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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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與公司股東權益論文
摘要:新《企業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首次執行后,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出現了大幅上漲的現象。本文在前人分析的基礎上,總結了影響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因素,發現在首次執行日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會產生巨大影響,后期對上市股東權益影響不會太大、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股東權益;交叉持股
互聯網上的“新會計準則下股東權益變化較大的公司一覽表”列出了90家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后股東權益的變化情況。從表中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新會計準則實施后。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最高增幅達到了359.34%;影響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變化的主要因素有長期股權投資差額、金融資產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得稅、少數股東權益等。表中所列的90家上市公司中,股東權益變化受到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影響的上市公司有47家,股東權益變化受到金融資產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影響的上市公司有23家,股東權益變化受到所得稅影響的上市公司有84家,股東權益變化受到少數股東權益影響的上市公司有62家;有56家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變化只受到這四個因素的影響。與其他因素無關;有52家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變化受到少數股東權益的影響最大,股東權益受到其他三個因素影響最大的上市公司都只有6家。
其他影響因素可能包括交叉持股、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等。
一、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下股東權益變化較大的公司一覽表”中可以看到,股東權益受到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影響的47家上市公司中,有35家受到長期股權投資差額負的影響,另外12家受到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正的影響。這些影響主要來源于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長期股權投資計量方法的變動所帶來的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調整。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并調整留存收益,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沖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并以沖銷貸方差額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根據國投電力2006年年報摘要,公司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將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攤余價值調減期初留存收益。使股東權益減少58735.72萬元,是表中股東權益受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影響最大的上市公司。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分析論文
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倫理基礎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論者實多,卻一般僅憑主觀感情就認為中小股東權益應該受到保護而囿于保護措施的完善與提出,沒有分析應受保護的更深層原因,導致在論述過程中或時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矯枉過正,故本文首先探討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倫理基礎。
(一)控股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表現
從理論上講,所有股東對公司財產都無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權利,他們只能期待著通過公司經營機構出色的經營活動給其帶來投資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股東應是利益一致的整體,大股東與中小股東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權、股東平等原則,中小股東應該同大股東享有同樣的權利。然而,由于股東之間對公司的影響能力存在差別,尤其是在“內部人控制"十分顯著的現代公司,若不能保證公司的大多數董事是獨立的、高度中立的,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當股東對公司的影響能力差別過于懸殊時。這一點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務中都能找到例證。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獨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變這一事實)。這種利益沖突最具典型意義的就是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沖突。當大股東對公司具有實質上的支配地位的時候,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啪作用下,控股股東能將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現出來,從而產生了控股股東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于不顧的可能性,若沒有相應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東權益受損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優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相當一部分公司大股東交叉任職,權力難以制衡,即使設立獨立董事,由于產權不明,高層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層共謀,造成公司決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給大股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提供了便利條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東違反公開、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則和同股、同價、同權“三同”原則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東權益;③利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資本多數決定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每個股東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個股東對公司的權力都是一樣的,大股東由于擁有較多的股份,而擁有較大的表決權,按照這一原則,持股最多股東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另外一個權力對抗制約大股東的權力,那么這個權力極有可能通過公司而被濫用,其結果必然會侵害中小股東權益;。④利用關聯企業轉移公司資產,從而侵害中小股東權益,例如,大股東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過高價收購或低價銷售的方式,將公司的利益轉移到與自己有關聯的企業,從而導致對其他股東利蓋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規模的巨大及股權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權往往掌握在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東利益或自身利益長期從事利益輸送行為。這些行為使大股東本身或董事本身獲取暴利,但卻損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東的權益。
(二)發揮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類文明長期發展的產物,是人類的偉大創造,假如對中小股東保護不力使他們的投資難以收到回報而不敢不愿去投資,不僅股份公司作為一種制度文明難以發揮作用,也使公司難以在短時間內融得大量資金,最終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東的利益。即使某個或某些大股東會從中獲益,但由于整個社會喪失了投資獲益的誠信環境,使投資安全受到威脅,這會嚴重妨礙社會事業的進行進而不利于社會的發展進步。一方面造成大量社會閑散資金不能投入生產環節,另一方面公司發展急需的資金難以獲得。這是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之所以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主要原因。另外,中小股東為獲取股息、紅利等收益而投資,使股票市場得以產生、活躍,產生了期貨、期權、投資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現代金融市場得以完善發展;投資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還可刺激消費,促進消費市場的發展。因此,中小股東的投資使公司獲得了資金促進了生產的發展,投資者將收益用于消費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進了消費,還為社會的閑散資金與對資金的需求搭建了溝通的橋梁,推動了社會更快更好的發展。如果有效維護中小股東的權利和利益,中小股東就很可能積極參與公司管理,獻計獻策,有利于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如果一個股份公司擁有數量巨大的中小股東,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會影響,是一種無形的宣傳。.
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保護詮釋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累積投票制
論文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就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特別是在股權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現狀
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由于其投資額在總股本中所占份額有限,使其作用亦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反,大股東卻恰恰處于絕對優勢的控制地位。而也正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基本都采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東的權益只能是任人擺布。在我國現狀中,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濫用
資本多數決原則規定了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無表決權股東除外)與其所持有的股份數成正比。這樣,持有公司多數股份的股東就在公司處于支配地位,包括他對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影響力,他所推薦的候選人容易當選等。所謂“多數股份支配”,并不必然需要超過半數的股份。有時,持有股份不足半數,幾個股東共同進行控制或者一個股東擁有相當多數的股份,也能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大股東便利用持股比例優勢,限制中小股東的經營管理權,將其意志上升為公司的意志,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
股東權益IPP定價論文
摘要:以往的IPO定價都是從企業的價值考慮,而考慮企業的價值就會考慮企業的未來股息收益,但未來的股息收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給出的價格會偏離企業的真正價格較遠。本文介紹了一種從股東權益來計算企業的IPO定價,從理論上避免了上述矛盾。
關鍵詞:IPO;定價;權益定價法
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即股票的初始發行定價,是指發行上市公司將股票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資者所采取的價格。一般來說,理論上的定價只是作為一種參考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股票的定價往往與定價方式息息相關。現在在國際上通行的發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固定價格方式:是指承銷商和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價格并據此價格進行公開募集。以這種方式發行股票的企業可以準確預知收益率,因此,在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往往采取這種發行方式。(2)累積定單方式:主要是事先不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股份,而是有機會讓投資者在新股發行定價完成之前表現出對股份的需求,并根據投資者的需求信息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用這種發行方式對理論上的定價往往只作參考,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投資者對股份的需求。(3)招標競價方式:是指投資者之間的公開競價,挖掘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促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并按照投資者競價高低分配股票。這種方式其實比理論上的定價更準確一些,因為以這種方式所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僅表現了公司的市場價值,還表現了人們對公司價值的一種期望,相當于投資者對公司無形價值的一種承認。
一、對以往的定價方式的回顧
現行理論上對IPO的定價方法很多,但概括起來不外乎三大類:一類是可比公司定價法,即對可比較的或者代表性公司進行分析,尤其注意有著相似業務的公司的新近發行以及相似規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開發行以獲得定價基礎。在運用可比公司定價法時,可以采用比率指標進行比較,比率指標包括市盈率、市凈率、市銷率、企業價值(EV)與利息、所得稅、折舊、攤銷前收益(EBITDA)的比率等等。一類是采用現金流量貼現法,即根據發行公司可預計的現金流量進行貼現,得出公司價值,而后計算每股價值,從而確定發行價。還有一類是內含報酬法:即認為是用未來紅利的現值來確定發行價格。在實際運用中,市盈率、現金流貼現法和股息貼現法較常用,下面先簡要介紹一下這三種定價方法,然后提出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從股東權益看IPO定價。
市盈率的確定主要是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發行人的行業情況,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成長性等擬訂發行市盈率,然后決定發行價格。
創始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
摘要:當前政府鼓勵創新創業,但如果創始股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將是對創業發展的打擊。本文從寶萬之爭的案例分析中提出問題,展開討論,進而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創新創業;創始股東;公司章程;寶萬之爭
一、問題的提出
2016年8月26日,寶能系旗下公司通知萬科,截至當天,增持了萬科5.04%的股份。加上此前的兩次舉牌,寶能系合計持有萬科15.04%股份,成為萬科第一大股東。這是自2000年萬科創始人王石引入華潤集團作為萬科第一大股東后,萬科第一大股東的首次易主。這也是作為創始股東的王石始料未及的,更被王石形容為野蠻人的入侵。面對寶能系的收購行為,王石作為創始股東,與其高層管理團隊持股總數僅為1%,無法得到應有的創始股東合法權益保護,萬科陷入控制權之爭。后因安邦保險對萬科管理團隊的支持,該事件沒有進一步升級,這一結果得益于萬科在其行業中的龍頭地位,以及王石管理團隊的優秀業績,萬科和王石是幸運的。與萬科這類大公司相比,每年都有很多中小規模公司的創始股東因為控制權之爭而遭受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創始股東吳長江1998年創立該公司,之后因在資本市場中違規經營多次出現控制權之爭,以及惡意收購等侵害創始股東權益的問題,時至今日,三名創始股東均已離開公司,吳長江作為公司任職時間最長的董事長,也因在公司并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而招至刑罰。當前政府鼓勵創新創業,但是如果創始股東的權益及經營成果缺乏完善機制的有效保護,歷盡艱難創業成功,最終因為法律和制度的原因,而被他人惡意侵害權益,無疑是對雙創行為的打擊,勢必阻礙雙創行為的發展壯大。通過上文分析的兩個典型案例,在雙創背景下,如何有效保護創始股東的合法權益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
1.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文化的傳承
股東權益IPO定價論文
摘要:以往的IPO定價都是從企業的價值考慮,而考慮企業的價值就會考慮企業的未來股息收益,但未來的股息收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給出的價格會偏離企業的真正價格較遠。本文介紹了一種從股東權益來計算企業的IPO定價,從理論上避免了上述矛盾。
關鍵詞:IPO;定價;權益定價法
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即股票的初始發行定價,是指發行上市公司將股票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資者所采取的價格。一般來說,理論上的定價只是作為一種參考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股票的定價往往與定價方式息息相關。現在在國際上通行的發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固定價格方式:是指承銷商和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價格并據此價格進行公開募集。以這種方式發行股票的企業可以準確預知收益率,因此,在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往往采取這種發行方式。(2)累積定單方式:主要是事先不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股份,而是有機會讓投資者在新股發行定價完成之前表現出對股份的需求,并根據投資者的需求信息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用這種發行方式對理論上的定價往往只作參考,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投資者對股份的需求。(3)招標競價方式:是指投資者之間的公開競價,挖掘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促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并按照投資者競價高低分配股票。這種方式其實比理論上的定價更準確一些,因為以這種方式所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僅表現了公司的市場價值,還表現了人們對公司價值的一種期望,相當于投資者對公司無形價值的一種承認。
一、對以往的定價方式的回顧
現行理論上對IPO的定價方法很多,但概括起來不外乎三大類:一類是可比公司定價法,即對可比較的或者代表性公司進行分析,尤其注意有著相似業務的公司的新近發行以及相似規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開發行以獲得定價基礎。在運用可比公司定價法時,可以采用比率指標進行比較,比率指標包括市盈率、市凈率、市銷率、企業價值(EV)與利息、所得稅、折舊、攤銷前收益(EBITDA)的比率等等。一類是采用現金流量貼現法,即根據發行公司可預計的現金流量進行貼現,得出公司價值,而后計算每股價值,從而確定發行價。還有一類是內含報酬法:即認為是用未來紅利的現值來確定發行價格。在實際運用中,市盈率、現金流貼現法和股息貼現法較常用,下面先簡要介紹一下這三種定價方法,然后提出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從股東權益看IPO定價。
市盈率的確定主要是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發行人的行業情況,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成長性等擬訂發行市盈率,然后決定發行價格。
股權分置與股東權益保護論文
摘要:股改后非流通股東的承諾的履行關系到流通股股東的切身利益。本文在股改承諾法律界定的基礎上,對非流通股股東可能違反承諾的情形作了預測,并對具體違反承諾情形的認定和法律責任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構建我國違反股改承諾司法索賠機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股權分置改革;大股東承諾;民事賠償;公司監管
在股權分置改革(以下簡稱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為了促進股改方案的通過,除支付對價之外,還向流通股股東作了大量不同類型的承諾。這些承諾構成了流通股股東對股票價格和公司業績的某種預期,承諾的履行與否和履行效果,與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休戚相關。因此,加強對股改承諾的履行監管,懲戒和制裁違反股改承諾的行為,對保護后股改時期流通股股東的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股改承諾的法律界定
承諾(commitment)在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中有三種涵義:(1)在協議中許諾將來完成某事,尤其是承擔金融上的義務;(2)將權利讓渡或信托給某人;(3)表達道義上的支持或許諾,如國際金融實踐中常見的承諾函(commitmentletter)。
我國法律與實踐中的承諾也有多種形式,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如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承諾),也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如非法承諾和各種各樣的意向承諾),還有效力不確定的承諾(如超越承諾有效期的承諾、越權承諾等等)。那么,在林林總總、眼花繚亂的承諾中,股改承諾的法律性質究竟為何?理論與實務界對此問題也認識不一,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1]
公司的股東權益糾紛救濟論文
[摘要]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但因為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股東權益糾紛仍層出不窮。本文闡述了股東權益糾紛及其救濟機制,并指出了我國公司法的不足之處。[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益股東權益糾紛救濟機制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企業按照公司制度設立,其中有很多企業受股東之間不和諧關系的困擾,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比比皆是。新修訂的《公司法》針對上述弊端,增加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不僅在股東的實體權利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進,而且在程序上保證股東權的真正落實。2006年,新公司法的修訂在對中小股東的保護的立法設計上,有了十分顯著而全面的變化,基本上實現了限制大股東權利、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設計。但是,實踐中,因為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糾紛仍層出不窮。有限責任股東之間的權益糾紛,導致公司的經營活動陷于僵局,使得相當多的公司短命夭壽。在此,主要探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以及其救濟機制。一、股東權益的內容及其依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權,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同時以出資享受權益承擔責任。在出資后股東就不再對相關資產享有所有權,其所有權歸屬于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是股權。按照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權益主要有三項,即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了該條以外,公司法在很多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十二類:1.發給股票和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及資產收益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帳薄的查閱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復制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10.權益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其中(1)(2)(3)(8)(9)項為股東權中財產權;第(4)(5)(6)(7)(10)(11)(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股東行使權利的依據是新《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和公司的章程。關于股東權益,我國新《公司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尊重股東自己的意愿,在有約定的情況下,公司法僅僅起到補充作用。但是,對個人約定的尊重,章程的優先,并不能夠徹底改變公司法的強行性。所以,對于股東權益的來源,大多數人還是認為來源于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行使權利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股東會,而且股東會的權利主要是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權,而不是具體的經營管理權。二、股東權益糾紛及其救濟機制我國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制度設計上為典型的資合公司,但是,在管理上卻具有典型的與合伙相同的人合特征。因此,各個股東之間的合作,相當程度上依賴于各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賴。有限責任公司在管理上,更多的是股東親自支配管理權,同時,在管理上的規范化程度較差。這種股東非規范化的管理,在股東之間的信任度較高時,不會存在問題,但是一旦股東之間產生了信任危機,往往會產生嚴重的糾紛,甚至是損害公司的利益,使企業陷于僵局,乃至破產、解散。新修訂的《公司法》針對上述弊端,增加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不僅在股東的實體權利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進,而且在程序上保證股東權的真正落實。具體體現在:1.知情權糾紛及其救濟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其他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新《公司法》在第34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并且規定,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這為確保股東的知情權,行使其他權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以及訴訟保證措施退出機制一直是我國公司法的空白之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旦進來,就很難出去。中國許多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小股東遭受大股東折磨的痛苦程度遠遠大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小股東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用腳投票”,而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權益受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決定了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發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東對繼續發展失去信心或不愿意與其他股東繼續合作,又無第三人愿意受讓其股權,或其不愿意對外轉讓其股權,在此情形下,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在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配紅利、股東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以及不解散公司的決定投反對票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而且,如果“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2][][]3.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以及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在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避免破產,減少股東損失的最好選擇。但在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4.股東代位訴訟維權機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股東直接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救濟途徑新《公司法》不僅規定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利益代位訴訟,而且規定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的權利。新《公司法》第153條規定,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是小股東維護自己利益,改變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力量懸殊對比和博弈的有效途徑。6.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請求撤銷權及其救濟途徑在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新《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三、權益糾紛救濟途徑的不足雖然新《公司法》在許多地方有了很顯著的突破,增加了許多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內容,但是,仍有不盡人意之處。特別是對于股東權益的保護以及其救濟方面的缺陷,致使實踐中的企業在治理上缺乏靈活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意思自治不夠徹底我國新《公司法》中“……法律的規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種條文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多,說明我國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但是章程的約定也必須受公司法的制約,如果章程的內容有缺陷,公司法也不允許以協議的方式修改。在股東人數較少、股東會、董事會等不健全時,如不符合舉行股東會、董事會的條件,以及通過表決程序無法作出決議時,糾紛處理缺乏依據和程序機制。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益糾紛的特殊解決機制的缺失(1)新《公司法》中,雖然規定了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但遺憾的是,《公司法》沒有對收購以后股權如何處理,是減資還是其他股東受讓,是否會影響資本充實原則等內容沒有做出規定,給實踐留下了空白。同時,對于股權的價格如何確定也沒有相關的規定,導致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2)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決定了章程修改的艱難。根據新《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額達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即使占到60%以上,仍然無法修改公司章程。參考文獻:[1]史際春等主編:《企業和公司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2]殷召良著:《公司控制權的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3]吳越:《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自我保護的法律機制》.載于,2003年6月《河北法學》[4]梁宇賢:《公司法論》[M].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321頁[5]施天濤:《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1][2]
經濟法茶企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研究
摘要: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經濟和科學領域的發展是有目共睹的,科技的不斷創新、社會的迅速發展,這些都是步入文明社會的標志。正是因為整個社會的經濟在發生不斷的變化,在這個過程中,也建立了一套足夠現代化的管理制度,企業的目的都是希望在未來整個發展中創造出更多的經濟,因此,在衡量自己現有的實力之后,許多有能力的企業都開始進軍上市,而上市公司難免就會存在一些中小股東,在公司整個大環境之中,大股東因為自己的股東相對來說較大,就很容易侵犯到小股東的一些合法權益。本篇論文對經濟法與股東權益的一些關鍵性知識進行了普及,對目前國內一些已經上市的茶葉企業里面的中小型股東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一些措施建議。
關鍵詞:經濟法;上市茶企;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目前政府所頒布的經濟制度對管理這些已經上市的公司顯得有些局限性,執行起來也有很多的弊端存在,一些相對比較大的股東因為政策的一些疏漏借助現有的職權,對一些相對比較小的股東進行權力的剝削、權益的侵犯,而小股東由于自己勢單力薄在面對這些大股東的貪婪侵犯的時候不得以放棄掙扎,將沉默進行到底,甚至在一些大股東的持續性貪婪狀下,中小股東甚至會將自己的股份拱手讓出,這在中小型上市公司中實在是太為常見。上市公司在自己融資的過程中,會面向社會面向大眾進行一個股權的募集,隨著公司經營一步步地走向正規,并且趨勢良好,社會上的大眾所持有的股票的整個價值也是在不斷的增值。但是,此時此刻,對于社會上的大眾投資者來說并不是一個好消息,已經上市的公司并不會給自己投資過的大眾進行一個理所當然的付出匯報,相反,上市公司為了能夠使自己的企業的發展能夠進行得更加好,企業能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進而使公司里面的一些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傷。現在國內已經上市的茶企是寥寥無幾的,但是,這些已經上市的茶葉企業中的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仍舊是相關法律從業者研究與分析的核心問題。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整體上是變化莫測的,而在茶葉龍頭企業中的一些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依舊是我們需要深思的一個問題。
1經濟法與股東權益
21世紀,整個社會的發展是突飛猛進的,尤其是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正在發生令人驚訝的改變,人們在酒飽飯足之后更注重人文情懷,大眾的法律觀念也在不斷的提升,在這種情況之下,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保護成了社會的關注的重點,這是因為在茶葉企業的上市公司里面,大股東所擁有的股份權益相對來說遠遠高于中小股東所擁有的股份,因此,根據股份的持有比例,這些中小股東則被歸之于弱勢群體里面。世界應該是公平的,盡管許多人沒有決策的權力,但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將其說話的權力進行剝奪,中小股東亦是如此,其在整個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也應該持有一定的發言權,它們的合法權益也不應該被無端的剝奪,一旦出現被剝奪的情況于情于理都是不為合適的。因此,這些事件基于經濟法視角之上,制度的合理性就顯得十分的重要,一個國家的富強不應該只是富人的富強,而是整個國民的貧富差距處于一個正常的區間,這世間不應該只針對富人是溫柔的,對于絕大部分的弱勢群體也應該是親切友善的,并且對于弱勢群體應該更加的重視,加大保護力度。只有將這些弱勢群體的利益也能夠進行一個很好的保護,那么政府所頒布的經濟法才能體現其意義。1.1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作為政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能夠將整個市場的經濟情況做一個大致的調控。這也就是其存在的必然性意義所在。政府所頒布的經濟法其目的是為了及時的將現有的市場經濟中所存在的不足進行一個修證,最終使整個市場的經濟能夠處于一種正常的動態平衡的過程。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經濟法的初衷都是為了將自由競爭的理念更加好地開展起來,在整個開展過程中,各種各樣的市場主體也開始進行良性的競爭。1.2股東權益內容。盡管相關的法律政策對各個股東所擁有持有的法律權利以及義務有明文規定,但是,這個過程中,由于各個地區的差異性,股東權益依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
2國內上市茶企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