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辦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5 04: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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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工程監管辦法
經政府研究決定,現將《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安全行為,保證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和重要適用功能安全,結合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落實,政府決定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二、工作目標
糧食質量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旅游質量監管辦法
為維護海內外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全國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和國家旅游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機構設置
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的設置遵循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質監所,地市以下的質監所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根據旅游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質監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本著適應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由旅游局決定。
二、職責范圍
各級質監所嚴格按照委托或授權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
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目前海關對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的規定》(**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年12月1日海關總署,以下簡稱《規定》)和《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報關辦法》(**年12月1日海關總署,以下簡稱《報關辦法》)。十幾年來,《規定》和《報關辦法》在規范海關對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的管理,以及方便使館和使館人員辦理物品進出境業務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使館、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的品種和數量均發生巨大變化,海關在對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物品的管理中遇到一些新問題。為此,海關總署制訂了《辦法》,對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和細化,同時廢止了《報關辦法》。
二、有關《辦法》主要內容的簡要介紹
(一)關于《辦法》適用范圍問題
《辦法》適用于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公、自用物品。外國駐中國領事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公自用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中國與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有關法規、公約、協議不明確的,海關參照《辦法》有關條款辦理。
(二)關于公自用物品進境數量問題
改制企業資產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改制企業資產處置行為,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不流失,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基本權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促進改制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原國有、集體企業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其他形式的改制企業(包括享受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進園區的企業)。
第三條區政府成立區改制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監管會),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分別擔任主任、副主任,負責對全區改制企業資產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監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監管辦),由區改革辦牽頭,抽調區財政、審計、經貿、建設、勞保、工商、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監管改制企業列入監管范圍的資產。辦公室設在區改革辦。
區各改制企業歸口管理部門為改制企業資產監管的責任機關,在區監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做好改制企業資產的監管工作。
城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進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一市場,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引導激勵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省民政廳關于全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20〕5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2020〕7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辦法的通知》(市政辦〔2021〕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監管重點,強化全程監管
(一)完善備案監管。經營養老機構,必須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到民政部門辦理備案。實行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備案申請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的書面承諾并向社會公開,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加強備案管理,新設立的養老機構,依法登記后,需在收住第一位老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提出備案。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民政部門應會同區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現場檢查,并督促及時備案。
(二)強化質量安全監管。持續推進養老服務機構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引導其主動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風險隱患。民政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加強建筑使用安全檢查,督促其采取修繕、更換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會同消防、住建等部門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狀況,建立隱患、整改、責任“三清單”,對重大火災隱患提請政府掛牌督辦;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和特種設備安全日常監管,開展風險監測;會同衛生健康、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強化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服務安全、采購使用醫療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強化從業人員監管。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引導其自覺養成良好品行,提升職業道德水平。強化執業行為監管,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加強養老護理員崗前培訓和崗位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積極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嚴格末端監督執法,依法依規加強培訓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監管,防止出現亂培訓、濫發證現象;依法依規從嚴懲處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四)強化涉及資金監管。養老服務機構要以合法合規方式籌集和使用養老服務涉及資金。區民政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申領使用政府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抽查核查,依法打擊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資金的行為。對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重點建設項目,加大跟蹤審計問效力度;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老機構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力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加強養老服務機構收費行為規范管理,加大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加大政策宣傳,依法打擊以養老服務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
縣糧食質量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污染物低排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專門實施總量減排控制的四種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
國家或者本省新增的主要污染物的減排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減排)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減排工作負責。
質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加強對進口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維護對外貿易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口審批、簽訂合同、倉儲運輸、驗收檢驗和對外索賠等各個環節都
應當加強對進口商品(包括利用處資和各種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下同)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進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統一負責全國的進口商品檢驗、認證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機構)負責管轄本地區的進口商品檢驗,認證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