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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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主權讓渡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國家主權行使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對臺灣行使管轄主權,不僅有歷代史籍記載與文人記述為佐證,更有歷代持續編修地方志書為直證。在中國歷史上,編修地方志幾乎與所有朝代的歷史相始終,從夏代到清朝,代代相沿,都有編修方志(或圖經)的記載。在我國汗牛充棟的文化典籍中,地方志書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史稱國家實現主權管轄為“納入版圖”,即指將某地域上之土地、人民與物產情況全部登記入籍、上報中央,以為永久的轄治依據。嗣后,又通過編修地方志,把所屬區域范圍內之自然與社會的歷史、現狀作全面而系統的記載,為治者提供借鑒,為他人提供信史。故編修地方志是國家行政管理的永久定制,也是國家實現主權管轄的重要標志。臺灣地區歷代地方志的編修,正好可以證明中央王朝對該地區實施永久而持續的行政管轄權力的過程。
編修地方志一般是由中央政府統一號令,各地按照統一的體例和規范,在各級地方政府的主持、指導下進行。所以,古代地方志的主修者多是省、府、縣的主官。新到地方任職的官員,依例首先要閱讀前人編修的志書,以為了解地情民風的入門;在地方任職者,如受朝命或自認必需,就會主持續修地方志。“盛世修志”之所以成為美談,是因為在社會安定、文教興盛的條件下,地方官可以動員一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以從事修志編史之類文化建設事業。今以臺灣為例,讀者可概見古代“官斯土者”的施治作為以及從政興文傳統之一斑。
臺灣修志自府志開始。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朝廷命令福建水師提督施瑯率軍進攻鄭氏軍隊,澎湖一戰定乾坤,清軍兵臨城下,明鄭政權以投降告終。清廷收復臺灣后,于翌年即設府管轄,派官治理。這就是清代朝廷文書及官員奏議所稱“臺灣納入版圖”之事。事實上,根據考古資料和歷史載籍(史書、志書、筆記、碑銘等)證明,不但中國人早已發現臺灣、涉足臺灣,而且也是中國人最早管轄和經營臺灣。
重要的是,在臺灣收歸清政權直接管理并派官施治之后,許多府、縣主官都注意采風、修志。官員們對這片長期孤懸海外的“蠻昧之區”都懷著神秘感和好奇心,因此對修志顯得特別積極,修志活動尤為頻繁。以致有清一代治臺不過200余年,僅《臺灣府志》就編修了6部,平均30多年一修,這在其他省、府并不多見。
蔣毓英是編修《臺灣府志》的第一人。他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1684—1688)受命首任臺灣知府,其時適逢清廷詔令全國纂修地方志。他遂親自主持,并偕同諸羅縣令季麒光、鳳山縣令楊芳聲等共同纂成《臺灣府志》稿。數年之后,由蔣氏私家刊行。因系私刻,故知者不多。該志共10卷、25目,規模始創,缺略難免;內容雖顯單薄,梗概大致周詳。所載清初臺灣人口、田賦、人物等資料十分珍貴(注:清·蔣毓英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46頁。)。
第二部《臺灣府志》系由臺廈道高拱乾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倡修,康熙三十五年(1696)刊行。其內容大為增加,體例亦更臻完備,成為臺灣府志中之代表,歷史價值很高,后世續修府志者多以此為藍本。第三部是由臺灣府學政范咸等于乾隆十年(1745)所修,稱《重修臺灣府志》,次年書成,第三年(1747)刊行。該志共分25卷、12類、92目。此志特別收錄鄭成功事跡,是前二志之所無,為后人保存了珍貴的歷史資料,可謂眼光獨具,史識超卓。這三本《臺灣府志》于1984年由中華書局重新整理、點校出版,受到文史界及各研究部門的歡迎和好評。編修臺灣地方志的目的與意義,時人發表了許多好見解。
國家主權觀察論文
內容提要:主權是國家的身份,而非國家的權利,這種身份來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約定;作為國家身份的主權是不能分割、不能讓渡的;所謂“主權限制”,除非是外來的強制,其實是主權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國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約”約束之中而并未減損國家的身份。
關鍵詞:國家主權、主權限制、身份、契約
一、主權是國家的身份
主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它隱含著可被強制執行的規則;主權是一個復合型的法律概念,因為這一概念包含著兩個重要的法律規則:在一國之內,主權超越任何其他社會成員的意志;在國際社會,各國地位平等。
主權既是一個國內法上的概念,又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但相比之下,人們通常是在國際社會的范圍之內,從國際法角度來討論國家主權問題;在國內法上,主權并不是一個特別引人關注的概念。然而,無論在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主權這一概念所表達的內容,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身份。
權力與身份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權力通常是指某主體從事某項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的能力;[1]而身份則是指某一個體與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的法律關系。[2]我們在談論國家主權的時候,我們所關注的通常并不是國家的某項行為是否會產生法律效力,我們關注或強調的是國家與其他國內社會成員或國際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關注的其實是國家的身份。[3]
國家主權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人權的國際屬性日益突現,西方一些學者認為:人權問題已越出國家界限成為全球問題,人權保護沒有國界,人權高于國家主權。本文從人權與主權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兩者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即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基礎、但國家主權的行使受到人權保護的限制、兩者是相互交織彼此聯系的關系不可將兩者對立開來,并提出正確對待人權與主權的方法。
[關鍵詞]人權國家主權
一、人權與國家主權的概念
人權,“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權利。①它包括生命權和生存權、政治權和公民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民族權與和平權、發展權與環境權等等,這些權利是密不可分的。從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第一次提出人權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人權都具有國內性,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一國如何對待其本國國民,本質上屬于該國的主權和內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對人權的肆意踐踏和破壞,國際社會才對人權問題給予廣泛的關注和重視。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次將“人權”規定在這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憲章中,并將尊重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作為聯合國的一項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將人權正式納入了國際法的范疇。國際社會才用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他單一議題人權條約以及區域性人權條約等確認人權。但是,基本人權并不屬于國際法調整的范圍,它仍然屬于一國的內政。由于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習俗、文化傳統、意識形態等不同,對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基本人權,只有國家的立法才能規定,也只有通過國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證實現,因此人權問題主要是國內法的問題。由此可見,人權具有兩個屬性:國內性和國際性②,但主要屬性是國內性。
主權概念產生于16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讓·博丹首先提出,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繼博丹之后,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將國家主權觀念延展至國際社會,著重從國際法學角度突出了主權的對外性質。發展到現在,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國家主權是指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③。所謂對內的最高權,是指主權國家在國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國內管轄的事務。所謂對外的獨立權,是指國家在國際關系上是最高的權威,在國家之上,再沒有超國家的權威,國家在行使國家權力時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這一點是國家主權的根本屬性。國家主權包括:(1)國家安全權,即國家維護主權獨立、領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權益。(2)國家政治權,即獨立自主管理內政外交的權益。(3)國家經濟發展權,即經濟繁榮、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權益。(4)國際社會中的平等互利權,即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也不論社會制度的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國家主權早已上升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是當代國際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但國際主權原則并非是國家絕對的權利,其也會受到一定的制約與限制。例如:國家的主權不得侵犯,但同時該國也有義務尊重他國的主權,即國家在行使主權時不得侵犯他國的主權、干涉他國內政;國家應當遵守國際法和其所締結的國際條約的義務。
二、人權與國家主權在新時期的關系
國家主權的層次理論
[內容提要]層次分析為國家主權研究提供了獨到的分析方法:國際體系層次上主權平等的同質性和國家層次上主權實踐的差異性;主權的內涵可分解為本質(或核心權力)及其所派生的具體的主權權力。應倡導一種新的國家主權觀。
我在《發展中國家在主權問題上的當代選擇——中國對外戰略問題思考之一》與《國家主權的層次分析》兩篇文章中,對國家主權研究另辟蹊徑,嘗試用層次分析法進行較為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以求擺脫主權問題的理論困境。現就上述研究進行綜合,提出國家主權的層次理論,尚祈同行斧正。
國家主權困境的根源
國家主權與民族國家相伴而生,隨著當代世界民族國家體制的形成,主權成為世界各國的本質特征,主權平等原則成為國際關系的基石。但是,迄今為止,在國際關系中主權平等原則屢遭破壞,強國和大國踐踏弱國和小國主權的事端頻頻發生,難以禁絕,其根源何在呢?對國家主權在國際上陷入的這種困境稍加考察,我們就會發現,主權在體系層次上與國家層次上的意義是不一致的。國際體系對主權的規定是抽象的、平等的,任何民族國家都是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因而體系層次上的主權是同質的。如果體系對主權的質的規定性能完全貫徹,那么在國際社會中有關主權的問題都能迎刃而解。事實上,這種主權在法理上、形式上的平等受到實質上不平等的沖擊。這是因為在國家層次上,主權實現存在著巨大差異。在體系結構和進程中,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它們的主權處于脆弱狀態,而霸權國家利用其力量優勢,奉行擴張性、干涉性對外政策,否定體系對主權的規定。因此,主權在國際上面臨兩股力量的沖撞,一方面國家(在當代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為落實體系對其主權的規定性而努力,這就是國家間的平等、獨立、互不干涉內政;另一方面霸權國家踐踏體系層次上主權規定性的本質。這就是主權陷入困境的根源所在。既然主權的困境來源于體系和國家間內在的結構性緊張,而且,從原理上講,這種結構性緊張是現存國際體系所固有的,因而徹底消除是不可能的,我們對此不應抱有幻想,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只能無所作為。根據上述對國際關系的層次分析,我們完全可以在體系與國家兩個層次上作出極大努力,以大大緩和這種張力。一方面,我們要堅持體系對主權的質的規定性,通過強化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的基本準則,加強有關的保障機制和制度建設,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促進世界格局多極化,反對霸權主義等措施,來進一步落實主權平等的原則;另一方面,在國家層次上,我們寄希望于力量的平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力量對比趨于平衡,以及發展中國家力量的整合,只有逐步糾正世界力量的失衡狀態,才能使主權的困境不斷得到緩解。此外,在國際關系分析的第三個層次——國內層次上,國家主權也陷入了某種困境,這就是國內民族或地區的分離勢力的挑戰,但這種挑戰不是針對主權本身的,它們或者是為了使自己取得主權地位,或者為了認同于另一個主權實體,它們要否定的是本國的主權實體,并不要否定主權原則。而來自國際上對國家主權的挑戰則不同,它們對上述兩者都構成威脅。總之,國家主權處于內外夾擊之中。
確立剛柔相濟的新主權觀
在我們進一步用層次分析法剖析主權內涵之前,先強調有關主權的幾項原則:(1)主權平等的普遍原則;(2)國家利益決定主權的原則;(3)主權理論必須隨著歷史發展而發展的原則;(4)國家在主權問題上的選擇,必須與變動中的國際環境相平衡的原則。總之,民族國家的存在及其利益是它在主權問題作出選擇的內在動力,國際環境嬗變是這種選擇的外在動力。國家在主權問題上的選擇有其時代特征。當代特別是21世紀國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深刻變革的歷史條件已經形成,一個密切聯動的國際社會呈現在世人面前,世界或區域整體性發展趨勢日益增強,當代世界生產力的空前飛躍,充滿了跨國沖動,擴大了全球范圍內資源配置的范圍、深度和合理性,為世界各國編織了一張相互依存的網。全球問題的出現又強化了世界依存網絡。在這種新的國際環境下,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一切要素都在跨國界流動,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社會之間,普遍建立起全面的互動關系。人類發展的局部性與封閉性正在走向終結。封閉型的民族國家形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世界生產力突飛猛進所造成的經濟全球化的世界形勢,也不能適應在許多方面必須進行全球治理的世界形勢。雖然,迄今為止,這些歷史條件的變化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國家主權的本質和地位,但是,主權國家必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應當以新的思維,從新的視角,重新審視國際關系,把全人類和地球的命運置于中心位置,洞悉世界各國除了以共同的責任感,明智和建設性的方式,非排他性、獨占性的利益追求,共享整體性與多樣性發展的成果之外,別無選擇。在這種情形之下,國家的生存和發展方式發生了根本變革,國家行為也有了新的生長點。國家利益不再單純依靠封閉式的自我努力,而是在開放式的互動性的國際關系中求得實現。國家利益的內涵開始深化,這突出地表現在國家間在不同領域和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日益增多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包含著共同受益或共同受害的因素。國際合作甚至國際一體化逐步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生存和發展方式。這種互動關系的實現是以利益和權力的讓與為條件和代價的。例如為了參加某個國際組織而必須接受它的條件和規則,有關國家間領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調整,通過國際條約在武器控制、基本人權保障、環境與衛生指標等方面承擔義務,它們往往涉及國家主權。在這些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上,世界各國進行了富有成果的創新實踐,現在必須在理論上作出闡述。因此,在當代歷史條件下確立新的主權觀有其必要性。
國家主權發展論文
摘要: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它從產生到現在對很多國家打破奴役的枷鎖、爭取自由解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其正呈弱化的趨勢顯現。至于國家主權是否會推出歷史的舞臺,那么,我們只能預測,卻不可斷言。
關鍵詞:國家;主權;發展
一、歷史回顧
在主權一次引入政治學之前,主權只是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等級關系的一個非常具體的普通術語,它是在國家統治者的權力在國內高于一切的情況下介紹到政治理論中并發展起來的。法國政治學家布丹是最早將主權一詞引入政治學的。在其名著《國家論六卷》中,布丹提出了近代國家主權學說,并對主權作了如下的定義:“主權是在一國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是“絕對的”和“永久的”,但同時他也承認主權須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隱含有“相對主權”的因素。而格老秀斯的學說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基礎,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在英國革命時期,著名的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在布丹的基礎上提出主權具有如下的屬性: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力約束,既不受前人的法律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約束。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正所謂“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國”。對于主權權力,霍布斯的看法是,人們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權就是這樣一種無限的權力。就主權的絕對性而言,霍布斯大大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盧梭也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
傳統的主權理論的實質是主權的絕對性,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可轉讓、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國內國外享有無限的獨立性。這一在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中隨著民族國家的壯大而一直在國際法理論界占據著主導地位。它奠定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產生的理論基礎,爾后從歐洲傳遍世界,成為廣大亞非拉國家和地區打破西方殖民枷鎖,爭取民族解放、獨立自主的思想源泉和斗爭武器。它對于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現階段的發展
國家主權發展論文
【摘要】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它從產生到現在對很多國家打破奴役的枷鎖、爭取自由解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其正呈弱化的趨勢顯現。至于國家主權是否會推出歷史的舞臺,那么,我們只能預測,卻不可斷言。【關鍵詞】國家;主權;發展一、歷史回顧在主權一次引入政治學之前,主權只是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等級關系的一個非常具體的普通術語,它是在國家統治者的權力在國內高于一切的情況下介紹到政治理論中并發展起來的。法國政治學家布丹是最早將主權一詞引入政治學的。在其名著《國家論六卷》中,布丹提出了近代國家主權學說,并對主權作了如下的定義:“主權是在一國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是“絕對的”和“永久的”,但同時他也承認主權須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隱含有“相對主權”的因素。而格老秀斯的學說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基礎,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在英國革命時期,著名的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在布丹的基礎上提出主權具有如下的屬性: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力約束,既不受前人的法律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約束。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正所謂“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國”。對于主權權力,霍布斯的看法是,人們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權就是這樣一種無限的權力。就主權的絕對性而言,霍布斯大大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盧梭也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傳統的主權理論的實質是主權的絕對性,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可轉讓、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國內國外享有無限的獨立性。這一在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中隨著民族國家的壯大而一直在國際法理論界占據著主導地位。它奠定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產生的理論基礎,爾后從歐洲傳遍世界,成為廣大亞非拉國家和地區打破西方殖民枷鎖,爭取民族解放、獨立自主的思想源泉和斗爭武器。它對于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二、現階段的發展(一)趨勢上的弱化國家主權在總體上呈弱化的趨勢。其原因有很多,包括全球性問題的影響、國際組織的影響、跨國公司的影響、國際制度的影響等。(二)全球性問題的影響全球性問題日益凸顯對國家主權形成的挑戰。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日益尖銳,能源、環境、資源短缺、糧食、債務、貿易保護主義、人口、難民、、核擴散、國際恐怖主義問題等等以及極地深海和太空開發中出現的問題,早已越出國界向各處擴散,并在不斷地惡化,成為影響全球發展的重大問題。它們的解決已經不是一國或幾國的能力所能為,必須依靠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相互協作、通力合作才能解決。這些全球性問題突破了主權國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內外事務的界限。從國家行使管理權力的角度看這必然會威脅到主權國家原有的統治能力。(三)國際組織的影響國際組織對國家主權提出了挑戰。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是與國際經濟組織的日益增多與作用日益增強相伴而行的。在現代的世界經濟格局中,已經出現了一系列重要的超越國家之上的政治機構和國際組織,比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歐共體及歐洲聯盟、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北美自由貿易區、拉美自由貿易區、中美洲共同市場、西非國家關稅同盟、南美洲共同市場等世界性、區域性組織大量涌現,并同國家建立了相互依存的緊密關系,對國家主權產生了沖擊和影響。一些實力單薄的國家對強大的國際組織存在著資金、技術或管理上的依賴性,從而給國際組織介入國家職能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一些國際組織已經成為國際政治行為主體,進入到國際政治的運行軌道,并對國家主權和管理職能帶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1][2][][](四)跨國公司的影響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最主要的主體,在全球化過程中其影響也不容忽視。當今跨國公司已經發展為影響和左右世界政治經濟過程的實力強大的非國家行為主體,它們的財力和能量甚至超過了一些中小民族國家。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生產、投資、貿易以及隨之而來的與東道國社會日趨緊密的聯系,使國家的主權受到多方面的挑戰、掣肘與沖擊。(五)國際制度的影響在全球化進程中,國際制度對國家主權形成了侵蝕。經濟全球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推動的。制定全球化“游戲規則”的主要是發達國家。這就使得權力結構中的不平等和等級的繼續存在難以克服,同時也為新的不平等和等級的出現提供了基礎(發達國家在全球體系中具有先發優勢,這種優勢是長期積累而成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先發優勢除了體現在物質力量上,更體現為對正在形成的全球規則的主導作用上。現有的主要國際規則和國際制度,特別是經濟方面的全球性組織,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國家的主導下形成的,在內容和運作上暗含著對西方國家的傾斜,許多制度安排都未將發展中國家考慮進去。此外,還有國家觀念、聯合國、民族國家內部問題等等因素對國家主權的弱化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六)事實上的強調正因為國家主權在趨勢上是弱化的,所以作為利益憂關的各個民族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都在極力爭取主權的穩固和不流失。1.適應性的增強。全球化的發展給各國帶來挑戰的同時也帶來了機遇。隨著各國深入參加各個國際組織、適應國際交往中的各項規則,原先不知所措的現象已經有了很大的好轉,在激烈的競爭中發展中國家也在極力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并且更重要的是他們學會了如何與處于強勢地位的國家面對且不會太受欺壓。他們學會了生存的法則。2.對抗中的回應。尤其是國力弱小的國家,他們在對抗強國的干預時往往采取理論上的回應,在實踐中往往采取在聯合國的調解下取得可能性的利益。隨著時間的發展,聯合國的作用正在逐漸增強,現在任何一個國家在采取重大行動時如果饒開聯合國而單獨行動,往往會受到相應的制約,起碼會失去名義上的優勢。而數量較多的小國家往往可以聯合起來對抗大國,在妥協與平衡中爭取到自己的利益。三、可能性的理想既然總體性的趨勢是國家主權的弱化,那么若干年后是否會形成統一性的世界國家呢?似乎并不是不可能的,一些存在的問題也是可以得到解決的,當然,必要性的技術是迫切要解決的。例如,這個世界國家是采用聯邦的形式,現在的主權國家成了一個個聯邦。領導人的選擇采取投票普選的形式。60億或者更多的人投票,看上去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代價太大。當然如果我們的網絡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就不一樣了,每個人都可以在網上投票。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是內部問題,即邦與邦之間的問題。矛盾的焦點是地球與其他星球之間的沖突,人類與外星生物之間的沖突。當然,前提是我們發現了外星人,又或者有其他的矛盾。以上的這些看似是幻想,但是人類如此迅速而猛烈的發展,到了那一步,又有什么不可能呢?參考文獻[1]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2]亨廷頓.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2.[3]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
國家主權與主權讓渡研究論文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的領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全球化主權相對化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1)第一個系統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過又出現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資產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本國意志而訴諸戰爭。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3)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4)的發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濟發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環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參與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議、機制和國際性規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6)
國家主權觀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主權是國家的身份,而非國家的權利,這種身份來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約定;作為國家身份的主權是不能分割、不能讓渡的;所謂“主權限制”,除非是外來的強制,其實是主權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國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約”約束之中而并未減損國家的身份。
關鍵詞:國家主權、主權限制、身份、契約
一、主權是國家的身份
主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它隱含著可被強制執行的規則;主權是一個復合型的法律概念,因為這一概念包含著兩個重要的法律規則:在一國之內,主權超越任何其他社會成員的意志;在國際社會,各國地位平等。
主權既是一個國內法上的概念,又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但相比之下,人們通常是在國際社會的范圍之內,從國際法角度來討論國家主權問題;在國內法上,主權并不是一個特別引人關注的概念。然而,無論在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主權這一概念所表達的內容,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身份。
權力與身份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權力通常是指某主體從事某項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的能力;[1]而身份則是指某一個體與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的法律關系。[2]我們在談論國家主權的時候,我們所關注的通常并不是國家的某項行為是否會產生法律效力,我們關注或強調的是國家與其他國內社會成員或國際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關注的其實是國家的身份。[3]
國家主權原則論文
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的國際經濟貿易迅猛擴大,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欣欣向榮。為順應這一經濟形勢發展內容客觀需要,我國先后組建了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武漢、海口和廈門等八家海事法院,并正在積極籌建海事高級法院。海事法院成立以來,受理并審結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執行方面的案件,為我國海事審判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我國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大類:(一)國內法人、公民之間的案件,(二)我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案件;(三)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案件。顯然,第(二)(三)類案件中的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都是外國人,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涉外性,因而這樣的案件是涉外海事案件。我國海事法院審理這類涉外海事案件,應根據其法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的特殊性,切實有效地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保障我國的國家利益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海事法院審理涉外海事案件,國家主權原則是一個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所謂國家主權原則,是指一個國家處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最高權力原則和處理對外事務的獨立主權原則。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屬性,喪失主權的國家不是一個真正的國家,而只可能是別國的附屬或殖民地。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中集中地表現為國家對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亦即國家對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涉外海事案件,根據國家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或法律所允許的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享有對該案的管轄、審理、判決和執行的權力。一個國家只能在政治上、經濟上取得了完全的獨立,才可能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中真正地、切實有效地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各帝國主義列強橫行無理地在中國境內行使所謂領事裁判權,即在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包括涉外海事案件,中國法院無權管轄,而須交由有關國家駐中國的領事處理。這種領事裁判權是對中國司法審判權的粗暴干涉和剝奪,中國主權喪失殆盡。新中國成立后,堅決徹底、干凈地廢除了這種喪權辱國的領事裁判權制度,恢復和完善了國家的主權。現在,我國海事法院對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審判權就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司法實踐領域的體現。作為一個曾經飽受帝國主義領事裁判權制度欺凌的國家來說,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中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就有了尤其重要的意義,這也是本文的旨意所在。
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內容,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四種:
(一)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案件,在訴訟程序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調整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實體法的適用問題上根據我國有關沖突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