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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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新《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產物。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配偶,雙方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過錯是對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間應盡義務的違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新婚姻法在借鑒外國法基礎上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評定,筆者認為,可以堅持以下四項原則,即:法官自由裁量原則、適當合理原則、從實際出發(fā)原則、個人負責與連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關鍵詞:離婚案件精神賠償

一、離婚損害賠償?shù)闹黧w

離婚損害賠償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根據婚姻法第46條及其《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規(guī)定,權利主體是指離婚訴訟當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過錯方的配偶,義務主體是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且對方存在著過錯。如果配偶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的,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我以為,這里的“過錯”應作狹義理解,是指法定的過錯即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男女兩性的自愿結合。馬克思說“人是社會的動物。”正因為人具有自然屬性,是一種社會動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存在著爭執(zhí)與糾紛。在婚姻家庭中,難免會發(fā)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權益或違背婚姻家庭的法定義務的情形,夫妻雙方總會存有或大或小過錯。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規(guī)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對婚姻當事人中所有的過錯都要進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否則婚姻關系之間就沒有是非的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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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shù)确绞竭M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財產責任的制度。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和發(fā)展過程,鮮明地體現(xiàn)了我國法律對人身權益保護制度,是現(xiàn)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體現(xiàn),也是各國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本文通過對建國以來與精神損害賠償有關的立法司法的分析評價,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論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從精神損害的定義出發(fā),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群瓦m用范圍,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進行深入的探討,揭示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理論依據和重大意義。最后在對我國精神損害的立法沿革回顧和現(xiàn)狀評析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觀點和建議,試圖找出此項制度在我國逐漸發(fā)展的進程及解決存在的問題,最終目標是使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更趨向于完善。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p>

前言

人格權是與公民自身最緊密相連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權的狀況,是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的最靈準的標尺。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格權而產生的賠償制度,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shù)确绞竭M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其是現(xiàn)代民法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制度,更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民法對人權、人格尊嚴的重視。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睦碚撗芯亢蛯崉詹僮骶惋@得更為重要。

損害賠償責任被認為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責任形式。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損害賠償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有關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卻貫穿于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之中,每一部法律都離不開損害賠償?shù)恼{整功能。可見,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發(fā)展,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愈加重視,對精神生活的追求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時尚潮流。因此,加強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难芯縿菰诒匦小?/p>

一、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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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論文

摘要:今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不少代表提議要修改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納入《國家賠償法》(1),以適應日漸昌明的民主社會保障人權的需要。這觸發(fā)了筆者寫作此文。本文即從《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分析入手,逐步探討完善相應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最后基于以上分析,筆者提出了完善《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精神損害國家賠償完善

作為與公民等主體的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一部法律,1994年正式通過,1995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其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國家機關依法辦事方面,發(fā)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對于民主社會的建設亦是功不可沒;同時,由于本法已頒布十余年,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條文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要求,需要及時予以修改,其中的一個重大缺陷就是對與物質損害賠償制度相適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甚少,存在諸多缺漏。針對此問題,筆者擬從對《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分析入手,來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完善。

一、《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分析

精神損害,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身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公民、法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活動的最終表現(xiàn)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2)

根據導致精神損害的原因行為不同,精神損害可大別為民事侵權精神損害和國家侵權精神損害(3)。民事侵權精神損害存在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之間。而國家侵權精神損害則發(fā)生于具有命令—服從關系的公權力活動中,指因國家侵權行為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人身權等權益,致使其產生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者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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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文明的進步,人們越來越重視精神權利的價值。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囊幻袷仑熑畏绞健T诜ㄖ迫找娼∪桶l(fā)展的中國有其強大的生命力和極大的發(fā)展空間,健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我國法制和司法建設意義重大。

1精神損害賠償?shù)慕缍ǎ饕w現(xiàn)在醫(yī)學方面和心理學兩方面。從而知道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拍睢?/p>

2精神損害賠償?shù)男再|在法律上是財產賠償責任。除此依據外還有兩方面的內容

3.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乔趾Φ臋嗬瑩p害的利益、民法的發(fā)展歷史這三方面來看

4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即是理論問題有是司法審判實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司法實踐問題加以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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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立法完善論文

摘要

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進行反思的研究課題。從目前來看,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還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顯然不符合現(xiàn)代社會的法制要求。因此,彌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

關鍵詞:精神損害婚姻關系違約行為國家精神損害賠償

一、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拍?/p>

精神損害的含義是指對法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這種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動的破壞,而且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減損或喪失。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的行為,它直接表現(xiàn)為一種非財產損害,在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一般被定義為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其特征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精神損害行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造成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shù)确绞竭M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后果。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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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缺陷探究論文

一、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拍?/p>

精神損害的含義是指對法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這種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動的破壞,而且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減損或喪失。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的行為,它直接表現(xiàn)為一種非財產損害,在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一般被定義為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其特征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精神損害行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造成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shù)确绞竭M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后果。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國立法的現(xiàn)狀

精神損害制度是民法體系中民事主體人身權受到損害時得到救濟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濟途徑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權保護方式。長久以來,種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此類事件經常見諸于報端,甚至可以說社會整體以及某些個人對公民基本的人格尊嚴已經到了相當漠視的程度。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環(huán)境的優(yōu)化,要求建立更完備的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現(xiàn)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以《民法通則》第120條為基礎,以《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為補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為主體而形成的多層次的法律體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秶悄壳拔覈駬p害賠償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此《解釋》在原有的人身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學者們譽為是“中國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的飛躍性的發(fā)展”,并且“為將來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個很堅實的基礎”,也被稱之為是繼《民法通則》之后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第二個里程碑。但目前看來,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尚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出現(xiàn)的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保護,這顯然不符合現(xiàn)代社會的法制要求。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應當逐步擴大我國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M一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不斷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shù)膯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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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分析論文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將隱私歸入公民名譽權,使得個人隱私被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了受害人的近親屬可得到具有精神補償性質的死亡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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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研究論文

[摘要]: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對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應否賠償,我國立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民法理論經歷了從否定到肯定的發(fā)展過程。反映了法學對人權關注程度的改變及對生命、健康、身體內在價值的認同。本文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群瑯嫵梢蛽p害賠償方式予以探討,對法律法規(guī)當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幾點看法。

[關鍵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ㄑ馗?/p>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黠@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tǒng)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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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論文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和行政賠償制度是現(xiàn)代民主法治社會在侵權賠償法律制度領域的兩大重要成果。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民法理論及民事審判中得到迅速發(fā)展,特別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上提出將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鷶U大到包括物質性人格權、精神性人格權、一般人格權在內的人身權利,標志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民事審判領域得到全面承認和保護。1995年1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國家賠償法》,也標志著行政賠償制度在我國全面確立。然而我國《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作出相應規(guī)定,導致行政審判實踐中對于相近似的精神損害案件作出截然不同處理結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予以駁回,少數(shù)案件則判決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而我國理論界對于行政侵權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也莫衷一是。筆者認為解決這一研究課題有很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西方國家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臍v史發(fā)展過程和趨勢。

行政賠償與歷史悠久的民事賠償相比,其歷史顯得短暫,至今不過100多年。在此之前的漫長人類文明史中,由于國家絕對主權觀的影響,一直沒有行政賠償。19世紀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興起,行政賠償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進入20世紀,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行政賠償立法得到迅猛發(fā)展,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越來越受到重視。行政侵權是否應承擔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通過激烈辯論,經歷了一個從不予賠償?shù)浇o予賠償?shù)倪^程。對行政侵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首先在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出現(xiàn),最初采用限定主義,只對造成物質后果等一些特定精神損害給予賠償金,到了本世紀60年代,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確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N類逐漸增多,實際上為非限定主義,對于不產生物質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開始給付賠償金。而大陸法系國家在審判實踐中也逐漸改為采用非限定主義,如法國最高行政法院1961年11月24日對勒都斯蘭德案件的判決中認為,盡管缺乏物質損害,兒子死亡給父親造成的痛苦,也可作為給予父親賠償?shù)某浞掷碛桑炫袥Q侵權人賠償一千法郎。從而開始判決賠償死者近親屬感情上的損害。(1)此后又通過判例將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延展到宗教信仰損害、感情損害、精神痛苦等。(2)非限定主義目前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發(fā)展趨勢,精神損害行政賠償?shù)陌l(fā)展呈現(xiàn)出賠償責任不斷擴大、賠償范圍不斷拓寬的趨勢。隨著社會發(fā)展,當今世界各國的行政賠償制度進入了全面深入發(fā)展的新時期,許多發(fā)展中國家也越來越重視行政賠償制度的建設。(3)是否確立行政賠償制度以及行政賠償?shù)馁r償范圍、賠償標準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而是否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則是其中一個重要標準。

二、國內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臍v史發(fā)展過程和現(xiàn)狀。

中國法律制度史源遠流長,但在中國漫長的奴隸、封建社會,由于奴隸制和封建制從根本上漠視人的權利,皇權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產生行政賠償思想,在內容豐富的中國歷代法律制度中,難以找到有關行政賠償?shù)囊?guī)定,更別提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新中國建立后,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而為建立行政賠償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礎。(4)1954年憲法第97條規(guī)定:“由于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边@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憲法中確立行政賠償?shù)脑瓌t。(5)但在侵權損害賠償理論上,基本上照搬前蘇聯(lián)簡單的侵權理論,在賠償數(shù)額上以低額化賠償為特征,輕視人的精神權利,根本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在中,公民的人身權利成了一紙空文。1982年憲法,重申了行政賠償?shù)脑瓌t。1986年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成為行政賠償?shù)木唧w法律依據。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款中的賠償損失,目前被普遍理解為包括對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援用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梢罁D敲匆罁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行政侵權案件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1994年我國頒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對包括行政賠償在內的國家賠償作了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但該法無論從“賠償范圍”還是“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都沒有對精神損害作出可給予金錢賠償?shù)姆梢?guī)定,只在該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了非財產性的救濟措施,這應當說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當然這與當時我國對于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認識與準備均不足有關。由于《國家賠償法》對于賠償采用列舉方式,其中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故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此類案件當事人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大多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予以駁回。但這樣的處理結果,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不符合國際發(fā)展潮流。可喜的是,目前已有少數(shù)行政賠償案件法院依據法律基本原則,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對行政侵權作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年審理上訴人吳興旺訴被上訴人江蘇省江寧縣公安局侵犯人身權糾紛一案,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江寧縣公安局對上訴人吳興旺收容審查,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收容審查給上訴人吳興旺造成嚴重精神損失,可以用金錢賠償,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一審未判令精神賠償不當。遂增加判決被上訴人江蘇省江寧縣公安局賠償上訴人吳興旺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6)該案對行政侵權適用了精神損害賠償金,對于完善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三、我國行政侵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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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武軍

內容摘要: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配偶權,并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guī)定。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嘀黧w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可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嘀黧w;二是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也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馁r償義務主體。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對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作出劃分是必要的,離婚本身應成為提起損害賠償?shù)那樾危x因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沃饕校夯橥庑孕袨椤⑽:彝サ牟涣夹袨椤⑶趾ε渑忌龣唷⒉怀袚彝チx務等侵權行為。從配偶權和司法實踐的角度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考慮的因素,一是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二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jié);三是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離婚后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四是當?shù)亟洕鸂顩r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主題詞:配偶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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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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