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多邊貿易體制的博弈機制小議

時間:2022-04-28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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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多邊貿易體制的博弈機制小議

摘要: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是擺脫貿易政策選擇“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為各成員參與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了一個博弈平臺。文章介紹了貿易政策選擇“囚徒困境”,并從多邊貿易體制的產生、建設者、互惠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爭端解決機制、談判機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運行的博弈原理,說明多邊貿易體制本身就是一個博弈系統。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貿易政策選擇的“囚徒困境”

假設有兩個國家A和B能夠自主制定貿易政策,它們分別面臨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種選擇,假設兩國都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則都受益,而當本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而他國實行保護貿易政策時本國利益受損而他國受益,當兩國都實行保護貿易政策時兩國均受損,兩國各自選擇貿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陣如圖1,它構成一個明顯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該模型中,在經濟人假設條件下,兩國必然會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而都選擇保護貿易政策。在貿易政策選擇后,其納什均衡為圖中右下角的(-8-8),這是該博弈模型惟一的納什均衡解,無論這兩個國家進行多少次重復博弈,貿易政策的選擇依然是都實行保護貿易政策。該模型雖僅以兩個國家為基礎,但是推廣開來依然適用,它能夠解釋為什么保護貿易政策受到各國政府青睞。

二、多邊貿易體制:擺脫貿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納什均衡是兩國非合作博弈的結果。很明顯,從各自國家的利益來考慮,該納什均衡解是最優的,但并不是兩個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最優的,相反是一個兩敗俱傷的選擇。因為這兩個國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選擇,那就是均選擇自由貿易政策,這樣其收益為(1010)。由此可見,政府獨立的理性行為不是有效率的,一個制度或體制的建立將有助于通過推動合作來解決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據博弈理論,要實現這種政策選擇的轉變,首要的條件就是博弈方需要從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間建立一種制度安排,并且要求這種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較強約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單邊的、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但是只有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擺脫“囚徒困境”的博弈規則。

前面分析已經指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單邊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岡為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國家會通過選擇保護貿易政策獲取利益,進而造成本國利益損失。雙邊貿易協議同樣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僅僅是兩個國家,如果任何兩個國家達成自由貿易協議,必然會對其他國家產生負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國家的報復;如果其他國家之間又達成貿易協議,則勢必引發集團的貿易保護主義,陷入新的貿易集團“囚徒困境”。另一方面,雙邊自由貿易協議的某一方如果違約,而其對方不一定具有足夠的實力來限制它這么做,這樣就容易導致諸多雙邊協議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多邊貿易體制由于其參與者具有多邊性質,確保了協議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強化了承諾信號,并推動多邊貿易自由化發展。

三、多邊貿易體制的建設者:“智豬博弈”中的大豬

多邊貿易體制是一項公共產品,雖然大家都參與多邊貿易體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爾弗雷德.莫勒爾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樣,“盡管大家同乘一條船,可一些人是劃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為公共產品的多邊貿易體制在建設過程中,不同的國家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國理所當然地擔當起劃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國則充當坐船人。正如劃船人需要付出體力成本一樣,多邊貿易體制建設中的大國自然要付出機制建設的成本,但是這并不能說明它們是無私的,相反卻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論中的“智豬博弈”模型很好地說明了這個問題。

在“智豬博弈”模型中,設想豬圈里養著一頭大豬和一頭小豬,豬圈的一端有一個豬食槽,另一端安裝一個按鈕,每按一次按鈕就會有10個單位豬食自動落入槽中。如果一頭豬去按按鈕,再回來另一頭豬可能就有機會搶先吃到另一邊落下的食物。當小豬按電鈕時,大豬會在小豬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豬按動電鈕,由于小豬吃得慢,大豬還有機會在小豬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爭得一些殘羹。如果兩只豬都去按電鈕,則大豬和小豬均能爭得食物。假設任何一頭豬去按電鈕都將付出兩個單位食物的成本,兩只豬的各種選擇及其所獲得的食物見圖2。在這個模型中,為了得到食物,兩只豬的選擇就是小豬等在食槽旁邊,而大豬則需要奔忙于按鈕和食槽之間。

回顧多邊貿易體制的產生過程,美國憑借其在二戰后強大的政治經濟實力,自然而然地充當了大豬的角色,而只有美國有能力也愿意推動多邊貿易體制建設。從競爭的角度來看,相對于它的貿易伙伴,美國具有如此之大的優勢意味著,它能承擔重建歐洲的責任,而與此同時不需要經常為這些政策給美國商業帶來的后果而擔憂(基歐漢,2006)。難怪WTO總干事雷納托.魯杰羅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貿易體制GATT50周年紀念日論壇”上發表題為“從憧憬到現實:多邊貿易體制50年”的演講中將“這一體制的構思歸功于美國人的靈感”,并且熱情地贊揚“美國是八輪世界貿易談判背后的驅動力”,“貿易體系在過去50年中始終如一的就是美國的領導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

事實并非是“智豬博弈”模型中的那種對等獲利結果,現實中大國可能會付出較少的成本卻獲得更大的利益。規則的制定者必定是規則的受益者,大國所提供的國際公共產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這種制度安排必然會帶來利益分配向大國傾斜。

四、互惠原則:避免搭便車行為和平衡雙層博弈談判

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雖然GATT和WTO均沒有明確強調互惠原則,但是不能否認互惠原則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性。在多邊貿易體制的博弈機制中,互惠原則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車行為發生,二是平衡各成員政府雙層次博弈談判。

在“智豬博弈”模型中,由大豬去按電鈕而小豬選擇等待,這便產生了搭便車行為,即小豬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夠獲得食物。當然,這僅僅是“看不見的手”原理的童話版,現實中的大國雖然領導和建設多邊貿易體制,但決不允許其他成員搭便車行為發生,教科書式的單邊主義貿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設計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規則正是以美國制定的《1934年互惠貿易協定法》為基礎產生的,WTO管理的協議也是以權力與義務平衡為基礎的,這種平衡是通過互惠的市場準入承諾的交換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員大約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礎上就降低貨物關稅問題進行一個回合的談判……創建WTO的烏拉圭回合繼續堅持了互惠的關稅減讓方針(麥金尼斯,2004)。互惠原則是建立行為準則過程中的一項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為了縮小因最惠國待遇而引起的免費搭車的范圍(霍克曼等,1999)。韃姆曾這樣解釋:“在制定關稅協定時,這種被認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標題。從法律原則的角度來說,一個國家只有當其他締約各方提供互惠關稅減讓的時候才需要作出關稅減讓。”(貝格威爾等,2005)。

所有的經濟都是國際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邊貿易談判對其中任何一個成員來說都是雙層博弈過程,即國際層次博弈和國內層次博弈。國際層次博弈中,成員政府總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國內層次博弈中,利益集團不斷向政府施壓,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進行國際談判的政治家一般來說試圖同時做兩件事情:即同時在國際的談判桌上與其他的國家代表進行談判和在國內的談判桌上與那些將進行批準和實施協議的行為者談判(薄燕,2003)。對于美國這樣國內利益集團逐漸強大的國家來說,國內的保護利益集團在沒有獲得互惠的措施而實行單邊貿易自由化,要想獲得通過簡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則正起到平衡政府雙層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關稅減讓對每一個國家的自由貿易造成壓力。通過互惠體制的承諾而削弱貿易保護主義集團的影響,……如果沒有互惠體制的壓力,即使消費者擁有數量上的優勢,貿易保護主義集團仍會對貿易政策施加比消費者更大的影響(麥金尼斯,2004)。

五、最惠國待遇原則:博弈利益的擴大器與穩定器

非歧視原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石,是各成員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某一成員在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成員的優惠和豁免,也應給予其他任何成員。從這一方面看,最惠國待遇原則是規范多邊貿易體制參與者國內貿易政策的原則,是互惠原則落實的具體保障措施,也是國際貿易總得益在各參與方之間公平分配的機制。多邊貿易體制的這項規定不僅使博弈利益得以擴大,而且也能夠穩定博弈利益。

多邊貿易體制的協議主要通過雙邊談判達成,在GATT/WTO實踐中,為克服搭便車行為,談判是在主要供應國的基礎上以互惠原則進行,即某個產品的關稅減讓要求通常是由主要進口供應國(即產品的最大供應商)提出的。在多邊貿易體制下,這種雙邊談判達成的結果通過五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推廣開來。由此可見,最惠國待遇原則是互惠原則的多邊化,這種多邊化會產生一種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夠有利于促進自由貿易的市場原則。另外,最惠國概念強調可適用于所有參與國的普遍原則,這樣就可以使規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國待遇可以減少談判中‘免費搭車’所帶來的潛在成本,‘免費搭車’會阻止政府的決策處于效率邊界,最惠國待遇可以提高政府決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為最惠國待遇將多邊貿易體制中經濟強國的活動變得簡單,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將互惠原則下進行雙邊談判的結果推廣至所有國家,使其不必要與數十個國家進行持續復雜的雙邊談判。由此可見,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市場開放的擴大器,最大限度地促進了世界市場的拓展,使國際貿易博弈總得益的生產能力擴大到極致。

在穩定多邊貿易體制方面,非歧視原則可以降低貿易戰的風險。在政治層面上,沒有最惠國原則,各國政府可能會試圖確定特殊的歧視性國際集團類別,這種特殊的集團分類可能會引起憎恨、誤解和爭端,因為被‘忽視的’國家會對這種排斥回以顏色。而最惠國原則既有助于減少各國之間的對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暫時的政策,防止給這個飽受沖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遜,2001)。貝格威爾和斯泰格爾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結論指出,一國貿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過世界價格轉移到其他國家,政治最優關稅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個國家時,當且僅當關稅設立符合最惠國待遇時,貿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過這種途徑傳遞。再加上互惠原則有效地消除這種外部性,最惠國待遇與互惠原則聯系一起能夠有效克服‘雙邊機會主義’對WTO體系的侵蝕。多邊貿易體制基于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點,使它的承諾信號變得更加可信。因為最惠國待遇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鎖定了各國已經承諾的保護水平,當某一個成員背離其以前對某個貿易伙伴所作的承諾,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員做出補償,從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六、爭端解決機制: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實施的保障

要解決國際貿易協定的實際義務的履行問題,關鍵是需要建立一套強制實施的措施。“在國際范圍內,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沒有憲兵和監獄存在的情況下,無論我們如何強調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還是有限的”(貝格威爾等,2005)。

WTO組織結構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幾十年經驗和實踐的爭端解決程序,它是使世界貿易體制條約義務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種核心措施。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被譽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總干事魯杰羅所說,“如果不提及爭端解決機制,任何對WTO成就的評論都是不完整的。從許多方面講,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對全球經濟穩定做出的最獨特的貢獻。”它一方面解決了貿易強國單方面采取行動的“侵略性的單邊主義”,另一方面也通過本身程序和機制的完善保障了多邊貿易體制規則的實施。

為換取更強有力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WTO對單邊貿易行動實行了嚴格的多邊約束。各國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邊補救方式解決問題。這就限制了貿易強國單方面采取行動的余地。在多邊貿易體制內,其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體現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約束性的,其爭端解決機制的賠償和授權報復執行手段限制了大國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單邊主義”。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能夠克服雙邊關系中存在的“勢力不均衡”,因為兩國貿易戰中總是大國的損失要小,所以在雙邊框架下約束它違約的力量較小。而在WTO多邊框架下,違約將被要求賠償損失并可能受到經濟制裁,增加了大國違約成本。

被認為是“從論壇和調解委員會變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爭端解決機制提高了WTO作為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使多邊貿易體制更安全、可預見和穩定。它將“共識”程序改為“反向共識”,加強了WTO法律制度的約束力。反向共識規則形成的自動通過,使得WTO爭端解決機構對成員在WTO協議下發生的爭端有了強制管轄權。WTO在強調當事成員之間的磋商、諒解、斡旋、調解和調停的同時,還強調了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種具有一定強制力、準司法效力的執行手段。最后,它規定了最后解決期限,并借組織的力量加強了爭端解決機制報復機制的威力,從而保障裁決的執行。

七、談判機制:一個驅動多邊貿易體制的博弈系統

從本義上說,多邊貿易體制是處理各國貿易關系的原則和規則的基本框架。不過,這些原則和規則以及各國在這些原則和規則下相應的義務,并不是由某個全球性的統治機構來制定和強制實行的,實踐中并不存在這樣的超國家機構。GATT/WTO本身并不是規則制定者,而是組織成員進行談判,為成員間談判提供便利、提供談判場所(黃靜波,2004)。談判才是多邊貿易體系的驅動力量,它被用來確定規則和程序,定期降低貿易壁壘,或用于新的國家想加入這個俱樂部的時候,還被用來解決貿易摩擦(霍克曼,1999)。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飛躍正是通過一系列“貿易回合”的方式實現的。談判本身就是博弈過程,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更是一個博弈系統。

(一)加入談判與議題談判如果某一個國家或具有獨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的單獨關稅區希望加入多邊貿易體制,則必須進行關稅減讓和其他開放承諾談判,這通常被認為是“入場條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個對所有成員開放的工作組里進行談判。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一個加入國可以從它加入之前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成員之間已經商定的所有減讓中獲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會要求加入國本身做出貢獻,即將它自己的減讓表添加到那些已經成為關貿總協定附件并構成其組成部分的減讓表中去(奧利佛.隆,1990)。這種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體現了多邊貿易體制的互惠原則。

多邊貿易體制談判以議題談判為基礎,談判需要首先確定議題,而談判議題的確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場談判,各成員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議題,各個成員提出的議題交叉互錯,最終形成議題群。為推動談判進行,多邊貿易談判中往往在談判開始和結束階段嘗試跨議題關聯,在初始階段的跨議題是為獲得一個平衡的談判議程,到談判的最后階段,由于各成員對于各個議題的立場已經徹底表達清楚,為達成整個協議則需要進行議題掛鉤,它潛在地起到兩個作用:可以用于獲得互惠性,即滿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達到利益和減讓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貿易產生的潛在獲利。因此,多邊貿易談判往往出現“在所有的事情達成協議前什么也達不成協議”。

(二)多方、多階段、多層次談判多邊貿易談判包含多個階段,首先由一個起催化作用的成員開始,發起一個確定談判議程的前期談判,然后是正式的多邊貿易談判,隨后依次是后期談判和實施階段。議題談判的進行是多方參與的過程,其復雜性遠遠超過只涉及兩個博弈者的談判,而且在諸多博弈者之間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類型各有不同:某一個同盟內的成員在某一項議題中具有相同的立場,而在另外議題上又針鋒相對,形成一個極其復雜的談判網,也使多邊貿易體制談判具有多層談判的性質。對于某個成員來說,其關心的不僅僅是能否達成協議,而且需要考慮達成的協議能否得到國內法律的批準,這就是一個雙層博弈的過程。對于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區域性組織,例如歐盟,它不僅僅涉及歐盟與其他成員的談判,各成員內法律的批準,還涉及到歐盟成員之間的談判。

(三)談判結果:拒絕點、協議區域與獲勝集合談判最終是需要結束的,不是達成協議就是陷入僵局。雙邊協議是否達成取決于二者之間有沒有協議區域,協議區域的確定取決于拒絕點,即談判者(出價者和要價者)各自的心理底線,最起碼達成協議要比不達成協議好。圖3中A國和B國的拒絕點分別為A點和B點,對于A國來說,A點右邊的出價都是可以接受的,對于B國來說,B點左邊的出價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兩點之間就構成協議區域,則A、B兩國有可能在協議區域內達成協議,協議區域的大小決定了達成協議的可能性,至于它們是在Xl處達成協議還是在X2處達成協議,則取決于二者各自的談判能力。

該圖同樣用于解釋各成員的雙層博弈結果,只不過在這里,協議區域被稱為“獲勝集合”,即國內法律能夠批準對對外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樣,該獲勝集合越大,從而達成的協議就越可能被批準。

八、結論

多邊貿易體制本身就是一個博弈系統,它為各成員提供了一個博弈平臺。在非合作博弈下,各成員自行制定貿易政策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作為擺脫貿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多邊貿易體制通過各成員的談判進行驅動,這種談判是在互惠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并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加以擴展,實現了互惠原則的多邊化,不僅有效避免了搭便車行為,而且強化了多邊貿易協議的承諾信號,最后通過爭端解決機制來保障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