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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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

程序化變電所信息驗收的透析

摘要:本文通過傳統自動化變電所和程序化變電所的比較,說明了程序化變電所的特點,提出了程序化操作對變電站系統的要求,最后說明了程序化操作時信息的驗收和實現。

關鍵詞:程序化操作;變電所;信息

一、引言

隨著計算機和電子電路科技的發展,變電站自動化技術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并在變電站的應用當中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最初的常規遠程終端單元(RTU)變電站到后來的綜合自動化站,再到現在最新的以綜合自動化為基礎的數字化站以及程序化操作變電所,越來越先進的技術被運用到變電站自動化系統中。

二、程序化變電所特點及操作驗收

2.1程序化變電所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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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護理模式在預防骨科術后的應用

摘要:探討基于風險評估的程序化護理模式在預防骨科術后臥床患者下肢深靜脈血栓(LEDVT)中的應用效果。將2017年10月—2019年10月入慶陽市人民醫院骨科治療的72例患者按隨機數字表法分為兩組,對照組36例僅給予常規護理(術后監測生命體征、依據血栓相關癥狀實施基礎預防、物理預防和藥物防控等),觀察組36例在其基礎上接受基于風險評估的程序化護理(進行LEDVT風險評估、開展預防培訓和實施針對性預防),比較兩組術后相關指標(術后下床活動時間、住院時間、平均血流速度、最大血流速度、平均血流量、總靜脈瘀滯指數)、患肢腫脹和LEDVT發生率。研究結果表明,觀察組術后下床活動時間、住院時間均短于對照組(P<0.05)。觀察組平均血流速度、最大血流速度(Vmax)、平均血流量均高于對照組(P<0.05),總靜脈瘀滯指數(SI)則低于對照組(P<0.05)。觀察組術后患肢腫脹和LEDVT發生率均低于對照組(P<0.05)。實施基于風險評估的程序化護理能促進術后恢復,改善下肢血管相關指標,促進血液流動,加速血液循環,降低患肢腫脹和LEDVT發生率。

關鍵詞:風險評估;程序化護理;骨科;術后臥床;下肢深靜脈血栓

下肢深靜脈血栓(LowerExtremityDeepVeinThrombosis,LEDVT)是指受內源或外源性因素影響血液在靜脈血管內出現凝固變化,導致血管不完全性或完全性阻塞。LEDVT是骨科術后患者常見并發癥之一,如發生深靜脈內血栓脫落可能經血液循環至肺動脈,引發肺動脈栓塞乃至肺功能不全[1],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術后康復,嚴重時可致患者猝死,危及生命安全[2]。骨科手術患者術后肢體活動能力下降甚至喪失,須長期臥床,加之受術中血管牽拉、受壓、損傷等因素影響會進一步增加術后LEDVT的發生風險[3]。有文獻報道[4],骨科大手術后LEDVT發生率可達43.2%,因此早期篩選高危患者并進行針對性十分必要。鑒于此,本研究以慶陽市人民醫院骨科2017年10月—2019年10月收治的72例患者為研究對象,探討基于風險評估的程序化護理模式在降低術后LEDVT發生率中的作用,旨在為骨科護理工作提供參考。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慶陽市人民醫院骨科2017年10月—2019年10月收治的72例患者為研究對象。納入標準:①均為骨科手術患者,具備髖關節置換、股骨頭置換、膝關節置換等手術指征;②年齡18~75歲;③意識清醒、語言表達和理解能力正常;④均為本市常住居民,便于隨訪;⑤簽署知情同意書。排除標準:①術前伴血栓性疾病;②入院前1周曾使用相關抗凝藥物;③妊娠或哺乳期婦女。按隨機數字表法分為兩組,觀察組36例中男20例,女16例,年齡20~74(52.37±4.82)歲,行髖關節置換術20例,股骨頭置換10例,膝關節置換6例。對照組36例中男19例,女17例,年齡22~75(53.09±4.55)歲,行髖關節置換術18例,股骨頭置換11例,膝關節置換7例。兩組資料對比均衡(P>0.05),具有可比性。該研究經醫院倫理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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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程序化與行政程序法制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法制程序化與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它首先表現為統一的法典的制定與實施。行政程序法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基石。其理論基礎就是通過程序實現正義,亦即程序正義論;在中國,則是具體表現為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實際上是依程序法行政,亦即通過行政程序,實現行政正義。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應選擇以權利模式為主兼顧效率的模式。

[關鍵詞]行政法制行政程序程序正義

所謂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實質上是指如何在相互抵觸的各種行政規范中進行最佳選擇,并使這種選擇的決定具有正當性和約束性的問題。從現象上來看,它將表現為行政程序法規范的增加,各種行政程序要件的完備以及行政程序法律意識的增強與完善,其具體表現則為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與實施。它實際上也是解決中國行政法制的現代化問題。這一方面是中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理論研究的促進。而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具體操作方案的設計與實施,則是兩者的必然結合。

一、行政程序法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基石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基石。只有具備公正合理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協調運行。合理公正的程序一方面限制了行政官員的肆意和專斷,維持了法律的穩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卻給自由選擇了一個適當的空間,使法律系統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適應力。

在中國邁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價值中立、操作性強的程序對目前經濟改革中出現的秩序混亂、制度不力的現象是一劑良藥,也是中國現實實現法治主導的最佳選擇。由于程序具有開放的結果和緊束的過程;隨著程序的展開,參加者越來越受到“程序上的過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機也由此形成。程序開始于高度不確定的狀態,但其結果卻使程序參加者難以抵制,形成一種高度確定化的效應。因此,如果我們要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狀態的話,那么,程序法可以作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從這個角度出發,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從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經驗可知,程序問題也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標。西方行政改革的目標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即:預算、結構、程序和職業公務員與政治領導的關系。行政程序改革強調的是提高行政管理責任和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許多行政改革都既可看成是結構性的,又可看成是程序性的。與預算改革、特別是與程序改革類似,一些最重要的和最有效的行政程序改革往往是縮減行政程序。這可以在減少政府干預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改革中可以看到,在組織內部則可以減少文字工作等繁瑣程序。改革行政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廢除那些繁瑣拖拉和高成本代價的程序,以利于政治領導的快速決策。當然,這只是對具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的西方國家而言。對于行政程序意識普遍缺乏的中國來說,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注意吸收一切成功的經驗,同時避免走別人走過的彎路。具體而言,我們在行政程序建設過程中,首先要注意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要件,同時要注意行政程序的繁簡適度,在公平的前提下達到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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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效與憲法程序化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程序是憲法實施的途徑和方法,是使憲法有實效的最關鍵的問題。它包括正當程序原則、國家權力運行程序和合憲性監督程序、立憲程序等內容。其中合憲性監督程序(又稱違憲審查程序或憲法解釋程序)幾乎與憲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可以避免非程序的政治紛爭中的難題。

關鍵詞:憲法;憲法程序;國家權力運行程序;合憲性監督程序

一、憲法實效與憲法程序

憲法實效是憲法實施的問題,它涉及的是如何把紙上的憲法變成現實的憲法。自1982年現行憲法頒布以來,憲法實施成為我國憲法學理論的熱點或焦點。開始是憲法的“實施保障”、“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問題,后來是憲法的“法律性”、“規范性”和“適用性”問題,再后來就是憲法解釋、憲法判例以及憲法慣例的問題。根據我們的理解和歸納,這些討論都是基于這樣一種憂慮,即如果沒有憲法程序,沒有憲法的具體實施途徑和方法,憲法將被束之高閣。也就是說,憲法是否被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看憲法有無相應的程序。“從中國現行憲法條文上看……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性宣言倒未見得與西方的章句相去多遠。問題是,這些權利義務根據什么標準和由誰來確定、對于侵權行為在什么場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進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規定卻一直殘缺不全。……對于憲法精神以及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來說,程序問題確系致命的所在。”[1]

憲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約國家政治系統的行為,因此憲法實施監督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政治系統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而不是以某憲法實施機關進行具體的決策來取代國家政治系統。因此,憲法實施制度應當是通過某種常設的程序進行合憲性監督,這也就是一種發現并排除違憲行為或狀態的機制。合憲性監督程序已成為20世紀民主政治的重點,并有跡象表明,它會在21世紀得到更大的發展。

要使憲法有實效,還應當從憲法文本本身說起。就憲法的實體內容而言,它不必規定細枝末節,不必規定政府空想的承諾,因為這反而會影響憲法的合法性和權威;它需要把重點放在“制度的設計與一般原則的陳述”[2](P100)上,特別是法律程序的規定上。美國學者奧德舒克認為:憲法所確定的規則及程序必須足夠明確;一部憲法要想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法律文件,那么它首先就必須包括這樣的條款-法院可以予以實施并且這種實施并不打亂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適當的權力平衡,也無需使法院扮演地位更高的立法者角色[2](P102-103)。這樣的憲法就是有程序設計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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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事務程序化管理規章制度

一、會議形式: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支部大會、黨小組會、兩“委會”、黨總支支委會、支委會、村理財小組會以及其它需要召開的會議;

二、所有村務、黨務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召開相應的會議;

三、召開會議要有完整的會議記錄;

四、會議記錄要有如下內容:會議時間、參會人員名單(大規模的會議要注明會議性質不必寫明出席會議人員名單)、主持人姓名、缺席人員名單、會議研究的主要議題等;

五、會議結束后參會人員簽名(大規模的會議可以不簽名);六、需要歸檔裝訂的,要復印會議記錄并加蓋支部或村委會或以上兩者都有的公章后歸檔。

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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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程序化交易民商法規制

摘要:近年來,程序化交易對證券市場交易產生重要影響,我國學者對于市場是否需要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意見并未統一,同時對程序化交易的私法規制也缺乏規范性的研究。大數據背景下證券法的不完備性、法律效率與公平價值的沖突性是規制程序化交易的法理基礎。為此,我國證券法應當明確禁止性行為、構建全面的電子化信息披露制度、建全“六大”監管制度來完善程序化交易法律規制。

關鍵詞:程序化交易;法的不完備性;法律效率與公平價值;法律規制

一、程序化交易的發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程序化交易的發展現狀。美國1975年出現的“股票組合轉讓與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前身,它是借助計算機技術實現股票組合的一次性買賣交易。〔1〕進入21世紀,現代技術在金融市場的熟練應用,程序化交易量急劇增加。紐約股票交易所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在其交易所進行的程序化交易日均交易量占比30%,可見程序化交易在國外市場運用的廣泛性。我國金融市場對程序化交易的認識和運用總體上仍處于“嬰兒”階段。我國A股市場的自動化交易量約占10%左右,期貨市場的量化交易規模更高一些,占30%~50%。盡管程序化交易以驚人的速度在國內外擴展,但因其導致的風險事件也層出不窮。2010年5月,許多美元權益類產品的價格經歷了一次不同尋常的迅速下跌和回復的過程;2012年3月,美國第三大交易所發生閃電崩盤;2013年8月,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讓中國股民措手不及。〔2〕這一系列的焦點事件,已經引起了國內外監管部門的思考。任何新生事物的誕生和發展,必然伴隨著贊同和爭議兩種聲音,程序化交易也不例外。有學者對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持反對立場。MichaelLewis認為,高頻交易商利用技術、資金及速度優勢操縱著美國的證券市場。當普通投資者買下股票時,高頻交易商隨后就會開始進行搶先交易、回扣套利和慢市場套利,從而實現獲利。〔3〕他的觀點認識到程序化交易對證券市場公平性的影響,但忽略了法律效率價值的重要性。也有學者對程序化交易持中立態度,他們認為,機器是為服務人類而發展的,其本身價值是中立的,如何規制機器的設計者才是核心。程序化交易其實是計算機的一種輔助系統,關鍵要看用它來做什么。〔4〕這種觀點給了監管層一個啟示:我們監管的重心應該是程序化交易對市場的利弊影響方面,而不是針對具體的操作模式。對于程序化交易中出現的弊端,國外成熟市場對程序化交易的研究比較深入,基本上已形成較為合理的制度規范。美國在2010年閃電崩盤事件發生后,開始加強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SEC制訂了發起準入準則和大宗交易者報告規則。前一項規則是要求經紀商對準入客戶所提交的所有委托指令進行檢查和篩選;后一項是針對交易者而言,它要求每個大宗交易者都必須在SEC注冊登記,并承擔保存交易記錄、制作交易報告和有限的監控義務。這兩項規則體現了法律在事前對程序化交易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預防。另外,SEC批準了單一股票熔斷機制,控制交易市場的跌幅;采取合并審查和跟蹤機制,實時監控市場信息。這些制度旨在對程序化交易的事中和事后階段進行監管,遏制風險擴大。德國于2013年頒布了新的《高頻交易法》,正式將程序化交易列入了監管范圍。〔5〕該法案明確了高頻交易中的試探性指令屬于市場操縱行為,禁止交易者向市場發出少量指令來試探潛在流動性的行為;規定要對頻繁報單、撤單和改單的行為收取額外費用;還設定了程序化交易的終止規則———即當市場波動較大時,市場必須立即停止高頻交易等程序化交易行為。相比而言,我國關于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規則就顯得略不成熟。我國《證券法》第3條為證券交易提供了一個原則性的指導;第114條規定證券交易的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刑法》第182條規定了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對程序化交易中涉嫌的操縱市場行為有了一定的規制。2015年10月9日,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程序化交易的概念,同時規定了申報核查制度、信息隔離墻制度以及禁止性程序化交易行為。但由于市場相關者認為該辦法過于嚴苛以及其他因素,證券會又于2016年5月《辦法》暫緩出臺。可見,我國對于程序化交易的立法存在的問題:其一,程序化交易立法的缺失,僅有一些辦法的嘗試。其二,僅有一些原則性的制度規定,缺乏細致化的操作性規定。(二)問題的提出。上述分析可知,學者們對市場是否需要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意見并未統一,我國法律層面對于程序化交易缺乏系統性研究。那么,發展和規制程序化交易的法理基礎是什么?我們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來完善程序化交易法律規制?因此,本文擬對這兩個問題予以探討,從而論證程序化交易發展的合理性,并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對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規制。

二、規制程序化交易的法理基礎

(一)大數據背景下證券法的不完備性。程序化交易不僅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大數據時代證券交易的必然趨勢。大數據的出現,使得通過數據分析獲得知識、商機和社會服務的能力擴大到了普通的機構、企業和政府部門。〔6〕在大數據時代,許多交易都可以交給程序來生成和執行。程序化交易就是建立在金融數據行情基礎之上,基于獨有的算法程序,瞬間完成投資者預設的交易指令。它的應用不僅極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流動性,優化了價格發現機制,而且最大程度上消解人腦在從事股票經紀業務的“不理性”。盡管如此,隨著程序化交易量的不斷增長,其在交易策略和時間具有壓倒性的優勢,容易導致其他投資者的黯然失色,最終將引起市場的失控。當證券市場的量化交易進程與建立在傳統交易方式上的證券法之間不同步時,證券法律制度必須對程序化交易做出回應。從規制程序化交易的角度來看,證券法依然存在實質的不完備性。面對程序化交易發展至今暴露出的各種風險問題,程序化交易逐漸受到市場和監管層關注。證監會和期貨交易所開始出臺了一些辦法或規則來制約程序化交易的發展。然而,程序化交易的規范主要由期貨交易所各自制定,證監會及期貨監管部門并沒有在證券法和期貨管理條例中進行相應的規定。所以,我國應在交易所現行的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統一立法,解決目前我國程序化交易的監管問題。事實上,對于中國證券市場這樣的新興市場來講,法律總是滯后于市場的發展。不過,法律的不完備性并不是否認程序化交易帶給金融市場的價值的理由。相反,在大數據時代下,我們應該合理地運用和規制程序化交易,使其成為一項交易的手段、工具,為我們證券交易事業的發展增添一抹色彩。(二)法律效率與公平價值的沖突性。在程序化交易中,人們利用程序技術來提高證券市場的交易速度,改善市場的流動性,最大化體現了法律效率價值的引導。股市中漲或跌、買或賣、進或退的信號傳輸速度以及計算機將這些信號轉換為金融市場行為的速度遠遠快于傳統市場。量化投資大師西蒙斯領悟了程序化交易的趨勢,巧妙地利用巨大的數據庫和計算機基礎設施,創造了名列前茅的收益率。這正是法律的效率價值在程序化交易中得以體現的最好事例。波斯納指出,評判法律制度和確認法律未來發展的根本依據在于是否有利于人類對資源的優化利用和效益的提高。〔7〕我國監管層一開始對于程序化交易制定較為寬松的規則,也確實傳遞著追求效率價值的精神。盡管如此,隨著程序化交易技術的不斷強大,這些交易者或將開始用其經濟影響力從證券交易所攫取額外的福利和競爭優勢。如果法律無法控制住這樣的趨勢,那么作為零和博弈的證券市場終將拋棄普通投資者。一旦普通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就將給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此時,追求公平價值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限制程序化交易的發展并不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最好手段。相反地,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來保證程序化交易的發展。因此,對于交易中出現的有違公平價值的行為必須進行嚴格的規制。從上述的兩個法理基礎來看,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立法者和監管層應當把握市場利益與創新之間的平衡,合理地兼顧法律效率和公平,而不僅僅只是強調其中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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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程序化教學管理論文

長期以來,作文教學存在著三大弊端:一是作文教學缺乏科學的訓練體系,存在著盲目和隨意性;二是作文教學不得法,閱讀和寫作脫節,學生視作文為畏途;三是作文要求不明確,作文訓練不到位,作文成效不明顯。

寫作能力是一種綜合性的能力,它不僅包括對寫作知識的掌握,寫作技巧的運用,書面語言的表述等方面,而且還牽涉到對事物的觀察能力和分析認識能力。這些能力的獲得直接和閱讀、聽知、說話結合在一起。就寫作而言,閱讀和聽知是吸收,寫作和說話是發表;閱讀和聽知是發表的前提,寫作和話說是吸收后再發表的產物。魯迅在《不應該那么寫》中指出:“凡是已有定評的大作家,他的作品,全部都說明著:‘應該怎么寫’。”這就深刻揭示了范文閱讀對寫作的指導作用。因此,指導學生作文應借助于閱讀教學之所得,走讀寫聽說相結合的訓練之路。

傳統的作文教學經驗離不開“多讀多寫”四個字。多寫多到什么程度?有人通過作文教學實驗,認為從小學到中學,學生應有30萬字的寫作訓練量才能“過關”。有的教師要求學生“天天寫日記,周周寫作文”,認為這是提高寫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辦法。當今學生,兩周1次作文,每學期6次作文,初中3年,共36次作文,每次作文600字左右,三年共寫21600字,寫作量實在少得可憐。讀得多,見多識廣,寫得多,熟能生巧,這是勿庸置疑的。因此,作文訓練應走適當增加寫作量的路子。

文章千變萬化,寫法各有不同,寫作水平的提高總是循序漸進的。一些教師認為寫作訓練要有基本規格,有的還編寫了作文分格訓練的教程,作了有益的探索。明確作文的訓練目標,建立作文教學訓練體系十分必要。因此,作文教學應走寫作定位、訓練到位、逐步提高的訓練之路。

古人多讀多寫的寫作經驗,總的說來,靠讀文章“領悟”較多,注意了讀寫結合,但缺乏具體的方法指導。因此,作文教學還應突出知識的先導作用和教師的指導作用。

孩子學寫毛筆字的過程,說明了模仿的重要性。冰心說:“模仿是最大的喜愛。”茅盾說:“模仿是創造的第一步。”古今許多名家也都有過模仿。魯迅的《狂人日記》曾借鑒過果戈理的作品,《藥》的結尾分明留著安特烈夫的陰冷。郭沫若的詩作受過印度泰戈爾、美國惠特曼及德國歌德作品的影響。曹禺的《雷雨》,曾從奧斯特洛夫斯基的劇作《大雷雨》中汲取過營養。寫文章一開始便要求學生“創造”,魯迅說這是“抓住自己的頭發想上天”。學生學寫作文總是“從模仿到創造”的。因此,作文教學應走“仿中求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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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問題研究的報告

程序化是政治運作的一個重要原則。政治事務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要以程序正義和程序優先為前提。去年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其中一個鮮明的特點,就是對干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做出了更加規范的程序性規定。這是我國干部工作的重大制度創新,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步驟,它體現了政治運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的必要性

1、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是新時期干部工作與時俱進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生了重大變化,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工作、生活條件和社會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與時俱進,從新的實際出發,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干部任用條例》,是中央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重新修訂并頒布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原則和標準確定之后,程序就往往帶有決定性的作用。《干部任用條例》作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側重從程序上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薦提名、考察考核、醞釀討論、任免、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基本程序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體現了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和標準,貫徹了選拔任用干部的方法和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嚴密的內在聯系。在實踐中,各地也紛紛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問題進行積極的研究、探索和實踐。烏海市委組織部在市委的高度重視之下,初步研究制定了一整套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對今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2、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是進一步落實群眾“四權”的需要。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嚴格的程序是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必要載體,是監督規范用人行為的基本依據。只有認真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認真貫徹執行,認真按照各個程序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組織實施,如,在民主推薦、考察及任用等階段,必須廣泛征求廣大干部群眾的意見;按照規定在一定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主評議;實行差額考察制、考察預告制、任前公示制等,保證群眾“四權”的落實。對于各級黨組織不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的行為,廣大干部群眾有權進行監督舉報,從而保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

3、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是進一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需要。程序相當于游戲規則,一經確立,操作過程中就不能隨意更改。干部工作程序化后,最大的好處是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左右和干擾,同時也給那些跑官買官的人設置了非常高的成本障礙。當事人可以游說或賄賂其中的一兩個人,影響一兩個環節,但不可能買通所有的人和控制所有的環節。干部選拔的任何一個步驟都可以使用否決權,都能夠使行賄者前功盡棄。歷史經驗表明,優秀人才是稀有資源,獲得它需要付出成本。設計較復雜、完善的干部選拔任用程序,嚴格按規定的各項程序辦事,是選準用好干部的重要保證。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化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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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三組調節模式論文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調節模式

探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法律關系時,采取什么樣的法律管理模式最有利于我國市場的發展?這個問題特別值得研究。以往我國學者和業內人士參考美國證券市場的經驗較多,因為美國市場監管經驗的確在世界領先。同時,我們也認識到,美國模式不能成為適于全世界各國的“標準模式”,也不能成為我國市場的標準模式。美國模式對我國的作為在于參考,而非模仿。

不同國家證券市場發展應該有不同的模式,筆者認為這種發展是“本土化”的必然趨勢。“本土化”并非與“國際化”或“全球化”發展趨勢相違背,因為,在各國經濟“國際化”發展趨勢中,必須有相輔相成的“本土化”發展,因為世界和市場本身就是多樣性的。在我國,人口眾多的國家,發展證券市場模式一定同人口稀少國家不同。同樣,一個自然資源豐富國家的證券市場發展模式也一定與資源貧乏國家不同。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模式也有兩種并行不悖的發展趨勢:一種是“吸收外來”經驗的趨勢,另一種是“本土化”的趨勢。正如我國的“西醫”和“中醫”并行不悖一樣:在同一所醫院里,即有西醫門診,也有中醫的門診。前者基于三百年科學試驗,后者積累于三千年的經驗,互相難以取代,反而可以互相補充。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三組調節模式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前面介紹過的西方學者所歸納出的模式不同,我國不象西方學者描述的那樣,“四個構件”和“兩條軸線”的組合模式。筆者認為,我國證券市場調節模式由“三個構件”與“兩條軸線”組成。所謂“三個構件”是指:“政府”,“市場”和“法律”。所謂“三種規范”是指:“法律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如果將“三種構件”和“兩種調節”組合起來,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并存著三組調節模式:

第一種是“政府主導的調節”,分別存在兩種調節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政府調節;2、非程序化的政府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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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政協職能調查報告

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協履行職能程序化建設取得了不少成績。特別是在中共十六大召開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實施以后,在履行政協職能制度化、規范化的基礎上,又提出了履行政協職能的程序化。盡管如此,在目前政協主要職能履行的規定中,程序方面的內容仍然顯不足,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政協履職和作用的發揮。

一、履行政協職能程序化問題現狀

目前,履行政協職能程序化建設主要有以下問題:一般性的號召較多,在實踐中進行具體探索的較少。對政協組織的程序性規定較多,對政協組織之外的程序性規定較少,履行政協職能的主體是人民政協,客體是中國共產黨、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等。但社會各界包括政協組織在內,對程序性的理解往往習慣地認為履行政協職能是政協的事,有些黨政領導也自覺不自覺地持這樣的觀點,導致在履行政協職能的程序化建設上,政協作為主體比較主動,而客體在主動程度上與主體不均衡,造成了關于履行職能的程序性規定中,涉及客體的部分較少。程序性規定原則性較強,可操作性較弱。政協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對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內涵、內容和形式雖然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有關程序方面的內容,比較零散。《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在履行政治協商職能方面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而且是單獨和系統地進行表述,這是在履行政協職能程序化建設方面的一項重大突破。在履行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兩大職能方面提出了比較具體的要求,但在具體操作層面沒有像政治協商規定的那樣具體,而且更多的是正面引導性的規定,一些制約性的規定較少,使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精神缺乏程序性的保障。

二、履行政協職能程序化問題產生的原因

履行政協職能程序化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人民政協理論研究與實踐比較相對滯后。履行政協職能的程序化問題屬于政協理論研究的范疇,必然要落后于履行政協職能的實踐活動,這是物質第一性決定的。只有在履行政協職能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人民政協的理論研究才能不斷推進。具體到履行政協職能程序化建設問題,是在理論研究不斷適應實踐發展需要的過程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政協章程的修改、中央相關文件的出臺,恰恰反映了這種從發現問題到解決問題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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