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
時間:2022-05-05 1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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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根據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方向)的通知》(財農〔2021〕166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農〔2018〕16號)、《關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16號)和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7個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財辦〔202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在保持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業補貼政策,增強農業補貼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提高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效能,達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的目的。堅持兼顧“生產與生態、公平與效率、指向性與操作性”的原則,鼓勵創新方式方法,以綠色生態為導向,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與耕地面積掛鉤,明確拋荒一年、改變用途等耕地不納入補貼范圍,引導農民綜合采取秸稈還田、科學施肥用藥、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自覺提升耕地地力。
二、實施范圍和內容
(一)資金下達。根據省財政廳下達我縣2022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通知文件(已通過財農〔2021〕166號提前下達第一批資金14256.5萬元)。后續如有第二批資金下達,參照此實施方案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二)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享受補貼的農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針對承包方土地流轉、身份轉變等出現的補貼歸屬問題,對一些屬于和不屬于的補貼對象,根據農〔2018〕16號文件,作如下補充規定:
1.農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種或實施流轉的,補貼資金原則上由原土地承包戶領取,并承擔耕地地力保護責任。代耕代種或流轉雙方在合同(協議)中對補貼歸屬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2.對承包方身份雖已轉變為非農業戶口或已整戶遷出但實際擁有土地承包權,耕種土地符合條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3.針對部分家庭成員發生變動的,按照《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學、參軍、外出務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員變動的,不影響承包合同的效力”規定,其承包權仍然不變,繼續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承包農戶分戶且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分割的,分戶后土地無關聯,如一戶整戶死亡,另一戶無權繼承,土地應收回集體重新發包。
4.針對五保戶承包的耕地,按照《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承包土地的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實行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實行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對其承包土地的經營、使用、管理作出規定”的規定,實行分散供養的,補貼資金歸五保戶所有;實行集中供養的,按其與供養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執行,協議未對此作約定的,補貼資金歸五保戶所有;五保戶承包地依法收回集體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5.針對整體消亡戶承包的耕地,按照《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承包期內,承包方整體性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規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代耕代種無權享有該整體死亡戶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三)補貼范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與耕地面積掛鉤。耕地面積的核定,以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為基礎(確權頒證面積暫緩使用),按排除法進行調整。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一年以上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給予補貼。針對集體土地、改變用途的耕地等面積核實中執行標準不一的問題,對一些屬于與不屬于補貼范圍,根據農〔2018〕16號文件,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國有農(林、茶、桑)場、科研院所、農村集體等單位未發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納入補貼范圍。土地發包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針對整體消亡戶承包的耕地,按規定發包方應收回但未收回的,應作為集體機動地進行管理,不納入補貼范圍。
2.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草)補貼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3.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主要目的是落實“藏糧于地”戰略,保護和提升糧食生產能力,種植藥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種植果樹、茶樹和林木且耕作層未破壞的耕地,只要屬于耕地的范疇,無論是耕種糧食作物還是經濟作物,均可申領補貼。對耕作層被破壞、地力受影響且短時間內難以恢復的耕地,如挖塘養殖(稻漁綜合種養除外)和用于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的設施農業等,在恢復耕種達到地力保護標準以前不能申領補貼,地力恢復達標后可申領補貼。
4.非農業征(占)用(包括臨時占用、租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補貼。對非農業征(占)用(包括臨時占用、租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墾,經國土、環保、農業等部門認定符合要求后,繼續享受補貼。
5.按照財農〔2021〕16號文件補充規定,對拋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補貼資格,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四)補貼標準。縣財政局根據補貼資金總額和補貼面積統籌確定。
(五)資金管理。一是嚴格執行補貼發放規定,不準以補貼資金抵扣任何款項,不準由其他部門、村集體或個人代領和轉付補貼資金,不準擅自收繳農民補貼“一卡通”等。二是對長期失聯戶,因身份信息、銀行賬戶信息不準確或缺失等原因無法兌付,鎮村兩級通過多途徑多渠道仍無法獲得信息的,其補貼資金繼續通過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鎮村兩級承擔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管理工作人員要積極采取多種措施與農戶取得聯系,做到外出人員隨時返回隨時發放。
(六)兌付時間。補貼資金通過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資金發放監管平臺直接發放到戶,在5月30日前兌付完畢。
三、補貼程序和要求
按照財辦〔2021〕6號文件要求,從2021年起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陽光審批平臺系統錄入,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加強農戶補貼信息及資格審批管理,實現資金發放全流程在線實時監管,提升補貼發放的規范性、精準性和時效性,推進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陽光審批、陽光發放、陽光監管”。
(一)補貼審批
按照村級(申報備案、面積公示、面積確認)→鄉鎮(調查核實、分村公示)→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抽查核實)→縣財政局(補貼標準核算)→縣農業農村局(補貼標準確認)→鎮村(兩級金額公示)的程序,結合“一卡通”陽光審批平臺系統,對農戶補貼耕地面積和標準進行審核。
1.村級錄入。各村按要求將農戶姓名、身份證、面積等相關信息核實后填入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申報模板(附件1),通過“一卡通”陽光審批平臺系統錄入申報,導出三張公示表(匯總表、分組匯總表、明細表),簽字蓋章后線下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如無異議,上傳公示資料,系統確認公示并將公示表上交鄉鎮政府。村級錄入并完成公示截止時間為3月21日。
2.鄉鎮核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補貼面積審核確認由各鄉鎮全面負責。鄉鎮線下全面審核,按系統抽查比例抽查戶數并填寫抽查結果,導出三張公示表(匯總表、分村匯總表、明細表),簽字蓋章后線下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如無異議,上傳公示資料,系統確認公示。據實填報縣2022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鄉鎮核定表(附件2),由鄉鎮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至縣農業農村局528辦公室,電子檔報送至農補系統交流QQ群,群號:227428036,上報截止時間為4月7日。
公示期間,應當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公示有異議的,要及時核實,補貼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經農戶本人簽字確認后,通過系統進行調整并重新公示。鎮村公示資料由鄉鎮建庫立檔管理。
3.縣級確認。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按照系統抽查比例標準對鄉鎮上報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進行抽查和匯總統計,最終確定全縣享受補貼的耕地面積。縣財政局負責審核補貼面積并測算補貼標準。
(二)補貼發放
鎮村兩級資金公示確認后,由縣農業農村局將“一卡通”陽光審批平臺系統內核實后的補貼對象推送到“一卡通”資金發放監管平臺,補貼資金通過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資金發放監管平臺直接發放到戶,在5月30日前兌付完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關系到廣大農民切實利益和農業農村發展大局。縣、鄉、村各級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縣級成立領導小組,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財政、農業、發改、國土、公安、宣傳、審計、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補貼相關工作。縣級部門對我縣的農業補貼改革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制定實施方案、組織核實補貼面積、確定補貼標準、兌付資金、監督檢查及信訪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補貼工作具體負責,主要負責組織各村通過“一卡通”陽光審批平臺系統進行農戶姓名、身份證、面積等相關信息的審核、申報、錄入和線下張榜公示。各級財政、農業、宣傳、審計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要按照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各項工作。
(二)廣泛宣傳引導。要采取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多種宣傳形式,將政策宣傳到村到戶,讓基層干部和農民充分了解政策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直接參與政策宣傳和操作落實有關人員的培訓,做好政策在補貼對象、面積認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問題解釋工作,確保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三)開展監督檢查。各鄉鎮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政策執行不力的要及時糾正;對騙取、套取、貪污、擠占、挪用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或違規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騙取、套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補貼對象,取消其3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和其他相關支農政策享受資格,并列入誠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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