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辭職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8:21:2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代表辭職制度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代表辭職制度研究論文
本文所指的代表辭職制度,是指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而當選的人大代表,又因工作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時,雖未調離本行政區域,但需要辭去代表職務的制度。
對于這樣一項制度,一種觀點認為,這是違反法律的強加于人的做法。因為這些代表是經過合法的途徑依法選舉產生,雖崗位變了,職務變了,但未調離本行政區域,其代表資格應該繼續有效,任何組織無權要求其自動辭去代表職務。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些代表是因“工作需要”指定安排提名而當選的,現“工作需要”這個前提不存在了,理應要求辭去代表職務,使繼任的領導干部能依法及時補選為人大代表。筆者執后一種觀點。
一、支持代表辭職制度的主要理由
(一)代表辭職制度,符合代表結構合理安排的本意。
代表要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合理性。在代表名額分配上,就要體現這“三性”。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是各級組織保證當選的重點,也是代表選舉是否成功的主要標準之一。原因是什么?就是因為“工作需要”。現“工作需要”這個前提不存在了,理應辭去代表職務,讓那些繼任的領導干部又能因“工作需要”依法及時補選為人大代表,為履行相關職責提供前提條件,讓“工作需要”原則貫徹始終,而不是一選定終生,一定要到任滿屆為止,不管代表結構是否合理,是否真正需要。不可否認,若不實行代表辭職制度,到一屆任期的后幾年,很可能出現一個部門或單位出現幾個代表,而另外一大行業甚至一大系統沒有一名代表的現象,而代表辭職制度的有效實施,符合代表合理安排的初衷,也是代表布局合理的延續。
(二)代表辭職制度,是法律精神的真實體現。
代表辭職制度研究論文
本文所指的代表辭職制度,是指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而當選的人大代表,又因工作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時,雖未調離本行政區域,但需要辭去代表職務的制度。
對于這樣一項制度,一種觀點認為,這是違反法律的強加于人的做法。因為這些代表是經過合法的途徑依法選舉產生,雖崗位變了,職務變了,但未調離本行政區域,其代表資格應該繼續有效,任何組織無權要求其自動辭去代表職務。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些代表是因“工作需要”指定安排提名而當選的,現“工作需要”這個前提不存在了,理應要求辭去代表職務,使繼任的領導干部能依法及時補選為人大代表。筆者執后一種觀點。
一、支持代表辭職制度的主要理由
(一)代表辭職制度,符合代表結構合理安排的本意。
代表要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合理性。在代表名額分配上,就要體現這“三性”。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是各級組織保證當選的重點,也是代表選舉是否成功的主要標準之一。原因是什么?就是因為“工作需要”。現“工作需要”這個前提不存在了,理應辭去代表職務,讓那些繼任的領導干部又能因“工作需要”依法及時補選為人大代表,為履行相關職責提供前提條件,讓“工作需要”原則貫徹始終,而不是一選定終生,一定要到任滿屆為止,不管代表結構是否合理,是否真正需要。不可否認,若不實行代表辭職制度,到一屆任期的后幾年,很可能出現一個部門或單位出現幾個代表,而另外一大行業甚至一大系統沒有一名代表的現象,而代表辭職制度的有效實施,符合代表合理安排的初衷,也是代表布局合理的延續。
(二)代表辭職制度,是法律精神的真實體現。
地方人大建立代表辭職制度的有關情況及相關討論
近年來,許多地方出于工作需要,根據選舉法和代表法關于代表可以辭職的規定,出臺了具體的實施條例或辦法,建立和實施了人大代表辭職制度。在實施人大代表辭職制度過程中,由于對選舉法和代表法有關規定存在不同理解,因而對人大代表辭職制度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實施人大代表辭職制度的原因
(一)法律關于人大代表辭職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可操作程度低,需要對辭職規定進行細化
選舉法關于人大代表的辭職問題只是在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代表向誰提出辭職,而對于代表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辭職或必須辭職并沒有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代表辭職制度,由于代表名額的限制,將影響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正常補選和代表活動的開展,不能有效地發揮代表作用。代表法也只是規定代表可以辭職,卻未規定辭職條件、辭職程序等。按照以往慣例,只有觸犯法律或犯了錯誤的人才會失去代表資格。而相當一部分調離原選區的人大代表,并不是因為犯罪或有錯誤,而是因工作需要調整了職務,改變了身份,并未調離或遷出本行政區域。選舉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按照這一法律規定,人大代表資格在代表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時,才會自行終止。因此,在沒有其他法定可以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情形時,其人大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對于這一部分人大代表因調動工作而不能很好地服務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現實問題,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但實踐中需要解決這些問題。因此,一些地方人大為了達到調整和完善代表結構的目的,并使人大代表調整工作規范化,因而制定并實施了人大代表辭職制度。
(二)代表名額限制
雖然代表法和選舉法未對代表結構作出具體規定,但總的原則是應當堅持代表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先進性。我國目前實行的代表名額分配制度,一個選區或一個單位的代表名額是按一定的比例配置的,崗位職務的變動自然會影響代表結構的合理性。選舉法和有關規定對每個選區的代表名額及其代表人數有明確的基數和構成比例的規定。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代表沒有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其代表資格不能終止。因此,如果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調出原選區但未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不辭職,代表不缺額,由于總額的限制,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10人以上聯名就無法提出新的候選人,新到任的黨政機關正職領導干部就無法補選為人大代表獲得代表身份。實踐中,任期不滿5年變動工作崗位的人大代表,特別是基層干部代表,占有相當的比例。他們帶走原選舉單位的代表名額,使原選舉單位不能及時補選人大代表,影響原選區的代表結構,影響著原選區代表工作的開展,也造成有的地方代表偏多、有的地方代表偏少的情況。
黨政干部辭職制度調研報告
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制度化建設,20**年7月,中共中央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1995)的基礎上,總結近8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簡稱《條例》),并首次將引咎辭職納入領導干部制度。本文將對黨政領導干部的辭職制度,特別是引咎辭職制度,從政治責任的角度進行理論上的分析。
辭職是否責任追究形式
《條例》使用的“辭職”概念是指黨政領導干部于某種原因辭去自己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而不一定是辭去公職、從而脫離公職部門的行為。根據辭職原因的不同,《條例》將辭職分為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四種。
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職務變動而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基于職務變動原因而發生的因公辭職是領導干部職務管理的程序性為,基本上不具有追究責任的含義。
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基于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的自愿辭職需要就不同情況做具體的分析。領導干部若基于自身的健康狀況、工作或專業志趣、人際關系狀況、實際工作能力等個人原因而申請辭職,則不具有追究責任的含義;領導干部若基于自己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政治言論、工作作風、工作紀律、職務行為等方面出現的瑕疵或過失的其他原因而申請辭職,則可能含有了自我追究責任的含義,即具有了引咎辭職的含義。盡管基于個人和其他原因的辭職都是領導干部自愿提出的,表達的都是個人意愿,但“個人意愿”的程度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自愿辭職可能會成為領導干部自我追究責任的一種形式。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引咎辭職明顯是自我追究責任的一種形式,后面將作詳細分析。
村干部三項承諾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強化村干部履職盡責的自覺意識,努力提高村干部“雙帶”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為推動建設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二、承諾范圍及對象
競職承諾、創業承諾、辭職承諾制度的適用對象為本縣行政村村兩委成員及候選人(自薦人)。
三、具體內容
1、全面推行競職承諾。候選人(自薦人)就遵守換屆選舉紀律、依法公平參選、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向黨員、群眾作出承諾。
實行村干部誡勉和辭職制度的意見(試行)
為了切實加強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簡稱“村干部”)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和約束村干部的行為,激勵村干部恪盡職守、勤政為民,推動農村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實行村干部誡勉制度、引咎辭職制度和責令辭職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誡勉制度
村干部誡勉制度是指村干部因個人能力不夠、自身行為不當或工作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對其進行誡勉,并責令進行整改的行為。
(一)誡勉適用范圍
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應予以誡勉:
1、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和任期目標承諾的;
實行村干部誡勉和辭職制度的意見
進一步深化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的通知為了切實加強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簡稱“村干部”)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和約束村干部的行為,激勵村干部恪盡職守、勤政為民,推動農村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實行村干部誡勉制度、引咎辭職制度和責令辭職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誡勉制度
村干部誡勉制度是指村干部因個人能力不夠、自身行為不當或工作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對其進行誡勉,并責令進行整改的行為。
(一)誡勉適用范圍
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應予以誡勉:
1、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和任期目標承諾的;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研究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研究
長期以來,干部的領導職務能上不能下,嚴重影響了干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影響了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束縛了我黨各項事業的前進與發展,也成為了困擾干部工作的“頑癥”。為此,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各種方法和途徑,采取了各種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該道難題。而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研究,建章立制、健全機制,逐步規范領導干部的免職、辭職、降職行為,不失為一帖“良藥”。
一、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研究動因
1、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深入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需要。新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將先前的《暫行條例》作出了許多變動和修改,首次將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納入到條例范圍,并對領導干部“下”和“出”的問題作出了若干規定,對整項制度作了原則性修訂。由此可見,中央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免職、辭職、降職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范形式提出了指導性規定,同時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該領域作出實質性的探索與研究。
2、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黨政領導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個中心環節。干部的任用必然牽涉到各級領導干部的“上”、“下”和“進”、“出”,就必須有相應的干部“進入機制”與“退出機制”。如果領導干部只有上、沒有下,領導班子中只有進、沒有出,整個領導干部隊伍就會浮濁臃腫、人滿為患。當然,如果光有領導干部選拔進入機制,而缺乏相應的領導干部退出機制的話,同樣對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來說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們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領導班子建設以及新形勢下干部隊伍功能優化的內在要求。
3、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逐步構建干部正常退出機制、促進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的需要。加強干部隊伍的活力建設,是形成一支現代化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內容。構建正常有序的領導干部退出機制、促進干部能上能下是使干部隊伍充滿生機活力的關鍵,也是一個難點。干部正常退出機制是按照干部退出規則辦事的制度、方法的總和,包括有退休制、任期制、辭職制、聘任制等諸多制度,而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其中重要內容。通過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規范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行為是促進領導干部正常退出、形成完善機制的不可獲缺的方面,非常有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研究
長期以來,干部的領導職務能上不能下,嚴重影響了干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影響了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束縛了我黨各項事業的前進與發展,也成為了困擾干部工作的“頑癥”。為此,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各種方法和途徑,采取了各種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該道難題。而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研究,建章立制、健全機制,逐步規范領導干部的免職、辭職、降職行為,不失為一帖“良藥”。
一、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研究動因
1、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深入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需要。新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將先前的《暫行條例》作出了許多變動和修改,首次將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納入到條例范圍,并對領導干部“下”和“出”的問題作出了若干規定,對整項制度作了原則性修訂。由此可見,中央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免職、辭職、降職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范形式提出了指導性規定,同時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該領域作出實質性的探索與研究。
2、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黨政領導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個中心環節。干部的任用必然牽涉到各級領導干部的“上”、“下”和“進”、“出”,就必須有相應的干部“進入機制”與“退出機制”。如果領導干部只有上、沒有下,領導班子中只有進、沒有出,整個領導干部隊伍就會浮濁臃腫、人滿為患。當然,如果光有領導干部選拔進入機制,而缺乏相應的領導干部退出機制的話,同樣對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來說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們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領導班子建設以及新形勢下干部隊伍功能優化的內在要求。
3、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逐步構建干部正常退出機制、促進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的需要。加強干部隊伍的活力建設,是形成一支現代化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內容。構建正常有序的領導干部退出機制、促進干部能上能下是使干部隊伍充滿生機活力的關鍵,也是一個難點。干部正常退出機制是按照干部退出規則辦事的制度、方法的總和,包括有退休制、任期制、辭職制、聘任制等諸多制度,而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是其中重要內容。通過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規范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行為是促進領導干部正常退出、形成完善機制的不可獲缺的方面,非常有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的基本概念、適用范圍和程序
公開選拔工作規定
今年3月,中共中央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五個文件于4月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此前,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這六個文件的頒布,是中央從整體上不斷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這次頒布的六個文件,其內容包括干部的選拔任用、能下能出和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是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進一步落實,也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貫穿六個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用科學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風、嚴格的紀律,把人選準用好,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從組織上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這六個文件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引進競爭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有利于加強干部的監督管理,規范黨政領導人才的正常流動,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利于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有利于營造良好氣氛,形成規模效應,從整體上不斷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集中出臺這六個文件,體現了黨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決心,標志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入到一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協調,整體推進、不斷深化的新階段。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對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適用范圍、選拔程序、考試考察的方法、紀律和監督等作了規定。兩個文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加大推行兩項改革的力度,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兩個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適用范圍和選拔范圍:公開選拔主要適用于選拔黨政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黨政機關或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選拔,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選拔。《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還明確規定了應當進行公開選拔的幾種情形。二是努力提高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兩個文件都將考試、考察涉及的有關問題作為規范的重要內容,規定要以《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為依據,在職位分析的基礎上命制試題,提高命題的科學性;對面試小組組成、面試方法等提出明確要求,以增強面試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等等。三是致力于拓寬視野、不拘一格選拔人才。比如: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海外留學回國人員,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中的人員參加公開選拔作了原則規定;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規定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適當放寬。
《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是對干部選拔任用決策制度的重要改革。2000年1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地(市)、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逐步做到分別由省(區、市)、市的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可由黨委常委會議作出決定,但在常委會議作出決定前必須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2001年9月,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這一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積極實踐和探索,多數省(區、市)試行了省級黨委全委會表決市地黨政正職人選的做法,在黨內和社會上引起了很好的反響。文件將這一做法加以規范,使之定型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對全委會表決和閉會期間征求意見的適用范圍、程序以及如何處理表決和征求意見中出現的情況和結果等作出了規范。明確規定,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時,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文件還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黨的縣(市、區、旗)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將領導干部的辭職分為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四種形式,并分別對其適用范圍、辭職條件、辭職程序、辭職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與紀律處分的關系、自愿辭職后的從業限制等作出規范。四種辭職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因公辭職是選任制干部工作變動時需要履行的一個程序,主要適用于選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時,通過辭職來達到組織調整的目的。自愿辭職是健全正常退出機制,實現領導干部能下能出的一條重要渠道,其中又分為辭去領導職務和辭去公職兩種情況。引咎辭職是領導干部對本人失職失誤的一種主動追究。責令辭職是黨組織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領導干部的一種組織處理。文件規定,領導干部辭職必須依法進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干部辭職制度特別是引咎辭職制度的推行,充分體現了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有利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推動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引導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更好地履行職責;有助于增強干部的責任意識,培育良好的從政道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文件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