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垃圾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2 15: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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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垃圾

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縣城區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縣城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城區生活垃圾是指縣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縣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縣城區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是縣環衛所將零散的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處理的過程。

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工資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三條縣城區生活垃圾的處理,由縣公用事業局制訂實施方案,縣環衛管理所承擔具體處理工作,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今后,隨著縣城區規模的擴大和城區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條件成熟時,城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應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經營單位承擔城區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以降低處理成本。

第四條在縣城區范圍內,全面推行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縣城居民和在縣城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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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城區建筑垃圾清整的通告

為加強城區建筑垃圾處置和運輸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城區建筑垃圾處置和運輸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區)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部隊、個體經營戶、城鄉居民等產生的各種建筑垃圾,必須按照“統一管理、規范清運、定點傾倒、科學處理”的原則,按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渣土辦核準的許可要求進行處置。

二、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所有建筑工地、消納場出入口必須進行水泥硬化、鋪設鋼板、配備車輛沖洗設施、設置沉淀沙池、安排清洗保潔人員。

四、城區建設單位、施工場地的建筑垃圾必須由經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渣土辦核準的運輸單位進行運輸,運輸車必須牌、證齊全,手續合法。

五、城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得超高超限裝載,嚴禁沿途撒漏,嚴禁夾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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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區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區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區環境衛生狀況,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城區垃圾應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奔城鎮、奔城街道辦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城區垃圾實行有償收集、運輸和處理,具體收費標準及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區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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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送和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產生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費用。

第四條中心城區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納人。

第五條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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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39號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中心城區(含經濟開發區)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在建設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裝飾裝修活動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淤泥、廢石、棄料等廢棄物,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0日內,持《建設工程招標書》、《建設工程放線任務書》,以及建設工程開挖、回填和排放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注明和核實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排放方式、裝載和消納地點、行駛線路、運輸時間及有效期限,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費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市辦發〔20**〕48號文件)批準核定的標準征收,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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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環衛收費管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蘇州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辦法》(蘇府(2007)65號)精神,本著“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

第三條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市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市城區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費、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

第四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城管局負責征收,專款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水處理有限公司按表每兩月代收1次;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單位)最終處置費標準為3元/月∙人,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地稅局在稅務年審時一次性收繳。收繳基數按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含農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數確定征收;對低保戶、特困人群等符合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范圍內的家庭,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減免對象以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登記核實的為準,由供水部門憑居民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憑證定期予以返還。

第六條單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業固體廢棄物)要委托市環衛處代運的,需繳納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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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制度

為完善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環衛收費管理工作,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辦法》(蘇府〔2007〕65號)精神,本著“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規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

二、城市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市城區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城管局負責征收,專款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四、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單位)標準為3元/月∙人;對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范圍的低保戶、特困人群等家庭,實行減免征繳,減免對象以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登記核實的為準。征費方式:暫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派人“上門收繳”。

五、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資金專項用于環衛部門對市區公共環境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住宅區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等市區環衛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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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規劃區的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的管理,改善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和《晉中市城市垃圾管理試行辦法》(市政辦發(2003)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等建設、鋪設、修繕、裝璜或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及其它廢棄物;散裝建筑材料是指砂、礫、石、灰漿、回填土和煤爐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的傾倒、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城管辦)負責城區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的傾倒、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內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應在施工前5日,向縣城管辦提交申請報告,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并簽訂《建設工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經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六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向縣城管辦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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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生活垃圾收集指導方案

為全面提高我區生活垃圾處理能力、資源再生利用和循環經濟水平,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進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分類工作運行機制,實現垃圾資源綜合利用,根據《江蘇省城市管理優秀城市檢查考核細則》(試行)和徐城管環衛【2012】3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制訂垃圾分類收集試點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減量為突破口,堅持全面動員、全民參與、條塊聯動、以塊為主的原則,在全區倡導清潔、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導市民形成愛護環境、減少廢棄物的生活習慣。完善垃圾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評估考核,有效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效果,大力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處置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城市精神文明與生態環境建設。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高效有序,成立活動領導小組。

三、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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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垃圾處理費管理意見

《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辦法》(渝府令第255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1年7月18日經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辦法》,促使我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結合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縣城、鎮規劃區的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針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征收載體,縣城居民委托龍泉供水公司代征,建制鎮居民委托建制鎮政府代征;縣城企業、個體經營者由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直接征收。縣市政園林局分別與縣龍泉供水公司和建制鎮鎮政府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照以下規定分類計征:

(一)縣城居民每月每戶6.4元,符合征收條件的建制鎮居民每月每戶6元。剛入住或搬遷的當月,不滿30天按一月計算。縣城居民和建制鄉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月繳納。

(二)暫住人員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標準繳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三)縣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按在冊職工(含臨時聘用人員)計征,由縣環衛所按年度一次性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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