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
時間:2022-05-06 03: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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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政府鼓勵創新創業,但如果創始股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將是對創業發展的打擊。本文從寶萬之爭的案例分析中提出問題,展開討論,進而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創新創業;創始股東;公司章程;寶萬之爭
一、問題的提出
2016年8月26日,寶能系旗下公司通知萬科,截至當天,增持了萬科5.04%的股份。加上此前的兩次舉牌,寶能系合計持有萬科15.04%股份,成為萬科第一大股東。這是自2000年萬科創始人王石引入華潤集團作為萬科第一大股東后,萬科第一大股東的首次易主。這也是作為創始股東的王石始料未及的,更被王石形容為野蠻人的入侵。面對寶能系的收購行為,王石作為創始股東,與其高層管理團隊持股總數僅為1%,無法得到應有的創始股東合法權益保護,萬科陷入控制權之爭。后因安邦保險對萬科管理團隊的支持,該事件沒有進一步升級,這一結果得益于萬科在其行業中的龍頭地位,以及王石管理團隊的優秀業績,萬科和王石是幸運的。與萬科這類大公司相比,每年都有很多中小規模公司的創始股東因為控制權之爭而遭受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創始股東吳長江1998年創立該公司,之后因在資本市場中違規經營多次出現控制權之爭,以及惡意收購等侵害創始股東權益的問題,時至今日,三名創始股東均已離開公司,吳長江作為公司任職時間最長的董事長,也因在公司并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而招至刑罰。當前政府鼓勵創新創業,但是如果創始股東的權益及經營成果缺乏完善機制的有效保護,歷盡艱難創業成功,最終因為法律和制度的原因,而被他人惡意侵害權益,無疑是對雙創行為的打擊,勢必阻礙雙創行為的發展壯大。通過上文分析的兩個典型案例,在雙創背景下,如何有效保護創始股東的合法權益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
1.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文化的傳承
每一家經營成功的公司,都有其獨具特色的企業文化,企業文化對于公司的創立、持續發展、改革創新等各個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企業文化的內涵和外延不是一天或者某個時段制定出來的,通常是從創業初期開始積累和總結而形成的,并且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豐富和補充。公司在實際運營中形成了自己的企業文化,這種文化會成為一種正能量,指引著員工在工作中積極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公司穩健持續的運營貢獻力量,優秀的企業文化與經營業績之間會形成良性互動。創始股東在公司文化形成和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以萬科為例,如果創始股東的權益被侵害則意味著公司經營風格理念的徹底改變,將會面臨巨大的商業風險,不利于投資人利益的保護。
2.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公司存續重要價值在于持續不斷地創造財富,增加利潤,從而回饋投資人。此外,公司也承擔著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為員工創造就業機會的社會責任。但是公司目標的實現取決于管理層有效地發揮決策、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職能,如果創始股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公司的管理職能將不能有效行使,公司的價值目標也將無法順利實現。雷士照明在控制權之爭中,創始股東為了維護其地位,其主要精力沒有放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而是在斗爭中內耗著各種資源,公司的經營業績直線下滑。設想在寶能系和萬科之爭中,寶能系如順利成為萬科第一大股東,寶能的管控能力與萬科是否匹配?2014年,寶能系旗下寶能地產完成銷售額90億元,與其之前200億元的銷售目標相去甚遠。另外,因管理上的不足,地區項目部存在著嚴重的財務問題。萬科作為中國房地產行業的標桿企業,其業績有目共睹,擁有業界最受認可的管理團隊。如真是易主成功,對于萬科未來能否可持續發展是否要畫上一個大問號?
3.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不利于創新機制的發展
創新作為管理的重要職能,對于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是公司獲取經濟增長的源泉,是公司謀取競爭優勢的利器,是公司擺脫發展危機的途徑。創新作為一個過程,不是一種偶然性的行為,創始股東作為公司的設立者、決策者,對于公司創新機制的制定和完善起著重要作用,創新過程中包含的目標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環境創新等環節都會受到創始股東管理理念的影響。中外成功的企業,無不是在創始股東帶領下走創新之路的楷模,美國的微軟、中國的淘寶、格力電器等。創始股東權益被侵害,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都難以維持,何談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唯有創新,公司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喪失創新機制,公司各系統的運行將難以維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投資者的盈利目標無法實現,最終難以擺脫經營失敗的結局。
三、保護創始股東合法權益的對策
1.培育創始股東的保護機制
培育創始股東保護機制是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事關一個國家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首先,在文化與制度方面,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沒有形成相應的商業文化氛圍和制度保障體系,從國家到監管部門到企業,都應該建構起這樣一種保護創始股東的機制。創始股東通過自己的智慧與勤奮創建了公司,不僅為社會提供了產品和服務,而且為投資人增加了財富,只有在全社會形成保護創始股東的氛圍,才能鼓勵人們積極貢獻才智,參與創新創業。例如,在美國當上市公司一旦發生惡意收購事件,證監會往往會調查惡意收購者的資金來源,是否能真正保護投資人利益等等,因為保護創始人才能創造最大效益,這是一種文化上的共識。一家企業在美國上市之時,專業律師就會告訴他如何建構創始人的權利保護機制。其次,在公司法體系方面,目前我國公司法缺乏針對創始股東的特別保護,由于體現公權力的公司立法一直缺少創始股東保護條款,體現私權利的公司章程也就難免忽視創始股東保護問題。公司章程屬于自治性規則,股東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制訂、修改公司章程來完善公司法規則。如對于《公司法》第71條“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內容就是對《公司法》規定的細化;對于第101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內容就是對《公司法》規定的補充;對于第43條“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內容就是對《公司法》規定的替代,而且排除了《公司法》規定的適用。因此,創始股東在學會運用《公司法》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要認真總結和運用公司章程來保護自己的各種權益。
2.加強立法規制惡意收購行為
在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之間的收購重組行為對于促進經濟活力、優化資源配置起著積極作用,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健全的規則來指引這類行為。從寶萬事件中我們看出,萬科并不歡迎寶能的收購,雖然從歷史上看,因為收購者提供的價格一般都在原股票價格的50%到一倍以上,對于原有股東來說都是獲利的,但是,這種股東短期獲利行為,往往是和企業的長期發展相違背的。公司在長期的運營中,已經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資源、供銷渠道等,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東短期獲利動機所打斷,必將影響到企業的長期戰略。這類明知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反對,仍通過在股票市場收購進而達到控制公司目的的行為,就是惡意收購行為。惡意收購的后果會有兩種情況,一是炒高股價后,賣掉股票獲利;二是獲得資產雄厚但市值不大的公司后分拆賣出后獲利,用以彌補在收購過程中加杠桿所付出的代價。被收購公司的未來充滿風險。在寶能系舉牌的8家上市公司中,持股超過25%的南玻A已經有多名高管及董事離職。目前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均沒有明確規制這類惡意收購行為的條款。
3.發揮公司章程對創始股東權益保護的作用
公司在從創設到逐步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斷提高,公司所有者和實際管理者逐步分離,而當公司上市公眾化之后,股權日漸分散,創始股東股權必然逐漸被各類投資入股所稀釋進而失去控股權。公司章程作為對《公司法》法定規則的重要補充,應當在保護創始股東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在公司股東表決權方面,中國《公司法》分別規定于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104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以此為據,當所有權與管理權兩權分離后,創始股東既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通過控股來控制公司,也可通過特定章程安排來控制公司。例如,美國公司治理的慣例是在公司章程大綱中預留創始股東保護條款,約定其股權不論被稀釋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有董事會特定席位,或者由其提名的董事占據董事會多數席位。因此,我國公司創始股東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特別保護條款。其次,在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方面,也可以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對創始股東的保護作用,創始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票否決權,從而保護自己對于公司發展中出現重大事項時對于公司的控制權。
作者:劉穎 單位:廣東東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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