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7: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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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合理避稅分析論文
一、對合理避稅的理解
1.
合理避稅的概念:避稅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缺陷或稅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環節等所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稅負差異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
2.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必須進行詳細的稅務籌劃,這對企業,對社會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第一、企業合理避稅為企業減輕了沉重的稅負,節約了大量的資金,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眾所周知,企業經營的根本目標就是利潤最大化,如何實現利潤最大化?毋庸置疑擴大企業的經營業務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經達到了極限或上升的空間已經很小,那該如何做?只有兩種可能,即加大利潤總額和減少所得稅,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幾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潤總額,只能靠減少期間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而企業的許多稅務支出大部分(所得稅除外)都記入了這兩項,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只要能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凈利潤增加,這對企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第二、詳細的稅務籌劃,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工作還需要企業管理層從更高的企業戰略管理角度上進行更為詳細的布置,特別是在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上,這一點體現的更為突出,因此合理避稅也使企業的領導層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業的長遠戰略規劃更為合理有效。第三、企業合理避稅,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避稅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稅務當局往往要根據避稅情況所顯示出來的稅法缺陷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和糾正。
二、合理避稅的方法
依法納稅合理避稅論文
【摘要】企業納稅籌劃的研究,對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凈化稅收法制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以及實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資源合理配置,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從“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背景出發,闡述了新稅法的主要變化內容,探討了新稅法下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路、納稅籌劃點和納稅途徑,努力做到依法納稅與合理避稅的協調統一,提高企業競爭力。
【關鍵詞】詞納稅籌劃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途徑
1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納稅策劃、稅收籌劃等。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
新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舉措意味著自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將不復存在。事實上,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差異一直是許多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途徑之一,本次稅制改革無疑將對其產生較大的影響。
2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剖析企業合理避稅成本節約思考論文
摘要:合理避稅是企業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其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從長遠和整體來看,納稅人按照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籌劃,促進7產業布局的進一步發展,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和繁榮,本文就我國開發企業常用的一些避稅方法進行了簡要的舉例分析,探討房地產企業如何合理避稅,利用各種手段提高綜合收益,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獨家原創:企業合理避稅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高收入者合理避稅投資規劃論文
摘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較重的稅收負擔,有時又成為了制約企業向更大規模發展的桎梏,也加重了個人經濟負擔。而在諸種方式方法中,偷稅是違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稅須補交;欠稅要還;抗稅要追究刑事責任,唯有避稅,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為首選的良策。文章中筆者就高收入者合理避稅這個角度闡述了避稅的方法和規劃。
關鍵字:稅收合理避稅納稅高收入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產業結構加速調整,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經濟更趨活躍。個人收入已呈現出多元化,個人收入差距明顯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斷地分散和擴大、收入來源的多樣性和隱蔽性。同時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收入高的人,所要交的稅也就高。俗語說:“愚昧者偷稅,胡涂者漏稅,狡猾者騙稅,精明者合理避稅。”在微利時代,稅務籌劃將成為高消費者減低稅收負擔,增加盈利收益的重要手段。
一、對合理避稅的理解
1.
合理避稅的概念:避稅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缺陷或稅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環節等所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稅負差異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
淺析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
一、避稅一般成立要件的適用步驟
根據上述對一般反避稅條款相關規范與學理的分析,避稅成立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其中稅收利益與特定行為介入時間的判斷較為明確,有疑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的特定交易行為是否為避稅取決于其安排有無合理商業目的;而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核企業的特定行為是否為避稅。這就產生避稅是否要同時滿足這兩個要件的爭議。從法律功能角度來看,由于這兩個要件的功能均在厘清避稅與節稅的界限,似可當成同一要件來對待。基于避稅所選擇的濫用法律形式通常沒有合理商業目的,但如納稅人能證明除稅收利益外,還有其他商業目的或經濟目的,且后者大于前者,則可排除主觀避稅意圖。因此,筆者認為以上規范沒有沖突,當納稅人需要證明特定交易存在合理商業目的,則特定交易行為必然存在濫用法律形式的嫌疑,不然為何要繼續證明是否有合理商業目的呢?
所以,通常只要滿足濫用法律形式要件,另一不具合理商業目的要件也會滿足。兩者相輔相成,只是一個是通過客觀上實質重于形式來表述,另一個是側重主觀避稅意圖。最后,判斷避稅一般要件可按如下步驟:第一步,進行稅收利益測試分析,特定交易行為是否造成全部或部分稅收利益的結果;第二步,如是,再進行時間分析,特定交易行為是否在稅收債務要件滿足之前;第三步,如是,再進行人為安排測試,事前特定的安排是否有異于一般交易藉以歸避稅法適用,而依稅法規定意旨原應對其按與通常交易相當的經濟效果征稅;第四步,如是,再進行動機測試,判斷此種法律交易安排的形式,其目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是否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違反稅法意旨。當滿足以上所有要件時,稅務機關可按一般反避稅條款規定在合理裁量范圍內就個案進行避稅認定與應納稅額調整。
二、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
作為“兜底”條款,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問題十分重要,筆者舉一個典型的合并例子來分析。甲、乙為兩家公司主營業務不相同公司。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巨額虧損,被乙公司合并。試問甲公司合并前已發生的虧損是否可由乙公司來承繼?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但在公司合并時,由于前后主體主營業務不同,引發不同主體的虧損該如何歸屬的疑問?又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者,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但只規定納稅義務的繼承,未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虧損扣除權是否可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而依權利義務概括承受的法理,應準許扣除已發生而尚未到期的虧損。在正常交易秩序下,合并前后法人的稅收負擔應該一致。公司合并前已發生的虧損如一律不準許扣除,恐將造成合并的稅收障礙,使合并后較未合并前在稅法上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形同對合并的懲罰。但如完全準許其扣除虧損而不加以任何限制,則又難以防止專以享受虧損扣除而進行的避稅行為。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目前實務上采取限額說,原則上消滅公司的虧損不得在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中結轉彌補,只有例外滿足特定條件按特殊性稅務處理才可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彌補消滅公司的虧損,并且還有數額的限制。
那么,如何區分公司是為組織改造而合并,還是專為取得稅收利益而合并?這當中尤以該合并是否屬于濫用法律形式以及該合并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最為關鍵。在本案中,若乙公司愿意購買巨額虧損的甲公司,看重的不是稅收利益,而是看好該產業未來前景,藉由通過合并方式以達快速控制市場的目的,則該合并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更何況合并對價可能大于因虧損扣除可能會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一般反避稅條款適用的合理界限,筆者的觀點是:
稅法脫法性分析論文
「關鍵詞」稅法脫法性「正文」
在現代社會,財政是一個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而稅收則是財政的源泉。沒有了稅收,財政就將成為無源之水,并進而危及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稅收對于社會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實踐中,基于人的自然理性,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可以作為“唯利其圖”的另一種解釋,傳統的解釋包含了太多道德評價的因素,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圍之內),對于不利于利益最大化之后果的躲避——避稅就成為了行為主體的內在需求。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偷、漏、逃稅行為進行規制的力度不斷加強,避稅日益成為利益最大化的首選之策。因此有必要對避稅行為進行深入的法學研究。本文擬從行為性質的角度對避稅行為作一簡要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脫法性
關于避稅的概念問題,理論上歷來眾說紛云,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并且都在一定程度上與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劉劍文教授在《避稅之法理新探(上)》一文中,把避稅界定為:“避稅是指納稅人濫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所未預定的異常的行為安排達成與通常行為方式同一的經濟目的,謀求不正當減輕稅負的行為。”[1]這一概念界定也包含了對避稅行為的法律評價。
首先,這一概念排除了所謂的“合法避稅”。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所作出的符合稅法宗旨的行為[2],從形式上看,合法避稅是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對自己的經濟行為進行的調整,是一種守法行為;從實質上看,合法避稅行為符合稅法的具體規范,當然也與稅法的宗旨相符合,與作為經濟杠桿的稅法所欲實現的規制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這種行為與稅法設置的初衷相吻合。從嚴格意義上講,合法避稅(原文稱之為順法性避稅。筆者注)不屬于真正的避稅范疇[3].
其次,這一概念把避稅行為界定為兼具形式合法性和實質違法性的脫法行為。
淺析陽光避稅
【論文關鍵詞】避稅合法個人所得稅
【論文摘要】“陽光避稅”,一個可能讓人感覺很不可思議的名詞。“避稅”還能“陽光化”嗎?還敢“陽光化”嗎?又該怎么樣“陽光化”呢?本文詳細闡述“陽光避稅”的意義所在、應該怎么樣達到這一目的、“陽光避稅”未來的走向如何?通過這些問題的闡述,期望能夠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方面予以闡釋,也為一直默默無聞地為我國的稅收建設做出貢獻的廣大工薪階層提供一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建議,進而在某些方面為我國的稅收發展提供某種借鑒和參考。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避稅行為探究論文
[摘要]:避稅是政策給予的一種機會.合法避稅可以達到增收節支的目的,但又有一定的限制.在現行稅收政策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內部交易、材料成本高估、產品結構調整、費用分配、轉讓定價等方法進行合法避稅
[關鍵詞]:稅收;避稅;方法;觀念
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許多科學的經營理念已被廣大的管理者所接受并適當地應用著.避稅做為一種管理技巧也引起了企業的重視.避稅是指企業在稅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巧妙安排以達到規避和減輕稅收負擔的管理活動.
理性的避稅表明了企業管理者對待納稅的正確態度.它會促進企業有效地開展財務控制和合理地布置經營活動.使企業既提高了經營管理的水平,又達到增收節支的目的.
一、合法避稅是經營者智慧的體現
(一)避稅是政策給予的機會
反避稅立法及十二五展望論文
我國“反避稅”立法情況最新進展
為應對在日益復雜的經濟形式下企業不斷多樣化的避稅手段,我國政府也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我國進一步強化稅收管理、依法治稅、和諧征稅,促進稅制公平和社會和諧進步提供了保障。主要方面如下:(一)針對關聯交易的反避稅立法我國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一章“特別納稅調整”,規定了稅務機關對各種因避稅而進行的特定納稅事情所做的調整,這是針對關聯交易的反避稅性政策規定,將反避稅納入了法制的軌道。關聯方交易納稅調整方法主要遵循的原則為:1.獨立交易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對于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了企業或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具體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2.預約定價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企業可以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轉讓定價方法、可比因素和合適調整、對未來事件的關鍵性假設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協議,作為課稅的依據。這樣做主要是為了免除稅務機關事后對轉讓定價進行調整。3.反資本弱化原則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通過減少股份資本、擴大貸款規模方式,來增加利息支出從而轉移應稅所得,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對受資國家的稅收權益將產生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為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反資本弱化規則。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特別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第44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45條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二)針對流轉稅稅基的反避稅立法通過價外費用進行稅收管理,是政府反避稅的重要策略之一。稅法規定的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都要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目的是防止企業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稅收。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也進行了修訂。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將滯納金和賠償金也列入價外費用,此外,還完善補充了不應列入價外費用的項目規定。根據新的經濟形勢,對于價外費用的進一步明確,有助于稅務當局確定流轉稅稅基,保障流轉稅收入。(三)針對商業交易活動應遵循的稅務規則的反避稅立法在國際領域,“商業目的原則”被廣泛應用在政府反避稅活動中,以限制納稅人的行為。合理商業目的將成為未來企業經濟決策的首要考慮內容,每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都會盡量減少稅收成本,但區分是否避稅的分寸就在于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鑒于企業避稅手段越來越隱蔽,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上述所說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是指違背立法意圖,且主要目的在于獲得包括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或稅法規定的其他支付款項,或者增加返還、退稅收入或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利益的人為規劃的一個或一系列行動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確或者隱含的、實際執行或者意圖執行的合同、協議、計劃、諒解、承諾或保證等以及根據它們而付諸實施的所有行動和交易。這一條款給予了稅務機關執行稅收管理的必要法律依據,只要企業在運作上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稅務機關就有權發起反避稅調查。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還規定: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四)政府反避稅的調整及處罰規定對于企業的避稅行為,政府在反避稅活動中可以對其進行納稅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3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第121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122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48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和實施是我國反避稅法律工作不斷進步和完善的標志。不僅拓寬了反避稅的范圍,明確了預約定價制度,且明確了企業的舉證責任。雖然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但和之前我國對于反避稅工作多數采取行政干預的方式相比,當前我國已經開始重視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塑造公平、健康的法制環境,不斷縮小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
“十二五”時期我國反避稅工作展望
國內避稅不僅會造成國家競爭條件的扭曲,資本的非正常流動,還會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國際避稅則直接侵犯了稅收主權利益。因此,各國都非常重視反避稅的研究,特別是國際反避稅的研究。以法律的形式規范避稅行為是現代社會文明的表現和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國稅發[2011]56號)也明確指出,“十二五”時期要按照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要求,在加強國內稅收管理的同時,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和反避稅工作,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加強反避稅立法,拓展反避稅領域,加大反避稅調查調整力度,完善反避稅工作機制。新時期的反避稅工作是要在保證國內稅源的良好征管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一)繼續完善反避稅立法,營造公平法制環境2011年作為“十二五”的開局之年,全年通過反避稅手段增加稅收貢獻239億元③,可謂成效顯著,但是我國反避稅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完善。1.加強專門反避稅立法面對企業日新月異、層出不窮的避稅手段和避稅活動,單純靠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稅法不能達到有效規制企業避稅的目的。我們必須在現行稅法得以完善健全的基礎上,立足本國國情,以規制避稅的法律原則為指導,大力加強專門的反避稅立法。針對企業通過轉讓定價、避稅地避稅、資本弱化等避稅手段制定單獨、詳細的執行規章,形成系統的國家反避稅法律體系。2.完善稅收征管體系稅收征管工作效率高低與反避稅工作成效顯著相關,基于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和國際稅收管理的需要。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深入發展,各國圍繞稅源國際化、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競爭日趨激烈。國家稅務總局了《加強國際稅收管理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稅發[2012]41號),強調在反避稅領域,要將管理、服務、調查并重,創建反避稅防控體系,促進反避稅工作向縱深發展。建立健全的稅收管理體系,是我國稅源管理的保證,也是我國順利深入開展反避稅工作的保證。(二)切實加強國協調合作,與國際反避稅立法接軌國際稅收協作是我國反避稅工作的有力武器。據悉,自2009年9月以來,我國與巴哈馬、百慕大、開曼和阿根廷等8國家(地區)正式簽署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由于強化稅收管理國際協作加強等因素,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近年來一直保持較高增長幅度,2011年全國共組織非居民企業稅收1025.89億元,首次突破1000億元大關。④新時期,繼續加強國家協調合作,也是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重點內容。1.完善稅收協定條款內容現實中,由于各國稅收政策差異,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稅收糾紛,如雙重征稅、稅收歧視等問題。簽訂反避稅的國際稅收協定或公約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方法。截止到2011年5月,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96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定中規定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稅收情報交換以及協商程序等內容都有助于解決跨國納稅人的稅收爭端,但由于一些協定簽訂時間較早,協定內容已經與我國當前“走出去”經濟戰略相違背,“十二五”時期,不僅要繼續對早期談簽的稅收協定的條款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對于新簽訂的稅收協定也要未雨綢繆,盡可能考慮到我國“走出去”企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防范于未然。2.簽署稅收征管互助協議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帶來勞動力、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日益頻繁的國際流動,國家稅基出現國際化趨勢,經濟活動及涉稅信息、征管問題的國際化與稅收管轄權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一個稅收管轄權區域內的稅收主張需要在另一個管轄權當局的協助下才能得以實現。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斷通過稅收協定加強國際稅收協作成為必然。簽署稅收征管互助協議,或者在稅收協定中增加征管互助條款,規定締約雙方在稅款的追繳方面互相提供協助的義務;完善情報交換,使我國與相關稅收協定締約國家的主管當局相互交換所需信息,這樣不僅能夠使我國稅務機關充分了解“走出去”企業在締約國經營狀況,保證稅源,有效的防范跨國企業避稅,保證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經濟能平穩、健康地發展。3.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十二五”時期,為了更好地完成反避稅工作,與國際反避稅立法接軌,我國需要繼續積極參加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UN(聯合國)、IFA(際財政協會)和SGATAR(亞洲稅收管理與研究組織)等國際會議,參與到規則制定工作中。利用JITSIC(國際反避稅信息中心)渠道獲取反避稅相關信息提高調查案件的質量和進度。
本文作者:黃愛玲杜爽工作單位:吉林工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