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安置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13: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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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域內房屋及地屬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政辦發﹝號)等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區域內對房屋及地屬附著物實施征收,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活動。本辦法與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不符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地屬附著物,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及地屬附著物所有權人(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安置。

人民政府確定蒲河新城管委會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蒲河新城開發區區域內,房屋及地屬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確定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除蒲河新城開發區以外的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地屬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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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裁決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座談會之后,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地方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還存在著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尚未在全國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尤其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已成為人民群眾日益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不落實,致使許多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部分地方甚至發生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注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在實施征地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和沖突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這對于保證土地管理法規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征地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實施中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在市、縣政府實施征地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和裁決,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上訪,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事件。湖南、重慶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試點,已經在化解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對試點取得的成效給予了高度評價,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規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應當加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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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所引發的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由爭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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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安置政策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45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年9月17日縣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調整我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我縣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土地補償標準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5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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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批準列為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棚戶區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棚戶區拆遷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拆遷人應向市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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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指導意見

為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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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為確保迎恩門環境改造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的適用區域范圍為:東起迎恩門,西至公鐵立交橋,南起霞西路,北至蕭甬鐵路(包括北海村所屬大池頭、官瀆、宮后三個自然村)。

二、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方面的協調工作,市迎恩門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稱工程辦)具體負責做好有關日常工作。

三、迎恩門工程建設中,涉及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和個人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分別由被拆遷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工程辦負責落實;涉及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集體土地上單位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分別由國土部門和工程辦負責;涉及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由越城區政府和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交通、文廣、國資、工商、電力、水務、郵政、電信等部門和有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社區、村委會,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迎恩門工程建設中的相關工作。

四、迎恩門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拆遷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市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對涉及迎恩門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認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征收集體土地上單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分別制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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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思考

隨著我國水電開發逐步向自然環境較差、后備資源不足的高海拔等地區挺進[1],當地以土地安置的環境容量嚴重不足,農村移民生產安置面臨較大的挑戰[2]。為此,相關各方為有效解決水電工程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問題進行了大量探索[3-4],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就是其中的一種。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實施以來,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效果[5]。但是,這種安置方式也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目前尚未在國家層面出臺相關政策,導致其在實施過程遇到阻礙。因此,筆者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對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進行了探討。

1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目前,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在湖南、廣西、云南、貴州、四川等省區的水電工程中進行了較為廣泛的探索和應用。早期逐年貨幣補償安置被稱為長期補償、長效補償、逐年補償,2011年國家發改委在對毛爾蓋水電站移民安置問題的復函中正式提出了“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1.1定義。綜合各省區相關政策初步定義為:對水電工程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園地的移民戶,根據其被征收耕園地面積的產值(產量)或對應的逐年補償人口,采用逐年、長期發放貨幣補償金或實物的一種生產安置方式[6-7]。1.2主要內涵。(1)補償對象。從目前各省區執行的政策來看,補償對象分為“對人不對地”和“對地不對人”兩類。“對人不對地”是指對與生產安置人口掛鉤的補償人口進行補償。這種操作方式在云南省最為典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見》(云政發[2015]12號)中稱之為“逐年補償安置人口”。“對地不對人”是指對因水電工程建設而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園地進行補償,不同項目在耕地和園地的范圍上存在一定的差異[7],但基本都是遵循“淹多少、補多少”的原則。(2)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按照相關部門頒布的耕地畝產值(耕地統一年產值);另一種是耕地畝產值中扣除一定成本后的耕地凈產值。同時,對于補償對象為“逐年貨幣補償安置人口”的,首先確定建設征地范圍內人均耕園地面積,根據人均耕園地面積與耕地年產值(凈產值)確定補償標準。(3)補償期限。補償期限也有兩種,一種是與電站運行期一致,直至土地復墾為止;另一種是與耕地承包期一致。(4)資金來源。資金來源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期采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兩費”);土地“兩費”發放完畢后,不足部分主要由項目業主等籌集資金進行補充。籌集的資金有的從項目業主發電收益中提取,有的計入電站運行成本,也有項目將不足部分納入投資概算。(5)兌付方式。不同地區和不同項目在資金兌付方式上有所差異,一是項目業主根據年度支付的補償數額逐年將當年資金撥付,二是項目業主將納入概算的補償資金一次性撥付。

2法律思考

目前,不同地區、不同項目在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操作上存在著較大差異。筆者從法律層面分析逐年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對象、補償期限、兌付方式與現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探討逐年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合理性。2.1補償對象。(1)補償對象的確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同時,《物權法》第五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二十四條均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方面,同安置相關的土地補償費用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可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業人口。另一方面,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對象為被征收的土地,而安置補助費是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的,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的基礎為被征收的耕地。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與安置相關的費用計算和確定的基礎均為被征收的土地。同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載體為承包的土地,脫離土地這些權利將不復存在。從目前逐年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對象來看,“對地不對人”的操作方式似乎更符合法律規定。一方面,若以“人”為對象,根據現行“逐年補償安置人口”的計算方法,由于補償標準按照人均耕園地面積確定,逐年補償安置人口同人均耕園地面積的乘積在實際情況下基本都大于實際征收的耕園地,多出耕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從何而來,難以用法律解釋;另一方面,從承包權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的單位是家庭而非個人,因此以人作為補償對象不能用法律邏輯進行解釋。(2)補償對象的繼承。從權利繼承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作為一種權利或者收益,逐年貨幣補償是可以繼承的,但其繼承的載體應該是為承包人帶來收益的土地,而并非“逐年補償安置人口”的特殊身份。同時,在土地權利繼承方面,我國實施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以土地為權利實質進行繼承。因此,從權利繼承的角度看,以征收的耕園地為補償對象更合乎法律視角。因此,不論是從補償對象的確定還是補償對象的繼承,將征收的耕園地作為補償對象(對地不對人)更符合現行法律要求。2.2補償期限。目前,逐年貨幣補償的期限有與電站運行期一致和與土地承包期一致兩種。一般而言,電站運行期可以達到50a或者更長。《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等,預估在未來幾十年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會發生較大變化。如果從時間度量,電站運行期和承包期基本一致,但嚴格地講,只要電站在運行則不能停止實施逐年貨幣補償安置,而土地承包關系則存在變化和調整的可能。相比較而言,采用電站運行期作為補償期限更為合理。2.3兌付方式。目前兌付方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項目業主是否一次性撥付補償資金,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可以看出,國家法律對補償資金要求“全額支付”,同時對撥付的時間也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項目業主一次性撥付補償資金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項目業主逐年撥付補償金不僅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還存在“租地”之嫌。同時,在兌付形式方面,還有一個程序值得重點關注,部分規劃設計成果及文獻在兌付程序上有這樣的表述,“(補償資金)由某某縣移民管理機構直接發放給移民戶”。如前所述,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移民安置,直接發放到移民戶無可厚非,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體現,直接將土地補償費發放給移民戶有悖于法律規定,它本質上體現了農戶承包權同集體所有權的沖突,將土地補償費直接發放給移民的做法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削弱了集體所有權權能[8]。根據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應兌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其用途。對于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物權法》第五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二十四條均明確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故從法律上講,土地補償費發放給移民戶是可行的,但是其必須是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結果,根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還需要建立村務檔案,該過程至關重要不能忽略。

3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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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的決策部署,妥善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證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我區現行相關配套文件,并結合我區棚戶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拆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棚改辦)負責全區棚戶區改造的組織、推進和綜合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采取異地定銷安置房安置、就地安置房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三種方式,由被拆遷人自愿選擇。

第五條被拆遷人選擇異地定銷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區棚戶區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管理及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被拆遷人選擇就地安置房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評估價優惠不低于10%的標準結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的評估價格優惠不低于5%的標準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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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擴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編制情況

白修線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縣現行征地拆遷實際情況,按照補償標準銜接一致、與當地一般建設項目補償標準基本達到同地同價、妥善安置和維護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利益,確保白修線項目順利實施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征地拆遷范圍

凡在*區、*縣范圍內白修線項目涉及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以及這些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均屬此次征地拆遷范圍。

三、征地補償

(一)*區征地補償總額的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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