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原則論文

時間:2022-04-04 03:03:00

導語:國家主權原則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家主權原則論文

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的國際經濟貿易迅猛擴大,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欣欣向榮。為順應這一經濟形勢發展內容客觀需要,我國先后組建了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武漢、海口和廈門等八家海事法院,并正在積極籌建海事高級法院。海事法院成立以來,受理并審結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執行方面的案件,為我國海事審判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我國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大類:(一)國內法人、公民之間的案件,(二)我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案件;(三)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案件。顯然,第(二)(三)類案件中的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都是外國人,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涉外性,因而這樣的案件是涉外海事案件。我國海事法院審理這類涉外海事案件,應根據其法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的特殊性,切實有效地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保障我國的國家利益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海事法院審理涉外海事案件,國家主權原則是一個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所謂國家主權原則,是指一個國家處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最高權力原則和處理對外事務的獨立主權原則。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屬性,喪失主權的國家不是一個真正的國家,而只可能是別國的附屬或殖民地。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中集中地表現為國家對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亦即國家對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涉外海事案件,根據國家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或法律所允許的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享有對該案的管轄、審理、判決和執行的權力。一個國家只能在政治上、經濟上取得了完全的獨立,才可能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中真正地、切實有效地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各帝國主義列強橫行無理地在中國境內行使所謂領事裁判權,即在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包括涉外海事案件,中國法院無權管轄,而須交由有關國家駐中國的領事處理。這種領事裁判權是對中國司法審判權的粗暴干涉和剝奪,中國主權喪失殆盡。新中國成立后,堅決徹底、干凈地廢除了這種喪權辱國的領事裁判權制度,恢復和完善了國家的主權。現在,我國海事法院對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審判權就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司法實踐領域的體現。作為一個曾經飽受帝國主義領事裁判權制度欺凌的國家來說,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中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就有了尤其重要的意義,這也是本文的旨意所在。

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內容,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四種:

(一)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案件,在訴訟程序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調整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實體法的適用問題上根據我國有關沖突法的規定處理。

涉外海事案件,無論是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還是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人,從廣義上講,都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我國海事法院對這種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實質上都是屬于對涉外民事案件審判的總范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明確規定,對于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這種案件,適用我國民訴法第五編的規定,第五編未規定的內容,則適用民訴法的其他有關規定。另外,根據世界各國對涉外海事案件審理的通行慣例,各國法院在受理、審判涉外海事案件時,都是適用法院地國家程序法的規定。因此,我國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案件適用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既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又是與國際社會通行作法相吻合的。基于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執行國家主權原則的明確立場,我國海事法院在受理、審判及執行涉外海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上,必須完全排除外國程序法適用的可能性,只能做出唯一的選擇,即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我國海事法院在選擇適用調整涉外海事案件當事

人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實體法問題上,一般應優先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如優先適用我國的《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從而切實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嚴格保障我國獨立自主的主權。當然,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與我國現行法律有不同規定的,則海事法院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這種適用國際條約的做法與涉外海事案件審判中貫徹國家主權原則并不相悖,因為所適用的國際條約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是我國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同意和接受國際條約約束的,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因而從根本上說,這種情況下的國際條約的適用恰恰是國家主權的體現,而不可能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抵觸。

如果我國法律和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對某一涉外海事案件都沒有作出規定,那么我國海事法院可以考慮適用國際航運慣例來調整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國際航運條例是在國際船舶遠洋運輸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是海商法最古老的淵源。國際航運慣例具有如下特點:(1)未經正式立法程序或以國際條約形式加以規定,具有不成文性;(2)經長期的反復實踐而逐步形成,具有較悠久的歷史;(3)內容不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與基本法律原則不相抵觸;(4)為國際航運界眾所周知。我國海事法院處理涉外海事案件,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航運慣例是有其法律根據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三款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因此,海事法院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航運慣例,并非是海事法院任意性地創設一種法律淵源,這種國際航運慣例的適用是國家法律許可的,是在國家主權范圍之內的適用,就本質而言,也是國家主權的一種體現形式。

(二)我國海事法院審理涉外海事案件,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貫徹執行當事人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原則和海事訴訟權利對等原則。

涉外海事案件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要通過司法程序正確地保護這些利益,必須首先要在當事人的海事訴訟權利方面貫徹同等原則。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原則是正確保障雙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基本前提,這一原則的表現是,在我國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或應訴的一方外國當事人應與我國一方的當事人同等地享受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地承擔海事訴訟義務;如果海事法院審理的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人,那么雙方當事人享有的海事訴訟權利和承擔的海事訴訟義務也應當是同等的。我國海事法院在審理涉外海事案件時,無論是對本國一方當事人,還是對外國一方當事人或外國雙方當事人都一律平等對待,既不因為是外國人而限制其訴訟權利,也不因為是本國人而擴大其訴訟權利。只有賦予了涉外海事案件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使之具有同等的訴訟地位,才可能進一步有效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促使案件公正解決。

但是,我國海事法院處理涉外海事案件,貫徹執行當事人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原則時,必須要嚴格遵循平等互利的基本準則,必須從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大前提出發,我們堅決反對在涉外海事案件中搞單方面的當事人海事訴訟權利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