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處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15: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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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分析

[摘要]目前處理醫患糾紛的過程中,患者通過訴訟、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等尋求解決。現在醫患關系比較緊張,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糾紛的數量成逐年上升趨勢,患者及家屬更加傾向于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某大型綜合醫院2009—2016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進行研究,分析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難點,探索適合西部少數民族地區解決醫療糾紛的簡便途徑。

[關鍵詞]少數民族;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目前,隨著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公立醫院改革不斷深入,醫患關系也在不斷的變差,醫院執業環境日益惡化,各地醫院發展不平衡,醫療糾紛發生數量逐年增加。隨著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的提高,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醫療資源分配不平衡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1]。特別是《侵權責任法》頒布以來,存在一些過度維權的現象,且淺顯的病例缺陷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2],面對醫療行業的公益性,醫院救死扶傷被看作天職,但卻又將醫患合約關系簡單地理解為普通的合同關系,再加上患者期待值過高,花錢就得治好病,一旦有差距,極易將怨氣轉嫁到醫療機構,更加傾向以民事訴訟的形式解決醫療糾紛[3]。使醫務人員在解決醫療糾紛時面臨更多新的挑戰,降低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1分析與探討對象

通過查閱文獻資料和糾紛實例分析,對位于西部省份的某大型綜合醫院2009—2016年醫療糾紛案例為研究對象,通過對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途徑進行描述性分析。

2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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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醫療糾紛及處理提議

《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0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快建立我縣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總體目標

以《辦法》為法律依據,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規定,加快組建相關調處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明確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縣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力爭做到及時、有效、公平、公正地處置各類醫療糾紛,防止國有資產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緩解緊張的醫患關系,構建和諧社會。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組織機構

建立以人民調解為主要形式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工作,是一項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系統工作。要根據《辦法》要求,積極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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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調查處理好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糾紛(以下簡稱土地糾紛),進一步規范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糾紛調查處理機構的工作程序,明確責權,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治區處理土地糾紛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自治州境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糾紛的調查處理和裁定。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糾紛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正、及時處理;

(二)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有利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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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產權糾紛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保障國有資產使用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因國有資產經營權、使用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是本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國有資產糾紛協調中心(以下簡稱糾紛協調中心)由市國資辦授權,負責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五條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應當按照切實維護國有資產使用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公平、合理地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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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通知

全市各醫療衛生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處理醫療糾紛,強化醫療糾紛責任追究,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統一全市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現將《醫療糾紛處理流程》、表式等有關材料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及處理措施,嚴格醫療糾紛報告制度。市衛生局將把醫療糾紛處理、檔案規范管理列入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列入單位年度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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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處理交流材料

一、當前城區醫療機構醫患糾紛增多的主要原因

1、少數醫護人員道德業務素質低下、醫療機構對責任人員追究不力是導致醫患糾紛增多的首要原因。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農民醫療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生病后到縣城看病的比例越來越高,縣城醫療機構承擔的醫治任務也越來越重。在這種條件下,縣城醫療機構聘用的人員必然增多,人員素質相對而言也有參差不齊的現象。有的醫護人員職業道德缺失,業務水平低下,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較差,造成了醫患關系緊張,為醫患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加之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引起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行為的醫護人員未追究責任,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導致醫護人員對醫患糾紛難以引起足夠重視,責任心難以增強,甚至一味責怪醫療執業環境不好。我們所調處的八起醫患糾紛中幾乎都存在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的問題,比如明知產婦患有心臟疾病還讓家屬從鄉下騎摩托車送到城里分娩,確認流產病人患有心臟疾病還無醫生定時觀察巡視,護送新生病兒轉到上級醫院就診卻不與上級醫院工作人員交接等幾起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例都說明,只要醫護人員責任心稍微強一點,患方家屬就難以找到醫方過錯,糾紛也就可能避免。

2、農村族群勢力活躍和親鄰關系密切是導致縣級醫患糾紛多于大中城市的重要原因。縣城醫療機構所處的地理位置,決定了它與農村患者距離更近,接觸更多,人緣更廣。而農村族群勢力的活躍和農民親鄰關系的密切,又決定了農民患者在縣級醫療機構醫治發生問題后,患者家屬容易取得周圍人群的同情與支持。一家有難百家幫,人多勢眾事好辦,抱著這種心態,只要本鄉或本村或親朋好友中有一人在醫院出了事,同鄉、同村、同姓、同學、親戚朋友都會拋開一切事務,加入到“討還公道”的隊伍中來,或為事主出謀劃策,或為事主壯勢助陣。如此一來,即使原本想息事寧人的家屬,也會含悲忍痛在索取經濟補償方面搏它一搏,醫患糾紛甚至“醫鬧”事件應運而生。倘若同人同事發生在離家較遠的大中城市醫療機構,考慮到路費、誤工等成本因素,加之多數農民的畏縮和欺小怕大心理,壯勢助陣隊伍便難形成。如前不久某農村產婦到城郊醫院僅就診一個晚上且醫方沒有任何過錯,隨后轉至縣級市人民醫院觀察治療一天,最后在設區市醫院治療十二天死亡,患者家屬及親友卻把尸體抬到城郊醫院索要賠償。

3、醫患之間溝通渠道不暢是導致醫患糾紛增多的直接原因。部分醫護人員與患者溝通意識不強,溝通能力較差,溝通態度消極,許多應該及時告知的事項未能明確告知患方,造成事故發生后患方心存怨恨,從而引起糾紛。如幾起新生兒就診死亡的案例就存在醫生對患兒家長告知不到位的情況。

4、公眾對醫療服務期望值過高是導致醫患糾紛增多的間接原因。公眾的醫學知識相對缺乏,對醫療行業、醫學科學的認知不足,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和局限性理解不夠,對承擔救死扶傷責任的醫護人員寄予過高的期望,超出了目前醫學發展的實際水平。如妊娠合并心臟病產婦劉某在某醫院分娩時,醫生告知了自然分娩的危險性,結果產婦死亡后,家屬仍然向醫院索賠。

5、社會輿論和民間傳言推波助瀾是導致醫患糾紛增多的外在原因。隨著在外打工人員見識增廣,部分媒體片面炒作,加上本地處理醫患糾紛賠付案例的真假傳言,導致部分患者家屬比照、攀比心理加劇,從而只要是在醫院發生了患者亡、殘,就有理無理地要求賠償。如今年正月初二發生的鄧某流產死亡案例,家屬無憑無據開口就索要賠償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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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長效管理方案

為及時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實現醫療糾紛處理法制化和規范化,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部門職責

(一)醫療機構

負責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時,應主動與患方溝通,防止事態擴大;研究制定解決方案,自行與患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應及時向區衛生局報告。

(二)衛生局

負責重大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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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

隨著城市建設和城市改造工作的開展,物業管理行業正在逐漸興起,但我國目前尚無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物業管理行業進行立法和規范,各地方法規對物業管理的規定都不一致,且內容簡單不具體,使物業管理的內涵模糊、寬泛,難以操作,實際中容易產生糾紛并不便處理,以下筆者就物業管理的性質、物業管理企業與服務對象的相互關系以及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作粗淺探討。

一、物業管理的性質以及與一般服務合同的區別

物業管理,即“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規定的對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和新建住宅區以及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物業進行管理服務的活動。就物業管理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性,如從法律關系產生來看,物業管理行為是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強制性規范;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來看,物業管理的項目范圍由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事先界定;從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實現上看,物業管理的收費依據和標準由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或遵政府物價部門指導等。但從其本質特性看,物業管理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理由是:

1、物業管理行為是一種服務活動。是由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委員會及業主提供的包括財產維護、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主體關系中不具有服從性、隸屬性。

2、物業管理是由政府規定的服務管理活動,不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地方有關法規都規定了住宅小區應當成立管理委員會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中的被服務主體——業主,雖然對是否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不能選擇,但可以選擇由誰來提供服務。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就規定“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3、物業管理是國際通用的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務活動。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物業”范圍尚未作統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居住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定義為“物業,是指住宅小區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雖然各方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物業”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對概念內涵和外延和認識基本相同,即物業,就是“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和場地。物業管理就是管理物業的服務,而不是“人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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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民間糾紛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民間糾紛,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和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

第三條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第四條處理民間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繩,對于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可以決定由責任一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得給予人身或者財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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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公正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權屬糾紛,是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權屬糾紛。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權屬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調解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并負責辦理人民政府對以上相應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權屬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個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負責調解,并負責辦理人民政府對該混合性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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