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峽兩岸財務預測制度的比較
時間:2022-07-18 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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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題】海外視野
【正文】
預測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基于其生產計劃和經營環境,對外披露的反映公司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的前瞻性財務信息,是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公開披露能使外部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在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下,會計也在趨于國際的協調。海峽兩岸經濟貿易的來往更緊密,因此本文對兩岸有關財務預測信息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一、海峽兩岸的財務預測制度簡介
目前,中國大陸有關財務預測信息的規定沒有形成體系,散見于各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解釋中,主要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等。臺灣的財務預測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主要有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制要點》、審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財務預測核閱要點》、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等。
二、海峽兩岸財務預測制度比較
(一)財務預測信息提供者的比較
在中國大陸,公司的預測性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編制,財務分析師沒有形成規范的市場供給,沒有正式公開的財務分析師預測信息。在臺灣,證券分析師在財務預測中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扮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中介——信息加工的角色。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財務預測信息通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需要證券分析師的解讀,并通過證券分析師傳遞給投資者。但由于臺灣對預測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強制性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員最具有信息優勢,所以,證券分析師只是對公司的財務預測信息起補充作用。但臺灣的管理機構鼓勵證券分析師以獨立第三者的立場對公司的預測信息質量進行評價并傳遞給投資者以決策之用。
(二)財務預測信息披露時點的比較
1.發行市場的財務預測信息。中國大陸證監會規定如果發行人認為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將有助于投資者對發行人及投資于發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確判斷,且發行人確信有能力對最近的未來期間的盈利情況作出比較切合實際的預測,發行人以披露盈利預測報告。①但證監會規定增發公司近3個會計年度及預測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可見,在首次公開發行和增發的場合,盈利預測實際上是必須披露的內容之一。臺灣規定新上市公司、現金增資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公司,都應公開財務預測。在發行新股或增資時,中國大陸和臺灣都規定必須披露財務預測信息,不同的是臺灣要求在發行可轉換債時也要財務預測信息。
2.交易市場的財務預測信息。中國大陸在相關規定中說明在年度報告中公司可以編制新年度的盈利預測,②在證券交易所有關通知中規定:當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①預計公司本報告期或未來報告期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業績出現大幅變動(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②在公司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經財務核算或初步審計確認,公司該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扭虧為盈、與上年同期相比業績出現大幅變動(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③其他認為應披露的情形。③
臺灣規定出現下列情形應公開財務預測:
①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②企業合并者;
③締結、變更或終止關于出租全部營業,委托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④公司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或重要產業部門變動預計影響營業收入金額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⑤公司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較其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⑥其他必要情況。
在交易市場的財務預測信息披露中國大陸與臺灣的差異較大,主要在于:
(1)中國大陸的規定比較寬松,臺灣的規定比較嚴格。中國大陸規定只在公司業績出現較大變動時披露相關的財務預測信息。而臺灣規定必須披露的情形要多于中國大陸,除了業績的變動以外,當發生特定事件時如公司發生災害、合并等,這些事件也會對公司的業績產生重大影響,這時也必須公開財務預測信息。
(2)臺灣規定的財務預測信息帶有連續性披露要求,如果出現上述的①、②、③、④的情況還必須連續兩年公開財務預測。
(3)臺灣還要求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對于公告財務預測視其情況有兩日內。一個月及年度終了后三日后、四個月內公告的規定。例如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的,應于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三)財務預測更正及更新的比較
預測性信息是根據合理假設基礎對未來的趨勢、事件等所作的預測性陳述,主要是基于主觀的估計和評價,一旦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原先做出預測的合理假設基礎也發生變化或者不再存在而使預測性信息失真,這時應對預測信息進行更正。
目前中國大陸關于財務預測信息更新的相關規定有:若公司對該計劃進行了調整,應說明履行了何種內部決策程序,有關決議刊登的信息披露報紙及日期;實際投資項目如有變更,公司應介紹項目變更原因、變更程序及其披露情況,項目資金的投入情況,項目的進度及預計收益;如果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宏觀政策、法規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董事會須明確說明。④
臺灣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于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完成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發現錯誤致原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況及其影響,并于發現之日起十日內起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正后財務預測。當編制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失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據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后財務預測。
對比中國大陸與臺灣在財務預測更正及更新方面的做法,可以發現臺灣在這方面規定的特點:
1.及時性。臺灣要求在兩天內就要做出公告說明其錯誤及影響,十日內公告更正后財務預測,而且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的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的影響。而中國大陸沒有對更正后的財務預測的公布時間作任何要求。任何信息的價值都有其時間性,且一般地信息越及時其價值越高。特別對于錯誤的預測性信息,公司一旦發現應當以最快的速度傳遞和報告,以便投資者及時做出決策調整,減少損失。因此臺灣的做法值得學習。
2.量化規定。量化規定一方面既可以使上市公司對應更正更新的財務預測有數量依據,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省公司的編制成本,因為并不是所有的預測信息發生變動都對投資者有影響,對一些影響較小的預測信息發生變動可以不必公告申報。
3.限制更新更正財務預測的次數。如果財務預測信息經常更新,投資者對其準確性產生疑問。為此,臺灣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公司欲對外公開辦理現金增資、合并發行新股等情形時,如果在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因公開財務預測經證期會糾正達二次,或任一年度更正(新)財務預測超過二次(即三次以上者),必須實行申請核準制,以促使公司提高財務預測準確度。
(四)財務預測管理當局責任規定的比較
中國大陸在《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中規定合理編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預測是被審核單位的責任。
臺灣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咨詢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中明確確認董事會對財務預測編制之責任,要求財務預測編制完成后,應提董事會通過,但因故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董事會追認。如未計提報董事會通過者,應表明“本次財務預測尚未經董事會通過”之字樣,并應說明其原因及預計通過之日期。公告時須包括“企業之財務預測是屬估計,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以提醒投資人預測不確定本質。同時還要求公司對于假設性資料提出佐證。
在管理當局責任的規定方面,中國大陸比較籠統,而臺灣則非常具體,明確表示董事會應對此負責。
三、完善中國大陸財務預測制度的幾點啟示
1.中國大陸應建立一整套有關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生成、披露和審核的規范體系。目前已客觀存在財務預測信息需求市場,如企業向銀行舉債時,銀行要求提供某些財務預測信息,投資者在投資時,更看重的是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因此應建立一個較完善的財務預測規范。同時要鼓勵建立有權威的盈利預測專業機構和培養一批高素質的財務分析師,一方面既可以對公司管理人員提供的預測財務信息的質量進行約來,另一方面投資者獲得預測財務信息的渠道也多樣化。
2.提高預測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其價值往往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降低。若財務預測信息披露滯后,不僅給使用者帶來諸多不便,有時也為某些別有動機的人提供了可承之機。因此不管是新的財務預測信息還是更正更新后的財務預測信息都應要求及時地公布。
3.加重公司管理層對財務預測信息的責任。預測信息不同于歷史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是根據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件進行編制,而預測信息則不同,更多依賴的是對于整個行業、本公司現狀及未來趨勢的預測及了解能力,公司管理層在這方面占有較大的信息優勢。因此筆者認為應適當加重公司管理層對財務預測信息的責任。
注釋:
①《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一百三十六條。
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九條。
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工作指引》。
④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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