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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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

審級法官制度

一、現(xiàn)有法官分為三個體系:

1.初審法官。被確定為初審法官的法官只能審理一審案件,無論他或她是供職于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初審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樣。但其待遇不得低于全國職工工資平均水平。現(xiàn)行的財政供養(yǎng)體制不變。現(xiàn)行的法官產生管理方式不變。

2.終審法官。被確定為終審法官的法官只能審理上訴審案件,無論他或她是供職于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終審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樣。終審法官以考試的方式從初審法官中擇優(yōu)產生,終審法官的人數(shù)為初審法官的百分之二十。終審法官的待遇與初審法官一樣。現(xiàn)行的財政供養(yǎng)體制不變。現(xiàn)行的法官產生管理方式不變。

3.復審法官。

被確定為復審法官的法官只能審理申訴審案件,無論他或她是供職于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復審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樣。復審法官以考試的方式從終審法官中產生,復審法官的人數(shù)為終審法官的百分之四十。待遇同初審法官。現(xiàn)行的財政供養(yǎng)體制不變。現(xiàn)行的法官產生管理方式不變。

二、案件的受理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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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

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撐,法官制度的建立無疑也需要符合社會發(fā)展的司法理念作為理性的坐標。然而,回顧我國司法制度特別是我國的法官制度,我們會發(fā)現(xiàn),我們的司法改革路徑之所以歷經曲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理念上往往存在著準備不足。即便是在司法獨立業(yè)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準則的情況下,我們的司法獨立首要環(huán)節(jié)——法官獨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獲得真正的實現(xiàn),甚至,真正實現(xiàn)的路途還很遙遠。據此,筆者基于理念與現(xiàn)實操作的角度,從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涵及內容、各國法官制度實踐、我國法官制度的現(xiàn)狀和現(xiàn)代司法理念在我國法官制度的應用四個方面,重點圍繞法官獨立理念,對司法獨立理念應用于法官制度改革作出探討,在進一步闡釋現(xiàn)代司法理念特別是確立司法獨立理念對于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同時,對我國法官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導言:

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撐,法官制度的建立無疑也需要符合社會發(fā)展的司法理念作為理性的坐標。然而,回顧我國司法制度特別是我國的法官制度,我們會發(fā)現(xiàn),我們的司法改革路徑之所以歷經曲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理念上往往存在著準備不足。即便是在司法獨立業(yè)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準則的情況下,我們的司法獨立首要環(huán)節(jié)——法官獨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獲得真正的實現(xiàn),甚至,真正實現(xiàn)的路途還很遙遠。簡單來講,就筆者身處基層法院這樣一個微小的角度,在日常的法院生活中,時時處處所能感受到的仍然是與現(xiàn)代法治理論相去甚遠的司法現(xiàn)實,比如法官的任命和管理仍然是典型的行政體制;比如我們的法官一大部分的精力其實并沒有集中到審判業(yè)務上來,而是有著大量的其他性質的事務占據著法官的日常工作時間;比如在社會及公眾對法官的要求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卻并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來為法官的獨立地位作保證等等,雖然,漢密爾頓有句名言:“就人類天性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了控制權,等于其意志有控制權。”早已經揭示出獨立的保障體系對于法官獨立地位確立的重要性。然而遺憾的是,這種現(xiàn)實的存在還必然將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盡管筆者已經把理論和現(xiàn)實的距離是遙遠的這一認識作為常識來接受,但面對現(xiàn)實,筆者仍然感到了沉重,據此,筆者試從理念與現(xiàn)實操作的角度,對現(xiàn)代司法理念應用于法官制度改革作出探討,旨在進一步闡釋現(xiàn)代司法理念特別是確立司法獨立理念對于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一、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涵及內容

現(xiàn)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guī)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tài)與精神指導,包括獨立、中立、公正、民主、效率、公開等。具體說來,現(xiàn)代司法理念就是人類在現(xiàn)代社會對司法客觀規(guī)律的認識與高度概括,與其他國家職能活動相比較,司法活動的客觀規(guī)律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其他國家權力相同或相似的規(guī)律,如公權力的強制性、確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規(guī)律,如裁判權的中立性、專業(y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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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法官制度研究論文

司法改革的口號已提出多年,執(zhí)政黨也已列入黨的報告,司法界理論界的討論如火如荼,據說正義路上的方案已請專家學者做過討論。但一直不見官方的方案。個中原因,雖有方案不夠成熟的成分,亦牽涉政治體制改革舉步維艱,但究而根之,怕是各種方案透漏出來的觀念不大招政治家的眼眶,說句官方語言即不具備社會主義特色。搞改革,思想理念很重要;如果改革的骨子里透漏著反對執(zhí)政黨的利益,反對人民大會制度的一權而不是三權的體制,那么方案再完備再有利于社……

縱觀各種改革放方案,無外乎以下幾種,一是激進式主張司法獨立、法官獨立這種方式透漏的是以西方三權分立為基礎的理念,雖然在口頭上仍然擁護一黨執(zhí)政、支持權力統(tǒng)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按照該種方案運行的結果實質上仍然是否決了一黨執(zhí)政、分割了一權集中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其行為與理念是不相容的;一是有限獨立式主張設置司法區(qū)、法院與法官直屬于執(zhí)政黨中央采取類似于現(xiàn)行軍隊的管理方式,支部建在連上,這種方式透漏的是以行政垂直管理為基礎的理念,是以一個集權管理代替另一個集權管理,除了有助于司法獨斷外,運行的結果是越來越遠離司法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講的不客氣點是對司法規(guī)律的無知;一是中西糅合的大雜燴式主張基層法院的法官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命,中級法院以上的法官由國家元首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這種方式透漏的是以美國聯(lián)邦式法官任命與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糅合的理念,這種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官的榮譽地位,但在現(xiàn)行的黨委屬地管理制度下仍然不能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沒有認清執(zhí)政黨在社會生活中的有形與無形的影響。還有其它幾種無影響力的方案,如干脆主張學美國以司法部管理法官等。以上幾類方案,均是以修改憲法為前提的,無論其在一黨執(zhí)政的背景下是否能夠有效運行,單從技術上考慮,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更為重要的是,以上幾類方案,均不能徹底打破身份法官制度,而身份法官制度與司法改革的理念是水火不相容的。不打破身份法官制度,一切司法改革的理念均無從付諸成功。

所謂身份法官制度,就是現(xiàn)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其特點為:按法官的行政級別實行分類管理,不同級別的法官享受的待遇不同;中級法院以上的法官在實質上當然享受高出其下一層次的待遇,并在權力上既可以是初審法官又可以是終審法官;基于身份的存在,院長庭長審判員書記員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體制,等。其弊端已多有論述,如地方保護主義、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等。身份法官制度的實質并不是如一些學者論述的是計劃經濟的產物,而是封建官本位的殘毒。

與身份法官制度相對立的,便是本文試圖構建的審級法官制度。

審級法官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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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圍繞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統(tǒng)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文章認為改革現(xiàn)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約因素:1)社會對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認同;2)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制約;3)現(xiàn)行法官隊伍內部存在抵觸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國法官制度的幾點設想:1)理順黨對法院的領導關系;2)以法律形式明確法官獨立原則;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嚴格法官任職資格;5)取消法官等級;6)減少機構設置,使審判骨干回到審判崗位上來。

正文:

公正是人類社會永恒追求的價值目標,法治是人類社會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獨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權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內容,司法公正是現(xiàn)代社會一種普遍的價值觀念。司法公正要從抽象的社會理念,變?yōu)榭陀^的社會現(xiàn)實,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在推進依法治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要成為社會正義的權威,依法治國的支柱,必須改革現(xiàn)行法官制度,構建新型科學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學的法官制度,對法官的權利、義務、地位和作用正確定位,對法官實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質,是當前司法改革中一項重要任務。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審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敗。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績

目前,我國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現(xiàn)出積極、穩(wěn)妥、扎實有效的發(fā)展勢頭,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績。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官制度實現(xiàn)了法律化,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對法官從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的科學方向發(fā)展。它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發(fā)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法官制度設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了法官的權利義務,系統(tǒng)明確了法官的職責、任務,確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資格的考試制度,杜絕了選任法官工作的隨意性。法官法實施以后,法官任職資格統(tǒng)一考試已進入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別是實行統(tǒng)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后,法官資格考試更趨嚴格,有利于國家培養(yǎng)高素質的法律理論合格的法官。這可以說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最為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訓體系。為落實法官關于法官培訓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國家法官學院,各地高級法院設立了法官培訓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級培訓體系。4、各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考試,選拔了一批業(yè)務素質較高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為探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還審判權于法官進行了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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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圍繞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統(tǒng)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文章認為改革現(xiàn)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約因素:1)社會對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認同;2)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制約;3)現(xiàn)行法官隊伍內部存在抵觸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國法官制度的幾點設想:1)理順黨對法院的領導關系;2)以法律形式明確法官獨立原則;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嚴格法官任職資格;5)取消法官等級;6)減少機構設置,使審判骨干回到審判崗位上來。

正文:

公正是人類社會永恒追求的價值目標,法治是人類社會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獨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權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內容,司法公正是現(xiàn)代社會一種普遍的價值觀念。司法公正要從抽象的社會理念,變?yōu)榭陀^的社會現(xiàn)實,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在推進依法治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要成為社會正義的權威,依法治國的支柱,必須改革現(xiàn)行法官制度,構建新型科學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學的法官制度,對法官的權利、義務、地位和作用正確定位,對法官實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質,是當前司法改革中一項重要任務。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審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敗。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績

目前,我國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現(xiàn)出積極、穩(wěn)妥、扎實有效的發(fā)展勢頭,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績。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官制度實現(xiàn)了法律化,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對法官從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的科學方向發(fā)展。它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發(fā)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法官制度設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了法官的權利義務,系統(tǒng)明確了法官的職責、任務,確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資格的考試制度,杜絕了選任法官工作的隨意性。法官法實施以后,法官任職資格統(tǒng)一考試已進入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別是實行統(tǒng)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后,法官資格考試更趨嚴格,有利于國家培養(yǎng)高素質的法律理論合格的法官。這可以說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最為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訓體系。為落實法官關于法官培訓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國家法官學院,各地高級法院設立了法官培訓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級培訓體系。4、各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考試,選拔了一批業(yè)務素質較高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為探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還審判權于法官進行了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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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制度缺陷論文

論文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圍繞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統(tǒng)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文章認為改革現(xiàn)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約因素:1)社會對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認同;2)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制約;3)現(xiàn)行法官隊伍內部存在抵觸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國法官制度的幾點設想:1)理順黨對法院的領導關系;2)以法律形式明確法官獨立原則;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嚴格法官任職資格;5)取消法官等級;6)減少機構設置,使審判骨干回到審判崗位上來。(全文共7182字)

正文:

公正是人類社會永恒追求的價值目標,法治是人類社會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獨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權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內容,司法公正是現(xiàn)代社會一種普遍的價值觀念。司法公正要從抽象的社會理念,變?yōu)榭陀^的社會現(xiàn)實,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在推進依法治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要成為社會正義的權威,依法治國的支柱,必須改革現(xiàn)行法官制度,構建新型科學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學的法官制度,對法官的權利、義務、地位和作用正確定位,對法官實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質,是當前司法改革中一項重要任務。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審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敗。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績

目前,我國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現(xiàn)出積極、穩(wěn)妥、扎實有效的發(fā)展勢頭,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績。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官制度實現(xiàn)了法律化,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對法官從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的科學方向發(fā)展。它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發(fā)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法官制度設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了法官的權利義務,系統(tǒng)明確了法官的職責、任務,確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資格的考試制度,杜絕了選任法官工作的隨意性。法官法實施以后,法官任職資格統(tǒng)一考試已進入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別是實行統(tǒng)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后,法官資格考試更趨嚴格,有利于國家培養(yǎng)高素質的法律理論合格的法官。這可以說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最為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訓體系。為落實法官關于法官培訓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國家法官學院,各地高級法院設立了法官培訓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級培訓體系。4、各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考試,選拔了一批業(yè)務素質較高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為探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還審判權于法官進行了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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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法官隊伍建設,可以說是一個“剪不斷,理還亂”的話題。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可以說是汗牛充棟、多如牛毛,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它畢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筆者試圖從制度層面上解剖法官隊伍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對法官職業(yè)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對法官隊伍現(xiàn)狀的整體評價

說到對法官隊伍的整體評價,筆者想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話,他說,1998年以來,全國法院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忠于職守,愛崗敬業(yè),廉潔奉公,嚴肅執(zhí)法,秉公辦案,為保障改革、促進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事實證明,法官隊伍是好的,是黨和人民完全值得信賴的。筆者認為,這個評價是中肯的,也是實事求是的。相比而言,法官同行政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相比,從人員素質到工作效率都是比較高的,這是有目共睹的。但這不等于說法官隊伍就不存在問題了,實際上,我們的法官隊伍無論從人員素質還是管理制度上都還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那么,現(xiàn)階段法官隊伍究竟存在一些什么問題呢?

(一)從隊伍素質上看,法官的整體素質尤其是業(yè)務素質偏低,職業(yè)化程度不高

先從業(yè)務素質看。筆者并不否認,我們的各級法院確實有一些高素質的法官,我們有些法院,特別是高級法院或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法院,吸收了一批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本科或碩士、博士畢業(yè)生,他們有著堅實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和法學理論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各級法院的中堅和骨干。但遺憾的是達到這樣標準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體上是經濟發(fā)達的地方優(yōu)于經濟欠發(fā)達的地方,上級法院優(yōu)于下級法院。實事求是地說,我們有相當一部分或大部分法官還沒有達到職業(yè)化的要求,有的還相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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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初探

法官隊伍建設,可以說是一個“剪不斷,理還亂”的話題。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可以說是汗牛充棟、多如牛毛,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它畢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筆者試圖從制度層面上解剖法官隊伍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對法官職業(yè)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對法官隊伍現(xiàn)狀的整體評價

說到對法官隊伍的整體評價,筆者想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話,他說,1998年以來,全國法院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忠于職守,愛崗敬業(yè),廉潔奉公,嚴肅執(zhí)法,秉公辦案,為保障改革、促進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事實證明,法官隊伍是好的,是黨和人民完全值得信賴的。筆者認為,這個評價是中肯的,也是實事求是的。相比而言,法官同行政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相比,從人員素質到工作效率都是比較高的,這是有目共睹的。但這不等于說法官隊伍就不存在問題了,實際上,我們的法官隊伍無論從人員素質還是管理制度上都還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那么,現(xiàn)階段法官隊伍究竟存在一些什么問題呢?

(一)從隊伍素質上看,法官的整體素質尤其是業(yè)務素質偏低,職業(yè)化程度不高

先從業(yè)務素質看。筆者并不否認,我們的各級法院確實有一些高素質的法官,我們有些法院,特別是高級法院或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法院,吸收了一批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本科或碩士、博士畢業(yè)生,他們有著堅實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和法學理論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各級法院的中堅和骨干。但遺憾的是達到這樣標準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體上是經濟發(fā)達的地方優(yōu)于經濟欠發(fā)達的地方,上級法院優(yōu)于下級法院。實事求是地說,我們有相當一部分或大部分法官還沒有達到職業(yè)化的要求,有的還相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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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制度發(fā)展完善研究論文

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法院隊伍、審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職業(yè)化建設等諸多方面的改革面臨選擇。在探索的過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觀念,統(tǒng)一部分認識,奠定必要的理論基礎,這對于在現(xiàn)有體制下,通過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創(chuàng)造較為有利的輿論環(huán)境,為司法改革的深入發(fā)展勢必產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關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嚴要求,也是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法官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有完備的法官制度是國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斷標準之一,其前提和基礎就是法官的職業(yè)化問題。所謂法官的職業(yè)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為法官的資格、條件是什么,他們的選任標準和程序是什么,這些資格、條件、標準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獨立地行使國家的審判權,[①]進而推動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目標的實現(xiàn)。遺憾的是,我國長期以來缺少關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構建,雖然1995年《法官法》的頒布施行規(guī)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職條件、考核、培訓、工資保險福利以及退休等內容,向著真正意義上的法官隊伍職業(yè)化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不過,客觀分析,其不夠全面、起點偏低、缺乏理論支撐、難以形成完善的體系,部分規(guī)定有欠科學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頸。

一、當前我國法官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官的任職

1、任職資格。法治水平相對較高的國家,對法官選拔制度無不采取十分嚴格的態(tài)度。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側重點不盡相同,英美國家的初任法官都是資深律師,大陸法系國家的初任法官則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考試和培訓。[②]我國多年來進入法院的方式是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分配進入法院擔任書記員(還有少部分的軍轉干部),經過一定的年限或法院系統(tǒng)內部的考核后晉升為法官。1995年《法官法》對法官任職資格的要求,仍未大幅度提高,等同于甚至低于對國家公務員的要求;在年齡上,只要求“年滿二十三歲”;在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素養(yǎng)方面,只要“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畢業(yè)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yè)畢業(yè)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工作滿二年的”,都可以任命為法官。

而對于在《法官法》施行前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審判人員,還可通過培訓,以培訓的方式解決審判人員的“法律知識”問題。從2002年開始,書記員晉升為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總算是有了一個統(tǒng)一的門檻。[③]可是把住了法官的準入關,但如果沒有進入法院大門即使是通過了司法考試,也不可能進入法官的行列,所以實際上能否進入法院工作成為能否當上法官的最重要條件。一方面是各大學不遺余力地培養(yǎng)著大量法科畢業(yè)生,一方面行政性的人事編制和錄用程序很少量的吸收人力資源[④],晉升法官的選擇余地局限在法院內部。2002年,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的總體規(guī)劃,將全國法院系統(tǒng)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司法行政以及司法警察五大序列,面向社會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拔法官。此項改革設想無疑會極大地推動我國法官制度的建設步伐,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的障礙。比如,法院現(xiàn)有冗員的安置問題,錄用法官的身份問題,與律師等行業(yè)待遇差距無法吸納優(yōu)秀人才的問題,幾大序列之間的流動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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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買官制問題探討

摘要:16、17世紀,法國對外戰(zhàn)爭頻仍,財政狀況糟糕,同時存在大量資產者渴慕進入官僚體系,因此官職買賣制度逐漸形成并在司法界盛行。官職持有者因與王權存在共同利益而鞏固了絕對君主制。然而,公職成為世襲家產的現(xiàn)象也塑造了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王權的司法貴族團體,倡導絕對君主制的思想家和大臣們不斷謀求廢除司法界的買官制,并強化了法官們懶散、無能的觀點。實際上,高等法院法官群體并非尸位素餐,他們大都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善于吸收啟蒙觀念,在日常工作中盡力維持并改善那個時代的司法秩序。可以說,司法界的買官制使絕對君主制具有了更穩(wěn)固的根基,同時它又賦予穿袍貴族一定獨立性,從而制約了絕對王權的發(fā)展。

關鍵詞:絕對君主制;買官制;高等法院;司法實踐

在談及法國舊制度下的買官制(lavénalité,又譯捐官制、鬻官制)時,托克維爾曾指出:“當問題只涉及法官時,賣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為好的司法的首要條件即是法官完全獨立;但是當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時,賣官鬻爵卻始終是十分有害的,在這里需要的是責任心、服從和熱忱。”①這段話的耐人尋味之處在于,托克維爾沒有從整體上否定或是肯定舊制度下的買官制,而是將司法界的買官制與行政官職的買賣區(qū)分開,認為前者有益,后者有害。托克維爾的這一觀點從何而來?買官制在舊制度下的司法界究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司法界的官職買賣對絕對君主制而言,究竟發(fā)揮了怎樣的作用?法國舊制度下的官職買賣問題很早就引起了歷史學家的關注。法國著名的制度史和政治史專家喬治•帕熱斯(GeorgesPagès),曾于1932年撰文考察了買官制度的起源及其所引起的社會、政治影響。帕熱斯認為,舊制度下的買官制雖然存在許多弊端,但是它有利于低等階級向上攀升,有助于領導階層的新陳代謝,資產階級因此能夠行使公共權力并積極支持絕對君主制。②羅朗•穆尼埃(RolandMousni⁃er)曾在帕熱斯的指導下撰寫了博士論文《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時代的官職買賣》(LaVénalitédesofficessousHenriIVandLouisXIII,1945年初版,1971年再版并修訂)。在這部皇皇巨著中,穆尼埃展現(xiàn)了從中世紀末期至路易十三時代的買官制歷史以及運作機制,考察了官職價格的變遷,揭示了購買官職的穿袍貴族與傳統(tǒng)佩劍貴族之間的沖突等問題。近年來,法國學者對舊制度下官職買賣問題的認識更加多元。讓•納格勒(JeanNagle)指出,官職能夠賦予購買者以“尊嚴”,這種尊嚴可以對抗舊貴族的“榮譽”,在近代早期,“尊嚴”和“榮譽”這兩種價值觀念發(fā)生了激烈的沖突。①羅伯特•狄賽孟(RobertDescimon)則認為,法國君主政治下的官職買賣是一種公共借貸形式,而非腐敗。②英語世界中,在法國買官制研究方面用力最勤的當屬英國學者威廉•多伊爾。他也指出,法國的買官制符合既定程序,得到法律承認,并非腐敗,而且在16、17世紀它基本上是一套運行良好、能夠滿足國王政府需要的制度。③在國內法國史學界,陳文海率先梳理了法國賣官鬻爵制度的歷史,并闡明了它對于資本主義發(fā)展以及社會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危害。④最近,黃艷紅從制度史的角度考察了舊制度下的官職買賣,并指出它既是國王政府不可或缺的財政手段,同時也使王權付出了沉重的代價。⑤上述研究從多個角度深入剖析了法國買官制度的歷史,不過,研究者通常將買官制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量,沒有單獨考察它對于司法界(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深層影響。近年來,國際法國史學界關于舊制度司法史的研究日益豐富,對于司法貴族團體認同、文化背景的探究,對于高等法院日常司法實踐的考察,為我們客觀認識這一時期的法國司法機構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嘗試從新的角度評價絕對君主制下司法界買官制所產生的政治與社會影響。

一、買官制與司法貴族團體的形成

學界關于法國官職買賣起源的認識比較模糊。多伊爾稱,“法國國王們早在13世紀就開始通過捐官制來籌錢了”,起初只是在有限的時間內出讓一些司法權力。⑥從14世紀開始,就存在個人之間的官職交易。⑦尤其是在1356年和1484年召開的三級會議的壓力之下,法官職位的買賣是被明令禁止的。然而,在王權的縱容之下,此類交易在逐漸發(fā)展。⑧1522年,在意大利戰(zhàn)爭的背景之下,法王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在位)成立了“額外收入局”,其主要功能便是出售官職并對官職交易征收變動費。⑨額外收入局甫一成立便向市場投放了巴黎高等法院的20個參事職位,20多年后,司法界的大部分官職都可以購買了。⑩雖然16世紀前期便出現(xiàn)了司法官職的公開買賣,但是官方對于法官職位買賣的禁令依然維持了一個世紀。直到亨利四世時期,賣官鬻爵才真正合法化。①亨利四世政府為了緩解財政困境于1604年設立了每年繳納的官職稅,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買官制度。在此之前,官職仍不具備完全的世襲性,因為官職持有者必須在去世前至少40天做出的讓與才得到認可。設立官職稅后,取消了40天的限制,官職真正擁有了可繼承的遺產特性。②此后,買官制在法國愈演愈烈,官職市場充分發(fā)展起來。③買官制的盛行,首先是由于16、17世紀法國對外戰(zhàn)爭頻仍,國王政府時常處于財政拮據的狀態(tài)。絕對君主也不再希望利用三級會議的方式來籌措資金,買官制正滿足了這一需求。1615年后,全國三級會議停止召開,省三級會議也幾乎廢止。依狄賽孟之見,官職買賣乃是絕對君主與精英之間建立對話來解決國家債務的途徑,出售官職是政府對債務進行融資的獨特方式。④他還將買官制盛行的法國比作“某種股份制公司”,有錢人持有的官職相當于公司的股份。⑤其實,資產者購買官職也是一種投資方式。買來的官職不僅可以繼承和贈與,還可以在私人之間進行諸如出租、借貸、分割等各類交易。⑥應該說,買官制的盛行滿足了資產者進行官職投資的需求。在17世紀,官職價格總體上呈上漲趨勢。至1635年,官職價格平均增長五倍,到17世紀末升至頂點,進入18世紀后漸趨下降。⑦高等法院的某些職位則更受追捧,據統(tǒng)計,1596—1635年間,巴黎高等法院推事職位的平均價格從1萬上漲到12萬里弗。⑧花錢買來的官職本身也是一筆價值不菲的資產。在1630年左右,法院的官職往往占官職持有者財富的1/3,到18世紀盡管官職價格下跌,也能占到資產總值的近1/4。⑨官職不僅是一種投資,更重要的是它能使官職持有者進入官僚體制,并享有隨之而來的聲望、特權,甚至貴族身份。實際上,買官成為了平民進入貴族行列的最重要途徑。這些買來的官職被當時的人諷刺為“平民的香皂”,用它可以洗刷掉卑微的平民身份。這種“香皂”也不是一洗就靈,因為買到了官職不會被馬上封為貴族,有的要任職滿20年才能獲貴族頭銜,還有的要付出兩三代人的時間。上述原因造成了法國人對于官職強烈的偏好。伏爾泰在《巴黎高等法院史》中嘗言:“資產者崇慕虛榮,購買新設的官職。”⑩托克維爾在談及這一現(xiàn)象時也曾說:“一個人略識文墨,生活優(yōu)裕,若是弄不到一官半職,那就死不瞑目。”􀃊􀁉􀁓多伊爾則干脆稱賣官鬻爵是“法國特有的癖好”。􀃊􀁉􀁔由此可見,買官制成為了政府的融資方式與資產者的投資方式,同時也是資產者向上流動甚至進入貴族等級的重要途徑。資產者對于官職買賣趨之若鶩,致使它成為舊制度下法國的支柱性政策。官職買賣在司法界盛行,買官制對于高等法院司法貴族團體的形成至關重要。法國的高等法院是王室法庭,它們能夠以國王的名義在各自的管轄區(qū)內對上訴案件行使最終的審判權。大約在13世紀末、14世紀初在巴黎出現(xiàn)了一個被稱作高等法院(parlement)的固定法庭。15世紀中葉,百年戰(zhàn)爭結束之后,訴訟增多,王室領地也擴大了,這使得創(chuàng)建外省高法成為必然。自此,外省高等法院陸續(xù)設立,以分擔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事務,到18世紀后期共存在13所高等法院。由于買官制的存在,國王政府在獲取豐厚受益以填補財政漏洞的同時,卻失去了對于絕大部分司法官職的任免權。這些官職持有者不必仰國王鼻息生存,整個司法界因此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18世紀著名的法官馬爾澤爾布曾指出,“在英國,法官不是一個團體,在法國卻是”。①那么,法國的法官團體現(xiàn)象是如何產生的?從成員構成來看,高等法院在保持一定開放性的同時,又為若干著名的高等法院世家所支配,圍繞著這些顯赫的家族高等法院形成了一個小世界。根據理查德•安德魯斯的研究,從1653至1789年間,巴黎高等法院的招募模式是相當穩(wěn)定的,有30—40%的法官屬于子繼父職,另有20—25%的成員招募自其他高等法院貴族家族。②由此可見,高等法院的法官職位主要為司法貴族的小圈子所壟斷。同時,婚姻也是一條重要紐帶,高等法院家族講究門當戶對,常常在司法貴族圈子內部聯(lián)姻,因而,各家族聯(lián)結成了復雜的關系網絡。由此可見,買官制導致司法界上層以家族為基礎的團體特征非常突出。司法貴族團體也因職位的世襲而產生了強烈的團體認同。高等法院法官弗朗索瓦•貝爾托•德弗雷奧維勒(FrançoisBertautdeFréauville),于1701年出版了《穿袍貴族的特權》一書。作者指出,當職位長期保留在某些家族中,那么職位轉移給繼承人時,傳遞的乃是尊嚴,而非職位產生的收益。③職位所賦予的尊嚴構成了司法貴族團體認同的重要支點。相較于佩劍貴族,法院中這些高級穿袍貴族彼此之間關系更密切,形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認同的社會與職業(yè)團體。

二、司法界買官制引發(fā)的爭議與改革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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