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3: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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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簡歷錯誤案例
這并不意味著你要去做5頁的簡歷。一般來講,當然。最好能把篇幅限定在兩頁紙以內。但也不能說,做簡歷必需要用兩頁紙。相反,也不要把細節過多地刪掉,以讓它適合一頁紙的規范。
但挽回損失卻很難,簡歷上犯錯誤很容易。特別是簡歷被HR看到以后。所以預防這些錯誤很重要,尤其對于初次寫簡歷的人來說。以下是最常見的卻又是最致命的簡歷錯誤,以及相應的糾正良策,供你參考。
一、打字或者語法錯誤
防止出現任何可能引起歧義的地方。如果不是這樣,簡歷的文字需要完全合乎文法。招聘經理很可能會誤解,給你出歧義的地方劃條杠杠,或者干脆丟在一邊,給你蓋棺論定:做事不認真;或者,連簡單的簡歷都寫不好,那還能干什么?
二、缺乏細節
這個行業有多熟練,招聘經理需要詳細知道你以前都做了些什么。例如:
小議民法的動機錯誤
民法中的錯誤理論萌芽于羅馬法時代,在注釋法學派時期得到發展,并在法國法中得到體現,最終成熟于德國法學者,其標志為錯誤之階段性問題的澄清。這一理論是民法的重要基礎理論之一,在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關于此理論的討論長盛不衰。由于本文主要探討動機錯誤問題,故在表示錯誤問題上不作過多討論。
1.動機錯誤概述
1.1動機錯誤的理論淵源
羅馬法中并沒有動機錯誤這一理論,早期羅馬法甚至不考慮意思表示的錯誤問題,因為當時的法律只注重法律的形式,形式符合了,法律就賦予其效果。后期羅馬法將錯誤分為實質錯誤和非實質錯誤,實質錯誤是指對整個行為或者重要構成要素產生了不真實的認識,非實質錯誤是指對行為某些方面,輕度的或不重要的不真實認識。
動機錯誤理論的真正提出是在意思表示階段性理論出現之后。德國羅馬法學者在其成熟的意思表示理論基礎上,通過意思表示內部結構分析以及必要的法律政策考量,區分健全意思表示和瑕疵意思表示,后者被認為存在表意人的自主決定的瑕疵,影響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德國民法典》積極吸收這一理論,在第119條規定了表示錯誤和重要性質錯誤。并在第242條對主觀行為基礎錯誤進行了規定。根據第119條規定,意思表示可以細分為5個步驟,第一步是意思形成;第二步是考慮用何種方式將形成的意思予以表示;第三步是決定用表示符號表達出來;第四步是在意思發出到意思受領之間,這是個運送的問題;第五步是受領人受領意思的過程。
1.2動機錯誤之概念及其法律價值
辦公室不能犯的錯誤
在不同外企的OL眼中,到底這些錯誤是否是致命的呢?
歐洲外企OL:誠實最重要
自述人:汪菡27歲法國某化妝品公司媒介經理廣州
可能因為公司是一個化妝品公司吧,所以在公司,最不能容忍的錯誤就是對于時尚的遲鈍和缺乏熱情。公司最欣賞的人才是富有膽識和想像力,富有創造力,同時具備實干精神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詩人+農民"標準。但是這種時尚感并不意味著你可以特立獨行,不按照公司的規則行事。在女員工的衣著打扮上,公司并不提倡打扮得過于怪異,但是要有時尚感(錯誤78:化妝不當。錯誤79:發型不當,錯誤80:衣著不當)。
公司有著悠久的歷史,道德感很強,所以絕對不能容忍的事情就是員工的不誠實。公司曾經招聘過一個女孩子,她的工作能力很強,業績也很好,但是后來發現她的應聘資料中有一項成績是虛構的。公司認為這種不誠實可能意味著她的人品也有問題,后來就炒了她的魷魚。
另外歐洲人比較不能容忍加班(錯誤5:只工作,不休息),所以你在公司自愿加班可能并不會得到老板的特別青睞,但是如果你有些新奇的想法和意見,老板可能會另眼相看。我們老板特別有意思,他不喜歡看單調的平面報告,他喜歡你把報告做得很漂亮,很有藝術感,顏色選擇得漂亮些,多加些圖形和照片,會更讓他喜歡。
論刑法認識錯誤
摘要:在刑法上,認識錯誤系認識因素的一個方面,而認識因素又被界定為犯罪的主觀方面內容之一,因此,認識錯誤在刑法實務中對于犯罪的分析認定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毫無疑問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本文將著重分析法律認識錯誤的含義及特征,深入探討法律認識錯誤的刑法學原理,為指導實務提供強有力的幫助。
關鍵詞:刑法;認識錯誤;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則,但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明明想犯甲罪卻犯了乙罪,明明想犯重罪卻犯了輕罪等等情況。認識錯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并未體現,但刑法制定和修訂史上,該概念被不少學者提出且觀點各異,特別是事實認識錯誤,本文將著重于探討研究該認識錯誤在刑事責任確定中的比重。
一、刑法中認識錯誤的概念及立法依據
(一)概念。關于“刑法中的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學界眾說紛紜,現著重從國內各大高等學校的教材中對該概念的定義進行比較。西北政法大學: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情況的認識發生錯誤。中國政法大學: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西南政法大學: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或者對與自己的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認識。不難看出,具體到我國刑法學界,刑法中的錯誤乃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不相符也;刑法上所說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這是值得關注的兩種觀點。(二)立法依據。在我國,對于刑法的認識錯誤是有法可循的。同時,其他國家的刑法對此也有明文規定。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條明確規定:“(1)行為人于行為之際,對于犯罪的法定構成事實所屬情況欠缺認識者,不成立故意行為,但是對過失行為之可罰性不生影響。(2)行為人對于行為之際有可成立較輕法規所定犯罪構成事實之情況者,惟依較輕法規處罰輕故意行為。”該條文就是關于犯罪構成事實錯誤的規定;還有該法第17條規定:“行為人于行為之際,欠缺違法行為之認識,且此認識錯誤系不可避免者,其行為無責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條第1項減輕其刑。”又如,《日本刑法》第38條(關于故意、過失條款)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認為沒有犯罪故意。但根據情節可以減輕處罰”。除以上規定以外,其他的國家對此也存在類似的規定,如瑞士、奧地利等。認識錯誤的立法規定作為錯誤論的依據,其影響該理論的概念界定、類別區分及效果等方面。雖然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尚未有明確詳細的規定,但錯誤論已經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
二、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民法錯誤規制辯證分析論文
摘要:作為我國民法學上的通論,民法上的二元錯誤論自2005年以來遭受來自一元錯誤論的批判和解構。一元錯誤論在解構二元錯誤論的同時,完成了知識移植和知識體系的建構。然而,它對二元錯誤論的解構并不成功:作為其基礎的錯誤概念難以成立;其制度缺陷令其較之二元錯誤論難稱優越;其駁論與立論存在明顯的不足。堅持傳統民法上的二元錯誤論應是我國民法的不二之選,但此種堅持應以擴張錯誤概念和軟化動機錯誤不可撤銷之僵化規則體系為前提。
關鍵詞:一元論;二元論;內容錯誤;動機錯誤;公序良俗;交易基礎理論
一、問題的提出
公元2005年之前,學界對于民法上的錯誤,并無一元論與二元論區分的明顯論爭意識,盡管一元論的相關著作在清末已經譯介入國[1],而且2000年之后,借助于解亙的譯作,學界對于一元論與二元論錯誤的區分理論體系,應有較系統的認識[2]118-151。后因孫鵬對一元論之力推———主張不區分內容錯誤與動機錯誤,適用統一要件決定錯誤得否撤銷,二者之間的論爭始浮出水面[3]。孫鵬提出一元論框架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學界一片靜寂,罕有響應者。2011年,留日學者班天可打破了沉寂,借由對王鳳霞、李站訴張云樹經濟補償合同糾紛上訴案[4]425-429的批判,基于對《民通意見》第71條解釋明確提出了一元論的錯誤概念:行為后果與意思相悖;以這一概念囊括了內容錯誤與動機錯誤。在概念建構的基礎上,班天可提出了一個法律錯誤(學界一般視為動機錯誤)規則的三分框架:法律概念的表述錯誤、法律效果錯誤、對法律的動機錯誤[5]997-1020。這是一個中庸的方案。2013年,班天可再次借由對王鳳霞等上訴一案的評析,提出了一個錯誤的一元論框架[6]103。至此,班天可先生放棄了他之前的三分法,回到了較為徹底的一元論。兩年之后,我國學界關于民法總則立法的討論日漸熱烈,帶熱了關于錯誤問題的學術討論。2015年,趙毅對“重大誤解”的俄語來源進行了考證,肯定了我國“重大誤解”制度的羅馬-法國法傳統[7]104-114。無獨有偶,同年,梅偉也撰文秉持相同解釋論觀點,但在立法論上,則主張德國民法的區分論模式[8]61-78。2016年,趙毅在一元錯誤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折衷的錯誤制度框架。這個錯誤制度的總體結構為:在民法總則層面上保留動機錯誤與內容錯誤的二元區分;婚姻錯誤、遺囑錯誤留在分則中單獨構建;一元模式之下的“要件論”適用于合同領域。這是一種經過轉換的、隱蔽的一元論[9]。我國民法學界自民國以降,凡明確闡述錯誤概念的民法學著述,罕有持一元論觀點者。何以自2005年以來,會有學者力主一元論?其原因可能除我國最高法院《民通意見》存在引人誤解的表述之外,應還有學術上謀求新視野、新格局的意圖。然而,以一本自千瘡百孔之外來舊概念及理論體系革新我國固有之學術傳統乃至制度傳統,是否合理?相關學者的論證是否足以支撐這種革新的必要性?都需要進一步討論。
二、一元錯誤論的概念及制度缺陷
(一)一元錯誤論的概念問題
錯誤引起的教學思考分析
【摘要】新的數學課程的建構必需跳出只關注數學學科內容體系和結構的束縛,課程規范》指出:學校教育的首要職能是促進學生的發展。真正把人的發展放在首要位置,必需以促進學生自主、全面和可繼續發展為目的因此,教師要鼓勵學生大膽質疑。讓學生有話直說,而實現這種場景的關鍵是營造一個和諧的課堂氛圍,以鼓勵激發學生思考,正如情景二那樣,給學生一個思維與說話的平臺,讓學生有自由發揮的余地,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性,才干使課堂更愉悅,發展更充分。
使粗心的課堂上犯下了統計”錯誤,摘要:一位學生的一次不經意的舉手。攪黃了教學預設。面對突如其來的錯誤,沉著的改變了教學方案,將錯就錯地引導學生進行思考,同樣獲得了不錯的教學效果。
【關健詞】錯誤統計思考資源
案例:
為了使學生對統計有更深的體驗,這是二年級下冊中《統計》一課的教學。打算結合教學實際,讓學生對本班男、女生喜歡的科目情況進行了統計,并組織學生對統計表進行分析交流與評價。課堂在按著我預定的思路進行,就在暗自慶幸一切順利時,抬頭看到皺著眉頭的張某,小心地舉起了手。驚疑的臉使我覺得她肯定有什么疑問,便和顏悅色地說:有什么問題嗎?請大膽地提出來,一起解決。老師,班女生共是18人,為什么這里有19個?這時,馬上有同學在竊竊私語:啊,老師寫錯了吧?這里有19人了聽到議論聲,立刻將表格中女生的5個數據一加,果然是19糟了什么地方出了錯。明擺著的錯我能承認嗎?這樣會不會影響自已的面子?短暫的思考后,決定放棄原有的教學方案。
就讓學生來共同研究這個問題的錯誤原因與解決辦法。于是問道:怎么知道這個數據錯了同學們紛紛舉手回答:老師,索性將錯就錯。將女生的5個數加了一次。真會動腦筋,可是為什么會與我班的女生人數不符呢?話音剛落,許多只小手馬上又舉了起來:老師,知道。剛才看見黃某舉了兩次手。對,所以你也數了兩次。沒等我來得及反應,同學們便已嚷嚷開了原來學生們一開始就知道!接著又順滕摸瓜,問:那現在該怎么辦呢?重新再來統計一次。不用重新來的問一下黃某她喜歡哪一個,把不喜歡的那一個科目減去1就行了看得出,同學們學得很主動,很投入。享受著糾正了錯誤的勝利與喜悅。小結時,問他通過討論,明白了什么。有的說:知道了收集完數據后一定要進行認真檢查;有的說:知道了如何檢查;也有的說:統計時每個數據一定要正確、真實,還有的說,老師所說的也可能不正確等等。
對象錯誤處理原則刑法反思
[摘要]刑法理論界關于錯誤問題主要有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和抽象符合說。本文以法定符合說為立足點,闡述了在同一構成要件和不同構成要件內,單獨犯罪對象錯誤和共同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同時根據在共同犯罪中各個行為人的分工不同,從共同實行犯、共同教唆犯、共同幫助犯三個方面具體說明共同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
[關鍵詞]對象錯誤;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說
刑法中的錯誤問題,尤其是對象錯誤在司法實踐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僅影響行為人的責任形式,更重要的是牽涉到犯罪既遂和未遂問題。正確地認識對象錯誤,能夠準確地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如果分別按照抽象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結論將大相徑庭。
一、對象錯誤的定性
行為人侵害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是成立對象錯誤的前提。行為人在產生犯罪意思時,若持一種放任態度,犯罪目標是一個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數,不管發生任何后果都是和其意思相符合的,實際侵害的對象和意圖侵害對象是一致的。[1]比如王某想要報復甲,在甲的水杯中放入毒藥,但是其妻乙卻喝了甲的水,導致乙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是甲,但其在實施時對甲是否會用其水杯喝水以及是否會有其他人用其水杯是不能確定的。因此,即便發生了毒死乙的情形,也不構成對象錯誤。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如果有人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實施犯罪,雖然行為人主觀上的目標是特定的,但是由于方法本身決定了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唯一的、特定的,這樣的情況也不會發生對象錯誤。犯罪行為客觀上侵害了另一對象,導致實際發生的事實與行為人預想的事實不一致。對行為人所認識的對象和實際侵害的對象有怎樣的不同,是不可一概而論的。[2]當行為對象是人時,把甲當作乙殺害是最典型的對象錯誤;如果以物為對象,僅僅體現的是財產所有權的關系時,就以物的所有者為標準來判斷對象錯誤。出現對象錯誤時應當如何定性,是觸犯一罪還是數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這些對定罪量刑都有極大的意義。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但刑法學界對于對象錯誤的定性有幾種比較主要的學說。(一)具體符合說。該說認為,只有當客觀上產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所想要發生的事實一致時,才能成立故意,行為人才能負既遂的刑事責任。例如甲欲開槍殺死乙,卻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3]刑法學界較早的具體符合說認為,甲主觀上想要殺害的對象是乙,因此只有實際上殺死乙時,才能是完全地、具體地符合甲的意圖,甲才能負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但甲事實上殺的是丙,因而不是具體的符合,所以甲對乙構成殺人未遂,對丙構成過失殺人。應根據想象競合犯的原理,按照殺人未遂定罪處罰。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認為,所侵犯的客體一致,都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并且不違背行為人的犯罪意圖,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二)抽象符合說。該說認為,行為人意圖侵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事實在種類上沒有必要是完全的、具體的相同,只要行為人有犯罪的意圖,又現實地造成了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成立犯罪的既遂。例如,甲本想損害蠟像,結果卻導致乙死亡,應以毀損財物罪和過失殺人罪中的一個重罪處罰。(三)法定符合說。該說認為,雖然客觀發生的事實與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侵害的對象不完全相同,但兩者都在同一構成要件內,侵害的客體也一致,應當以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為標準,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因為實際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性質是相同的。[4]例如甲欲開槍殺死乙,卻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該說認為,甲本來想殺的是一個人,結果也造成了一個人的死亡,侵犯了相同的客體,侵犯了同一種法益,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說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侵害結合起來,能更加客觀地評價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雖然針對對象錯誤來說,運用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得出的最終結論是一致的,但對打擊錯誤的認識卻出現了明顯的分歧。[5]具體符合說還存在其他缺陷,如導致罪刑不均衡、與構成要件理論不協調等。抽象符合說只是片面地強調客觀損害與主觀惡性間的因果關系,不考慮意圖侵害事實與實際發生事實是不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這當然是不科學的。綜上所述,在處理對象錯誤的問題時,我們應當采用法定符合說。
二、單獨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
英語寫作錯誤與原因分析論文
摘要:寫作一直是大學英語教學中的一個難點,也是學生學習英語時最頭痛的問題。文章分析了大學英語寫作中的典型錯誤,對其成因進行了初步探究,并提出了一些提高英語寫作水平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大學英語;英語寫作;思維方式;錯誤與原因
Abstract:ThewritinghasbeeninauniversityEnglishteachingdifficulty,whenisthestudentstudiesEnglishthemostheadachequestion.ThearticlehasanalyzedintheuniversityEnglishwritingtypicalfault,hascarriedonthepreliminaryinquisitiontoitsorigin,andproposedsomeraiseEnglishwritinglevelseveralsuggestions.
keyword:UniversityEnglish;Englishwriting;Thinkingmode;Mistakeandreason
一、引言
《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規定,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專科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學目標式培養高級應用形人才,其英語教學應貫徹“實用為主,夠用為度”的方針;既要培養學生具備必要的英語語言基礎,也應強調培養學生運用英語進行有關涉外業務工作的能力。筆試中的第五部分寫作測試學生套寫應用性短文(便條、通知、簡短信函、簡歷表和申請表等)、填寫英文表格或翻譯簡短的文字的能力。
法律認識錯誤研究論文
1認識錯誤的概念和分類
1.1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存在不正確的認識。行為人發生這種錯誤時,就產生了是否阻卻故意的問題。[1]故意與過失是認識因素的范疇,行為人的認識因素不同,故意或過失會影響到行為人的意志因素,進而影響到犯罪行為的罪過形式。
1.2認識錯誤的分類我們知道,認識錯誤及其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系密切。故意或過失作為認識因素的兩個方面,認識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可見,在發生認識錯誤的場合下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理應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認識錯誤的分類。我國刑法理論采取傳統的分類方法,把認識錯誤分為法律上認識的錯誤和事實上認識的錯誤。[2]
2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2.1法律認識錯誤及刑事責任法律認識錯誤,有學者稱之為“違法性錯誤”。本文采納“法律認識錯誤”的說法,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及刑事處罰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法律認識錯誤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2.1.1想象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即刑法理論上通常所說的“幻覺犯”。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即行為人是無罪的。
員工管理中低級錯誤及防范
摘要:員工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員工管理是否高效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而在企業具體實施員工管理過程中,有很多企業會在一些基本方面出現非常低級的管理錯誤,這導致很多積極肯干、認真負責的員工積極性下降,嚴重影響到企業的整體管理效率。本文從員工管理中低級錯誤的含義與表現作為入口,分析了員工管理低級錯誤的危害,進而提出員工管理過程中避免低級管理錯誤的對策。本文可以為企業實現高效的員工管理目標提供借鑒。
關鍵詞:企業管理;低級管理;錯誤
一、低級管理錯誤的含義及表現
(一)低級管理錯誤的含義。企業管理中的員工低級管理錯誤,是指那些表面看起來危害不大,或者平時不易察覺的、一直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管理失誤,但這些管理錯誤在一定內外部條件作用下積累到一定程度或者在極為關鍵的時刻足以讓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企業存亡的管理錯誤,這些低級管理錯誤往往在最基本的管理環節發生,是本不該發生或者完全可以避免的失誤。(二)低級管理錯誤的表現。近年來,管理學已被高度復雜化,然而在具體管理實踐中管理者卻往往在最基礎的員工管理等方面犯一些最低級的管理錯誤,譬如經常會錯誤地“獎勵”一些不該得到獎勵的人,也就是俗語所說的“淘氣的孩子有糖吃”。那些懂得和善于為自己爭取利益的員工會得到更多的利益,而那些盡職盡責埋頭苦干的員工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這并不是說這些管理者糊涂到分不清應該給誰更多的利益,而是為了盡快應付掉那些“淘氣的孩子”,從而為自己減少麻煩。而應付和減少眼前的麻煩事,則是人的天性使然。另外,就是平時對員工具體操作要求停留于表面,雖然要求下達到了基層,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因為缺乏必要的跟蹤監督和反饋,導致企業行為規范無法真正執行到位等等。
二、員工管理低級錯誤的危害
(一)帶壞企業風氣。不公平的獎勵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會傷害努力工作員工的積極性,帶壞企業的風氣。企業在獎勵機制方面,如果不能充分考慮到大部分努力奉獻員工的切實利益,而只是為了息事寧人不愿意激化某些不合理要求造成的矛盾,進而使獎勵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向少數喜歡邀功和“找企業麻煩”的員工傾斜,那么就會嚴重傷害那些看似默默無聞但一直積極努力工作員工的積極性。這樣的低級管理錯誤發生頻繁發生,企業的風氣就會被帶壞,從而形成檸檬市場效應,大大降低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二)影響企業整體利益。企業在員工管理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反饋機制,會導致企業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從而影響到企業的整體利益。一方面,造成員工日常工作的責任感減弱;另一方面,領導者不能第一時間掌握自己單位員工管理的實際情況,從而在制定決策時不能按照實際情況作出適合本單位運營能力和市場發展實際的正確決策,影響到企業運營效率和最后的業績指標。(三)使企業失去發展先機。企業員工管理低級錯誤的發生,也會給企業持續良好發展設置障礙。企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不斷向前發展過程中,如果不能及時發現一些在企業內部隨時發生的員工管理方面的低級管理錯誤,就會讓企業在前行路上總要發生停滯不前或者臨時翻車現象。而一旦發生故障停止前進,就不得不隨時停下來尋找故障原因,從而影響企業正常的發展速度,并導致其在市場競爭中失去先機,而其他管理高效的企業卻會不斷向前邁進并搶得先機。(四)危及企業生存。企業員工管理中發生的低級管理錯誤,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得到有效解決,積累到一定程度會關乎企業存亡。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低級的錯誤積累多了,小失誤就會變成大問題,從而使企業的整體運營都受到影響,也因此會影響到企業內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從員工管理出現低級錯誤開始引發企業發生一系列嚴重問題,最后導致企業效益低下并最后消失的案例在國內外都不乏其例。由上可見,員工管理低級錯誤的發生給企業帶來諸多危害和隱患。這些危害的出現可以讓管理者可以從中受到深刻啟發:如果平時在員工管理中對低級管理錯誤的發生視而不見或者推波助瀾,那么最后遭受損失的就一定是企業本身及其所有員工,甚至波及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企業在具體實施員工管理過程中獎勵什么,最后就會得到什么,這是管理的鐵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