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農民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19:58:5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耕地農民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耕地農民社會養老問題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農村戶籍人口的勞動力結構發生了變化,不同農民群體出現不同的養老保障需求。本文針對農民群體分化的特點,以占農村戶籍人口大多數的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為切入點,在界定耕地農民范圍的基礎上分析了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及發展障礙,提出適合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思路: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特殊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保費標準的合理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繳納保費的靈活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保險層次的多樣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性。
關鍵詞:耕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構建
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中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其中城鎮老年人口3180萬,占城鎮總人口的6.30%,農村老年人口為5631萬,占農村總人口的比重為7.35%,農村老年人口的絕對數是城鎮人口的1.7倍,老年人口中有64%居住在農村。因此,當前中國養老問題的真正重點和難點不在城市而在農村。目前,在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家庭養老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農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個人勞動收入,喪失勞動能力時才依靠兒女供養,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等生產資料。其中以耕地為主要生產方式的農民數量最多,且只擁有土地使用權,占有的社會資源很少。同時由于不斷擴大的城鄉差別及社會分配關系的不公平,使得以耕地為主的農民生活日益窘迫。本文以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為切入點,擬按照低水平、廣覆蓋和可持續的方針,對適合耕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構建思路進行探討。
一、耕地農民及其養老保險現狀
(一)耕地農民的界定。耕地農民主要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擁有農村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以農業為生的農村勞動力。耕地農民具有三個基本的特征:戶籍在農村;擁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如土地、河流、草原等天然資源;從事以農業為主的經營活動。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對耕地農民做精確的統計比較困難。因為統計面上的農業從業人口常常包含那些長期或短期在外打工的流動人口。根據相關學者的估計,1999年鄉鎮企業職工約為1.4億人,流動人口約為1億人,兩者相加為2.4億,如再加上其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這一數據將達到3億。從總計8.07億農村人口扣除,則耕地農民數目約為5.07億人,約占農村人口總規模的62.5%。2001年全國農業普查中“農業從業人員”項目下的普查數據表明,2000年全國農村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人口約為5.19億人。在全國各省區中,農業從業人員超過l000萬的省份有20個;農業從業人員超過2000萬的省份有11個;而農業從業人員超過3000萬的省份則只有6個,即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南、四川,其中山東、河南與四川三省的農業從業人口甚至超出了4000萬。
(二)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現狀。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農村的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在農村還未真正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于1986年開始探索。1991年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開展了建立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1997年7月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向商業保險過渡。1998年,農村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轉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農村養老保險開始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清理整頓一直持續到2002年。這一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下降,出現了倒退的現象。在這一階段,耕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和效果更加不理想。具體表現在:
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農村戶籍人口的勞動力結構發生了變化,不同農民群體出現不同的養老保障需求。本文針對農民群體分化的特點,以占農村戶籍人口大多數的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為切入點,在界定耕地農民范圍的基礎上分析了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及發展障礙,提出適合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思路: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特殊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保費標準的合理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繳納保費的靈活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保險層次的多樣性;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性。
關鍵詞:耕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構建
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中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其中城鎮老年人口3180萬,占城鎮總人口的6.30%,農村老年人口為5631萬,占農村總人口的比重為7.35%,農村老年人口的絕對數是城鎮人口的1.7倍,老年人口中有64%居住在農村。因此,當前中國養老問題的真正重點和難點不在城市而在農村。目前,在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家庭養老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農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個人勞動收入,喪失勞動能力時才依靠兒女供養,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等生產資料。其中以耕地為主要生產方式的農民數量最多,且只擁有土地使用權,占有的社會資源很少。同時由于不斷擴大的城鄉差別及社會分配關系的不公平,使得以耕地為主的農民生活日益窘迫。本文以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為切入點,擬按照低水平、廣覆蓋和可持續的方針,對適合耕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構建思路進行探討。
一、耕地農民及其養老保險現狀
(一)耕地農民的界定。耕地農民主要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擁有農村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以農業為生的農村勞動力。耕地農民具有三個基本的特征:戶籍在農村;擁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如土地、河流、草原等天然資源;從事以農業為主的經營活動。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對耕地農民做精確的統計比較困難。因為統計面上的農業從業人口常常包含那些長期或短期在外打工的流動人口。根據相關學者的估計,1999年鄉鎮企業職工約為1.4億人,流動人口約為1億人,兩者相加為2.4億,如再加上其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這一數據將達到3億。從總計8.07億農村人口扣除,則耕地農民數目約為5.07億人,約占農村人口總規模的62.5%。2001年全國農業普查中“農業從業人員”項目下的普查數據表明,2000年全國農村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人口約為5.19億人。在全國各省區中,農業從業人員超過l000萬的省份有20個;農業從業人員超過2000萬的省份有11個;而農業從業人員超過3000萬的省份則只有6個,即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南、四川,其中山東、河南與四川三省的農業從業人口甚至超出了4000萬。
(二)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現狀。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農村的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在農村還未真正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于1986年開始探索。1991年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開展了建立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1997年7月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向商業保險過渡。1998年,農村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轉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農村養老保險開始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清理整頓一直持續到2002年。這一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下降,出現了倒退的現象。在這一階段,耕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和效果更加不理想。具體表現在:
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討論文
一、耕地農民及其養老保險現狀
(一)耕地農民的界定。耕地農民主要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擁有農村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以農業為生的農村勞動力。耕地農民具有三個基本的特征:戶籍在農村;擁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如土地、河流、草原等天然資源;從事以農業為主的經營活動。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對耕地農民做精確的統計比較困難。因為統計面上的農業從業人口常常包含那些長期或短期在外打工的流動人口。根據相關學者的估計,1999年鄉鎮企業職工約為1.4億人,流動人口約為1億人,兩者相加為2.4億,如再加上其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這一數據將達到3億。從總計8.07億農村人口扣除,則耕地農民數目約為5.07億人,約占農村人口總規模的62.5%。2001年全國農業普查中“農業從業人員”項目下的普查數據表明,2000年全國農村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人口約為5.19億人。在全國各省區中,農業從業人員超過l000萬的省份有20個;農業從業人員超過2000萬的省份有11個;而農業從業人員超過3000萬的省份則只有6個,即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南、四川,其中山東、河南與四川三省的農業從業人口甚至超出了4000萬。
(二)耕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現狀。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農村的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在農村還未真正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于1986年開始探索。1991年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開展了建立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1997年7月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向商業保險過渡。1998年,農村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轉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農村養老保險開始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清理整頓一直持續到2002年。這一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下降,出現了倒退的現象。在這一階段,耕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和效果更加不理想。具體表現在:
1.參保的耕地農民少。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養老這種以個人儲蓄為主的完全積累模式近乎于商業性養老保險,偏離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時的本質要求。其最大弊端是能參保的多是有收入保障的農村戶籍人口,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而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低收入和貧困農民往往被排除在養老保險之外,不能從養老保險中受惠,使得該制度既無法體現社會保障性質,更無法體現濟弱扶困的社會公平原則。另一方面,農村社會養老是以自愿原則為基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知識的了解程度、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態度、對當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齡、文化程度、子女數、所在地的經濟實力等,均會影響其是否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參保農民的工作業態細分,以村干部、民辦教師、農業大戶等收入穩定、收入水平較高或受教育程度高的農民參保居多,而以耕地為主的農民參保較少。
2.耕地農民養老保障水平低。對大多數的耕地農民來說,由于目前農業生產的非現代化和農業收入的水平較低,這部分人大部分屬于低收入和貧困階層,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年老體弱者,除維護家庭的日常開支和必要的教育、醫療外,其用于養老的積蓄極其有限。現行保險費征繳實行的是低標準、多檔次,從2元到20元分為十個檔次,由農民自由選擇。由于制度設計的缺陷和政府推行中的問題,加之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考慮,絕大多數人都選擇了最低檔次。同時,由于中國農村的經濟水平低下,農民可支配的收入更少,所以針對各地現行的大多數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投保大多選擇繳費基數低、繳費額度小的檔次,這直接導致農民年老時所領取的保險金少,根本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耕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障礙
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調研報告
20*年起,我區全面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兩年多來,進展順利,總體平穩。但在實施進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一、基本情況
(一)被征地農民量大面廣。到今年6月底止,全區共產生被征地農民70300人,占農民總數的34.6%,涉及除昌國街道外的14個鄉鎮、街道,預計可以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數約為52000人。
(二)補參保任務基本完成。在20*、2007年,全區全力抓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補參保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20*年8月之前征地項目的補參保任務,實際補參保率達到99.2%。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20*年8月之前征地項目有58個,涉及被征地農民約2100名。
(三)新的被征地農民快速增加。由于近兩年我區經濟開發勢頭迅猛,新增了許多建設征地項目,從而產生了大量新的被征地農民。20*年9月以來,新增征地項目115個,新產生被征地農民約8200人。
(四)參保享受人數急劇增加。短短兩年半的時間,全區新增參保人員39031人。歷年累計參保人數達46004人,約占全市參保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繳費類參保人員為72人,繳費金額為121.8萬元。因死亡等原因退出參保關系的有1553人。新增享受人員15807人,享受人員總數達到19134人。其中享受養老金的45人,享受生活補助費的19089人。
城市建設導致農民失地情況的調查報告
城市建設導致農民失地情況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推進,宜萬鐵路、滬蓉西高速公路等國家重點項目相繼動工,城市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失地農民逐漸增多。為了解當前我市失地農民現狀,市委政研室近期專題對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及城市建設導致農民失地情況及社會保障情況進行了深入地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民失地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范圍為宜萬鐵路、滬蓉西高速公路等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及城市建設征地數量較大的龍鳳、白果、崔家壩、白楊坪等4個鄉鎮及舞陽壩、六角亭、小渡船等3個城區辦事處。從調查的情況來看,以上鄉、鎮、街道辦事處因國家重點工程及城市建設而失地的農民共有7453戶約24000人,共失地10150畝,戶均失地1.36畝。
㈠宜萬鐵路建設導致農民失地情況
宜萬鐵路恩施市段全長65.5公里,自東向西途經白楊坪、龍鳳壩、舞陽壩、小渡船、六角亭、白果、屯堡等7個鄉、鎮、街道辦事處17個村。全線共征用耕地3246畝,涉及農戶2073戶,戶均征地1.57畝。按照《宜萬鐵路恩施段土地征用安置補償標準》,土地補償標準最高為8800元/畝(一類耕地),最低為4505元/畝。目前鐵路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已基本兌現到農戶(僅約300萬元未兌現),共補償資金2993.03萬元(含青苗、地面附著物補償等),畝均補償9221元,戶均補償14438元。其中楓香坪、白楊坪、安家堡3個火車站建設征地462畝,涉及農戶348戶,補償總金額376.3萬元,畝均補償8146元,戶均補償10813元。
跨區域捆綁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和農地轉用,讓消耗土地者為農民買單
同志指出:“所謂可持續發展,就是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要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這是研究土地平衡問題和統籌城鄉發展的基本前提。土地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最能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種資源。土地是重要的國家資源,也是農民安身立命的謀生載體。統籌城鄉、惠及農民、和諧發展,必須做足土地文章,建立有效、可靠的農地占用利益回流機制。由此,本文提出“跨區域捆綁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和農地轉用,讓消耗土地者為農民買單”的粗淺設想。
跨區域捆綁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與農地轉用的基本設想
1、嚴格執行土地“占補平衡”政策,明確規定先復墾再用地,不復墾不得用地。禁止先占后補、占優補劣。
2、復墾土地要明確要求,在一定階段內必須復墾農村建設用地(即通過促進農村城鎮化和進中心村居住,整理舊宅基及其周邊附著的大面積優質農地)。這一階段規定多長時間,由專業部門充分論證后確定。(這樣做,有利于改善農民生存環境和生活方式,有利于降低農村公共設施配套成本,有利于農民聚居地繁肓出工商業,等等。)
3、在區域范圍內,嚴格控制農(耕)地轉用。沒有先行復墾實績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再新批建設用地指標,遏制土地資源的災難性消耗。
4、本地區無散落民宅可整理、復墾的地區,鼓勵出資異地復墾。在全國范圍內跨地區配置復墾資金,促進復墾資金由發達地區向貧困地區流動,并實現耕地的占補平衡,促進區域間聯動發展。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研究論文
內容簡介:文章對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執行情況調查后認為:如果農村繼續執行三十年“生不補,死不退”的土地承包政策,會導致農地資源分配顯失公正、農村貧困人口增多、農村社會不穩定的不良后果。文章結合當前的農村工作實際,提出了合理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土地承包政策資源分配調整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相對固定后,中央又連續兩年以一號文件的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進行了強調和重申,形成了自二輪土地延包后農村土地“生不補,死不退”的基本政策。這對于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增加農民收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筆者根據農村工作了解的實際情況,深入到雙河鎮鳳凰村進行了實地走訪,認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應當略作調整。
一、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執行后會導致的不良后果在二輪
土地延包政策實施過程中,地方政策在強調三十年不變的基礎上約定了五年小調整的政策。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連續兩年一號文件出臺后,“五年小調整”的政策被取消,一些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從這未作任何調整的五年可以推導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連續執行三十年后會出現如下不良后果:
(一)農村土地資源分配將顯失公平。
宅基地換房公平穩定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可以復制成功的農村城鎮化模式;農民市民化的一條捷徑;國家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有力保障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堅持承包責任制不變,以不減少耕地為前提、天津市探索的“宅基地換房”試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城鎮化是衡量現代化過程的重要標志、農村城鎮化可以有多種方式和途徑、發展得好的僅僅是個別地區、所建造的新城鎮沒有考慮進城農民的工作問題、農民市民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天津市的試驗,為農民市民化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天津市宅基地換房,找到了一條增加耕地的有效渠道、2億畝宅基地商品化或者流轉,可以成為農民增收的渠道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天津市試點“宅基地換房”過程中,一方面對農村城鎮化、農民市民化、保護耕地等做出了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又出現了征收補償不公、農民安置不到位等問題。要盡快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保證試點過程公平、穩定。
[關鍵詞]宅基地換房;城鎮化;市民化;保護耕地
自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率先在“三鎮”(大良鎮、華明鎮、小站鎮)“兩村”(南北辛莊村、后蒲棒村)開始了一場自上而下的土地變革,試驗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推進小城鎮建設。到目前,天津市除沒有農業的6個區,其他12個區縣的“宅基地換房”已全面鋪開。根據天津市發改委的說法,以“宅基地換房”,就是在國家現行政策的框架內,堅持承包責任制不變,以不減少耕地為前提,高標準規劃、設計和建設一批現代化、有特色、適于產業聚集和生態宜居的新型小城鎮。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無償換取小城鎮中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農民原有的宅基地統一組織整理復耕,實現耕地總量不變、質量不減、占補平衡。
據報道,天津市探索的“宅基地換房”試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贊揚的,主要是行政機關,例如,國家發改委認為,天津用宅基地換房建設小城鎮,富有新意,符合我國保護耕地基本國策,有利于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方面探索出一條新路子。國土資源部把天津列為全國土地掛鉤試點城市。持批評態度的,不滿意的,主要是一些資深媒體記者采訪的一部分當事農民。批評意見主要有:改革試點過程中工作粗糙,沒有廣泛征求意見,有的出現強迫命令;名目是宅基地換房,實際上換的是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子,城鎮房屋補償面積太小,以市場化比較的土地增值被政府和開發商拿去太多;多數農民進城后沒有工作可干,收人比過去種水稻時有較大減少;農民集中居住之后,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以及土地增值收益怎么分配、農民如何入股等尚無具體辦法;搬遷到城鎮的農民如何參與原住地復墾項目的收益分配仍不明朗,如此等等。這些批評意見非常中肯,非常重要,說明了改革方案還有繼續完善的必要,值得天津市領導認真吸取。
筆者完全贊同批評者的意見,如果天津市不把這些意見當成一回事,那么一個出發點好的改革就有可能釀成大錯。當然如果放在全國農村改革的全局中考察,天津市“宅基地換城鎮房”的改革試點,確實具有歷史性的重大意義。
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意見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把握農民建房申請條件、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明確農民建房時限和收費標準、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制、嚴格落實領導問責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豬場等現象發生,促進農村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實行規劃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民建房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各鄉鎮要采取嚴格有效的措施,積極引導農民建房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同時,積極配合規劃建設部門科學合理地編制好新農村建設詳細規劃,在農民申報宅基地時嚴格依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選址,逐步消滅“空心村”,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設農民新村。農民建豬場必須嚴格按照劃定的禁養區、控養區、可養區范圍建設,并按“一頭一平方米”的標準審批。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占補平衡措施。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二)實行指標管理。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并將農民建房用地納入年度用地指標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下達的農民建房計劃指標,經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各鄉鎮必須嚴格按下達的計劃指標審核農民建房。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農民建房占用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超占指標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一律不得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嚴格依法按程序審批農民建房
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
失地農民正被社保邊緣化
據估計,目前我國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可能高達4000萬至5000萬人。國家強制性大量征地造成的農民生活水平下降、就業無著落等問題日益嚴重,因征地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不斷加劇。
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狀況
(一)失地農民的總量和分布
除了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經濟發達地區,這些地區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畝。目前,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每年約250萬至300萬畝,如果按人均1畝地推算,那就意味著每年大約有250萬到300萬農民失去土地,變成失地農民。1987年至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共3395萬畝,多數研究者估計,至少3400萬農民因此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
這里講的非農建設使用土地數量,是指依法使用的耕地,不包括違法占用的耕地。許多專家估計,如果考慮違法占用耕地,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數量可能高達4000萬~5000萬人。2000年至2010年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是1850萬畝,2000年至2030年計劃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如果計劃用地指標突破,違規用地得不到控制,失地農民還要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