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知識產權也能形成壟斷

時間:2022-03-07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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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知識產權也能形成壟斷

所謂知識的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不公平、不合理地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就知識產權而言,其權利表現為保護期的有限性、空間上的地域性、權能上的獨占性和對他人的絕對性上,換言之,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在一定的時間、在一定的地域內,排除他人而獨占支配行使其知識產權的權利。同一般財產權一樣,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點是專有性,即未經權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其權利生產知識產品。這是因為權利人在智力創造工作中付出了勞動,他們有權獨占使用其知識產權,同時通過市場行為收回投資,甚至獲得壟斷地位,正是這種專有權利的存在,使得知識產權的濫用成為一種可能。

這在掌握著相當核心技術以及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跨國公司上表現更為明顯。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在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主要是跨國公司),利用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比較優勢,把知識產權作為壟斷的手段來限制競爭對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

于是乎,業內人士呼吁防止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該是引起我們重視的時候了。

一、跑馬圈地目的何在

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已經有了二十多年,這二十多年來,他們都在不遺余力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中國政府的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跨國公司在華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謂日漸完善。然而,隨著中國逐步融入世界經濟,發達國家的跨國巨頭積多年努力對中國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專利技術限制機制等相繼啟動。前者更多地以環境保護為由提高貿易產品進口的門檻,是否拍成濫用東西方學界還有爭議,后者則是新世紀條件下知識產權濫用的最新體現。

跨國公司在華濫用知識產權最讓世人關注的案例是2002年的DVD事件。當時,日立、松下、三菱電機、時代華納、東芝、JVC六大DVD技術開發商(簡稱6C)向中國幾十家DVD生產企業索賠高額專利費。其后,許多外商企業和行業聯盟好像受到提醒,彩電、電池、數碼相機等產業因知識產權而起的貿易糾紛此起彼伏,使我國眾多企業和行業蒙受重大損失。

跨國公司在華濫用知識產權的表現可謂多種多樣,但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首先是利用專利與技術產品高價搶掠。此方面的典型例子如微軟公司在其視窗系列中對我國企業和消費者采取的歧視性的超高定價行為,微軟中文版Windows98在我國的售價是1998元,在美國僅為109美元,Office97中文專業版在我國的售價是8760元,在美國僅為300美元。微軟給中國電腦廠商OEM預裝軟件也存在價格歧視,給IBM不到10美元,給中國企業的價格是690元。

其次是利用對各種知識產權(如專利技術)的專有權,通過訂立不平等的協議條款給予中國企業種種束縛,實現其限制競爭的目的。本來,通過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一項或幾項權能,從而實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是知識產權人實現知識產權的常用方式。但是在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競爭的條款來維持既有優勢地位或謀求進一步的壟斷地位,則構成超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濫用行為,其實質是用合同這樣的合法形式達到限制競爭的非法目的。

常見的限制競爭條款有:1、不質疑條款,要求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持有的合同的標的權利的有效性或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不得提出質疑;2、回授條款,要求被許可人對標的技術有所改良時有義務反饋給許可人,被許可人在使用標的技術過程中獲得的新技術必須給予許可人獨占或獨家許可;3、一攬子許可,要求被許可人在接受其所需要的標的時,亦須接受其他標的的使用許可;4、不競爭條款,要求被許可人不得使用被許可標的與許可人競爭,并不得對被許可標的進行改良;5、搭售條款,要求被許可人在接受被許可標的時,購買由許可人提供的其他無關的產品或服務;6、其他限制條款,如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指定客戶等。

現在如在華跨國公司通過強制許可證強制買方向其所指定的人購買原材料和零售部件,對買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與專利項目相競爭的產品或采用與專利項目相競爭的技術方面加以限制便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媒體還曾報道過一些跨國公司出資買斷超市一定期限的獨家銷售權及部分超市銷售旺季的促銷權,不允許超市陳列其他品牌產品,不允許其他品牌廠家做促銷;以及軟件行業也存在的不允許商其他企業的同類軟件產品,否則取消資格的情況也屬于限制競爭的行為。

目前,跨國公司在華限制競爭行為還有一種表現形式就是企業并購,即通過控股的方式并購國內企業,這種方式是跨國公司擴大企業規模和實力,在東道國市場取得市場優勢地位最便捷的途徑。如柯達公司并購除樂凱公司之外的幾乎所有國內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廠家,迅速形成市場優勢地位。目前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都規定,如果跨國公司通過并購進入東道國市場,會破壞東道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但在我國,這種做法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再次,從90年代開始,面對中國企業的日益壯大,在華跨國公司更加注重有計劃、有步驟、有目的地利用專利與技術標準等知識權利在中國跑馬圈地,布設“雷區”和“陷阱”,特別是根據中國對外公布的各個5年規劃,提前向中國大量申請相關專利,實現權利的獨占。盡管中國近年早已重視技術開發與專利的注冊,但是,科學技術與發明不可能一躍而就實現一日千里的發展,在短期內在很多領域還是難以和這些跨國公司抗衡。于是,這些專利迫使中國企業不得不每年花巨資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從而大大削弱了市場競爭力;同時即使如此,每年還是有不少的企業觸雷而受到侵權的指控,在無奈中蒙受重大的損失。

二、代價幾何觸目驚心

據有關部門統計,2000年中國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素而影響出口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達17.6億美元,50%的企業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業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增加風險。2001年因不符合國外環保標準而受阻的中國出口商品價值已超過100億美元。加入WTO后,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影響更加嚴重,據商務部科技司調查,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高達170億美元。食品土畜產品出口受到的損失最為嚴重,有近90%的企業受限,損失達90億美元,僅歐盟禁止中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口一案就涉及中國企業94家,勞動力近5萬人,農戶十幾萬家,貿易金額達6.23億美元。去年,美國借337條款起訴的案件在全球范圍內一共18例,其中中國就占到7例。今年我國輕工、機電類產品也比加入WTO前受到更多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形勢也甚為嚴峻。

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歷年的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也顯示,2000年-2002年,我國對外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持續走高,遠遠高于外方支付給我國的費用。在2002年的收支表中,這項費用的逆差達到接近30億美元。

業內專家分析,我國之所以在這場沒有硝煙的知識產權大戰初期如此被動,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們還沒有做好“作戰”的準備。面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大量地申請專利,并利用得到批準的專利來限制我國企業與之競爭時,我國的相關法律或無動于衷或表現無奈。權利沒有制約,必定導致濫用,它和權力是一樣的。當我們按部就班地自主研發產品時,卻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而為了繼續我們的行程,不得不花大量的資金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從而大大削弱了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三、防范之道立法先行

面對跨國公司紛紛利用知識產權或技術標準對中國企業進行的圍剿,國家知識產權局秘書長陳仲華憂心忡忡地表示,面對不斷變化的國際專利制度調整態勢和外國企業利用國際規則頻頻發起的專利沖擊,我們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應對,將會在未來的國際科技和經濟競爭中陷入不必要的被動地位。產業界人士的觀點“這些外商還利用自己的專利,來推行標準。他們最終目的就是要把我們的企業變成他們的工廠或關閉。”更是令人坐立不安。可以說,如何規范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限制權利的濫用,成為國內企業對抗在華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圍殲戰時亟需解決的問題。

在應對策略上,在上述的“公平競爭與市場經濟2004年上海國際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呼吁盡快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盡快出臺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以增強執法的可操作性。的確,目前我國尚無完整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當務之急就是要結合中國國情,盡早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無疑,這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應當比較全面、具體地闡述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合理平衡知識產權交易的各方當事人(開發者、生產者、消費者等)之間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發揮其鼓勵創新和激勵競爭的作用,又切實照顧到合理的限制競爭的商業需要,防范合法壟斷權被不正當地濫用,使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自由公平競爭秩序不致受到破壞。

王先林教授就指出我國法律應該對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但無需單行立法,只需要將其納入統一的法律框架就可。他建議在《反壟斷法》中設置專門的條款規定有關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實際上,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中即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證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功德、公眾健康等原則,其第8條2款就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為限。”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順德解釋說,由于種種原因,我們的知識產權立法卻對此沒有給予相當的重視,導致我們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缺乏對于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限制性規定。知識產權制度是通過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一定的壟斷權來促進創新的,當知識產權制度走向極端的時候,當知識產權權利被濫用的時候,就會限制競爭,阻礙創新。所以,他也建議我們應當從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去考慮如何限制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

現在,在立法上存在的問題是,知識產權法學界不少人都認為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過于超前,存在過度保護的不足。他們認為日前在中國的立法、司法以及學術研究領域存在著一種普遍傾向,就是要想方設法地提高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以適應西方發達國家為主導的國際社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由于這種心理的作用,造成了目前中國立法與司法、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趨勢,致使法律條款動作起來收效甚微。的確,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主要是知識產品的輸入國,如果不顧國情,一味追趕西方國家的潮流,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縱然是國民待遇原則,也不過成了“表面上的平等掩蓋之下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的合法保護傘”,這也是要引起我們的深思的。

四、多管齊下共防濫用

面對跨國公司利用他們所掌握的知識產權優勢形成對我們民族產業的不公平競爭。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順德就把它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他認為“我們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中,也應當做出相應的考慮和安排。”

在知識產權糾紛的防范和應對中,行業協會起著巨大的作用,如何積極發揮政府牽頭的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預警機制就成為減少因這些糾紛的重要途徑。業內專家建議,可以由我國的海關、外經貿部、貿促會、工商局、統計局等共同建立專門部門,對世界知識產權發展的相關信息進行預警分析。它可以主動、長期、動態地為我國企業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務,讓企業隨時得到其它跨國公司的最新的知識產權戰略,引導企業在積極利用的同時規避沖突、尋求創新,提高國內企業和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而對于企業來說,李順德則提出:“國內企業一旦遭遇此類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不應退讓隱忍,而是應該‘以牙還牙’,具備足夠的抗爭意識,這樣才能在市場競爭中取得自己應有的利益。”的確,我國企業在對外的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對上還是不夠成熟,據統計,2002年美國針對中國企業展開的8起知識產權調查中,國內參加應訴的企業少之又少。“在一定程度上,國內企業存在回避等軟弱姿態,正在重蹈上世紀80年代日本企業應對美國知識產權糾紛的覆轍。”某知識產權專家提醒說。因此,企業既要遵守國內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尊重在華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同時面對不當指控時也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應訴,敢于維護自身的權益。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津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亦表示:“一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是一整套復雜的工程,對外貿易中的只是一部分,執法嚴格、專業人才缺失、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都是我們需要長期解決的問題。”

這句話可以說道出了在一個知識產權相對落后的國家,既要保護知識產權又要防范知識產權的濫用,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