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3: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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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

先進性保障思考

先進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特征。堅持黨的先進性,是由黨的先鋒隊性質所決定的;而黨的先鋒隊性質則是通過其先進性來體現和保障的。這“兩先”之間有著辯證統一的關系。黨的先鋒隊性質是永恒的,而黨的先進性的表現形式卻是多樣的、具體的、歷史的。

一、“兩動”推動“兩先”

“兩動”,就是指運動和活動,是黨加強自身先進性建設、發揮先鋒隊作用的兩種主要途徑。其中,在階級斗爭為主、民族矛盾上升的時期,以群眾性的政治運載為主;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以教育活動為主。

從本質上講,運動是活動的一種方式,是活動發展的更高形式。但從社會的政治的角度看,二者又有不同:第一,背景不同。運動多在階級斗爭和民族矛盾較為突出的時期,以及社會剛剛由亂而治的時期開展。如運動。活動則是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時期開展。如“三講”教育活動。第二,方式不同。運動除采用學習教育、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式外。有時甚至采取一些批判斗爭、壓制民主、限制自由、人身攻擊等暴風驟雨式的過激、過“左”行為,有的甚至造成了歷史的錯案。活動多采用和風細雨式,主要是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統一思想、查找問題、整改提高,不搞批判斗爭、人人過關,沒有“火藥味”。第三,幅度不同。運動幅度較大,力度較強,但也難免強中有錯事與愿違;而活動幅度較小,但效果卻較好、較明顯,沒有后遺癥。第四,范圍不同。運動更強調黨外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而且參與方式更強調轟轟烈烈的“大鳴大放”。活動多在黨內開展,雖然也征求群眾的意見,但不是那種鳴放式、大字報式和運動群眾式。

“兩動”也有相同之處。第一,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統一思想、增強團結,提高黨的戰斗力和執政能力。第二,效應相同,都使黨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帶領全國人民完成了社會發展的階段性任務,而向最終目標邁進。第三,本質相同,都是要使黨永葆先鋒隊本色,使黨員始終保持先進性。

二、“九先”體現“兩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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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情況匯報

根據上級下達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保障性住房項目為我市2013年度1500套公共租賃房建設目標,為盡快實現8月份開工建設,現將該項目進展情況匯報如下:

該項目用地77.92畝(含道路用地),項目總建筑面積97122.78平方米(含地下室7980平方米),總套數1500套(其中廉租房1000套,公租房500套),項目共16棟(其中18層建筑6棟,11層建筑6棟,6層建筑4棟)。

一、進展情況

77.92畝土地中,截止7月28日鎮已丈量57.834畝,其中發放征地補償款的10畝;涉及遷墳186座,已簽訂遷墳協議及并發放補償款58座,遷墳7座;涉及原醫藥公司倉庫未拆遷,國資辦已通知原承租戶騰空清場,以便拆除建筑物;房產置業公司組建了項目指揮部,主體工程已進入招標程序,擬在7月31日開標;入口道路工程已簽訂施工合同,擬在8月初進場施工。

二、存在的問題

1、因征地、青苗補償標準問題,被征地村民提出已簽訂征地協議的土地如年內政府會出臺新標準應按新標準執行;遷墳補償標準問題,原標準為1600元/座,被遷墳戶提出補償標準低,要求提高補助標準;以及要求解決村崗下小組城中村改造問題,導至征地、遷墳工作進度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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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房落實方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號)及《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62號)和《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推進我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下達我縣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根據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宗旨,以解決我縣中等偏低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為出發點,以增加各類保障性住房供應為目的,緊緊圍繞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開展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結合我縣實際,重點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及棚戶區改造工作,突出抓好一批重點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推進工作,確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目標任務。

二、工作目標和建設總體計劃

根據市政府下達我縣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我縣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總量為901套,其中公共租賃住房443套,廉租住房94套,經濟適用住房85套,城市棚戶區改造95套,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153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31戶。

我縣年度計劃投資約2000萬元,約需新增用地3.5萬平方米。2012年的建設用地也正在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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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障性住房審核事宜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工作,嚴肅紀律,杜絕漏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

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特殊住房,有著嚴格的申請政策條件要求。每年都會公布對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人均收入、戶籍人口及就業等方面的條件要求。各部門一定要嚴格依據規定辦理:出具證明單位一定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的出具證明材料,嚴禁弄虛作假;審核單位人員一定要嚴格依據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把關,對發現的可疑之處一定要進行調整核實,嚴禁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嚴禁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二、嚴格依據規定的申請審核程序辦理

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確定了“五道程序、四道把關、三榜公示”工作程序,這一程序不僅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也是實現公正、公平、公開的重要保證。各部門一定要嚴格依據這一程序辦理。特別是社區,一定要按照規定程序,認真做好入戶調查和群眾評議工作,把好這一道關。審核部門人員一定要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把關,并按規定進行張榜公示,全面接受群眾監督。

三、嚴把證明材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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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研究

[摘要]“政府+”供給結構是我國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的占優策略。通過對魯中L村單案例的深度剖析,發現“政府+”供給結構的外部形態情境化特征明顯,關系驅動依然是其核心要素;且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內部呈現“主體-末枝”二元結構特性,其中主體部分供給呈現政府整體回歸且公共服務對政府依賴性較強的趨勢,末枝部分供給則深受村民“成本沖抵”計算的影響。研究發現和結論表明,“政府+”供給路徑必須扎根具體情境;與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的具體結構相契合;以公共性為運行基礎,其生成應盡快實現由“關系驅動”向“評估驅動”轉向。

[關鍵詞]保障性公共服務;“政府+”;供給結構

一、引言

近年來,圍繞“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各級政府政策頻出,這些政策大都含有通過供給公共服務尤其保障性公共服務為鄉村振興提供必備原始積累的要義。區別于滿足公民更高需求的發展性公共服務,保障性公共服務是指“一定時空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下,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政府使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滿足全社會公眾或某一類群體共同的、直接的、基本的、關系到公民人權的社會生產過程”,[1]其具有“公共性”“普惠性”“公平性”和“均等化”的內在規定性。借鑒薩瓦斯關于公共服務可以由多元主體分割供給的理論啟發,[2]結合前述保障性公共服務的界定認為以政府為中心,其他參與主體為輔助的“政府+”多元主體供給結構應是我國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的占優策略。其中的“政府+”主要是指為了有效供給公共服務所形成的一種由政府主導,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等其他主體積極參與的多元主體協同供給結構,具體內涵如下:首先,政府占據主導地位,是公共服務多元主體的核心,主要強調其在公共服務供給中對公共性的絕對擔當;其次,公共服務供給具體職能由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等多元主體分割負責,且政府不能缺位,其他主體則根據實際需要自由進出;再次,多元主體之間雖有地位勢差、職能分割,但在具體情境中的具體供給行為上具備高度融合性,尤其在責任體系中具備“總體責任政府一元兜底,具體責任多元主體具體到位”的特征。[3]目前針對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供給研究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多元主體參與研究且其主要關注于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村民等多元主體的各自職責、參與路徑及其參與動因;[4]-[6]其次,多元主體合作供給研究且主要關注于“去中心化”還是“有中心”的合作模式及其影響因素;[7]-[9]再次,供給機制研究且其主要關注于兩個方面,即參與機制、協作機制、表達機制等具體機制構成,[10]以及情境、服務類型等影響機制建構和運行的因素;[11][12]第四,使用多種計量方法進行供給效能測度。[13]可見,已有研究無論從研究層次、研究領域還是研究視角等方面都表現出了較好的豐富度,但同時存在如下問題:一是面對我國當前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非政府供給力量孱弱的特有局面,[14]細化出的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供給回歸到了“‘政府買單’理所當然”的境地,[15]這已然超脫了政府“主導”供給的非排他性特征;[16]二是未加區分的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裹挾于農村公共服務的整體性概念,[17]致使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本身的供給到底是政府全托、政府撤出還是“多中心”視閾下的“政府+”模式難以厘清,進一步的路徑評估與選擇更是無從著手;三是基于描述性、解釋性或建構性研究方法聚焦“政府+”供給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現實及其運行邏輯的實證文獻尚未發現。有鑒于此,借助已有研究積累,聚焦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結合單案例深度剖析,探索、描述、揭示與實證目前我國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政府+”供給結構的現實及其背后的形成邏輯,切實回應“政府+”多元主體供給路徑是否契合現實實踐這一問題,無論對后續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多元供給主體合作實踐的成效提升還是其理論研究的拓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研究設計

(一)方法選擇。采用單案例分析,原因主要包括:對于探索性問題,案例研究更為契合;[18]本文所需的案例分析側重案例有限方面的深度挖掘,且案例選擇與研究應具有典型性、啟示性和一定的時間序列性,[19]所以單案例研究更適合本文的研究要求。(二)個案介紹。研究個案為坐落于魯中腹地的L村,約238戶724人。地理環境為典型的丘陵地貌,決定了本村以山楂等經濟林木為主的農業生產結構。為數不多的平整、肥沃良田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不再種植用于“糊口”的小麥,而是建設蔬菜大棚或種植玉米、菜種、藥材等經濟作物。聶、張、逯、孫、高姓構成了本村的五大宗族勢力,其影響力通過各宗族精英及宗族聯姻滲透至村務中的各個方面,包括黨支部及村委會選舉。隨著自然村社區化的推進,L村與其他兩個自然村組建了新的社區,但更多表現為形式存在,村務仍以自然村為單位處理,且村內居民小組建制仍是各村處理各種關系或事務的主要依附載體。本村同樣面臨著中青年外流、老齡化嚴重的問題且日益嚴重,“老漂族”現象也已司空見慣。總之,L村從經濟、政治、文化至社會等各個方面均表現出了極強的過渡性和疊加性。同時,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系列涉農政策均可在村中識別,且如前所述,目前農村中出現的多種突出問題在本村中均有呈現。在此情境下,L村的醫療、交通、灌溉、飲水等保障性公共服務呈現出了政府單一供給、主導供給等多樣化政府供給模式,供給結果也表現出了有效、無效等較強的差異性。可見,無論從其展現的復雜嵌入情境還是其涵蓋的農村保障性公共服務政府供給結構及其結果來看,L村都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可以有效凸顯研究問題的實質,[20]為實現研究目標提供了一個極佳的觀察場域。(三)資料收集方法與過程。由于尚無經驗資料,通過現場觀察獲得一手資料成為了研究必須,田野調查可以滿足這一需求。同時,由于L村是研究團隊中某成員的家鄉,可以成為研究團隊順利進入現場的“守門人”,[21]滿足了“若能夠選擇家鄉開展田野調查研究,可能是再合適不過”的理想要求,[22]這確保了一手資料高質、足量的收集。整個資料搜集過程自2017年7月25日始至2017年8月25日止,分為4個具體流程:首先,研究團隊根據來自L村研究成員的陳述,結合已有研究中對保障性公共服務的分類,初步確定了本次研究的主要調查領域,包括醫療、交通、灌溉、飲水4個;其次,進入現場后,對L村的保障性公共服務現狀展開實地調查,發現灌溉與飲水反映出的信息相似度極高,且灌溉領域的相關信息涵蓋了飲水領域反映出的所有實質內容,所以最終確認了醫療、交通、灌溉3個重點調查領域,飲水調整為本次調查的附帶領域;再次,選擇訪談對象展開深度訪談,獲取相關資料;最后,整理獲取的一手資料。訪談對象的選擇。由于對訪談對象已有了解,所以采用了立意抽樣法則,訪談對象主要包括:在任30余年的老村長N2(現已離任),現任村長N3,黨支部成員N1,曾臨時代行村長職務的N4和L1,在L村保障性公共服務供給中起重要作用的M、Z1、W1,普通村民N5(聶姓宗族)、L2(逯姓宗族)、G(高姓宗族)、Z2(張姓宗族)、S(孫姓宗族)、W2(其他小姓代表)。被訪談對象構成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確保了資料搜集來源的權威性和差異化,為后繼研究提供了穩健的“三角測量”證據鏈。[23]此外,由于訪談人員中有L村的“原住民”,可以有效規避因外圍身份入場導致的被訪者心理規避問題,保證了信息的足量、可靠收集。總之,從資料搜集的方法、程序、來源及訪談者融入當地環境的程度等各方面來看,都有效保證了本次搜集的資料的信度和效度,規避了其“失真”的潛在風險,為后續分析提供了科學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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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

本文作者:汪沙工作單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法律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它可以保證社會對于差別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別的基礎上實現結構協調與運行互動,從而建立起承認個體、元素互補、彼此互動、相互協調的和諧社會。法治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途徑,也是維系協調與和諧發展的保障,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

二、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含義

司法公正內涵的關鍵詞是公正。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必然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說,司法公正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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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治理匯報材料

根據《關于轉發縣監察局關于年縣糾風工作意見的通知》(建政辦發[]72號)文件要求,我局加強了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現將對保障性住房專項治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建設用地方面

年廉租住房項目用地為1484㎡及年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為4530.78㎡其性質均為行政劃撥。以上兩個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齊全,不存在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質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濟適用房由朝陽三合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柏峰紫域”項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讓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標投標方面

年廉租住房項目及年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程序要件齊全有效,招標公告通過指定媒介公開,不存在將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化整為零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問題。招標機構資質符合要求,招標項目依法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專家評委人數符合法定比例。投標資質真實有效,分包工程合規,不存在轉包、掛靠問題。招標人、投標人嚴格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訂立施工合同。招投標有關資料全部歸檔,檔案管理規范。不存在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招標活動問題,中標企業施工手續齊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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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構建和諧首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258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73號)和《關于加強**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落實城市住房保障責任的意見》(烏政發〔20**〕113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為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滿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凡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市行政轄區(含兩個國家級開發區)內建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按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以單元方式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產局等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商品小區配建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建委、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等部門確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及具體配建分配比例。市規劃局按批準項目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套數等事項。

(二)市國土局按照規劃要求,在商品房建設用地“招、拍、掛”供地過程中,明確配建部分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市發改委依據土地、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成本資料,確定政府回購廉租住房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并作為該宗地“招、拍、掛”的必要條件。在發放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面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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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論文

1項目介紹

1.1項目背景

海城市響堂管理區荒嶺子村位于海城河南岸,總面積達632萬平方米。改革開放以來,海城市的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荒嶺子村雖然也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近幾年來,由于該地區的建設多為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建成的臨時簡易房,規劃設計不合理,村內廠房、倉庫,甚至危險品倉庫與民居住房交錯盤結。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房屋質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多數居民的居住條件始終無法得到改善,“上水難、下水難、行路難、如廁難、取暖難、就業難、洗澡難、娶親難”是居民生活的真實寫照。海城市委、市政府本著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社區發展,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實現社會和諧的目的,決定對荒嶺子地塊進行整體改造。

1.2規劃設計定位

雖然該該項目為舊區改造項目,但地理位置好,用地內的景觀資源豐富,交通便利,風景秀美,綜合利用這些資源,一定能把海城市環境較差的棚戶區改造成為交通便利、人居環境優美、基礎設施齊全的精品居住區。

2規劃設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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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思考

摘要:本文首先對保障性住房的概念作了探討與研究,其次深入剖析了保障性住房開發的必要性,再次研究了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優缺點,最后提出了相應的發展建議,以期與同行們共同探討和交流。

關鍵詞:國有企業;地產開發企業;保障性住房開發

在我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是一項重要的惠民工程,通過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可以有效改善民生,并且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和諧,使我國社會建設與發展水平得到提升。而在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階段,可由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其中,完成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流程,有效促進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高水平完成,同時也為社會低收入人群提供適宜居住的房屋類型。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中也存在一定的利弊,因此筆者將對此進行細致分析與探討,為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提供一定參考。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分類

所謂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根據我國相關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在此階段以政府為主導進行統一規劃、全面協調,建設適宜社會大眾居住的房屋類型,并且將其提供給社會當中的特定人群以供其居住與使用。針對保障性住房來說,其建造標準以及銷售價格或者租金等方面的指標都由政府主導制定,其對我國社會民生的改善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將這一類房屋稱之為保障性住房。在實際中,可以根據社會大眾的收入情況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劃分,依照人們實際生活狀況以及收入層次的不同分為不同的層次,如最低收入者可以租用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等;低收入者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中等收入者可以購買限價房或者是自住型商品房;中高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則根據市場經濟來解決。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持續向前推進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事業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狀態,其中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等建設事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有效滿足了社會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對我國社會民生的改善也起到了促進作用。

2保障性住房開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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