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調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2 12:43:0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精神病調查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精神病調查報告

篇1

第一季度:

1、與責任村村委主任、書記建立聯系,確定公共衛生聯絡員,移交公共衛生聯絡員臺帳,健全通暢責任村公共衛生信息管理聯絡渠道;

2、熟悉責任村基本衛生情況和居民健康狀況,掌握責任村常住人口數、季度出生人數、季度人數、兒童人數、60歲以上老年人數、慢病人數、孕產婦人數、流動人口 數,重點是流動兒童和孕產婦信息;

3、根據衛生院公共衛生年度總體部署制訂工作計劃,按照責任醫生臺帳要求,規范填寫責任醫生臺帳日志;掌握責任村60歲以上老年人群、慢病人群基數情況,高血壓、糖尿病人分級管理,完成第一季度隨訪工作;

4、完成責任村居民死亡原因調查報告、結核病人督導用藥、新發精神病人的線索調查排查、從業人員信息收集報告等工作;刊出春季傳染病防治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開展第13個世界防治結核病日宣傳工作,發放外來建設者健康手冊資料50份;

5、3月底前上報公共衛生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第二季度: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調查;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完成第二季度重點人群的隨訪指導工作;每月根據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組織大型多媒體健康宣教一次;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完成社區居民花名冊填寫,掌握參保人數,為開展農民健康體檢工作打下基礎;

3、熟悉農民健康檔案信息軟件,完善家庭和個人健康檔案信息數據,及時將隨訪信息記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4、完成責任村流動人口調查摸底,完成責任村從業人員調查摸底,完成查螺篩查工作;

5、做好社區惠民政策宣傳,配合做好一卡通的發卡工作;

6、規范填寫各類臺帳表冊,迎接公共衛生半年度考核;

第三季度: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調查;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完成第三季度重點人群的隨訪指導工作;每月根據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組織大型多媒體健康宣教一次;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根據半年度考核情況查漏補缺;

3、完成責任村改水改廁工作,落實水質監測;

4、配合完成中小學生健康體檢。

第四季度: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調查;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完成第三季度重點人群的隨訪指導工作;每月根據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組織大型多媒體健康宣教一次;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完成本年度責任醫生全部工作,包括各類臺帳表冊,責任村家庭和個人檔案建檔率達到80%,重點人群建檔率達到85%,慢病隨訪信息整理,健康檔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對各類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做好年度工作總結,積極迎接衛生局考核評估。

農民健康體檢:

根據中心衛生院總體部署,完成責任村農民健康體檢工作,及時將體檢結果信息歸類整理反饋,做好健康體檢后續管理服務,及時準確將體檢信息和隨訪情況輸入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篇2

【關鍵詞】心理健康;SCL-90;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調查報告

1.研究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大理學院98名建檔的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其中,男生29人(占29.59%),女生69人(占70.41%);白族31人,彝族29人,回族10人,壯族8人,傣族5人,哈尼族4人,傈僳族3人,納西族2人,拉祜族2人,藏族2人,普米族1人,瑤族1人。

1.2 工具

用癥狀自評量表(SCL-90)測查研究對象的心理健康特點,該量表由軀體化、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敵對、恐怖、偏執、精神病性和其他等10個因子共90個項目組成。每個項目采取5級評分制,從沒有、很輕、中度、偏重到嚴重,得分越高表明該癥狀越嚴重。

1.3 統計方法

運用SPSS11.5進行統計分析。

2.研究結果與分析

2.1 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SCL-90各因子得分與全國青年常模比較

從表1可見: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在SCL-90的10個因子中,得分高低次序依次為強迫癥狀、敵對、其他、抑郁、焦慮、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偏執、恐怖和精神病性,其中,強迫癥狀的得分遠高于其他各項。

從表2可見:(1)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只有在人際關系敏感1個因子上的得分低于全國青年常模,其他9個因子的得分均高于全國青年常模,也就是說,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總體上低于全國青年常模。(2)與全國青年常模比較,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在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敵對、偏執等6個因子有差異,但其差異無顯著性;在強迫癥狀因子上差異有顯著性;在恐怖、精神病性以及其他等3個因子上差異有非常顯著性。

2.2 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SCL-90各因子得分的性別差異

從表3可見:少數民族貧困男大學生在SCL-90的10個因子中,得分高低次序依次為強迫癥狀、抑郁、人際關系敏感、敵對、其他、精神病性、焦慮、軀體化、偏執和恐怖。其中,強迫癥狀的得分遠高于其他因子。

從表4可見:少數民族貧困女大學生在SCL-90的10個因子中,得分高低次序依次為強迫癥狀、敵對、其他、抑郁、焦慮、軀體化、恐怖、偏執、人際關系敏感和精神病性。其中,強迫癥狀的得分也遠高于其他因子。

從表5可見:(1)少數民族貧困女大學生在SCL-90各因子的得分均高于男生,也就是說,少數民族貧困女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總體上低于男生。(2)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在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敏感、精神病性等3個因子上的性別差異不顯著;在軀體化、抑郁、恐怖、偏執和其他等5個因子上的性別差異有顯著性;在焦慮和敵對2個因子上的性別差異有非常顯著性。

3.結論與思考

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于全國青年常模,強迫癥狀突出;心理健康特點存在性別差異,女生的心理健康水平總體上低于男生。從心理健康特點看,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在強迫癥狀、敵對、其他、抑郁、焦慮、軀體化、偏執、恐怖和精神病性等9個方面的心理癥狀均比全國青年常模嚴重,尤其是強迫癥、恐怖和精神病性等3個方面的心理癥狀與全國青年常模比要嚴重得多,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不容樂觀,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少數民族貧困女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尤為突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必須引起重視。

篇3

1.對象

某高級技工學校新生,平均年齡16歲。在專業教師的指導下進行,調查人數為680人,有效問卷631份,占96.7%。其中男生510人,女生121人。

2.測評工具

采用SCL-90癥狀自評量表和自尊水平評定量表(SES)。SCL-90共90題,10個維度,分五級評分,1分表示沒有癥狀體驗;5分表示癥狀嚴重。該量表是心理健康普查常用的量表。自尊水平評定量表(SES),取總分作為變量,得分越高,表明自尊水平越高。3.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6.0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組間比較及Spearman相關分析。P<0.05表示差異顯著,有統計學意義。

二、結果

1.SCL-90統計結

果顯示10個因子分在1.28~1.79之間,各因子分與全國青年常模比較結果顯示,軀體化、人際敏感、抑郁等4項因子分顯著低于全國青年常模(P<0.01),強迫癥狀、恐怖和精神病性3項因子分顯著高于全國青年常模(P<0.05)。

2.SCL-90因子分

大于2表示被測試者在該項目存在輕度心理問題,因子分大于3表示被測試者在該項目存在中度以上心理問題。SCL-90總分超過160分可考慮篩選陽性,632份有效問卷中,有124份總分超過160分,占19.62%。SCI-90因子分≥2分、≥3分的情況(%)

三、結果討論

篇4

康復期精神分裂癥病人存在的問題以心理問題為主,年齡在19~40歲的病人心理問題較多。據報道,86.8%的恢復期精神病患者有不同程度的心理負性情緒[1];康復期精神病患者中有消極情緒者占15.3%,有焦慮感者占12.6%[2]。這種現象提示康復期精神病人心理狀態失去平衡,不利于患者的早日康復,需采取相應的護理干預措施。認知行為干預(cognitive2behavioral therapy,CBT)其著重改善患者的錯誤認知,并結合行為訓練,達到緩解病情,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3]。目前我國也有一些關于CBT應用于精神科臨床的研究報道,但尚未將CBT作為一種常規的心理治療手段來對精神分裂癥開展治療。為此,我們對住院精神分裂癥康復期患者實施CBT措施,取得較滿意效果,現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選取2007年2月~2008年2月在我院住院的120例精神分裂癥康復期患者為研究對象。入組條件:(1)均符合CCMD-3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2)經過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后精神癥狀消失,自知力完全或部分恢復。(3)無合并癥。將入組病例隨機分為研究組60例和對照組60例。研究組男28例,女32例;平均年齡(32.2±8.7)歲;平均住院天數(86.4±18.1)天。職業:農民19例,工人15例,干部18例,學生8例。文化程度:初中23例,高中(中專)22例,大專及以上15例。對照組男27例,女33例;平均年齡(31.4±9.2)歲;平均住院天數(82. 4±16.1)天。職業:農民20例,工人18例,干部15例,學生15例。文化程度:初中24例,高中(中專)22例,大專及以上14例。以上兩組各項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方法

1.2.1 認知干預 由責任護士對患者進行思想矯治,每天組織學習精神分裂癥常識,康復期注意事項等課程1小時。另外組織他們觀看有關錄像,圖片等,課后由護士抽查他們對學習內容的掌握情況,對學習好的及時予以表揚,使其樹立正確的治療觀,糾正“得了精神病一輩子全完了,是廢人一個”的錯誤觀念,提高治療依從性。

1.2.2 心理干預――理性情緒療法(RET) 根據癥狀自評量表(SCL-90)評定病人的心理健康狀況,由心理醫生制定個性化的治療方案,對其進行心理干預,耐心講解心理健康知識,矯正不良心理的方法等。治療方法之一,旨在通過純理性分析和邏輯思辨的途徑,改變患者的非理性觀念,以幫助解決情緒和行為上的問題[4]。干預的關鍵在于找出并糾正導致患者不良情緒的錯誤認知,即不合理信念,改善患者情緒障礙。

1.2.3 行為干預――放松訓練 采用口頭指導法,讓患者躺在床上,呈隨意舒適姿勢,手臂放在身體兩側,手掌向下,并輕輕閉上雙眼,囑患者按照研究者的指導語有順序地進行全身肌肉放松,對每一肌群先引導患者感受緊張,持續10 s后,再讓其感覺放松,在兩組肌肉群練習的間隙,間隔5 s。放松訓練在RET后進行,每次20 min。

1.2.4 閱讀療法 閱讀療法(bibliotherapy)一詞源于希臘語,也稱“圖書療法”[5]。有報道康復期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使用閱讀療法后,其陰性量表,一般精神量表及康復狀態量表的減分值明顯高于對照組,是一種有效的康復治療手段[6]。可選擇《精神康復報》、《大眾心理學》,《鋼鐵是怎樣練成的》等這一類書籍在幫助患者戰勝疾病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2.5 健康教育 內容包括精神分裂癥知識,藥物知識,飲食保健知識等穿插在心理治療過程中進行。指導患者掌握消除負性情緒的技巧,及時處理因患病引發的諸如壓力、婚姻、情緒等問題。對照組僅進行常規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和一般性的日常生活護理。

1.3 評價方法

1.3.1 心理狀況測評 對120 例患者分別于入組前及治療后由心理醫生用SCL-90[7]進行測查,該量表共90個條目,分為軀體化、強迫、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敵對、恐怖、偏執、精神病性9個癥狀因子,每個條目按5級評分(1~5分),得分越高,說明該項心理癥狀越明顯。所有測試均在心理醫生指導下由患者自行填寫,當場回收,共發出問卷120份,收回問卷118份,有效收率98%。問卷由心理醫生進行分析。

1.4 統計方法 計量資料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χ 2 檢驗,進行統計學分析。

2 結果

2.1 入組時及治療2個月后兩組SCL-90 各因子評分比較 見表1。

2.2 入組時及治療8周后兩組依從性比較 見表2。

3 討論

3.1 CBT可改善患者的心理狀況,利于患者早日康復 精神分裂癥康復期患者對自己的現實情況及周圍環境有了正確的認識和判斷能力,開始考慮較多的實際問題,心理問題較多。年齡在19~40 歲的病人心理問題更為突出,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病人,正面臨著升學、就業、戀愛、婚姻、工作學習等社會生活問題,心理負荷較重,考慮的問題較多,心理狀態失去平衡,不利于早日康復。本研究結果表明:對康復期精神分裂癥患者實施專業的CBT干預方案,可糾正導致患者情緒障礙的錯誤認知,消除其由于無知和錯誤認知導致的焦慮、抑郁、恐懼、悲觀情緒,可改善患者的心理狀況,利于心理康復,對其回歸家庭和社會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康復護理措施。

3.2 CBT可提高患者治療依從性 依從性即在治療或預防疾病過程中,患者行為與醫務人員要求相符合的程度,它是病人行為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往往對疾病轉歸起關鍵作用。精神分裂癥病程遷延,復發率高,需長期服藥維持治療。康復期分裂癥患者因怕吃藥腦子變“傻”,害怕藥物副反應等,有拒藥、藏藥現象。本研究結果表明:經專業CBT干預后,患者的錯誤認知逐漸淡化,正確認識逐步形成,而正確的認知可使患者治療依從性提高,從而嚴格服藥治療。此外,放松訓練可使人體內腦啡肽和腦電中A波增加,降低交感神經興奮性,鎮定情緒[8]把患者的注意力從過分關注自我中分散開,有助于緩解頭暈、惡心等不良反應,以改善患者的軀體功能,提高治療依從性。

3.3 CBT 與護理工作的結合 目前CBT多由臨床心理醫生實施,而我們認為,康復期精神分裂癥住院患者的CBT干預應結合醫院實際情況,與日常護理相結合,由臨床護理人員進行。CBT由護理人員實施具備以下優勢:(1)利于護理人員角色轉變。護士能夠經常與患者溝通,既可隨時了解患者病情變化和治療效果,靈活調整治療策略和時間,又可加強護患關系。(2)CBT簡便易行,病人易于理解和掌握,可節約醫藥開支,值得在臨床工作中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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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 無業;貧困;精神疾病;免費服藥

[中圖分類號] R74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3)12(a)-0109-04

上海市自2006年起推行了“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服藥實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為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提供21種基本的抗精神病藥物及3種常規檢查內容,迄今已有近10 000余例精神患者收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反響。項目從2006年開始實施至2012年已經7年,為了解實施的具體情況,本文就此項工作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調研,找出不足之處,分析原因,尋找對策,從而為項目的完善提供依據。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從2013年2~6月對上海市所有19個區縣疾控精神衛生分中心負責該項目的工作人員進行調研,共計125人次。

1.2 調查工具

通過專家咨詢與座談的方式,制定上海市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服藥現狀調查問卷,問卷內容包括定量資料和定性資料兩部分。定量資料包括各區縣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總人數、一般人口學資料、門診醫療費用等。定性資料包括各區縣對現行政策提出的意見、優化建議、創新之處。

1.3 調查流程

①將問卷發放給各區縣的調查對象,由調查對象筆答所有項目。②問卷回收匯總,在數據統計結果的基礎上,運用實地調研、討論會等形式,提煉出上海市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服藥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修改建議。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3.0軟件,進行雙份獨立輸入,并核對輸入數據的一致性,從而建立起數據庫,進行統計分析,主要統計方法為描述性統計。

2 結果

2.1 2006~2012年免費服藥人數變化情況

2006年,上海市疾控精神衛生分中心制定了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免費服藥工作實施方案和相關工作規范,將需要接受治療的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納入救助范圍,大多數區縣采用在社區設點或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區精神衛生中心門診配藥相結合的方式,向貧困無業精神疾病患者免費發放藥物。2006年的項目人數為2314例,2007年就快速上升至6736例,此后人數雖逐年上升,但上升幅度較為緩慢,到2012年達到10 109例,詳見圖1。

圖1 2006~2012年免費服藥人數情況

2.2 2006~2012年免費服藥費用變化情況

表1顯示,隨著免費服藥人數的上升,實際發生的藥費和檢查費用也逐年增長。費用總額從2006年的124 941.76元上升至2012年的2 637 699.17元。從費用結構可以看出:實施免費服藥第1年(2006年),在區縣精神衛生中心發生的檢查費用比例高,藥品費用比例低,而社區服務中心則是藥費比例高,檢查費用低;在實施之后第2年(2007年)開始,區縣精神衛生中心藥品費用比例提高,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檢查費用增高。

2.3 2012年免費服藥患者基本情況

截至2012年底,本市共有10 109例參加了免費服藥項目,其中,男5124例,女4985例;文化程度:小學及以下3265例,初中4369例,高中/中專1901例,大專329例,本科及以上245例;在婚3974例,離婚191例,喪偶776例,未婚5168例;疾病類別中,最多的是精神分裂癥8204例,占81.16%,其次是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821例,占8.12%;治療效果中,有60.15%的患者病情比較穩定,無明顯變化,只有0.12%的患者出現病情加重,詳見表2。

表2 2012年免費服藥項目患者情況

3 討論

本市免費服藥項目作為市政府對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一項實事工程得以實施,使患者的藥物治療得到保障,而藥物治療是改善精神障礙,特別是嚴重精神障礙的主要和基本措施項目,其實施使得社區精神病患者癥狀得到改善,這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維持治療和康復非常有利[1]。實踐證實,免費服藥政策對推動社區精神病防治工作、維持社區和諧起著積極作用[2]。本項目實施當年(2006年)有2314例加入,在積極宣傳項目政策后,第2年(2007年)的參加人數比第1年增加約3倍,但是之后的人數增長顯得較為緩慢,截至2012年底,享受免費服藥的精神疾病患者只有10 109例,而同期全市共有無業貧困精神疾病患者達3萬人左右,兩者差距較大。為了能使該項目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使更多患者受益,筆者在對項目實施的情況作全面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建議:

3.1 擴大保障對象

原來的保障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口中登記在冊的無業、貧困精神病患者,其中,無業精神病患者指經街道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沒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貧困精神病患者指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核定并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人員。考慮到精神疾病具有致殘率高、疾病負擔重的特點,而且多發于青壯年時期,許多精神病患者需要長期依靠藥物維持,有的要終身服藥,許多患者不能參與社會生活、生產活動,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和精神負擔。

建議項目擴大保障對象,將對象擴大至納入精神疾病大病醫療保障的重性精神障礙患者,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這部分重點患者的經濟負擔,使患者能得到藥物維持治療,減少復發,改善預后,同時對維護社會穩定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3.2 提高保障水平

原來實施的保障水平為每人每年平均500元,包括了基本藥物費和藥物監測費。其中,基本治療藥物費用參照中殘聯每人每年360元。就目前而言,2006年制定的保障水平較為低下,平均每日的藥品費用為1元,無法滿足患者的醫療需求,也不能吸引患者主動加入此項目,導致部分患者服藥依從性差。如果能由各類補助政策全部托底,必將減輕患者家庭的經濟負擔,解除經濟方面的后顧之憂,這將大大提高患者服藥的依從性。

建議提高保障水平,由各類補助政策全部托底。免費服藥項目中治療的基本藥物和藥物監測費用經醫保(包括居保、新農合、大病醫保等)報銷后的個人自負部分,持有殘疾人證的精神患者免費服藥對象,其基本藥物和藥物監測費用由市殘聯在殘保金中籌資解決;未持殘疾人證的精神病患者免費服藥對象的減免費用,列入市、區(縣)特困精神病患者專項經費。

3.3 增加服藥種類

原來實施的免費藥品包括治療藥品和輔助治療藥品,包括氯丙嗪、奮乃靜、泰爾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奮乃靜癸酸酯(針劑)、安坦、阿米替林、丙咪嗪、氯丙咪嗪、麥普替林、多慮平、碳酸鋰、丙戊酸鈉、卡馬西平、安定、佳靜安定、舒樂安定等4大類21種藥品。原來實施的免費藥品均為第一代抗精神病藥及三環類抗抑郁藥,其副作用較大,如肝功能損傷、心臟毒性、粒細胞減少、錐體外系反應等。許多患者因為難以忍受藥物的副作用而被迫停藥,導致病情反復。

建議將免費藥物擴大至本市醫保目錄內所有國產抗精神病藥物,患者可以得到目前最為理想的藥物治療,肯定會提高患者的治療效果及對此項目的滿意度,充分體現實事工程帶來的效益。

3.4 簡化服務流程

原來的流程較為復雜,首先由患者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受理、街道相關部門出證后,再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區縣疾控精神衛生分中心確認,對于符合條件的患者發放手冊,患者憑手冊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復雜的流程一方面造成患者申請后等待批復的時間較長;另一方面,在申請過程中,由于涉及的部門較多,往往會對患者的隱私造成一定的影響。這些都將削弱患者加入本項目的積極性,這也是至今只有1萬人左右參加本項目的主要原因之一。

建議簡化申請流程,凡是符合本項目服務的對象直接向大病所在專業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專業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核準后即可享受免費服藥政策。

綜上所述,精神疾病具有病因復雜、病程長、容易復發和致殘率高、疾病負擔重的特點[3],藥物治療是改善精神障礙的主要和基本措施,特別是嚴重精神障礙,尤其需要長期、合理的藥物維持治療,有的甚至要終身服藥,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經濟和精神負擔[4]。按照國際上衡量健康狀況的dalys評價各類疾病的總體負擔,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排名中居首位[5]。有研究顯示我國人口的平均貧困率為3%,精神病患者的貧困率是一般人口貧困率的20倍。因病致貧、因貧治不起病、復發加重病情導致殘疾問題十分突出,也給社會穩定帶來隱患[6]。通過優化本市免費服藥政策,可以擴大受眾人群,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夠堅持長期、合理的藥物治療,不僅可以讓大多數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的控制[7],更是預防疾病的復發、減少精神殘疾、促進患者康復和回歸社會的有效方法[8-10],同時讓患家感受到社會的關愛,充分突現了實事工程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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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 因特網;行為,成癮;精神衛生;對比研究;學生,醫科

【中圖分類號】R 179R 395.6R 1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 000-9817(2007)06-0554-02

互聯網作為一種現代工具,為大學生開辟了一條嶄新的信息獲取渠道。網絡成癮(inte rnet addition disorder,IAD)指由于過度使用互聯網而導致社會、心理損害的現象[ 1-4],又稱為病態網絡使用。網絡成癮對心理健康狀況的影響已成為當前研究的熱點問 題[5-8]。為了解網絡成癮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改善大學生的學習態度和生活 習慣,為有效預防學生網絡成癮提供參考依據,筆者對某醫學院253名在校學生進行了調查 ,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選取某醫學院預防醫學系全體在校學生253名進行調查。

1.2方法

1.2.1工具 (1)網絡成癮診斷量表。根據Young網絡成癮診斷量表,有下列指 標中5項及以上者,判定為網絡成癮[9-10]:(a)迷戀上網而不能自控;(b)因不能 上網而感到無聊和焦慮;(c)期望上網時間長于目前;(d)耐受性增高(上網時間越來越長) ;(e)上網的花費增加;(f)過去1周內每天上網時間≥4h;(g)因上網不能完成作業或逃學; (h)向家長、教師和同學隱瞞上網事實;(i)因上網與家長、教師發生沖突;(j)為擺脫困境 、抑郁、無助和焦慮而上網。(2)癥狀自評量表(SCL-90)[11]。該量表由90個問 題組成,分為5個等級(1=從無,2=輕度,3=中度,4=偏重,5=重度)進行評定。以陽性均 分≥3分作為存在心理健康問題的標準。

1.2.2調查步驟 采用網絡成癮診斷量表,對所有被試學生進行篩查。 共篩選出網絡成癮學生38名,其中男生29名,女生9名。根據同性別、同年齡的原則,選取 非網絡成癮學生60名作為對照組。使用癥狀自評量表(SCL-90)對網絡成癮組和對照組學生 進行測試,同時調查學生的一般情況及可能影響心理健康的因素。

1.3統計分析 采用EPI 6.0建立數據庫,SPSS 10.0進行統計學處理。

2結果

2.1網絡成癮組和對照組學生心理問題檢出率比較 網絡成癮組共檢出有心 理 問題的學生11名,檢出率為29.0%;對照組共檢出有心理問題的學生5名,檢出率為8.3%,差 異有統計學意義(χ2=7.24,P=0.007)。

2.2網絡成癮組和對照組學生SCL-90各因子得分比較 由表1可見,網絡成 癮組 學生的總均分、軀體化、強迫、抑郁、焦慮、恐怖、精神病性等因子得分均顯著高于對照組 (P值均0.05)。

2.3影響網絡成癮學生心理健康的因素分析 以網絡成癮學生SCL-90總均分 為因變量,以影響心理健康的17個因素為自變量,進行逐步回歸分析,結果進入回歸模型的 變量有上網時間、學習成績、教師的態度、年級。回歸方程的決定系數為0.416。見表2 。

3討論

有研究表明,由于調查對象的不同,學生心理問題的檢出率也有所不同[12-13] 。本次對某醫 學院校學生的調查結果顯示,網絡成癮學生心理問題的檢出率不僅高于對照組,而且高于 張曉陽[14]、林琴[15]等的調查結果。提示該醫學院校網絡成癮學生的心 理健康水平較差,可能與他們的學習壓力大有關。網絡成癮學生的總均分、軀體化、強迫 、抑郁、焦慮、恐怖、精神病性等因子得分均顯著高于對照組,提示網絡成癮已經影響了學 生的身心健康。

逐步回歸分析結果顯示,上網時間的長短、學習成績的好壞、年級以及教師對學生上網的態 度均對學生的上網行為有 顯著影響。一般來說,網絡成癮的學生往往通過延長上網時間來獲取心理上的滿足感;學習 成績較差的學生容易迷戀網絡,希望在虛擬世界里尋求心理平衡。如今的大學生多為獨生子 女,逆反心理較強,教師反對學生上網的態度越明確,往往使學生對網絡更加好奇和向往, 繼而導致上網行為增加。高年級學生上網行為較低年級學生嚴重,可能與許多家長在學生剛 入學的時候 對孩子的管教較為嚴格,一旦孩子適應了大學生活,就放松了對孩子的要求有關。提示對網 絡成癮學生的管理和干預,應以上網時間長、學習成績較差、教師反對學生上網態度明確以 及高年級的學生為重點。本調查進入回歸模型的因子較少,回歸方程的決定系數也不高(0. 416),是否與本調查的對象較少以及影響心理健康的因子選擇有關,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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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已成為全球性公共衛生以及影響社會安定較為突出的帶有社會性的法律問題。①人們的思維、情感和行為出現精神異常,在其“心神喪失”或者“精神耗弱”的境況下作出危害社會的行為,一“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則“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這種“法定程序鑒定”不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還會影響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憲法性權利。然而,精神病鑒定在司法實踐中并未能完全擔負訟制度囑托的這一重任,③使得人們不僅對精神病醫學本身的科學性多有疑慮,而且對精神病鑒定失去應有的信賴。④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指出,“經歷過幾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案件討論,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作過兩次以上的鑒定……沒有一例是兩次鑒定結論完全一致的。只要有兩次鑒定,最后的結論肯定是不一樣的”。⑤這些呈現在國人面前的現實與精神病鑒定實踐中幽暗不明的鑒定意見沖突,加劇了人們對無法借助于精神病醫學來維護司法公正的隱憂。

無獨有偶。1977年德國學者荷恩慈(Heibz)從皮特斯(Peters)的研究資料中發現:在67個再審程序中的精神鑒定案件中,有錯誤診斷結果的,第一次有48%,第二次有4%;有發現錯誤結果的,第一次有60%,第二次有24%;在第一次鑒定中發現,有一半以上的鑒定中,鑒定人對被鑒定人存在偏見,因而傾向于歸咎不利的判斷。⑥中外精神病鑒定存在的這些帶有共性的問題,“使我們聯想到:如果精神病學是人們需要的一門科學,而它又是一門多么靠不住的科學呀?”⑦同時,還觸發了人們對精神病鑒定如何才能回歸科學以及建構何種司法鑒定制度才能使其為司法活動提供可靠證據等法律問題的重新思考。因為這些問題不僅關系著精神病醫學等實體性問題的科學性,而且還涉及精神病鑒定的啟動、重新鑒定以及鑒定意見采納等一系列影響程序公正的問題,其復雜性遠非其他鑒定類別所能比擬。目前,在我國《精神衛生法》、《精神疾病鑒定實施辦法》制訂之際,尤其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精神病鑒定的專門規定和增加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作為特別程序的實施,研究精神病鑒定問題,對有關法律及規范性文件的制訂以及刑事訴訟法的有效實施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

本文從司法實踐中存在精神病鑒定爭議較大的20個案例出發,尋找精神病鑒定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旨在為正在進行的司法鑒定制度改革、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執行、精神衛生立法以及其他精神病鑒定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參考性建議,希冀通過精神病鑒定制度的完善以提升精神病鑒定的可靠性與可信性,進而使精神病鑒定能夠為訴訟活動提供堅實的證據。

二、刑事案件涉及精神病鑒定的實踐考察與分析

我國《刑法》之所以將訴訟中有關精神病問題的判斷規定為“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其原因不僅在于精神病鑒定應當由具有資質的精神醫學專家來診斷以及通過精神醫學的先行判斷來解決精神病對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存在何種影響,還在于借助司法鑒定制度的橋梁來解決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或者大小這一帶有技術性的法律問題。由于我國精神病鑒定制度未能與訴訟制度、證據制度進行有機銜接,致使這一解決法律問題的制度本身頗具爭議,其司法實踐中中正面效應有限,容易在當事人(控辯雙方)乃至司法與民意之間引發分歧,以至于這一解決精神病問題的專門制度成為輿論追問與專家聲討的焦點。本文從眾多存在分歧的焦點案件中選擇了涉及精神病鑒定的20個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對其涉及鑒定的具象問題進行梳理與分析,從中窺視出隱藏于背后的帶有規律性的共性問題。

(一)刑事案件涉及精神病鑒定的基本現狀分析

精神病鑒定在刑事訴訟中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鑒定啟動、重新鑒定以及不同鑒定意見上。本文基于精神病鑒定對訴訟的影響與制約關系以及研究的需要,對實踐中的鑒定案件未按照上述問題的順序予以安排。從表1精神病鑒定的現狀中發現以下問題:

(1)職權機關對精神病鑒定主要基于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明顯“異常”或者其作案動機存在難以解釋的“疑惑”等情形而啟動。前者占全部案件的60%;后者占40%。精神病鑒定一旦在偵查階段啟動,在后繼的、審判程序中均會引發鑒定意見不利方申請或者職權機關決定重新鑒定。也就是說,精神病鑒定一旦啟動,無論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要求的鑒定還是職權機關依職權指派的鑒定,均會引起鑒定爭議,并致使后續鑒定多為3次以上。在多次鑒定中,職權機關依職權進行的占60%。這一現象反映出職權機關較為重視精神病鑒定問題,也折射出借助多次鑒定來尋求確定性結論,以此來驗證自己決定鑒定的理由以及擺脫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異議的不斷糾纏。這種多次的重新鑒定沒有任何法律理由的約束,也沒有任何法律條件的限制,鑒定的啟動因無法定規范遵循,在實踐中表現出較強的任意性。從中還可以發現,職權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懷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精神病而作出鑒定的,其精神病的鑒定意見與其啟動鑒定前的懷疑具有一致性,精神病鑒定成為驗證辦案機關推測或解決辦案人疑惑的重要手段。

(2)從多次鑒定的結果來看,前后不一致的鑒定結果占100%。第一次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占全部案件的80%;而“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僅有張林發公司殺人案一件,占全部案件的20%。第二次鑒定結果與第一次鑒定結果不同的占50%;第三次鑒定結果不同于第二次鑒定結果的占80%。這種比例關系似乎具有一定的規律性,某省檢察機關統計的數據對此有一定的印證性。其統計表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13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有6起案件作了2次以上精神病司法鑒定,占案件總數的46•2%。其中,有5起案件鑒定結果不一致,占重復鑒定案件數的83•3%。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能還要進行2次、3次鑒定,產生的鑒定結論多包含了3種結果。⑧在3次以上的鑒定中,存在有無精神病鑒定結果分歧的占40%;鑒定結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比例分別為20%、50%、30%。一般來說,當被鑒定人兩次鑒定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后,第三次鑒定則會給出一個“折衷的建議,減輕被告的責任”。⑨這種多次鑒定產生的不同鑒定結果主要集中在刑事責任能力的確認上,很少涉及有無精神病的認識與判斷問題。

(3)在評定無刑事責任能力還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案件上,如果被鑒定人存在精神病,其受害人是其親屬或者熟人的,鑒定結果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受害人是其親屬或者熟人以外的人,則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如在2006年廣東省黃文義“12•28佛山滅門案”中,盡管黃文義的臨床表現不符合任何特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仍被認定為“待分類的精神病的臨床特征”,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在精神病不影響辨認能力的情形下,對控制能力評定多基于非精神病因素來考慮。在多次鑒定中,精神分裂癥易于產生不同的鑒定結果,其中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占80%;被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占20%。

(4)在鑒定結果存在不同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選擇折衷的鑒定意見,即選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選擇結果占全部案件的60%。表2精神病鑒定所呈現的基本情況為:(1)當事人申請鑒定存在足夠證據的,尤其是一些有影響的重大案件,職權機關一般會接受鑒定申請并決定進行鑒定。盡管《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當事人鑒定的申請權,在實踐中并未因此受到限制。當事人單方申請鑒定的,初次鑒定結果一旦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時,當事人均會再次申請重新鑒定,職權機關一般不會啟動重新鑒定,并以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或者證據不足駁回重新鑒定的申請,上級法院發回重審要求重新鑒定的除外。在“上海楊佳襲警案”中,辯方在審前程序申請初次鑒定的結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辯方在審判程序中提出楊佳曾在山西受過毆打導致輕微腦震蕩的顱外傷,而醫學證明顱外傷有可能導致精神出問題,法院仍以理由不足以及“未見異常”為由駁回重新鑒定的申請。(2)鑒定機構以“無精神病”或者“精神正常”作為評定“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依據的,占緩刑是社區刑罰的基本形式,對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節約司法資源、推進行刑人道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近些年來,緩刑適用率不斷上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但是,緩刑適用也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緩刑適用標準的不明確,導致社會上不少人對法院產生了懷疑,質疑其緩刑判決的公正性。《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緩刑適用標準是“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個標準過于籠統和模糊;《刑法修正案》(八)將原有標準進一步明確,將“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作為緩刑適用的標準。立法者的意圖當然是盡量避免模糊的法律語言,但這個標準仍然不夠明確,值得進一步研究。

一、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08-2010年緩刑適用的司法統計

(一)研究目的

我們之所以選擇“緩刑適用標準的完善”作為研究的主題,其要旨在于如下原因:

1、立法語言的模糊性與司法裁量的具體性之間的矛盾。我們經常指責立法語言過于模糊,譬如說“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在實踐中無法操作。但坦率地說,立法語言無論多么具體,永遠都帶有模糊性;更進一步說,語言本身就具有模糊性,有限的語言對應無窮的具體事實,決定了語言的模糊性不可避免。因此,與其指責立法語言的模糊性,不如通過對司法實踐的總結,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對模糊的立法語言進行合理解釋,以期獲得較為具體的適用細則。

2、司法適用標準的不統一與公正原則之間的矛盾。我們盡管期望通過解釋來獲得相對確定的規則,但由于全國性司法統計工作的落后以及量刑不公開的現實,導致各地適用緩刑的標準不統一,甚至在同一個法院,同樣的量刑情節在不同法官主導的案件中所具有的價值也不相同。例如,未成年人是司法實踐中適用緩刑的主要情節,但有的法官將未成年人作為單一情節,有的法官卻要求將未成年人與所犯罪名結合起來判斷。此處并非指責法官的職業素養,而是指同樣的量刑情節在不同的案件中不能獲得同樣的結果,需要詳細闡釋,避免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的不當懷疑。因此,本文旨在通過對司法統計數據的實地調研,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緩刑適用標準,并對此展開詳細討論,以獲得比較客觀的研究結論。

(二)司法統計數據的來源

由于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司法統計工作機制,因此筆者所得的統計數據,主要來源于對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08-2010年的司法檔案進行的統計結果,同時,輔之以部分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2009年二審案件的司法統計數據進行補充說明。在此,對司法統計數據的來源進行如下簡要說明:

1、研究的樣本。在筆者2010年的調研文章《論沒收財產刑的改革與完善》中,部分專家就提出研究的樣本不具有典型性,因而得出的結論未必妥適。本次調研,主要以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的司法檔案作為統計樣本,不可避免地也存在上述問題。但基于(1)司法統計工作的難度與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以及(2)涪城區人民法院司法檔案的典型性,筆者仍然選擇了以點帶面的司法統計數據來源。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作為綿陽市老城區法院,法官的個人素養以及對刑事政策的敏感程度,決定了其緩刑適用標準的妥適程度至少達到中國法院的平均水準。因此,這樣本文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與典型性。

2、筆者同時選擇了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2009年兩年二審案件司法統計數據作為補充來源。這主要是基于如以下三點原因:(1)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的刑事司法檔案歸檔工作尚未徹底完成,因此只能以對應的兩年司法檔案作為統計來源。(2)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中級法院,負有指導全市基層法院刑事案件辦理的職責,其對于緩刑適用標準的描述對整個綿陽市刑事案件都具有指導性價值。(3)由于適用緩刑的條件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未選擇綿陽中院相應的一審案件司法檔案作為統計來源。

(三)緩刑適用標準的現狀及其分析

1、2008-2010年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緩刑適用標準的分析

(1)2008-2010年緩刑適用的概況分析

上表數據說明:涪城區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其承擔的一審案件是應當被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近三年的緩刑適用比例較為穩定,大致在40%———45%之間,考慮到其承擔案件的刑事責任范圍,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這說明,涪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深刻認識到了非監禁刑罰的重要性,在輕罪案件中大膽適用緩刑,符合當前的刑事政策主流,也符合學術界的期望。與其他地方比起來,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的緩刑適用率也是非常高的。例如,據重慶法院網記載,重慶綦江法院2005年適用緩刑的案件比例為25.9%,適用緩刑的罪犯比例為21.9%,而且這一數據在重慶為全市法院最低[1]。再如,山東聊城兩級人民法院近幾年來的緩刑適用率逐漸上升,見下表[2]:

(2)2008-2010年緩刑犯是否共犯的分析

上表數據說明:在適用緩刑的案件中,三分之二不是共犯。這表明,涪城區人民法院在適用緩刑的過程中,能夠獨立而比較果斷的適用緩刑。相對來說,共犯中從犯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都相對較小,適用緩刑能夠比較明確地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單獨犯罪的罪犯,其人身危險性的判斷相對來說更難。

(3)2008-2010年適用緩刑的罪名分析

上表數據說明:涪城區人民法院適用緩刑最多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同時,涪城區人民法院在暴力犯罪適用緩刑方面也表現出比較大膽適用緩刑的傾向。

(4)2008-2010年適用緩刑的主要情節分析

本表數據是本文調研的重點,筆者選擇了常見的8個量刑情節對緩刑適用情節進行研究,發現:(1)涪城區人民法院對賠償與退贓非常重視,將其作為適用緩刑的重要情節;(2)涪城區人民法院將“認罪態度好”單獨作為一種緩刑適用情節,并且在緩刑適用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3)未成年人是最常見的緩刑適用情節;(4)“情節較輕”作為一種綜合評價情節,在緩刑適用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需要說明的是,上述8個量刑情節在判決書中存在部分交叉。

2、2008-2009年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緩刑適用標準的分析

(1)2008-2009年緩刑適用的概況分析

上表數據說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案件緩刑適用率穩定在25%左右,遠低于涪城區人民法院的適用率。這主要有兩個原因:(1)一審已經判處緩刑的案件,如果是單獨犯罪的,則一般不會上訴;(2)相對來說,案件進入二審程序,說明被告人對原審案件判決不服,案情相對復雜,因而適用緩刑的可能性相對更低。

(2)2008-2009年緩刑犯是否共犯的分析

(3)2008-2010年適用緩刑的罪名分析

上表數據說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緩刑最多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同時,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暴力犯罪適用緩刑方面表現突出。這說明一審法院對暴力犯罪適用緩刑相對穩重,而中級人民法院在暴力犯罪適用緩刑方面持有更加開放的思想。

(4)2008-2010年適用緩刑的主要情節分析

上表數據說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積極繳納罰金”比較重視,將其作為適用緩刑的重要情節,這與涪城區人民法院存在重大差異;同時,還說明兩級法院對“積極賠償”、“退贓”都非常重視,是適用緩刑的最重要情節之一。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情節多存在交叉,但也有單獨表述“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未成年人”、“積極繳納罰金”等表述。

二、緩刑適用標準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緩刑適用的罪名

從綿陽兩級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來看,適用緩刑的主要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四個罪名上。在這當中,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屬于明顯的暴力犯罪,但法院尤其是中級人民法院在適用緩刑的過程中表現突出,并不因為是暴力犯罪而放棄緩刑適用;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但交通肇事罪多致人死亡,對于致人死亡的案件適用緩刑是否需要慎重考慮,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交通肇事罪的高緩刑適用率并非綿陽的個案,在國內其他省市也存在類似現象。《檢察日報》報道:“某法院2007年審結交通肇事案件49件,有4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2008年審結91件,判處緩刑81件;2009年上半年審結41件,判處緩刑的占40件,適用緩刑的比率分別為88%、89%、98%。其中還不包括單處罰金、免予刑事處分和判處管制的案件。”[3]再如中國法院網上刊登的文章介紹揚中法院的交通肇事罪的緩刑率更為驚人:2004年為80.23%、2005年82.77%、2006年為86.16%、2007年為81.09%、2008年1到9月為89.56%[4]。2006年,山東高院的統計數據表示,交通肇事罪的緩刑率為81.5%[5]。筆者不能惡意地揣測交通肇事罪緩刑率高的原因,但從犯罪現象學的角度觀察,交通肇事罪直接就是奪取人的生命,這種犯罪的高緩刑率引起的負面效應值得警惕。但是,能否走到問題的另一反面,要不要采取直接規定某些罪名不適用緩刑、或者限制某些罪名適用緩刑的立法規定呢?筆者認為,矯枉不能過正。直接規定某些犯罪不適用緩刑或者限制某些犯罪適用緩刑,都是不妥當的。但是,針對司法實踐中的一些不正確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解釋性意見,對適用緩刑的犯罪情節做出限制性規定。2009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6]。《意見》規定6種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同時《意見》還規定5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過吊銷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筆者贊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姿態與做法,盡管不完全贊同其中的某些規定。筆者認為,目前緩刑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政策上的偏差,是正確方向上走的彎路,只要采取適當的策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筆者認為,解決目前職務犯罪、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過高的問題,主要應當采用指導性意見的方式來界定“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歸根結底,還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法律規定過于寬泛所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借鑒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總結實踐中的經驗、找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然后指導性意見,對如何理解“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進行準確的界定。

(二)關于緩刑的適用情節

在1997年刑法中,適用緩刑最基本的標準就是“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修正案》(八)對適用緩刑提供了更加細致的標準,即:“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見,《刑法修正案》(八)對原有的緩刑適用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正,即“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不再是緩刑適用的唯一標準,而僅僅是適用緩刑的標準之一。

從綿陽兩級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來看,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比較多,包括未成年人、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主動退贓、認罪態度好、積極繳納罰金等,具體說來,也存在一些問題:

1、不宜將“積極繳納罰金”單獨作為緩刑適用情節

“積極繳納罰金”并非必定是人身危險性小、認罪態度好的表現,而可能是罪犯機會主義的選擇。同時,該情節可能導致輿論“向國家支付金錢以獲取緩刑”的批評。

2、不宜將“未成年人”單獨作為緩刑適用情節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減免情節,但并非法定的緩刑適用情節。未成年人犯罪,不一定人身危險性就小。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應當結合其他情節綜合評價,看是否符合“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關于“積極賠償”與“退贓”

兩級法院都比較重視“積極賠償”,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緩刑適用情節,這可能是受到刑事和解的影響,如果說將“積極賠償”作為緩刑適用情節還有其合理性,那么將“退贓”作為緩刑適用情節,顯然就存在疑問。

三、緩刑適用標準的改革與完善

客觀地說,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在定罪的描述方面基本符合法律規范,但在量刑尤其是適用緩刑的表述上還存在重大不足,這與法院以往重定罪、輕量刑的工作思路可能也存在一定關聯。最突出的問題在于:緩刑適用標準是綜合評價,但兩級法院的司法檔案表明,不少刑事判決書的表述比較簡單,往往以“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犯罪的時候尚未成年”等單一表述。或許法官內心有對人身危險性的綜合判斷,但表現為刑事判決理由的時候就顯得不夠充分。在筆者看來,在如下方面值得進一步完善:(一)綜合理解緩刑適用標準《刑法修正案》(八)對適用緩刑提供了更加細致的標準,即:“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此,應當有如下理解:

1、適用緩刑最核心的標準應當是“不具有再犯危險”,即不存在人身危險性

犯罪是犯罪人在特定的時間、空間條件下實施的與刑事法律規范相悖的行為。因此,影響犯罪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個體的因素,犯罪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特定的刑事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等因素。因此,判斷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不僅僅限于判斷犯罪人自身的情況,還需要判斷犯罪人所處環境的狀況。這可能導致某些人道主義者的批評,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包括了對犯罪人自身因素的判斷,則必然蘊含對犯罪人量刑依據引入了非犯罪人自身因素,這是否讓犯罪人承擔了超越刑事責任以外的社會責任?必須明確,人身危險性的判斷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不是價值問題。筆者指出,適用緩刑的標準有兩條: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其中,社會危害性既是事實性判斷也是價值性判斷———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等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行為本身的屬性,但是這又與特定社會環境下人們的價值觀念相當;而人身危險性判斷則純粹是一個事實性判斷,它僅僅涉及對犯罪人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的判斷。同時,必須明確,再犯可能性僅僅是一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的判斷是以犯罪人以往的人身經歷以及對犯罪人未來生活狀態的判斷為依據的,既然是對未來的判斷,就必然是一種或然性判斷。

2、適用緩刑的第二個標準是“情節較輕”,即社會危害性小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行為的基本屬性,衡量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就是考察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基準。緩刑適用的標準,自然就應當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是,什么是社會危害性呢?如何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呢?作為緩刑適用標準的社會危害性又應當以什么標準來衡量呢?這就是筆者準備探討的重要問題。所謂社會危害性,就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的侵犯性。但是,并非所有對社會的侵犯性都是社會危害性[7],社會危害性是對社會中受保護的那部分法益的侵犯性[8]。什么是法益?法益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國民的生活利益,單純的對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不應當成為法益侵犯性的內容。因此,死刑的適用標準之一,就是不能單純地看犯罪行為對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或侵犯,而是只應當考慮對法益的侵犯性。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益侵犯性與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又是緊密聯系的,所以一般而言,犯罪行為具有法益侵犯性就具有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性;但是,法益侵犯性與社會倫理秩序的圍犯性也經常發生沖突———社會倫理秩序在現代社會具有多元性,因此法益侵犯性與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性也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法益侵犯性與社會倫理秩序相沖突的時候,如果犯罪行為具有法益侵犯的嚴重性,但是在社會倫理秩序方面卻獲得了合理的同情,這卻可以成為適用緩刑的理由。原因則在于對社會危害性實體內容的探討。第二,社會危害性的實體內容是什么?我們只有弄清楚社會危害性的實體內容與內部結構,才能夠準確判斷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大小,才可以明白緩刑的具體適用標準。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侵犯。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是利益的直接受損者,因此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首先體現為對被害人利益(包括被害人親屬的利益)的侵犯;(2)犯罪行為對犯罪發生地所在社區利益的侵犯。犯罪行為總是發生在特定的地點或單位、特定的社區,犯罪行為的發生尤其是嚴重暴力性犯罪的發生,對于整個社區公眾的安全感、社區居民共同體意識都可能造成嚴重傷害;(3)犯罪行為對國家法秩序的侵犯,犯罪行為是對國家法規范秩序最嚴重、最直接的挑戰,直接損害國家法規范的權威,導致國家公信力下降。

3、緩刑適用標準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

應當說,現行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緩刑適用情節的表述都有不規范、不妥適的地方。無論是未成年人、孕婦、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等主體情節,還是諸如自首、立功、未遂、中止、預備等法定量刑情節,亦或是“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退贓”、“積極繳納罰金”等,都不能單獨成為緩刑適用的標準。至于說“情節較輕”等模糊、籠統的表述,更不宜作為緩刑適用的標準。適用緩刑,應當堅持綜合判斷的原則,即同時具備如下條件:(1)情節較輕,亦即社會危害性輕,譬如說具備未遂、預備、從犯等量刑情節,或者雖不具備上述情節但綜合評價確實社會危害性輕微①;(2)人身危險性較輕,亦即再犯可能性小,譬如說具備中止、積極消除犯罪影響、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態度好、賠禮道歉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3)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亦即對罪犯適用緩刑,取得了所在社區居民大部分的諒解,或者該犯罪在所在社區未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適用緩刑不至于令所在社區產生強烈的道德義憤等。需要明確的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今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凡是判處緩刑的,都必須闡明理由,對“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緩刑適用標準逐一論證。

(二)對于暴力犯罪和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應當更為謹慎

1、對暴力犯罪適用緩刑應當慎重

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犯罪,如果根據量刑情節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在適用緩刑的時候,應當慎重考慮。在中國GDP高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已經大幅度提高的時代,純粹的財產性犯罪可以較多地考慮適用緩刑,以緩和司法解釋滯后造成的矛盾。例如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500-1000元,但2011年的經濟水平已經比1997年的經濟水平翻了一倍不止,排除通貨膨脹的因素也應當將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大大提高。但目前司法解釋尚未變更,優秀的司法工作者應當與時俱進,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指導,對雖然構成盜竊罪但數額并不大的罪犯大膽適用緩刑。同時,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越高,對人身權利的關注就越高。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性犯罪,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更對整個社會大眾造成潛在的人身安全威脅,對此,應當區分財產性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綜合評判其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法官最忌諱的是,簡單地以法定刑來核定社會危害性程度。最簡單的例子:盜竊5000元錢的法定刑與砍斷一條大腿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難道盜竊被害人5000元錢就等于砍斷被害人一條大腿?!

2、對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應當慎重

從綿陽兩級法院的司法檔案來看,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的比例較高,這不僅是綿陽市的個案,也是全國性的問題。如前所述,2006年,山東高院的統計數據表示,交通肇事罪的緩刑率為81.5%。不少法官認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且大多數案件被害人都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罪犯也能夠給予額外的賠償,在刑事和解的大環境下適用緩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嚴格地說,這些司法考量并沒有什么錯誤,甚至符合當前的一部分學術思潮。但筆者堅持認為,對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應當慎重,尤其是在緩刑率過高的情況下,可能引發不少社會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嚴重后果,其法定刑僅為拘役。危險駕駛罪出臺的背后,是極高的交通肇事死亡率。《新京報》2004年8月15日報道: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高的國家,連續數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據公安部有關人士報告,2001年中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10萬人,而同年美國的數字為4萬人,日本為1萬人。據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門的統計,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50萬人。其中,中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10.4萬人,美國、俄羅斯的死亡人數分別為4萬人和2.6萬人[9]。

2001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0.6萬人;2002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0.9萬人;2003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0.4萬人;2004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9.4萬人;2005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98738人;2006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89455人;2007年上半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3.7萬人;2008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73484人;2009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67759人[10]。2010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65225人[11]。這些數據觸目驚心!其慘烈程度遠甚于現代社會任何一場戰爭[12]。在這樣的背景下,交通肇事罪高緩刑率確實值得再探討。同時,更為重要的,交通肇事罪這樣的輕罪,至《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來,尚無一人適用緩刑。這與交通肇事罪的高緩刑率更形成了重大矛盾!從理論上說,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考察交通肇事罪是否應當適用緩刑,需要考察其歷史違章紀律、是否酒后駕車、吸毒后駕車等其他情節。如果罪犯基本上沒有重大違章記錄,適用緩刑尚可以說得過去,但不對其違章記錄或者危險駕駛方法進行考察就適用緩刑,緩刑判決就未必妥當。

(三)應當建立緩刑適用的量刑前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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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艾滋病人 弱勢群體 社會保障

        1 艾滋病群體的弱勢性

        弱勢群體是指在社會全面發展的過程中,在政治地位、經濟活動及文化生活等方面比一般發展水平低的一類人群。艾滋病群體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也應該歸屬到弱勢群體中,它的弱勢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 艾滋病群體生活貧困。艾滋病人要終身治療,所以要面臨巨額的醫療費用,一位艾滋病人一年的住院費、門診費等費用少則數萬元多則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因此,艾滋病人常常是生活在貧困之中,而貧困往往又加劇了艾滋病的傳播。

        1.2 艾滋病群體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艾滋病群體除了基本的生命、平等權力之外,與殘疾人一樣有其特殊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受教育的權利、接受醫療的權利和就業的權利。目前,大量低齡艾滋病群體無法完成義務教育;而“艾滋病人無人給做手術”的報道說明了艾滋病群體醫療權利的狀況;雖然我國人事部將“艾滋病毒攜帶者“納入公務員錄用范圍內,但根據衛生部全國范圍的抽樣調查,58%的城鄉居民明確表示不愿意和患有艾滋病的同事或共同勞動的人一起工作,艾滋病人所在單位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逼迫他們從單位離職。

        1.3 艾滋病群體受到社會的歧視。不知從何時起艾滋病成了罪惡、暴力、亂性等詞匯的代名詞,09年我國針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狀況的調查報告,報告中的一組數字令人關注:在知曉感染者身份后,1/4的醫務工作者、超過1/3的政府官員和教師持有負面和歧視態度。這種現象在其他的疾病中也都曾出現過,比如精神病、殘疾等都與“瘋子”、“廢人”等詞匯相聯系過。

        2 艾滋病群體與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是一種社會化的行為,它面向全社會通過社會化的機制為全體公民化解風險、實施福利、保障基本生活,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主要是通過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來對艾滋病群體進行保障。

        2.1 醫療保險

        2.1.1 措施:我國艾滋病起步較晚,在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基本醫療保險也沒有將艾滋病人納入到其中。但近幾年來艾滋病每年的感染者數量不斷擴大,根據聯合國《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報告》到09年底估計中國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高達74萬人。面對嚴峻的形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了《關于落實艾滋病抗病毒治療政策的通知》,這份通知的頒布正式打開了艾滋病人通往醫療保險的大門,通知中規定國家將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目錄和城鄉醫療救助支出范圍。

        2.1.2 問題:①醫保支付范圍過于狹窄。對艾滋病人的治療一般有三種方法:姑息治療、治療機會感染和抗病毒治療。相比而言前兩種方法更經濟實惠,研究表明治療艾滋病早期出現的敗血癥、肺炎不但花費少而且可以很好延長病人的壽命。但根據《通知》只能對抗病毒的藥物治療進行支付,這不利于姑息治療和機會感染治療的推廣,還會加重醫療保障基金的風險。另外,只能報銷住院費用的規定使減輕艾滋病患者負擔的目的大打折扣,艾滋病人需要長期的用藥,并且不需要長期住院,所以大多數的花費在門診上。此外,費用報銷封頂線對于一個重病的艾滋病患者來說太低,據統計一個危重艾滋病人一年的醫療費用達25萬元以上,這大大的超出了許多地區的醫保封頂線。②醫療保險中針對艾滋病治療的醫療資源不足。首先,定點醫療機構太少,許多地方只規定一兩家醫院作為定點醫院,這勢必給艾滋病人就醫帶來不便,一些偏遠的病人會放棄享受醫保機會。其次,劃入到報銷范圍的治療藥物太少,國際上可使用藥物的選擇已有有20多種,而我國還有一定差距。再有,專業的醫療服務人員不足,艾滋病不但要求醫務人員要有嫻熟的專業診斷技術,而且要掌握一定的心理、法律、溝通等方面知識。而我國的醫務人員大部分是只有診斷治療方面的能力,在溝通、提供關懷等方面素質不高,甚至還存在部分醫務人員對艾滋病人抱有歧視的思想。

        2.2 社會救助

        2.2.1 措施:2003年我國宣布了防治艾滋病的“四免一關懷”政策,即對經濟困難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實行免費抗病毒治療,對艾滋病患者遺孤實行免費就學,對孕婦實施免費艾滋病咨詢、篩查和免費抗病毒藥物治療;將生活困難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納入政府救助范圍。2004年民政部《關于加強對生活困難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屬、患者遺孤救助工作的通知》,將城鎮和農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導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將其納入低保范圍;尚未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生活困難的艾滋病患者和家屬列為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對象,給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和醫療救助。

        2.2.2 問題:①各地的政策落實情況存在差異。“四免一關懷”作為全國性的政策,由于沒有強制執行力,很多時候要靠政府的說教和強制手段才能實施,造成在各地的推廣和落實相率和效果欠佳。②社會救助分頭管理,無法確實保障艾滋病人權利。由于對艾滋病群體缺乏統一的管理部門,衛生部、醫保部門、民政部、婦聯等部門分頭治理經常造成各部門責任不清,對艾滋病人“踢皮球”,不利艾滋病人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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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人心理健康的標準

王登峰教授〔1〕認為心理健康至少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良好的心理適應能力、自我接受的能力、有理想有追求和保持常新的心態。黃希庭教授〔2〕認為心理健康是一個連續體,連續體的一端是最差的心理健康狀態,即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狀態,另一端是最佳的心理健康狀態,即健全人格狀態。根據中國文化特點,他認為可把中國健全人格者的標準歸納為:對世界抱開放態度,樂于學習和工作,不斷吸取新經驗;以正面的眼光看待他人,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團隊精神;以正面的態度看待自己,能自知、自尊、自我悅納;以正面的態度看待過去、現在和未來,追求現實而高尚的生活目標;以正面的態度對待困難和挫折,能調控情緒,心境良好。總之,以辯證的態度對待世界、他人、自己、過去、現在和未來、順境與逆境,是一個自立、自信、自尊、自強、幸福的進取者。

2 我國不同社會群體的心理健康現狀

21 大學生的心理健康現狀 從調查結果來看,我國大學生心理健康的總體狀況較為一般。黃希庭、鄭涌〔3〕用癥狀自評量表(SCL-90)對全國6大區16所高校的5280名大學生的調查表明,224%的大學生有心理障礙。上述有心理障礙的學生中,441%的有1項超標,最高超標的有9項。對1780名大學生進行調查發現,其中度心理問題檢出率為324%,重度心理問題檢出率為78%〔4〕。某些特定大學生群體如新生、貧困生、高職學生以及研究生心理健康問題較為突出。可以說心理問題已經給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并成為大學生休學、退學、犯罪和意外死亡的首要問題。

22 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現狀 我國中學生心理健康問題不容樂觀。對河南省高中生進行調查發現,處于中等焦慮水平的學生占7780%,重度焦慮水平的學生占252%〔5〕;對北京市2萬多名中學生跟蹤調查顯示,有輕度心理問題的占28%,中度的占39%,重度的占01%〔6〕。對559名浙江省湖州市4~6年級小學生調查發現,心理問題的總檢出率達229%〔7〕。某些特定中小學生群體如重點中學學生、農村中小學生、民族中學生、宏志班學生、輟學中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較差。

23 幼兒的心理健康現狀 我國幼兒的心理健康狀況也不盡人意。對深圳市羅湖區3047名4~6歲幼兒調查發現,其行為問題的檢出率達259%。另據上海精神衛生中心對上海市3000名4~5歲的幼兒心理健康調查顯示,88%的幼兒有不良習慣,11%的幼兒情緒抑郁、自卑,58%的幼兒焦慮、緊張,20%的幼兒表現多動、坐立不安,25%的幼兒偏食,22%的幼兒性情古怪〔9〕。

24 教師的心理健康現狀 我國中小學教師的心理健康問題較為嚴重。1999年4月初,國家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課題組〔10〕對遼寧省14個市、168所城鄉中小學的2292名教師的抽樣檢測結果表明,5123%的教師存在心理問題。其中,3218%的教師屬于輕度心理障礙,1656%的教師屬于中度心理障礙,249%的教師已構成心理疾病,69%的教師自卑心理嚴重。另外,嫉妒情緒明顯、焦慮水平偏高等也是較突出的問題。2005年對280名高校教師進行調查發現,心理問題檢出率高達33%〔11〕。某些特定教師群體如農村中小學教師、高校女教師、幼兒教師心理健康問題較為突出。

25 軍人、護士、運動員、企業家等社會群體的心理健康現狀 我國軍人總體心理狀況良好,但也有值得重視的心理問題,如與人交往時容易自卑、敏感、感到不被理解、感情易受傷害及對他人求全責備等。調查發現,50%以上的臨床護士存在程度不等的頭痛、腰痛、精力下降、神經過敏、內心過分擔憂、記憶力減退、做事不放心、工作沒有耐心等多種不健康的心理狀況,而以記憶力減退、容易遺忘最為突出,占768%〔12〕。對河南省女運動員調查發現,軀體化、病態人格、抑郁、疑心分別為44%,31%,24%,24%,其他幾項因子最低檢出率也達到18%〔13〕。對企業家的心理健康抽樣檢測表明,5977%的被調查者存在心理問題,其中3678%的被調查者有較明顯的心理障礙,578%患有抑郁癥或躁狂癥等心理疾病,中青年企業家更為突出〔14〕。

26 各種弱勢群體的心理健康現狀 資料表明,85%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心理問題,如對上海市1447名60~79歲老年人進行調查發現,嚴重心理問題檢出率為1064%,其中憂郁癥占3117%,焦慮癥34人,占2208%〔15〕。婦女的心理健康狀況總體上較為良好,但更年期婦女、農村婦女、妊娠期婦女、賣女等群體存在較多的心理問題。對聾啞學生的調查表明,8133%的學生處于一般焦慮水平,267%的學生具有明顯的焦慮傾向〔16〕。對離異單親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家庭結構對兒童的心理健康有著直接而深遠的影響,離異單親家庭子女多存在著自卑自責、冷漠孤獨、對人焦慮、沖動等心理問題〔17〕。

3 不同年代中國人心理健康的變化情況

中國人心理健康狀況總體上在不斷惡化。王玉鳳等研究發現,1993年北京市兒童問題行為的檢出率為109%,明顯高于1988年的檢出率〔18〕。我國中小學教師心理健康發展趨勢也有類似情況。1993年對廣州市400余名中學教師進行調查發現,當時中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總體上較為良好,可能有心理問題的教師僅占104%〔19〕。2000年國家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課題組對2000余名中小學教師進行抽樣檢測發現,存在心理問題的中小學教師高達512%〔10〕。我國老年人群體的心理健康狀況也逐漸趨于嚴重,如1988年對廣州市452名老人的調查發現,對離退休后的生活感到幸福的占864%,對晚年生活有不良感受者僅占136%〔20〕。2004年有學者用SCL-90對1024名老年人的調查發現,心理健康狀況正常者占119%,低分臨界者占796%,有心理疾病者占85%〔21〕。

4 中國人精神障礙發生的流行病學分析

中國精神障礙的患病率呈上升趨勢。衛生部提供的資料〔22〕顯示,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的排名中居首位,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由20世紀50年代的27‰,70年代的54‰,上升到80年代的114‰,輕性精神病患病率達到221%。1993年國內抽樣調查顯示,發病率達1347‰,全國約有1800萬精神疾病患者。近年來未進行全國規模的精神障礙調查。綜合多種資料發現,精神障礙發生率比較高的依次是睡眠障礙、神經癥、酒精依賴、藥物依賴、抑郁癥、精神分裂癥、情感障礙、自殺等,其中重度障礙以抑郁癥最高,輕度障礙以睡眠障礙最高。我國有425%以上的人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睡眠障礙,失眠癥的發生率高達10%~20%,但僅有1/3的失眠患者主動去綜合醫院或睡眠障礙專科就醫〔23〕。在15~59歲的人口中,神經癥的發生率大約為222%左右〔24〕。1993年全國人均飲酒量為362L純酒精,酒精依賴發生率為3183%。蘭州抽查10910人口中查出阿片類物質濫用發生率為31%〔25〕。按世界衛生組織的估計,全球抑郁癥的患病率約為5%,20世紀90年代初的我國抑郁障礙發病率為15%,但有過抑郁體驗的人約13%~20%。1993年國內精神分裂癥的發生率為655%。目前精神分裂癥總人數約為600到900萬人〔26〕。對≥15歲的19223人的調查顯示,查出情感性精神障礙患病率為083‰,與之前比呈明顯上升趨勢〔27〕。2002年我國自殺死亡的人數達287萬人,年平均自殺死亡率為23/10萬,每2min有1人死于自殺,8人自殺未遂,自殺在中國人死亡原因中已位居第5位〔28〕。目前,從中國精神障礙患者的年齡結構上看,20歲左右的青少年約占75%,近年來獨生子女的發病率大幅上升。從性別上,女性約占65%左右。從地域分布上,農村患者約占60%左右。從文化程度上,文化程度越低,發病率越高〔29〕。

5 我國心理健康現狀研究成果的有效性分析

盡管我國目前心理健康現狀研究已取得了大量有價值的成果,對國人心理健康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但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普遍存在報憂不報喜的現象。研究者常常出于某種目的,常常不愿意對調查結果中的積極情況進行評價,而對消極情況分析偏多,甚至有夸大心理問題嚴重性的傾向;(2)研究工具本身存在不足。目前使用較多的研究工具主要有癥狀自評量表(SCL-90)、心理健康診斷測驗(MHT)、大學生人格問卷(UPI)、Achenbach兒童行為量表(CBCL)、卡特爾16種人格因素測驗(16PF)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SCL-90。由于其本身的有效性仍存在較大爭議,因而常常出現了結果差異很大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而且一次調查,一個量表的測評并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3)常模的老化與混亂。心理健康評定需要常模,但我國測量工具的常模多是在20世紀80年代建立的,如SCL-90只是在80年代建立了全國青年常模,而研究者卻要把現在各個不同年齡群體的數據與之進行對比,必產生說服力不強及標準混亂的問題;(4)研究方法較為單一。對心理健康研究大多采用問卷評定法,很少采用訪談、產品分析、臨床評定等方法。量表評定后對數據的統計分析具有客觀性、數量化的優點,但也有忽視社會文化因素、不易深入研究心理健康發展機制的缺點,而且一種方法的評定難以相互印證;(5)研究范圍的廣泛性存在不足。如對取樣方便的大學生群體研究較多,對中小學教師、學生群體研究也較多,但對其他社會群體如公務員、高校教師、監獄犯人群體卻較少,特別是缺乏規模性的大樣本研究。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已有研究結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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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 HBV攜帶;孕婦;癥狀自評量表;生活事件量表;艾森克成人個性問卷;社會支持問卷;心理干預

The Study of Mental Statue in Pregnant Women with HBV Carrier. Zhang Shengru, Zhang Guangchun, Hou Chunsheng, et al. Jining Infectious Diseases Hospital, Jining 272031,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some items of pregnant women with HBV carrier, including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 status, social support status, life events status and mental health status. Methods 200 cases patients of every group were surveyed respectively by LES, SCL-90, SSRS and EPQ in HBV infection pregnant women group, non-HBV-carrier pregnant wome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Results Surveyed by SCL-90, total score and every factor's score of HBV carrier pregnant women were all higher than that of non-HBV-carrier pregnant women and control group (P

【Key words】 Hepatitis B virus carrier; Pregnant women; SCL-90; LES; EPQ; SSRS; Mental intervention

我國是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感染高發區,HBV攜帶和慢性肝炎患者在我國眾多,該類人群可以產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而HBV攜帶孕婦面臨生育的問題,擔心將乙肝病毒傳給下一代,其心理健康問題尤其突出。運用生活事件量表、臨床癥狀自評量表和艾森克成人個性問卷對孕婦攜帶HBV心理健康狀況進行研究,可以評價HBV攜帶孕婦的人格特征、應付方式、社會支持、孕前所經歷的生活事件的頻度和強度及其心身健康狀況。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A組:HBV攜帶孕婦200例,為濟寧市傳染病醫院及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婦產科住院待產的患者。均為初婚,平均年齡23.86±1.07歲(23~26歲)。診斷符合2000年全國病毒性肝炎學術會議(西安)制定標準。B組:非HBV攜帶孕婦200例,為在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婦產科住院待產者。平均年齡23.46±1.11歲(23~26歲),其他與A組匹配。C組:對照組200例,選擇同期同一地區、已婚、非妊娠期女性健康自愿者。平均年齡24.07±1.15歲(23~27歲)。以上婦女均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無其他軀體疾病和精神疾病。

1.2 方法

1.2.1 評定工具 采用楊德森等編制的生活事件量表(LES)[1]。評定被試者在發病前1年內遇到的生活事件;采用吳文源編制的臨床癥狀自評量表(SCL-90)[1]。評定被試者近1周來的心身健康狀況,計算總分及各因子分(軀體化、強迫、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敵對、恐怖、偏執、精神病性和其他);采用肖水源修訂的社會支持問卷(SSRS)[1]。計算總分、主觀支持分、客觀支持分及支持利用度;利用龔耀先修訂的艾森克成人個性問卷(EPQ)[2]。

計算精神質(P)、內外傾向(E)、神經質(N)和說謊分(L)。以上工作均由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人員對所有被試者進行測查。

1.2.2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0.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對所有數據資料進行t檢驗及相關分析。

2 結 果

2.1 3組人群的SCL-90和EPQ的測查結果 見表1。

2.2 HBV攜帶孕婦的SCL-90與生活事件的相關分析 見表2。

2.3 3組人群的社會支持量表 結果見表3。

3 討 論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人們越來越重視心理因素在疾病發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視心理治療的重要性。機體在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應激狀態下,會出現病理反應和心理改變,不良的個性心理反應可加重病理、生理的改變[3]。正常孕婦會出現焦慮、抑郁、強迫等癥狀已有報道[4]。因此HBV攜帶孕婦的心理狀態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

3.1 HBV攜帶孕婦的心理特點 本研究顯示,HBV攜帶孕婦的心理健康較差,通過SCL-90測評顯示HBV攜帶孕婦總分及各因子分均高于非HBV攜帶孕婦及正常健康對照組,說明HBV攜帶孕婦易于表現抑郁、焦慮、恐懼、人際關系緊張、敏感、多疑,最突出的是恐懼、抑郁和焦慮。非HBV攜帶孕婦與對照組比較顯示強迫、抑郁、焦慮恐怖和偏執較明顯,與有關文獻報道一致[4]。由于妊娠反應和對懷孕生育過度的擔心導致生理和心理的改變,正常孕婦的軀體和情緒的不良感受明顯高于常人,集中表現為軀體的不適和恐怖情緒。HBV攜帶可以明顯加重孕婦的抑郁和焦慮情緒,她們會擔心疾病是否會影響胎兒的健康,是否會出現畸形,這些孕婦出現多思少眠、顧慮重重、憂慮不安、緊張疑慮等表現;有些思想會使此類孕婦出現言語減少、興趣索然、懊惱喪氣等自尊和自信心降低的表現。

3.2 HBV攜帶孕婦的個性特征 本研究顯示,HBV攜帶孕婦精神質和神經質明顯高于非HBV攜帶孕婦和對照組,內外傾向明顯低于非HBV攜帶孕婦和對照組,說明HBV攜帶孕婦性格較內向,易于出現焦慮、緊張、易怒、抑郁,對各種刺激的反應都過于強烈,敵對情緒明顯,對人較冷淡,不愿與人接觸。而非HBV攜帶孕婦精神質和神經質也高于對照組,說明正常懷孕的婦女也有焦慮、緊張、易怒、抑郁、敵對情緒等,與相關文獻報道一致[5]。

3.3 生活事件對HBV攜帶孕婦的影響 生活事件對心身健康的影響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應激生活事件能否引起心理障礙除了與該事件本身有關外,還與患者的遺傳素質、個性特征、應付方式、社會支持有關。已有報道慢性肝炎患者多采用消極的應付方式、具有內向和不穩的個性傾向[6],本文結果與之基本一致。說明生活事件可以導致心理障礙,尤其是負性生活事件。

3.4 HBV攜帶孕婦的社會支持 本研究顯示HBV攜帶孕婦的社會支持在總分、客觀支持、主觀支持和對支持的利用度方面均較非HBV攜帶孕婦和對照組差,說明這部分人群得到他人的支持較低,其主要社會支持是丈夫,其次是父母。這可能有如下幾種原因:第一,這由于疾病問題出現抑郁、焦慮、擔心等與人的交往減少,不愿與人交流,加之就醫花費高,所以使別人給予的支持減少;第二,可能是由于某些疾病在婚前有隱瞞或潛伏而造成夫妻的矛盾。而非HBV攜帶孕婦在主觀支持和利用度方面也低于正常人,這可能與懷孕后的心理反應有關。總之,HBV攜帶孕婦有明顯的心理障礙,性格內向,社會支持差,生活事件的影響大,在藥物治療的同時應及時給予心理干預。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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