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1 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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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

論濫用審判監督勸的防御

論濫用審判監督勸的防御

審判監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措施,是樹立人民法院形象和權威的重要保障,它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審判監督程序實際上就是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程序。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既可以來自法院內部的監督,又可以來自檢察機關的監督,還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人民群眾上訪等方式進行監督。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立體現了我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精神,它對清除腐敗,確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審判監督程序也是一種出現錯案以后的司法救濟程序,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清除違法裁判及裁判不公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的一種客觀公正的補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第180條、第186條都作了規定,引起審判監督提起再審有三種情形:一是法院自糾再審;二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三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再審。無論是哪種情形的再審,其原因只有一個,即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判確有錯誤。

我國民訴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即當事人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盡管法律對審判監督程序作了規定,但規定得不十分具體和完善,這就為一些人鉆法律空子,濫用審判監督權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原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頌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8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1999年對這一條款作了修改,但只規定依照民訴法179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交費面很窄,這就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再審案件法院是盡義務、不收費的,這也就是不少案件的當事人舍上訴取再審申請的原因之一。又如民訴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盡管法律有此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基本是沒有執行這一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只要案件進入再審,就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這就造成有的案件上級法院調卷多年無結果,一中止就好幾年的情況,無形中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新的不公正。再如民訴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一規定,立法精神是好的,但從客觀效果上看不盡如人意。過多地對生效裁決啟動再審,增加民事、經濟抗訴案件,有矯枉過正之嫌,也助長了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濫用審判監督權,不走正道走偏門,拖累無辜,造成審判活動的久拖不決,延誤訴訟。還有極少數來自上級機關、權力機關對法院所辦案件的監督,這實際上是一些案件當事人長期上訪和申訴的結果。這就使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逐年增多,且居高不下。總體上看,來自各方的監督是對法院工作的關心愛護,是依法治國方略對法院工作的要求,但也不排除一些人利用立法的不完備,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制約機制的缺陷,為了達到個人和單位利益的目的,濫用審判監督權,從而干擾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增大法院的工作量,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如何正確行使審判監督權,防止審判監督權被濫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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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權濫用論文

房屋拆遷權的濫用與預防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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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權的濫用與預防透析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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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權濫用預防論文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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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權濫用狀態探究論文

摘要:域外各國突破傳統以實體作為判斷公訴權濫用的標準,引入正當程序理念確立了多元的公訴權濫用形態,包括違反迅速審判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起訴、違法誘惑偵查的起訴、報復性起訴、歧視性起訴等等。我國應當借鑒其立法及實踐經驗,重新認識和界定我國的公訴權濫用形態,以更好地規范公訴權的運行。

關鍵詞:公訴權正當程序權力濫用報復性起訴

一、違反實體條件的濫用

公訴的實體要件是指作出公訴決定時必須符合法定實體要件,如果違反這些法定要件則構成公訴權濫用。這是傳統的公訴權濫用形態,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無刑罰權的起訴。公訴權基于國家刑罰權而產生,其必然要求具有國家需要動用刑罰權懲罰的事實。如果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根本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則不應對犯罪嫌疑人發動公訴。否則構成公訴權濫用。比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1款,即使起訴書記載的均是真實事實,但沒有構成任何犯罪,駁回公訴。此外,如果出現法定的情形,國家喪失刑罰權,則禁止提起公訴,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被告人死亡、心神喪失以及法人消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超過刑法追訴時效的,如果起訴則構成公訴權濫用。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2.超越法定范圍的不起訴。許多國家要求不起訴必須在一定條件內行使,如果案件不屬于不起訴的案件范圍,放棄追訴的,構成公訴權濫用。各國做出不起訴處分最明顯的限制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要求裁量不起訴決定只適用于一定的輕微案件。如果超越不起訴要求的案件類型,對嚴重犯罪做不起訴決定的屬于公訴權濫用。二是附條件的不起訴,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不起訴。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構成公訴權濫用。三是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下,以證據不足為由放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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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知識產權也能形成壟斷

所謂知識的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不公平、不合理地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就知識產權而言,其權利表現為保護期的有限性、空間上的地域性、權能上的獨占性和對他人的絕對性上,換言之,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在一定的時間、在一定的地域內,排除他人而獨占支配行使其知識產權的權利。同一般財產權一樣,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點是專有性,即未經權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其權利生產知識產品。這是因為權利人在智力創造工作中付出了勞動,他們有權獨占使用其知識產權,同時通過市場行為收回投資,甚至獲得壟斷地位,正是這種專有權利的存在,使得知識產權的濫用成為一種可能。

這在掌握著相當核心技術以及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跨國公司上表現更為明顯。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在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主要是跨國公司),利用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比較優勢,把知識產權作為壟斷的手段來限制競爭對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

于是乎,業內人士呼吁防止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該是引起我們重視的時候了。

一、跑馬圈地目的何在

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已經有了二十多年,這二十多年來,他們都在不遺余力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中國政府的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跨國公司在華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謂日漸完善。然而,隨著中國逐步融入世界經濟,發達國家的跨國巨頭積多年努力對中國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專利技術限制機制等相繼啟動。前者更多地以環境保護為由提高貿易產品進口的門檻,是否拍成濫用東西方學界還有爭議,后者則是新世紀條件下知識產權濫用的最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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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濫用治理指導方案

為加強我市資源有序開采和綜合利用,切實保護好我市青山綠水,市政府決定對全市范圍內資源濫采濫用行為實施全面整治。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為目標,以加強管理和執法為手段,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發展對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統籌考慮當前和未來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對我市溫泉水、河沙、山林等自然資源的審批、管理、開發和利用,建立和健全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長效機制,使其在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中發揮最大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

二、整治范圍和內容

對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及其周邊區域濫采濫用溫泉水、河沙、山林等違法行為實施全面整治。

三、整治方法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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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裁量權的濫用現狀與戰略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

它有如下二個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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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D濫用的害處與有效應用

維生素是維持人體正常代謝所必需的一類有機化合物,對其需要甚微,但它們能發揮重要的生理功能。現將維生素類藥物的作用、濫用的危害及合理應用報告如下。

1維生素的作用、用途及濫用的危害

維生素DVitD對鈣、磷代謝和小兒骨骼生長具有重要作用,能促進鈣、磷的吸收,增加鈣、磷對骨的供應,促進骨骼正常鈣化。主要用于佝僂病、骨軟化癥及手足抽搐癥的防治,但長期大量使用就會引起低熱、煩躁哭鬧、驚厥、厭食、體重下降、肝臟腫大、腎臟損害、骨骼硬化等病癥,比佝僂病危害更大。

2維生素的合理使用

2.1區分治療性用藥和補充攝入量不足的預防性用藥在治療性用藥時,使用維生素的指征應明確。預防維生素D缺乏,成年人口服日劑量0.01~0.02mg(400~800u);維生素D缺乏的治療性用藥,成人口服日劑量0.0235~0.05mg(1000~2000u);維生素D依賴性佝僂病,成人口服日劑量0.25~1.5mg(1萬~6萬u),最大量日劑量12.5mg(50萬u)。用以治療低鈣血癥時,需要定期復查血鈣等有關指標,避免同時應用鈣、磷和維生素D制劑。治療維生素D過量,除停用外,應給予低鈣飲食,大量飲水,保持尿液酸性,同時進行對癥和支持治療。

2.1.1明確維生素缺乏癥的致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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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學習不可濫用

合作學習是以學習小組為基本組織形式,系統地利用學生之間的互動來促進學習。作為一種全新的學習方式,它有著個體學習不可替代的許多優點。但有些教師卻在“穿新鞋,走老路”,達不到預定的教學效果:

一、小組合作環節設置的時間不合理。曾聽一位教師上課,在板書課題,布置學生粗讀課文2、3分鐘后,就布置合作學習任務:“你讀懂了什么?還想知道什么?”可以想象學生的收獲會有多少,質疑又將會停留在怎樣的表層。

二、教師布置的合作學習的問題不合適。有位教師在課后指出學生在課堂上討論不熱烈,其實是他給出的問題沒有什么思維價值,引不起學生討論的興趣。交流的效果幾乎為零,也就使得學生的討論僅僅是“走過場”。

三、教師組織合作學習時只注重了形式而忽視了過程管理。在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時,有的學生各自為營,自言自語;有的在讀課文語句;有的則在嬉笑打鬧。指名匯報后,教師對學生說:“大家討論得很好,請在筆記本上記下老師的正確答案------”最終,教師的統一答案否定了合作學習的成績。因此,閱讀教學中的合作學習,教師一定要加強過程調控,真正讓學生互動起來,達到互補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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