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混同的認定審計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01 18: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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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混同的認定審計報告

篇1

關鍵詞 合并破產 企業破產法 關聯企業

作者簡介:王小鳳,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研究方向:法學。

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集團控股公司,先后設立了五家關聯性的投資子公司。因企業經營及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A公司及其五家關聯子公司發生債務危機。六公司以資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等為由,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并分別指定了管理人。企業破產過程中,管理人發現A控股集團公司及其五家關聯子公司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在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資產債務、企業經營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審計報告也顯示六家公司在財務上已喪失獨立性??紤]六公司嚴重混同、實際喪失獨立法人人格的現實狀況,六家公司管理人在第二次債權會議上,分別向六家公司債權人會議提交了六公司合并破產的方案。六公司債權人會議最終分別表決通過了合并破產方案,將資產債務進行了合并處置。

一、合并破產概述

關于合并破產,在我國尚無直接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學術論述。合并破產是指將母子公司視為一個法人實體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或制度,在該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均一并處置,所有債權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償。 我國司法實踐中,合并破產并不鮮見,但鑒于法律規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產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美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過“程序規則和經典案例加上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20世紀70年代曾做出一系列的裁決,最終使實質合并成為處理集團公司破產的一個重要方法”。

合并破產有其現實土壤。目前,我國相當部分的民營企業尚未完全建立現代管理制度,在A公司所在的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尤為突出。一方面,企業主普遍缺乏企業主體意識,企業主與企業、各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混淆。在經營管理上,以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人員以親友為主,企業之間任意牽連。另一方面,部分企業主惡意控制旗下關聯企業,利用對企業的控制權,轉移或抽逃資產,虛構或加重企業負債,以達到某些不正當的目的。多項因素疊加,導致關聯企業喪失基本獨立性,相互之間難以界分,客觀上需要進行合并破產。以A公司為例,分別破產極為困難:第一,分別破產需要對各公司間的資產和負債作出區分,對相互之間的擔保效力、擔保金額作出認定,相關障礙無法逾越或者難以解決。第二,分別破產將破壞關聯公司的整體處置價值。由于關聯企業日常經營嚴重混同,其資產在整體上往往也呈現出混同外觀,基于混同下的相互牽連,表現出整體價值。如若分別破產,企業資產的價格水平和變價能力可能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受償率。第三,分別破產將分別進行破產程序,在管理人報酬、債權確認、資產處置、財產分配等各項事項和環節均會出現倍增效應,大大增加破產成本,降低破產效率。另外,就合并重整而言,維持生產經營是企業重整的必要條件,分別破產往往會破壞各關聯企業原有的“一體化”經營,從而使企業面臨停產停業的風險,企業重整幾無可能。

二、合并破產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尚無合并破產的直接規定,但合并破產并非完全沒有法律可循。這些依據主要散見于公司法、破產司法解釋的參照規定,以及破產法的原則規定之中。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也已存在諸多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案例,例如浙江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縱橫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南京利德隆實業有限公司和南京利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沈陽歐亞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等等。這些企業合并破產,對于遏制關聯企業間的不當控制、利益輸送、債務逃廢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債權債務的公平清理,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刺破法人面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關聯企業適用實體合并奠定了法律及理論基礎。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合法權益,濫用股東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該項規定適用在企業破產環境下,如果母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之間存在不當控制,且達到特定程度或標準時,即需“刺破”各公司之間的“面紗”,進行合并破產,統一處置債權債務?!蹲罡呷嗣穹ㄔ骸返谄呤鶙l規定,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應當一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參照該項規定,子公司一旦實質喪失法人人格,亦存在納入母公司破產重整之余地。

合并破產在破產法上的現有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之規定。破產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了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企業破產原則。據此,關聯企業之間如存在高度混同,嚴重影響各債權人公平受償,必須通過實體合并予以矯正的,應當進行實體合并。以A公司合并破產為例,基于各關聯公司之間高度混同的事實,只有對關聯公司進行合并破產,才能保障債權債務清理的實質公平,無論對普通債權人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均為適用。就普通債權人而言,在分別清理的情形下,各關聯公司中的利益實質輸入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獲得額外清償,而利益實質輸出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必將遭受損失;擁有多家關聯公司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將獲得高額乃至全額清償,而其他債權人僅能獲得較低比例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因此,分別清理勢必導致普通債權人受償不均,顯失公平。在合并合并破產情形下,部分關聯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雖然可能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損,但此種差異的根源在于各關聯公司之間先前的不當關聯關系,合并破產正是對其不當行為的矯正,這恰是債權債務清理實質公平之所在。就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而言,因其就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并不會因合并破產而受到實質損害,相反合并破產有利于順利推進破產進程,進而有利于保障其盡快實現債權。簡而言之,合并破產符合破產法關于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有利于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三、合并破產的適用標準

四、合并破產的決定程序

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破產案中采用債權人會議表決方式決定合并破產。債權人會議是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該案中,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決定合并破產,實際上與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職能相符。

就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尚存在不同觀點:一是法人機關說,是日本學界傳統上的主流觀點;二是自治團體說。根據該學說觀點,債權人會議并非法人組織,而是各債權人進行協商、協調各自利益的自治團體; 三是事實上的集合體說。該學說基于前兩種學說的不足,主張債權人會議是由法院召集的臨時性集合組織,是目前日本學界的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