制招標范圍,因而成為現在政府采購領域的唯一法律規范。全國人大九屆常委會正式成立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軍委等有關部門組成《政府采購法》》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顧問小組,按照立法規劃將于2001年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2002年8月之前力爭通過。③總結國內外政府采購立法經驗,可預見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律框架必然是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且包括招標投標程序,采購合同監督,資金劃撥,供應商準入資格,采購資格,申訴救濟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龐大的法律體系。因此研究貫串政府采購全領域,彰顯現代行政精神,指引實踐工作的政府采購基本原則是立法的理論基礎,筆者認為應包括下列原則:透明化原則、公平競爭原則、效益原則、保護民族工業原則。

一、透明化原則

透明化原則,又稱公開原則是現代行政的基本特征,行政過程的規范公開,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等透明化要求是激勵公眾參政議政,防止暗箱操作,避免權力尋租,促進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在國外,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法、行政程序法(特別是聽政制度)、游說法等法律法規一般統稱陽光法案,而素有“采購陽光法案”之稱的政府采購法則運用制度安排將政府運用公共資金(PubicFund)實現政府職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采購程式至于公眾監督之下,政府采購因此成為“陽光下的交易”。筆者認為透明化原則應體現于資訊透明和程序透明兩個方面。

(一)資訊透明,即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和具體采購項目、方式、條件等資訊廣而告之,讓每一個潛在的供貨商都有平等機會獲取、處理相關信息。國外政府采購業已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資訊公開措施,例如借助報紙等傳統媒介及政府公報等多種載體公布,或者成立一些旨在協助企業收集處理采購信息的中介機構,并且隨著互聯網等信息通訊技術迅猛發展,政府采購網站成為采購信息進出重要渠道,而且網上投標,網上采購咨詢等更為新經濟時代政府采購的發展趨勢。財政部的《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信息應通過財政部與省級人民政府指定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公布”,而且細化了公告的內容與范圍。2000年7月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根據《招標投標法》制訂的《招標公告暫行辦法》進一步要求招標公告必須在計委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合理”的原則確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指定媒體)免費公開,以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快捷、準確獲取招標信息。近年來通過政府上網工程,各省、市和中央部委幾乎都建立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網站,但是普遍存在維護不及時,內容不統一,影響范圍小等亟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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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原則研究論文

一、關于我國的立法體制

我國是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又很不平衡。與這一國情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的不同情況的需要,在實踐中能行得通,憲法和立法法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確立了我國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二)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四)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還可以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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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的效益優先原則綜述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升,法律的階級統治傳統功能逐漸弱化,而現代法律的社會組織管理功能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功能逐漸強化。在這樣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選擇并確立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是時代的要求和必然。本文擬對此進行必要的探究。

關鍵詞科技立法科技效益效益優先

隨著近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對經濟和社會的巨大推動作用日漸凸顯,于是,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漸加快。科技立法是以調整科技社會關系為對象的,其目的在于對科學技術工作實行法治,促進科技領域秩序的建立,最終實現科技發展的效益最大化。“效益既應是立法的出發點,也應是它的歸宿。”

一、科技效益優先是科技立法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

如果說,傳統的法律價值取向將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最高追求,那么,現代科技的立法則更加注重對科技效益的追求,這是由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從科技的性質來看,科學技術是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工具和中介手段,是人類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物質手段,本質屬性在于其工具性,本身不具有任何階級性,所以,它最直接反映的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而科技立法是通過直接調整人與人間的社會關系,從而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任何法律都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科技立法也不例外。但科技立法所調整的是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并且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進而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科技發展的關系。”豎所以,科技的立法則應注重效益的立法追求。

科技立法具有促進發展、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直接性,這是由其使命或任務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更確切地說,它是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器。經濟分析法理學認為,任何法律現象都是以一定的經濟關系為基礎,所有的法律規范都有其經濟根源,利益需求構成了立法的內在根據,其它立法如此,科技立法也強化這一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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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恪守的四項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曾保根工作單位:廣東韶關學院

恪守民主化與法制化相結合的立法原則

在立法過程中,“體現人民意志、貫徹民主精神”是立法的精髓,它有助于保障權力機關通過立法權將有限的國家資源在社會各群體之間公平正義地進行配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直接關系到全國中低階層民眾和弱勢群體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對該領域進行立法應該更多地重視上述群體的利益表達和聚合。所謂法制化原則是指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這項偉大民生工程從政策方針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通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法》這項法律,明確規范基本公共服務體制和機制,明確規范和界定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分工,使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供給這項活動由專門法律制度來確認、調整、規范和保護,從而促使各級服務主體能夠為全體公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當前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通過黨和國家的政策方針來驅動,但是這種驅動力是一種軟約束動力,剛性約束機制明顯不強,在全國尚未出臺相應均等化標準的情況下,出現了針對不同地區以及不同人群的、形形色色的均等化標準。黨和國家倡導各省市根據自省財政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省情的均等化標準,這恰恰是造成全國地區間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進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立法應該遵循民主化與法制化相結合的原則。從一定程度上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立法是一項扶貧性立法,要使這項扶貧性立法切實起到扶貧效應,必須盡可能將貧困群體的代表吸納到立法過程中來;退而求其次,至少要有非常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和途徑,切實保障參與該項立法的代表能夠傾聽貧困人群的心聲和意愿,而且能夠切實地將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服務需求意愿輸送到政府政策議程,從而保證立法主體和立法內容的民主化。同時,要通過立法形式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相關事項納入到法制軌道,使其成為權威性的、剛性的強制驅動力,而并非依靠各級地方政府及其領導的愛心或善心這些軟約束力來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然,又將出現形形色色、各式各樣的區域化或局部性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從而造成事實上的非均等化現象。

恪守科學化與公正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

所謂科學化原則是指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相關內容的規范和調整要科學合理,要符合國情,要量力而行。很多學者非常期望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能夠像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等發達國家那樣,不僅奢望基本公共服務實行全民覆蓋,而且設想均等化標準能達到一個相當高的程度。事實上,這些想法在短期內是不切實際的。應該這么說,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應該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超越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發展程度而提出超前性的均等化目標,只會有害無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一個動態的、發展的過程,它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均等化目標和標準,人們對基本公共服務的需求將會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發生變化,劉尚希教授等人曾經指出:“基本公共服務隨著人們公共需求層次的提高而不斷發展變化,基于一些高層次需求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將會逐步成為基本公共服務。”[1]所謂公正性原則是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受益對象應該是全國所有的合法公民,均等化的內容應該具有完全充分的開放性,任何人的受益機會都是平等的。正如李善峰所言:“一個國家的公民無論居住在哪個地方,都有平等享受國家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2]雖然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是為國內中下社會階層而出臺的惠民性政策,是國家社會資源再分配的一種必要手段,但是這并不表示富人階層就不能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毫無疑問,他們也擁有這項合法權益,他們可以依法享有;當然,他們也可以主動放棄享受該項權益,可以通過購買方式享受超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之上的更好的公共服務。科學化與公正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要求我國在進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立法的過程中,既要重點考慮均等化的范圍與標準,做到“盡力而為”,同時,又千萬不能脫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而提出一些好高騖遠的均等化目標,要做到“量力而行”。但是有一點必須警惕,各級政府絕對不能以所謂的人口多、底子薄等“客觀國情”為借口,從而推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供給的政府責任。總而言之,我國進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立法應該在恪守科學化的前提下,同樣應該遵循公正性原則。雖然近幾年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取得了長足發展,不僅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了免費的義務教育,而且極大地提高了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但是我們也應該理性地意識到,當前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道路困難重重、任重道遠。像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地屬于一種象征形式,不僅其覆蓋率非常低,而且補助標準也非常低。這嚴重違背了公正性原則。

恪守集中化與分權化相結合的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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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及立法機制

本文作者:郭慧工作單位: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實現稅收法定原則意義稅收法定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和立法基本原則的恰當結合,不僅從表面上(對稅法而言,為“法定”;對立法而言,為“定稅收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從內容上符合了上述要求,最終得以成為稅收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則。所以稅收法定原則對稅收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其一,稅收法定主義始終都是以對征稅權力的限制為其核心的,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其二,稅收法定主義在各個國家的具體實現都是以憲法作為基準的,并在稅收立法中得到積極的貫徹實施,所以各個國家現代民主憲政的建立發展歷程一直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緊密聯系。

我國目前稅收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貫徹1、稅收立法在憲法中無直接依據我國現行憲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對與處于重要地位的稅法僅有一條規定,只強調公民要依照法律履行自身的納稅義務,并未明確公民在納稅的同時應享有什么樣的合法權力。這未能體現稅收法定原則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甚至與稅收法定原則相違背。2、稅收基本法缺乏統一和協調稅收基本法是對憲法和單行稅法之間空白的填補,是稅法體系完備的重要補充。稅收基本法就是要把各個單行稅法的共同性問題和一些不宜由單行稅法規定而在憲法中又沒有具體說明的問題作一個集中的概括說明。在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它起著把憲法和單行稅法連接起來的橋梁作用,有利于改觀憲法和單行稅法脫節的現狀。3、對稅收授權立法的監督可操作性不強授權立法問題已不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如何控制和監督授權立法問題,而我國過去授權立法實踐中最薄弱的環節就是授權立法。立法監督的缺乏,必然導致立法尋租等一系列問題。4、授權立法的不規范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機關為主、立法機關為輔的稅收立法劃分模式。如果行政機關被授予立法權,那么其作為稅法制定者的同時又是稅法執行者,就有可能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無限度的擴展立法范圍,加大立法權力,對公民權利進行侵蝕,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二)稅收立法權限不明確稅收立法權不明確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中央過度集中稅收立法權,地方行使的稅收立法權限過小;然后是,忽視稅收立法中行政法規的過渡作用,我國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過大而且無嚴格界限,將一些稅收基本法律規范交由行政機關制定,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其弊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已初步顯現。(三)稅收立法程序不完善稅收立法程序是稅收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稅法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是稅收立法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稅法的活動程序。由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的發展不是很完善,稅收立法程序還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公眾參與度低.二是稅收立法缺少預測性;三是缺乏整體立法規劃;四是稅收規章的制定頒布隨意性較大;五是稅收立法程序缺乏外部監督。

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完善我國稅收立法

(一)加強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與基本法中的實現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起統帥作用。要加強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與稅收基本法中的實現,要求稅收法定主義能夠在憲法中得到詳細、具體、全面的規定,能夠使其在相關法律中得以貫徹落實到位,有利于稅收依法建設和法治國家的建立。而且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主導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提高稅收法律規范的地位,增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杜絕稅收立法的隨意性,確保稅制的穩定。(二)嚴格我國稅收立法權限法律界定對稅收立法權限進行法律界定.可以從兩個方面做起。第一是,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限。稅收立法權集中于中央的同時也要適當的給與地方一定的權限,以達到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最大限度的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為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強大的財力支持;第二是,合理劃分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依據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國家立法機關應當是稅收立法權的主要制定機關.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其職權制定法規、規章等,是稅收立法權的輔助機關。(三)改進和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稅收立法程序的改進和完善,對稅收立法的良性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從而進一步促進稅收體系的完備和擴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建立稅收立法公開制度。通過各種機構,不同方式逐步實現。當然,稅收立法的公開并不是無限度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立法行為是不可能公開的,如涉及到國家利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等方面會有所保護;其次,建立稅收立法參與制度。稅收立法工作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法律和稅收方面的專家以及對稅收有一定深度了解的社會組織都應積極參與進來。由立法機關主導,通過一定的媒介向廣大公民征詢意見,確保廣大公民的立法參與。再次,完善聽證制度,聽證程序一般是指由行政機關主持,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參與的一種民主化程序。通過聽證,立法機關,相關行政部門,公民等團體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合理利益,促進稅收立法發展的最優化。結語:我國的稅收立法體制既有一般稅收立法的共性,又有自身的鮮明的特色。由于受到我國的歷史、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的稅收立法體制出現了滯后,由此帶來的稅收方面的一系列問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己越來越不相適應。因此,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實現我國稅收立法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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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刑法在立法變通的原則與內容

刑法立法變通的原則

為了實現刑法與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在定分止爭、維護地方穩定這一主旨下的完善契合,刑事立法變通首先應充分體現人權保障的現代法治精神,應始終在遵奉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恪守有選擇吸納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進而維護少數民族在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利益,實現民族間的事實平等。(一)應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國家制定的法律是以在其領域內的普適性、統一性為基本訴求的。然而,“社會關系是復雜、多樣和廣泛的,并不能為法律規范所包容,……,在法律實施的具體過程中,對于不同的人或不同地域,這一行為規則因情況不同,就存在變通的可能”[3]。但在將立法變通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過程中,必須時時以現有法律規定為前提。就刑法而言,在對其進行變通立法時,就務須堅持刑法第3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即某種行為只要法律尚未明文規定其為犯罪,就不能對其處以刑罰;同時,即使該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所處的刑罰也必須在犯罪以前的法律中予以明確的規定,而非該行為發生后才制定的刑罰。由此,來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恣意發動,并以此保障公民的個人自由及其他利益[4]。申言之,刑法規定與刑法的變通規定之間,應該是一種普遍與特殊、一般與個別的關系。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在對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變通時,所變更的犯罪行為以及所受到的懲罰,均必須以刑法已有的相關規定為前提、為基礎、為根據,而不能隨意地加以變通。例如,不能無視刑法的現有規定,而將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中視為“犯罪”的通奸、小偷小摸、違反禁忌等行為犯罪化并予以“當眾羞辱”、“毒打”、“處死”、“逐出村寨”等處罰。同時,在制定變通規定時,應盡量予以明確化、具體化,而不能奉行“宜粗不宜細”的傳統,更不應將其“拷貝”為刑法的“實施細則”。(二)應堅持有選擇吸納的原則從法律多元的視角來考量,“法律應該是那些內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它深深根植于一個民族的歷史當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5]。在多元法文化的背景下,每一法文化的相對性,都要求彼此之間應互相尊重。據此,以現有法律規定為依托,“由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以立法變通的形式解決民族習慣法與刑法規范之間的沖突”[6],并依據變通后的法律來解決當地的刑事糾紛,既有利于維護刑事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刑事司法上的混亂和隨意性。綜合看來,我國現行刑法在根本任務、價值訴求、基本原則等方面,能夠滿足我國各民族的基本需要,而與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生產、生活方式不相適應的只是個別條款的規定。因此,對于那些能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特別是刑事習慣法所接受的刑法規范,從維護國家刑事法制統一的角度出發,應直接適用相關的刑事法律規范,而不得隨意加以變通;只有對那些確實不符合當地民族的特殊情況而無法有效實施,且確有變通必要的刑法規范才能依法進行變通。也就是說,在刑法的立法變通時,在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地區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可將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等“活法”有意識、有選擇地吸收、認可,并融入、提煉到變通立法規定之中,使之成為其中的一部分,這實乃其穩健與成熟的必由之路。因此,有選擇吸納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是基本原則,確有必要則是吸納的基本要求。

刑法立法變通的主要內容

盡管《刑法》第90條規定,刑法的個別條款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適用時,可以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特殊情況以及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立法精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但由于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要結合民族地區的特點制定一部完整的刑法變通規定,仍障礙重重。這也是少數民族地區刑法變通至今仍然進展緩慢的原因。基于這一現實及前文分析,今后應在堅持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少數民族的民族心理和民族情感以及當地民族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等各種特殊情況,首先對刑法以下部分條款進行變通調整。(一)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變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是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侮辱婦女人格、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一些少數民族在唱山歌等節日或者傳統社交活動中,常常發生男青年未經同意就強行追逐、推拉、摸捏、摟抱、親吻女青年的行為;有的男青年甚至在女青年回房睡覺之后,深夜撬門進房,并強行追逐、推拉、摸捏、摟抱、親吻女青年。如果這些行為僅僅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表現,即使不符合現代文明的標準,也不應人為地為其貼上“不文明”、“不健康”的標簽,更不應追求其刑事責任。因為,作為傳統習俗的一種外化形式,并“不會引起當地少數民族民眾的不安,不會造成社會的混亂,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于這類行為,在立法變通時,不應作為犯罪處理”[7]。據此,可以考慮對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條款變通規定為:對于因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而產生的違背婦女意志,強制侮辱、猥褻婦女的行為,不以強制侮辱、猥褻婦女罪論處;但行為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除外。(二)關于“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的變通構成重婚罪的,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而破壞軍婚罪則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傳統觀念、風俗習慣等影響,重婚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此外,有的少數民族群眾中結婚、離婚只按宗教程序或習俗進行而不履行法定程序,在實際生活中也極易導致重婚。這類行為,與漢族地區或者城市中所發生的重婚或破壞軍婚的行為相比較,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基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考慮,國家司法機關不宜直接、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在立法變通時可將其作為自訴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對于那些以此為借口,基于玩弄異性或破壞別人家庭的不良動機而為的重婚或破壞軍婚的行為、多次重婚的行為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婚行為,則應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可以考慮對刑法第258條“重婚罪”、第259條“破壞軍婚罪”條款變通規定為:對于因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而產生的重婚或者破壞軍婚的行為,不以犯罪論,但應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對基于玩弄異性或破壞別人家庭的不良動機而多次重婚、情節惡劣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除外。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婚罪,告訴才處理。(三)關于“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的變通前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的行為;該罪侵犯了國家林業管理制度,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公民的林木所有權。后罪是指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森林保護制度。森林是大自然的“肺”,是野生動物的家園,它既能凈化空氣也能維護生態平衡。然而,無論是盜伐林木還是濫伐林木,都將破壞我國存量不多的林業資源,勢必進一步破壞業已失衡的生態環境,進而影響人類生存的質量。因此,刑事法律對此類行為作為犯罪加以打擊。但某些地區的少數民族,由于自然、歷史等原因,至今有“刀耕火種、毀林開荒”的習慣做法,從而對有限的森林資源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對這些行為,如果嚴格適用刑法,雖然能保護森林資源,但會傷及這些少數民族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也會影響其生活條件。為此,對刑法第345條第1、2款的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可以變通規定為:對于少數民族地區因刀耕火種、毀林開荒等傳統生產方式而造成的林木被毀、森林資源被破壞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對于毀林面積巨大或者多次毀林且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變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極易擾亂國家對市場的管理秩序,最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我國,黃金、白銀屬于特殊物品依法由國家統一管理,個人私自買賣則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然而,在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由于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使然,少數民族婦女喜歡“穿金戴銀”,因而黃金、白銀私下交易的現象也就較其他地區普遍。對此,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完全依靠刑法予以解決。因此,可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變通為:對基于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而進行的數額較小的黃金、白銀私下買賣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較大,致使黃金、白銀市場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強調的是,在進行變通立法時,應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對涉及數額、數量、次數、面積等量化標準應加以明確;對于依照刑法原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考慮減輕或免除處罰。今后,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各種條件的變化,其他關涉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通過變通立法的方式予以吸納。當然,刑事立法變通中吸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時,應貫徹“去粗取精”的方針,即凡是符合當今時展潮流和刑法立法精神的可以予以吸納,反之則不應考慮,更不能將之作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慮。因為,少數民族地區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不僅復雜而且種類頗多,如果不加區分、不顧立法條件是否成熟就急于對刑法條款進行立法變通,不僅會增加立法成本,浪費立法資源,而且可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嚴重時甚至會激化各種矛盾,帶來意想不到的嚴重后果。

本文作者:雷堂工作單位:河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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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的立法過程原則制度和實施

一、《公務員法》的立法過程、遵循原則和總體思路

(一)立法過程及其特點

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年,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年8月,國務院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建立了公務員制度。之后,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先后發文規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以及派、群團機關的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制定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已初步納入到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對優化干部隊伍、促進廉政勤政、增強干部隊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年8月,中組部、人事部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著手研究起草《公務員法》。*年12月,中組部和人事部向中央報送了《關于制定公務員法有關問題的請示》,就制定《公務員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將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的范圍等問題提出建議。*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并原則同意了這個請示。

*年初至*年初,中組部、人事部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送審稿)》,由人事部于*年3月報送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對送審稿作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已經國務院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公務員法》經過充分討論后,在*年4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就決定二審通過。于是,在對經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后,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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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原則的立法表達思考

面臨來自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當前,我國的經濟建設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予以保駕護航。而民法立法在法治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探討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尤其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之內涵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法原則》概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如平等、自愿等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另一類則是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指任何條件與環境下,民事主體的法律資格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簡言之,平等原則就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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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法立法原則論文

摘要本文介紹了美國《隱私權法》的立法原則、適用范圍、個人記錄公開的限制和登記、公民查詢與修改個人記錄的權利、對行政機關的限制與要求、免除適用的規定、該法與美國《信息自由法》的關系;論述了我國研究和借鑒國外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強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設力度,在確保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必要性。

關鍵詞隱私權法個人信息信息公開信息安全政府

1974年12月31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隱私權法》(ThePrivacyAct)[1],1979

年,美國第96屆國會修訂《聯邦行政程序法》時將其編入《美國法典》第五編"政府組織與雇員",形成第552a節。該法又稱《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國行政法中保護公民隱私權和了解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就政府機構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以此規范聯邦政府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權之間的矛盾。

1立法原則

《隱私權法》立法的基本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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