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知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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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程序性知識,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首先,掌握程序性知識的陳述性形式,是形成程序性知識的前提。要想學會“怎么做”,必須知道“為什么這么做”。《數學課程標準》明確指出:“在基本技能的教學中,不僅要使學生掌握技能操作的程序和步驟,還要使學生理解程序和步驟的道理。”如學生在計算6÷4/9時,會先想“計算方法”,也就是“一個數除以分數,等于這個數乘分數的倒數。”這是一個有意識搜索的過程,而當這個過程達到熟練之后,就形成自動化的操作,這時就不需去搜索“計算方法”。所以,要讓學生習得“一個數除以分數”的程序性知識,必須讓學生明白“一個數除以分數怎么算”的問題。教學中組織大量的活動,讓學生經歷、思考、討論、交流,就是為使學生獲得程序性知識的陳述性形式正確、清晰,不然,利用這些陳述性知識去解決問題,就會出現意想不到的錯誤。
其次,運用陳述性知識進行操作或練習,是形成程序性知識的手段。在學習中,“習得規則”與“陳述規則”并不相同。當學生能陳述、表達規則的命題時,并不能認為他事實上已習得規則,能陳述某個規則并不表明學生能運用這個規則于實踐。
如果認為把一個數除以分數的方法總結出來了,學生就會計算這類算式,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對學生來說,以前學過的整數除法、小數除法,都不存在變化運算符號的問題,都不存在把除數變成倒數的問題,所以這個程序性知識對于學生完全是陌生的。正因為此,對于這部分學生,還得給他補一補陳述性知識,讓他按照陳述性知識形成程序性知識,以經驗的形成貯存在大腦中。所以在總結出陳述性知識后,要設計問題或習題讓學生去練習、運用。一方面,程序有一定的規范性,在這種程序性知識的形成中,要培養學生的規范意識。另一方面,解決某些問題的程序又是靈活、多樣的,如果為了學生習得這個程序性知識,告訴學生一些僵化的、死板的方法,這種程序雖然能幫助學生解決一些問題,但不利于學生思維的發展。
最后,陳述程序性知識是提升程序性知識的有效措施。習得程序性知識后,還應學會陳述程序性知識,由內化的程序性知識外化為數學語言。有些學生會做題,卻不會解釋,這是因為數學語言相當貧乏,無法合理恰當地表達自己的數學邏輯。數學語言是數學思維的一種形式,又是學生合作交流的工具,發展數學語言也是小學數學教學的目標之一。如果學生既能使用程序性知識去解決問題,又能陳述其程序性知識,那這類學生運用數學的意識與能力也會更高。如學生學會計算“一個數除以分數”后,當問到“你是怎么做的”時,他會說:“被除數不變,除號變成乘號,除數變成它的倒數”,即把其程序性知識物化為數學語言。
篇2
一、突破定式思維能力的培養
定式思維是指個體在解決某一特定問題時的思維習慣,具有心理學上的“類化”特點。定式思維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學生理解同類知識和解決同類問題,而當新的問題或情況出現時,以原有的思維方式去思考新的問題反而會束縛學生的思維,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思維定式顯然成為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的主要障礙,因而要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就要破除思維定式。程序性地理知識對學生的操作能力和多角度空間思維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學生在學習程序性地理知識的同時也是在培養學生的定式思維突破能力。以星球版七年級地理上冊為例,其知識框架為:第一章地區;第二章地圖;第三章海洋和陸地;第四章天氣和氣候;第五章世界的居民。從目錄中可以看出,教材的編排是在遵循學生認知規律的基礎上,按知識生成的程序進行的。學習程序性地理知識有利于學生打破在日常生活中未經科學審視而形成的思維定式,例如七年級上冊在學習有關地球形狀和大小內容時,課文通過講述哥倫布的環球航行來證實地球是圓的,通過實測數據講述地球是中間略鼓兩極稍扁的橢球體。在科學事實面前學生很容易就能突破“天圓地方”這一思維定式。久而久之,對于類似的程序性地理知識的學習,學生會形成一種思維習慣:真理需要科學的證實。
二、優化發散和集中思維能力的培養
發散思維和集中思維是構成創造性思維的兩個重要方面,其中發散思維是創造性思維的核心。由于程序性地理知識具有研究范圍廣、過程復雜、結構煩瑣等特點,因此對學生的發散性思維素養要求較高。如在學習魯教版高中地理必修一“黃赤交角”知識點時,需要學生依據之前所學的有關地球自轉、公轉以及地球的形狀、運動、質地、特性等知識,利用發散性思維思考地球的這些特性與黃赤交角的關系,此時再引入黃赤交角的知識,接著探究黃赤交角存在的意義,引導學生綜合利用集中思維和發散思維來思考和學習。總而言之,學習類似的程序性地理知識時,發揮集中思維思考問題的同時應依據相應的科學線索進行發散思維的培養,調動、運用并優化學生的發散和集中思維,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有利于達到認識地理環境和地理現象的教學目標。
三、探索創新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程序性地理知識相對于陳述性地理知識而言有較強的可操性作和實證性,有利于學生在實踐中形成自己創造性的知識觀點,并且能夠用科學的方法去驗證自己所持觀點的正確性與價值。學習程序性地理知識,對學生的探索能力和發現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而探索、發現能力的培養可以提升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養成以科學事實為依據去認識事物的習慣。如我國現行的中學地理教材對地理知識進行了模塊化編排,這些模塊的完成需要運用學生的探索、發現能力去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地理問題,其中以七年級上冊和高中必修一為主的程序性地理知識最具實踐性、探索性和呈現性。如人教版七年級地理上冊第二章第二節,在講地球上的海陸變遷前,先是介紹了對喜馬拉雅山和浙江海下的科考成果,科考發現了喜馬拉雅山上有海洋生物的化石、浙江海下有大量的生活設施,通過發現的結果可以得出“滄海桑田”的結論。這里就涉及探索能力及發現能力。此外中學地理教材還設置了諸多活動和探究,目的是引導學生探索實踐中的地理問題,如山教版高一地理在地球公轉的內容中設計了“陽光花園”的探究,通過對房屋采光的探索,得出了地球公轉和黃赤交角的地理知識。學生對大量程序性地理知識的掌握、內化,為他們進行新的探索發現奠定了知識基礎。
四、形成獨立觀點能力的培養
篇3
一、程序性知識及其認知特點
1.程序性知識
《PISA2015科學框架草案》將程序性知識(procedural knowledge)定義為:Knowledge of how such ideas are produced,有關觀點、原理、概念等科學知識形成過程的知識被稱為“程序性知識”。這是一種實踐的知識和基于實證的概念知識,重復測量以減少誤差和避免偶然性,控制變量以標準程序來描述和傳送數據。最近這些被闡述為一組“概念的證據”。此外,程序性知識也可以被理解為“關于如何做的知識”。
我們將初中科學的程序性知識分為實驗(設計、操作、數據處理、評價)和計算應用兩類(見表1)。
2.程序性知識的認知特點
知識如何在頭腦中表征一直是認知與教學心理研究的焦點,產生式系統是程序性知識的主要表征形式 [1]。安德森用產生式或產生式系統說明程序性知識的表征,遵循“條件―活動”的規則,具有從條件向活動的單方向激活自動反應性。所謂產生式,我們可以理解為“如果滿足A條件,那么執行B動作”。1983年,安德森進一步強調,學生參與問題的解決活動有助于陳述性知識向解決問題的程序性知識轉化。通過把學習轉換成問題解決,教師能比通過其他教學方法給學生提出更多的挑戰,擁有這些體驗的學生能通過應用這些策略本身而解決新式問題。因此,我們指出,教師導學程序性知識的核心任務是在學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幫助學生提煉出他們解決該問題的產生式。
二、自主學習背景下程序性知識的導學策略
經過2年的實踐和研究,我們總結出自主學習背景下程序性知識的導學策略(見表2)。
由表2所知,程序性知識的導學策略主要有:一是小組合作學習。程序性知識的習得,特別是學生實驗更多地會采取小組合作學習的方式,通過小組成員之間的交流,及時發現一些錯誤的產生式,有助于他們在同伴的啟迪下自主建構正確的產生式。二是學案導學。我們發現學案在程序性知識的學習中有很大的作用。在計算應用題中,通過學案,學生可以很方便地演練,將解決某一問題的習題按照一定的次序進行變式,歸納出產生式;在學生實驗中,學案便于學生記錄實驗過程和現象,通過學案的設計可以方便學生發現產生式。三是多元評價前置。將多元評價環節放在第三環節,評價的重點放在“交流分享”之后,目的是通過學生之間的交流辨析初步形成產生式,通過教師主導的多元評價建立正確的產生式和產生式系統,讓實證練習發揮真正的價值。四是實證練習斷后。讓前三個流程形成的產生式得到鞏固,通過實證練習將“如果滿足A條件,那么執行B動作”變成學生的自覺行為。
當然,這四個流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實際課堂中,由于教學任務的復雜性,我們會根據需要重復某一或某幾個環節,而且假如需要解決前一問題后才能解決后一問題,我們會分階段地進行自主學習和交流分享。
三、程序性知識導學課例
1.計算應用題的導學
浙教版初中科學八(上)“變化電路的分析與計算”一直是教學難點,我們基于程序性知識導學策略展開教學,取得較好的效果,下面是課堂導學流程實錄。
自主學習(1):學生需獨立完成導學案例題1,有困難的同學可以2人小組討論解決。如圖1所示,電源電壓為6V,保持不變,當S1、S2閉合,S3斷開時,電流表示數為0.5A;當S1、S3斷開,S2閉合時,電壓表示數為4V;求R1、R2的電阻值。如果電路中只閉合S1、S3,那么電流表與電壓表的示數是多少?
交流分享(1):學生用實物投影儀展示練習,說明解題路徑。教師組織分享、點評解題的規范性,一邊點評一邊引導全班學生對開關引起電路元件連接方式變化的電路分析計算程序進行建模:畫―標―找―解,即根據題意畫出變化前后的等效電路,在等效電路上標出已知量和未知量,找出已知量與未知量之間的關系,逆向分析、正向求解,求出未知量。
自主學習(2):教師應要求學生運用剛才的解題程序:畫―標―找―解,獨立完成導學案例題2,有困難的同學可以2人小組討論解決。如圖2所示,定值R1=5Ω,R2為滑動變阻器,當滑片在a端時,電流表數0.6A,滑片在b端時,表數2V,求電源電壓與滑動變阻器R2的最大阻值。
通過這一例題,學生會體驗到滑動變阻器變阻引起電路電流變化和電壓的重新分配。基于此,我們可以將問題情景化,滑動觸頭的移動分別由身高、油面高來控制,用氣敏電阻、熱敏電阻替代滑動變阻器,引導學生將科學與生活、技術聯系起來,引導他們認識敏感電阻的實質是變阻器,滑動變阻器依靠接入電路的導體長度改變電阻,敏感電阻依靠電阻敏感條件改變電阻,為學生分析敏感電阻引起的電路變化搭建腳手架,切實提高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實證練習:學生要完成導學案中的鞏固練習。
在這一節課中,我們通過例題1引導學生自主建立解決變化電路分析計算問題的產生式,即畫―標―找―解,通過例題2應用這個產生式解決滑動變阻器引起的電路變化問題,通過變式訓練掌握敏感電阻引起的變化電路的分析計算。值得一提的是,經過2個例題的學習,沒有任何提示,有幾名學生會概括出變化電路的解題規律是利用變化前的條件計算出電路的電源電壓和定值電阻,把計算得出的電路的電源電壓和定值電阻作為變化后電路的已知量,這是因為在電路變化前后,這兩個物理量保持不變。也就是說,我們的學生已經自主發現了已知量與未知量之間的關系,發現電路變化前后的不變量,這通常是我們在備課過程中沒有預設的。程序性知識導學策略的應用,能夠有效地提高學生這一模塊的學習效果。
2.學生探究實驗的導學
對于學生實驗,我們既愛又恨,讓學生動手做實驗,看著學生歡欣雀躍的樣子,我們會由衷地感到高興。然而,在實際實驗過程中,尤其是探究性實驗中,例如探究透鏡對光的作用,如果我們告知學生具體的實驗步驟和操作要領,讓他們嚴格按照我們給出的指令完成實驗,他們會感覺興趣索然。但如果我們放手讓學生自主探究,他們往往會不清楚探索的程序而亂做一氣,很少會達成實驗目的。現以“探究透鏡對光的作用”為例給出學生實驗的導學流程與策略。
自主探究(1):學生2人一組按照導學案的要求進行實驗與記錄,將小凸透鏡和小凹透鏡分別放置在特定方位,如圖3、圖4所示,讓小激光器發出的3束紅光沿著圖示的光路入射透鏡,在透鏡右側記錄這3條平行于主光軸的光通過透鏡后的傳播方向(備注:透鏡形狀是學生實驗用的透鏡實物拓印圖)。
結論:凸透鏡對光有 作用。
結論:凹透鏡對光有 作用
交流評價(1):學生要尋找一組與自己實驗記錄不一樣的小組,發現不同的實驗結果,4人要重做實驗,修正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實驗記錄。同時,學生要實物投影展示實驗記錄與報告,得出實驗結論,即凸透鏡對光有匯聚作用、凹透鏡對光有發散作用。我們會在學生交流與展示過程中給予評價,引導學生進一步發現:平行主光軸的光經過凸透鏡后能匯聚一點,在經過凹透鏡后的反向延長線也能交于一點,進而引出焦點概念,引導學生反向操作發現凸透鏡有兩個焦點且兩焦距相等。
自主探究(2):學生2人一組按照導學案要求進行實驗與記錄,再次將小凸透鏡和小凹透鏡分別放置在之前的位置,讓小激光器發出的單束紅光逐一沿著前面實驗射出的3條光路入射透鏡,在透鏡左側用色筆畫出這3條光線通過透鏡后的傳播方向。
交流評價(2):我們會實物投影展示學生的實驗記錄,引導學生得出實驗報告,即光路可逆。
實證練習:我們會讓學生完成導學案中的鞏固練習,引導學生探究不平行主光軸的光束經過凸透鏡之后是否匯聚,進一步理解凸透鏡對光有匯聚作用,即光線在經過凸透鏡后更靠近主光軸;凹透鏡對光有發散作用,即光線在經過凹透鏡后更遠離主光軸。在拓展提高練習中,我們提供了點光源發出的2條特殊光線經過凸透鏡后的光路,為凸透鏡成像規律的探究學習奠定基礎。
在教材編排時,“透鏡對光的作用”這一實驗是教師演示實驗,但我們考慮到這個實驗在光學中具有基石的作用,鑒于教師演示直觀性不強,可以將其變成學生探究實驗。為了引導學生進行有序探究,我們采用“學案導學”的策略,把探究程序部分“固定”在導學案,通過小組合作、實證練習等策略的共同使用提高學生探究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 房屋拆遷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拆遷,也稱強行拆除。一般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而由有關部門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強行予以拆除的執法行為。
當前,強行拆除拆遷房屋主要有兩類執行程序,一類是司法強制執行。由于公正與效率是司法行為的永恒主題,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執行更加強調嚴格的程序,一般說來效率較低;另一類是行政強制執行。由于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行政行為的重要準則,因此行政執行更加強調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點。越來越多地成為推進拆遷工作的重要選擇。但是我國迄今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沒有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對行政強制執行缺乏統一的程序規定。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在規定行政機關執行權時,包括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授予政府相關部門對拆遷房屋的權時,缺乏執行程序的規定。因此,根據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理論和原則,總結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做法和經驗,探討并逐步規范城市房屋強制執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保證行政執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統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護拆遷戶的合法、正當權益,體現執政為民,維護政府形象,樹立政府權威的必然要求。
一、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與其它行政強制執行相同或相通的執行程序。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告誡
告誡是指當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相對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房屋拆遷中有權做出告誡的行政機關包括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即區拆遷辦或區房產局、做出拆遷糾紛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即市房產局和由政府授權行使房屋拆遷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即行政執法局,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無權做出告誡。
相對人收到告誡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對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記錄在案并進行復核,給予答復。相對人提出的事實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
在房屋拆遷中,做出拆遷糾紛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市房產局,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是由區政府“責成”或者稱授權的某一區級行政機關,一般是區行政執法局。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與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機關。如果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是由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應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進行糾正。
3.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送達以后,相對人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執行力。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在執行開始時,執行人員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并說明有關情況。
(2)應當履行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人員應邀請公民的家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為執行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3)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相對人或其他人的妨礙、阻撓,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允許的適當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制作執行筆錄。
二、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與其它行政強制執行相比較特有的程序。
1.公證程序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實施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就是說公證程序是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必經程序,依照上述規定,公證機關就強制拆遷房屋應辦理兩種公證事項:
(1)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拆遷人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申請,在房屋拆遷之前,依法采取勘測、繪圖、拍照或攝像、登記造冊等保全措施,對即將被拆遷的房屋、附屬物及現場狀態進行全面、客觀的記錄,以確保其真實性、證明力的活動。
(2)現場財產清點公證。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拆遷人應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需要拍照的,應進行拍照或攝像。由公證機關進行登記和分類造冊、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由清點人和兩名在場人員核對后簽名。清點工作應在物品所在地進行,丟失損壞的,拆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2.協助執行程序
協助執行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行政機關,請求有關行政機關或其他單位予以協助,后者在執行機關的組織或要求下,與執行機關共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活動,確保執行合法、高效、正常進行。房屋拆遷強制執行是一項綜合性、協作性很強的行政強制執行活動,協助執行程序是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的必有程序。
參考文獻:
[1]胡建淼主編:《行政強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5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并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托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并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并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項目法人或其機構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的條件,即: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主體工程開工前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管理模式已經確定,投資主體與項目主體的管理關系已經理順;
(2)項目建設所需全部投資來源已經明確,且投資結構合理;
(3)項目產品的銷售,已有用戶承諾,并確定了定價原則。
4.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并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后,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并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篇6
關鍵詞:催告;行政強制執行;履行期限
2012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行政強制法》在我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中首次確立了催告程序。長期以來,我國相關的行政強制法律并未規定催告程序,可以說《行政強制法》的出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更為體貼的程序保障,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正式的溝通平臺,在作出行政決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之間,當事人享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然而,法律仍舊不可避免地有其漏洞和邊界,法律規范投入到實際適用中還是會出現難題,《行政強制法》關于催告時間的規定也不例外。
一、提出問題:《行政強制法》第35條關于催告時間的規定缺陷
《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然而《行政強制法》關于催告時間的規定仍然有點模糊。實踐中,由于催告時間規定不明而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案例時有出現。2012年3月9日,A縣國土資源局以李某非法占用土地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內拆除新建建筑物并處罰款340元。李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未主動履行義務。2012年6月4日,A縣國土資源局向李某送達了行政催告書,李某在催告期間內仍未履行拆除及罰款義務。2012年6月15日,A縣國土資源局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提出,縣國土資源局未在執行期內送達行政催告書,屬催告程序違法。[1]針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行政強制法》只規定了催告需要行政強制執行前作出,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而該條對于具體何時進行催告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催告期限不明確,執行期也就難以確定。當出現具體糾紛,單憑法條對催告時間的規定既不能夠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難以認定行政機關的催告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強制法》第35條只規定了催告須在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作出,對于催告時間與行政決定的履行期限之間的關系卻未作規定。此時催告行為的作出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作出催告;另一種就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作出催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作出催告還包括催告與行政決定同時作出還是單獨作出兩種情形。可見,作出催告的時間不同,行政機關作出催告的目的可能不同,也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法律效果,此時表面上相同催告行為背后就會代表著截然不同的法律屬性。
二、解剖與分析:催告程序的性質與設置意圖
要解決行政機關應該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還是之后進行催告的問題,有必要溯源到《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愿景來對其設置催告程序的意圖進行分析。
(一)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作出催告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作出催告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基礎的行政決定后至相對人履行期限屆滿前進行催告行為。其中包括催告與行政決定同時作出的情況。
1、催告與行政決定同時作出
催告是否能夠與行政決定同時作出,關系到催告行為是否獨立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存在必須同時作出和必須單獨催告兩種意見。在必要性上,催告作為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一個環節,是不能免除的一項正當程序。行政決定的作出并不必然導致行政強制執行的發生,當事人也有可能自覺履行行政決定。[2]而依照《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催告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必經前置程序,須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為前提,因此催告具有獨立存在的必要。在內容上,第35條規定了催告書的內容必須包括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的權利,這些內容往往已經包括在行政決定書中了。如果催告和行政決定同時作出,那么相對人將會在同一時間收到兩份內容基本相同的告知書,這樣的重復告知等于將二者合并,將會喪失設置催告程序的目的和必要性。因此,催告應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
2、在行政決定和履行期限屆滿之間作出催告
相比同時作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與履行期限屆滿之間作出催告并不存在催告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的問題,而是關系到在履行期限之前作出的催告是否是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在作出行政決定與履行期限屆滿之間作出的催告并不產生法律效果,應屬于觀念通知的行為,即是行政事實行為。[3]從立法目的上看,進行催告的目的與實行行政強制執行有同樣的目的――即讓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但是二者實現目的的方式存在區別,催告是說服和督促相對人自覺履行行政決定;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是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威懾手段。之所以在行政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設立催告程序,意圖就在于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尊嚴。從立法目的看,一方面要保證行政權力的順利實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4]催告作為一種說服的程序,起到一種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作用,旨在讓行政相對人意識到自覺履行義務,避免行政強制執行的發生,以提高行政行為的接受度。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催告,只是對行政決定內容的重申,沒有設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目的是期待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這種告知所蘊含的期待不具備強制性,所以只是一種表達意愿的通知行為。
將催告的時間點放在行政決定和履行期限屆滿之間有一定的隱患:一方面,在履行期間進行催告會使行政相對人不清楚催告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削弱行政相對人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這樣的時間設置容易讓催告行為擁有過于寬松的期限,賦予了行政機關過于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將有可能導致行政機關以各種理由回避催告程序,以致無法達到催告的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作出催告
對于行政機關可否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仍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問題,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如果相對人一直到履行期限屆滿都沒有履行義務的話,那么也就不再具有對其進行催告的必要,這時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5]其實不然,基于行政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進行催告更符合行政強制催告的設置目的,它不僅包括了對相對人自覺履行義務的期待,還進一步地表明了催告的目的,那就是催告行為之后,若相對人仍然未履行政決定,接下來行政機關將進行行政強制執行。從法律效果上看,催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作出在表面上似乎未改變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翁岳生在介紹臺灣《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告誡制度時曾說:“既然告誡是強制措施之先行行為,一經告誡,強制措施之采行將不再有任何法律障礙,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委實說還是因為告誡而遭到一定程度的弱化,準此,告誡應定性為行政處分,而非觀念通知。”[6]其實,此時的催告一經作出,法律效果就隨之產生:行政機關面對行政相對人的態度已經從期待轉變為帶有心理強制色彩的告誡,行政相對人所處的地位也從原本的不可被強制執行轉變為可被強制執行。因此,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作出的催告屬于能夠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從法律條文的銜接上看,《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若此時的催告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作出的,那么37條所規定的“逾期”與履行期限屆滿屬于同一個時間點,那么37條關于期限的規定相對于35條則無實際意義;若催告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催告,這里的“逾期”就是履行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催告后,超過了給予相對人在催告之后行政強制執行之前進行履行的寬限期限。因此,從條文內容的承接看,我們可以傾向于認為立法機關所認為的催告時間應當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作出的。
三、瑕疵修正與完善:寬限期的設置
經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作出催告更符合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的設置意圖。然而,把催告時間點認定為履行期限屆滿之后,第35條的所規定的書面催告中應載明的事項之“履行義務的期限”將會變得失去意義。對此我們有必要參考對該項制度有較為完備規定的國外法律規定。
德國和日本的行政強制執行法中都有關于催告的規定,他們都在催告之后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寬限期,并且通過立法將之確定下來。《聯邦德國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應當對債務人另為一個星期的催告。”[7]日本《行政代執行法》第2條規定:“義務人接到前款的告誡,到指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時,該行政機關以代執行令書,把要進行代執行的時間、為此派遣的執行負責人的姓名以及代執行所需費用估計的概算額通知義務人。”[8]德國對寬限期的規定較為明確,而日本只是籠統規定指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情況。
在催告之后設置寬限期,首先可以解決將催告認定為在履行期限作出之后法律規定的瑕疵。其次,寬限期的設定可以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提供互相了解和陳述申辯的機會,有利于以更柔軟的方式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決定。最后,在我國公權力與公民權利嚴重不平等的現狀下,這樣的設置更接近于行政強制關于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對助于樹立公民權利意識。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后、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作出的催告,因為在催告后對行政相對人規定了一定期間的寬限期,將會提高行政相對人自覺履行行政決定的積極性,緩和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矛盾,促進行政決定的有效執行,更符合《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意圖。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行政強制執行相關實施條例或者由司法機關根據個案出臺指導性意見,以彌補現行立法關于催告時間的漏洞,避免《行政強制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無從適用或者適用不清的情況。(作者單位:暨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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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為了認清事實,我們必須回顧一下歷史,看看一些典型的“房地產泡沫”破滅的背景到底是怎樣的。
先說美國。應該說美國房地產破滅距離當下最近,但它卻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它屬于“本來買不起房子的人卻買了房子”的問題。所以,美國的房地產泡沫破滅被稱之為“次貸危機”,并危及到了世界經濟。但它與一般的房地產泡沫也有共性,那就是“產業空心化”。
在一個國家實體經濟空心化的前提下,資本最便捷的賺錢渠道就是股市、樓市、債市及其衍生品市場。泡沫的本質是什么?這不用問,那一定是“實體經濟虛弱”,是財富的創造能力不支持財富價格的上漲。但美國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怕泡沫破滅”,美國經濟的特殊性在于這么幾個方面:一是美元的地位無可取代;二是美國的金融市場是一個全球的市場,泡沫破滅之后是全球買單;三是美國的經濟是全球布局,本土的泡沫破滅并不影響海外資產的質量,也不影響美國的跨國公司財富創造能力。
如果說美國房價泡沫問題對中國的啟示不夠充分,那咱們再來說說日本。
可以說,日本和亞洲金融危機受災國的房價泡沫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將極具現實意義。
1985年,廣場協議(主要內容為美、日、法、英等國政府聯合干預外匯市場,誘導美元對主要貨幣的匯率有秩序地貶值,以解決美國巨額貿易赤字問題)簽訂之后,日元便開始升值,日本的金融市場也就開始開放,利率市場化便加速推進。在此前提下,日本的制造業企業開始向外轉移,國內大搞“亞洲金融中心”,也試圖在效仿美國,成為世界上的“金融食利者”。鑒于房地產投資對于利率的容忍度較高,再加上日元的升值和金融開放所形成的資本流入,日本的房地產市場便開始變成重要的投資領域,其房價、股價在境內外資本的合力推動下不斷上漲。同時,財富效應也推高了日本經濟熱度。
但是,失去工廠而轉為服務員的日本國民,真能買得起那么貴的房子嗎?日本真需要那么多的房子嗎?關鍵還是取決于日本是否可以成為亞洲的金融中心。但遺憾的是,華爾街怎會容忍這樣一個“競爭者”的出現。日本金融機構再怎么也不是華爾街金融大鱷的對手,如果沒有所謂“金融中心”的支撐,實體“產業空心化”勢必將變成房價上漲的克星。因為,日本的本土企業財富創造力、國民收入的成長力已經與房價上漲脫節。這就是房價泡沫和股價泡沫的本質原因。
中國是不是也一樣?我們看看過去,人民幣是不是在升值?利率市場化是不是在加速推進?金融市場開放是不是在提速?中國實體經濟的生存環境是不是在惡化?實體經濟成本是不是越來越走高?房價是不是在上漲?這當然是泡沫化的走向。更嚴重的問題是,我們沒有意識到房價上漲的深層原因,所有治理方案都基于表面“供求關系”的改變。結果,越調控房價越上漲。
大家應該還記得,開始抑制房價時政策無所不用其極,當房價真跌了而又發現消費者并不買賬,市場成交量大幅萎縮。加上“鬧房”之事此起彼伏,嚴重影響社會安定之時,政府政策開始左右為難。所以,我們一直強調宏觀調控是一個“藝術的過程”,“藝術氣質”表現為時時刻刻都要和人心對話。目的就是,既要讓市場按照自己預期的方向發展,又不能傷害民眾消費與投資的信心。如此之宏觀調控意圖的表達,涵括于領導者的一言一行當中,貫穿于政策制定與執行亦捧亦壓的分寸之間。現在看,各地政府都受不了了。畢竟土地收入是其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中央財政如果不能有效解決地方政府足額財政預算問題,地方政府就根本不可能放棄土地這道生命線。
為什么最近房價又開始出現下跌?原因很簡單,是因為中國經濟開始走弱,人民幣開始貶值,利率受到了央行的壓制。而在此過程中,我們聽到的卻是熱錢的流出,資本外逃。這種狀態下靠什么支撐房價?靠老百姓改善住房的愿望和剛需嗎?我看不行,因為老百姓已經買不起房子了,一套房子所需要的錢已經使許多過正常日子的老百姓望塵莫及了。
篇8
首先,這是由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決定的。在歷史中揭示,程序法和實體法共同脫胎于訴訟法,此時的訴訟法是訴未分解時的訴訟法,而現今之訴訟法雖名為訴訟法,實則程序法而已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歸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程序法是審判方式,實體法是價值評判標準,程序法服務于實體法。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的一種,在懲治犯罪方面,雖然不能說它的服務對象是刑法,但無論審判方式如何改變,在罪與非罪之間,必須以程序法為準。
的確,主張大規模限制適用死刑的出發點是好的,符合國際文明的發展潮流,但法律的進步不應當是程序法突破實體法的適用,這好像和良性違憲一樣,“良性違憲”的確是個“不爭的事實”, 但由此不能推出“良性違憲”應予肯定。否定“惡法”須極其慎重, 否則比無“良法”更糟。 法律的局限性不能以違法的代價來克服。同時,這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精神。
其次,尤其在大陸法系中,這違背了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大陸法系)即合法性優先的原則。手段極其殘忍的暴力犯罪也被判無期。自由裁量權的“自由”應該和法律的自由一樣,不應當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這是因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這是對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約束和限制,也是對自由裁量的引導和指導。具體表現在,在司法過程中,法官必須依據已有的證據法規則審查和運用證據,必須依據足夠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認定事實。如果背離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了濫用權力。 就如同林老師曾經講過的一個案例,19歲的崔英杰和未滿17歲的宋寧(化名),在幾個小時內,兩次搶劫和17歲的王江蘭,并嘗試溺死她不成后,又用石塊將她砸死。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有搶劫、、故意殺人罪的崔英杰死刑、宋寧無期徒刑。然而,2005年11月2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卻改判崔英杰死緩。在這個案件中,罪犯兩次搶劫同一人,兩次同一人,兩種方式去殺害同一人,可以看出這是一個手段極其殘忍的暴力犯罪,我認為這里就擺脫不了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嫌疑。
二、現實制約著我們大規模的限制適用死刑
首先,老百姓的感情接受不了。一些非暴力的犯罪,如貪污受賄,按照刑法該適用死刑的,我們卻因為要限制死刑而給犯罪分子處以了其他刑罰,老百姓是不會同意的,也是講不通的,他們會說我們的法官有法不依,徇私枉法。這會極大地損害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中堅持公平、正義的美好形象。尤其在一些邊遠的少數民族地區,殺人償命,同態復仇早已是天經地義的事了,在刑法條文未修改的前提下,情況可能就會變得更加復雜。
篇9
上述問題都涉及教師對于所教知識的基本認識:中學生物學應教給學生什么知識?什么樣的知識對于學生更有價值?為提高教學有效性,有必要對于所教知識從性質及其價值上進行認識,并據此作出教學思考。
一、對中學生物學知識的基本認識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人們對于知識作出了不同的分類,而這些分類都有助于建立和豐富我們對于所教生物學知識的基本認識。
1.建立廣義的生物學知識觀,知識與技能并重
從知識獲得的心理加工過程出發,知識被劃分為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陳述性知識也稱語義知識、言語信息,是通常意義上所說的知識。程序性知識是一套辦事的程序,本質上是運用概念和規則解決問題的過程。陳述性知識能被直接陳述,而程序性知識只能借助某種作業形式間接推測其存在。當學生習得了程序性知識,并具有運用這套程序辦事的能力時,就認為學生具備了某種技能。知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概念僅指陳述性知識,而廣義的知識概念包含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各種相關概念之間的關系見圖1[1]。
在中學生物學知識中,以言語信息的形式所呈現的事實、概念、原理等都可歸類為陳述性知識。在觀察、發現和使用事實,理解、運用概念和原理辦事時,則需要運用到程序性知識,如生物學實驗技能和分析、推理等智慧技能,以及列表、畫概念圖等認知策略。需要指出的是,實驗技能并非等同于動作技能(即實驗操作),它還包含智慧技能(如設計和分析實驗)和認知策略(如反省實驗技能的習得過程),可以將生物學實驗技能理解為通常所說的實驗與探究能力。
由此可見,(狹義)知識與技能統一在廣義的知識概念中。技能是以知識為基礎,在知識學習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這種廣義的知識觀有助于我們全面地認識所教知識的價值。《普通高中生物課程標準》在知識目標中要求學生“獲得生物學基本事實、概念、原理、規律和模型等方面的基礎知識”,在能力目標中要求學生“能夠正確使用一般的實驗器具,掌握采集和處理實驗材料、進行生物學實驗的操作、生物繪圖等技能”及“發展科學探究能力”,并指出“課程具體目標中的知識、情感態度與價值觀、能力三個維度在課程實施過程中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從中也可以看出建立廣義的生物學知識觀,在教學中知識與技能并重的重要性。
2.認識不同性質的生物學知識,區分事實與概念
按照知識的性質,可將學科基本知識分為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方法性知識和價值性知識[2],將中學生物學基礎知識分成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方法性知識和應用性知識[3]。兩者的分類大致上是對應的。事實性知識是“點滴信息”的知識,如描述生物體的各種具體細節和現象,及有關的生物學術語;概念與基于概念之間關系的原理在一個層面,兩者構成了概念性知識,是“較為復雜的和有組織的知識形式”的知識,包括生物學概念、原理、定律、法則、學說、理論、模型等;方法性知識是關于程序和方法的知識,如觀察事實和現象的各種生物實驗方法,及類比、演繹等科學研究的一般方法。價值性知識和應用性知識都是從知識的功能和意義的角度提出的。在生物學中,應用性知識是指導具體實踐活動的知識,如各種傳統的或現代的生物技術及其背后的生物學原理。應用性知識的提出體現了生物學科的實踐特點。
區分事實與概念對于教學很有價值,但是事實與概念有時并不容易區分。事實是客觀的,是通過感官或儀器進行觀察測量得到的。在獲取事實的過程中,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因此事實不等同于現象,事實是理性直觀。概念是事物的一般的、本質的特征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把感覺到的事物的共同特點抽出來,加以概括,就成為概念,因此概念的形成要經過思維,是主觀的東西。
例如,“工業污染區,深色的樺尺蛾越來越多,淺色的樺尺蛾越來越少”,所陳述的是一個通過調查觀測到的現象,是一個客觀事實;而“工業污染區,樺尺蛾的變化是自然選擇的結果”的陳述,是有人在解釋上述事實時的一種觀點,是主觀的,因而是一個概念。又如,“基因位于染色體上”這種概括性的陳述是一個概念,而“某基因位于某染色體上”的具體陳述是一個事實。
3.理清不同分類知識之間的關系,澄清認識上的誤區
在文獻檢索中發現,有人將生物學概念視為陳述性知識,而有的將之視為程序性知識。為什么會出現如此不同的認識呢?上述兩種知識分類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系呢?
為了澄清認識上的誤區,理清不同分類知識之間的關系,現根據上述兩種知識分類的結果進行比較,見表1。
可以看出,事實、概念、原理和方法都可以以命題的形式進行表述,即所謂的言語信息。在學習中,如果學生只能機械地表述或記憶這些言語信息,表明只是發生了低層次的學習,學生習得了陳述性知識。當學生能夠使用事實得出概念,并回過來運用概念解釋事實、解決問題時,才能說學生理解了這些知識,表明發生了高層次的學習,學生習得了相關的程序性知識。因此,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之間沒有截然的界限,而是層進的,學習要使陳述性知識向程序性知識轉化。以生物學概念知識的學習為例,其學習價值不僅在于學生習得概念的表述(即陳述性知識),更重要的是學生在理解和運用概念的過程中掌握各種技能(即程序性知識)。從這個意義上講,生物學概念既是陳述性知識,也可被視為程序性知識。
還可以發現兩種知識分類之間的聯系。學生在學習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應用性知識或方法性知識時,都可達到“陳述性”或“程序性”等不同層次的水平。例如,事實性知識的學習并非就是簡單的識記,從低到高的水平依次是“說出事實”、“辨別事實”、“使用事實”和“解釋事實”。又如方法性知識的學習,低層次的學習是知道并能說出某種方法(即僅習得陳述性知識),而高層次的學習是能在具體情境中辨別方法,在實際中選擇和運用方法,并對自己運用方法的情況作出評價(即掌握了程序性知識)。
二、基于知識分類知識的中學生物學教學思考
對于生物學知識,即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方法性知識和應用性知識等不同性質的知識都可以有不同水平的學習要求,教授知識的同時要重視技能的提高和能力的培養,運用所述基本認識去分析教材,設計教學,將有助于提高教學的有效性。
1.從知識性質的角度分析教學內容
高中生物學教材中的知識內容大體上可分為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方法性知識和價值性知識(含應用性知識)。教材主要呈現的是事實性知識和概念性知識。應用性知識即生物學原理在實際中的應用,可視為概念性知識由陳述性知識向程序性知識轉化,即運用概念解決實際問題。學生掌握了應用性知識,表明更深層地理解了概念性知識。方法性知識蘊含在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和應用性知識中,有的會在教材中直接呈現,如顯微觀察法、介質轉移法等學科特有的研究方法,而有的不一定會直接呈現,如思維方法。
在教材中,一個知識點往往同時包含了事實性知識、概念性知識、方法性知識和價值性知識,并以其中某類知識為重點,可為確立教學目標及重難點提供依據。例如,在人教版“基因在染色體上”一課中,“基因位于染色體上”是一個概念,但該概念的得出是一個事實的發現過程,在此過程中科學家運用了類比推理、假說演繹等方法,而在將基因定位于染色體上之后,就可以從基因水平上去理解孟德爾遺傳規律的實質。因此,該課的學習目標可確立為:類比推理,說出基因位于染色體上的理論假說;假說演繹,說明基因位于染色體上的實驗證據(重、難點);運用“基因位于染色體上”的概念,闡明孟德爾遺傳規律的實質(重點)。為達到目標,單一的講授顯然是不夠的,教師還需要引導學生開展思考、歸納、畫圖、解釋、類比、推理等多種形式的學習活動。
2.從知識價值的角度把握不同性質知識的教學要求
知識學習的價值不僅在于習得知識,更在于提升技能、提高能力。理解力是一切能力的基礎,而不同性質的知識在促進學生的理解力方面具有層進關系,能夠由淺入深,由表及里,不同程度地增進學生的理解力。例如,事實的背后是概念或原理,當現象或信息被注入概念或原理的時候就成了有說服力的事實,它可以增進理解力,也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否則,事實僅僅是信息;當概念或原理背后的方法被揭示的時候,概念或原理就被激活了,它可以進一步地增進人的理解力,也具有更進一步的解釋力[2]。
篇10
>> 完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探討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問題與建議 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保障機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檢察監督機制建議 試論我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問題 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理性審視 論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監督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若干問題研究 從檢察角度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研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怎樣更好銜接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具體制度構建研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完善煙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 完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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