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權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07: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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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權力的憲法化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像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的城市特權要求一樣,在我國,商品(市場)經濟的每一次發展都會帶來地方權力憲法化的要求。撇開軍閥割據因素,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史界所稱的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發展的短暫春天”(1912~1918年)正好與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思潮相契合。這不是簡單的巧合,它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打破中國傳統社會自然經濟平衡的必然。“我們或可從另一個角度去觀察一下中國古代社會。農業化的特質,使農村顯得安定而少變化,加上宗法制度與儒家不鼓勵突破所造成的墨守成規,使基層的社會幾乎停頓一旦與地區性經濟利害配合上以后,就會很快地形成為政治上所謂的‘地方主義’。”②作為這種“地方主義”思潮的體現,從1920年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聯省自治”與“省憲運動”,自1921年12月11日湖南省憲法通過后,四川、浙江、廣東、福建、江蘇等省紛紛開始制定省憲,謀求自治。“聯省自治的理論架構,既然是在以地方權力平衡中央權力,以保障民治之實現,所以聯省自治運動的本質,便是在爭取較多的地方權力。后來聯省自治運動,雖未能完全成功,而成為中國式的政治模式,但是地方分權精神之取向,卻為社會普遍容納和吸收甚而民國13年改組后的中國國民黨在其一全大會的宣言中,仍強調了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規定。”③“聯省自治”和“省憲運動”原因復雜,但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步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商品經濟在我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發展。與此同時,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問題也進一步加劇。地方不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只是中央的人,地方有自己的利益。這種地方利益無處不在,大到立法與政策制定、國計民生,小到造橋修路,都有中央對地方的利益平衡及“何予何取”的問題。盡管在法律層面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已經開始承認這種地方利益,開始實行有限的地方分權,如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等。但從1988年以來的四次修憲并未在地方權力憲法化方面有任何實際的步驟,修憲者對此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這是一個明顯的欠缺,它不僅不利于國家的憲政化進程,而且不利于地方積極性的發揮,會人為地加劇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
二
我國學界有一種認識誤區,認為只有聯邦制國家才在憲法中規定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權力關系。實際上不僅聯邦制國家的聯邦與成員之間的權力關系由憲法所規定,大多數單一制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地方權力。“二戰”以后制定憲法的單一制國家無不有此規定;在歷來將地方視為中央人的法國,于1982年開始實行地方自治;蘇東劇變后新獨立的國家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地方自治,將地方自治作為一項普遍的制度。
地方權力憲法化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像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的城市特權要求一樣,在我國,商品(市場)經濟的每一次發展都會帶來地方權力憲法化的要求。撇開軍閥割據因素,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史界所稱的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發展的短暫春天”(1912~1918年)正好與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思潮相契合。這不是簡單的巧合,它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打破中國傳統社會自然經濟平衡的必然。“我們或可從另一個角度去觀察一下中國古代社會。農業化的特質,使農村顯得安定而少變化,加上宗法制度與儒家不鼓勵突破所造成的墨守成規,使基層的社會幾乎停頓一旦與地區性經濟利害配合上以后,就會很快地形成為政治上所謂的‘地方主義’。”②作為這種“地方主義”思潮的體現,從1920年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聯省自治”與“省憲運動”,自1921年12月11日湖南省憲法通過后,四川、浙江、廣東、福建、江蘇等省紛紛開始制定省憲,謀求自治。“聯省自治的理論架構,既然是在以地方權力平衡中央權力,以保障民治之實現,所以聯省自治運動的本質,便是在爭取較多的地方權力。后來聯省自治運動,雖未能完全成功,而成為中國式的政治模式,但是地方分權精神之取向,卻為社會普遍容納和吸收甚而民國13年改組后的中國國民黨在其一全大會的宣言中,仍強調了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規定。”③“聯省自治”和“省憲運動”原因復雜,但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步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商品經濟在我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發展。與此同時,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問題也進一步加劇。地方不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只是中央的人,地方有自己的利益。這種地方利益無處不在,大到立法與政策制定、國計民生,小到造橋修路,都有中央對地方的利益平衡及“何予何取”的問題。盡管在法律層面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已經開始承認這種地方利益,開始實行有限的地方分權,如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等。但從1988年以來的四次修憲并未在地方權力憲法化方面有任何實際的步驟,修憲者對此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這是一個明顯的欠缺,它不僅不利于國家的憲政化進程,而且不利于地方積極性的發揮,會人為地加劇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
二
我國學界有一種認識誤區,認為只有聯邦制國家才在憲法中規定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權力關系。實際上不僅聯邦制國家的聯邦與成員之間的權力關系由憲法所規定,大多數單一制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地方權力。“二戰”以后制定憲法的單一制國家無不有此規定;在歷來將地方視為中央人的法國,于1982年開始實行地方自治;蘇東劇變后新獨立的國家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地方自治,將地方自治作為一項普遍的制度。
當代中國地方政府改革:權力、權限和責任
內容提要中國地方政府的具體情形非常復雜,如何通過改革賦予不同類型、層級、區域的地方政府以必要的權力,設定必要的權限和責任,事關行政管理體制的大局。合理配置權力、設定權限、明確責任,是進行地方政府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層次過多、職能交叉、機構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頭多重執法等問題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當代中國地方政府權力權限責任
當代中國,政府改革特別是地方政府改革方興未艾。中國地方政府的具體情形非常復雜,如何通過改革賦予不同類型、層級、區域的地方政府以必要的權力、設定必要的權限和責任,事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大局。各級地方政府能否體現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解決權力配置、權限設定和責任明確的問題,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機構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頭多重執法等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
地方政府改革的關鍵到底是什么?有人認為是精簡機構,有的強調職能轉變,我認為核心是權力配置以及與此相應的授權、設限、明責。合理配置地方政府權力,首先涉及對權力概念的界定。羅素認為:“權力可以定義為有意努力的產物。”他還把權力分為對人的權力和對事物或對非人類生活方式的權力。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是“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活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的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達爾認為權力就是影響力。頓納斯·H·隆也認為“權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伯恩斯認為權力等于動機+資源。丹尼斯·朗認為“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實際上,地方政府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即地方行政權,而這種地方行政權同樣是“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
其實,權力是特定社會主體決定和實施影響、控制對象或接受對象影響、控制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履行該權利和責任義務的能力。地方政府權力就是它所具有的決定和實施影響、控制對象或接受對象影響、控制的權利和能力,它是一種公共權力——行政管理權。一方面,地方政府經由一定的途徑擁有或獲得有關權力,得以影響和控制社會;另一方面也受到相對方的影響和控制,如社會制約與監督。
地方權力憲法化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地方權力憲法化探究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地方權力憲法化研究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地方權力憲法化分析論文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像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的城市特權要求一樣,在我國,商品(市場)經濟的每一次發展都會帶來地方權力憲法化的要求。撇開軍閥割據因素,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史界所稱的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發展的短暫春天”(1912~1918年)正好與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思潮相契合。這不是簡單的巧合,它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打破中國傳統社會自然經濟平衡的必然。“我們或可從另一個角度去觀察一下中國古代社會。農業化的特質,使農村顯得安定而少變化,加上宗法制度與儒家不鼓勵突破所造成的墨守成規,使基層的社會幾乎停頓一旦與地區性經濟利害配合上以后,就會很快地形成為政治上所謂的‘地方主義’。”②作為這種“地方主義”思潮的體現,從1920年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聯省自治”與“省憲運動”,自1921年12月11日湖南省憲法通過后,四川、浙江、廣東、福建、江蘇等省紛紛開始制定省憲,謀求自治。“聯省自治的理論架構,既然是在以地方權力平衡中央權力,以保障民治之實現,所以聯省自治運動的本質,便是在爭取較多的地方權力。后來聯省自治運動,雖未能完全成功,而成為中國式的政治模式,但是地方分權精神之取向,卻為社會普遍容納和吸收甚而民國13年改組后的中國國民黨在其一全大會的宣言中,仍強調了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規定。”③“聯省自治”和“省憲運動”原因復雜,但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步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商品經濟在我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發展。與此同時,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問題也進一步加劇。地方不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只是中央的人,地方有自己的利益。這種地方利益無處不在,大到立法與政策制定、國計民生,小到造橋修路,都有中央對地方的利益平衡及“何予何取”的問題。盡管在法律層面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已經開始承認這種地方利益,開始實行有限的地方分權,如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等。但從1988年以來的四次修憲并未在地方權力憲法化方面有任何實際的步驟,修憲者對此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這是一個明顯的欠缺,它不僅不利于國家的憲政化進程,而且不利于地方積極性的發揮,會人為地加劇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
二
我國學界有一種認識誤區,認為只有聯邦制國家才在憲法中規定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權力關系。實際上不僅聯邦制國家的聯邦與成員之間的權力關系由憲法所規定,大多數單一制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地方權力。“二戰”以后制定憲法的單一制國家無不有此規定;在歷來將地方視為中央人的法國,于1982年開始實行地方自治;蘇東劇變后新獨立的國家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地方自治,將地方自治作為一項普遍的制度。
地方認同與規劃的權力建構
研究對象與方法
在大型批發市場的發展中,往往占地面積大、交通組織無序、發展層次不高、經濟輻射力強、社會聯系復雜、利益主體多元、就業面廣等現狀并存,其規劃成為大城市發展中的重要命題和難題。X市場地處廣州近郊區,自發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初,經20年的發展,已成行業翹楚。其經營商包括冷庫、供應商、貿易經銷商、運輸企業和食品加工企業,來自全國乃至世界各地。貨源主要依賴進口,來自南北美洲、澳洲、歐洲、東南亞等地,產品主要銷往全國除西藏以外的各省市。全國每年凍品交易約八成來自廣東市場,基本上是在X市場完成集散。X市場以大型冷庫為中心,周邊星羅密布的小型冷庫為支撐,集合珠江口兩岸大城市成規模的冷庫,形成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區域性冷庫集群,吸引著冷鏈交易各個環節的全國貿易商。因市場信息廣泛、渠道暢順、客戶群集中、價格指導性強、交通便捷等優勢,X市場獲得覆蓋全國、輻射全球的冷凍禽類和豬副食品最大交易市場的地位。X市場除為地方提供直接稅收來源和上萬人的就業機會外,還帶動和輻射了貨運市場、飲食、娛樂、金融、信息、物業出租、房地產等相關產業的協同發展,形成了積極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城市郊區化的加速,X市場逐漸成為中心城區的組成部分。或存或廢或遷,是市場當下面臨急切的規劃命題。廣州市商貿經濟發達,2009年社會商品銷售總額15173.59億元(居全國第三位),其中批發貿易業占76.0%,批發貿易是城市商貿經濟的核心支撐。根據《廣州市批發市場布局規劃(2008-2020)》調研結果,廣州市共有467個大型批發市場,最主要分布在近郊圈層(X市場所在)。在針對城市305戶市場業主的調查中,經營者最強烈的需求分別是“完善周邊交通、解決停車問題”和“擴大用地、建筑規模”。在近郊區,批發市場業主的訴求與城市中心區的空間需求顯然是有矛盾的。X市場面臨的問題,在其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信息時代下批發貿易已深度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當中,批發市場的規劃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嵌入與根植地方的命題。筆者試圖以典型樣本—X市場的選址事件為切入點,以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專業精英的地方認同為主線,探討地方認同差異下權力的生成方式及其在空間規劃中的建構作用(圖1)。研究援引地方理論和精英理論為基礎,詮釋地方認同-權力生成-空間規劃之間的關系,揭示規劃中權力對空間的建構功能。研究數據來自兩個方面:一是X市場規劃選址事件所涉主體在不同背景下的話語以及問卷所提供的基礎信息。行動主體包括不同類型和層級的體制精英,前者如規劃和質檢部門等,后者如區級和村級政府等;以及經濟精英(如X市場管理者和貿易商等)和專業精英(規劃師、學者);二是當地政府提供的官方文件和報告。
精英地方認同的基礎
根據梅西和普雷德等人[6]的觀點,不同的地方其社會結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方式是不同的,它們與全球化力量相互決定。地方化不是僅與全球化相對的“被滲透”者,而是一個復合的過程:在一個相互依賴的世界環境中,各種經濟、社會、文化、政治關系自我結構化,并與全球化的外生力量相互作用而產生再結構化過程。在此之中,不同行為主體地方認同程度的差異,可以被視為其對地方關系網絡中的依附程度,以及自身對這個網絡建構所產生作用力的差別。情感認同、經濟認同、身份認同均被包括其中。地方認同的概念包括兩個層面的內涵,一是指人對地的依賴情感和體驗,該層面側重地方內部的獨特性和差異性;二是指嵌入于本土社會文化制度而又與全球緊密聯系的網絡關系,該層面側重地方在與外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獨特結構關系。許多研究已經指出精英對鄉村社區和城市社區發展的決定性作用。作為對地方經濟資源、社會管理和發展秩序有著深刻影響的精英群體,其地方認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與地方具體聯系的方式和強度。從X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清楚反映精英群體與之形成的關系。(1)外來經濟精英主導的起步階段。1993年,X市場開始出現零星的冷凍食品買賣,只有外貿和食品公司等幾家冷凍食品倉庫。冷凍食品市場交易不規范,走私、偷稅、漏稅等現象嚴重,市場規模和影響力很弱,潮汕人和福建人是市場的主要貿易商。(2)本土體制精英主導的初步成型階段。1995年區屬食品公司5千噸A庫建成投產,擴展X市場冷凍食品的庫存量,批發貿易迅速發展,市場開始成行成市。由于食品公司尚未轉制,體制精英的市場主導作用顯著。(3)本土體制和經濟精英并起的規模化階段。1998年開始,食品公司5千噸B庫、五大本土民營冷庫(共2.2萬噸)均建成投產,X市場全面規模化發展。在精英群體的共同努力下,形成從海外原料供給、當地政府管理至倉儲、貿易、生產、終端消費各環節配合默契、價值鏈完整、國內外影響力強的冷鏈系統。(4)多元精英介入的高峰階段。隨著國家有關肉類食品政策的放開,擁有廣闊國內市場和分銷渠道的浙江籍貿易商進入市場,行業市場需求不斷擴大。2009年,X市場及其周邊冷庫庫存量已超過30萬噸,進入發展高峰期,交通和用地等問題也日益明顯。區政府部門對市場進行規范化管理,并啟動了針對X市場重新選址的規劃論證。在X市場的發展歷程中,除了區屬食品公司在國企轉制前后分別扮演體制精英和經濟精英的角色外,本土經濟精英(冷庫商)、外來經濟精英(早期的潮汕人、福建人、浙江人)、體制精英(政府)、專業精英(規劃師)接踵登場,與市場產生或強或弱的關系。經濟精英主要收獲物質財富,體制精英的收獲是增加財政收益和推動城市發展。可以這樣認為,精英群體與市場形成的關系強度,將很大程度上影響精英群體內部的博弈方向。規劃選址事件的結論,將直接為從形成到壯大、從繁榮到鼎盛、從鼎盛到未知的X市場給出一個答案。
精英地方認同的產生
X市場經濟精英構成具有多元化特點,其地方認同可以從關系嵌入和情感依賴兩個層面進行分析。起步階段的經濟精英以外來的潮汕人和福建人為主,市場自發形成、無序發展的特點使市場形成一種特殊的秩序:正規的體制管理缺失,而非正規化關系網絡卻非常發達。訪談中X市場某早期創始人提到雞副產品灰色交易的歷史,包括走私的進入方式、中間商通過灰色社會網絡關系包辦解決所有從報關到檢疫和運輸的環節。交易商只需要下單和接貨即可,其他事情由他人代辦。某冷庫經營商也指出這種灰色經濟普遍存在不規范問題,特別是走私和偷稅漏稅的現象。但有意思的,他們認為這恰恰是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早期外來先鋒經濟精英與X市場的關系是松散型的,他們認同和依賴的是一條灰色交易鏈條,X市場僅作為一個有獲利機會的交易節點,它與珠三角其他有冷庫的市場吸引力是一樣的。外來精英的地方情感依賴并不存在,經濟嵌入程度一般。隨著X市場的發展和成熟,經濟精英中逐漸分化出兩大權力主體:長期扎根本土的冷庫經營商和外來流動性較強的凍品交易商,共同構建了以“場外交易為主,現場交易為輔”的獨特貿易結構。具體貿易流程為(圖2):(1)“飛單”交易模式。凍品交易商利用其活泛的市場應變能力以及發達的營銷網絡渠道,直接通過電話、網絡方式向北美等地的海外原料商下訂單(從下單到交易期限往往間隔一段時間,使得價格存在波動的空間);訂貨完畢之后,貿易商擁有大批預期的凍品,其角色轉變為國內的原料商,開始全力為凍品尋找第二次交易以賺取最大的利潤。第二次交易的方式非常靈活,可以全部通過境外完成對國內凍品的配送,并從廣州之外的其他港口報關;或者在廣州入關后再進行貨物的二次配送。不論哪種方式,凍品交易的運作中心都是在X市場,但貨流卻不必經過X市場。“飛單”交易的方式占了X市場交易量的80%。(2)現場交易模式。“飛單”在X市場外部完成交易之后,如果有余留凍品,則通過經過報關、檢疫等一系列手續運抵X市場。如果發現新的商機,余貨則可不經過冷庫的倉儲環節,直接向國內其他地方進行配送。也有的凍品交易商不經過“飛單”模式,在凍品到達X市場時即在現場完成“現貨”交易。這種貨物交易方式體現為場所依托X市場,但凍品卻沒有進入冷庫進行儲藏。(3)冷庫取貨交易模式。凍品交易商完成以上的交易方式之后,將最終余留的凍品儲藏進冷庫,再根據實際需求情況從冷庫取貨進行交易;或者有的貿易商由于市場價格變動等因素,導致其無法完成“飛單”或現場交易,也必須將凍品存入冷庫后再尋找商機。在整個交易模式中,冷庫起到重要的調劑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交易穩定器。它能夠解除凍品交易商的后顧之憂,避免貨品難以完成交易時無處安放造成損失,也間接具有了調控凍品交易市場價格的功能。冷庫成為完成凍品期貨或現場交易的中心,是交易商大展拳腳的后方根本保障。冷庫的建設成本為0.4億~0.5億元/萬噸,高進入門檻使其成為一種市場稀缺資源,冷庫經營商成為市場中舉足輕重的控制力量。X市場中的冷庫經營商,絕大多數是地道的本地人。改革開放初期,廣州南部憑借毗鄰香港的地緣優勢,很多本地商戶充分把握國內電器需求旺盛的市場,從事電器批發貿易,完成個人“第一桶金”的資本積累。1990年代中后期,隨著X市場規模的逐漸擴大,一批本土經濟精英轉型加入,并選擇“坐地生財”式的冷庫經營,成為最重要的冷庫經營商,如食品公司的A庫、B庫以及周邊各大冷庫。在X市場的交易方式中,冷庫商是屬于剛性的本土經濟聯系。冷庫一旦建成,不管是否有貨品存放都必須全天候制冷,不允許中斷,他們無法進退自如。因此,在經濟聯系上對X市場空間的認同度最高。在社會關系上,長期的本土生活使其產生難以割舍的深厚地方依賴情感。從訪談信息得知,不少凍品交易商居住在X市場附近的祈福新等樓盤,其起居、生意接洽、交友、休閑娛樂都完全接受了當地的習慣。而且,長期的經濟活動中,他們與當地基層各級政府管理部門關系融洽,平時辦事方便高效。這部分本土精英深度融入當地的社會文化結構,對X市場重新選擇有一種天然的排斥心理。斯多波指出地方經濟的競爭力在于其嵌入地方網絡關系中的人際、辦事程序和習俗等制度環境之中。冷庫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精英群體,他們將X市場從經濟到社會層面嵌入了地方之中,而不僅僅是商品批發貿易的關系。冷庫商的認同主要表現為地方尺度,是一種剛性的本土經濟關系嵌入和全面的本土社會關系嵌入。X市場中的貿易商,以外來經濟精英為住,他們是引領X市場走向世界、融入全球經濟的重要力量。目前“X市場”品牌在美國和歐盟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以致每年美國禽類協會都要自費到該市場舉辦答謝宴會,反映出X市場充分的國際化。外來經濟精英以浙商為代表,熟悉國際市場行情,擁有貿易網絡。調研顯示,他們依托冷庫進行貿易但并不認為一定要依托X市場特定空間的冷庫。這類精英在經濟網絡中具有較大的自主彈性,無需固守一地。不過,隨著創業時間的推移,部分精英也與地方形成較強的生活聯系和辦事關系。與本土經濟精英類似,在經歷長期的經營活動后,他們的家庭和兒女教育也逐漸融入本地,自身正從一種從單純的經濟關系轉向經濟與社會文化復合的關系,市場搬遷并不為其樂見。他們認為“(這里)沒有欺行霸市,沒有黑社會勢力的介入收保護費”、“政府辦事方式比以前好多了”。貿易商的認同主要表現為全球尺度,是一種彈性的全球經濟網絡嵌入和適度的本土社會關系嵌入。從表1可見,本土冷庫商對X市場地方認同最強烈而外來貿易商則傾向模糊。體制精英包括基層(街道和村)、執行層(局)和決策層(區)。X市場所在村本地人口1450人,流動人口超過4000人。村通過出租土地經營物業,集體經濟的收入大約為560萬~580萬元。X市場帶來的3萬~4萬人間接就業人口中,有很大部分的居住、飲食、運輸與村經濟有著天然的聯系。問卷調查顯示經營者中有21.1%“自有或租住市場周邊村屋”,75.9%“在市場附近自建、購買或租住商品房”,他們均直接或間接推動了村經濟的發展。該村村長表示,目前正在洽談中的一個投資10萬噸規模冷庫項目,首期已征用該村的約4萬m2(60畝)用地。X市場的經濟及其所帶來的種種社會關系,被視之為本村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本地管理層作為基層行政村的精英代表,他們主導下的村經濟發展與X市場命運休戚相關,對后者的地方依賴和認同感最為強烈。X市場所在的街道管理層,作為基層體制精英的一部分,與執行層精英(如打私辦、檢驗檢疫局、工商、經貿和稅務部門)共同對市場實施經濟管理職能。調研發現,該類精英與地方的關系主要不是經濟嵌入型,亦非社會關系嵌入型,而更多屬于管理功能型。他們私人并沒有在市場入股經營獲益,市場交易方式使管理難以征收增值稅(“X市場里90%以上的是個體戶經營,稅務局對它們進行定稅征收,一年約有300萬稅收,每個個體戶一年的定稅為2千元”),打擊走私和檢疫成為常態化的管理事務(“這里擁有地理優勢,以前走私產品從四面八方運到X市場來……目前正規和走私的產品比例約為8∶2吧”),突出消防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要注意舊廠改造為冷庫在建筑上的安全隱患”)。顯然,功能型的聯系使該類體制精英地方認同感較弱,他們之中雖然有本地成長起來具有情感歸屬的精英,但群體上更多將X市場視為一個城市功能區而產生的職能聯系。決策層(如區政府)與X市場的關系已經超出了地方的本身。由于批發貿易的交易方式使市場作為稅基貢獻并不突出(這是很多批發市場的共性),加上X市場所在區位日益中心化的趨勢,決策層對其認同體現出強烈的工具性。作為城市的功能地塊,如何因應廣州日益國際化的需求、更全面地發揮地塊的綜合經濟社會效益,是該類精英對X市場認同的方式。X市場作為地方的概念迅速隱去,面向城市、全球的概念快速凸顯。作為執行層的部分精英(如規劃局),與決策層的地方認同方式是一致的,即地盡其用,并不存在情感認同的因素。對X市場而言,體制內的大部分基層精英表現為地方尺度的認同,是經濟、情感、生活和社會關系全面的深度嵌入;執行層和決策層精英主要表現為城市尺度的認同甚至全球尺度的認同,是行政管理功能的嵌入。如果援引權力研究的術語表達,前者對X市場的身份認同是一種自我(self)建構,精英將自身內化為地方的一個組成部分;后者對X市場的功能性認同,精英將市場視為行政主體之外的他者(other),是一種他者化(otherization)的建構。從西方城市規劃理論的流變歷程看,學界關于規劃與政治的關系,一直是有嚴重的分歧。遠離、迎合、說服、抗爭等不同立場對規劃科學的發展,孰為最佳,均有廣泛而尖銳的爭論。利維直言不諱地指出規劃是政治性的,規劃師往往身兼中立者、設計者、經營者、代言人和激進者等多種身份。其中必然有一種規劃師立場和身份是認同地方的。在X市場規劃選址事件中,專業精英以規劃師和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為主體,他們是方案的直接設計者。雖然專業精英的工作是建立在真實了解X市場運作秩序和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的基礎之上,但沒有跡象表明這個群體對X市場有著任何情感、社會文化關系上的地方依賴。他們的地方理解建立在格迪斯“調查-分析-規劃”理性過程的演繹當中,可以認為專業精英的地方認同是一種完全剝離地方情感因素的理性認同。對規劃師而言,純化X市場用地功能和疏導市場交通、打造一個現代化的高級交易平臺是職責所在。從目前規劃機構的工作性質看,地方認同在專業精英群體中體現的主要是專業理性認同和政治認同。
地方權力憲法化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地方權力憲法化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