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0 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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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刑法保護探討

【摘要】見義勇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我國政府歷來提倡見義勇為,以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秩序。但是相關人員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候也可能會造成一些過度損害,應當如何對這些損害進行處理,不僅關系到人民的心理道德,同時也關系到刑法價值目標的實現,具有較大的意義。基于此,本文就圍繞這一內容進行了分析與探究,找出我國刑法中“見義勇為”損害過限保護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議。

【關鍵詞】見義勇為;過度損害;價值目標;完善建議

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綜合素質也處于不斷提升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們意識到幫助他人的重要性,在實際生活中也給予了他人諸多幫助,見義勇為行為不斷增多。不過我們在看到見義勇為英雄輝煌燦爛的同時,也應當對那些因為見義勇為而深受其害,甚至被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升關注度,更好地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現實中我們看到很多因為見義勇為而被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他們不僅忍受著大眾的冷嘲熱諷,而且背負著較大的心理包袱,甚至會對其一生產生重要影響。出現這些問題與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以及保障措施等脫不開關系,這呼吁我國政府要做好法律體系的健全,更全面、科學地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保護,提升公眾的見義勇為心理,消除大眾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后顧之憂”。

一、“見義勇為”的概述

(一)“見義勇為”與“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含義。第一,見義勇為的含義。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針對于見義勇為做出明確的定義和標準,甚至很多有關的文件中都沒有提到過這一行為,這體現出我國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廣義而言,見義勇為指的是所有保護公共財產安全、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最初我國見義勇為被納入法律體系是在1991年,在該年中青島市政府在地區法律規范中列入了這方面的內容,對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法律保護,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后來我國很多地區開始對這一行為進行效仿,紛紛在自身的地方法律體系中納入見義勇為方面的內容,不過各個地區的立法標準并不統一,這導致見義勇為的認定也存在較大的差別,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有效開展,亟待進行健全和完善。第二,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含義。見義勇為損害過限指的是,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候對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人身方面的損害。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對見義勇為損害過限行為認定的時候要從兩個方面來,首先,該行為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即滿足見義勇為的三個特征,這是基礎;其次,對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害超過了“適度性”規定,產生了不必要的重大損害。具體來說,在對“適度性”進行界定的時候,筆者認為應當將我國行政法理論中的“四階”比例原則作為重要依據和標準。(二)“見義勇為”行為的特征。見義勇為行為與普通的對抗、自衛等行為并不相同,其具有自身的特征:首先,沒有義務去實施這些行為。這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者本身不是必須要實施這些行為的,其沒有法律義務來實施這些行為。如果其有這方面的義務或者責任,那么就無法將行為視為見義勇為行為。其次,實施這些行為并非為了對自身的財產或者利益進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本質不是為了對自身的財產或者利益進行保護,而是為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進行保護,且這種保護存在一定的正當性。假設其所保護的行為屬于非正當行為,那么也不可將其視為見義勇為。最后,行為人的行為動機占據道德制高點,同時滿足事跡突出的要求與標準。不管是救人、救災、搶險還是同犯罪行為作斗爭,這都是高尚道德行為的體現,也是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動機品格體現。而事跡突出指的是這一行為應當與普通的好人好事存在一定區別。這三個特征是見義勇為行為與其它行為進行區分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見義勇為”中損害過限刑法保護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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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新感想

敬愛的黨組織:

道德經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與道。通過今天課前討論對長江大學見義勇為群體的英雄事跡的學習,我對這句話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去年,長江大學15名學生結“人鏈”救人的英雄事跡在神州大地引起強烈反響,3名犧牲大學生的事跡更是感動了無數人。為救兩名落水少年長江大學十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3名大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三個風華正茂的生命就這樣走了,走得悄無聲息又驚天動地,走得大義凜然卻又令人痛惜;兩名落水少年獲得了新生,他們卻獻出了生命。換作是我,我不知道我有沒有他們的勇氣,把生的希望帶給他人,把死的危險留給自己,用生命的壯舉發出時代的青春宣言,但他們的精神是值得我們發自內心的去尊敬,去學習!長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們每一個人之中,英雄的事跡會永遠記錄,不會消逝!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大學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家華表示,“這是一個英雄的壯舉。人需要"義利觀",義在利之上。”“一個人的本質,不僅僅是簡單的存在,更應該是一種超越的價值和追求。這種精神的信仰,就體現為大義。任何社會都需要提倡這種大義。”見義勇為是當前社會經久不衰的話題。現實中既有象魏青剛似的英雄給人們帶來的感動,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淚”事件給人們帶來的心痛,還有未成年人盲目見義勇為而獻身讓人們感動和心痛的同時開始的反思。對于這個救人事件,盡管人們依然會質疑大學生們救人方式的科學性和生命價值的對等性,但是,這并不能否定見義勇為作為一個時代命題的價值和意義。見義勇為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正義不是自然而然地降臨到我們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竭力維護。社會是一個聯合體,只有相互攙扶,相互為善,世界才可以變成一個美好的人間。這些大學生為我們樹立了典范。

此時此刻,我讀懂了臧克家的那句話:“有的人活著,他已經死了;有的人死了,他還活著。”在陳及時等英雄身上,我找到了這句話的深刻含義。作為光榮的中國的一員,對任何對于國家和人民有利的事,我們都將義不容辭。“有國才有家,有家才有愛。”舍小家,為大家。今天,何東旭、方招和陳及時隨滾滾江水去了,但他還活著,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并活在國家精神文化的無價寶庫中。長江大學見義勇為舍己救人大學生英雄集體的事跡,著實教育了廣大青年學生一番,也將引導我們自覺以英雄楷模為榜樣,牢固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公務員之家:

作為當代大學生,作為國家的未來,在還無法完全踐行偉大歷史使命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認真汲取文化知識,拓展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素質。這一切不單單是為自己將來進入社會而準備,也是為了完成自己肩負的使命而準備。社會在飛速進步,中國在飛速發展,被譽為“國之棟梁”的大學生,我們要做的就是用自己學到的一切來推動社會與國家的繼續快速發展。一個大學生辦不到,但是當全中國的大學生都有了這樣的使命與信念,我相信,這一切就不是空談。我們接受了教育,知識的力量之大,懂得祖國的未來在大家的肩上扛著,大家正擔負著何等的重任,都知道真的要做好自己。現在,先從自己的努力做起吧,為了自己,也為了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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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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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目前,在我國出現大量見義勇為者,在街上進行乞討。此外,小悅悅事件更是呼喚道德回歸,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但是現在我國對于見義勇為的研究都只在法理學上,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的見義勇為法對現在出現的問題進行統一的規范,出現諸多的問題,急需一部見義勇為法,解決現在迫切的問題。

關鍵詞:見義勇為法;出現問題;制度完善措施

一、引言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實踐之中,經常出現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的事件,需要相關的一部法律進行規范。而在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已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本文就是針對現在見義勇為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關的解決建議,并且從行政法的角度進行分析,來完善我國見義勇為的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推動社會整體的向前進步。

二、我國見義勇為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見義勇為遭誣陷相撞普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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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半年工作總結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

玉屏鎮成立見義勇為活動領導小組,由政府鎮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副書記任副組長。各村(社區)、學校也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加強對見義勇為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力度,使見義勇為工作扎實開展。

二、廣泛宣傳,引起重視

鎮黨委大力廣泛宣傳《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利用橫幅、標語、板報、宣傳車、報告會等各種相識開展宣傳活動,學校采用宣傳欄、宣傳窗、墻報、學習園地等方式開展,用先進事跡教育人、鼓舞人,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重視。截止期間,書寫標語8條,出板報4期,出動流動宣傳車2次。通過宣傳和教育把社會各界人士都動員起來,增強他們同一切壞人壞事做斗爭的勇氣和信心,狠狠地打擊了犯罪,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三、抓表彰,弘揚正氣,抓嚴懲,懲惡揚善

為進一步動員、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勇敢地與犯罪行為和災害事故作斗爭,弘揚社會正氣,推動道德風尚進步,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鎮綜治維穩中心始終堅持“兩手抓”,即一手抓表彰,一手抓打擊。作為弘揚正氣,懲惡揚善推進見義勇為工作的一項重要手段,對不怕犧牲,見義勇為人員及時給予表彰;對偷搶、破壞、打擊包袱的不法人員一經抓獲,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對受到表彰的人員給予大力宣傳。同時鎮綜治維穩中心在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嚴打偷盜行為,真正達到了弘揚正氣,懲惡揚善的目的,有效地推動了見義勇為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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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在見義勇為協會籌備會講話

同志們:

根據上級精神和有關文件要求,縣一級繼省市之后,都必須建立見義勇為協會。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作了具體研究,并于2個月前啟動了籌備工作。全市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站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見義勇為工作的重大意義,積極支持、大力推進,為見義勇為提供有效的資金保證,在全社會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氛圍。全市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做到以下三個到位。

一、認識到位

一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近年來,由于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使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突顯期,也處于刑事犯罪高發和對敵斗爭的復雜期,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甚至還將繼續增多,社會治安的形勢十分嚴峻,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日益加重,戰勝邪惡需要正義、需要見義勇為;二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障人們安全的生產生活條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為做好新形勢下見義勇為工作,必須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見義勇為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中心和建設和諧的目標,切實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見義勇為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弘揚正氣行為的需要。弘揚正氣、伸張正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每個公民的社會公德,為見義勇為做出貢獻是伸張正義的光榮行為,必須得到社會的弘揚;四是見義勇為者應得到慰藉的需要。戰勝邪惡現象,需要有人付出、奉獻甚至犧牲,在邪惡面前,為了他人的安全與幸福,敢于奉獻和犧牲的人,不僅要得到全社會的尊重,而且要得到全黨、全社會、所有公民的愛戴、尊敬、關心和慰藉;五是每個公民責任和義務的需要。每個公民雖然不一定能成為見義勇為的實踐者,但可以間接地把見義勇為作為一種責任和義務,體現在對見義勇為者的弘揚、宣傳、支持和幫助上。

二、保障到位

(一)關于見義勇為協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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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政法思考論文

摘要:從行政法角度分析,見義勇為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協助行為,根據行政補償理論中的公共負擔平等說,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可以向國家請求行政補償,以彌補見義勇為者因其見義勇為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關鍵詞:見義勇為行為;行政協助;公共負擔平等;行政補償

見義勇為不同于一般的好人好事,義士們更多的是面對窮兇極惡的歹徒,或與災害事故的斗爭。由于我國法律滯后,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和補償,因而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時有發生,本文試從行政法角度分析見義勇為行為,以期為實踐中此類問題的處理提供理論思維。

一、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

見義勇為一詞最早源于《論語·為政》里的“見義不為,非勇也”這句話,意思是:看到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①然而,“正義有著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現不同形狀并極不相同的面貌”,②各地的見義勇為立法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也不盡一致。③筆者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是對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而這種維護的前提是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處于危險狀態。這種“危險”不外乎來源于人和自然這兩方面的因素。人的因素表現為違法犯罪分子對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侵犯,這時見義勇為表現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自然的因素表現為自然力量對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如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這時見義勇為就表現為搶險救災。因而見義勇為行為應包括與違法犯罪作斗爭和搶險救災這兩類行為。另外,見義勇為行為對于見義勇為者來說應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險性。社會之所以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褒獎,視見義勇為為高尚的道德行為,其原因在于見義勇為者能為常人所不能為,在危難時刻,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舍身而取義。這是常人很難做到的。假如我們將打雷下雨時幫人收衣服、雪中送炭之類一般的好人好事也稱為見義勇為,那是毫無意義的。這種高度的人身危險性,不是主觀上的想象,而是客觀表象。如犯罪分子拿著管制刀具對他人進行侵犯,這時,見義勇為者就有生命危險。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對其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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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制度民法體系歸屬分析

摘要:在我國民法總則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使用中還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在實際法律事故發生時無法做到很好地辨別。見義勇為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無因管理行為,被救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如無因管理中的無因管理人,在價值評價上存在著相應的矛盾,在判定上也存在較大的難度。通過梳理雙軌制立法模式,發現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之間并不是互相獨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提出了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關系處理的優化方案。

關鍵詞:見義勇為;制度;民法體系

在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的關系上,二者是采用雙軌制的立法模式,而我國民法總則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不同的條數中分別規定了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但是在使用上還存在諸多矛盾,立法論上應該選擇更加系統的立法模式,將其達到一定高度后會有效減少矛盾的產生。本文在論證過程中仍然采用見義勇為這一概念,明確論證范圍推動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發展。

一、雙軌制立法模式梳理與問題的提出

1.雙軌制立法模式梳理。我國在早期的立法過程中就對雙軌制立法模式進行了系統分析,也對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進行了系統的概述。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二者并行不是我國民法總則中獨創的,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考慮到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糾紛進行分析,不同的案件也在不同的聯系中將民法債權進行細化,也對無因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進一步明細。在1986年對無因管理的民事權利及發生原因做了規定,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權利予以保留。很多學者在對無因管理系統了解過程中,都將無因作為一種債的發生原因。同時無因管理的原則性規定是很多學者在設立合同時所掌握的,而另一方面民法總則在正式通過的過程中,借助了民法草案的方式,通過對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借鑒來對無因管理進行界定,在這個過程中看到俄國的法典中沒有明確其債權原因,而是單獨將其定位一種債的特點。對于我們國家來說,財產是人民的,我們也是國家的主人,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確定后,通過最高法院對法律進行進一步修正以保證見義勇為者在行動時得到更多的保障,避免受害者承擔責任,這更利于我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雙軌制立法模式帶來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已經完整地規定了其構成要件和法律的后果,屬于完全符合要求的一種求全基礎。其性質上也屬于較新的法律條文,這樣的雙軌制立法模式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在應用上還存在著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行為人上受益人請求補償自己時無法真正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在民法總則運用時其法律后果較為明顯,第一,不同請求人收益補償的需要確定侵權人的責任情況,而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的需要要求侵權人賠償。對于當前的法律而言,受益人沒有對見義勇為者補償的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要進行酬謝,只是通過道德約束來進行。可見當前的責任形態是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的,受益人的補償和賠償需要通過本人的損失情況來合理界定,沒有按照正確的心理要求進行賠付。第二,當前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還存在相關差異。為了進一步減少受害者的損失,需要受益人提供更多的補償,才能夠使受益范圍更加明晰,同時對社會的督促效果更加明顯,因此在管理義務出現時,就要做到盡量進行管理,即使沒有也不能請求被管理人賠償。第三,補償范圍也不同。行為人有補償義務,但是并沒有要求全額來補償,而受益人的經濟情況需要由法院來決定,通過對比可見行為人作出見義勇為之事還需要更加系統地進行裁決,而這一評價矛盾是雙軌制立法的主要問題,影響我國立法的規范性和正當性。

二、危難救助義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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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進一步推進我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持續發展,經區政府第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以及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對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區各單位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一區雙城”同發展共繁榮的戰略構想,把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與其他各項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檢查、同評比、同落實。

二、明確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目標任務

全區各級綜治部門要積極做好見義勇為工作,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并把見義勇為工作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主動協調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事宜。

全區各級公安機關要把見義勇為工作當作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事項,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切實保護好見義勇為人員,配合綜治部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在行為確認、動員群眾、調查取證等方面,做到行動及時,認真負責,保護有力,保障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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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在見義勇為獎勵會發言

同志們:

根據上級精神和有關文件要求,縣一級繼省市之后,都必須建立見義勇為協會。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作了具體研究,并于2個月前啟動了籌備工作。全市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站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見義勇為工作的重大意義,積極支持、大力推進,為見義勇為提供有效的資金保證,在全社會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氛圍。全市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做到以下三個到位。

一、認識到位

一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近年來,由于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使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突顯期,也處于刑事犯罪高發和對敵斗爭的復雜期,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甚至還將繼續增多,社會治安的形勢十分嚴峻,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日益加重,戰勝邪惡需要正義、需要見義勇為;二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障人們安全的生產生活條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為做好新形勢下見義勇為工作,必須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見義勇為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中心和建設和諧的目標,切實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見義勇為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弘揚正氣行為的需要。弘揚正氣、伸張正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每個公民的社會公德,為見義勇為做出貢獻是伸張正義的光榮行為,必須得到社會的弘揚;四是見義勇為者應得到慰藉的需要。戰勝邪惡現象,需要有人付出、奉獻甚至犧牲,在邪惡面前,為了他人的安全與幸福,敢于奉獻和犧牲的人,不僅要得到全社會的尊重,而且要得到全黨、全社會、所有公民的愛戴、尊敬、關心和慰藉;五是每個公民責任和義務的需要。每個公民雖然不一定能成為見義勇為的實踐者,但可以間接地把見義勇為作為一種責任和義務,體現在對見義勇為者的弘揚、宣傳、支持和幫助上。

二、保障到位

(一)關于見義勇為協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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