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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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長效管理思考

國家工商總局為了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引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朝科學化發展,實現監管領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監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細轉變,監管方法由突擊性、專項性向日常規范監管轉變,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提出了大力推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努力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的要求。這是實現工商行政管理“四個統一”的重要抓手,關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發展與進步。本文就此作一些淺顯的探討與思考。

一、工商行政管理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的目標取向

1、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所得到的效果和社會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的比例關系。提高行政效率是政府管理的目標,是行政管理的起點和落腳點,是行政學研究的宗旨。各種行政學流派從不同側面強調行政管理規律,但最終都是為找尋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公認效率原則是行政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行政效率高低取決于行政目標的合理程度、行政職能的合理程度、行政體制的科學化程度、行政法制的完善程度、行政文化的現代化程度。公共行政必須追求行政效率,要求以績效為核心,以服務社會公眾為中心,以社會公眾需要為導向,高效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效率,也就是提高行政生產力或政府生產力,使政府機構成為全部社會組織中效率最高、形象最佳的組織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著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重任,是重要的公共行政主體,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按照“四個統一”的要求,推進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設,構建科學的管理機制,首要和重要的目的無疑是追求提高行政效率,追求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增強市場監管的執行力。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黨和政府賦予的重任,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2、促進工商行政管理更合規范性和正義性。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行政法學關注行政管理效率的同時,更關注行政管理的合規范性、合正義性。工商行政管理推進“四化”建設,構建長效管理機制,必然使工商行政管理活動更加規范,更加公平正義,因而能更好體現行政法學的精神。

法是一種規范,是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所謂規范性,就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模式、標準和方向,從而為人們的行為規劃出可以自由行動的基本界限。我國古代思想家曾指出:“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保ā豆茏?七法》)因此,實現行政規范化就是堅持依法行政。

行政學強調行政是法律的授權、行政是法律的執行、行政要受法律的約束,這是行政法治原則精神的體現。行政法治原則要求做到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相統一,既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的問題,不允許突破法律的授權和約束任意行政,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得為”;又要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嚴格規范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使行政行為合乎情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共行政的組成部分,是公權力的執掌者,必須嚴格貫徹行政法治原則,堅持職權法定原則,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遵循相應的行政程序,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濫用自由裁量權。推進“四化”建設,就是通過健全辦事制度,規范行政行為,嚴格工作程序,從而達到上述要求。以此來謀劃工商,發展工商,可謂真正把握了行政法治的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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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淵源與演進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有兩種解釋,一種指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另一種是代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兩者并非一一對應。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名稱源自建國初期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國初期,我國的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占相當大的比重,為了實現對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下設立中央私營企業局,隸屬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1950年3月,中央私營企業局和中央外資企業局合署辦公,增設外資企業處;貿易部商標局并入中央私營企業局,增設商標注冊處。1952年11月,中央私營企業局和中央外資企業局合并,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政務院。1954年,國務院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國務院,主要承擔私營工商業管理、外資企業管理、集中交易市場管理、商標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等職責。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也有兩種解釋,一種是廣義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另一種是狹義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廣義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指國家行使公權力對工商業實施管理并實現預定目標的功能;狹義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權對工商業實施監督管理并實現預定目標的功能。本文所討論的是狹義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主權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功能,因而并非中國所特有,也并非只有取名工商行政管理的機構所專有。中國有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國外也有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如,奧地利維也納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有非取名工商行政管理但具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國外亦然,但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發展階段,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具有不同的內容。本文以當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與職能為基礎,簡要追溯工商行政管理的歷史淵源,梳理工商行政管理的演進路徑,試圖拋磚引玉,以引起大家對工商行政管理發展深層探索的熱情。

一、古代工商行政管理

我國古代沒有專門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央機構,工商行政管理事務主要由戶部、工部和內務府系統三個中央機構兼管。戶部起源于先秦《周莊》的“地官大司徒”,秦“治粟內史”,兩漢稱“大農令”和“尚書民曹”,唐永徽年初因避諱太宗皇帝世民名諱改稱“戶部”。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戶部改為度支部,管田賦、關稅、厘金、公債貨幣和銀行等,戶部遂廢;工部起源于周代官制中的“冬官”。隋開皇二年始設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與吏、戶(度支)、禮、兵、刑并稱六部。清代工部設于天聰五年(1631年),管理全國工程事務。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工部并入商部改為農工商部;內務府源于秦代少府卿。清代內務府掌宮廷事務,長官稱總管大臣,由滿族王公或滿族大臣兼任,兼管織造、織染局等事務。古代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源于市場設置規劃,后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市場交易管理、經營者登記管理、經濟合同管理和商標管理等職能漸漸出現。(一)古代工商行政管理的形成市場是由井市演變而來。市場最初的形態是井市,或稱市井。司馬遷在《史記》中記載,“古未有市,若朝聚井汲水,便將貨物于井邊貨賣,故云市井”。隨后,井市慢慢演進成集市,約定交易時間與地點。據《易•系辭》記載,“庖犧氏沒,神農氏作,列廛于國,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據此推算,集市距今約有7000年左右的歷史。有文字記載的市場管理官員出現于西周時期,據《周禮•地官•司市》記載,“司市”是管理市場的總負責人。司市駐“思次”,下屬駐“介次”。思次、介次都是市場的辦公機構。司市下設胥師、賈師、司虣、司稽、質人、廛人等。胥師分區執行管理職責,負責辨別貨物的真假,賈師管理物價,司虣負責治安,維持市場秩序,禁止斗囂,司稽稽查形跡詭異可疑的人,負責掩捕盜賊,質人驗證買賣合同和管理度量衡,廛人負責征收商稅。(二)市場管理一是市場設置規劃。原始的“城”與“市”相互分離,功能獨立。大約從商代晚期開始,在城中設市,固定交易地點,進行集中交易。古代城市一般規劃為內城外廓式,內城為宮殿、官署和宗廟等所在,外城廓城內為手工業作坊、居民和墓地等所在。市場一般設在廓城偏北處。城中設市始于西周的豐城與鎬城,在遺址今西安市西南的灃河兩岸,由西岸的豐城與東岸的鎬城組成,其布局整齊,規劃嚴格,可惜不能辨認。目前所知的最早的“市”是陜西鳳翔雍城發現的戰國時期秦都秦市遺址,完全符合《周禮•考工記》“前朝后市”格局。二是市場管理原則。據《周禮•官•司市》記載,“凡治市之貨賄、六蓄、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糜者使微”。即干預市場的目的是使中斷的貨品恢復供應,有利于人的貨品更加豐富,不利于人的貨品不能出售,侈靡的貨品需使減少;又據西周晚期青銅器《兮甲盤》記載,向周朝交納貢帛的農人,不得欠繳貢帛、糧賦,來往、經商,不得擾亂地方和市肆,如果違反周王的法令,則予以刑罰、征討。周朝各地諸侯、百姓,從事商貿應在規定的市肆進行,不得到荒蠻偏僻的地方去做生意,否則,也要給予處罰等內容。這是有文字記載的最早的市場管理法律。三是市場管理內容。據《禮記•王制》記載,“圭璧金璋,不粥(鬻)于市;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亂正色,不粥于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時,果實不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龜不中殺,不粥于市”,詳細規定了上市商品內容。(三)經濟合同管理據《周禮•地官•質人》記載,凡貨物買賣,以“質劑”作為憑證,像奴婢、牛馬等大宗買賣用長的,叫做“質”,兵器、珍異等小宗買賣用短的,叫做“劑”。質劑由官府制造,用竹或木做成,書寫兩札,蓋上官印,買賣雙方各執一札。質劑由質人掌管。處理質劑糾紛,也有時間規定,國中在十日,郊二十日,野三十日,都三個月,王畿以外的邦國一年內提出訴訟。過了有效期限,官府就不予受理。(四)商標管理萌芽春秋戰國時期,官府要求在產品上加注標識。據《禮記•月令》篇記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究其情”。此書約成公元前620年前后。又據《吳越春秋•闔閭內傳》記載,吳王得越所獻寶劍三枚,刻有“魚腸”“磐郢”和“湛盧”標記。戰國時期齊國的銅量、陶量也刻有“陽城”“廩”“公豆”“公區”等標記。商標源自于物勒工名。對物勒工名的要求,類似當今的商標管理。(五)注冊登記管理根據《國語•齊語》和《管子•小匡篇》記載,管子將齊國都邑劃分為三個區域,二十一個鄉,其中士農之鄉十五個,工商之鄉六個,又將“野”“鄙”劃分為五個屬,專事農耕。開始對工商業實行戶籍管理。至秦代,官府開始在戶籍上加注商人信息,也稱“注籍”。后來,注籍演變成“市籍”。至漢代,官府對市籍管理相對嚴格。據《漢書•酷吏傳》記載,成帝永始年間,尹賞為長安令,把無市籍商販作務者“置之‘虎穴中’,數日壹發現,皆相枕藉死”。(六)禁售偽劣商品據《唐律•雜律》記載,“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得利贓重者,計利,準盜論。販賣者,亦如之。市及州縣官司知情,各與同罪;不覺者,減二等”。“行”是指質量低劣;“濫”是指假貨;“短狹”是指不合規格?!靶袨E短狹”即如今所謂的假冒偽劣商品。(七)公平競爭管理據《唐律•雜律》記載,“諸買賣不和,而較固取者;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薄拜^固取”是指強買強賣;“更出開閉,共限一價”是指壟斷行情;“參市”是指別人正在買賣之時,你在一旁或抬高價格,或壓低價格,搶奪別人生意,也包括今天所謂的“托兒”。說明當時禁止強買強賣、壟斷行情、欺騙顧客和欺行霸市等行為。(八)營業執照管理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詔令實行里甲之制。所有參與買賣的商人都要到官府登記,將商人信息列入“黃冊”。由于“行商”是經營長途販運,流動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對此,朝廷規定行商出外經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筆錢,申請“路引”,也叫關券,方可遠行。凡經營客棧,都必須備有官府署發的“店歷”。客店要對投宿的商人進行詳細登記,并按月上報所轄官衙進行查照。路引、店歷相當于現代的營業執照。

二、近現代工商行政管理

(一)晚清時期工商行政管理鴉片戰爭后,中國逐步淪落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西方資本主義工商業沖擊下,一方面,傳統的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空間被嚴重擠壓,甚至被淘汰出局;另一方面,以動力機器為標志的近代工業和新型商業逐步興起。迫使國家轉變對工商業管理的理念與方式。咸豐十年(1860年),清政府辦理“撫局”的恭親王奕訢等上書奏請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同年咸豐帝下諭批準設立。總理衙門分設英國股、法國股、俄國股、美國股、海防股、司務廳、清檔房、同文館和總稅務司等內部機構。《馬關條約》簽訂后,要求改革現狀、挽救民族危亡的呼聲更加高漲。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在光緒皇帝的支持下,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開始推行改良主義的變法運動,倡導“立商政以開利源而杜漏卮”。根據維新派的建議,光緒皇帝于六月十二日,命令各省整頓商務,在各省省會籌辦商務局。八月二十一日,在京師設立農工商總局,令各省迅速設立農工商分局,置造機器。鑒于礦產、鐵路的重要性,清朝廷又在京師設礦務鐵路總局,京師及各通商口岸設立郵傳局等機構。庚子之役后,清朝廷決心改革政治。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六月,下諭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專司涉外與通商事務。內分和會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務司、司務廳等部門。其中考工司“專司鐵路、礦務、電線、機器、制造、軍火、船政”;榷算司“專司關稅、商務、行船、華洋借款、財幣、郵政”。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十一月,政務處奏設商部,以振興商務,次年八月正式設立商部。統轄全國工商實業。商部的設立,標志著國家對工商業在經濟中重要地位的承認。同年,朝廷頒布《商部章程》,規定商部內設尚書一人,左右侍郎二人,負責領導商部工作。其下分設?;荨⑵骄⑼ㄋ?、會計四司,分別負責招商、農務、路礦、工商等方面工作。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商部為農工商部,歸并工部部分事務,下設農、工、商、庶務四司,其中,商務司專管一切商政,統轄京都內外商務、學堂、公司、局、廠等,并成立工藝局、商律館、商標局、度量衡局等機構,專管工商企業和市場經濟活動,執掌對工商企業的登記、商標注冊和度量衡等業務的管理。同年,改戶部為度支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改訂地方官制,各省設立勸業道,掌管全省農工商業和交通事務。勸業道下設公所,內設總務、農業、工藝、商務、礦務、郵傳等六科。各廳、州、縣設勸業員,在勸業道和地方官的指揮監督下,指導本廳、州、縣的實業和交通事宜。同時,由商部委派“商務議員”負責組建商會組織,以促進商務活動。其間,清廷先后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試辦章程》《破產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以及《獎勵華商公司》《商會簡明章程》等法規。(二)民國時期工商行政管理由于政局動蕩,民國時期的工商行政管理變化很大。1911-1927年間,由于軍閥混戰,相互割據,工商行政管理極其混亂;1927-1936年,政局相對穩定,國民黨政府出臺了一些管理法規,工商業管理體制初步形成;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國民黨政府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呈明顯的經濟統制特征。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央經濟機構循清舊制。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民國元年(1912年)元旦,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南京臨時政府實行總統制,下設九部,除財政事宜設立財政部外,其經濟機構有實業部和交通部。新成立的實業部“管理農、工、商、礦、漁、林、牧、豬及度量衡”。實業部除秘書處外,下設農政、工政、商政、礦政四司。交通部“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政、電報、船舶并運輸事務”。設路政、郵政、電政和航政四司。3月袁世凱繼任臨時大總統后,北洋政府開始。4月,袁世凱獲取民國政權后,將臨時政府的九部擴充為十部,即將實業部拆分為農林和工商兩部。民國二年(1913年)12月,袁世凱政府將各部官制通則進行了修改,把農林、工商兩部合并為農商部。新成立的農商部設一廳(總務廳)一局(礦政局)三司(農林、工商、漁牧)。民國三年(1914年)改礦政局為礦政司。民國16年(1927年)北京軍政府分農商部為實業、農工兩部。民國十七年(1928年)北洋政府同意加入國民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分別設立工商、農礦兩部,其中工商部成立于民國十七年(1928年)2月,下設秘書處、工業司、商業司、勞工司、總務處等。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將工商、農礦兩部合并為,成立實業部,隸屬行政院。實業部管理全國實業行政事務。實業部下設秘書、參事、技術三廳及總務、農業、工業、商業、礦業、漁牧、勞工七司。除實業部外,民國十七年(1928年)2月還成立“中華民國建設委員會”,次年,即民國十八年(1929年)1月,更名為“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下設總務、設計、事業三處,其中事業處下設礦業、電業、灌溉和會計四科。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抗戰爆發,為了有效地動員全國的人力、財力、物力,進行戰時國防經濟建設,支持持久的抗戰,國民政府在抗戰初期就著手戰時經濟體制。建立之初,國民政府將所有經濟機構及運輸事宜,統統歸于軍事委員會統制,在軍事委員會之下設工礦調整委員會、農產調整委員會、貿易調整委員會以及第三部、第四部和第六部共同掌管一切經濟事項,其中國防工業,由第三部管理;糧食、輕工業、貿易及消費統制,由第四部管理;運輸事宜則由第六部管理。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月,國民政府為鞏固各經濟部門,增強各經濟機構的效能與相互之間的合作,特頒布《調整中央行政機構令》。根據該文件,國民政府將原實業部改組為經濟部,將軍委會所屬第三部、第四部、資源委員會、土礦調整委員會、農產調整委員會以及建設委員會、全國經濟委員會所屬之水利機關,一齊歸并經濟部。新成立的經濟部機構龐大,行政單位有21個,分為10司,7處3廳1署,主要部門有水利、農業、礦業、工業、商業、漁牧、管制、總務、電氣、企業10司。專業單位有22個,分為9局7會4所2處,主要單位,如農本局、物資局、采金局、商標局、度量衡局、商品檢驗局、資源委員會、燃料委員會、新生活運動委員會、中央農業試驗所、中央工業試驗所、中央地質調查所等等。隨著抗戰的勝利,國民政府的經濟機構又開始擴充和改組。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9月,資源委員會改為直隸于行政院,其職掌又有了很大的擴充:(1)創辦及管理經營國營基本重工業:(2)開發及管理經營國營重要礦業;(3)創辦管理經營動力事業;(4)辦理政府指定的其他國營工礦電力事業。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3月,國民政府對各行政機構又進行了改組。經濟部被撤銷而重新成立工商部來管理全國經濟行政事務,工商部下設管制、礦業、工業、電業、商業、國際貿易、總務等7司,附設委員會19個,附屬機關達30個。8月,國民政府為了控制通貨膨脹,特設經濟管制委員會,隸屬行政院。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3月,國民黨逃離大陸前夕,又將工商部等經濟機構撤銷,重設經濟部,以適應戰時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在省為建設廳或實業廳,直轄市(特別市)為社會局,一般縣市均由縣市政府直接管理。民國政府也曾先后頒布過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規。在企業登記方面,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的《商人通例》及其施行細則,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頒行的《注冊條例》,1928年工商部頒行的《商業注冊暫行條例》,1931年的《公司登記規則》和1946年的《公司法》,1937年公布的《商業登記法》和《破產法》,1941年頒布的《工廠登記規則》和《礦業登記規則》,1947年還重新擬訂過《商業登記法草案》;在行業市場管理方面,1929年公布并經1935年修正后公布的《交易所法》,1930年工商部公布的《交易所法實施細則》以及1946年財政、經濟部公布的《交易所監理員暫行規程》,1942年財政、經濟部公布的《非常時期牙業行紀辦法》,1944年內政部公布的《菜市場管理規則》和經濟部日用必需品管理處公布的《食用植物油暫行辦法》;在市場違法活動的查處方面,1934年公布和1936年修正的《取締棉花摻水摻雜暫行條例》,1937年行政院核準施行的《取締黃金投機買賣辦法》,1941年公布的《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1942年行政院公布的《經濟檢査機關査封物品處理暫行辦法》,1945年公布的《取締限價議價條例》,1948年行政院公布的《懲治走私條例》和《取締違反限議價條例實施辦法》。在商標管理方面,有1923年農商部頒發的《商標法》,1925年修正后的《商標條例》,1930年南京政府頒行的《商標法》和實業部公布的《商標實施細則》等。此外,對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也制定了一定的法規,1929年的《商會法》,1938年公布的商業、工業、輸出等同業公會法等。

三、新中國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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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探究論文

一、工商行政管理屬宏觀調控的職能之一

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如果說在市場機制被捧為“萬能”時期這種職能還受到排斥的話,那么在商品經濟日趨發達、市場絕非萬能且存在嚴重失靈的今天,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且各國都在采取措施強化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調控手段和調控職能構成的體系。從政策措施來看,主要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收入政策、經濟增長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費政策等宏觀和微觀的政策;從調控手段來看,主要包括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從調控職能來看,主要包括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經濟管理職能和經濟監督職能。工商行政管理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職能,對性質界定人們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屬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種性質究竟從哪些方面體現,或者進一步說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人們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筆者認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范圍和其承擔的任務而言,其宏觀調控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場,促進完備市場體系的構建。市場的發育成熟及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形成既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賴以運作的基礎。凡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把促進市場的發育、構建市場體系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多年束縛,市場發育十分滯后,以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為特征的市場體系遠未形成。因此通過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促進市場的發育和市場體系的盡快形成,不僅是當前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和目標,也將是今后相當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這被有些人稱為是當代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我國市場監管的職能,培育市場、促進市場發育可以說是其職能中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不僅表現在工商部門參與培育各種具體的交易場所(在辦管分離體制下不再直接建設交易場所),更重要的表現在工商部門立足本職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促進市場主體的成熟,推進市場規劃的健全和完善,即從更高層次上促進市場的發育和成長。

2控制市場主體準入,從特定層面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產業政策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認為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的高級形式,主要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政策。目前我國已經逐步認識到了產業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經開始運用產業調控經濟運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職能可以說正是國家產業政策的實現形式或實現工具。如比根據國家的產業布局、產業結構目標,通過市場主體登記職能,控制市場主體進入的數量、規模及結構,從而實現產業布局、產業結構的目標;通過控制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規模條件,實現產業組織的合理化,實現生產規模適當集中和規模經濟的要求;還可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及反壟斷,即規范市場交易秩序,同時也保持經濟的適度競爭,從而實現國家的產業組織政策目標。僅從這一點講,工商行政管理是通過管理微觀主體、進而達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其管理層次是很高的。

3規范市場競爭和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經濟運行需要正常的市場秩序,而正常的市場秩序盡管依靠市場主體的自覺、自律行為有進也會形成,但由于利益機制的趨動及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等原因往往不會自發形成,它既需要作為經濟運行規則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范,同時更需要作為經濟管理機關的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強制確立。因此不論實行什么樣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作為其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工商行政管理作為專司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一種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可以說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職責,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屬宏觀調控體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與其他宏觀調控職能的最主要區別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維護的市場秩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進出市場的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以確保市場統一開放,公平合法,競爭有序。

由上述三個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職能,是我國宏觀調控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要發展各類市場、完善生產要素價格形成機制、清除市場障礙以盡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以及健全市場規劃、加強市場管理,從而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創造條件。這些規定無疑為專司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發揮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現在我們應該認識到,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本身的需要,同時還有更深刻的意義,那就是履行國家宏觀調控應有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任何不到位,執法力度的不夠從而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失職,更涉及到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進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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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研究論文

一、工商行政管理屬宏觀調控的職能之一

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如果說在市場機制被捧為“萬能”時期這種職能還受到排斥的話,那么在商品經濟日趨發達、市場絕非萬能且存在嚴重失靈的今天,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且各國都在采取措施強化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調控手段和調控職能構成的體系。從政策措施來看,主要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收入政策、經濟增長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費政策等宏觀和微觀的政策;從調控手段來看,主要包括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從調控職能來看,主要包括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經濟管理職能和經濟監督職能。工商行政管理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職能,對性質界定人們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屬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種性質究竟從哪些方面體現,或者進一步說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人們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筆者認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范圍和其承擔的任務而言,其宏觀調控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場,促進完備市場體系的構建。市場的發育成熟及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形成既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賴以運作的基礎。凡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把促進市場的發育、構建市場體系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多年束縛,市場發育十分滯后,以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為特征的市場體系遠未形成。因此通過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促進市場的發育和市場體系的盡快形成,不僅是當前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和目標,也將是今后相當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這被有些人稱為是當代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我國市場監管的職能,培育市場、促進市場發育可以說是其職能中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不僅表現在工商部門參與培育各種具體的交易場所(在辦管分離體制下不再直接建設交易場所),更重要的表現在工商部門立足本職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促進市場主體的成熟,推進市場規劃的健全和完善,即從更高層次上促進市場的發育和成長。

2控制市場主體準入,從特定層面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產業政策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認為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的高級形式,主要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政策。目前我國已經逐步認識到了產業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經開始運用產業調控經濟運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職能可以說正是國家產業政策的實現形式或實現工具。如比根據國家的產業布局、產業結構目標,通過市場主體登記職能,控制市場主體進入的數量、規模及結構,從而實現產業布局、產業結構的目標;通過控制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規模條件,實現產業組織的合理化,實現生產規模適當集中和規模經濟的要求;還可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及反壟斷,即規范市場交易秩序,同時也保持經濟的適度競爭,從而實現國家的產業組織政策目標。僅從這一點講,工商行政管理是通過管理微觀主體、進而達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其管理層次是很高的。

3規范市場競爭和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經濟運行需要正常的市場秩序,而正常的市場秩序盡管依靠市場主體的自覺、自律行為有進也會形成,但由于利益機制的趨動及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等原因往往不會自發形成,它既需要作為經濟運行規則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范,同時更需要作為經濟管理機關的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強制確立。因此不論實行什么樣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作為其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工商行政管理作為專司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一種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可以說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職責,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屬宏觀調控體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與其他宏觀調控職能的最主要區別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維護的市場秩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進出市場的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以確保市場統一開放,公平合法,競爭有序。

由上述三個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職能,是我國宏觀調控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要發展各類市場、完善生產要素價格形成機制、清除市場障礙以盡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以及健全市場規劃、加強市場管理,從而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創造條件。這些規定無疑為專司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發揮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現在我們應該認識到,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本身的需要,同時還有更深刻的意義,那就是履行國家宏觀調控應有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任何不到位,執法力度的不夠從而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失職,更涉及到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進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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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報告

在當今社會的整體轉型過程中,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行為等帶來最大沖擊和廣泛影響的,無疑是經濟體制的轉軌變型,即在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進程中,實現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與經濟體制這種發展方向和發展要求非同一性的是,當前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著有悖于市場經濟游戲規則的不平等競爭現象,并正在侵蝕著市場經濟發展的成果和聲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以下簡稱監管職能)的“經濟衛士”,積極并善于通過運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來加以引導和實施管理,規范市場競爭行為,進而促進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這是基本的職能和職責所在。但是,從實際運行的現狀來看,出現了一些與職能要求不相協調一致的問題,突出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類是外在性導致的以被動性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主要表現為社會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非理性的排斥、擠壓:一是以偏面的發展觀替代監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對招商引資項目必須網開一面;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過度介入招商引資工作,使你的監管下不了手或不能下手;要求監管從屬于發展,只要能發展、快發展,監管必須退居其次;有的甚至以弱化監管作為吸引投資的優惠條件。二是以扭曲的環境觀制約監管,一些地方以營造有利于加快經濟發展的軟環境為由來限制監管職能的實施,或設立所謂的“軟環境辦公室”,規定凡對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必須辦理報批手續,并取得同意手續后方能實施,對涉嫌違法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必須報經審核;或設立所謂的“寧靜日”,規定每月1-25日不準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三是以狹隘的社會評價影響監管。地方上一些組織開展的民主評議,在評價的標準上往往呈現出單一性,即以為發展提供的服務作為主要的評判標準,“忽視”了不同部門間的職能差異,而對行政執法機關的“不同聲音”主要來自于監管職能的實施。有時為了取得良好的評價效果,免不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現了以弱化、甚至放棄監管來迎合的現象,從而導致監管職能在外來壓力下出現不得已的邊緣化傾向。

另一類是內生性導致的以主動性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主要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部對監管職能把握的失衡:一是缺少對發展是第一要務內涵的科學把握,在認識和落實發展是硬道理的過程中,只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服務發展是硬任務,舍棄了加強監管、促進規范、保障健康發展的硬要求,把行政執法部門等同市場主體的主管部門,自覺或不自覺地弱化了監管職能。二是缺少對現代政府承擔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總體把握,對服務型工商的理解和實踐上產生了歧義,撇開了工商行政管理履行監管職責的基本職能,在注重和突出抓好服務職能的同時,弱化了監管職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束縛了實施監管的手腳。正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身存在的這種邊緣化心態、邊緣化取向,導致出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規定封閉監管(空間)的現象,如有的提出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不告不理(監管)”的要求,把自己等同于被動的仲裁者;有的不分違法的程度一律“首違不罰”;有的不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而一律要求行政處罰按自由裁量的下限等等,從而導致監管職能在自我弱化、限制和束縛中的邊緣化傾向。

不論我們是否意識到,也不論我們承認與否,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論是有意而為,還是無意使然,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邊緣化傾向所帶來的客觀后果,是監管職能在潛移默化中已經出現了難以名狀的擠兌、壓縮及窘迫之近憂,長此以往,監管職能如繼續在不知不覺、無聲無息中不斷弱化,則職能替代、部門消亡之遠慮也必將隨之而來。應當看到,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說,其承擔并實施的監管職能,歷史上對促進建立和推進規范的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需要通過監管來加以阻止、中止和終止,我們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讓監管職能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強烈要求和氛圍中趨向于邊緣化,更不能默認或甘于被邊緣化的境地。因此,不論是有心也好,還是無意也罷,都應按照“認識先于行動,理性優于感性”的思路,以立足和體現部門職能為取向,切實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加以校正。

1、職能的認識歸位,履行好法治行為的主業。筆者以為,如果將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放置到職能履行的背景下來考察和評價,它既是監管職能弱化的后果之一,又是監管職能弱化的原因之一,是一種互為因果的關系。雖然國務院在“三定”方案中已經明確了監管是基礎職能,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但時下不管是系統內部還是外部,比較流行的是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一分為二,一是圍繞發展的服務職能,二是圍繞市場秩序的監管職能。在當前以發展為主旋律的強烈氛圍中,積極、主動地做到服務工作,突出服務發展的職能,這是無可非議的,也是在地方爭地位之必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礎職能是監管,我們實施的任何行為必須緊緊圍繞而不能游離于基礎職能來展開,事實上,通過監管職能的有效履行,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費環境,才是面向全社會提供的最正確、最有效、最廣泛的服務,通過法治行為的履行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才是最有保障、最具根本性的發展環境。實際工作中將工商行政管理進行服務與監管的職能劃分,為的是易于理解、易于接受,并不存在服務可以弱化、甚至替代監管的可能。

應當看到,建設法制社會,一方面需要完善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與管理相適應、相匹配的法律法規體系,形成法制建設成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制建設的層面上,要通過有法必依的法治行為的具體實踐和有效實施來落實法制建設的要求,來體現法制環境改善的成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面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和履行的是法治要求和法治責任,作為法制建設的執行者,在法制環境下的法治行為才是真正的主業,這不但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對自身監管基礎職能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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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異化思考

多年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充分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費環境的過程中,還圍繞發展、服務發展的要求,創造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服務職能(以下簡稱“服務”)的“典型范式”:不斷降低門檻,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不斷加快辦事(照)速度,縮短市場主體準入的時限;對個別企業的需要采取“特殊”政策;為招商引資項目開“綠燈”;監管就松,處罰就輕……這其中,有的是政策導向的現實需要,有的則是迫于無奈的行為選擇,由此而導致我們在全心致力于服務的過程中,卻身不由己地陷入了“服務的困惑”:一是不能不談、不做所謂的“服務”;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認在服務中的確存在著疏漏之處,并可能導致產生新的問題(責任)。二是明知(逾越法律法規的)服務不可為而要為之,并要獨立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的、黨紀政紀的、經濟的)責任后果。三是如不為之,則是服務不到位,會引發市場主體的不滿,造成投資環境評價中的得分偏低,民主評議排名靠后的后果。四是為市場主體的準入提供的服務,雖握有審查、許可的主動權,但由于所謂服務不能說“不”,這些主動權則演變成為束縛自我的繩索。五是個別或特需的“服務”方式、“服務”內容,被要求推而廣之的“擴大化”……

主體在活動中產生或分化出來的客體,以某種方式、或在特定環境下與主體發生換位或轉化,不但反客為主,甚至束縛、限制、支配原先的主體,使之陷入到不自由的境地,這就是德國古典哲學中所闡釋的“異化”現象??疾?、審視現實中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服務職能所面臨的“困惑”,“異化”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解釋。

服務職能的異化,不僅折射出我們實施的服務存在著基礎不牢、機制單調、運作失范的薄弱之處,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干部在履行服務職能上面臨著“兩難選擇”:一方面強調服務職能的發揮,要主動、積極、靠前服務,另一方面是面對服務的異化、特別是服務可能導致的責任風險而不可為之、或慎而為之;一方面提供的服務,在操作上都想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來堅守“服務的底線”,另一方面來自外部的重重壓力,在無奈中選擇、在變通中突破“底線”之例不一而終;一方面來自外部要求變通、突破、靈活處置等“服務”的呼聲高漲,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提高、制約加大,責任追究屢見不鮮,“余地”越來越小……類似這些來自內部、外部以及內外交織的矛盾和壓力,凸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服務職能正面臨著被服務對象異化和自我異化的雙重困擾。

在“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服務發展是政府部門的第一責任”的濃烈氛圍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貼近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盡職盡責地提供一些服務,既是使命所在、職能使然,也是爭地位、塑形象之必要,但這種服務不應是“異化”了的服務,而應是還原到符合自身職能個性特點的服務,是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基礎的服務,為此,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服務職能時應該做到:

1、明晰服務的內涵。建設服務型政府,這是一種廣義的職能定位,為社會、集體、相對人服務,這是對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普遍要求,是天職,必須做好、做實。但是,服務并非千篇一律,也非籠而統之,而是因職能、對象之不同而有所變化。從本質上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服務,是從自身職能的個性特征出發,用非實物形式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相對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特殊需要的勞動活動;是通過履行自身職能、釋放應有功能后所達到的一種利他性(但不異己)工作。因此,服務過程體現的是服務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和諧互動,服務結果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服務者與服務對象的共贏,而絕不是輸贏對立及“異化”的服務。

2、校正服務的理念。一是要理性審視和判斷流行的所謂“服務觀”。時下,社會上流行乃至彌漫著一種被視作建設服務型政府“看點”、“亮點”的“服務觀”,即只要是“改革特色”、“發展之需”,政府部門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過程中,面對相對人提出的服務要求不能說“不”。但是不能說“不”,也不能都說“行”;不說“不”也不等于就是“行”。二是要破除不合法(理)的服務觀,尤其是不能把“服務”視作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突破,或是對已有規范的逾越(漠視),不能偏面認為大膽突破(法律法規)就是思想解放,沒有規范(程序)就是服務到位,而應把“服務”放到健全法制、加強法治的大背景下來審視、分析、判斷和選擇,以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的取向來作取舍,來設定服務的邊界。三是要理清公共服務與商業服務、個別服務的區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其行使的是政府公共行政職能,提供給社會的是公共產品,其為社會提供的服務是一種著眼于、并努力滿足于公共需求的公共服務,相對于商業服務的逐利性來講其具有無償性、公益性的特征,相對于個別服務的特指性來講其具有大眾性、廣泛性的特點。特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努力創造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費環境”,更是人所共盼、人所共建、人所共享、惠及全社會的公共產品。因此,決不能把公共服務“商業化”、“個別化”,或只為“商業化”、“個別化”提供服務和支持,以充分體現公共服務的特性和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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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反壟斷思考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相關經濟領域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國在市場監管、對外貿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建設大大加強,制訂眾多基本的經濟法律,為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監管市場提供了比較完備的法律依據。但由于各種原因,作為最重要經濟法之一的反壟斷法經過多年的研究醞釀卻至今尚未出臺。中國是否需要反壟斷法,曾經一度有過比較激烈的爭論。但隨著市場經濟和開放的發展,法律學界和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對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已經沒有什么質疑了。在眾多爭論的條款中,反壟斷執法機關的確立和職責成為影響中國反壟斷法不能出臺的重要因素。

本文意在通過對中國目前市場監管機關的職責、執法體制、執法效果的分析,結合國外反壟斷和市場監管的執法機關的運作情況,闡述確立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執法機關和執法體制的相關重要問題,論證中國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反壟斷主要執法機關的執法體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性。

一、市場監管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體制存在的問題

嚴格地說,雖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包括了部分反壟斷的內容,但由于反壟斷法的缺位和主管機關的不確定,我國反壟斷執法體制尚未建立起來,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體制與市場監管執法體制一樣也存在諸多問題

(一)執法主體不統一。一是“市場”被不斷地分割,執法主體多

元化不斷擴大。在執法領域,有的是依行業特點和監管對象的特殊性被分離于工商行政管理之外,如金融、保險市場,藥品、煙草等。二是職能交叉、多頭執法現象影響市場監管效果。國務院雖然對各部門的職能雖有劃定,但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現象,如打假維權,既有工商,又有物價、公安、質檢、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在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領域,一些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來介入對一些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如電信、價格等。這種多頭執法的現象存在一定和合理性,但如果分工不合理,配合不好,也會影響了法制統一和執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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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講話

同志們:

根據會議的安排,我代表局黨委,講兩個方面意見。

一、總結回顧**年工作成績

過去的一年,圍繞省局、**市局和**市委市府的工作部署,在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下,我們上下一體、依法行政、科學監管;在和諧社會戰略思想的引領下,我們突出重點、關注民生、全面維權;在推進行政能力建設的鞭策下,我們積極作為、努力創新、成效明顯?;仡櫩偨Y這一年,我們在維護流通領域消費安全、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創新市場監管機制、提升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系統所取得的成績是可圈可點的。

第一,引領市場主體發展躍上新臺階。推進“企業服務年”活動,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深化注冊制度改革,加大扶優促強力度,支持企業發展壯大,去年底累計全市達到企業集團65家、無區域名公司34家(不含集團公司)、冠**名企業718家和**省知名商號13個。實行“審核合一”,方便群眾辦事,將行政確權、許可等事項整合,全部納入審批中心,辦理新設企業1851家,變更4685家,新增個體戶3998戶。累計全市在冊企業15024家、個體戶22759戶、注冊資本(金)總額276億元。認真落實招商引資“一號工程”,在**地區率先開通外資企業網上遠程審批“高速通道”,辦理外地遷入企業17家和外地投資企業142家。革新企業監管模式,搭就企業網上年檢平臺,增辟了一條便民服務的“綠色通道”。深化“信用**”建設,首開縣級市落實專人負責先例,強化企業信用監管,健全失信懲戒機制。發行數字證書2195份,新設企業發行覆蓋率達91%,走在全省前列。此外,充分發揮協會作用,實施“5511攠培訓工程,受訓企業人員300余人,全省領先發行民營經濟報架起橋梁,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

第二,注重商標品牌建設實現新突破。開展“樹正牌、售正貨、走正道”為主題的“品牌年”活動,加強品牌宣傳、培育創牌梯隊、構建防御體系,引導企業培育品牌、提升品牌、經營品牌,全力打造“品牌強市”。我市商標品牌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形成創牌氛圍濃厚、基礎工作扎實,后勁力量雄厚的良好局面。去年我市新增中國馳名商標2件、省著名商標4件、**市知名商標9件和**市名牌商標33件。新注冊商標820件,總數達8407件。工業品牌戰略成效顯著,累計獲得中國馳名商標5件。我們深入特色行業,撰寫調研報告,提供決策參考,搣**泥蚶攠已經進入證明商標申報程序,為填補**地區證明商標的空白做出積極努力;全力扶持加快搣雙峰楓斗攠原產地商標申報工作,進一步打響**農業品牌。在支持商標建設的同時,加強商標違法行為的監管。全年查處商標違法案件170起,移送案件達4起4人次(其中柳市工商分局查獲假冒搣正泰攠和搣德力西攠侵權大案2起,移送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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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轉變研究

一、監管方式轉變的意義

1.可以認為,監管方式轉變的最重要意義和作用就在于以最小的管理成本支出和最高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既定的管理目標(也即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

2.任何監管方式總是為實現一定的管理目標服務的,這就意味著,確定合理、可行而明確具體的監管目標對于監管方式的改革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反過來,采用科學、先進的監管方式,必將極大地促進監管目標的實現。例如,建立廣告前置審查制度、商標定點印制許可制度,無疑對抑制虛假廣告、假冒商標這樣的監管目標,起著相當重要的促進作用。然而現在的實際問題是:盡管在某些具體管理目標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從宏觀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宏觀目標遠遠沒有實現,企業虛假注冊行為大量存在、假冒偽劣泛濫成災,對商業欺詐束手無策,商業信譽危機越來越重;從中觀看,由于沒能找到有效的監管方式和手段,維護要素市場秩序的目標還是空中樓閣;從微觀看,坐等投訴的消極被動監管方式仍然居主導地位,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保護。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管理目標、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改革監管方式實際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必然選擇。

3.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單位都必須講求經濟效益,行政執法部門的經濟效益就是而且只能是反映在管理成本上。從理論上分析,管理成本最小而又能產生較好管理效果的監管方式,就是最好的監管方式(這里的管理成本應該包括財力、物力、人力、以及時間等各種管理要素的支出)。但在實際上,真正從管理成本的角度研究監管方式的改革和創新是很少的,特別是系統地考察管理成本與監管方式之間的關系來作最優選擇則更少。事實上,集貿市場駐場式的監管模式造成的管理成本是越來越高,長達4個月、花費大量人力、手工操作的企業年檢方式以及地毯式查處無證經營的監管方式等,其管理成本都是較高的。從更寬的角度分析管理成本,就不能不考慮到監管方式對企業成本(也就是社會成本)的影響。各部門對企業的輪番檢查、輪番收取管理費、各部門獨立的年審制度、企業登記時的層層審批產生的行政效率低下、消費者投訴的渠道不暢等,無疑都大大增加了社會成本。盡管到目前為止,也許誰也說不清楚到底有多大的工商管理成本和社會成本損失,但作為事實是客觀的。因此,改革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方式,是市場經濟發展對工商部門提出的必須講求經濟效益新的更高的要求。

4.監管方式與監管效率的關系,在于在某一監管方式條件下對監管問題的快速反應和快速解決的能力和程度。盡管監管效率常常受制于監管方式以外的因素,如管理人員的素質、技術裝備、體制條件等,但監管方式的改革和創新仍然對監管效率有相當大的影響。例如,案件舉報電話的公開與否、舉報有獎與否的監管方式,其管理效率顯然是會不一樣的。又如企業登記時的場地調查,是直接由登記機構還是間接由屬地工商所進行,會產生不同的管理效率和效果。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管理隊伍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及技術裝備的不斷更新,對工商部門的管理效率實際上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而改革和完善監管方式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

二、監管方式轉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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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本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注冊登記,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

(三)依法組織監管各類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經營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取締無照經營。

(五)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受理和處理消費者具保投訴,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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