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邊貿易體制特征探討論文
時間:2022-11-29 08:31:00
導語:WTO多邊貿易體制特征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WTO將調整范圍擴大到知識產權保護、投資等新領域,許多發達國家希望將勞工、環保、競爭政策等其他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WTO調整范圍,由此引發了WTO調整范圍究竟應當控制在什么范圍的爭議。從WTO本身的性質和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該組織并不適合解決所有的經濟和社會問題,而應當集中力量處理貿易問題,確保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運行,但也可以同時對某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進行研討,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以尋求解決全球性社會和經濟問題的最佳方法和途徑。
一、“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引發的WTO調整范圍問題
(一)“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提出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首次提出擴大多邊貿易體制調整范圍的要求,希望多邊貿易體制不再局限于調整貨物貿易關系,也要同時調整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當時提出的兩個新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包括投資措施和知識產權保護。將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客觀原因是貿易與投資有著密切的聯系。不僅外國的直接投資及其相關政策和立法對國際貿易的流向、流量產生著重要影響,而且國際貿易和貿易政策也對國際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著影響。為防止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產生扭曲性影響,有必要對投資措施進行一定約束。另一方面,由于當時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性法律規范,對于具有扭曲貿易影響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而通過雙邊投資條約的途徑無法促使東道國放棄投資措施,因為這樣做相當于要求東道國放棄部分外資管轄權。為此,發達國家希望借助多邊貿易體制,以“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扭曲貿易為理由,在推進貿易自由化的同時調整部分投資問題。談判的成果是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西方學者也提出了許多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理由。其中,最主要的理由也是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正常化和自由化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另一個原因在于,借助一個即將成立的國際貿易組織(即WTO)及該組織下的多邊貿易協議,補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不足,以確保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各方談判和妥協的結果是產生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上述兩個協議的產生,是多邊貿易體制發展歷程上的一個分水嶺,標志著多邊貿易體制正式開始涉足一些傳統上不被認為是應該由貿易體制管轄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由于發達國家在國際投資和知識產權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將投資措施和知識產權問題納入WTO體制給發達國家帶來了巨大利益,使得它們可以借助貿易談判上的實力、WTO法的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以及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力保障,實現其順利推行投資自由化和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目的。
(二)“與貿易有關的問題”不斷凸現的現象及其原因分析受烏拉圭回合成功地將多邊貿易體制調整范圍擴展到知識產權保護和投資措施這兩個“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鼓勵,發達國家開始提出進一步擴大WTO調整范圍的要求,希望進一步借助多邊貿易體制來解決它們關注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盡管其中許多問題都未經充分證實是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烏拉圭回合之后,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是,在發達國家的極力宣揚下,許多其他在傳統上被認為是非貿易的問題,包括一些傳統上被認為只是屬于國內管轄和關注的問題,一夜之間被認為都是“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并成為國際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在發達國家看來,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環境問題、勞工問題、競爭政策、賄賂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與貿易有著密切關聯,因而應當引起WTO的重視,并盡快納入WTO的調整范圍。以環境問題為例,西方國家認為,自由貿易是實現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與環境保護有密切的關聯,二者之間既有相互促進的一面,也有相互影響的一面,自由貿易不應當以犧牲人類子孫后代的生存環境為代價,WTO體制應當關注如何妥善處理貿易與環境之間的沖突問題。從法律依據來看,GATT中已經出現了處理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的法律條款(第20條例外條款中的兩款),而WTO更是將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作為重要指導原則寫入序言,不僅如此,環境保護條款也開始出現在WTO下的一些多邊協議中。從可持續發展的時代背景來看,WTO應當倡導貿易和經濟的綠色化,應當根據世界貿易和經濟綠色化的趨勢在追求自由貿易的同時為環境保護提供保障,應當在促進環保法律體系的完善、強化環境法律實施和監督機制方面發揮作用,應當在有效協調WTO自由貿易規則與環保條約及各國國內環境政策與立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應當重視抑制貿易中不利于環境的消極方面,應當盡力通過貿易規則來促進環境保護。為此,有必要將環境問題納入WTO的調整范疇,而且,GATT時代和WTO成立后的一些“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案件”的成功審理,表明WTO已經開始管轄環境問題并有能力處理“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
再以勞工標準為例,由于國內勞工團體的壓力,美國政府近年來開始加強對WTO及其成員方的壓力,希望勞工問題在WTO框架內盡早正式列入議事日程,將WTO功能擴大到勞工保護領域。美國認為,以犧牲勞工標準為代價擴展國際貿易的做法不僅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是應當堅決反對的,WTO應當在追求自由貿易的同時注重勞工標準的提高,并且在這方面可以發揮協調和管理的某些職能。為此目的,美國倡議建立一個研究貿易與勞工問題之間關系的工作組。在西雅圖會議上,勞工問題成為美國談判代表談論的重要話題,美國甚至主張將勞工權利列入貿易協議的正式內容,并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通過貿易制裁的方式確保勞工權利的維護和加強是更為合適的方法。美國的這些建議遭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有學者指出,由于美國不顧及發展中國家的感受和強烈反對,單方面強調勞工權利的保護,甚至以單邊貿易制裁為威脅,這種做法預示著西雅圖會議的失敗命運。又以競爭政策為例,不少發達國家認為,隨著貿易與投資的政府障礙的不斷減少,貿易投資自由化的種種成果被私人間的各種反競爭的做法所削弱已經成為必須關注的問題。WTO原則與競爭政策的關聯性和增進成員間在解決反競爭活動方面的合作已經得到不少成員方的贊同。建立相互支持的貿易與競爭政策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有效的競爭政策有助于確保自由化和市場改革的利益能被所有的公民分享。因此,為支持WTO成員方所采取的有效競爭政策和減少在此領域中潛在的爭端,有必要以貿易與競爭政策為主題,探討加強國際合作包括在WTO中合作的深遠意義、方式方法以及潛在的利益;有必要在WTO層面上采取行動以加強競爭政策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聯系;有必要在WTO中建立競爭政策多邊體系。
烏拉圭回合后,“與貿易有關的問題”不斷凸現,還出于其他幾個方面的原因:其一,GATT框架下多輪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已經使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對貿易的影響大大減小,并因此在過去的50年大大推動了國際貿易。而貿易障礙減少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貿易的急劇擴張,使參與國際貿易的各國的國內經濟實力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國內經濟的政治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國際貿易政策的重要性也日益為人們所重視。原先對國際貿易政策不予關注的一些利益集團,如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團體等,因為其各自利益日益深刻地受到國際貿易政策的直接或間接影響而開始關注國際貿易政策,并因此開始關注國際貿易政策的制訂過程及其合理性,甚至開始指責國際貿易政策制訂程序缺乏民主性,要求將它們各自關注的一些問題,如人權、競爭政策、環境保護等問題列入國際貿易政策和多邊貿易體制的考慮范圍。其二,GATT成功地削減關稅和其他阻礙貿易的邊境障礙后,日益重視對“邊境背后的貿易壁壘”(“behindtheborderbarrierstotrade”,即除關稅和其他邊境措施之外,其他具有影響國際貿易性質的國內政策和立法)的制約。
而GATT對“邊境背后的貿易障礙”的審查和約束,如對各締約國技術標準、衛生和植物檢疫標準、衛生和安全法規、知識產權保護等提出限制或要求,使得各國國內立法和國內政策日益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也日益深刻地受到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許多傳統上被認為是國內法管轄的事項或國內經濟、社會問題都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并開始進入國際法調整的領域。其三,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向縱深發展,使得經濟、社會、文化等諸多層面的問題日益相互關聯。烏拉圭回合是貿易體制改革的分水嶺,也預示著更深刻的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在這個時代,不同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開始顯露出某種共性,即這些問題都涉及國內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外界制約化和逐步國際化。傳統假想的貿易與非貿易問題之間的嚴格界限已經開始被打破,貿易與非貿易問題已經開始相互重疊和相互影響,國際法的嚴格劃分部門和領域的傳統做法已經難以適應時代要求,貿易法、人權法、環境法、勞工法等部門法之間的密切交叉已經成為當代國際社會面臨的最具挑戰性和最重要的國際法律問題。在上述背景下,擺在世人面前的難以回避的問題是,究竟哪些問題才屬于貿易問題,哪些問題適合于由WTO體制調節,哪些問題可以由WTO體制調節,哪些問題應當屬于其他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論壇調整或研討的范圍?
二、因“與貿易有關的問題”而引起的關于WTO調整范圍大小的爭執目前,關于WTO是否應當將那些傳統理論上被定性為非貿易問題而目前被認為是“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調整范圍的爭議較大,這種爭論可能關涉到日后對WTO作為何種性質的國際組織、WTO未來談判議程的范圍大小、WTO權力與成員方主權的協調策略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因而應當引起我國學者的高度關注。
關于WTO的調整范圍究竟應當界定為多大的爭論,西方主要學者主要持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傳統上認為是“非貿易問題”的一些社會問題(socialissues),如勞工問題、環境問題等,應當逐步納入WTO的調整范圍。WTO擴大其調整范圍,是GATT體制逐步完善并逐步將其調整范圍從關稅、非關稅問題擴大到投資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服務貿易問題等的自然結果。第二種觀點認為,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應當排除在WTO調整范圍之外,以便WTO可以集中力量處理那些真正屬于貿易的問題,集中力量處理好貿易自由化問題。將一些國內管轄范圍的社會問題或只是間接地與貿易相關聯的問題納入WTO調整范圍,不僅會損害現有的貿易秩序,而且會妨礙其他非貿易目標的實現。有學者建議,應當盡快建立一些新的國際組織,諸如全球環境組織等,專門處理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第三種觀點認為,可以逐步將某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WTO的調整范圍,而其他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不需要納入WTO的調整范圍。但對于哪些是應當納入WTO調整范圍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而從發展中國家角度來看,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決反對將諸如勞工、環境、競爭等問題納入WTO的調整范圍,反對的原因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其一,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于談判實力的巨大差距,發展中國家最終被迫接受發達國家的建議,將投資問題和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范圍。這些在傳統上被視為非貿易問題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WTO管轄范圍的結果,顯然片面地有利于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的利益,而發展中國家卻承受了因此而帶來的國內外資政策和立法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與立法方面繁重的改革任務,以及外資管轄權被削弱和引進與開發技術費用大增的沉重代價。這些協議不僅在內容上有對發展中國家明顯不公平的地方,而且執行起來困難重重。這種慘重的教訓使得發展中國家不得不慎重思考擴大WTO管轄權的嚴重后果。可以預見,一旦勞工標準或環保標準等有利于發達國家的事項被轉變成WTO規則,發展中國家在國內社會政策和國內立法方面的主權又會被進一步嚴重削弱;而當這些規則或標準被發達國家用做阻擋發展中國家產品或服務出口的“合法”借口時,WTO這個強有力的國際組織將成為發達國家推行變相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因此,發展中國家普遍對發達國家關于將更多的所謂“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WTO體制的建議保持高度警惕,它們甚至不能允許這些建議輕易演變成多邊貿易回合的正式談判議程,因為一旦列入正式議程,缺乏談判技術和談判實力的發展中國家很難抵御發達國家成員方的各種威脅利誘。正因如此,在多哈會議上,印度代表指出:“尚不成熟的問題應當留給工作組進一步研究。印度,包括許多其他發展中成員,還未準備好去接受一套艱巨的承諾。”其二,烏拉圭回合以后,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制度安排的缺陷,以及自身競爭實力弱小、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等諸多方面的原因,不僅沒有充分得到WTO貿易自由化的好處,反而在全球化進程中日益遭到邊際化、邊緣化的困擾,它們中間不少還對WTO規則能否真正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巨大利益心存疑慮,也對WTO這個國際組織的公平性持懷疑態度。
可以說,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諸多協議在南北國家之間利益分配方面顯示出的不對稱性和不平衡性、發展中國家預期利益的難以兌現性,以及發展中國家期盼的特殊和差別條款的不可執行性和非約束性,是發展中國家對現有WTO體制感到不滿的重要原因,也是發展中國家對繼續擴大WTO調整范圍所能帶來的利益懷疑的根本原因。其三,由于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體制等方面的原因,加上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許多協議偏向于發達國家利益,沒有顧及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情況和執行協議可能面臨的技術、財政、人力等方面的困難,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面臨順利執行WTO協議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很少有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提出的借助WTO體制解決其他“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建議產生興趣。發展中國家更感興趣或更希望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通常是如何將WTO諸多協議中規定的有關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落到實處、如何幫助發展中國家解決執行WTO協議中遇到的技術上、人力上和財力上的困難,如何執行或改進WTO框架下的現有協議,尤其是如何順利執行那些其自由化規則能夠真正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和服務出口的協議的執行問題。其四,許多發展中國家堅持認為,WTO從性質上只是一個貿易組織,不應當也沒有能力將非貿易問題或所有“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納入管轄范圍。在這方面,印度的態度最為堅決,其觀點也最具代表性。同樣是在多哈會議上,印度代表措辭尖銳地指出:“WTO只是為多邊貿易體制而設立,它不應當將非貿易主題的規則制訂任務也攬到身上來。WTO不是一個全球性政府,因而不應該試圖插手那些應該由國家政府和議會管轄的事務。WTO的核心職能是國際貿易工作,因而我們強烈敦促,WTO應該繼續堅持它的方向。只有如此,我們才能保全和加強多邊貿易體制。”
三、處理“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正確方法
從WTO本身的性質和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該組織并不適合解決所有的經濟和社會問題。正如WTO總干事蘇帕差指出的那樣,人們總是對WTO的功能存在著許多誤解,認為WTO應當解決全球所有的經濟問題,而事實上,WTO沒有能力也不應當扮演這種角色。如果我們認為貿易是解決所有問題的最好方法,并授權WTO解決所有經濟和社會問題的話,我們就犯了一個大錯誤。為解決諸多全球經濟和社會問題,應當確立一些新的體制和方案,以便WTO和其他國際組織相互合作形成合力,以便在一個合理的制度和秩序下由一系列國際組織和機構攜手并進共同應對經濟全球化中出現的諸多經濟和社會問題。蘇帕差的上述觀點比較準確地反映出發展中國家所贊成的解決諸多“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一種方法。即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應當在各種論壇上探討,而不能僅僅局限于世界貿易組織,解決全球性經濟和社會問題的一個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各類國際組織的精誠合作。筆者也認為,雖然我們反對發達國家無視世界政治和經濟的現實狀況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現實需求,過早過急地提出將勞工、人權、環境保護等問題納入WTO調整范圍的觀點和建議,但是,我們應當承認,在貿易與非貿易問題日益密切地相互關聯的時代背景下,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各國政治經濟問題日益深刻地受到國際法律體制干預和約束的情況下,促進和便利WTO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的合作具有日益重要的意義。由于國際貿易往往與其他國際經濟交往形式存在密切聯系,WTO要充分發揮其功能,需要一個與其他國際組織良性合作的外部環境。這種良性合作也有利于WTO與其他國際組織共同努力,民主高效地參與引導和管理國際經濟交往的過程。正如某些西方學者指出的那樣,建立WTO與其他國際組織之間的互動合作關系有利于“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社會問題(如環境問題、勞工問題)的解決。
但是,WTO目前處理諸多復雜的法律問題,自身的能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綜觀WTO的整體運作狀況,我們并不能得出WTO已經能夠非常成功地處理好目前劃歸其調整范圍的所有貿易問題的結論。談到這個問題時,蘇帕差曾尖銳地指出,我們必須坐下來冷靜地考慮由WTO全面處理全球所有社會和經濟問題的現實可能性問題。目前,WTO并沒有處于良好的運作狀態,該組織并沒有得到所有成員方一致的支持,各成員方在諸多重要事項上尚存在許多分歧,WTO就其自身管轄范圍的事項尚不能發揮全效,因而必須尋求解決之道。在這種情況下,WTO似乎不宜隨意將其調整范圍擴大到現有管轄事項之外,即便將來可能擴大調整范圍,目前也絕不是合適的時機。
隨意擴大WTO管轄事項必然使未來的多邊貿易談判更加復雜化和充滿變數,使南北矛盾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更加突現和尖銳,也會使未來的WTO多邊貿易體制承受更重的負擔。目前,WTO更應當關注的問題是如何確保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運行,諸多與此有關的問題等待著WTO成員方的協同努力去解決和處理。結合《WTO多哈第四次部長級會議部長宣言及決定》的規定,WTO目前應當解決的問題繁多,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1.歐盟、日本與美國之間關于削減農產品補貼的分歧、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后續談判。
這些談判應當服務于實質性提升農產品市場準入,減少出口補貼,實質性削減扭曲貿易的國內支持、給予發展中成員在農產品貿易方面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有效考慮這些成員的發展需求,包括糧食安全和農業發展。2.非農產品的市場準入談判。這種談判應服務于減少或適當取消關稅,包括關稅高峰、高關稅和關稅提升,以及非關稅壁壘,尤其是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和最不發達成員作為談判參加方的特殊需要和利益。3.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后續談判。這些談判應當服務于提高所有貿易伙伴的經濟增長以及促進發展中成員及最不發達成員的發展之目的,應確保服務貿易自由化中的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落實,應關注對背離最惠國待遇現象的防范。4.進一步澄清和改進反傾銷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特別是澄清和改進WTO漁業補貼規則。5.研究和探討如何促進和保證成員方不斷增多的WTO決策程序的有效性。6.為《爭端解決諒解》的改進與澄清進行談判以促進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諸如專家審和上訴審的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報告的有效執行以及依據這些報告作出的補償的有效實現問題。7.研究和關注發展中成員特別是最不發達成員實施和執行WTO各項協議過程中遇到的人力、財力及技術上的困難,尤其是這些國家在實施TRIPs協議、TRIMs協議、GATS等協議中遇到的困難;研究締結一項專門的《關于發展中成員與最不發達成員特殊與差別待遇的框架協議》的可能性,進一步審查WTO諸多協議中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定,使這些條款更加強化、更加明確、更加有效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確保最不發達成員更多地融入多邊貿易體制;促進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有效執行,確保發展中國家在該協議下的利益盡快實現;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執行向最不發達成員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使得這些國家能夠針對可能對它們的貿易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采用作出充分的反應。8.研究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的關系,探討WTO框架下創造一個有利于電子商務順利發展的良好環境的方法和相關規則。9.進一步澄清和改進現有WTO條款下適用區域貿易協定的規則和程序。10.為促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澄清和改進GATT1994第5、8、10條的相關方面,確定各成員尤其是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的貿易便利和優先權等等。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認識到,WTO調整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并不意味著不能或不應當在WTO內討論如何應對“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因為目前為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一些“與貿易有關的問題”都或多或少地與貿易關聯,或多或少地牽涉到參與當前國際關系的各類主體的利益。有學者指出,無論是WTO協議的實施和首輪談判的啟動,還是當前全球范圍內區域經濟合作的迅猛發展,均預示了國際經濟管理與協調的觸角正在從邊境措施轉向國內市場壁壘,從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和智慧貿易,從貨物市場準入擴展到投資市場準入,從整體貿易自由化轉向部門優先自由化,從政策法規壁壘轉向科技壁壘(轉基因、瘋牛病等),從貨物自由化轉向貿易便利化、貿易公平化和競爭政策。這些轉向既說明了WTO主導的未來貿易自由化的縱深發展,也昭示了全球化的經濟越來越需要全球化的管理。WTO主導的貿易自由化向縱深發展的結果,很可能是越來越多地關注和逐步干預傳統上僅僅歸屬于國內政策和法律涉及或管轄的事項,這是難以回避的一種趨勢。雖然我們目前難以確定WTO未來關注、干預這些國內社會問題的具體方法和模式,但我們不能忽視這種趨勢,而應當努力地將這種發展趨勢調整為可控制的狀況。
為此,一些從傳統視角上看與貿易沒有多少關聯的經濟或社會關系問題,都值得從貿易、貿易管理體制、貿易立法等角度去了解其特點和分析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在上述時代背景下,各WTO成員方可以采取的比較理智的策略應當是,目前尚未正式列入WTO調整范圍的一些新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可以成為探討的對象,可以有針對性地研究這些問題納入WTO調節范圍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所有這些可能性和可行性的討論,都應當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參加,確保各方意見從一開始就得到充分反映,確保各方利益的平衡。WTO調整領域的每一個新的擴張,都應當考慮到不同國家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發展狀況;考慮到不同國家的各種國內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以及WTO新的調整對象對這些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關系的正面和負面影響;考慮到參與國際關系的各類主體不僅包括國家主體,也包括各類非國家主體,如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以及私人對WTO調整范圍的擴張可能作出的反映以及各方利益可能受到的影響。從WTO的決策機制層面來看問題,考慮到這個“經濟的聯合國”的巨大影響力以及其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和“司法性質”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保障能力,任何關于擴大WTO調整范圍的意見或建議,都應當嚴格按照WTO決策程序慎重選擇確定,不能允許由少數國家單方面借助其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巨大影響隨意確定。應當注意的是,目前WTO框架下已經成立了一些專門討論一些新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工作組,這些工作組對相關問題的研討,如對貿易與競爭政策關系、貿易與環境關系、貿易與投資關系的討論以及由此得出的一些建議,都只具有意見的性質。這些意見和建議都不能自動地升格為多邊貿易回合的談判議程。沒有WTO部長級會議的授權,不能隨意開啟有關制訂WTO框架下的相關多邊協議的談判,而部長級會議的授權又必須以各WTO成員方形成合意為基礎。因此,在缺乏合意的情況下,任何關于擴大WTO調整范圍的建議,都不得成為正式的多邊貿易談判的議題。
從中國的角度來看,既然中國已經成為WTO的成員方,而且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發展中成員方,就不可回避地要考慮WTO面臨的需要處理以及如何處理諸多“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挑戰,不可避免地要考慮中國對這些問題應當采取的立場,考慮WTO調整范圍的擴大化可能對中國帶來的影響。人權、勞工、環保以及競爭政策等問題納入WTO調整范圍,勢必會給中國的國內立法、國內社會關系、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等提出挑戰和改革要求。當發達國家成員方提出的過高的人權、環保、勞工要求或標準成為變相的貿易壁壘時,會嚴重阻礙中國的產品或服務的輸出;而這些要求或標準在發達國家的壓力之下演變成WTO法律規則時,中國將處于相當被動的地位。因此,中國有必要認真研究當前一些發達國家提出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分析這些國家關于擴大WTO調整范圍建議背后的政治、經濟動機,積極參與WTO各專門工作組關于上述問題的研究和討論,積極參加WTO組織的各種專項論壇,積極參加WTO與其他各種國際組織共同主持或參與的研討合作協調處理各類“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國際會議,追蹤相關問題的發展動態,研究中國應當持有的立場和應當采取的對策,并積極利用各種場合和渠道及時反映中國的意見和建議。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具有相當經濟實力的WTO成員方,也在過去20多年里,從經濟全球化和貿易投資自由化中獲取了諸多好處。公務員之家
在如何對待一系列“與貿易有關的問題”以及WTO調整范圍擴大化的問題上,中國似乎應當采取主動出擊的方法而不是消極逃避的方法,充分利用自身的實力去對WTO未來發展發揮應有的影響,去對WTO的決策程序和運作機制的民主化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正如有的中國學者指出的那樣,不可否認的是,當今世界,物質生產力發達和科技進步的貿易大國操縱國際經貿規則制訂主導權的現象依舊,似乎帶有某些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性。貿易大國按其經濟發展的需要試圖把社會問題全球化,把國內問題國際化,把超經濟因素經濟化的傾向有增無減。面對這種只能擋一時卻擋不了永久的規律性傾向,WTO的發展中成員光靠簡單的抵制而不研究行之有效的對策,很有可能會重蹈以前的覆轍。如烏拉圭回合之初關于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問題,發展中國家成員由強烈反對轉向被動妥協,由被動妥協轉變為隨波逐流,直至烏拉圭回合形成了GATS和TRIPs協議。因此,與其被動地游離于“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國際討論或立法進程之外,不如積極參與并力爭自己的觀點或建議在未來可能出現的WTO框架下的新的有關“與貿易有關的問題”的多邊協議之中有所反映。這種積極的參與,不僅有利于其他WTO成員方時刻聽到中國的聲音,考慮和關注中國的立場,而且有利于防止發達國家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極端的隨意擴大WTO調整范圍的建議過快形成WTO正式議程或轉變為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也有利于推動WTO決策和立法過程的民主化和公平化。
- 上一篇:農村先進基層申報事跡材料
- 下一篇:中學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事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