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改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2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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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費改稅的必要性
我國收費制度形成于80年代初,當時為增強國家行政管理手段,促進社會事業和經濟的發展,解決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允許少數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初時收費項目不多,且大都納入財政管理。但隨著利益的不斷增大,一些部門鉆國家政策的空子,沒有收費權的單位想辦法擠進收費行列,有收費權的則想辦法擴大這種權力。而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財政經費越來越緊張,財政要供養的人員過多,入不敷出,就希望通過收費解決人員開支,這種情況更助長了收費的氣焰。在這種惡性循環下導致了目前亂收費、多頭收費、重復收費的不良后果。費改稅即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這項新的體制將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收費混亂的情況,減輕人民的負擔,推動經濟的發展。
一、費改稅加強了政府對國民收入分配的立體調節作用
收費導致了分配立體的混亂,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門化的格局。收費大量涌入國民收入分配領域,眾多部門以政府名義插足國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門、多頭分配,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資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權削弱的情況。據調查,收費養人的問題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費部門,70%的管理人員靠收費開支,工商部門、環保部門的65-70%的管理人員依靠收費開支,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職能被大大削弱。費改稅從此入手,界定了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能,拆廟趕和尚是收費改革的根本環節。
二、費改稅改變了以往混亂的收費秩序收費擾亂了分配秩序,是國家財政困難的主要癥結。
收費名義上是政府收入,但實際上收費的流向主要在預算外,大量收費必然形成對政府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擠占和分割。事實上由于以費擠稅,財政預算外資金膨脹的過程就是財政收入削弱的過程。在一些地方,收費種類和收費數額都已超過了地方稅稅種與稅收收入規模,這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為,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短缺的現狀。費改稅將歸還稅收收入的主導地位,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控制預算外收入的規模。
三、費改稅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農民等納稅人的負擔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費改稅研究論文
一
所謂費,是根據國家法律、法令、制度,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行收支,不納入預算內的財政資金。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強行分配而取得的財政資金。從目前我國收入組成來看,稅收收入是主要來源,費只是補充部分。但從另一方面講,稅費并存也必然會產生矛盾,在一定時期內,由于社會總產品的數量和價值是既定的,也就是說,可供分配的剩余產品的數量和價值是有限的,稅和費作為分配手段來說,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若收費過多、過濫,必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稅源的開發和建設,侵蝕稅基影響稅收收入,從而影響財政收入,最終會導致收費不能抵消稅收損失的狀況。因此,有必要將一部分費改為稅。
從目前我國的收費來看,大體上包括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行政性收費。從費的特點來看,它和稅具有相似的特征,存在著某些共性。這就為費改稅在理論上提供了可能性。二者的共性主要體現如下:
(一)二者的主體都是國家和政府受權的職能部門和機構。
(二)收取的依據都是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收取的手段都是國家賦予的權力,具有不同程度的強制性。
(三)從收費來源看,屬于社會再生產的分配范疇;從其征收對象上看,都是單位及個人。
費改稅的研究論文
摘要:稅收和收費都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兩者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在當今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收入均分為兩部分:一是稅收收入;另一是非稅收入即收費。其中稅收收入占絕大比重,非稅收入只起補充作用。而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稅收收入下降,收費膨脹,名目繁多的收費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諸多的負面效應,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名目繁多的收費已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諸多的負面效應,特別是國家規定以外的各種收費使企業負擔沉重。因此,擺正稅費位置,正確處理稅費關系,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
一、稅與費關系分析
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固定地組織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費指中央或地方政府因提供公共服務或批準使用國有資源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費用,它屬于非稅收入。當今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均分為兩部分:一是稅收收入,另一是非稅收入。在我國非稅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集資。稅與費都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都可以用于財政性支出。這是稅與費的相同之處。同時稅與費又是有區別的。稅收具有固定性、強制性、無償性,收費具有靈活性、適度強制性、補償性;并且稅收還具有程序性,需要通過立法程序,收費只需通過行政程序即可;稅收的征稅對象具有普遍性,向稅法規定范圍內的所有納稅人普遍征收,收費的征收對象是特定的受益者,只有涉及某些特定行政管理和享受某些特定服務的直接受益者才繳費,具有受益與支出的直接對應性;稅收收入由國家納入國家預算,統籌使用,一般與政府的事權掛鉤,用于一般性的財政支出,滿足共同需要,收費除了一小部分“規費收入”上繳國家財政統籌使用外,其余一般與特定的行為掛鉤,用于特定支出,滿足特定需要;稅收一般具有彈性,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的提高而增加,又隨著經濟的萎縮而減少,收費一般具有剛性,并且也不考慮受益者的支付能力。
綜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收入中,稅收收入占絕大比重,非稅收入只起補充作用,在政府預算收入中只占很小比重。如美國1995年的聯邦預算中,非稅收入僅占6.7%,而韓國僅占政府預算的5.7%。日本目前的非稅收入約占5%。而我國近年來全國各類收費金額卻以年均15%的漲幅遞增,1997年全國各類收費總額近4200億元,相當于我國同期財政收入的45%,以費擠稅,費強稅弱,稅費矛盾相當突出。
二、我國目前的稅費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淺探費改稅論文
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事關我國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大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喻為市場競爭中弱者的“第一道社會安全網”及社會穩定的“減震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以費的形式征收、軟收硬支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不能適應改革時期隱性失業顯形化趨勢和我國進入老齡化時期劇增的龐大社會保障費用開支的需要,更難以為深化改革、促進經濟增長和保持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支撐,為此,我們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費改稅”為研究重點和突破口,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此推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社會保障稅又稱為社會保險稅和社會保障繳款,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或稅收形式的繳款,它主要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除了具有稅收的一般特點以外,還具有強烈的累退性、有償性、再分配性和總償還量不斷擴大的特性,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籌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征收社會保障稅;二是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強制儲蓄形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改社保費為社保稅,對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義。
1.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剖析費改稅論文
經過一個時期的討論,在“費改稅”的問題上,社會各界的意見已經漸趨一致,研究正在逐步深入。但有幾個方面的認識,有待于進一步澄清。
一、要站在宏觀的層次上看待“費多稅少”的矛盾
“費改稅”問題的提出,首先是緣于對我國政府部門收入規模的判斷。起初,人們用改革以來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78年為31.3%;到1995年僅為10.7%),來論證政府部門集中的社會財力過少了。但是,令人難于理解的是:在財政性質的收入如此之少的條件下,為什么龐大的政府機器仍能運轉?各方面政府職能的履行亦未因此而陷于停頓?后來,隨著研究視野的放寬,人們注意到: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是判斷現時我國政府部門收入規模的唯一標準。事實上,目前我國政府部門收入口徑,除了預算內的規范性財政收入之外,還須計入:預算外收入、沒納入預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以及財政收入退庫,等等。按最保守的估計,各種游離于預算之外的非規范性政府收入和預算內的規范性財政收入之比,大約為3:2。以1996年預算內財政收入占GDP的10.9%推算,游離于預算之外的非規范性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6.35%、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政府部門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實際上已達到25%以上。
進一步說,非規范性政府收入的來源,基本上是各種各樣、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費(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性收費、對農民收取的鄉統籌和村提留以及各級政府的集資攤派等),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又大多于規范性的政府收入,于是,便產生了所謂“費多稅少”的特殊的矛盾現象。也正因為如此,才有了“費改稅”(或稱“改費為稅”)的政策主張。
從表面上看,“費多稅少”是所謂的“費稅之爭”或財稅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權力之爭”。然而,如果跳出部門或微觀的局限,站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層次上考慮問題,就會發現,“費多稅少”矛盾的實質,是政府部門收入機制的不規范以及由此引發的政府部門行為的不規范。
可以說,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改革事業進一步推進的極大障礙。非財政部門介入財政性分配,導致國民收入分配渠道混亂。政出多門的各種政府收費的一個共同特征是自收自支,不納入預算管理。既然能夠自收自支,那么收費項目的多少和收費規模的大小,就同各部門、各地區的利益特別是同有關人的個人利益掛上了鉤,其收費的積極性自然會越來越高;既然能夠不納入預算管理,其支出去向又脫離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審查,也促使其收費積極性愈加高漲。如此演化下去,各種政府收費日益擴展,非財政部門大規模地介入財政性分配,使得整個國民收入分配渠道陷于混亂狀態。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與來自其管理對象的資金上繳有了直接聯系,以權謀錢、以權換錢等不規范行為也就由此產生并蔓延開來。換一個角度,各類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門收入機制的不規范為其提供了土壤和溫床。
費改稅必要性分析論文
我國收費制度形成于80年代初,當時為增強國家行政管理手段,促進社會事業和經濟的發展,解決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允許少數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初時收費項目不多,且大都納入財政管理。但隨著利益的不斷增大,一些部門鉆國家政策的空子,沒有收費權的單位想辦法擠進收費行列,有收費權的則想辦法擴大這種權力。而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財政經費越來越緊張,財政要供養的人員過多,入不敷出,就希望通過收費解決人員開支,這種情況更助長了收費的氣焰。在這種惡性循環下導致了目前亂收費、多頭收費、重復收費的不良后果。費改稅即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這項新的體制將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收費混亂的情況,減輕人民的負擔,推動經濟的發展。
一、費改稅加強了政府對國民收入分配的立體調節作用
收費導致了分配立體的混亂,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門化的格局。收費大量涌入國民收入分配領域,眾多部門以政府名義插足國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門、多頭分配,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資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權削弱的情況。據調查,收費養人的問題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費部門,70%的管理人員靠收費開支,工商部門、環保部門的65-70%的管理人員依靠收費開支,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職能被大大削弱。費改稅從此入手,界定了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能,拆廟趕和尚是收費改革的根本環節。
二、費改稅改變了以往混亂的收費秩序收費擾亂了分配秩序,是國家財政困難的主要癥結。
收費名義上是政府收入,但實際上收費的流向主要在預算外,大量收費必然形成對政府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擠占和分割。事實上由于以費擠稅,財政預算外資金膨脹的過程就是財政收入削弱的過程。在一些地方,收費種類和收費數額都已超過了地方稅稅種與稅收收入規模,這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為,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短缺的現狀。費改稅將歸還稅收收入的主導地位,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控制預算外收入的規模。
三、費改稅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農民等納稅人的負擔
費改稅推行發展探討
費改稅的推行,地方財權的擴大,為公共財政的建立提供了基礎,也對公共財政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1、公共財政是不與干部個人利益相關的財政,這樣可以保證財政來源的合法性。
所有黨的部門和政府部門、人大政協以及政法部門都是拿國家工資,使用預算規定的補助,除此之外,不得再有其它收入來源。為了促進工作,可以對各單位、各部門定期由公眾進行民主評議,結果為優秀的,可以對整個部門的補助按章進行浮動,部門再按考核結果獎罰到人。
有人擔心,收費罰款是各部門乃至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是預算外收入的大頭。收費取消、罰款同部門的利益脫勾之后,勢必造成此類收入的大幅度減少。但我們應該看到,其一,我國有不少的收費,目的是養活這些收費的人,對于群眾而言,這本來就是不合理負擔,應該下決心撤銷。其二,收費和罰款的減少,受益的是國民,必將優化經濟環境,減少干群沖突,有可能使干部由群眾討厭的人,變成群眾喜歡的人。其三,收費和罰款收入同部門利益脫勾之后,部門為了達到管理目的,首先考慮的不再是如何多罰款、多收費,而是如何加強宣傳,加強防范,如何減少行政阻力,提高行政效率,這就必將有效地防止重處罰、輕教育的現象發生。這種改變,實際上就是執法機關以民為本的轉變。
費改稅后,政府非稅收入只剩下國有資產的經營收入、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收入(比如礦藏、國土等)、和有準入限制的競爭性項目的招投標收入,以及行政管理中的罰沒收入,這些都要成為各級地方財政的公共收入。
2、公共財政是用之于民的財政,是為公眾服務的財政。這有別于吃飯財政。
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力及城鄉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城鎮在崗職工工資總額1031億元,比2000年增長11%,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0870元,比上年增長16%。社會保障稅主要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人或自營職業者的經營利潤為稅基,因而經濟的增長使得社會保障稅有了充足的稅源,企業單位和職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廣大群眾參保意識的增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一方面,社會成員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征收具有強制性,管理具有規范性、稅收具有轉向返還性,能使所有納稅人從中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變了原來社保部門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會保障費改稅不會因為部門的既得利益而消極抵抗。
(三)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明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稅務機構遍布全國各地,在征收過程中逐漸推進了金稅工程,形成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現代征管辦法,具有嚴密的組織基礎和征管效率及征管經驗。這些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組織和征管基礎。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存在的難點
以上分析可見,開征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由社會保障費過渡到社會保障稅,又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近期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費改稅必要性研究論文
我國收費制度形成于80年代初,當時為增強國家行政管理手段,促進社會事業和經濟的發展,解決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允許少數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初時收費項目不多,且大都納入財政管理。但隨著利益的不斷增大,一些部門鉆國家政策的空子,沒有收費權的單位想辦法擠進收費行列,有收費權的則想辦法擴大這種權力。而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財政經費越來越緊張,財政要供養的人員過多,入不敷出,就希望通過收費解決人員開支,這種情況更助長了收費的氣焰。在這種惡性循環下導致了目前亂收費、多頭收費、重復收費的不良后果。費改稅即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這項新的體制將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收費混亂的情況,減輕人民的負擔,推動經濟的發展。
一、費改稅加強了政府對國民收入分配的立體調節作用
收費導致了分配立體的混亂,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門化的格局。收費大量涌入國民收入分配領域,眾多部門以政府名義插足國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門、多頭分配,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資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權削弱的情況。據調查,收費養人的問題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費部門,70%的管理人員靠收費開支,工商部門、環保部門的65-70%的管理人員依靠收費開支,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職能被大大削弱。費改稅從此入手,界定了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能,拆廟趕和尚是收費改革的根本環節。
二、費改稅改變了以往混亂的收費秩序收費擾亂了分配秩序,是國家財政困難的主要癥結。
收費名義上是政府收入,但實際上收費的流向主要在預算外,大量收費必然形成對政府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擠占和分割。事實上由于以費擠稅,財政預算外資金膨脹的過程就是財政收入削弱的過程。在一些地方,收費種類和收費數額都已超過了地方稅稅種與稅收收入規模,這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為,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短缺的現狀。費改稅將歸還稅收收入的主導地位,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控制預算外收入的規模。
三、費改稅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農民等納稅人的負擔
政府費改稅途徑研究論文
規范政府收入分配機制,一致的認識就是要進行費稅改革、清費立稅,進而確立稅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體地位。有關部門認為,推行費稅改革主要途徑有三:一是以稅代費,適時開征新稅種;二是規范管理,適度保留部分收費項目;三是正本清源,堅決廢止不合理收費項目。
1.興稅抑費,鞏固和維護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導地位。當前種類繁多的收費項目中,有相當一部分具備下述特征:一是有專門的征管機關,收費具有較大的強制性、不直接受益性,或者說,具備了“準稅收”特征;二是征收范圍廣泛,收費規模較大,具有較多的繳納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其征收基礎寬泛;三是收費項目的收入來源具有較好的穩定性,或者說收入來源可靠。
對這一類收費和基金可實行“費改稅”,適時開征新的稅種取而代之,實現收費改革與完善稅制同步推進,從而達到興稅抑費、規范分配的目的。首批改稅工作應選擇那些收入規模大、來源穩定的項目,而且只改革征收管理方式,不宜改變最終用途,以減少改革的阻力。
改革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第一,開征新稅種,以稅收形式取得相應的發展資金。目前,文化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三大事業在取得政府財政撥款的同時,其收費種類最多,規模較大,管理較亂,是企業和公民稅外負擔的主體,且都明顯具有稅收的特征。第二,稅費歸并,盡可能避免稅費并舉的籌資形式。當前,無論是在同一征收對象還是在籌資內容上,都存在稅費同征現象。如,一方面對農業征收農業稅,另一方面又征收“三提五統”費,這種稅費并存的現象不僅加大了稅費征管量,還容易加重農民負擔。因此,對這類收費可實行稅費歸并,統一征管。
以下三類收費可首先歸并:一是將養路費、運輸管理費、航道養護費、船舶養護費、船舶監理費、客運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通行費等并入營業稅和車船使用稅,增加相應稅目,并將交通運輸營業稅稅率提高到5%。同時,提高車船使用稅稅額,由地稅機關統一征收。二是將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建管理費、城市維護建設費、挖掘費、供水供電方面的收費、機動車增容費和港口建設費等為籌集城市市政建設資金而開征的各類收費并入城鎮建設稅。城建稅計稅依據由現行的按流轉稅額附加征收改為以銷售收入計征,稅率設計為市區3%、縣城2%、其他1%。三是將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林政保護費等收費和基金并入資源稅,實行定額定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