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8:53:5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海峽兩岸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海峽兩岸

小議海峽兩岸旅游企業對比

直接“三通”實現后,海峽兩岸雙向旅游成為現實。通過對兩岸景區經營、商業模式、旅社導游、餐飲住宿、零售購物的比較,我們發現內地旅游還存在諸多問題。只有取他人之長補己之短,才能促進內地旅游企業更健康地向前發展。

海峽兩岸關系實現重大突破之后,2010年2月27日至3月6日,筆者參加了由山東嘉華國旅組織的“環島八日之旅”。對比在大陸上多次旅游的經歷,我們感到在發展階段和經營管理上,兩岸旅游企業的不同和差距還是很明顯的。認識這一點對于改進我們自己的工作,促進內地旅游企業更健康地向前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

景區經營比較

旅游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是能夠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合理利用,產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這包括已開發并形成游覽景區的各類自然遺產、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城市公園、工農業、地質、森林、水利、文物、科教、濕地、海洋、海島等資源,以及未開發的具有旅游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應該說,海峽兩岸都有十分豐富、且各具特色的旅游資源。當然,由于大陸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這決定了大陸的旅游資源又明顯豐富于臺灣。說到已開發的旅游資源即景區的經營,兩岸已出現一定的差異。一個正逐步走向企業經營,另一個卻固守政府運營。

在大陸,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如同當年國有企業改革一樣,按照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改革思路,自1997年湖南省率先以委托和租賃經營方式,轉讓張家界黃龍洞和寶峰湖景區的經營權開始,全國已有20多個省市出讓或鼓勵出讓景區經營權。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4年底,全國已有300多個景區(點)以不同形式把經營權轉讓給了企業,約占國內2440多個景區的12.3%。

查看全文

探析海峽兩岸戲曲差異

(一)海峽兩岸傳統戲曲廣泛交流的動因

1.兩岸血同緣根同宗,有著交流的向心力。兩岸“人同祖、血同緣,同宗共祖、一脈相承”,從臺灣人口構成看,他們大都是大陸漢族血統,血緣關系是通過基因遺傳作用代代相傳,任何時候都無法改變的,而血緣親情是民族凝聚的文化紐帶。

2.兩岸共同的文化根基,有著交流的凝聚力。臺灣與祖國大陸有著源遠流長的文化血脈,臺灣文化是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的一部分,它與中華文化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臺灣傳統戲曲根植于中華文化的土壤,體現了民族文化心理,民族核心價值觀念,沉淀著中國世世代代民間社會的道義和審美選擇,是富有濃厚的中國歷史傳統和民族特征的文化藝術。

3.兩岸傳統戲曲互補性強,有著交流的內趨力。大陸傳統戲曲“原生態”特征突出。改革開放后,大陸藝術精湛的一流劇團及名角把近半世紀戲曲改革的經驗和成果帶到臺灣,使臺灣同胞領略到中國傳統戲曲的精髓。大陸傳統戲曲的原汁、原味、原聲、原貌引發了臺灣同胞對傳統的尊重與回歸。臺灣傳統戲曲承傳、弘揚了大陸傳統戲曲,又受臺灣本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影響,因此臺灣傳統戲曲的發展在中華、西方、日本、本土等多元交匯的文化生態中,呈現出移民、原住民、殖民、歐美等多元文化融合的特質,形成了頗具臺灣風格的種種特性,臺灣傳統戲曲日新月異,有很強的吸引力。互通有無,實現優勢互補也就成為兩岸傳統戲曲界的共同需要,這一需要便產生了交流與合作的內部動力。

(二)促進海峽兩岸傳統戲曲交流的構想

1.開放兩岸政策,創造優越環境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是兩岸傳統戲曲交流的基本保障。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兩岸政治關系的緩和為兩岸的交流與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所以使兩岸戲曲交流得以進一步發展。兩岸傳統戲曲從民間到官方,從單向到雙向,都是伴隨著兩岸政策的不斷開放才得以實現的,這是兩岸傳統戲曲交流得以持續發展的根本動因。如果兩岸政治動蕩不安,像建國初期那樣,那么兩岸則會進入緊張狀態,那時,兩岸沒有往來,還何談戲曲的交流與發展。新時期以來兩岸政治關系的緩和向穩定并進一步向友好的方向發展,增強了臺灣人民對大陸的信心,為兩岸戲曲交流創造了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當前兩岸戲曲交流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由于兩岸的政策限制,使得兩岸戲曲交流仍存在許多羈絆。加強對臺戲曲交流需要政府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政府給予靈活的政策支持,可以為加強對臺戲曲交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從而促進兩岸戲曲交流向著更寬更廣的方向發展,拓展戲曲交流范圍,促進兩岸戲曲交流由點到面,全面發展。因此,兩岸傳統戲曲交流要更加全面的開展,更加快速的發展,還需兩岸政策上的鼎力支持。

查看全文

探析海峽兩岸戲曲差異

(一)海峽兩岸傳統戲曲廣泛交流的動因

1.兩岸血同緣根同宗,有著交流的向心力。兩岸“人同祖、血同緣,同宗共祖、一脈相承”,從臺灣人口構成看,他們大都是大陸漢族血統,血緣關系是通過基因遺傳作用代代相傳,任何時候都無法改變的,而血緣親情是民族凝聚的文化紐帶。

2.兩岸共同的文化根基,有著交流的凝聚力。臺灣與祖國大陸有著源遠流長的文化血脈,臺灣文化是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的一部分,它與中華文化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臺灣傳統戲曲根植于中華文化的土壤,體現了民族文化心理,民族核心價值觀念,沉淀著中國世世代代民間社會的道義和審美選擇,是富有濃厚的中國歷史傳統和民族特征的文化藝術。

3.兩岸傳統戲曲互補性強,有著交流的內趨力。大陸傳統戲曲“原生態”特征突出。改革開放后,大陸藝術精湛的一流劇團及名角把近半世紀戲曲改革的經驗和成果帶到臺灣,使臺灣同胞領略到中國傳統戲曲的精髓。大陸傳統戲曲的原汁、原味、原聲、原貌引發了臺灣同胞對傳統的尊重與回歸。臺灣傳統戲曲承傳、弘揚了大陸傳統戲曲,又受臺灣本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影響,因此臺灣傳統戲曲的發展在中華、西方、日本、本土等多元交匯的文化生態中,呈現出移民、原住民、殖民、歐美等多元文化融合的特質,形成了頗具臺灣風格的種種特性,臺灣傳統戲曲日新月異,有很強的吸引力。互通有無,實現優勢互補也就成為兩岸傳統戲曲界的共同需要,這一需要便產生了交流與合作的內部動力。

(二)促進海峽兩岸傳統戲曲交流的構想

1.開放兩岸政策,創造優越環境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是兩岸傳統戲曲交流的基本保障。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兩岸政治關系的緩和為兩岸的交流與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所以使兩岸戲曲交流得以進一步發展。兩岸傳統戲曲從民間到官方,從單向到雙向,都是伴隨著兩岸政策的不斷開放才得以實現的,這是兩岸傳統戲曲交流得以持續發展的根本動因。如果兩岸政治動蕩不安,像建國初期那樣,那么兩岸則會進入緊張狀態,那時,兩岸沒有往來,還何談戲曲的交流與發展。新時期以來兩岸政治關系的緩和向穩定并進一步向友好的方向發展,增強了臺灣人民對大陸的信心,為兩岸戲曲交流創造了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當前兩岸戲曲交流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由于兩岸的政策限制,使得兩岸戲曲交流仍存在許多羈絆。加強對臺戲曲交流需要政府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政府給予靈活的政策支持,可以為加強對臺戲曲交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從而促進兩岸戲曲交流向著更寬更廣的方向發展,拓展戲曲交流范圍,促進兩岸戲曲交流由點到面,全面發展。因此,兩岸傳統戲曲交流要更加全面的開展,更加快速的發展,還需兩岸政策上的鼎力支持。

查看全文

海峽兩岸醫療保險比較研究

 

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同屬東亞福利體制。雖然大陸醫療保險改革都已經歷30年。但是目前大陸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存在看病難、看病貴、醫患矛盾激化等問題。而臺灣地區的全民健康保險在醫療費用控制、雙向轉診制度等方面較為領先。主要通過文獻分析法來比較兩岸醫療保障制度的差異,分析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并以此來探討中國大陸在新一輪醫改和和落實全民醫保的過程中可以借鑒的臺灣地區經驗。

關鍵詞:全民健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東亞福利體制

一、兩岸醫療保險制度的差異分析

(一)制度演進過程。臺灣地區的全民健康保險從規劃到實施經歷了十年的時間,組建了專門的行政機構負責健保的規劃實施事宜,經過不同黨派和利益集團之間的爭奪與權衡,健保草案最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后的改革均以修改健保法案的方式進行,法律條文給予了全民健保更多的公信力與穩定性。而大陸在經歷了漫長的國家-單位保障體制之后,主要以試點的方式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劃籌備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條文來保證醫療保險的實施,而主要是以公文的形式來予以確認,法律效力較低且隨意性較大。(二)制度內容。1.保險對象及分類。臺灣地區民健保被保險對象分為六類,實行家庭保障,覆蓋率高達100%,除服役軍人、受刑人員及受社會救濟者外,其眷屬均受到保障。大陸的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分為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和城鎮職工,只實現了制度層面的全面覆蓋。2.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全民健保的一般保險費費率自開辦至2002年均維持在4.25%,后逐漸調整至5.17%。二代健保實施后,因加收補充保險費,費率下調至4.69%。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雇主須繳納員工工資總額的6%,雇員須繳納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費率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則根據各省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繳納標準和政府的承擔金額,差異較大。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率總體低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三)配套政策。1.長期護理。全民健保除基本的醫療保障功能之外,還具有居家照顧、預防保健、康復等功能,長期照護工作引入了以公眾健康為導向的“論人計酬”方式,即以某一醫療機構負責特定區域內所有公民的健康問題,該機構自負盈虧,健保署只支付一定額度的費用。該機構為了盈利會增加預防保健項目,引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以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減少醫療支出。目前,臺灣地區正在推動長期照護的立法工作和服務體系的轉型。大陸于2016年出臺了《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以長期失能的參保人員為保障對象,并在重慶、上海等14個省市開展試點工作。無論是在醫療體系建構,還是在立法進度上,大陸都相對發展較晚。2.分級轉診制度。全民健保制度下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分為四個層級: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和基層院所。民眾可自由選擇醫院的層級,但就醫前未經轉診,自付比例會隨醫院層級的增加而增加,且醫院需承擔這部分醫療費用差額。這種補償機制可以引導民眾逐步形成基層首診的習慣,限制大型公立醫院的接診行為。針對急病和重病,基層院所可根據病情將患者轉診至具備急救能力的醫院;針對小病和慢性病,建立個案加以管理,將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留在基層照護,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率。大陸《“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提出,地區的分級轉診制度的建設將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重點,加強上下級醫院之間的聯動。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的價格機制和醫療保險支付機制,落實雙向轉診制度,逐步形成合理的就醫格局。但目前基層醫療機構資源匱乏、群眾缺乏基層就診意愿、轉診之后起付線不同、醫院之間利益競爭導致分工合作困難等問題尚存,阻礙了雙向轉診制度的建立。(四)辦醫格局。臺灣地區全民健康保險的辦醫格局具有市場化和多元化的特征。醫療服務機構呈現醫院數量減少和診所數量增長的趨勢,其中公立機構占比極小,私立醫療機構擁有絕對的數量優勢。競爭促使醫療服務機構不斷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以滿足患者的需求,同時也減少了健保支出和資源浪費。近年來,民間資本逐步開始參與公共衛生事業,私立醫療服務機構蓬勃興起,但私立醫療服務機構的整體實力始終無法與公立醫療服務機構相提并論。在基本醫療保險方面,公立醫院是唯一的醫療服務供給者,處于壟斷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醫療機構提高服務效率和品質的積極性。

二、造成兩岸醫療保險制度差異的因素分析

查看全文

海峽兩岸媒介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媒介與現代經驗的形成;媒體與社會記憶;媒介與消費主義;媒介與公民社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媒介與社會為人活動之產物、現代性媒介是與所謂的現代“主體”相伴生、國現代轉型的路線之爭,最終形成兩條不同的現代性路線之爭、早期臺灣媒體的生態有其自身的特征、兩岸的分離狀態出現了新的格局,兩岸的媒體生態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合法性的確證不僅是通過重新編撰歷史教書、失敗了的中國國民黨所抱持是一種“反攻”、“光復”的政治信念、在思想解放運動和改革大潮中,大陸媒體曾經是率先吹起號角的角色、今天海峽兩岸媒介都處于某種發展的瓶頸之中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媒介與社會為人活動之產物,在討論媒介與社會、媒介與社會中入的關系時,就無法避免將其置于中國現代性的宏大歷史進程中進行考察,海峽兩岸媒介無疑都是這個進程的一部分。本文考察了媒介與現代經驗的形成、媒體與社會記憶、媒介與消費主義、媒介與公民社會等問題。

論文關鍵詞:媒介媒體大陸臺灣現代性消費主義公民社會

媒介與社會為人活動之產物,人活動于社會之中,尤其在現代,人就活動于媒介社會之中。我們今日所述的媒介,當然不是古代邸報之流,而是所謂“現代”媒介。“現代”,卻不是簡單的時間先后上的一個概念,而是一套依賴于因果性、統一性、終結和假定的宏大敘事,也就是所謂的現代性敘事。現代性并非中國本土自然生長的產物,而是伴隨著西方的侵入而被植入的結果。現代媒介作為現代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分,也是這樣在中國生根落地的。在其本土語境中,現代性媒介是與所謂的現代“主體”相伴生,但是在中國這樣的后發現代化國家中,它卻需要面臨這樣的問題:那就是由古典中國傳統所塑造的主體將怎樣運用現代媒介,并且在這個運用過程中,為現代媒介所生產與再生產,從而成為符合“現代性”要求的現代“主體”。因此在討論媒介與社會、媒介與社會中個人的關系時,就無法避免將其置于中國現代性的宏大歷史進程中進行考察,無論是大陸還是臺灣,海峽兩岸媒介無疑都是這個進程的一部分。

一、媒介與現代經驗的形成

中國現代轉型的路線之爭,最終形成兩條不同的現代性路線之爭,兩個不同的“中國之命運”的斗爭。這兩條路線的代表者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展開了激烈的競爭,試圖動員社會沿著自己所設計的路線前進。社會動員是一種社會過程,它通過“一連串舊的社會、經濟和心理信條全部受到侵蝕或被放棄,人民轉而選擇新的社交格局和行為方式”。或者“通過利益機制以及國家與政府作為一種社會中心的功能的發揮作用”,來調動人們參與社會經濟、政治、社會生活等各方面轉型的積極性。在現代中國,這些政黨與其說是隨社會各階級成長而誕生的人,倒不如說是創造了階級自覺與階級認同的進行革命動員的組織。而媒介作為社會動員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也就無法避免受到政黨主導的命運。

查看全文

海峽兩岸會計準則研究論文

提要:作者以中國大陸的《企業會計準則》和臺灣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匯編》兩個文本為依據,對海峽兩岸會計準則制定實施、基本會計準則架構、基本原別三項具體內容等進行了比較研究。

閻德玉:本校會計系教授,1941年出生。

為適應建立巾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中國大陸于1992年11月30日了《企業會計準則》并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早在1971年(民國60年4月30日)臺灣地區修正通過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共6部分56條。①此后臺灣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又對前會計評議委員會所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加以增刪修訂,于1982年(民國71年7月1日)作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公布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匯編》,1981年10月18日又進行了修訂。

一、會計準則制定實施比較

海峽兩岸會計準則的制定動因、制定機構、時間和適用范圍均有一定的差異。

中國大陸制定會計準則的動因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一會計核算標準,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并明確其制定根據是“會計法”,臺灣會計準則的制定,與美國一位會計師1970年訪問臺灣時,就如何發展臺灣的會計事業提出的三項建議(制定會計原則,頒布查帳準則,擬定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無不有直接的關系,但其根本動因是臺灣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查看全文

對海峽兩岸財務預測制度的比較

【摘要題】海外視野

【正文】

預測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基于其生產計劃和經營環境,對外披露的反映公司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的前瞻性財務信息,是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公開披露能使外部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在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下,會計也在趨于國際的協調。海峽兩岸經濟貿易的來往更緊密,因此本文對兩岸有關財務預測信息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一、海峽兩岸的財務預測制度簡介

目前,中國大陸有關財務預測信息的規定沒有形成體系,散見于各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解釋中,主要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等。臺灣的財務預測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主要有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制要點》、審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財務預測核閱要點》、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等。

二、海峽兩岸財務預測制度比較

查看全文

海峽兩岸體育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運用文獻資料研究、專家訪談與比較分析等方法,對海峽兩岸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進行了比較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兩岸體育管理體制形成各自的體系,均屬于混合型管理體制,但在其實際操作中各有所側重;其適應性改革均采取漸進的方式進行,因而,新舊雙重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并存交替局面將會持續一個較長的時期。

【摘要題】地域文化

體育管理體制是一定歷史時期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與體育發展內在規律相互作用的產物。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體育體制對該國或地區體育運動的發展有著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可以從體育管理體制反映出該國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特點,以及體育運動的推展與活動過程。

由于歷史的原因,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海峽兩岸分屬于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更由于祖國大陸(以下簡稱大陸)和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不同的政治主張與措施,使同宗、同語、同文化的兩岸同胞長期處在分裂狀態之中,兩岸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兩岸體育分別在這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社會背景下發展,深受其影響。長期以來,兩岸形成各自的體育組織管理體系,在體育體制及運行機制上也存在著差異。本文運用文獻資料研究、專家訪談和比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討在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與背景下兩岸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的發展狀況與特點,力圖揭示兩岸現行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的各自優勢與不足,為全面推動兩岸體育的交流,促進兩岸體育的協調發展提供參考。

1大陸體育組織機構概述

1.1政府體育組織機構

查看全文

海峽兩岸刑事立法對比透析

1.罪名設置。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是犯罪類型的具體化,體現立法者對于特定法益類型的保護,罪名選取、罪名歸類直至類型關聯,繼而構建整個分則體系。類型化視野下,罪名的選取應當盡量體現類型屬性,而犯罪類型的設置誠如張明楷教授所言,“一方面,犯罪類型的具體設置應當盡量避免交叉與重疊,因為同一行為如果同時符合多個犯罪類型,將對認定犯罪造成實際困難,影響定罪處罰的實質公正;另一方面,犯罪類型的具體設置應當盡可能全面、盡量減少遺漏,因為刑法上的漏洞越多將越不利于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同樣可能損害刑法的正義性”。[8]18-19立法者在設置犯罪類型及具體罪名時,應當充分考量刑法所保護法益的大小,危害輕重,還應兼顧現實生活中犯罪類型變遷,并結合具體司法實踐進行相應調整。2.要素關聯。我們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類型是相關要素的有機結合,而要素既是組成類型的基本構成,也是決定類型性質的關鍵所在。因此,基于若干要素的全然消退、新的要素加入或居于重要地位,一種類型會交錯地過渡到另一種類型。[9]117刑法理論中的轉化型犯罪、結果加重犯即是較為典型的例子,由于介入新的要素,而使本犯的原有要素系統被打破,從而發生罪質上的重大變化,甚至過渡到新的犯罪類型。如臺灣地區新刑法329條規定的“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即為轉化型犯罪,大陸刑法第269條也類似設定了盜竊、詐騙、搶奪向搶劫的轉化。從中可以看出,因介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這一新的要素,打破竊盜或搶奪犯罪原有的構成要件結構,使類型性質與種類發生更替。誠然,新要素的加入或是隱退,可能促成類型之間的相互轉化,要素的強調則可能衍生共同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等形態。3.譜系構建。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我們可以嘗試進行類型譜系的構建,著眼探究縱向序列及橫向序列的內在關聯,并據此形成一種“類型的體系”。縱向維度上,上位類型(母類型)可以通過對抽象概念的進一步演繹分析,區分出下位類型(子類型);下位類型(子類型)也可以通過與其他同階層子類型的權衡比較,歸納、提煉出相互之間的共通要素,繼而抽象出上位類型(母類型),形成類型體系的縱向序列。而橫向上,上述縱向序列中相鄰的子類型,在要素結構上兼有共通和相異之處,需要加以細致區分,并基于這種相鄰類型之間的內在關聯,在其上位類型的整體輪廓之內形成類型體系的橫向序列。以中國大陸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類型設置為例,依據行為樣態,侵犯財產犯罪可以區分為兩大類型:毀壞財物型犯罪和取得財物型犯罪。其中,取得財物型犯罪又可以依據是否轉移占有,區分為轉移占有型犯罪和不轉移占有型犯罪。轉移占有型犯罪又可以依據權利人意志情形再細分為違反占有者意志而轉移占有型犯罪(如搶劫等)和基于占有者有瑕疵的意志而轉移占有型犯罪(如詐騙等)。其中,搶劫罪還可以繼續區分為“普通搶劫”、“攜帶兇器搶奪轉化搶劫”等類型,詐騙罪也可以再繼續區分為“普通詐騙”、“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類型,繼而形成侵犯財產罪的整體譜系。

海峽兩岸刑事立法的類型化比較

剖析類型思維的生成與展開,為我們在類型化視野下進行海峽兩岸刑事立法比較研究提供了方法論指導。而據上文所述,刑事立法即以設定價值評價侵害法益的刑罰當罰性,并輔以具體立法技術設置犯罪類型,在規范法意義上體現為罪名設置、要素關聯與譜系構建,基于此或可形成兩岸刑事立法比較研究的正當進路。(一)立法技術比較兩岸刑法中,在分則罪狀描述上均存有完全概括法、完全列舉法和例示法等三種方式。完全概括法可以使刑法條文較為簡潔,且因其自身的高度抽象概括性可以使刑法條文具有較大的彈性解釋空間,在具體適用上較為靈活,但卻難免損害刑法安定性。通常認為,完全概括法僅僅適用于少數傳統型罪名,即該類概念應當在時代環境中被大眾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如兩岸立法中,均將完全概括法適用于殺人、傷害、盜竊(竊盜)等民眾認知較為一致的傳統型罪名。完全列舉法則是概念思維的體現,立法者描述某種犯罪“所有”可能的行為或手段,卻限于時代認知實際上難以窮盡事物認知。誠如上文所述,這種封閉式構成要件可能因缺乏開放性難以適應社會變革而最終損害其安定性。然而,實際上兩岸在刑法分則中大量采用了完全列舉方式,甚至例示法一度遭到基于罪刑法定主義和刑法明確性等的原則性質疑。對比兩岸立法,臺灣地區刑法立法時期較早,繼受閉合式構成要件理論,在例示法上持謹慎態度,較少設置“兜底條款”,而中國大陸刑法受開放式構成要件理論影響,不少條文設有兜底規定。如中國大陸刑法第195條設定了信用證詐騙罪的三種具體行為方式,同時以“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作為概括式規定。(二)罪名設置比較1.罪名選取。從兩岸刑法罪名選取中,容易發現類型化程度差別。臺灣地區刑法分則所設犯罪,大體上按照犯罪侵犯的不同類型法益的危害程度大小進行排列,即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或人格法益、財產法益)類型及先后排序,[10]26罪名選取較為規范,類型歸屬較為清晰;中國大陸則是依據犯罪客體不同進行犯罪設置,但從罪名選取中難以準確歸類犯罪。如刑法分則設定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卡詐騙、信用證詐騙、有價證券詐騙與保險詐騙等犯罪,均與詐騙行為有關,系詐騙類犯罪,這是在各種詐騙犯罪之上的類型化,刑法第三章將其規定在第五節內,稱為“金融詐騙罪”[11]91-92,與普通詐騙分屬不同類型;而臺灣地區則將類似犯罪統一歸入分則第三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類型化較為徹底。2.罪名精細。⑤臺灣地區刑法傳承了較好的法典傳統,立法者在具體犯罪類型的設置方面盡量維系具體化與類型化之間的平衡、罪名粗細較為得當。在有關人身權利、公共安全等重要法益的保護上,盡量采用具體化、精細化的犯罪罪名;而在涉及輕微法益保護上,例如,對于社會信用、市場秩序等較為輕微法益的保護,盡量采用一般性、類型化的犯罪類型。而中國大陸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雖然不少刑法學者主張在刑事立法技術上,對于條文和用語設置講求科學性,即應當基于立法技術科學性對罪名設置的繁簡精細進行理性考量,該繁則繁,該簡則簡,繁簡得當。但實際的刑事立法中卻未能有效采納,通觀刑法分則中對于具體犯罪類型的設置,繁簡倒掛、粗細錯位等現象較為嚴重。以中國大陸證劵市場的“老鼠倉”事件⑥為例,事發之際因無明文規定只得以行政處罰了事,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用以處罰該類行為。然而,這種需要事后通過刑法修正來填補刑法漏洞的方式,顯然降低了刑法條款對社會生活的涵攝性。臺灣地區則較為科學地設置了一般類型的背信犯罪,較之中國大陸不厭其煩地規定或者保留了本質相同的具體背信犯罪類型,⑦臺灣地區在罪名精細方面顯然更為成熟。(三)類型譜系比較縱向上,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分別依據犯罪客體和侵犯法益對一類犯罪行為進行判斷,形成差異較大的母類型,母類型繼續區分形成子類型,繼而區分形成實際罪名,而這與罪名設置的探討存在交集。正如上文所述,臺灣地區刑法法典傳統歷史悠久,在犯罪類型上較好維系了具體化與類型化之間的有效平衡,縱向關系較為清晰;中國大陸則在類型區分上存在交錯現象,如金融詐騙、普通詐騙侵犯不同客體而歸類不一。橫向上,即考量某一母類型及其細化的子類型與其他母類型之間銜接關系,臺灣地區鮮見橫向銜接疏漏錯位,中國大陸犯罪類型設置橫向關系不緊密現象則較為多見,法網嚴密性較低。以長期困擾基層實務的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產罪為例,中國大陸1997年刑法修改時增設了私分國有資產罪與私分罰沒財產罪,而如何區分三者關系存有頗多爭議。如私分公款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由于其犯罪對象是公款而非國有資產,該類行為不宜定性為私分國有資產罪;而如果按照貪污罪的共同犯罪理論進行處罰,則同樣犯罪數額的前提下,私分公款與私分國有資產犯罪的最終處罰結果將存在較大差異,顯然有失公平。深入剖析原因,不難發現立法者在對私分類犯罪立法時類型化意識不足,致使類型與類型之間銜接不緊密,存在著縫隙。

中國大陸刑事立法的類型化反思

臺灣地區刑法典自1935年頒行以來,六十余年間僅修正過10余次,而且修正的都屬于局部的甚至大多是很具體的內容。[10]29其雖有發展不足的質疑,但刑法穩定性可見一斑,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較為徹底的類型化,值得中國大陸參考借鑒。8(一)方法論反思海峽兩岸刑事立法的類型化存有較大差距,歸根到底在于對類型思維方式的重視程度不一。臺灣地區傳承大陸法系法統,對于類型化研究更為充分。作為實證主義沒落、概念思維逐漸凸顯弊端之后的一種新型思維方式,類型思維逐漸被寄予厚望,并在刑法解釋、刑法適用等方面得到推廣運用,在刑事立法上則體現為較為清晰明確的類型譜系。而中國大陸“對于類型化思維問題被學者們意識到或注意到,只是發生在有意召集的直接以‘刑法方法論’為主題的學術活動中,并且只是被一部分學者所意識到或注意到,也偶或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作為研究方法被導師們輕描淡寫談及一下。至于類型化思維被學者們直接而自覺地運用到具體問題的學術研究中,則尚未普遍化”[12]40,刑事立法中的類型化明顯不足。事實上,“類型是建立在一般及特別間的中間高度,它是一種相對具體,一種在事物中的普遍性”[13]190。換言之,類型是連接“抽象概念與具體事實”之間的橋梁,是抽象與具象、普遍與特殊之間的中點。基于此,法律體系呈現出“抽象概念——類型——具體事實”三個層次清晰的結構,其中,類型不但在整個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成為溝通和建立整個體系的“過渡安排”與“連結要素”,類型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二)刑法適用思考“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我們在類型化視野下比較海峽兩岸刑事立法,只是期望找到完善刑法體系的正當進路,而在刑法條文作出修改之前,應當力求準確適用規范,據此發現、歸納體系缺陷,促成立法進步。事實上,通過類型思維才能更加準確地理解構成要件,對構成要件要素的新理解會形成對構成要件的新理解,而對構成要件的新理解反過來又進一步影響了構成要件要素的含義與刑法規范體系的含義。[2]76而類型思維同樣意味著刑法解釋立場與方法的革新,尤其對于準確解釋、適用例示法中的“兜底條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中國大陸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設置,立法者基于時代認知的局限性,先行列舉三種具有典型意義的非法經營行為,再設置“其他方式”作為兜底式概括規定,以免出現新型非法經營行為之際難以處罰,卻面臨著“口袋罪”以及損害刑法明確性等諸多質疑。從類型化角度,“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條款實際上并非漫無邊際、空洞虛無的規定。例示法具有示范作用,在刑法適用中,通過剖析非法經營罪所列舉的三種典型行為的實質內涵,容易推斷得出條款規定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應當與法條列舉的行為性質相近且危害相當,即應當均系未按要求或未經批準從事某種專營業務。該類規定正是遵循了例示法的示范引導和類推論證作用,適應了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定本身是較為合理的。⑧(三)立法發展路徑刑法的準確適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立法的疏漏,卻因具體實務的困惑進一步佐證立法的缺陷。對比臺灣地區刑事立法,我們可以明顯發現大陸當前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從類型化的立法思路來看,對于一般有關重罪或侵犯重大法益,往往需要對類型進行進一步細化;而為了盡量減少刑法漏洞,對于侵犯法益較小,變動較大、方式多樣的犯罪,往往需要采用涵攝力強、包容性大的抽象概括的刑法用語及表述方式,刑法分則條文對于該類犯罪僅需描述其類型,而不做具體的定義[14]78。如臺灣地區設定背信罪涵蓋中國大陸刑法數十個條文規定的各類侵犯較輕法益、本質相同的具體犯罪;而侵犯重大法益的犯罪類型設置中,如故意殺人罪,則細化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教唆或者幫助自殺罪、受囑托或者得承諾的殺人罪等六種具體殺人類型。無疑,刑事法治的蓬勃發展,要求立法者必須同時具備具體化和類型化的思維,并根據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輕重,在犯罪類型的具體設置中,盡量做到粗細相宜、繁簡得當,此乃刑事立法發展的正當進路。類型思維作為新型思維進入刑法領域,對于探究完善當前的刑法體系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而在對比海峽兩岸的刑事立法中,我們也可明顯感覺兩岸對于“類型化”認知、接受不一。應當認為,類型觀在臺灣地區的刑法解釋、刑法適用等方面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推廣,在刑事立法上體現為較為清晰明確的類型譜系,值得中國大陸參考借鑒。

本文作者:林雪標周孫章工作單位: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查看全文

WTO規則下海峽兩岸教育服務貿易諸多思考論文

摘要:兩岸關系的緩和與經貿的快速發展,為海峽兩岸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發展奠定了基礎。兩岸應當向對方開放自己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市場,同時在發展高等教育服務貿易中應注意解決學歷、學位的互相認可、學生權益的保護、教育投資和教育投資者的保護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與法律實施問題。

關鍵詞: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兩岸法律

教育服務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體系中重要的服務部門之一,目前已有49個成員不同程度地承諾開放教育服務。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均承諾開放教育服務。隨著海峽兩岸關系的健康發展,教育服務貿易,特別是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將是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目前兩岸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已經開始啟動。研究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方面的一些法律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論文下載。

一、兩岸是否應該相互開放教青服務

是否向對方開放教育服務對兩岸來說本不應該是個法律問題。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以中華臺北的名義)相繼加入WTO,加上1995年加入的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中國在WTO中有4個成員,即“一國四席”。其中,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均在加入WTO時承諾開放教育服務。大陸地區承諾開放除了義務教育、政治教育、軍事教育、黨校教育和警察教育等部門以外的所有5個教育服務類別(subsector),臺灣地區則承諾開放高中教育、高職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務。根據有約必守的國際法準則和WTO非歧視原則,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均應向對方開放境內的教育服務市場,履行WTO項下的承諾義務。但在過去的9年中,由于兩岸的政治現實和影響,兩岸在高等教育服務貿易方面的進展不盡如人意。

加入WTO以后,中國大陸制訂和實施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1999年,教育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公安部印發《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明確了招收臺灣地區學生的有關政策。2005年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積極鼓勵臺灣地區學生赴大陸求學,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還聯合《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臺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在各項收費標準方面對在大陸求學的臺灣學生給予和大陸學生同等的待遇。2002年起,教育部專門針對大陸高校招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就讀研究生發出通知。《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9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參照執行該條例;而且,所有法律規范和政策中的海外留學均包括到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接受教育服務的學習與培訓活動。由此,中國大陸對臺灣地區按照加入WTO時的承諾開放了教育服務中的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兩種服務提供模式。但是,臺灣地區則沒有明確的政策和立法履行對大陸地區平等開放教育服務的WTO承諾,并且拒絕承認在大陸求學的臺灣地區學生的學歷,對大陸學生赴臺設置各種限制。由于臺灣地區在加入WTO時沒有聲明對大陸地區援用互不適用條款,因而對大陸開放教育服務是其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否則,中國大陸可以對其訴諸違反WTO義務的投訴。但是,中國大陸并沒有因此啟動WTO的有關機制,顯然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慮。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