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課稅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2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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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研究論文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開征并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比較先進,征管制度比較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財產課稅制度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嗡笆親罟爬系乃笆招問劍歉鞴普杖氳鬧饕叢礎K孀派緇峋玫姆⒄梗撇嗡暗鬧魈宓匚灰馴凰盟昂蛻唐匪八〈諶坎普杖胨嫉謀戎亟閑7⒋錒也撇嗡笆杖朐頰既坎普杖氳?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說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對不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增益無法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2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課稅具有稅源分散廣泛、區域性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主要用于為本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因此,許多實行分稅制國家將大多數財產課稅歸為地方稅。在發達國家中,無論是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還是日本、英國等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歸地方政府,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據OECD組織1990年的資料,在地方稅收中,美國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而且,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增加財產稅稅種、調整其稅率。這不但保證了財產課稅仍舊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稅收收入額有所增加。
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國外經驗表明,發達國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稅種協調配合、功能健全的財產課稅制度。發展中國家雖受經濟發展條件、稅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約,但大都已開征了多個財產稅稅種,財產課稅制度將會進一步完善。我國財產課稅的特點是:稅種少、稅基窄,以土地面積或帳面價值為計稅依據,內外資實行兩套稅制……。改革和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應從四個方面著手:(1)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2)重視財產稅制建設,提高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3)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4)完善財產課稅制度設計。
關鍵詞:財產課稅制度房產稅土地稅遺產稅、贈與稅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灰艘湫楸?,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先進,征管制度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稅收制度不斷地變革和完善,財產課稅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如今,財產課稅制度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研究論文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開征并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比較先進,征管制度比較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財產課稅制度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是最古老的稅收形式,曾是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課稅的主體地位已被所得稅和商品稅所取代,在全部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較小。發達國家財產課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說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對不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增益無法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2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課稅具有稅源分散廣泛、區域性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主要用于為本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因此,許多實行分稅制國家將大多數財產課稅歸為地方稅。在發達國家中,無論是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還是日本、英國等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歸地方政府,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據OECD組織1990年的資料,在地方稅收中,美國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而且,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增加財產稅稅種、調整其稅率。這不但保證了財產課稅仍舊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稅收收入額有所增加。
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研究論文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開征并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比較先進,征管制度比較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財產課稅制度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是最古老的稅收形式,曾是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課稅的主體地位已被所得稅和商品稅所取代,在全部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較小。發達國家財產課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說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對不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增益無法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2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課稅具有稅源分散廣泛、區域性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主要用于為本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因此,許多實行分稅制國家將大多數財產課稅歸為地方稅。在發達國家中,無論是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還是日本、英國等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歸地方政府,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據OECD組織1990年的資料,在地方稅收中,美國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而且,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增加財產稅稅種、調整其稅率。這不但保證了財產課稅仍舊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稅收收入額有所增加。
改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財產課稅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我國現行財產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的設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財產課稅多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且評估制度健全、財產課稅的稅種少,稅基窄,影響其作用的充分發揮、內外兩套財產稅制,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國外經驗表明,發達國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稅種協調配合、功能健全的財產課稅制度。發展中國家雖受經濟發展條件、稅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約,但大都已開征了多個財產稅稅種,財產課稅制度將會進一步完善。我國財產課稅的特點是:稅種少、稅基窄,以土地面積或帳面價值為計稅依據,內外資實行兩套稅制……。改革和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應從四個方面著手:(1)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2)重視財產稅制建設,提高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3)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4)完善財產課稅制度設計。
關鍵詞:財產課稅制度房產稅土地稅遺產稅、贈與稅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先進,征管制度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財產課稅制探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我國現行財產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的設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財產課稅多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且評估制度健全,并建立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和強化稅收的征收管理、財產課稅的稅種少,稅基窄,影響其作用的充分發揮、內外兩套財產稅制,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計稅依據不合理,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與有關部門的協作不夠,征管漏洞較大、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提高對財產稅制的重視,提高財產課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有關財產課稅制度的設計等,具體請詳見。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開征并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比較先進,征管制度比較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財產課稅制度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是最古老的稅收形式,曾是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課稅的主體地位已被所得稅和商品稅所取代,在全部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較小。發達國家財產課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說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對不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增益無法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各國遺產稅對比
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稅收。”還有一句話說:“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稅收之類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與稅收結合的產物——遺產稅。”
一、遺產稅概論
所謂遺產稅,簡單來說就是對死者留下來的遺產征收的稅收。因此,在國外也被稱為“死亡稅”。其中,遺產的涵蓋范圍不僅僅包括現金和存款等流動資金,也包括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遺產稅是屬于財產稅的一種征收形式。一般來說,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以贈與的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而逃避納稅,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贈與稅與遺產稅應同時課征,作為鋪助。雖然有些國家并沒有開征贈與稅,但規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內贈與的財產一并納入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一同征收遺產稅。
遺產稅是一個的古老的稅種又是一個現代的稅種。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當時埃及法老為了籌集戰爭經費而開征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1598年的荷蘭,而這之后,相繼有英國(1649年)、法國(1703年)、美國(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家開征遺產稅,其目的大多也是為了籌集戰爭經費。而相較于古代和近代開征的遺產稅,現代遺產稅的征收主要是作為協調社會成員財富分配的一種手段,征收對象只是針對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因此,其課稅收入也只占財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大大減少了。
我國早在中華民國成立初期就有了開征遺產稅的主張,但礙于政局不穩,戰爭頻繁等各種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國民政府公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至此,醞釀了28年的中國遺產稅終于付諸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文件中規定全國要開征14種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當時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此稅種并沒有真正開征。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對外開放的逐步擴大(特別是2001年中國加入WTO后),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強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來增強稅收杠桿功能。
目前,在世界上127個有稅收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有大約2/3的國家和地區是正在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其余的國家和地區是沒有開征或曾經開征、目前已經停止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近幾年來,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停征遺產稅,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意大利等。最近又有報道稱美國國會眾議院以272票對162票通過一項法案,該法案稱將于2010年起徹底廢除聯邦房地產遺產稅。為什么歷史如此悠久的稅種在這些國家會最終走向消亡?追根結底是遺產稅收入不能有效的提高財政收入。國外遺產稅的征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課稅收入只占財政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遺產稅。如此低的比例,卻要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導致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遺產稅收入相對較低,不能起到有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最終放棄了征收。
遺產稅的國內外對比
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稅收。”還有一句話說:“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稅收之類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與稅收結合的產物——遺產稅。”
一、遺產稅概論
所謂遺產稅,簡單來說就是對死者留下來的遺產征收的稅收。因此,在國外也被稱為“死亡稅”。其中,遺產的涵蓋范圍不僅僅包括現金和存款等流動資金,也包括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遺產稅是屬于財產稅的一種征收形式。一般來說,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以贈與的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而逃避納稅,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贈與稅與遺產稅應同時課征,作為鋪助。雖然有些國家并沒有開征贈與稅,但規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內贈與的財產一并納入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一同征收遺產稅。
遺產稅是一個的古老的稅種又是一個現代的稅種。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當時埃及法老為了籌集戰爭經費而開征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1598年的荷蘭,而這之后,相繼有英國(1649年)、法國(1703年)、美國(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家開征遺產稅,其目的大多也是為了籌集戰爭經費。而相較于古代和近代開征的遺產稅,現代遺產稅的征收主要是作為協調社會成員財富分配的一種手段,征收對象只是針對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因此,其課稅收入也只占財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大大減少了。
我國早在中華民國成立初期就有了開征遺產稅的主張,但礙于政局不穩,戰爭頻繁等各種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國民政府公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至此,醞釀了28年的中國遺產稅終于付諸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文件中規定全國要開征14種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當時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此稅種并沒有真正開征。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對外開放的逐步擴大(特別是2001年中國加入WTO后),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強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來增強稅收杠桿功能。
目前,在世界上127個有稅收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有大約2/3的國家和地區是正在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其余的國家和地區是沒有開征或曾經開征、目前已經停止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近幾年來,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停征遺產稅,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意大利等。最近又有報道稱美國國會眾議院以272票對162票通過一項法案,該法案稱將于2010年起徹底廢除聯邦房地產遺產稅。為什么歷史如此悠久的稅種在這些國家會最終走向消亡?追根結底是遺產稅收入不能有效的提高財政收入。國外遺產稅的征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課稅收入只占財政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遺產稅。如此低的比例,卻要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導致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遺產稅收入相對較低,不能起到有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最終放棄了征收。
財產稅制發展研究論文
財產課稅是對財產課征的稅收,是歷史上最早的稅收,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財產稅制是一個稅系,包括:土地稅、房產稅、不動產稅、一般財產稅、遺產稅、贈與稅、凈值稅等稅種。
作為最早的稅收范疇,財產課稅在歷史上有盛極一時的輝煌時期,曾是奴隸社會中的重要收入,也是封建社會中最主要的稅收收入形式。到了近代社會,其地位和作用逐漸下降,但仍是各國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近十多年來,在世界性稅制改革浪潮中,各國對財產稅制也有新的改革完善,向穩定地位、提高比重、完善征管的方向發展。分析下一世紀財產稅制的發展趨勢,也應是對世界稅制未來發展的研究內容之一。本文試圖從比較經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財產稅制的角度,談談對未來財產稅制發展趨向的想法。
一個稅種或一個稅系,究竟會如何發展,應當分析多方面的因素。一是社會經濟政治情況的變化,包括經濟制度、經濟政策、國家職能、社會政局等眾多方面。如前蘇聯及東歐各國在90年代末相繼發生大的社會經濟制度變化,稅收制度包括財產稅制當然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二是稅制改革變動方向,包括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變化,稅收政策和稅制原則的變化,各稅種或稅系在整個稅制中的地位的變化。如財產課稅體系由原來是國家的主要稅收,轉變為三大稅收體系中收入比重最小的稅系,其在課稅制度、課征范圍、稅率等方面就必須調整。三是各稅種或稅法本身的發展需要,包括其自身存在的問題,對問題或弊端解決的動向等。由于問題或矛盾是不斷產生的,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問題又會出現,所以這也要求稅收制度不斷變革完善。
從各國財產稅制的歷史沿革和近年來的變動分析,財產稅制的發展趨向大致可歸為幾個方面:
一、財產稅制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呈穩定趨向
財產課稅在各國稅收體系中,仍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不可能再回歸到原來曾有過的主體稅種的地位。從發達國家來看,一方面由于強調運用稅收籌集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因此調節力度較大的所得課稅仍會繼續成為主體稅種;另一方面,從課稅對象來看,所得的增加遠比財產的增加要快,稅源也較充裕,而且,所得稅制在近幾十年里,有多次重大改革,比較符合國家的經濟發展。所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仍會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產課稅作為配合的次要稅種,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仍會保持在8%左右。就發展中國家而言,大多數國家長期以商品課稅為主,由于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積累的私人財產極其有限,加上稅收征管的落后和財產法規的缺乏,不可能將財產課稅放在主要稅系的地位。其中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由于對財產私有制的認識不同于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也不可能重視財產課稅。但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狀況肯定會有所改變,尤其是對財產私有的觀念會發生轉變;不過短期內變化不可能太大,這與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財產課稅在這些國家中的發展趨勢是在穩定原有地位的基礎上,隨著財產課稅稅種的增加而適當提高其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將由現今的5%以內上升到8%左右。
發達國家土地稅制研究論文
土地稅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各種不同的土地稅種組成的土地賦稅體系。土地稅制問題的研究,對落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進一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外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做法比較成熟。本文擬對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四國的土地稅制進行比較研究,并為我國提供借鑒。本文之所以選取這4個國家,是因為它們的稅制比較完善,稅種比較齊全,稅收歸屬明確,稅負水平合理,計稅依據科學。
一、國外土地稅制的比較
(一)稅種設置
1、美國。美國是一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稅制國家,實行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側重稅種,稅權彼此獨立的課稅制度。稅種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所得稅性質的土地稅、財產性質的土地稅和財產稅性質的土地稅。20世紀以后美國財產性質的土地稅逐漸過渡為以房地產為主要課稅對象,即房地產價值稅。財產稅性質的土地稅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從土地上派生出的稅收。
2、英國。英國是實行分稅制的國家,與土地有關的稅收有兩大類: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稅種有所得稅、增值稅、遺產稅、印花稅。地方稅種中只有財產稅,其中包括居住用不動產稅和經營性不動產稅。
3、加拿大。加拿大的土地稅是根據不同環節進行征稅的,分別對土地的保有和轉移進行征稅。主要包括不動產保有稅、不動產轉讓稅和營業性不動產稅。除一般不動產稅外,各省都授權市區政府征收特別稅或費,以彌補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