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貿易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22: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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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體制論文
[摘要]21世紀仍將是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和以歐共體為代表的區域貿易一體化體制并行發展、交互作用的世紀,21世紀區域一體化對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影響仍將利弊共存。我們應把多邊貿易體制視為全球貿易自由化目標的“主干道”來建設,而把各種區域一體化視為相伴而行的“支流”予以引導。
[關鍵詞]歐共體;區域一體化;多邊貿易體制
一、引論: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兩種法律形式
50年前,為盡快醫治戰爭創傷,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振興全球經濟,并從經濟基礎上避免世界大戰再度爆發,各國通過國際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建立了以GATT為標志的多邊貿易體制。幾乎與此同時,疆域相鄰、政治制度相同、經濟水平相近、文化和宗教同源的歐洲國家,為加速民族經濟的復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樣以國際法律的形式開辟了區域一體化的道路。
20世紀后半葉是一個多邊貿易體制不斷完善的時代。如今,多邊貿易體制已經從過去的“臨時適用”轉變為一種持久的體制,從過去的“事實上的國際組織”演變為一個常設的國際組織,從最初的一項協定和20余項關稅減讓表發展為由數以百計的法律文件構成的龐大法律體系,從過去局限于調整不完全的貨物貿易發展為全面調整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的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1999年底召開的西雅圖部長會議已表明:在新的“千年回合”中,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競爭、貿易與發展、貿易與勞工標準必將成為21世紀世界貿易組織活動的焦點。
20世紀后半葉更是一個區域一體化的時代。區域一體化運動于20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發端于歐洲,在60年代、70年代擴展到拉丁美洲、東南亞和非洲。從80年代后期起,興起了全球范圍的第二次區域一體化浪潮。
透析多邊貿易體制的博弈機制小議
摘要: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是擺脫貿易政策選擇“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為各成員參與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了一個博弈平臺。文章介紹了貿易政策選擇“囚徒困境”,并從多邊貿易體制的產生、建設者、互惠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爭端解決機制、談判機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運行的博弈原理,說明多邊貿易體制本身就是一個博弈系統。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貿易政策選擇的“囚徒困境”
假設有兩個國家A和B能夠自主制定貿易政策,它們分別面臨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種選擇,假設兩國都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則都受益,而當本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而他國實行保護貿易政策時本國利益受損而他國受益,當兩國都實行保護貿易政策時兩國均受損,兩國各自選擇貿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陣如圖1,它構成一個明顯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該模型中,在經濟人假設條件下,兩國必然會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而都選擇保護貿易政策。在貿易政策選擇后,其納什均衡為圖中右下角的(-8-8),這是該博弈模型惟一的納什均衡解,無論這兩個國家進行多少次重復博弈,貿易政策的選擇依然是都實行保護貿易政策。該模型雖僅以兩個國家為基礎,但是推廣開來依然適用,它能夠解釋為什么保護貿易政策受到各國政府青睞。
二、多邊貿易體制:擺脫貿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多邊貿易體制分析論文
一、多邊貿易體制是使政府擺脫貿易政策下“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二戰后,世界貿易體系逐漸形成了以GATT/WTO為中心的多邊貿易體制。通常認為,在國際經濟領域多邊貿易體制是推動世界各國貿易便利化和經濟進步的一種自由貿易體系。但是,運用規范經濟學方法對其進行分析發現,多邊貿易體制并不是自由貿易體制,而是一種國際協調機制的制度安排,它的宗旨并不是實現貿易政策的自由化,而是幫助成員國政府避免在單方面改善貿易條件過程所出現的“囚徒困境”(貝格威爾、思泰戈爾,2005)。
如果沒有多邊貿易體制,各國政府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通常會采取關稅等貿易壁壘以及本幣貶值等手段鼓勵出口限制進口。在分析世界貿易體系的傳統經濟學方法中,一般的認識是,一國不會輕易放棄關稅等保護政策,因為在非合作的博弈過程中,一國對進口商品實行保護,可以使本國的貿易條件發生改變,對本國的福利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從一國角度出發,保護貿易政策對本國經濟是有利的。但是,在非合作的博弈中,如果各方都選擇保護政策,各國就會在競相提高保護壁壘的過程中達到非合作的納什均衡,這種均衡的狀態已經被證明是非效率的均衡,即保護貿易政策下形成的“囚徒困境”。
因此,沒有國際貿易協定協調的國際經濟秩序往往由于各國政府實施保護貿易政策而陷入混亂,阻礙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和相互依存。世界在20世紀20、30年代的經歷已經充分佐證了這一點,那個高關稅年代的慘痛經歷使各國政府都想擺脫貿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而按照博弈論的理論,如果各國政府能夠達成有約束力而且可實施的協議,這個博弈就會從非合作性的博弈轉化為合作性的。于是,能夠保證各國政府信守承諾的約定的存在就成為擺脫“囚徒困境”的關鍵,而多邊貿易體制這一國際協調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形成的。
多邊貿易體制的建立使得每一個成員國都享受到了互惠的關稅減讓,世界經濟與貿易的發展水平超過了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實踐證明,多邊貿易體制確實可以使政府擺脫貿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
二、多邊貿易體制自身的發展陷入博弈困境
詮釋多邊貿易體制的博弈機制
摘要: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是擺脫貿易政策選擇“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為各成員參與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了一個博弈平臺。文章介紹了貿易政策選擇“囚徒困境”,并從多邊貿易體制的產生、建設者、互惠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爭端解決機制、談判機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運行的博弈原理,說明多邊貿易體制本身就是一個博弈系統。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貿易政策選擇的“囚徒困境”
假設有兩個國家A和B能夠自主制定貿易政策,它們分別面臨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種選擇,假設兩國都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則都受益,而當本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而他國實行保護貿易政策時本國利益受損而他國受益,當兩國都實行保護貿易政策時兩國均受損,兩國各自選擇貿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陣如圖1,它構成一個明顯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該模型中,在經濟人假設條件下,兩國必然會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而都選擇保護貿易政策。在貿易政策選擇后,其納什均衡為圖中右下角的(-8-8),這是該博弈模型惟一的納什均衡解,無論這兩個國家進行多少次重復博弈,貿易政策的選擇依然是都實行保護貿易政策。該模型雖僅以兩個國家為基礎,但是推廣開來依然適用,它能夠解釋為什么保護貿易政策受到各國政府青睞。
二、多邊貿易體制:擺脫貿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多邊貿易體制探究論文
一、多邊貿易體制是使政府擺脫貿易政策下“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二戰后,世界貿易體系逐漸形成了以GATT/WTO為中心的多邊貿易體制。通常認為,在國際經濟領域多邊貿易體制是推動世界各國貿易便利化和經濟進步的一種自由貿易體系。但是,運用規范經濟學方法對其進行分析發現,多邊貿易體制并不是自由貿易體制,而是一種國際協調機制的制度安排,它的宗旨并不是實現貿易政策的自由化,而是幫助成員國政府避免在單方面改善貿易條件過程所出現的“囚徒困境”(貝格威爾、思泰戈爾,2005)。
如果沒有多邊貿易體制,各國政府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通常會采取關稅等貿易壁壘以及本幣貶值等手段鼓勵出口限制進口。在分析世界貿易體系的傳統經濟學方法中,一般的認識是,一國不會輕易放棄關稅等保護政策,因為在非合作的博弈過程中,一國對進口商品實行保護,可以使本國的貿易條件發生改變,對本國的福利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從一國角度出發,保護貿易政策對本國經濟是有利的。但是,在非合作的博弈中,如果各方都選擇保護政策,各國就會在競相提高保護壁壘的過程中達到非合作的納什均衡,這種均衡的狀態已經被證明是非效率的均衡,即保護貿易政策下形成的“囚徒困境”。
因此,沒有國際貿易協定協調的國際經濟秩序往往由于各國政府實施保護貿易政策而陷入混亂,阻礙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和相互依存。世界在20世紀20、30年代的經歷已經充分佐證了這一點,那個高關稅年代的慘痛經歷使各國政府都想擺脫貿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而按照博弈論的理論,如果各國政府能夠達成有約束力而且可實施的協議,這個博弈就會從非合作性的博弈轉化為合作性的。于是,能夠保證各國政府信守承諾的約定的存在就成為擺脫“囚徒困境”的關鍵,而多邊貿易體制這一國際協調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形成的。
多邊貿易體制的建立使得每一個成員國都享受到了互惠的關稅減讓,世界經濟與貿易的發展水平超過了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實踐證明,多邊貿易體制確實可以使政府擺脫貿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
二、多邊貿易體制自身的發展陷入博弈困境
多邊貿易體制實務論文
摘要:從GATT到WTO的變遷,標志著二戰后建立的多邊貿易體制邁進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相對以GATT為核心的舊多邊貿易體制而言,以WTO為核心的新體制在國際貿易規則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和突破。WTO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以包括GATT、以往自由化努力的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成果。但多邊貿易體制已進入一個政策不穩定的時期并面臨著新的挑戰,多邊貿易體制必須及時地適應世界經濟的變化和應對新的挑戰,在全球貿易自由化和多邊貿易體制改革之間求得妥善的平衡。多哈談判肩負著修復多邊貿易體制信任危機和重塑權威的重任。推動多邊貿易自由化談判仍是WTO成員各方共同的現實選擇。只有建立在制度性合作基礎上的互利、共贏、共存、共生理念才是多邊貿易體制賴以存在,并繼續扮演全球貿易管理者和協調者角色的現實基礎。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成就;挑戰;未來
一、多邊貿易體制:從GATT到WTO
按照當代美國著名國際貿易專家巴格瓦蒂的觀點,擺脫貿易自由化的“囚徒困境”途徑主要有4種不同的方式,其中兩種方式與單邊主義有關,另外兩種方式與互惠協定有關。單邊主義方法包括激進的單邊主義和傳統的單邊主義。互惠協定有兩種傳統的降低貿易壁壘的形式,即GATT/WTO支持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互惠和特惠貿易協定中的互惠。從多邊貿易體制的產生歷程來看,人類正是通過這兩種手段來不斷推進貿易自由化的。
1947年10月30日,23個國家在日內瓦共同簽署《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GATT947以《哈瓦那憲章》第四章的條款為基礎起草,有3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由關稅減讓表和最惠國待遇條款組成,關稅減讓表規定了23國政府關稅減讓的義務,是一個法律性的行為準貼第二部分包括商業政策規;第三部分專門列出了有關適用領土和區域安排的規定。根據GATT,建立一個非正式的、事實上的國際組織,也被非正式稱為GATT。
在建立戰后新自由經濟秩序中,同設想的國際貿易組織一樣,GATT的任務是恢復已被30年代大蕭條時的保護主義與雙邊互惠主義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窒息了的世界貿易。因此,GATT的誕生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一方面它是國際貿易組織流產的遺留物,不禁讓人勾起對大國勢力的悻悻之情,另一方面,人們又有理由覺得慶幸,它畢竟是在戰后建立一個更自由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開端。在其存在的40多年中,GATT逐步發展成一個實際意義上的WTO,其相當復雜的基本法律文件被無數補充規則及安排、解釋、豁免、爭端解決專家小組報告和委員會決議延展和修改。
WTO多邊貿易體制特征探討論文
關鍵詞:WTO多邊貿易體制“與貿易有關的問題”
摘要:隨著WTO將調整范圍擴大到知識產權保護、投資等新領域,許多發達國家希望將勞工、環保、競爭政策等其他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WTO調整范圍,由此引發了WTO調整范圍究竟應當控制在什么范圍的爭議。從WTO本身的性質和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該組織并不適合解決所有的經濟和社會問題,而應當集中力量處理貿易問題,確保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運行,但也可以同時對某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進行研討,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以尋求解決全球性社會和經濟問題的最佳方法和途徑。
一、“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引發的WTO調整范圍問題
(一)“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提出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首次提出擴大多邊貿易體制調整范圍的要求,希望多邊貿易體制不再局限于調整貨物貿易關系,也要同時調整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當時提出的兩個新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包括投資措施和知識產權保護。將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客觀原因是貿易與投資有著密切的聯系。不僅外國的直接投資及其相關政策和立法對國際貿易的流向、流量產生著重要影響,而且國際貿易和貿易政策也對國際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著影響。為防止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產生扭曲性影響,有必要對投資措施進行一定約束。另一方面,由于當時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性法律規范,對于具有扭曲貿易影響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而通過雙邊投資條約的途徑無法促使東道國放棄投資措施,因為這樣做相當于要求東道國放棄部分外資管轄權。為此,發達國家希望借助多邊貿易體制,以“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扭曲貿易為理由,在推進貿易自由化的同時調整部分投資問題。談判的成果是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西方學者也提出了許多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理由。其中,最主要的理由也是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正常化和自由化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另一個原因在于,借助一個即將成立的國際貿易組織(即WTO)及該組織下的多邊貿易協議,補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不足,以確保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各方談判和妥協的結果是產生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上述兩個協議的產生,是多邊貿易體制發展歷程上的一個分水嶺,標志著多邊貿易體制正式開始涉足一些傳統上不被認為是應該由貿易體制管轄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由于發達國家在國際投資和知識產權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將投資措施和知識產權問題納入WTO體制給發達國家帶來了巨大利益,使得它們可以借助貿易談判上的實力、WTO法的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以及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力保障,實現其順利推行投資自由化和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目的。
(二)“與貿易有關的問題”不斷凸現的現象及其原因分析受烏拉圭回合成功地將多邊貿易體制調整范圍擴展到知識產權保護和投資措施這兩個“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鼓勵,發達國家開始提出進一步擴大WTO調整范圍的要求,希望進一步借助多邊貿易體制來解決它們關注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盡管其中許多問題都未經充分證實是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烏拉圭回合之后,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是,在發達國家的極力宣揚下,許多其他在傳統上被認為是非貿易的問題,包括一些傳統上被認為只是屬于國內管轄和關注的問題,一夜之間被認為都是“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并成為國際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在發達國家看來,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環境問題、勞工問題、競爭政策、賄賂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與貿易有著密切關聯,因而應當引起WTO的重視,并盡快納入WTO的調整范圍。以環境問題為例,西方國家認為,自由貿易是實現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與環境保護有密切的關聯,二者之間既有相互促進的一面,也有相互影響的一面,自由貿易不應當以犧牲人類子孫后代的生存環境為代價,WTO體制應當關注如何妥善處理貿易與環境之間的沖突問題。從法律依據來看,GATT中已經出現了處理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的法律條款(第20條例外條款中的兩款),而WTO更是將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作為重要指導原則寫入序言,不僅如此,環境保護條款也開始出現在WTO下的一些多邊協議中。從可持續發展的時代背景來看,WTO應當倡導貿易和經濟的綠色化,應當根據世界貿易和經濟綠色化的趨勢在追求自由貿易的同時為環境保護提供保障,應當在促進環保法律體系的完善、強化環境法律實施和監督機制方面發揮作用,應當在有效協調WTO自由貿易規則與環保條約及各國國內環境政策與立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應當重視抑制貿易中不利于環境的消極方面,應當盡力通過貿易規則來促進環境保護。為此,有必要將環境問題納入WTO的調整范疇,而且,GATT時代和WTO成立后的一些“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案件”的成功審理,表明WTO已經開始管轄環境問題并有能力處理“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
再以勞工標準為例,由于國內勞工團體的壓力,美國政府近年來開始加強對WTO及其成員方的壓力,希望勞工問題在WTO框架內盡早正式列入議事日程,將WTO功能擴大到勞工保護領域。美國認為,以犧牲勞工標準為代價擴展國際貿易的做法不僅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是應當堅決反對的,WTO應當在追求自由貿易的同時注重勞工標準的提高,并且在這方面可以發揮協調和管理的某些職能。為此目的,美國倡議建立一個研究貿易與勞工問題之間關系的工作組。在西雅圖會議上,勞工問題成為美國談判代表談論的重要話題,美國甚至主張將勞工權利列入貿易協議的正式內容,并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通過貿易制裁的方式確保勞工權利的維護和加強是更為合適的方法。美國的這些建議遭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有學者指出,由于美國不顧及發展中國家的感受和強烈反對,單方面強調勞工權利的保護,甚至以單邊貿易制裁為威脅,這種做法預示著西雅圖會議的失敗命運。又以競爭政策為例,不少發達國家認為,隨著貿易與投資的政府障礙的不斷減少,貿易投資自由化的種種成果被私人間的各種反競爭的做法所削弱已經成為必須關注的問題。WTO原則與競爭政策的關聯性和增進成員間在解決反競爭活動方面的合作已經得到不少成員方的贊同。建立相互支持的貿易與競爭政策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有效的競爭政策有助于確保自由化和市場改革的利益能被所有的公民分享。因此,為支持WTO成員方所采取的有效競爭政策和減少在此領域中潛在的爭端,有必要以貿易與競爭政策為主題,探討加強國際合作包括在WTO中合作的深遠意義、方式方法以及潛在的利益;有必要在WTO層面上采取行動以加強競爭政策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聯系;有必要在WTO中建立競爭政策多邊體系。
多邊貿易體制影響研究論文
[摘要]21世紀仍將是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和以歐共體為代表的區域貿易一體化體制并行發展、交互作用的世紀,21世紀區域一體化對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影響仍將利弊共存。我們應把多邊貿易體制視為全球貿易自由化目標的“主干道”來建設,而把各種區域一體化視為相伴而行的“支流”予以引導。
[關鍵詞]歐共體;區域一體化;多邊貿易體制
一、引論: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兩種法律形式
50年前,為盡快醫治戰爭創傷,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振興全球經濟,并從經濟基礎上避免世界大戰再度爆發,各國通過國際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建立了以GATT為標志的多邊貿易體制。幾乎與此同時,疆域相鄰、政治制度相同、經濟水平相近、文化和宗教同源的歐洲國家,為加速民族經濟的復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樣以國際法律的形式開辟了區域一體化的道路。
20世紀后半葉是一個多邊貿易體制不斷完善的時代。如今,多邊貿易體制已經從過去的“臨時適用”轉變為一種持久的體制,從過去的“事實上的國際組織”演變為一個常設的國際組織,從最初的一項協定和20余項關稅減讓表發展為由數以百計的法律文件構成的龐大法律體系,從過去局限于調整不完全的貨物貿易發展為全面調整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的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1999年底召開的西雅圖部長會議已表明:在新的“千年回合”中,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競爭、貿易與發展、貿易與勞工標準必將成為21世紀世界貿易組織活動的焦點。
20世紀后半葉更是一個區域一體化的時代。區域一體化運動于20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發端于歐洲,在60年代、70年代擴展到拉丁美洲、東南亞和非洲。從80年代后期起,興起了全球范圍的第二次區域一體化浪潮。
碳排放交易多邊貿易體制研究
[摘要]WTO貨物貿易規則只適用于“有形貨物的多邊貿易”,而碳排放配額是一種虛擬、無形的排放許可權。因此,碳排放配額不宜視為WTO意義上的貨物,碳排放交易也不是WTO意義上的貨物貿易。但是,如果我們將受到政府管制的碳排放交易視為影響國際貨物貿易的措施,那么它可能構成對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違反。此外,當碳排放交易突破國家的邊界而進入到國際合作的領域,參與國通常會對合作伙伴提出相應的選擇性要求,這與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顯然是背道而馳的。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WTO;禁止數量限制;最惠國待遇
作為一種應對氣候變化、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市場導向型措施,碳排放交易(又稱為碳排放權交易)不僅在歐盟、瑞士、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得到了普遍運用,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也頗受青睞。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一方面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減排成本,另一方面也能通過經濟手段來激勵企業采用技術創新、可再生能源等實質性減排措施。但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廣泛存在的政府管制措施,如政府限定企業可獲得的排放配額數量、限制企業可用于抵消其實際排放量的外國減排信用的數量與來源等,客觀上對國際貿易關系產生了扭曲與負面影響,從而對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產生了若干挑戰。
一、碳排放配額與WTO項下的“貨物”
(一)關于“貨物”之界定的爭議。對于“貨物”(goods,products)一詞的定義,《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稱GATT1994)與《建立WTO協定》均未進行明確、詳細的界定。一個基本的共識是,WTO法中的貨物貿易規則只適用于“有形貨物的多邊貿易”,而碳排放配額是一種虛擬、無形的排放許可權。盡管它所對應的是某一單位貨物生產過程的碳排放量,但其本身并不屬于有形的貨物或商品。因此,至少在當前階段,將GATT1994等多邊貨物貿易協定適用于碳排放交易的時機并不成熟。不過,也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盡管碳排放配額本身不屬于有形的貨物或商品,難以滿足傳統意義上的“貨物”要求,但是隨著國際貿易法的發展,“貨物”概念的外延也在不斷延伸,將其擴展適用于碳排放配額或許可也未必完全不可行。還有學者進一步強調,WTO各貿易協定的文本并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到貨物必須是有形的,這說明該要件并非必不可少。(二)本文的觀點。筆者以為,盡管國際貿易方式的復雜化使得“貨物”的定義應有所拓展,但碳排放配額至少目前還不宜視為WTO框架下的貨物。首先,從既有的爭端解決實踐來看,無形的權利(如排放權)很難在WTO體制內被視為“貨物”。例如,盡管上訴機構在“美國軟木案”中沒有明確指出物理上的有形性是“貨物”的構成要件之一,但它在提及“貨物”一詞時多次使用了“有形的材料”(tangiblema-terials)、“有形的物”(tangibleitems)等措辭。這表明它仍然傾向于將第1.1(a)(1)條項下的“貨物”理解為有形的物體。至少在當前階段,無形的權利(如排放配額)也不宜被視為WTO項下的“貨物”。有形性是“貨物”的構成要件之一。從貨物的字典含義來看,它通常是指有形與可移動的天然或經加工過的物質。該通常含義是成員方依據WTO規則來管理貨物貿易的出發點。例如,海關監管正是建立貨物的有形性基礎之上。對貨物的通常含義的突破必須要取得WTO成員的普遍共識。正是基于此,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于澄清“貨物”的含義一直持有十分謹慎的態度,或者刻意避免作出一個權威的解釋。將排放配額視為貨物,仍然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性的任務。其次,碳排放權具有財產價值與可交易性,這是主張“排放配額乃貨物”的學者們的主要理由之一。但是不容忽略的是,此“權利”的產生、使用與消滅均受到公權力的嚴格規制。例如,只有歷史排放量達到一定門檻要求的企業才能被授予排放權,且企業可獲得的排放權的數量由政府決定,同時政府也決定了市場上可流通的排放權的數量(總量控制)及其價格(一旦價格過高或過低政府必將進行干預)。這種特性與國際貿易中的貨物有本質上的差別。總之,排放配額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排放配額代表了一種行政許可權。每一噸排放配額相當于企業獲得了排放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的權利;另一方面,排放配額又代表了一種可在交易市場上進行轉讓并獲取收益的財產或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買賣、在排放配額上設置擔保物權等方式來獲得經濟收益。所以,準確地講,排放權是行政許可與私人財產的混合物。而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產生、使用與消滅均由市場主體來自由決定,一般情況下公權力不得干預貨物的數量與價格。把帶有行政許可性質的某種權利視為貨物,在邏輯上也有不通之處。
二、碳排放交易與WTO項下的禁止數量限制原則
多邊貿易體制研究論文
摘要: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多邊貿易體制中包含了對人類健康安全問題的關注。與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中的健康例外條款相比,烏拉圭回合誕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協助下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有關的爭端解決實踐表明,在某些方面,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公共健康,《SPS協議》,歐共體荷爾蒙案,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原則
所有學派的經濟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理論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發展,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政治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影響。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自然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歷史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內容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SanitaryConvention,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