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學專業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3: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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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非法學專業“法學必修課”教育目標定位偏差1986年,中國高校開始開設《法律基礎》課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兩次對高校的“兩課”進行改革,將原來的《法律基礎》課程和《思想道德修養》課程合并成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所有高校學生必修的公共基礎課,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礎”部分也就是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學必修課”。從靜態的課程內容設置到動態的教學實踐,“法學必修課”都表現出其教育目標的定位偏差,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教育目標的層次錯位。將法律基礎和思想道德修養編為一門課程,“這種教育首先是應對國家政治的需要”[5],與此前的《法律基礎》課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內容明顯減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訂版的編排體系中“法律基礎”內容被安排在最后兩章,即只有第七、八兩章涉及到淺顯的法律知識。最新的2013年修訂版國家統編教材安排在第五、六兩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濃于法律知識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此種設置明顯是將道德與法律融為一體,將法治教育作為高校德育教育的組成部分,納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疇,法治教育服務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學教育在教育目標上發生了層次錯位,“道德規范內化的高層次目標取代了法律規范外化的低層次目標”[6],法學教育的獨立性淹沒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對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目標的內涵定位偏差。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精神,針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學目標應以法律的認知教育為主。“法律認知是指社會主體對社會法律文化、法律規范制度、法律現象本質的一種整體上的感受和知覺。”[7]也就是說,認知的對象絕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與法律概念的簡單解釋與識記,而是一個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規范、法律現象與本質的一個復雜的、具有內在結構和規律的知識和技能體系。但在現實中,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實踐中很少有法學專業的老師)多數將法律的認知教育停留在“知法”這一最淺層次上,并沒有真正從整體上把握法律認知教育這一教學目標的內涵。這必然忽視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對法律本質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識的培養,忽視對學生進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從法律認知到法律踐行的轉變,難以養成法律行為習慣。
(二)針對非法學專業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進行的所謂“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級公選課平臺開出的法律課程公選課以及在校園內部進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傳。校級公選課是在文理科之間互選的一種課程學習模式,采用大課的授課方式,上課學生少則100余人,多則200來人。基于高校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與選課人數密切相關,開設公選課在高校教師特別是年輕教師中可謂備受青睞,但就筆者看來其實際效果可謂甚微,使得通過公選課形式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第一,授課教師與選課學生態度不端。多數公選課教師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學工作量,而多數學生的選課目的在于拿到選修課的學分。由此上課教師并不注重課堂教學效果,有人上課即可,選課的學生也并不關注能學到什么知識,拿到學分就行。這種教師與學生雙雙“混跡”的現實,對整個公選課制度的破壞都是毀滅性的。第二,學校對公選課的監控機制過于弱化,對教師和學生均無法形成最基本的實質性約束。公選課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沒有存在實質的監控,授課老師各行其道,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授課老師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學,最終使得公選課流于形式,難以取得應有的效果,反而成為學生偷懶與鉆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當然,也導致少數確實希望通過公選課學習到相應知識的學生對公選課制度頗有微詞。除法學類公選課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難對非法學專業產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傳,基本上都是由法學專業的學生走出校門針對社會大眾進行,很少有在校園內部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開展的,而且這種“拉條幅、喊口號”形式的所謂普法,本身也難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節”。就筆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節”應該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組織,針對本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一種生動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筆者所在學校來看,歷屆“法律文化節”都是邀請一到兩位校外的專家,針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做一場專業報告,受眾仍然是法學專業的學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學院門口扯一條幅,放一版面,再無其他內容,也是形式大于實質。
(三)非法學專業“專業法學”課程教學效果欠佳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經濟管理、知識產權、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個領域。實踐證明,越是市場經濟中的新興行業,越是需要專門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學專業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所制定的專業設置指導文件及專業課程體系的要求安排了相應的法學課程。①但這些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法學”課程,并不能達到應有的教學目的。造成該種現狀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況:第一,多數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在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安排中是作為限選課或者任選課列出來的,由于師資等原因,部分該類課程甚至在整個培養方案的適用周期中從來就沒有被“選中”過,只是靜態地停留在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對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深入研究與分析,該類課程缺乏明確的教學指導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課教師自由把握,在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上,不能將法律知識的應用能力作為主要的教學目標,缺乏對非法學專業學生對法律的應用能力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很難真正起到培養法學素質與實務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師資有限,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師擔任,授課老師往往憑借其職業化的教學習慣,很少考慮到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某門專業法學課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區分教育”的目標施教,缺乏法學一般理論基礎的非法學專業學生往往感覺無所適從,而想更深入地學習又不得其門,最終難以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也更容易淪為學校法學教育的雞肋。實踐中個別工科專業在培養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設置的該類“專業法學”課程,也從側面印證了這一事實。正是由于上述多種原因,高校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學教育難以起到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的應有作用,甚至沒有對非法學專業學生構建起最低層次的行為底線與心理防線。對于走上社會后,“技術型人才‘吃法律虧’或違法擔責甚至鋃鐺入獄的現實,高校法學教育的先期缺位難辭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對策思考
(一)凸顯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的獨立性法律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從物質基礎所決定的社會生活中產生,但法一旦產生,就獲得了其自身發展的相對獨立性。法的獨立性表現在其內在屬性與運行規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制度組成相應部門法,以其確定性規范普遍地規制社會生活。法律雖然與道德有著天然的關系,但法律與道德屬于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體系。法律雖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訴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與道德規則相分離并不受道德規則的干涉。道德強調通過輿論的評價規制個體的內心,而法律強調通過統治階級的強制力量規制個體的外部行為。法律的功能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對性要求法學教育要相對獨立于道德教育。法律僅僅是最低層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標位階要遠遠高于法律的目標位階,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認知基礎與路徑選擇,應當遵循法律教育從認知到情感、從意志到行為的遞進過程這一教育規律。所以,應當把法學教育從對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獨立出來,在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行為普遍弱化的情況下,更應該凸顯法律的規范作用。[6]因此,從長遠來看,目前對大學生,特別是非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法學教育應當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單列出來,并充實法律教育的內容與分量,致力于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與普及法律知識。
(二)強化非法學專業法學普及教育的實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內部針對非法學專業的法學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選課平臺所開出的法學公共課。為了非法學專業學生能真正在法學公選課上獲取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與法律情感,最終影響自己的行為習慣,必須要增強法學公選課的教學實效性。具體而言,首先要對開課老師的資質有所要求。現實的情況往往是:資歷老、職稱高、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評價好的老師,因感覺公選課缺乏師生的順暢交流及思想的碰撞與共鳴,而不愿開設公選課,熱衷于開設公選課的又往往是一些連小班專業課的課堂教學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輕老師。因此高校應該對開設公選課的教師在職稱及教學能力上有一個宏觀的控制,鼓勵教授、副教授及教學效果評價好的教師多開公選課,禁止助教開設公選課程,嚴格控制講師開設公選課。其次,教務管理要加強對公選課教學內容、教學目標、教學整體設計的審查,實行層級責任制。一旦某一公選課教學效果反映差,教學內容及教學過程出現問題,不僅授課教師自己要負責,最初審批同意開出該課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領導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監督過失責任,而不能僅僅在課程開設審批環節流程性地簽上同意的字樣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強對公選課的監管。不能因為公選課在周末及晚上開課而放任自流,應當設有專人查糾公選課的教學秩序,堅決杜絕隨意調課、空課及無故順延,對于到課率過低的公選課及時通知授課教師采取相應措施,并在下一個教學周期限制、禁止其再開設公選課程或者禁止其開設同樣的公選課程。對于無緣由不到課累積到一定數量的學生,要嚴格按照教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其資格,不能無原則地給予這些學生學分或者給予人情學分。只有這樣才能對教師開設公選課的不良態度以及學生選擇公選課的不良動機給予矯正,才能保證開出的公選課取得應有的實效。
(三)改進非法學專業“專業法學”課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設置,要充分考察專業課與法學課的關系,根據專業課程與法學課程之間的關聯性安排教學計劃,進行學時與學分的分配。在專業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設計上,應突出其應用性特征,同時,鑒于非法學專業學生法學基礎理論的欠缺,在對其進行專業法學的教學過程中,應該始終將基本的法學理論基本原則貫穿于應用法學的教學之中。其次,要注重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培養,并加強非法學教師與法學教師的溝通與協作。因為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實際上有很多的行業規范,大多是專業技能與法律法規的綜合體,因此其要求授課教師必須兼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與精深的法律背景。這就要求法學授課教師在法律知識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鑒于非法學專業的法學教師大多來自法學院系,與學生所在院系的專業課老師之間缺乏溝通與協作,因此應該有意識地創造法學專業與非法學專業教師之間的合作交流機會,使專業法學課程與非法學專業課程相銜接,避免二者在教學計劃的安排與進度上相互脫節。[9]最后,在具體的教學方法上,要改變兩種錯誤的認識:一是專業法學課程只能進行傳統的講授;二是專業法學教學就是對于具體法條內容的解釋。相反,在對法學專業學生教學時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組討論、診所教育等教學方法同樣適用于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教學,除了解釋具體的法條外,同樣也應該將相應的立法背景、相應的社會熱點問題等作為教學的內容。
篇2
關鍵詞:國際商法;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23-0119-02
“國際商法”是從西方國家引進的一門課程,在一些西方國家,很多高校都將“國際商法”設置為法學、經濟及管理等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日益發展,“國際商法”課程的實用性凸顯出來。國際商法不僅可以促進國民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發展,而且可以加快本國外向經濟的發展和本國企業國際化進程。[1]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各高校的法學、經濟管理等專業相繼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但除了法學專業將之作為專業課程開設,其他專業如經濟管理、商務英語等專業都不是將之作為專業課程開設,有的專業甚至將之設置為選修課,也沒有為這門課程配備專門的師資隊伍,導致教師、學生對這門課程都不夠重視。
一、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在教學、考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內容繁多且課時偏少,教師無法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教學任務
關于“國際商法”的教學內容,學界并沒有達成共識,但大部分學者認為“國際商法”的教學內容應包括:國際商法基本理論、商事組織法、國際商事法、國際商事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法、國際票據法、國際產品責任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及國際商事仲裁法等。非法學專業一般將“國際商法”作為非專業課程設置,一般安排為三四十個課時,如何在有限的課時內完成教學任務是承擔這門課程教學的教師面臨的一個普遍難題。
2.教學方法單調,教學效果不佳
各高校沒有為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配備專門的師資隊伍,一般由法學專業的教師或是經濟管理專業的教師承擔教學。在教學方法上,這些教師沒有進行專門研究,直接照搬法學專業或是經濟管理專業的一些常規教學法。大部分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的任課教師采用的是講授教學法,因為“國際商法”雖然屬于應用法學,但是法律知識的應用以掌握理論知識為前提,而學生對“國際商法”理論知識的掌握主要靠教師講授獲得。有的教師在課堂上提出一堆問題,但沒有給學生充足的準備時間,導致學生無法參與討論。有些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學法,但授課教師將案例教學法變成了案例演示,即在講授了基本理論、概念和規則之后,再舉出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解釋、驗證,以強化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2]案例演示都是教師一人在操作,師生之間缺乏互動,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3.實訓環節薄弱
“國際商法”的教學內容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國際商法”課程一般比較注重實訓,至少有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等實訓環節,而非法學專業開設這門課程,由于學生沒有訴訟法基礎,教師一般對實訓部分不重視。有的教師在課堂上讓學生討論幾個案例就視為實訓。案例分析是實訓的一種,但實訓絕不止幾個案例分析。任課教師不注重實訓環節,雖然能較系統地將“國際商法”理論知識講授完畢,但沒有經過實訓實踐,學生接受知識的效果肯定不理想。
4.考試方式簡單、單一
有些高校的非法學專業將“國際商法”設置為考查課或選修課,采用開卷考試的方式,通過考試很容易。有的高校雖然將“國際商法”設置為考試,但考試題型無非是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論述題等常規題型,而且一般沒有實訓考試,讓學生覺得沒有新意。一般學生采用死記硬背的方式就可以輕松通過考試,導致學生對這門課程不重視。因此,在考試方式上“國際商法”有待改革。
5.缺乏專業的師資隊伍
目前各高校非法學專業的法律類課程包括“國際商法”缺乏專門的師資隊伍,直接從法學專業教師中選擇或是由經濟管理專業的專業教師擔任。法學類的專業教師具備深厚的法學專業背景,但對非法學專業的專業背景不一定熟悉,而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專業教師雖具備本專業的知識背景,但法學功底不夠深厚。不管是哪個專業的教師授課,都存在一定缺陷。
二、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改革措施
鑒于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在教學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對這門課程進行教學改革,以提高教學效果,起到開設這門課程應有的作用。
1.整合教學內容,講義編寫具有針對性
非法學專業開設“國際商法”課程首先要合理選擇教材,最好選擇適合非法學專業的通用教材。目前我國有多種針對經濟管理等專業編寫的《國際商法》通用教材,這些教材在編寫體例上深入淺出,強調實用性。在撰寫講義時,教師應根據不同專業對教材內容作相應取舍,要重點突出。各高校一般在國貿、商務英語等專業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對于國貿專業來講,之前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經濟法”等法律類先修課程,而且該專業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國際結算”等課程在內容上與“國際商法”有所銜接,因此,教師撰寫講義時應突出重點,對其他課程中學過的內容,如國際貿易術語、國際結算方式等內容,在“國際商法”中可簡略講解或是交給學生自學,而對國際商事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應作為重點內容來講解。對于商務英語專業,因為之前只學過“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在撰寫講義時應注重面面俱到,同時又要突出重點,這樣學生才能較系統地掌握國際商法知識。
2.多種教學方法結合,增強教學效果
作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法學類課程,直接講授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教學方法,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缺乏民商法基礎,但在學習“國際商法”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民商事法律關系及民商事法律行為,教師可通過講授的方式傳授給學生這些知識。作為一門實用性較強的課程,除講授式教學法外還應該采用一些教學方法。
(1)案例討論教學法。案例討論教學一般有案例引入、案例討論、案例總結三個環節。在選取案例時,應結合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背景,不宜選用涉及過多法律概念和過多訴訟程序的案例,而應選取一些與實務密切聯系的案例。[3]在案例討論環節,教師應將主動權交給學生,讓所有學生分組參與討論。學生得出不同的結論后,教師再進行總結,并指出學生得出不同結論的原因,提高案例教學的效果。
(2)重點教學法。重點教學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結合教學內容,突出教學重點,使學生明白哪些教學內容是重點,從而重點學習。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由于內容繁多,課時安排又少,授課教師不可能在有限的課時內將所有教學內容詳細地教授完畢,只能根據本專業的特點對教學內容進行取舍,有重點地進行教學,完成教學任務。這樣,學生也能根據授課教師的教學思路有重點地學習。
(3)情境教學法。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想方設法創設各種學生熟悉的情境,讓學生身臨其境地學習。如學習“國際商事合同法”和“國際貨物買賣法”時,可以讓學生分角色,操練國際商事合同的訂立過程,親自體驗,培養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這樣的方式,學生對知識理解深刻、記憶持久,從而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4)蘇格拉底式教學法。蘇格拉底式教學法也稱為問答式教學法,一般是教師提問,學生回答,采用一問一答式,在問與答之間掌握《國際商法》的有關知識。采用這種教學法需要教師提前布置任務,學生有所準備之后教師再提問,否則就起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
(5)雙語教學法。在一些對英語水平要求較高的專業,如國貿專業、商務英語專業等可以開展“國際商法”雙語教學。采用雙語教學法,教師應先了解學生的英語水平,把握中、英文講授的比例,不宜一開始就大幅度用英文講授,而應采取“漸進式”雙語教學,先減少英文講授比例,等學生適應了這種教學方法之后,再慢慢擴大英文講授比例。[4]
此外,還有的學者從中外合作辦學的角度,借鑒西方國家的教學方式、中西方教師相互出國考察及交流教學心得、相互利用教學資源的方式[5],開展“國際商法”教學,以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3.加強實訓環節教學,鞏固教學效果
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有必要開設實訓課。實訓是學生對所學理論知識的具體運用操作,可以培養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應用能力及應變能力。根據非法學專業的具體專業背景,可以通過不同形式開展實訓。
(1)案例討論式實訓。如在商務英語專業可采用這種實訓方式,因為該專業學生的法學及貿易實務基礎較薄弱,教師在系統講授了理論知識后舉出幾個典型案例,將學生分組,運用所學知識對案例進行討論、分析、總結,使學生在熟悉國際商事法律的基礎上培養學生對所學知識的運用能力。
(2)組織實訓項目。如經濟管理類專業可以采用這種形式進行實訓,因為這類專業的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學基礎,同時又開設了國際貿易實務類課程,可以綜合運用、國際貨運保險、國際結算方面的知識,模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從訂立合同談判到爭議解決,所有這些環節都由學生親自完成,最后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學生撰寫項目報告。這種實訓形式可全面檢驗學生所學理論知識,同時又與國際貿易方面的知識銜接,具有實踐操作性。
(3)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審理經濟類案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教師可組織學生到當地法院旁聽經濟類案件的審理,使學生感受庭審現場氛圍,聆聽原、被告陳述、辯論,了解案件審理的基本程序。
(4)模擬國際商事仲裁庭。在學習了國際商事仲裁法之后,教師可選擇一個典型案例,組織學生模擬國際商事仲裁庭審理案件。從仲裁員的選任、仲裁程序到最后仲裁裁決的作出,讓學生親自感受這一過程,掌握仲裁的基本流程,鞏固國際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知識。
4.考試方式多樣化
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除傳統單一的理論考試外,應增加實訓考試。實訓考試可以就平時的實訓項目打分,也可以平時以小實訓項目的形式進行,期末再組織一次綜合實訓,學生的最后成績由期末成績(50%)+實訓成績(30%)+平時成績(20%)構成,比較客觀、合理。
5.建設一支專門承擔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教學的師資隊伍
各高校應重視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的設置,并建立一支專門承擔非法學專業法學類課程教學的師資隊伍。對此,各高校在招聘人才時可以設置一些條件,要求一方面具備法學功底,同時又取得相關專業學位等。專業師資隊伍建立之后,應定期與其他院校的教師交流教學經驗,共同推進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改革。
三、結語
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在教學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亟需進行教學改革。各高校首先應重視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課程的設置,充分考慮課時安排、任課教師的選任等問題。同時,任課教師要聯系非法學專業的專業背景,合理選取教材,確定教學內容,采用多種教學方法相結合,重視實訓,不斷推動非法學專業“國際商法”的教學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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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莉娜.國際貿易專業背景下《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研究[A].2012管理創新、智能科技與經濟發展研討會論文集[C].2012.
篇3
一、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的基本情況
1985年開設法律專業, 1992年以后為滿足人才多樣化的需求又陸續開展了經濟法專業、勞動改造法專業、涉外經濟法專業等專科學歷教育。1995年開辦法學專業專科注冊視聽生教育。截至1999年先后培養了幾十萬法學專科畢業生,為國家的學歷補償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1996年起經教育部批準,法學專業開展了本科學歷教育(專科起點),每年培養了1500人,三年共計4500人。
開放教育1999年秋-2012年春累計本科招生585125人,畢業生388266人,授予法學學士學位14022人,獲得學位的學生比例約占畢業生數的3.61%,目前法學專業在校生190376人。
2012年春招生,專科30626人,本科20959人,行政執法方向281人,法學維漢雙語專科1277 人、本科285人,蒙漢雙語50人。
開放教育1999年秋-2012年春累計本科招生585125人,畢業生388266人,授予法學學士學位14022人,獲得學位的學生比例約占畢業生數的3.61%,目前法學專業在校生190376人。
2012年春招生,專科30626人,本科20959人,行政執法方向281人,法學維漢雙語專科1277 人、本科285人,蒙漢雙語50人。
二、對電大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的分析與調查
依托廣播電視大學辦開放大學, 就應該有專業, 就應該進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 這對于一般大學來說有的專業已經辦了幾十年,課程是成熟的, 或者說他們的任務是對原有的專業、課題進行完善、改造和提高。對于電大來說, 這是一個新任務。如何使電大的教師成功地轉型到開放大學上來,師資隊伍的建設至關重要。電大教師自己能否建設一流的精品課程,開出精品的專業是辦好開放大學的關鍵。這些對電大教師來說是一種新的挑戰,也是每位教師必須思考的問題。
法學專業是我省電大從事開放教育以來開辦的第一個本科專業,至今已經10年有余,總體來看,是適應我省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的,本專業的課程設置以理論法學為基礎,主干課程為中國法制史、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國際私法、國際法、法律文書、商法、仲裁法、競爭法、證據學、勞動法、公司法、國家賠償法、房地產法等(具體的課程設置詳見《法學專業教學計劃表》,見附件一)。集中實踐教學環節設置為8學分,由畢業論文、社會調查、法律實習三個部分組成。為了總結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近年來的教學效果,為開放大學設計出更好的課程體系,我們課題組成員分別對我省的4個地市級電大的法學畢業生進行了跟蹤調查,下發了160份調查表,收回有效調查表120份。
法學專業開設與課程設置調查表數據統計
(1)關于被調查對象的背景
在參與本次調查學員120人中,所有調查者中男性占66.3%,女性占33.7%。有23.6%的被調查者年齡在35-45歲,年齡在25-35歲占60.5%,還有13.1%的人在25歲以下,45歲以上的僅占2.65% 。本次被調查者的入學學歷普遍為專科,占82.1%,本科學歷的人分別為17.9%。被調查者中絕大部分入學前為非法學專業,占69.6%。具備上網條件的占63%。對于學習方式78%的學員選擇小組討論學習。
(2)對于專業課設的必要性
所有學員,都認為有必要開設,理由是工作需要和法制社會的需要。
(3)課程設置情況和學生根據學習期間的收獲,對相關課程的的評價
在回答“課程設置合理性?”這一問題時,91.5%的被調查者認為“合理”, 回答“教學內容實用性?89.9%的被調查者認為“合理”。10.1%的被調查者認為“比較合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認為“難易程度合理性”的被調查者中,有81.2%的人認為合理,而12.8%的人認為 “比較合理”。
(4)作為法學專業學生在校學習階段究竟應該掌握的知識
在回答“學習電大課程對自己的幫助”這一問題時,選擇對“系統掌握本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很多幫
轉貼于
助的人數最多,占了被調查者的96.3%。而對“培養邏輯推理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以及“提高獲取新知識的能力”也同樣占了很高的比例。
通過對于上述調查結果的初步數據統計,以及對部分被調查者的實地訪談和交流,我們認為電大的法學專業設置是比較合理的,得到學員的認可,這些經驗、優點,在開放大學的課程設置體系中應當予以吸取和發揚。
三、探索開放大學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明確的目標要有與之適應的人才培養模式,電大法學專業從創辦以來,始終堅持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 為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發展綱要,辦好國家開放大學,法學專業將積極進行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探索開放大學的人才培養模式。
1、進一步明確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
法學專業基于終身教育的理念和成人在職學習的特點,始終堅持按照“優化知識結構、突出法律技能培養、加強素質教育、提高應用能力”的原則,合理定位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
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以一流的學習資源為基礎,培養多層次的具有法治意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本科培養系統掌握法學和相關人文知識,能在司法機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應用型法律人才。
根據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設定,培養要求主要是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法治意識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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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碩士 實踐能力 法律職業
一、我國法律碩士專業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 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缺乏實質性的聯系。
1995年4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當中曾經明確指出,“為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教育與法律職業崗位任職資格適當銜接起來,建議中央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法律職業崗位的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考慮。”在2002年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之后,法律碩士研究生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的首要前提是通過司法考試和國家公務員考試,上述報告中建議賦予法律碩士學位獲得者在法律職業任職資格方面的優待已不復存在,但國家公務員考試與法律碩士學位之間顯然缺乏直接的聯系。法律碩士生在畢業之后能夠順利地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的數量極少,大部分法律碩士畢業生不得不在法律職業之外另謀生路。[1]
(二) 法律碩士教學仍然以課堂授課為主,脫離法律實踐。
盡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要求培養單位應當加強教學與科研、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與交流,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參與研究生的教學及培養工作,彌補法律碩士教育在法律實踐方面的缺陷,但從法律碩士教學實踐來看,許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貫徹落實上述方案。在法律碩士的課程設置雙法律理論課程為主和以法律實踐課程為輔,普遍采取課堂講授的情況下,很難指望教師們能夠使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實踐操作能力。
(三) 培養方案設置不科學,課程設置不合理和培養措施的滯后性。
我國傳統法科教育基本上采用大陸法系教育模式,只注重對成文法系統理論的學習,在課程設置方面主要表現為:法學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比例嚴重失調,忽視法律職業道德、法律文書寫作、法律研究方法等職業能力的訓練。大部分法學院沒有突出專業能力訓練,對社會調查、法庭實地觀摩和模擬法庭教學等活動也不夠重視。[2]
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所以,法律碩士專業課程應當與本科專業相結合。但對于絕大多數高校而言,并未重視學生本科專業,對于學生本人,亦基本上放棄了以前本科自己所學的專業,更不要說把之與法學課程結合起來。相比于法學碩士而言,既失去寬口徑、復合型、外向性的知識優勢,又沒有法學專業上的優勢。
二、法律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重要性
實踐能力并不等于法律實務能力,實踐能力它更為廣泛,廣義上的實踐能力包括兩方面。一是非法律的實踐能力,如學習能力、面試能力、交際能力、興趣特長等;二是法律實務能力,即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時應該具備的技巧。如法律文書寫作能力、辯論技巧能力等。法律碩士除了非法律實踐能力需要鍛煉外,更需要培養專業性的法律實務能力。
(一) 法律碩士專業背景及實務要求決定了研究生實踐能力的重要性
我國的法律碩士旨在培養高層次的實踐型與復合型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因此相對于法學碩士而言,法律碩士教育更應該注重的實踐能力的培養。作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生,其本科階段極少甚至沒有接觸過法律,更不要說公、法、檢等實際的法律部門的實務工作機會。法律實務能力的鍛煉,基本上成為空白狀態。
(二) 法律碩士培養模式兩年制決定實踐能力在培養時間上的迫切性
法律碩士培養模式改為2年制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培養模式依然堅持3年制,其亦是因為非法學專業學生在2年的學習中,很難對法律實務工作有系統的掌握,難以達到高層次法律實踐型專門人才培養目標。就是3年的學習生涯亦顯不足,更何論2年?對于采取2年培養模式的高校而言,一般都必須在1年內修滿所有課程,再留1年準備畢業論文,期間還有各種考試。這種形勢下,法律碩士生更需要把握每次彌足珍貴的實踐鍛煉機會。
(三)社會就業競爭壓力決定了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要性
就業競爭壓力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普遍大學生必須面對的一種壓力。這種壓力來源于所有工作單位都注重那種學習能力強,而各方面都突出的學生。很多單位優先考慮學生會干部,就是因為學生會干部相對比其他學生有更多的實踐鍛煉的機會。在擇業上,那些實踐能力強的學生,如口才好、懂面試等,他們都能更快的適應社會競爭的壓力,也更容易找到合適的工作。二是作為法律工作者必須面對的壓力。法律是神圣的,它要求每個學法律的人都能很好地駕馭它。法律又是公正公平的,每個法律工作者只有真正掌握了較為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實現它的公正公平,法律知識的掌握并不是單純的背誦幾條法條法規那么簡單,它必須通過實際案例、實務工作的鍛煉,才能真正融會貫通。所以它比其他專業更加需要重視實踐能力,即法律實務能力。所以,很多已走上工作崗位的法律工作者,都建議學法律的學生,在畢業后,要做好吃苦的準備,長時間地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重視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才會有機會獲得更好的工作機會。
三、如何培養法律碩士實踐能力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要求培養單位應當加強教學與科研、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與交流,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參與研究生的教學及培養工作,以便彌補學院派法學教育在法律實踐方面的缺陷,但從法律碩士教學實踐來看,許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貫徹落實上述方案。尤其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方,專家型的法律職業者本來就比較少,學校所能利用的資源無法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的需要。要提高法律碩士生實踐能力,應該從法律碩士教育制度改革及增強學生自主實踐能力兩方面著手。
(一)學校應加強實踐課程的設置,聘用實務部門的資深法律專家授課,注重法律實務部門的實習。
法學教學以實用為目標,實踐中應加大實踐課程的開設。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對我們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學生通過學校設立法律診所課程以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的身份處理一些法律務。法學院應改變單調的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加大案例教學比例,培養學生的表達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可聘請校外實務專家擔任教師或經常為學生開辦一些實務型講座,豐富課堂教學的內容。充分利用課校外教學環境,開展模擬法庭、現場旁聽審判、專業實習和法律咨詢等,讓學生親歷法律實踐第一線,提高他們的應變能力。
學院應重視組織學生加法律實習,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并對學生實習進行嚴格考核。大多數學生由于沒有機會和公、法、檢等法律實務部門打交道,要想自己找到實習單位,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在我國,相關司法行政部門或法學院校可以設立一些律援助機構,符合一定條件的學生可以在該類機構中參與真正的法律案件。
(二)學生自主加強實踐能力的鍛煉
1.職業生涯規劃與課程選擇結合
北京大學法學專業學生非常注重職業生涯的規劃,往往在入學的第一年就有了對自己人生的明確規劃,所以他們在今后課程的選擇上針對性非常強。而這種對人生明確的規劃并非來源于學院規章或老師教導,而是一種潛移默化的學生之間的相互影響。但對于大多數院校學生來說,往往忽視這一點的重要性。特別是偏遠地區院校,其教學資源不足,擇業機會少的形勢之下,學生盡管選擇了法律專業,但還是對未來職業選擇帶有迷茫性。一旦自己職業生涯缺乏定位,對于課程的選擇就會帶有盲目性,實踐能力的鍛煉更容易成為空談。
2.本科課程與法律課程相結合
我國法律碩士相對于法學碩士而言,其優勢就在于掌握了法律以外的專業學科知識,更能適用市場經濟時期對這種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但在實踐中,大多數非法學專業學生一旦考上法律碩士,基本上放棄本科階段所學的專業,即使學校鼓勵學生可夸專業選修課程,依然是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甚至英語上。鮮有人會拿起以前的專業書籍,更不要說把本科專業課程與法律結合起來學習。但在法律實務中,很多職位的確需要這種帶有專業背景的法律碩士生。如此一來,法律碩士生往往失去了專業背景的優勢。所以,學生在選修課程中,應當選擇一些本科專業與法律聯系緊密的課程,通過進一步學習,培養這種如何把本科課程知識運用帶法律實務中的學習能力。
3.社會實踐活動與法律實踐活動相結合
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組織,是較為優秀研究生代表組成的團隊,起著帶頭、組織、引導等作用,其活動范圍廣泛,既有專業性知識的活動,如學術研討會,也包括如校運動會之類校園文化等實踐活動。根本的目的是使學生實踐能力得到提高,為今后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但對于很多高校而言,研究生會工作往往把精力集中于校園文化的活動之上,形成一個只在校園內活動的圈子,忽視了專業性的活動和對外交流的實踐活動,致使學生眼界不開闊、自信心不夠,一旦踏入社會,就自我認為失去與外界競爭的優勢。法學院學生在聯系實習時,由于缺乏對外的交流,很難得到實習單位認可,一旦學校沒有統一安排,容易失去實習的機會。或者有學生以自身條件而得以進入法律實務部門實習,也難以把這種資源帶回學校。研究生會應該轉變這種傳統的工作模式,把重點轉移到對外交流之上,注重法律實踐活動,如模擬法庭的自我組織,校級、市級甚至全國性的辯論賽等活動。通過各種交流加強與公、法、檢等法律實務部門的長期聯系與合作,系統地掌握這種資源,使自身的實踐能力得到提高與實務部門認可的同時,也能使每一屆的學生受益。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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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質量的內容首先是“教”的質量,其次是“學”的質量。在“教”“學”質量的關系中,“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關鍵,因為它決定著“學”的質量;“學”的質量是我們施教的出發點和歸宿;“師高弟子強”,這就是它們間的邏輯關系。教學質量問題一直是教學的核心問題,教育戰線關于提高教學質量的討論中,存在下列誤區:其一是以為只要改善了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實不盡然,因為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包括教學環境、教學主體、教學環節等,而教學方法只是教學主體因素中的部分內容。其二是把教學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學方法的討論中常常忽略“學”的方法的討論,使其討論“文不對題”,當然,教師在討論教學方法時,基于“以身作則”的緣故,主要應討論“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師的施教過程簡單地概括為施教方法,尤其是僅僅局限于課堂的施教方法,更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得當、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賴于充分的施教準備,施教準備還與施教指導思想有關;課堂教學僅僅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已,這無需更多說明。在教學過程中,由于“教”的主體主要是處于教學第一線的教師,因此,在提高教學質量的過程中,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比對教學方法的探討來得更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學方法體現于對教學的組織過程之中;之二是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更加強調了教師在教學中的重要責任;之三是從討論的視域來看,更加關注教師施教的全過程,而不僅局限于教學方法,同時,將學生的學習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題之外,這有利于集中討論教師如何施教的問題。
二、經濟法學的特點
認清經濟法學的基本特點,是確立怎樣施教的前提。經濟法學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學科特點“經濟法”課程在經濟管理類專業和法學專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經濟管理類專業一般開設“經濟法概論”,在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學”,研究生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以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所開設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專業基礎理論課,它是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從法學課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學具有邊緣性的特點:它既包括對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理論的繼承、運用,也包括對它們的理論的揚棄和發展;從經濟法學的歷史來看,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經濟法學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等課程而言,還很“年輕”,以至于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體系,尚無一致的認識。經濟法學的種種基本特性,給如何實施經濟法學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使經濟法學的教學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教學的特點。
2.課程關聯特點經濟法學的前置課程通常包括法理學、憲法學等,后續課程一般包括稅法、國際經濟法、市場競爭法等,此外經濟法學還與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仲裁法學、證據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相關聯。由于經濟法學與上述課程的關聯關系,所以在經濟法學的施教過程中必須處理好施教內容的銜接關系,既不能彼此間缺乏照應,又不能出現課程間內容的重復。這就要求教師應當熟悉本專業的培養方案,了解各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師間應當相互溝通和協調,使相關內容———尤其是基礎知識等重要內容,既不遺漏,也不重復,而僅限于銜接而已。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教材,還是任課教師,對這個問題,往往不是處理得很合理。
3.經濟法現象特點經濟法是立足于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種有效方法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調整之法。國家調整經濟關系的目的在于實現宏觀的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效益,所以,經濟法具有直接的經濟目的;在經濟法律規范中,經濟體制、經濟技術規范可以直接構成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經濟法的內容具有很強的經濟性或專業性;由于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使經濟法又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導性特點;國家調整經濟關系時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種層級的法律、各種性質的法律規范、規定豐富多彩的法律后果,這就是調整方法的綜合性。國家為追求宏觀的、可持續的經濟效益,在尊重和保護個體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運行關系進行綜合的調整,故,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4.教材特點由經濟法學的邊緣性、年輕性和關聯性所決定,迄今尚無比較成熟的《經濟法學》教材,《經濟法學》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總論體系不完整:一般的《經濟法學》教材,總論部分僅涉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律關系的部分內容,有的教材甚至沒有論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第二,學界“畫地為牢”的門戶觀念束縛了《經濟法學》的教材建設:“經濟法”界的專家們在編寫《經濟法學》教材時常常囿于“學界”的“先占”界限,認為經濟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疇,歷史上就已“劃歸”其他法律、法學部門,故《經濟法學》不再討論,于是使“經濟法”在法學界就成了“拾遺補缺”之法,從而沒有從“經濟法”本身的內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統論及,這也是總論體系不完整的深層次原因。第三,總論與分論不對應,其表現形式有二:一是總論未論及的一般理論,而分論卻有重要篇幅,如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等;二是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分論的內容大體趨同。第四,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實質區分較少,甚至有的“觀點”“流派”主要表現為文字上的“游戲”,以至于難于自圓其說。第五,分論任意膨脹,分論任意膨脹的客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現象沒有“經濟基本法”典,主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的學科理論不成熟。
三、教師施教環節的組織教師施教環節基本可以分為備課、課堂教學、學生實踐認識、課程考核四個階段。
(一)備課備課是施教的前提。備課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然后才能開始備課。所以,備課過程中須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教師的備課準備教師在備課前的準備工作充分與否,直接關系到“備課”的質量,進而直接影響教和學的質量。備課準備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應當熟悉培養方案。熟悉培養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養學生的社會定位,了解本課程與相關課程的關聯性,進而為進行教師間的溝通和協調提供依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基本的施教內容,以免課程間內容的脫節或不必要的重復,以免施教內容太深、太淺、太寬、太窄現象的發生,從而影響既定培養目標的實現。
(2)應當選用優質教材,“教材”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一般僅指發給學生而教師又作為主要參考資料的著作,在此可以稱之為師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廣義上的教材,則應當是除狹義教材以外的其他參考資料,如教師備課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等,學生學習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教師編發的參考資料等。經濟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較多,有的是法律知識讀本,有的是非法學專業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對前沿問題進行探討的專著;有的比較陳舊,有的則較新;有的是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所編,有的則不然。在選用基本教材時,一般來講,宜選用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最新編寫的經濟法教材。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也要遵循新穎、適當、針對性原則。所謂新穎,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能反映本學科的最新成果和學術動態;所謂適當,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適合本專業培養目標,難易適度;所謂針對性,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與共用教材的內容———尤其是任課教師的講稿的各個“章、節、點”內容密切對應,不要偏離施教任務。
(3)應熟練地把握基本教材內容。一般來講,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適性、教材內容都有自己的體系。熟練把握基本教材內容的意義在于:有利于教師在備課時根據培養方案和課程間的關聯性作合理的取舍,進而形成具有本學校本專業特色的課程知識體系;有利于對教材中的陳舊內容進行改造,這主要是因為教材從編寫到出版,再到教學使用,總有一定的“時差”,而經濟法的理論在不斷的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又在不斷地立、改、廢,使經濟法教材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所以在備課時必須作到“與時俱進”;同時,基本教材的內容也是我們選用、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依據,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學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學術動態的著作,是師生共用的教材,選用與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內容,在一定限度內擴大學生的視野,所以對于基本教材,必須尊重它、忠實它,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與編寫,都要圍繞基本教材進行,絕不能“喧賓奪主”。
2.備課組織。備課是教師根據培養方案、課程間的關聯性、學科特點和學生的需求等具體情況,對教學內容、施教方法進行精心安排的活動。因此,備課的充分程度、備課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授課質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師,也莫不如此,因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相反,只要備課充分、且質量很高,即使任課教師不那么能言善辯,課堂施教質量一定會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備課,而不是其他施教環節。鑒于“經濟法學”所具有的前述特點,培養方案將學生定位于“系統掌握法學專業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的“應用型高級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認為在“經濟法學”的備課過程中應從以下方面作好相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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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專業來說,如何科學合理地開展雙語教學,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生的素質就是擺在法學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這也是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戰略要求。然而,法學專業有著自身的特點,其課程的開設有著自身的規律。為此,不少學者從微觀層面進行了論述,但在筆者看來,雙語教學開展的質量如何,關鍵應在宏觀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發生方向與目標錯誤。
一、目標和任務
1.培養國際性應用型人才,服務于我國對外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嚴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來越大。根據中國法律人才網的統計,在法律服務業的現有職位中,85%的職位要求應聘者熟練掌握法律英語。而在我國,82%以上的從業人員只有單一的法律知識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曉法律英語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極少有人問津。另據賽伯法律網的統計,目前中國涉外法律人才現狀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現在的5倍。總體上,現在全國能熟練運用外語和法律知識與國外客戶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的涉外律師僅有2000人左右,熟悉國際法和WTO規則的涉外律師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師中僅有300名能夠從事涉外法律服務,上海5000多名律師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師具備這樣的素質,其他省區的缺口更為凸顯。[2]
近幾年來,國外侵權案件屢屢發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國內企業或公民主動行使法律權利保護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這無疑抑制了我國國際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培養一批優秀的國際性法律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實施雙語教學就是培養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學本科雙語教學課程體系的構建也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
2.為培養研究型人才創造條件。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主要目標是應用型人才。因為,學生畢業后的工作崗位主要是應用型的,譬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及企業的法務工作者等。但是,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絕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全部,因此,我們在將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基礎上,也不應忽視研究型人才培養的基礎性教育。同時,國際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客觀上要求高校培養出一批優秀的國際性人才,而從我國目前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來看,這個艱巨的任務是難以勝任的。同時,要了解外國的法律,傳承外國法律文化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數量的更高層次的法學專業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從目前法學本科學生的情況來看,法律專業英語水平普通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尚未開設法律專業英語課程。
如此一來,法科學生就不具備直接閱讀外國法律乃至法律論文與專著的能力,即便這部分學生通過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響了他們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試與研究生考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沖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定為司法考試時間,通常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試一般為來年的一月份,時間間隔只有4個月。況且學生在長時間準備司法考試后也感到身心疲憊,如沒有扎實的外語功底的話,大部分學生就放棄了考研的想法,嚴重影響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質。
3.為學生就業創造更好的條件。多年來,法科學生“畢業即失業、畢業即改行”的就業陰影困擾著在校的法學學生,嚴重地影響了中國高校法學專業的生存與發展。對此,筆者認為,法科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其實質是法學教育產品已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按照經濟學家的解釋,這是一種典型的“非對稱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場需求的教育產品大量過剩,無法對口就業;另一方面,法律服務市場緊缺的涉外法律人才無法得到有效供給,需求缺口已越來越大。[4]
為此,我們在法學專業雙語課程設置時,就應與社會的需要進行銜接,設置行業緊缺的、針對性強的課程,并輔之相應的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的雙語課程,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二、基本原則
1.正確地處理通用英語、專業英語與雙語課程的關系。通用英語是法律專業英語的基礎,它培養了學生日常的聽、說、讀、寫、譯的能力,因此離開了通用英語,法律英語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語能否替代法律專業英語呢?法律英語(Legal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語言,是律師、法官等法律職業群體的習慣語言。它有著有別于通用英語的獨特的詞法與句法規則,即使在英美國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視法律英語為外語。因此,通用英語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語的。
由于在專業總課時一定的情況下,專業英語的開設無疑會影響到其他課程開設的課時量,為解決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開設雙語課程的同時,取消了法律專業英語的開設。實際上,雙語教學與專業外語教學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教學目標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語學習先進的專業知識,后者是在學科背景知識的基礎上學好外語。將雙語教學與專業外語教學相混淆不利于教學目標的達至及教學效果的取得。我國高等學校雙語教學的本質在于在學習該學科文化科學知識的同時掌握與學科發展相關的基本專業外語,將外語作為環境要素,將專業知識的獲取作為目的要素,兩者相輔相成,密切合作,實現專業知識掌握與英語水平提高的雙贏效果。[5]
另一方面,法律專業課程的特點決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課程均開設雙語課程,這樣就會導致學生專業英語的殘缺不全,進而不能培養出適應時代需要的國際性人才。因此,雙語課程也替代不了法律專業英語課程。而且,法律專業英語還是雙語課程開設的基礎,因為學生在學了專業英語之后,雙語課程的開設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語、專業英語與雙語課程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促進的關系,舍棄任一方面均將直接影響到國際性人才的培養。
2.既要加強專業技能的培訓,又要謹防脫離專業教育的首要任務。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是:讓學生在掌握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具有較高的專業英語水平。而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是:要求本專業學生系統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接受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物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熟悉國內法和國際法律,能夠在司法機關、政府部門、中介機構及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工作的應用型專門人才。因此,在專業課程的教學中習得英語是雙語教學的輔助目標,這一點是法學教育工作者必須清醒地認識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經濟法等課程上使用雙語教學,結果導致學生雖然英語水平有所進步,但法學專業知識卻過于膚淺。可見如果條件不成熟,在法學基礎課程上盲目推行雙語教學,無異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礎課程所占的課時多,知識點細,一旦雙語教學試點不成功將會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進度與知識結構。[5]
3.把握雙語課程開設的“度”與“量”。法律雙語課課程的選取是法學雙語課教學成功的前提。[6]
篇7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2、教師行業因其職業特點,交際面狹窄,個人的獨立面不容易表現,所以教師職業雖然是個穩定的職業,但教師心態并不穩,又因現在司法考試及公務員考試條件比較寬松,所以很多年輕的老師多數抱著“跳躍”的心態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師相當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學生身上和教學、課題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費在司法考試上和公務員考試上,導致教師隊伍不穩,階層脫節,難以培養骨干力量。教師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當大的比例,在國家機關越來越要求社會在職經歷的情況下這個現狀不失為一個豐厚的資源備選。但是實踐中一些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尤其在司法機關,這種缺陷比較明顯。因為教師行業的特殊性,在應試上要比應屆畢業生有更大的優勢,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試“狀元”幾乎全是教師出身,動輒430分、430分。然后再從事律師行業或者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機關,但在司法實務中,這些高分狀元們卻顯得力不從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試的單純應試性讓他們掌握了答對題的規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個理工科出身背了三個月輔導資料竟也高分通過,這不能不說是現行司法考試注重應試性和表現出工具性的一個弊端。
(二)司法考試對法檢系統的影響
自新的《法官法》及《檢察官法》頒行,法檢獨立的資格考試被取消,法官、檢察官資格晉級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在中國法治建設是個質的飛躍。但也遺留下來一些問題,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檢系統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對和新進干警同一起點的問題,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實務經驗非常豐富,但因精力和應試能力較弱,始終跨不過司法考試的門檻,給很多法檢機關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尷尬局面,而年輕的法官、檢察官又缺乏實務經驗,造成“業務斷層”。這是特殊階段的局部特寫,但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在實務中即可感覺到,年輕檢察官有深厚的學理基礎和敏銳的邏輯思維,但缺乏實務經驗,在實務中難免會現一些失誤,但很多沒有法律資格的老干警有非常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實務經驗,如果有老干警的幫教,送上一段路,會少走一些彎路。對年輕干警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也有很大的引導作用。
二、對大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關系的初步探討
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因此,司法考試不可避免地會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產生重大影響,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滿足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正效應。
1、更新法學本科教育的觀念法學教育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是觀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提供的準入標準,我國的法學教育的重點應該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主要對應法律應用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我國傳統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著力塑造“高級專門人才”,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的培養,導致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學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脫離,法學專業本科生缺乏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差等現象。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學教育應當采用精英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素質教育理念,在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培養的同時,要注重對學生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為應對司法考試的需要,要實現師生原有角色的轉變,并革新教學的方式、方法。教師角色應從知識的權威向知識的組織者轉換、從知識的灌輸者向學習的促進者轉變;學生角色從知識的被動學習者向知識的主動探索者轉變。據此,學生和老師的關系是知識交往的主體性的伙伴關系。知識教學從“知識傳授”轉換為“知識對話”,既可激活教師的教育智慧,又可催聲學生的學習熱情。必須注重啟發式、探討式等有益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方式,采用“問題研討”、“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教學方法,啟發和引導學生思考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和評價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律條文的內容,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掌握適用法律的技巧,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重視對學生獲取知識和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
2、因法律職業需要的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生,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要緊密結合聯系司法實踐和社會實際,因此,還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高校教師隊伍較為封閉,與系統外部交流過少的狀況,在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建立靈活的人員交流機制,使法學教師定期有機會參加司法實務工作,并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或專職教師,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學理論水平,又深諳法律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以為法學教學內容的優化提供師資隊伍保障。
司法考試影響著法學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要應對司法考試,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但不是要把法學本科教育變成“應試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試為契機,推動法學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內容與方法等方面的變革與創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全面發展的人才,不僅使學生具備法律從業者所應有的綜合素質,同時還要培養學生的從事法律職業所必備的智識和能力。
三、司法考試與高校畢業生及社會在職人員的關系
司法考試從一定層面上為大家公平競爭提供了一個公正的平臺,其體現兼容并包的準入門檻也為我國法律職業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畢業生就業環境極為嚴峻的情況下,應當有意識的傾斜于此。社會在職人員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們參加司考和公考為了是更有所作為,而在此情況下高校畢業生與其競爭并不占優勢,在公務員考試中此種情況表現的比較突出。從近幾年司考報名統計來看,全國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學專業,法學畢業生在逐年增加,就業也日益困難。限定考試主體資格,要求報名者須具有法學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學教育備選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業穩定,避免行業間頻繁“遷徙”,比如教師隊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滿三年才可參加司法考試,五年才可參加公務員考試。針對招考進法檢系統通過司法考試的非法本專業人員司法實務層面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可以要求非法本專業通過司法考試后,須到律師事務所見習滿兩年才有資格報考法檢系統。針對中西部地區欠發達地區律法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現象,中央也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中西部地區報考條件降為法律專科學歷,同時分數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據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見》精神:適當放寬西部司考報名條件并相應降低合格線,在新疆、等地單獨組織在職法律職業考試試點,完善司考通過制度,完善從普通高校畢業生中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合并進行。我們應該深刻領會中央《司法改革意見》,針對中西部的法檢斷層現象有更深刻的認識,并在立法上細化,改變西部法檢系統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體執法素養。
四、完善司法考試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試是有最高法、最高檢及司法部共同組織的,以司法部為主。不同部門利益沖突在所難免,每年的試題及答案也都引發了大量爭議,詬病頗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考的權威性。因此司法考試領導機構的組成應當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考組織機構,吸納學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實務人士參與其中,應當盡量選用通說,避免爭議問題的出現,并完善答案復議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鑒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相脫節,原則上法官、檢察官應從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中選任,而實踐中若要成為法檢機關工作人員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而律師行業卻只需“一卷永逸”,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否定司法考試的權威性,而更多帶有工具性。因此應當改善這種狀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可以從法規角度細化,針對法檢系統,可以分類別招考。對業務類司法人員,比如法官、檢察官可以通過合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擇優選拔,作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員,并經過兩年審判或檢察工作以后,通過競爭考核任命為法官、檢察官。而非業務類人才招錄應當并入統一公務員考試中,按行政機關標準錄用。
2、改革司法考試模式,分階段累進通過
近年來,關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試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證實,個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終身”的考試模式確實存在很多弊端,考試次數越少,結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試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僥幸過關的可能性。而在實務中這種弊端也較突出,有些所謂高分通過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會寫狀,問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別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檢業務中這種不足也有表現。有學者建議引用日韓等國的累進考試制度,避免一次通過的僥幸心理。因各國國情不同,社會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韓等國多年司法考試制度的實踐和理念確實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司法考試分兩次進行,第一次考試主要是針對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者,采用單一選擇和論文的方法進行。第二次考試是針對通過第一次考試和可以免除參加第一次考試者。第二次考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和刑法三個科目,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論文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三階段考試,第三階段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五個科目。最后一個階段的考試成績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試前兩個階段的成績不予保留。
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考試(其稱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的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實考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第二試。第二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參加第二試人數的百分之十六(確定具體人數時還應當考慮法院、檢察院當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參加第三試。第三試為口試,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專業知識和表達能力。考試的總成績以第二試和第三試的成績計算,其中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鑒于我國大陸具體國情組織三次以上累進考試不符合實際,但經過7年的司考實踐探索,在我國逐步建立起兩次累進考試制度。第一次為筆試,以基本法為主,注重“通說”,回避爭議問題,主要考察基礎法學理論,適當減少政論性試題,并適當設置每卷及格線;第一次考試考試合格者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為筆試加面試,筆試內容以非基本法及實務案例為主;考試合格者有資格進入面試,面試主要考察法律思維能力及個人素養。面試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筆試總分和面試總分,然后從高到底劃出及格分數線。針對我國通過司法考試并不能直接從事司法工作的情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法檢系統的公務員考試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試之后,將司考成績(合格線以上)與公務員成績按比例折合,從高到低擇優錄用。這樣要成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就比從事律師行業多了一次法檢公務員招錄考試,但其又不同于現行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互不交叉的狀況。
五、結語
縱觀我國法治道路的進程,我們可以發現,從建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就道路曲折,但總體是不斷發展,不斷創新的。特別是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長足發展,法治氛圍也愈加濃厚。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權概念,這是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是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化,因此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和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司法職業準入制度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通過合理的制度和規范保證司法機關理性執法、文明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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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隨著當今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各學科間的交叉融合,社會對創新型、復合型人才需求不斷增加,大學選修課作為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大學通識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拓展學生知識體系,培養學生廣泛的興趣愛好,全方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幫助學生發展健全健康的人格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高校教育改革和素質教育課程體系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對于大學公共選修課的改革實踐也一直在探討和摸索中進行。本文是對法學類的公共選修課的改革實踐進行探討。
一開設法學類公共選修課的必要性
法學是研究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科,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這對我國國民的法律素養必然會提出較高的要求。法律素養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的看法和法的作用的認識,對現行法律的態度與期望,對法律的評論與認知,以及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問題能不能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手段去解決。大學生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生力軍和后備主力,法律知識的具備和法律素養的形成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大學生隊伍相當龐大,正處于各種轉型期的他們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尤為重要,對于大學生來說,學習了解法律知識的意義也日益凸顯。高校作為社會的一部分,社會上的各種矛盾、各種不安定因素必然也會反映到高校來。青年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命運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必須用社會主義法制思想教育大學生,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大學生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才能自覺地遵守法律,自動有效地運用法律調整和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作出應有的貢獻。總之,法律素養是現代公民必不可少的一種素質,現代法制社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學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從事生產和生活,一切活動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而法律素養的培養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賴于法制教育。因此相對于非法學類的大學生來說,法學類公共選修課的開設對他們的發展至關重要。目前,我國高等學校中法學類公共選修課在課程設置和教學實踐過程中都還存在較多的問題。一方面,課程的開設較少,同時課程比較單一,對廣大學生的吸引力不夠,造成選修法學類公共選修課的人數不多,受眾面較窄。另一方面,在教學實踐上,限于授課內容和授課方式及我國大學公共選修課普遍存在的問題,造成授課效果不理想,選修的大學生不能通過課程扎實地學到法律知識。
二法學類公共選修課教學改革思考
1.課程設置首先,在開課教師的篩選方面,主要是關于開課教師的資格審核。開課教師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背景,且在該領域具備一定的學術能力和實務工作經驗,同時,開課教師一定要本著為學生服務的目的,不能僅僅是為了完成教學工作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開課程的質量,為較好的教學效果打好堅實的基礎,才能真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做到不誤人子弟。其次,在所開課程的設置上,法學類公共選修課開設的課程不能僅是對法理或各種部門法的簡單講授。因為,前者,相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會顯得深奧、難以理解;而后者,如果僅僅專注于法條的講解就會顯得枯燥和乏味。所以,這兩種類型的課程都不能較好地達到教學目標。筆者認為,法學類公共選修課的課程應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可以開設一些法學交叉學科的課程,或者結合各自學校院系特色開設相關領域的法學課程。如面向經濟管理類院系或學校開設金融法、合同法、證券法等選修課程。面向計算機類院系和高校開設網絡安全立法和網絡犯罪等方面的課程。這些課程既可以擴展大學生本專業領域的視野,同時可以鞏固學生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要開設具備實用性的課程,主要是關注在現實中可能會遇到的一些法律實務問題,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即運用學到的知識能夠解決在生活中遇到的簡單的法律問題。2.教學內容首先,注重基本知識、基本原理與案例相結合。在法學類課程的學習中,法律基本原理的學習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對于非法學專業的選修學生來說,如果單純花費大量精力去一味地灌輸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這既會打消學生的學習熱情,也會導致教學效果事倍功半。因此在教學實踐中應注重案例教學,通過一些現實中的案例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并由此引出法學的基本原理和知識。例如,可以結合最近的新聞時事或社會熱點來提出問題,引導學生積極思考,之后再與課堂教學內容進行聯系,或者用社會生活或網絡報道的鮮活實例來拋磚引玉,導入新課,使學生對教學內容產生親切感,從而激發學習熱情。其次,注重學生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幫助學生培養專業素養。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法學類公共選修課的講授內容絕不能局限于具體專業知識的傳授,重中之重是要通過整個課程的學習貫徹對學生邏輯思維能力及專業素養的培養。在任何學科的學習中,專業素養的培養對整個學科的學習和講授都是首要的目標,而思辨能力對于法學的學習來說又是必須具備的重要能力之一。因此,在課程內容的設置上要注重通過一些生動而富有爭論的案例展開討論,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和實踐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學生在實際生活中的知識運用能力和各種實際問題的應對能力;也只有這樣才能培養他們健康的思維方式,在遇事處事時能經常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處理。最后,注重通過教學來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幫助他們發展健全的人格。我國以葉瀾先生為代表的教育理論家們認為,教育是“為了人們生命質量的提高而進行的一種社會活動”。而素質教育從本質來說,就是以提高國民素質為目標的教育。其中的法制教育本身及其產生的結果對人的綜合素質如價值觀、道德素質、思維方式、精神狀態等各方面都有著積極而重要的影響,有利于人的素質的全面提高。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時時處處規制著公民的行為。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大學生急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所以,教學中要最大限度地使大學生從歷史和現實的大量素材和生動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養料,獲得真善美的心理啟迪,提高綜合素質,為其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健康發展打好基礎。3.教學方法教學方式多樣化,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和學習興趣。教學方式是指教師在要求學生獲取知識,提高能力,獲取學習方法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式與手段的總稱。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的公共選修課普遍存在著學生上課熱情不足、興趣不高、應付了事等情況,這對選修課的教學方式無形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法學類公共選修課的特點,教學方式要避免采用單一枯燥的教學方式,要在以下方面采用多樣化的教學方式,多角度地提升學生的學習熱情和學習興趣。(1)注重突出學生的學習主體性。學生在教學活動過程中具有主體地位,因此,在教學方式上要注重創造性地運用多種方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忌采用傳統的注入式的教學方式,如簡單的知識灌輸、死記硬背的練習和教師在課堂上的絕對權威控制等方式。(2)注重突出師生教與學的互動性。教學的本質具有交往性這一特點,而教師和學生、教和學這兩方面互動的質量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選修課教學的質量。因此,在實際的教學實踐中,應當盡可能地采用啟發式教學、合作式教學等方式促進師生互動和生生互動,把學生的注意力牢牢抓住,盡可能地激發他們的學習熱情和興趣,使他們能主動地發現問題,課后能自覺地去尋找答案或幫助。4.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多樣化,應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提升教學效果。高校公共選修課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公共選修課的考核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課程的考核應該針對課程教學的目的采取多樣化的方式,全面地多角度地進行考核,從而促進教學效果的提升。目前,大多數公共選修課的教學方式與必修課相比較為靈活,但還存在考核方式簡單、單一,考核不夠全面等問題。要想取得較為理想的教學效果,需要將多樣化的考核方式貫徹課程始終,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考核體系的建立要以課程的教學目的為基礎,以提升教學質量和效果為目標,注意考核內容的全面性與考核結構的合理性,同時要盡可能地通過考核體系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激發學生后續學習該課程的主動性和熱情。在具體教學實踐中,如考核內容上,學生期末的成績應包括平時成績。平時成績應包括平時出勤、課堂上的師生互動表現、生生互動表現、平時作業、課后的資料搜集與學習等項目,以此強調學習過程的重要性,防止為考試而學習,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同時,應側重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里所說的實際能力不單單是指在現實生活中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也包括能不能通過多種渠道搜集資料、整理資料、消化資料主動學習的能力。在考核形式上也應多樣化,如除了小測試、小論文等方法之外,小組討論、課堂上分組辯論、定期布置小作業、對授課案例的分析和闡述等都可以作為考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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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有關法學本科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更新是近年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法學作為上層建筑必然隨著社會生產生活實踐不斷更新、變化和發展。這使得法學教師必須適時地更新和深化真正符合法治精神與普世價值的精神資源,并將之作為教學內容傳遞給學生。備課是更新和深化教學內容的根本保證,從備教材、備自己和備學生三個層面進行備課,對實現法學教學內容深化和更新的目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任何學科知識都是相對真理的體系,都必然隨著社會實踐的深入與發展而不斷更新、豐富和發展著。法律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筑,全面反映并調節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法學作為法律的理論知識體系必然隨著社會生產生活實踐不斷更新、變化和發展著。新的法律被源源不斷的制定出來,舊的法律則不斷地被修改、廢止和清理,有關法律的知識在日益增加和改變,這種情況使得法學教師必須對法律發展的歷程與現存形態,對已有的法律規范體系與現實生活之間的聯系,以及社會本身做不斷的認識與反思,適時地更新和深化真正符合法治精神與普世價值的精神資源,并將之作為法學教學內容的組成部分通過各種表達方式傳遞給學生。所有這些都要求教師不斷深化和更新自己的教學內容。
一、教學理念的更新是教學內容深化和更新的基本前提
首先,法學學科的實踐性要求教學內容不斷地更新和深化。隨著社會實踐的不斷發展變化,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與日益增多的社會問題勢必會對現有法律提出質疑,如實施安樂死的醫療行為和見死不救的行為有沒有必要用刑法來規制,這些新生的社會問題不斷的提出和豐富著法律研究的課題。作為法學教師,必須時刻結合社會的新動態不斷地深化和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
其次,大學生的素質教育以及法學學科的自身特點決定教學理念必須更新。大學生和非大學生最主要的區別不在于是否掌握了一些專業知識,而是使受教育者獲得智慧、精神、人格等全面涵養和促進,獲得主動求知、自我發展和思考問題的能力。在這一過程中,教師扮演的不是傳統的教書匠角色,而是學生自主學習的領路人。教師授課過程不可照本宣科,學生更不可只尋求已成定論的知識成果。教師與學生更應關注的是過程和原因,應該借助書本上的知識載體與形式挖掘理論成果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發展動態。這就需要教師與學生在教和學的過程中轉變思想,不斷就現有的知識體系進行更新和深化。
二、備好課是更新和深化教學內容的根本保證
教學內容的更新與深化主要是專業知識的更新和深化,在教材、學生和教師自己三個方面做好充分準備,對更新和深化教學內容的起著重要作用。
(一)備好教材——明確需要更新或深化的具體知識內容
傳統教育中教師上課內容,基本按照指定教材的體系按部就班的進行,這就等于教師是在課堂上幫學生讀一遍書。讀書本是學生的事情,教師取而代之不利于培養學生自主意識和自學能力。教師真正要做的是根據教材,查閱相關資料,進行觀點的歸納總結,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與學生一同評析教材觀點。這樣做可以克服學生迷信教材的現狀,有利于培養學生善于思考的能力。在實踐教學中要備好教材需把握以下幾點:
1.備好所選教材的知識體例,確定自己的授課體系
教師在授課時應以所選教材知識體例為參考,從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角度出發形成自己的個性化授課體系。大學生的學習興趣可以用“有用性”概括,所學知識能夠學以致用,學生的學習興趣自然濃厚。因此,課程的篇章結構要結合學生的學習興趣設置。以刑法學為例,重點章節設置時按照案例到理論再到案例的體系設置。如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第一步闡述案例,提出問題,引發思考。如甲乙二人相約殺丙,結果中途甲退出,乙一人前往并將丙殺死,問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第二步,通過刑法共同犯罪理論的講授回答問題。甲乙構成共同犯罪,均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第三步,再進行其他假設,展開問題探討。如乙殺丙時被丁看到,等丙死后,幫乙毀尸滅跡,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這就涉及到新的刑法理論——承繼的共犯問題。以此類推,可以不斷展開問題,不斷回答問題。“展開問題”可以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趣味性,“回答問題”過程中不斷展現和更新刑法理論,并能鍛煉學生解決實際社會問題的能力,可謂一舉多得。
2.備好教材的相關知識內容,確定需要深化或更新的具體知識
備教材的知識體例是從整體、宏觀上把握所選教材,形成教學思路,而備教材的相關知識則是從部分、從微觀研討專業知識,把每一章節、每個具體的知識內容,尤其是那些基本的、重要的知識內容吃深吃透。
首先,一些重要的基礎性知識應講深講透,一些相近相似知識點要通過比較分析,深入講解。如2009年“梁麗撿金”一案曾引發法學界的大討論,討論的核心是梁麗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再如實踐中通過欺騙的方式將他人騙離居所而后入室盜竊的定盜竊罪、詐騙罪還是數罪并罰等,要解決這類問題單純弄清盜竊罪、侵占罪和詐騙罪的概念當然不夠,還必須利用比較分析的方法結合其他參考資料對相關財產罪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幫助學生更深入更細微地掌握所授知識。
其次,疑難知識點要根據學術研究動態加以深化和更新。疑難知識點常是具有爭議,沒有定論。教師應當結合科學研究的最新動態,介紹國內國外研究現狀和立法現狀。當然最終不一定要形成定論,但這個深化和更新疑難爭議的過程鍛煉了學生的法律思維,提高了學生辯證分析、邏輯推理的能力,是大學課堂完成素質教育必不可少的教學活動。
最后,教材的瑕疵應盡自己的學力努力補救。教材瑕疵包括兩種,第一,教材觀點錯誤,即教材的觀點與學術界已成定論的觀點相悖或對立法規定的理論解釋錯誤。這類錯誤一般是由時間關系導致的,新觀點形成或新法頒布實施后原有教材沒有及時進行修正,這需要要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自動更正。如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殺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009年之前的各類法學教材中多認為此行為不構成犯罪,但2009年國家司法部指定的司法考試教材中認為此行為客觀上是犯罪行為,只是年齡原因不承擔刑事責任,現已被法學界所認可。該問題的不同回答會涉及到刑法間接正犯理論,共同犯罪、教唆犯的責任承擔相關問題的一系列變化。第二,教材語言上、邏輯上的一些語法錯誤。這類錯誤盡量發動學生指出,培養學生思維與語言的敏銳性、嚴謹性和邏輯性。
3.備好法條,挖深挖細
法學解決社會生活中各類糾紛的理論依據是法律規定,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定的載體,他表明國家就某一問題的基本態度,例如刑法中明文規定如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其實按照法律理論推理攜帶兇器搶奪的仍是搶奪罪,但法律擬制為搶劫罪,這一擬制規定的立法背景,法理依據是否科學,有沒有修改的必要是我們法學教學內容不可回避的問題,需要結合備教材的專業知識進行理論深化和更新。
(二)備好自己——不斷學習,提高深化與更新教學內容的能力與水平
教師通過不斷學習,完善和整合自己的知識儲備,及時了解并掌握學科動態及社會實踐發展趨勢,才能對教學內容不斷有新的發現,有新的認識和理解,才能將更新和深化教學內容落到實處。
首先,具體講授的課程內容應當爛熟于心。只有在充分掌握已有知識體系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了解有關內容的合理與不合理,才能具備判斷知識是否陳舊過時的能力,才具備洞察新事物,新思想的敏銳力。
其次,與課程內容相關的其他學科知識也應熟悉。法學與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緊密聯系,法學體系內各分支學科間的知識也均有交叉。熟悉其他相關學科的知識對本學科深化教學內容起到重要的輔助作用。
最后,科研與教學彼此相依,科研是深化和更新教學內容的重要保證。理論來源于實踐,教師應時刻關注社會新問題,法律實踐的新情況,不斷更新自身的學術研究課題,以滿足社會變革的需要。
(三)備好學生——針對不同學生深化和更新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的更新不僅僅只是舊知識的淘汰和新知識的增加,不同的授課對象,授課內容的不同安排,每一次授課,都是一次新的內容更新,這比知識的汰舊入新更為日常,也更為重要。備學生主要圍繞備學生的學科認知特點和規律、知識現狀、生活背景、情感因素和身心特征等內容展開。如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法學要實現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案例;而非法學專業開設法學課程,重點就不應是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而應是進行規范意識的培養,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這要求教師備課時,同樣的知識針對不同的學生要區別準備。如大學生同居事件,法學專業應在回答同居行為是否合法的前提下更關注同居期間財產歸屬等法律權利義務問題。思政專業學生則回答同居行為是否符合基本的道德,學校校規和法律等行為規范的問題。
參考文獻:
篇10
法學碩士教育改革培養目標一、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實踐教學和創新能力重視不夠
課堂教學與法律實務結合欠佳是我國法學人才培養存在的明顯短板。實踐教學在法學研究生教育中不受重視的現象表現在以下方面:在培養目標上,對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實務能力缺乏要求;在課程設置中,法律實務課程偏少;在教學方法上,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法律實務能力的手段較少使用;在教學內容上,一般理論探討較多。通常一個法學碩士畢業生要用一年以上時間過渡,才能勝任法律實際工作。故要盡量縮短其融入實際部門角色的過渡期,必須改變培養法學碩士人才的模式。
2.未能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機制
我國雖然也在形式上規定了法學研究生培養的淘汰制度,但因各種原因使這一制度事實上形同虛設。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說明,我國研究生教育沒有形成經常的淘汰機制。70%的碩士生和22%的博士生認為,我國現行研究生培養制度是一種“嚴進寬出”的模式。事實上,被調查者的大多數都贊成“寬進嚴出”或者“嚴進嚴出”的模式。
二、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1.完善培養目標、調整培養方案
(1)完善培養目標的必要性
培養目標是法學教育中貫徹始終的基本標準和原則。法學碩士原本培養的是法律專業研究型人才和法律教學人才;學生在校期間除了接受專業訓練之外,更重要的是對某一法學專業領域有所研究。如今則需要立足于大多數法學碩士生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的現實,要求碩士畢業生不僅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還須具備法學某一領域的實踐能力。
(2)調整培養方案的可行性
法學碩士生具體培養方案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培養目標的實現質量。故應在確定和完善培養目標之后,精心設置培養方案,凸現其可行性。為此,法律院系在制定培養方案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召集全體導師進行深入討論,同時也應當吸收其他法律院系培養方案的優點,以便從程序上保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故法學碩士生的培養方案應當進行調整,包括入學考試、課程設置、教學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
面對現實,法學碩士生教育應該既培養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后備人才,又培養具有良好法學理論素養的高級法律實務人才,前者屬于理論型或者學術型人才,后者屬于應用型人才。法學碩士生的培養重點應當是: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良好的多學科知識結構、一定的理論研究和創新能力、嚴謹的學術規范,這是作為學術型法律后備人才所必備的;同時擁有較強的法律實務能力。以當前法學碩士的就業情況觀之,法律職業教育理應成為其培養方案的必然內涵。另外,我國目前的培養的法碩,其法學理論基礎尚比較薄弱,事實上只能培育中初級法律實務人才;法學碩士培養中高級實務人才,即既掌握法學理論,又具有較高實務能力的法律人才。
2.改進入學考試制度
招生制度是保證法學碩士教育質量的首道關口。但是,我國法學碩士生招生制度目前尚存在明顯缺陷。我國法學碩士生入學考試方式亟待改革。應調整專業課程考試的內容,使之盡量能夠反映出考生對法學理論而非法學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并改良專業課考試題型,即減少客觀試題,增加主觀試題;增加復試成績在整個考試成績中所占的比重,從而充分發揮導師在法學碩士入學考試中的自主選擇權。
3.優化課程設置
(1)適當精簡基礎課程,引導學生獨立思考
與本科不同,法學碩士生大多是按專業方向招生的,且他們一般都是本科生中的優秀者,對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大多已有較好的掌握。因此可以適當精簡基礎課程的內容或課時,給碩士生保留足夠的自學時間。從某種意義上說,自學是培養創新能力的前提,是碩士生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應注重引導學生關注更深層次的知識,包括了解知識形成的背景,體驗知識運用的方式及效果,培養獨立思考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增授方法論、前沿性理論知識的課程,提高思維的邏輯性和視野的開闊性
在法學碩士教育階段,許多學校也許不再講授研究方法學或法律方法論等方法知識。事實上,方法知識對于法律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即使是在成文法國家。因為,“對于法律家的培養,主要的事情不是詳盡地背誦今天有效的條文,更重要的是學會安排條文的框架和范圍,條文所用詞句的意義以及確定條文意義與使用條文之間協調所用的方法”。。法律的變化和知識的更新非常頻繁,學習有關方法論知識,其實也是在傳授給學生分析、辯別、使用新知識的能力。而前沿性理論知識課程則有助于碩士生學術視野的拓展和知識結構的更新。
4.注重教學方法
(1)加強理論研究能力的訓練
①研究能力的培育
可以由學院列出相應閱讀書目以便學生借閱或者購買,并由老師適當給些引導性指點或講解;平時增強導師與學生的互動;定期讓學生就閱讀的某些方面或者某個問題寫出聯系實際抑或僅側重理論論述的書面小論文。此外,還可以讓學生積極參加學術性會議,通過會議的學術交流提高其積極思考問題的能力。
②調研能力的培育
通過參與課題的調研,學生積極收集資料、進行討論、寫出調研報告;并由參與課題研究的法學碩士生自行對課題的前沿性、科學性、可行性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案等進行論證和討論,提高其學術水平,相關老師可依需要對之進行適當指導。
(2)重視法律應用技能的演練
就畢業后可能走上實踐工作崗位的法學碩士生而言,掌握實踐經驗比理論更為重要,故對其培養目標應偏重于實踐應用能力。首先要建立實踐型教學模式。法律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充斥著大量活生生的法律。故法律人需要學會辯護、書寫法律文書、說服別人、清楚地陳述自己的觀點、熟練地組織文字、在公共場合演講、告訴別人法律允許或不允許干什么、及時和有效地與委托人溝通等具體而實際的技能。目前我國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情景模擬教學法、實習和法律診所式教學法。這五種形式各有千秋,已成效初顯,使學生獲得了必要的技能訓練。其次,在進一步完善這些實踐性教學模式的同時,還應該倡導和鼓勵“導師帶學生”的教學形式,通過社會調查、法律實務、專業調研諸方法讓學生在老師有的放矢指導下多角度、多途徑地了解社會,更直接地認識中國社會及其法治現狀,領悟法律的真諦。
5.嚴格學位論文制度
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碩士生科研能力、創新能力、掌握和運用知識能力以及書面表達能力的綜合反映,其質量綜合體現了法學碩士生教育的水準和培養質量。學位論文的撰寫也是對碩士生科研創新能力的全面鍛煉和提高,包括收集資料、綜合歸納、找到新視角、形成新觀點等。因此,應當充分發揮學位論文寫作在法學研究生培養中的作用。而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嚴把學位論文質量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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