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保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8 17: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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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時變風險下的最優消費與投資決策FelixHentschel基于莫頓模型中關于最優消費與資產配置決策的個人冪效用分析,并結合個體時變風險厭惡和個人保持消費水平的假設,建立了數量模型。其模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增加了完全競爭市場假設,同時考慮了二元市場的情形。最終得到研究結論認為,人對風險的態度隨時間而變,同時會影響個體的最優消費和投資決策。
(二)死亡指數年金產品JakobKlein報告了一種死亡指數年金產品的設計。他首先描述了傳統年金產品由于保證給付部分的金額獨立于死亡經驗,因而保險公司將承擔所有與死亡相連接的系統與非系統風險。也因此,類似聯合養老保險產品或指數型年金的概念近來引發了熱烈討論。而他的研究則探討了一種新型指數年金產品,該產品下的死亡和金融風險產生于保單持有人。通過一系列模型的論證,JakobKlein博士發現非系統性風險對該類產品的保單價值有顯著影響,其中,死亡連接型衍生產品對于死亡利益的保證范圍十分敏感。他認為該類產品所具有的另一大特點在于可以顯著降低意外死亡對保單價值所造成的沖擊。
(三)歐洲償付能力第二代體系下保險準備金分析歐洲預計2014年實施第二代償付能力標準,目前正處在緊鑼密鼓的測試階段。歐洲SolvencyⅡ強調全面的償付能力監管,借鑒銀行巴塞爾資本協議三支柱模式,歐盟第二代償付能力由三支柱構成,分別是第一支柱資本充足要求,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烏爾姆大學的Burkhart,Reuβ,Zwiesler教授的研究深入探討了歐洲償付能力第二代體系下保險公司準備金和自有資本金變動的影響因素。他們的研究認為,在歐洲償付能力第二代體系下,考慮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時應該體現保單價值的繼承性,因為費差益的繼承性將會同時影響保單持有人和股東。另外,他們還發現,隨著展業成本的增加,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和自有資金都會增加,而這兩者的變動與費差益的變動緊密聯系。就準備金的影響而言,它的變動將會從不同的路徑影響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和要求償付能力額度。
(四)再保險與保險公司績效復旦大學的馮智堅博士從再保險人的注冊地、從屬關系、準入情況三個角度研究了其對再保險和保險公司績效的影響。他運用美國數據分析得出,再保險分出人的經營表現與附屬再保險和國外再保險的安排呈現出正相關的趨勢,尤其是如果分出人面對的交易對手,也就是再保險接受人享受稅收或監管限制上的優惠,則這種正相關的關系會體現得更為明顯。另一方面,再保險分出人的經營表現與不被授權的再保險業務之間表現出負相關的關系。
二、災害經濟學討論
災害經濟學是一門研究災害預測、災害防治和災害重建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系列社會經濟關系的新興學科。在世界各類災害頻發的當下,災害經濟學日漸成為學術研究和實踐探索的焦點。在本次論壇中,復旦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許閑以中國的數據為例,圍繞地震災害與婚姻之間的微妙關系,向與會者展示了其研究成果。他指出,目前各類關于災害經濟學的研究均集中于災害對經濟的影響,這類影響往往是突發的,暫時性的。但災害帶來的社會影響卻是十分長遠的。Cohan和Neria的研究表明,巨災將會影響人們的價值取向和性取向,從而會影響災后該地區的離婚率。但類似研究目前的局限性在于缺乏對自然災害與婚姻穩定性等社會問題之間關聯性的實證分析。同時,現存相關研究成果主要針對單一災害事件的研究,缺乏普適性。因此許閑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采用了中國境內近三十年來所有地震災害的數據,在更好地控制社會、經濟變量的基礎上研究地震對婚姻穩定的影響。通過對災后不同年限的數據建立模型,他發現,地震災害對結婚率和離婚率的影響均顯著,并且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越嚴重,其對災后的結婚率與離婚率的影響越大。從地理范圍劃分來看,以省為研究單位,則會出現災后兩年內,離婚率與結婚率會顯著提升。而若以地級市為研究單位,這一影響的反映時間會縮短到災后一年。他認為自然災害對人們的心理影響尤甚,從而會產生對婚姻和家庭穩定的沖擊,因此,為了促進災后社會的全面恢復,對地震災區的援助不僅應該包含經濟物質援助,還應該輔以社會心理援助。
三、其他金融問題
(一)金融激勵與信貸員表現研究現存的許多關于信貸官員表現與激勵機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貸機構高層的研究,而在金融危機中的實踐表明,非高級管理人員的普通信貸員同樣影響著金融穩定。越來越多的人主張對普通信貸員進行監管,但缺乏關于金融激勵與信貸員行為間具體的量化模型來描述二者之間的關聯度。AndreGuettler與他的研究伙伴共同研究了歐洲大型商業信貸機構的信貸員,他們采用了5467個月度信貸數據,建立模型用以觀察并預測借款者的事前信用質量以及分析該質量對違約率的影響。隨后他們使用了自1996年到2002年的數據以預測2003年信貸違約情況并與實際情形相對比。最后他們得出結論:信貸員的激勵機制如果與貸款信用質量表現掛鉤,則信貸員會明顯傾向于更加嚴格的篩選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并且,隨機抽樣后的持續監察將有利于提升或保證貸款的信用質量。
(二)惡意賣空與救助SebastianKranz和GunterLoffler共同研究了交易市場中政府救助行為與不同賣空行為之間的關系。他們的研究發現,公開透明的做空和惡意做空對市場的影響大相徑庭,前者有助于提升市場效率同時維持市場秩序,而惡意做空則會對公司造成流動性方面的不利影響。而積極的政府救助類似一個篩選機制,通過對公司質量好壞的甄別,改善整個市場的期望福利,從而將會有助于公開透明的做空行為的盈利而削弱惡意做空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救助還會有助于降低公司經理人的道德風險。
(三)信用違約互換是多余的嗎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聚焦到信用違約互換市場,但這些研究往往排除了做空和保證金購買的情形假設。復旦大學胡旭博士認為如果放松了這兩項假設,將導致產生對研究成果非常重要的影響。他通過一個一般模型證明了如果允許對相關參照資產的賣空或保證金購買,那么信用違約互換就是多余的。他進一步指出,這種冗余又帶來新的問題,比如為什么投資者選擇交易信用違約互換?如何解釋過去十年中信用違約互換市場的高速發展?胡旭的研究認為,投資者之所以交易信用違約互換是為了尋求一種監管上的空白或者“優惠”。因為賣空和保證金購買都比信用違約互換的監管限制更為嚴格。更進一步的,他指出信用違約互換對債券市場價格的提升或抑制作用取決于互換的結構安排。
(四)校友關系網及其對基金表現的影響人際關系分許多種,在中國,常見的社會人際關系有政治關系,家庭關系和校友關系,這些關系中,校友關系常常會對基金經理的表現有所影響。復旦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申宇博士對此開展了他的研究。他的報告指出,中國大部分基金經理都集中來自三所高校,分別是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和復旦大學。其研究主要希望解決兩大問題:其一是強有力的校友關系是否會幫助基金經理獲得更可觀的超額收益;其二是這些基金經理會否在小范圍內共享他們的信息。為了解決第一個問題,申博士對基金規模、校友關系網規模、基金經理年齡、基金公司規模、從業年限等參數進行了回歸,結果顯示在中國,校友關系的確對基金經理的獲取超額收益存在十分重要的貢獻。為驗證第二個問題,他參考Amihud的研究中提到的私人信息模型進行了回歸,結果顯示基金經理們傾向于在校友關系網中的小范圍內共享他們的信息,并且他發現這些經理幾乎會在同時進行做多。
四、結語
篇2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三)一幫一制度與半強制購買的巨災債券。根據我國“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與同舟共濟的民族文化,為順應和體現儒家的互助思想,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種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共同合作,巨災保險和巨災債券相結合的保險機制,其主要措施為:建立全國范圍的一幫一制度,各省兩兩配對,在保險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險公司保險基金、政府補助和巨災債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結合。具體的操作步驟是:首先,精算師與災害研究人員通過對數據研究總結和實地考察,對每個省潛在發生的災害(包括海嘯、洪水、地震)進行估計和測度,精算師分別就不同類別的巨災險根據不同的區域、土地和建筑物結構的風險類別制定出不同的費率,劃分出一些區域,如高風險區、較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等,對高風險區實行強制保險。保費的收取由當地保險公司經過核保后收取。根據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對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四)尋求國際合作,向國際再保險市場轉移風險。巨災管理委員會可以將巨災基金的一部分向國際再保險市場購買再保險,以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并且應和國外知名再保險機構共同合作制定費率,來不斷地發展我國巨災研究技術,完善巨災方面的統計數據,提高巨災保險精算的能力。
篇3
關鍵詞:淮河流域 洪水災害 漫堤行洪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1-227-03
一、問題的提出:淮河“漫堤”洪水災害執牛耳耶?
淮河流域地處我國東部,位于東經111°55°~120°45°,北緯31°~36°,介于長江和黃河兩大流域之間,西起桐柏山和伏牛山,東臨黃海,南以大別山和皖山余脈、通揚運河及如皋運河南堤與長江流域毗鄰,北以黃河南堤和大汶河流域沂蒙山脈與黃河流域分界。干流東西長約700km,南北寬約400km;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蘇、山東5省、40市(地)、163個縣(市)。淮河流域面積小,人口密集。流域面積27萬km2,不足全國總面積的2.8%,而耕地面積近18288萬畝卻占了全國耕地面積的10%,耕地率是全國的4.5倍;人口約1.65億人(2000年),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8;平均人口密度為615人/km2,是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的4.6倍,居各大流域人口之首{1}。
淮河流域處于南北氣候過渡帶,屬于北亞熱帶至暖溫帶濕潤、半濕潤季風氣候區。近代災害科學研究表明,氣候過渡帶、中緯度過渡帶、海陸相過渡帶是地球上最容易引發災害的地區,淮河流域重疊三種過渡帶,各種天氣系統相互交錯又相互影響,很容易形成洪澇災害。淮河流域的降水強度大、時間長;而且時空分布不均,差異較大。汛期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0%;南部與北部年平均雨量相差400~500mm;多雨年與少雨年的年降雨量相差5倍{2}。由于復雜的氣候因素影響,造成本流域洪澇災害頻繁,“大雨大災,小雨小災,無雨旱災”。再加上淮河流域三面山丘環繞,支流眾多,整個河系呈扇形羽狀不對稱分布,每降暴雨,眾多支流很快將廣大地區內的地表水匯入淮河主干道,勢必造成巨大壓力。同時,又由于較大落差,中下游地勢平緩,河道狹窄彎道多,洪水下泄十分緩慢,極易造成嚴重內澇。歷史上黃河曾多次侵淮,――黃河泥沙淤積了干支流河道,改變了地形地貌,堵塞了入海口,從而更加重了淮河流域的洪澇災害,決定了該地區防洪任務是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3}。
由于黃河奪淮的禍根難于短期內徹底消除,加上不利的氣候和地形因素,流域內洪澇災害時有發生(見表1)。
可以看出,從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中,淮河流域每年遭受洪澇災害成災面積在2000萬hm2以上的年份有26年,占統計年數的50%;年平均成災面積在3000萬hm2、4000萬hm2、5000萬hm2以上的年份分別為14年、10年和6年,分別占統計年數的26.9%、19.2%和11.5%;年成災面積超過6000萬hm2的有1954年、1956年、1963年和1991年,平均每13年出現一次。52年的年平均成災面積達2379.5萬畝,平均成災率(成災面積與同期耕地面積的比)超過12%。
分析1949―2000年不同時期年平均成災率和年最大水災成災率,見圖1和圖2。從圖中可見,1949―2000年中60年代的成災率最高,達15.5%,其次為1949―1960年,為13.7%,70年代的成災率最低,為8.9%。全流域成災率最高的年份為1963年,達50.3%。流域內四省的水災成災率以安徽省最高,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災率達15.3%,其中60年代的成災率達19.8%,1963年達80%;其次為江蘇省,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災率達13.1%。由此可見,淮河流域的洪澇災害仍很嚴重。
二、另辟蹊徑:漫堤行洪保險是工程防洪措施局限性的要求
20世紀的防洪減災是以控制洪水為主要目標進行的大規模的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在長期的防洪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洪水是一種自然現象,完全消除洪災的防洪目標是不現實的,而只能把洪水風險削減到適當的水平。正是由于這些觀念上的重大改變,導致了世界各國防洪對策的改變。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的轉變成為許多國家防洪減災戰略轉移的重要標志。其特點是綜合運用工程、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建立防洪的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密切結合的防御體系,以達到最大程度的減少經濟損失,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通過法令、政策、行政管理和經濟手段及防洪工程措施以外的其他技術手段,盡可能減少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如:洪泛區管理和洪水預警系統、洪水保險和救災計劃等{5}。防洪的非工程措施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已得到充分的重視和廣泛地實施,現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而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防洪體系中仍存在著差距,具體可以從表2中看出。
實踐證明,無論從經濟、財務的合理性分析,還是從技術上分析,單純依靠工程措施來達到完全控制洪水災害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淮河流域主要行蓄滯洪區共計有28處,總行蓄洪面積3903.6km2,區內有耕地343.4萬hm2,人口165萬{6},防洪安全難以單靠工程措施解決。據統計,從1950年到2000年,50年治淮資金總投入共計924億元,其中河南省191億元,安徽省149億元,江蘇省384億元,山東省200億元{7}。防洪工程的標準逐年提高,但洪水災害損失并沒有隨之降低,反而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據規劃計劃專家的研究,防洪工程的投資效益并不是投資越多,效益越高。一般而言,防洪工程建設按5~20年一遇的標準,年平均效益增幅顯著。按20~50年一遇的標準,則效益增幅減緩。大于50年一遇的標準,投資效益明顯下降。相比之下,非工程措施在投資初期,增效并不十分顯著,但隨著投入的加大,減災增效明顯提高(見圖3)。70年代之前,淮河流域的非工程措施由于投資少,效益很低。80年代后,特別是90年代以后,隨著國家投入的加大,非工程措施的效益逐年提高。據經濟學家和業務專家統計分析,非工程措施的產出比一般為1∶4,即投入1元,可產出4元的效益,有些非工程措施的產出比可高達1∶40,甚至更高{7}。
另外,單一的工程措施還會造成一種虛假的安全感,這無疑將刺激一些地區的不合理開發,造成洪泛區和分蓄洪區的人口激增,經濟無序發展,洪災損失急劇上升。社會生態學家研究還表明,工程措施還會對社會、生態環境等帶來諸多負面影響{8}。
國內外實踐表明,把洪水保險和洪泛區管理結合在一起,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泛區的經濟發展和降低洪災損失,如果單純限制洪泛區發展,實施起來阻力較大。因此,只有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有機地結合,才能構成淮河流域完整的防洪體系,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洪效果。
近年來,我國已提出把非工程措施作為整個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法》對防汛、防洪和洪泛區開發所采取的相應管理措施作了規定。1998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規定:“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及防汛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1998年4月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提出:“減災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任務、總方針,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速減災的工程和非工程建設,完善減災運行機制,提高我國減災工作整體水平,推行減災事業的全面發展。”“建立災害保險機制,鼓勵企業、個人參加災害保險,增強社會對災害的承受能力”,“充分發揮保險對災害損失的補償作用”。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是符合我國國情和國力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方針,也是21世紀內解決淮河流域防洪安全最現實、最可行的措施。
三、淮河流域漫堤行洪保險分析:防洪體系的制度創新
自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以來,在財產保險中把洪水保險作為各種自然災害保險中的一項,即在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對洪水、海嘯、冰凌、暴雨、泥石流、冰雹、雪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賠償責任。但由于洪災往往涉及的范圍大,投保戶集中受災,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巨大。
在1991年淮河流域特大水災中,江蘇省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33.53億元,但保險賠款只有8.62億元,盡管賠款只占到總損失的3.69%,卻使江蘇人保公司年度虧損6.8億元,需用3~4年才能將其消化。福建、浙江、上海等地的企財險洪水賠款占總賠款的比例已超過50%,不少地方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已出現赤字{9}。洪水災害給保險經營帶來了嚴重威脅。
由于對洪災損失賠付不堪重負,1996年6月人民銀行對洪水災害保險作了一定的調整。批準將洪水、颶風、風暴潮災害等巨災責任從財產保險基本險中剔除,只在財產保險綜合險中存在。這種洪水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綜合險的保險費率與具體地區的洪水風險不掛鉤,沒有根據洪水災害本身特點同其它自然災害區別對待,采用的是“一攬子”綜合性條款,且其保險費率的制定是以火災風險為基礎的;(2)投保完全靠自愿;(3)只承擔純自然狀態下的洪水保險,結果是把分蓄洪區的洪水保險問題排斥在外;(4)理賠主要靠社會風險原則下自身積累的資金,巨災賠償能力有限。
1.加強洪水保險的宣傳,增強全流域對漫堤行洪保險的認識。目前,淮河流域經濟還比較落后,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和消費層次比較低,農業人口及無職業者占有較大比重,加之災害頻發,歷來忍受,習以為常,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比較淡薄。1991年流域內發生特大洪水以后,人們又意識到了保險的重要性,試點工作才得以繼續。此外,把保險等同于救災恰恰反映了人們對保險體制還沒有足夠認識。正因如此,才導致了洪水保險第一階段試點工作的中斷。
因此,要廣泛開展保險及漫堤行洪保險的宣傳工作,提高流域內群眾的洪水保險意識和對保險體制的認識。要使流域內從上到下都認識到防洪保險是現代文明社會防御洪水、防災減災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大生產中防災減災社會化的一種客觀要求。從而調動全流域社會成員積極參加防洪保險,支持國家的防洪減災計劃,這對于全流域防洪減災、減少防洪的國家投入、投保單位受災后迅速恢復生產重建家園和保持社會穩定都有積極的意義。
2.確立漫堤行洪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建立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建議由各財產保險公司、淮河流域水利委員會、淮河流域各級行政區財政、水利、民政等部門聯合組成“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洪水災害保險的技術規劃和洪水災害保險基金管理,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作為代辦主體,提供保險技術支持,主要是銷售保單、災后定損、理賠。具體操作可由中保集團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洪水災害保險,但不承擔洪水災害風險,而將出售的保單全部轉交給洪水災害保險管理機構,憑保單數量獲取傭金。
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負責承擔相應的洪災風險,負責保險金的統一管理使用,獨立核算,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以備大災。
3.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區實行強制性漫堤行洪保險。在商業保險市場上,一項風險必須存在眾多獨立同分布的風險單位才能被視為可保風險。保險人可以通過將統計上相互獨立的風險單位匯集起來分散風險,從而降低該集合中風險單位的平均風險。但是,洪水保險不符合這一最基本的要求。因為當發生大洪水時,洪災區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風險單位都會因洪災遭受損失,此時,這些風險單位就不再相互獨立或相關的,在風險單位之間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這對保險市場就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導致保險公司產生重大的財務危機甚至破產。我國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根據分蓄洪區建設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必須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區實行強制性洪水保險方式。
強制性漫堤行洪保險除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外,還必須輔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傳教育手段等。強制性洪水保險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保護區(受益區的單位及個人)和投保戶共同負擔。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多種形式承擔義務,如在分蓄洪區試行洪水保險時,可通過交納防洪保安費體現;而在整個防洪區全面推行洪水保險時,則應交納保險費。洪水保險在實施之初,要走低保額、低保費的路子,以鼓勵更多的居民參加洪水保險,并從最低層次上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4.應進一步加強與漫堤行洪保險相關的各項基礎工作。開展淮河流域防洪區尤其是行蓄洪區基本情況調查, 建立流域洪災損失資料中心,編制流域洪水風險圖,完成洪水風險的等級劃分;同時,制定詳細的《防洪澇預案》,明確各級洪水風險。根據洪水風險分布狀況和標的狀態,編制洪水保險費率,實行浮動洪水保險費率;在初始階段先統一采用標準的費率,在實際運用中根據災情輕重逐年調整。制訂《洪水保險條例》和《淮河流域行蓄洪區洪水保險辦法》等,為開展淮河流域洪水保險提供技術和法律支持。
[本文為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極端氣候條件下構建四省聯動的淮河漫堤洪水保險研究》,課題號為AHSK07-08D13]
注釋:
{1}{6}寧遠,錢敏,王玉太.淮河流域水利手冊.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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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巨災保險 期權期貨 美國
一、引言
巨災是指洪水、地震、火災、風暴、交通事故等自然和人為的災難,其發生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出現巨災風險時,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并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可利用金融市場上尋求出路。
二、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的介紹
(一)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
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是1992年由芝加哥期貨推出的,他通過每個季度的巨災損失金額和實收保費金額得出巨災損失率,而巨災期貨的價值隨著季節變化而不同,主要的影響因素是預期的災難損失率。在巨災保險的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獲得相同的到期日的巨災保險期貨合約,買進較低價格的期權時賣出較高價格的巨災期貨,從而規避因巨災所承擔的風險。
這種巨災保險的期貨是以季度為交易周期的,期貨合約中明確了巨災類型和承保區域,合同損失的計算是此季度到下季度期間的保險責任中發生的損失,還有三個月的處理數據的滯后期,因此巨災保險的索賠給付是延時的。
(二)巨災保險期貨的優勢
如果巨災并未發生,在巨災保險市場上投資者將本金和利息收回,用以補充承擔的風險;如果發生了巨災危害,那么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都將轉移給保險公司。這樣的資金運作方式,擴大了保險的資金來源,并把巨災的風險進行了分散和轉移。
美國的巨災保險主要以政府為主導,但是在市場化運作下,減輕了保險市場壓力,保險公司可以在承擔部分災難損失的基礎上保持盈利,也減輕了國家在巨災發生時的財政壓力,更有利于保險業的資本市場的形成。
三、我國巨災風險的問題
(一)巨災損失中保險作用小
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
(二)巨災保險制度不健全
自從我國1979年恢復了保險業務,但是20世紀90年代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又限制了巨災保險,2001年又放開了財產險中的地震保險,但是并不普及到所有居民,只是局限在國計民生的大型項目上,可見我國的巨災保險范圍小,實施時間短,保險公司實力小,承保經驗小,巨災保險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保險制度。
(三)巨災保險供需不平衡
雖然各類財險日益豐富和承保費用逐步上升,但是居民家庭財產缺乏保障,國家的大型項目和基建等也缺乏巨災保險的保障,農業保險中也存在巨災保險不斷減少的情況,除了巨災保險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外,保險業本身的巨災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和技術核保、巨災理賠服務這些方面的不足,也使得巨災保險業在中國經營慘淡。中國的巨災保險業還不能滿足社會需求,造成了供需嚴重不足的情況。
(四)巨災保險缺乏證券化運作
在我國巨災保險的慘淡經營下,更無從談起涉足保險的期貨期權交易,更沒有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雖然短期內,無法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但是我國也具備了巨災保險期貨交易的基礎。
四、我國發展巨災保險證券借鑒
(一)發展巨災保險證券的可行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完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壯大,保險的監督機構也日益完善,保險公司償付巨災風險的能力有所提升。同時金融市場也逐步完善,金融市場和期貨市場的投資理念日漸成熟,這些都為巨災保險的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首先逐步完善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并設計符合中國實情的洪水險、地震險、冰雪險等條款,推廣于農業、基建和居民生產生活中;其次,除了政府補貼外,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第三,商業保險公司中有實力開展巨災保險的公司進行試點,并給以保險公司稅收和投保人費率的優惠;第四,對巨災保險進行再保險,增強巨災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進國外的巨災再保險公司參與;第五,推動巨災保險的資本化運作,對再保險延伸到資本市場,如巨災債券、巨災股權買賣,巨災期權與期貨等等,通過市場化運作擴大資金來源,降低巨災保險的承受風險。
(三)構建巨災保險的期貨模型
可以以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價格為模型,統計我國的各個季度的自然災害數據,建立巨災保險的期貨期權模型。選擇有實力的保險公司發行證券,對試點的保險公司進行巨災保險的信用評級,規范評級標準作為投資者是否購買期權的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1]亢鐵瑩,王玉文.美國巨災災害保險期貨期權的保險精算定價[N].哈爾濱師范大學自然科學學報,2015.3
篇5
論文關鍵詞 氣候變化 風險 保險
一、保險概況
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危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實現對少數成員因該危險事故所致和經濟損失的補償行為。馬克思指出:“使商品變貴而不追加商品使用價值的費用,對社會來說,是生產上的非生產費用,對單個資本家來說,則可以成為發財致富的源泉。另一方面,既然把這些費用加到商品價值中去的這種加價,只是均衡地分配這些費用,所以這些費用的非生產性質不會因此而消失。例如,保險公司把單個資本家的損失在資本家階級中間分配。盡管如此,就社會總資本考察,這樣平均化的損失仍然是損失。”“保險業能給予個人以很大的保障。一種損失本來會使個人趨于沒落,但有了保險業,他這損失就可分配給許多人,叫全社會分擔起來毫不費力。不過保險業者要與他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須有很大的一宗資本。”斯密認為,保險的最本質的特點就在于它將風險在很多的投保人之間進行分散,將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在投保人之間平均分配以滿足人們轉嫁風險、對損失獲得補償的要求。
保險業發展到現在,已經有了很強的處理風險的能力了,并且在發展過程中,保險公司一直在開發技術應對一些長期存在的多種風險以及單一的巨大的災難。其處理風險的能力取決于以下兩個因素:一是發生的風險的種類是多樣的,但其總數必須是穩定的;二是對于巨大的風險,其必須是單一的(至少是少數的)。
二、氣候變化背景下保險業的機遇與挑戰
(一)機遇
目前在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幾乎已經達到了頂峰,保險幾乎已經覆蓋了社會的所有層面,各種各樣的險種讓被保險者選擇的眼花繚亂,保險業也因此有著良好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家庭都會購買這樣或者那樣的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一般會采取開發新品種的措施來克服一般險種近似飽和的現狀。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保險業非常發達的國家,從國際范圍看,其保險企業具有極強競爭力。”但是隨著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加劇,極端天氣事件以及由此引發的相關事件(如海平面上升、洪水災害等)發生的概率增加,由氣候變化引起的風險越來越多,在新情況下其傳統意義上的保險業是否依然能夠一如既往的發揮作用?這個問題關系到了本文的目的,即:在氣候變化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如何應對不斷變化的環境風險以及如何減少這方面的不確定性。應對氣候變化重要的戰略是適應,IPCC對適應的定義為:生態、社會或經濟系統響應現實的或預計的氣候變化及其影響、旨在減輕危害或開發有利機會以調整自身的行為。適應過程是指人類主動地通過調整社會結構和人類行為過程、實施科學措施,減輕或抵消與氣候變化相聯系的潛在危害,并利用氣候變化帶來的機會,降低社會適應氣候變化的政治和經濟成本。
由于減緩氣候變化是全球長期的艱巨的任務,適應戰略就更為現實和緊迫,在氣候變化制度下,保險己成為一項公認的與氣候變化損害風險轉移和損害補償相聯系的制度工具,在由氣候公約締約方會議所確定的適應戰略框架下,保險是與“便利充分適應”相聯系的適應措施,屬于資金機制應予以支持的中長期戰略項目,在這方面保險的業務也比較的多,雖然在適應的某些方面保險不能發揮作用,但是也能“起到工具的作用,用來為準備應對災難而適當的修改工程和增強應變能力”。受氣候變化的影響,這些自然災害演變為大災難的可能性增加了,從而保險業的壓力也會變大,但無疑這對保險業也是一個發展的好機遇。
(二)挑戰
作為保險業的業外人士,我想問題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在氣候變化的背景下,就我們目前所了解的保險業是否還能一如既往的存在下去呢?在新情況出現的時候未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可知的,而保險業的大部分業務都是建立在歷史數據的基礎上的,這些歷史數據在氣候變化這樣的新情況出現的時候,顯然已經不太可靠。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1.保險范圍有限,償付能力增大
由氣候變化引起的風險變多,而同時財產不能夠投保,必定會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最為明顯的就是,財產所有人可能會在風險來臨的時候違反一定的義務保全自己的財產,這種無法投保的情況還有可能對保險標的物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從財產所有人(如農民、企業主、房主)的角度來講,無法投保的財產對其財富來說是一種直接的損失,因為保險也是一種投資。
2.自然災害難以預測
一些自然災害難以預測性是保險風險管理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相關機構向公眾預報災害的發生需要一定的時間,有時候即使對災害發生時間、地點、受災人群作出了預測,也會因為計算以及信息收集等諸多原因而使預測結果存在比較大的誤差。同時,大多數的災害的發生都有突發性的特點。由于氣候變化,發生的突發性自然災害明顯增多,這從資金上來說是多保險業的一個大的挑戰,當然,在可否開發保險業務對其承保方面,對保險業的精密計算來說也是個不小的問題。
三、面對氣候變化,保險公司、政府應該怎么做
(一)保險公司
1.及時發出有效信號
在氣候變化引發一系列更加頻繁的極端災害事件的時候,能夠在風險發生前發出有效的信號無疑是減少損失的一個非常好的方法。從保險公司方面來說,其能夠在風險最小化方面發出有效的信號,特別是在可以顯著減少社會損失的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事件方面,效果毋庸置疑是明顯的。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如,某一地區建造建筑物或者從事一定的活動之前,應當考慮到會不會引起與氣候變化有關的風險(如洪水、海嘯或者颶風)的發生,如果存在這樣的可能,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調整保費來發出信號抑制這種活動的發生。還有一個激進的方法就是將保費作為積極的懲罰措施來抑制高風險地區開展活動造成的高損失。
2.再保險分散風險
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大過以往,這也對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提出了挑戰,保險業對此應對的對策一直是將風險分散,這也是再保險市場的本能。在應對極端事件時,保險人選擇再保險使得對損失的賠償更加的分散,在所有保險以及再保險公司持有的資本金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再保險可以降低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的可能性;同樣,在發生大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可以降低風險,減少自己的賠償金額。
(二)政府
1.由政府提供激勵機制
保險業在發展保險產品的時候應該認識到被保險人在面臨風險時能夠很好的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事實,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當災難襲擊一個沒有準備的企業,使其業務中斷,該中斷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當然,政策并不傾向于要求被保險人采取任何的措施進行恢復。事實上,很多政策都會傾向于災難發生初期(通常會是24小時)不予支付賠款。這樣一來,很多被保險人為了確保得到補償而拖延恢復營業。因此,政府應該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多的激勵機制,以使其在受到損失后快速采取措施恢復,如風險的發生超過24小時,減少其應當領取的補償,除非被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其業務的恢復已經比預計的要快。這種“早日完成”的支付方式在一些行業中是屢見不鮮的,很清楚的是,這樣的措施對雙方都有利。但是,大多數被保險人并沒有一套全面的災害準備和恢復計劃,通過減少保費或者更多的有利條件來鼓勵被保險人采取一定的方式來建造或者修繕舊建筑物是其面對風險是更加穩固,這種方法已經有了成功的例子。
2.政府的監管作用
社會的重要保險都是被政府監管所認可的,法律上承認一個保險公司的失敗會給社會造成重要的損害,而大多數商業企業的失敗則不會產生這樣的后果。這樣做的原因可能是,明確因保險公司的失敗而造成損失的人,并在法律上對其進行保護是必須的,因為當保險公司失敗時,造成的損失返回到被保險人身上,這有違于公平原則。正因為如此,除了法律上的規定以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被政府所管制。
政府對風險保險的提供進行限制,使保險的提供在保險公司能夠支付的能力之內。如可以提供相當規模的儲備或出臺一項政策來排除那些保險人無法支付的風險,但是這些方法都不是特別有吸引力。就保險公司來說,還必須考慮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預期。《1973年保險法》要求對保險業進行審慎監管。2001年該法做了實質性修改,新的審慎監管要求已在2001年1月實施。新保險法的根本目標之一就是保持保單持有人和其他廣大保單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3.政府作為最后的承保人的作用
氣候變化引起的自然災害能夠造成巨大的損失,一些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和政府已經在大幅度的分散這種全民風險。但是從整個社會層面上來看,財產仍在遭受損失,并且程度越來越嚴重,情況越來越糟糕。最需要面臨的風險是有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其增加程度超過了保險業的再分配能力。這也許不會導致保險業的保險業的失敗,但面對這樣的風險,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退出市場,并拒絕支付超過其支付能力的損失補償。這就導致了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在這樣的災難襲擊時,政府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呢?因為氣候變化的發生而出現的諸多的限制和排除因素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重大的災難。如果確實出現一個相當難解決的風險,政府可以出面作為最后的承保人吸收或者減少這些損失,因此,在不能應對的災難來臨之前,保險公司和政府進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共同來應對,以確保保險業在氣候變化下依舊能夠順利發揮其社會價值無疑在目前來說是較好的辦法。
篇6
論文摘要:根據FIDIC合同條款中對建筑工程中保險的要求,結合在建筑工程保險理賠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情況,闡述了建筑工程保險與理賠的基本方法和一些注意事項。
論文關鍵詞:建筑工程保險理賠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建筑市場規范不斷的完善,保險工作已成為工程招、投標、建設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為在承包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長,所遇到各種情況復雜,為了保障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損失,所有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都強制的要求承包商進行各種保險,主要投保工程一切險。這樣當發生意外時可將部分風險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本文就向保險公司投保,簽訂保險合同以及出險后理賠過程談一談體會。
1保險合同簽訂
在FIDIC合同條款中,對工程保險有明確和嚴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工程合同后,自開工之日起就有建設并照管工程的責任,直至業主發出最終驗收證書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較長,受外界各種情況影響較大,為此承擔的風險也高。比如當雨季到來時,暴雨和洪水會導致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對路基產生較嚴重的損害。
業主為了保護工程項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條款中要求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投保,同時也要求承包商對人身或財產損害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對保險公司的選擇可能是業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選擇。承包商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特別注意其賠償能力和資信,并認真閱讀理解保險條款及有關細節,為更準確掌握理解保險條款,承包商可參加保險專家的講座。在對投保的險種選擇時,要分析施工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的可能性,準確的選擇合格的保險險種。有的合同條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投保時就必須按合同條款指定險種進行投保。簽訂保險合同前,須與保險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險條款和應注意仔細閱讀理解的保險條款有以下幾點:
1·1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
保險合同中規定那些責任和事故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那些責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保險范圍將直接影響出現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受理索賠,所以要注意明確保險范圍。
1·2保險合同的免賠金額
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絕對免賠額和絕對免賠率,保險合同中規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在簽訂合同前要確定,出現風險事故后計算出的損失金額如在免賠金額內的,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
1·3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和要求
出現風險事故后將按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進行理賠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賠條款的要求執行。如:合同中規定出險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案,超出期限需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等。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后,承包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業主提供已按合同條款要求所投的各種保險已生效的證明,并向業主提供保險合同副本。所簽訂的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達成的合同總條款一致。
2出險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風險事故后,承包商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勘查事故現場,同時組織人力,機械對事故現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努力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之前,承包商還應組織人員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承包商在對事故現場詳細勘查完后,應該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與承包商工地現場相距很遠,承包商在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出險情況時可以先進行電話報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險公司。接著向保險公司報送書面形式的出險通知單。出險通知單的報送可用多種方式,如郵寄、電傳等,但要注意報送出險通知單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證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報案的。出險通知單內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承包人為減少損失采取的措施,所組織人員、機械數量,因災害損失的金額等內容。同時在出險通知單的附件中要有全面、準確反映受災損失情況的證明資料,這些資料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一份詳細描述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及時間、里程樁號和損失金額,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報告。
(2)由承包人繪制的事故現場平、斷面圖,在圖中應標明里程樁號,原設計標高,原地面線標高,事故發生后測量的地面線標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變化等內容,以便于對比分析事故發生的范圍,并計算受災損失工程量。
(3)依據所繪制圖紙計算直接受災損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間接受損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發生洪水沖毀施工便道,施工車輛無法通行,導致工期延誤受到損失等。另外將承包商為減少受災損失,防止受災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組織人力、機械進行搶險的工作量也計算在內。統計計算完成后,匯總為受災損失計算書,計算書中要特別注明上述情況產生的費用,用以確定索賠金額。
(4)承包商對事故現場所拍攝的影像資料和照片。影像資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發生后現場的情況,要全面、詳細的反映受災后的地形地貌,及有關細節的特寫。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現場的里程樁號和時間,可在一張標示牌上寫明里程和時間,放置在現場顯眼處一同拍攝入照片。
(5)當地水文、地質、氣象部門提供的有關出險時間當地水文資料或日時降雨量分布圖等。
(6)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其它資料、文件、單據等。
3理賠工作
保險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險通知后12h以內到達事故現場,協調有關索賠事宜。保險合同規定有如果保險公司代表在48h內未到達事故現場,將被認為保險人已認可被保險人所申報的事故發生屬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師勘查現場并計算受災損失后,承包人應對保險公司代表認可的受損失范圍和理賠金額等進行研究,在依據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雙方對有關賠款的一切爭議,都可以協商解決,直至達到一致意見。承包人在對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時要做到有理、有據、實事求是。證明資料要齊全,理賠款計算要合理,并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辦理理賠工作。
雙方明確受災損失工作量和賠償金額后,須簽訂一份賠款確認書,說明出險原因、過程、受損失工程量及賠款金額等情況。在保險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賠款后就結束理賠工作了。在理賠工作進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與保險公司的來往文件、通知書,出險的各類證明資料,并及時歸檔保存好。承包商對理賠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負責人要有較強的責任心,業務精通,熟悉保險合同,并且能夠熟練處理好對外業務往來。
篇7
論文摘要:根據FIDIC合同條款中對建筑工程中保險的要求,結合在建筑工程保險理賠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情況,闡述了建筑工程保險與理賠的基本方法和一些注意事項。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建筑市場規范不斷的完善,保險工作已成為工程招、投標、建設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為在承包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長,所遇到各種情況復雜,為了保障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損失,所有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都強制的要求承包商進行各種保險,主要投保工程一切險。這樣當發生意外時可將部分風險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本文就向保險公司投保,簽訂保險合同以及出險后理賠過程談
一談體會。
1保險合同簽訂
在FIDIC合同條款中,對工程保險有明確和嚴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工程合同后,自開工之日起就有建設并照管工程的責任,直至業主發出最終驗收證書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較長,受外界各種情況影響較大,為此承擔的風險也高。比如當雨季到來時,暴雨和洪水會導致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對路基產生較嚴重的損害。
業主為了保護工程項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條款中要求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投保,同時也要求承包商對人身或財產損害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對保險公司的選擇可能是業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選擇。承包商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特別注意其賠償能力和資信,并認真閱讀理解保險條款及有關細節,為更準確掌握理解保險條款,承包商可參加保險專家的講座。在對投保的險種選擇時,要分析施工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的可能性,準確的選擇合格的保險險種。有的合同條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投保時就必須按合同條款指定險種進行投保。簽訂保險合同前,須與保險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險條款和應注意仔細閱讀理解的保險條款有以下幾點:
1·1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
保險合同中規定那些責任和事故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那些責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保險范圍將直接影響出現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受理索賠,所以要注意明確保險范圍。
1·2保險合同的免賠金額
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絕對免賠額和絕對免賠率,保險合同中規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在簽訂合同前要確定,出現風險事故后計算出的損失金額如在免賠金額內的,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
1·3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和要求
出現風險事故后將按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進行理賠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賠條款的要求執行。如:合同中規定出險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案,超出期限需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等。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后,承包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業主提供已按合同條款要求所投的各種保險已生效的證明,并向業主提供保險合同副本。所簽訂的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達成的合同總條款一致。
2出險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風險事故后,承包商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勘查事故現場,同時組織人力,機械對事故現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努力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之前,承包商還應組織人員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承包商在對事故現場詳細勘查完后,應該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與承包商工地現場相距很遠,承包商在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出險情況時可以先進行電話報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險公司。接著向保險公司報送書面形式的出險通知單。出險通知單的報送可用多種方式,如郵寄、電傳等,但要注意報送出險通知單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證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報案的。出險通知單內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承包人為減少損失采取的措施,所組織人員、機械數量,因災害損失的金額等內容。同時在出險通知單的附件中要有全面、準確反映受災損失情況的證明資料,這些資料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一份詳細描述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及時間、里程樁號和損失金額,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報告。
(2)由承包人繪制的事故現場平、斷面圖,在圖中應標明里程樁號,原設計標高,原地面線標高,事故發生后測量的地面線標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變化等內容,以便于對比分析事故發生的范圍,并計算受災損失工程量。
(3)依據所繪制圖紙計算直接受災損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間接受損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發生洪水沖毀施工便道,施工車輛無法通行,導致工期延誤受到損失等。另外將承包商為減少受災損失,防止受災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組織人力、機械進行搶險的工作量也計算在內。統計計算完成后,匯總為受災損失計算書,計算書中要特別注明上述情況產生的費用,用以確定索賠金額。
(4)承包商對事故現場所拍攝的影像資料和照片。影像資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發生后現場的情況,要全面、詳細的反映受災后的地形地貌,及有關細節的特寫。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現場的里程樁號和時間,可在一張標示牌上寫明里程和時間,放置在現場顯眼處一同拍攝入照片。
(5)當地水文、地質、氣象部門提供的有關出險時間當地水文資料或日時降雨量分布圖等。
(6)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其它資料、文件、單據等。
3理賠工作
保險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險通知后12h以內到達事故現場,協調有關索賠事宜。保險合同規定有如果保險公司代表在48h內未到達事故現場,將被認為保險人已認可被保險人所申報的事故發生屬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師勘查現場并計算受災損失后,承包人應對保險公司代表認可的受損失范圍和理賠金額等進行研究,在依據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雙方對有關賠款的一切爭議,都可以協商解決,直至達到一致意見。承包人在對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時要做到有理、有據、實事求是。證明資料要齊全,理賠款計算要合理,并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辦理理賠工作。
雙方明確受災損失工作量和賠償金額后,須簽訂一份賠款確認書,說明出險原因、過程、受損失工程量及賠款金額等情況。在保險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賠款后就結束理賠工作了。在理賠工作進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與保險公司的來往文件、通知書,出險的各類證明資料,并及時歸檔保存好。承包商對理賠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負責人要有較強的責任心,業務精通,熟悉保險合同,并且能夠熟練處理好對外業務往來。
篇8
關鍵詞:保險;信用風險;路徑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保險能夠提升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信用增級最初運用在債券發行方面,是指運用各種有效手段或金融工具確保債務人按時支付貸款本息,以提高信貸債權人資產的質量和安全性。信用增級包含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或者一個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擔保來實現自我擔保。
保險能夠提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用等級。在抵質押擔保中,貸款人可以通過處置抵質押品來保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與抵、質押擔保類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可以將某些具有未來權利的保單質押給貸款人,而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出現違約時,貸款人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保單權利而保護自身權益,從而將借款人的違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是借款人利用自身的基礎資產實現的自我擔保。信用擔保屬于第三方擔保,當借款人違約時,擔保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的權益。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與信用擔保的功能非常類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信用擔保,作為一個第三方為借款人實現信用增級,在借款人違約時按照合同條款對貸款人實行經濟補償。保險優于擔保的地方在于保險公司的資質通常比較高,且保險公司作為專門經營風險的機構,通過一系列手段比如保單設計、分保或再保險等將這類違約風險最大限度地在空間和時間上進行分散。
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能夠緩解借款人短時間內可能發生的違約。保險的保費收入是吸引、集聚社會閑散資金的重要途徑,且保險公司會將保費收入投向安全性高、流動性強的地方來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在這一過程中,保險還可以向那些需要短期融資的投保人進行融資,即如果投保人無法按時向銀行還款時,保險公司可以以保單作為抵押品向其提供短期融資,使投保人能夠維持在銀行的良好信譽,建立長期的借貸關系。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情況下,保險公司是運用具有未來權益的保單來實現資金融通功能;如果投保人已將具有未來權益的保單質押給銀行,就不能用同一份保單向保險機構融資,否則保險公司面臨的違約風險和風險損失會成倍增加,難以控制。
二、保險能夠幫助銀行更好地甄別借款人
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企業向外界傳遞公司內部信息的常見信號有三種,包括利潤宣告、股利宣告和融資宣告。投資者可以通過對企業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的分析來進行投資決策。與此機理相類似,可以分析通過保險合同和保險賠付數據等信息源向銀行傳遞借款人的財務信息和誠信的情況。
通過保險的風險管理過程可以向貸款人傳遞借款人的風險狀況。保險公司從厘定費率、開發產品到承保、理賠等環節,都需要與各種事故災害接觸,在某一事故或災害的風險損失和理賠資料方面有著豐富的第一手資料;且保險公司面臨的本身就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需要豐富的分析、計量和識別風險的專業技術來設計保單和理賠,才能保障保險公司持續經營下去。因此保險公司在風險的識別和管理方面有著相對優勢。保險公司通過向投保人提供保險合同,來判斷投保人的風險偏好。在信貸市場,貸款人也可以通過借款人購買保險的相關情況以及保險公司向其提供的保險費率來間接了解借款人的風險偏好以及面臨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其貸款資質進行判斷。此外,貸款人還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向借款人的賠付情況來了解借款人的守信情況。如果投保人的賠付率過高或者過于頻繁,說明投保人的守信情況在一定程度上不佳,貸款人在與其建立借貸關系時也應保持謹慎;或者說從長期來看,該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不夠好,最好不與其發生信貸關系。此外,保險公司通過向借款人提供與信貸相關的保險產品,在提升借款人信用等級的同時也向貸款人傳遞了一種信號,即借款人是可靠的,或者說是可以發放貸款的。這些都能夠降低銀行的貸前審查成本。
通過保險的信用管理過程可以向貸款人傳遞借款人的風險狀況。保險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最大誠信”原則,強調了保險對信用的高標準要求,因此保險合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反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誠信狀況,故可以通過保險合同來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保險優于擔保的地方在于一是保險的投入較小,二是保險公司的經營資質相對較高。在獲取信息方面,保險市場本身就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保險合同的設計在緩解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方面有著比較優勢。一款保險合同的設計、定價等要素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保險人在信息不對稱方面的管理水平,并且能夠有效地反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相關信息,因此,保險合同能夠向銀行傳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很多方面的信息。因此,保險功能的發揮具有信號傳遞效應并能夠降低銀行的貸后監督成本。
綜上所述,保險的信用增級效應表明保險可以拓寬借款人的抵質押品范圍,或向借款人提供類似于第三方擔保的服務,這可以增強其資信質量,提高貸款的可獲得性。保險的信號傳遞效應能夠在貸前或貸后向銀行傳達關于借款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從而降低銀行的在獲取信息方面的交易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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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牧區;氣象災害;防災減災
中圖分類號:P4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6921(2016)02—0067—02
內蒙古有33個牧區,而干旱、風冷、雪災是牧區高發的氣象災害,嚴重的、影響牧區社會經濟發展。牧區所有的氣象災害中最為嚴重的、影響最廣的就是旱災。旱災不僅在夏秋,在冬季也頗為常見(黑災)。干旱的持續對于畜牧業的影響是長久的,飼草短缺,牲畜無法抓膘、越冬困難、仔畜存活率低,下一年牧草返青晚,牲畜草料繼續短缺,長此以往,惡性循環致使牧民養殖成本增加,出欄率大大下降。氣候的逐漸變暖,降雪量的減少,雪災較以往的發生頻率已經有所下降,并且造成的影響已經產生了變化,這種變化當然是基礎設施建設所帶來的福利,同時也帶來了畜牧業成本上升的問題。風冷災害的出現大多是突發的,并且是在季節交換之際,飼養管理的不善極易將天氣驟冷轉變為風冷災害,并造成牲畜的死亡。過去的成災機制會對畜牧業造成直接生產資料的損失,如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氣象災害損失已從簡單的牲畜死亡轉變為養殖成本支出的增加。因此討論畜牧業氣象災害新的成災機制對牧區經濟社會的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
1氣象災害對牧區經濟的影響
1.1旱災
干旱災害是牧區氣象災害中最為主要的災害,并且對于其他氣象災害以及衍生災害具有直接的主導性。在所有牧區中出現的頻率最高,持續時間最長,直接和間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最多的。旱災帶來的降雨降雪量少直接影響牧場返青晚,牧草生長密度下降,無論是質量還是數量都遠不及雨水豐潤的年景。常年連續的干旱極易導致地表水系的下降和枯竭,引發牲畜飲水困難,采食牧草短缺。因夏季干旱少雨,牲畜無法在有限的時間內抓膘,若在入冬后無降雪便會形成“黑災”(冬季旱災)。雖然牧民都配套有機井能夠解決人畜飲水的問題,但是在連續干旱的牧區,地下水水位在不斷下降,已經無法滿足生產生活的需求。冬季的旱災隱患是非常的嚴重,由于冬季牲畜所需的能量都是由夏季所提供的,因此經過飲水、飼草匱乏的冬季之后,如果春季再次面臨干旱,將會造成嚴重的損失。據資料統計,內蒙古1987年遇特大旱災,全區受災草場46萬km2,牲畜損失數量高達1806萬頭(只)。2000年~2003年,呼倫貝爾草原和錫林郭勒草原遭受了連續四年的干旱牲畜減產,大面積的草場退化、地表水系枯竭、地下水位下降,都給畜牧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2007年又逢大旱年,1~5月份大部分地區降水(雪)偏少,7~8月份降水比往年少30%~60%,畜牧業直接經濟損失達63.27億元之多。2015年進入6月,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左旗降雨偏少,累計降水量較常年偏少35.3%,7月上旬降雨依然偏少,溫度持續升高,多地日最高氣溫突破35℃全旗受干旱影響草原面積達1217.9千hm2,嚴重干旱草原面積738千hm2,4100戶牧民、92萬頭(只)牲畜受干旱影響。
1.2風冷災害
風冷災害對畜牧造成的損失表現為兩種,一種是在漫長的冬季,牲畜為了維持體溫,消耗體內儲存的脂肪,并且長期處于能量高輸出、熱量供求失衡,最后導致牲畜的死亡。另一種是,出現在春夏交換的季節,綿羊經過冬春季需要將過多的羊毛減掉,無預防情況下寒冷天氣的到來會造成綿羊的大量死亡。“據有關統計和研究表明,內蒙古草原畜牧業生產每年由于風冷和飼草料及營養不足原因造成的家畜死亡損失為2%~3%,存欄家畜掉膘損失約為體重的20%左右,相當于當年畜牧業產值的50%左右。”
1.3雪災
內蒙古牧區雪災在過去的畜牧生產中具有直接的影響,冬季積雪過厚使牲畜采食困難,加劇了牲畜在冬季的體能消耗,牲畜大量掉膘,母畜流產的頻率加大,老弱牲畜死亡率增加,雪災嚴重時會導致牲畜大面積死亡。據統計,1957年11月和1958年1月、4月,烏盟以東牧區降雪量比常年多185%~529%,大部分牧區積雪深度30cm左右,積雪持續時間長,形成嚴重雪災損失的牲畜達26.7萬頭(只),呼倫貝爾新巴爾虎左旗牲畜死亡20多萬頭只。1977年冬,內蒙古北部牧區遇特大雪災,烏盟北部、錫盟大部、赤峰市北部、哲盟北部、興安盟及呼盟牧區降雪量在25mm~47mm之間,上述地區積雪普遍達16cm~33cm,造成了上述地區牲畜大量死亡。錫盟死亡牲畜高達215.4萬頭(只)。隨著經濟的發展,牧區的條件已經有很大的改觀,如基礎棚圈建設以及飼草的穩定供給,使雪災導致的損失也和以往有了很大的區別。雪災來臨,積雪過厚讓放牧變得困難,只能轉移到棚圈中進行舍飼,大量的飼草增加了牧民的養殖成本,遇到飼草高價的年份,牧民的損失直線上升。
2牧區防災減災建議
2.1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漸進開展畜牧業政策
保險圈舍是保障。整合牧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和資金,采取財政補貼一部分,牧民自籌一部分的方法,重點解決小規模基礎母畜養殖的棚圈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的,至少要確保為無棚圈戶解決一座簡易移動棚圈,堅決杜絕露天接羔現象。鼓勵規模較大的養殖戶加大棚圈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配套建設相關的飲水設施、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工業企業對水源的搶占以及浪費,嚴格限制其每年的用水量。加強蘇木嘎查應急飼草料棚、牧草青貯等畜牧業生產相關的設施,配置必要的打草設備。牧區畜牧業的經營,對于天氣的依賴并不如以往那么高,基礎設施的完善已經大大降低了因氣象災害導致的牲畜大面積的死亡,因此構建牧業政策性保險已經進入實施的階段。在建立和完善牧業政策保險的基礎上,鼓勵和扶持牧民以及牧民生產經營自組織的互助型服務保險,引進商業性保險機構加入到牧業政策保險中。通過政府的主導政策保險,疏導投保群體和承保機構利益上的矛盾,加強對利益雙方的政策補貼。創新牧業保險細分,使投保者有更多自主的選擇,并為下一步全商業化牧業保險奠定基礎。
2.2運營專項抗災應急資金,引導牧民轉變經營模式
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購買、儲備和管理應急飼草,提高災害發生時飼草調劑能力,為牧民提供平價牧草,減少牧民在災害中的經濟損失。依托牧區畜牧抗災應急中心的組織和破雪設備,在大型雪災年,為邊遠牧區蘇木嘎查,加強破雪作業,開通因雪災導致的交通困難,保障牧區牧民人身以及財產安全。改變過去“草庫倫”的經營方式,通過組建專業合作社打破草場界限,實現草地資源的加速集中,在嚴重的災年通過輪轉牧場以降低經濟損失。以親屬為紐帶積極發展生態家庭牧場,在牧民中成立聯合抗災組織,政府在短時間內無法及時救災時,臨近牧民之間通過抗災組織民間行為幫助受災牧戶。
2.3加強氣候監測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災害服務體系
氣象的變化并不是無規律可循,精確的測量各項天氣指標,結合數據合理的推算和預測未來天氣的變化趨勢,可以盡早公布氣象災害信息,使牧民能夠為即將到來的災害天氣調整生產要素的投入,以應對氣象災害帶來的損失。因此提高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水平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要加強對氣象監測部門的資金投入,更新現有設備,將新的技術應用到牧區災害檢測的實踐中。另一方面加強與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的合作,委派人員進行培訓和進修,將設備和人力資源有效的結合,充分發揮氣象監測預警機制的作用。牧區幅員遼闊,即使是相近的牧戶也有很遠的距離,路途的遙遠以及信息覆蓋的有限使得災害預警信息不能夠第一時間傳遞給牧民。牧民日常信息接收來源于電視、收音機以及手機。所用的電視并不是有線電視,而是自己出錢安裝的衛星電視,因此本地電視臺的消息一般是無法收到的,現在的手機信號覆蓋雖然達到了全面,然而在部分牧區仍有信號覆蓋盲點,加之如今的牧民大部分為“5060”人群,漢語的普及率并沒有想象的那么高,所以完善災害的服務體系是極為重要的。因地制宜的發展牧區的服務體系,不斷擴大信息網絡的覆蓋率,擴充服務的領域及提高技術水平,以保證牧區防災減災信息傳導的通暢,最大減少牧區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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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職業災害;海峽兩岸
一、臺灣地區對職業災害認定的爭議程序與審查形式
(一)爭議程序內容
根據臺灣地區于2002年制定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章“職業疾病之認定與鑒定”專章規定和《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第1款規定,如勞保局或雇主有異議時,到有職業病特別門診的醫院再認定或者由勞保局指定職業病專科醫師認定,亦得向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對于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此外,當勞工或雇主對于醫師之職業疾病診斷存有異議時,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方及上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如經職業疾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職業病,一樣可以申請職災勞保給付,其精神實與外國立法例之概括條款無異。
(二)爭議審查形式
職業疾病鑒定委員會之鑒定程序原則上采書面審查,并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第一次審查未能做成鑒定決定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鑒定委員會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并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第二次書面審查仍未能做成鑒定決定時,由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經出席委員投票,以委員意見相同者超過二分之一,決定之。此外職業疾病鑒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鑒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二、大陸對工傷認定的爭議程序與審查形式
在大陸,工傷爭議程序分為“用人單位”與“非法用工單位”的傷亡人員是否進行工傷認定的不同,前者具有明確、復雜又漫長的爭議程序,后者由于大陸工傷保險法與其他法令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理論上更是各有所見,在實際中爭議比較大,有的地方行政機關對工傷申請與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都“不予受理”,有的地方行政機關對工傷申請“不予受理”,對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予以受理”;如此差別,顯然存在著令人不解的質疑,這只能歸咎大陸工傷法的些微落后所致。許多非常普通的工傷案件,工傷勞動者都要經過漫長又復雜的程序,從勞動關系認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復議――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工傷待遇仲裁――工傷待遇一審――工傷待遇二審――強制執行等,可能前后經歷數年,耗時費力費財。
(一)一般工傷的爭議程序與審查形式
在大陸,由于工傷救濟要以工傷認定和工傷鑒定為前提,大陸地區工傷救濟制度實行“雙軌制度”,對工傷認定實行行政救濟制度,即把工傷認定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對其救濟實行復議前置。首先,是受到工傷者要向基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確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先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上級申請行政復議;其次,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后,當事人不服一審行政裁判,上訴進行二審行政裁判。可見,大陸工傷認定實行行政救濟程序。
(二)職業病的爭議程序與審查形式
如上職業病認定程序所述,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對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程序,必須經過復雜又漫長的過程才能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這種存在嚴重問題的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程序,必然產生了許多爭議程序。
三、海峽兩岸對工傷認定的爭議程序的不同比較
(一)臺灣地區的單軌制優于大陸的雙軌制
臺灣地區立法基本上把勞工納入工傷保險范疇,對工傷認定的爭議程序基本上是相同的一個機制即“單軌制”,大陸把職工、雇工分為“用人單位”與“非法用工單位”的傷亡人員的兩個部分,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產生了不同的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即雙軌制。相互比較之下,臺灣地區的單軌制比大陸的雙軌制優越,沒有對不同人采取不同程序的歧視政策與法治。
(二)大陸的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復雜程度勝于臺灣地區
海峽兩岸的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及救濟途徑相同點,都是比較復雜,都是要經過訴訟程序;但是相對而言,大陸的復雜程度勝過臺灣地區。臺灣地區形式上采取了行政與訴訟途徑的“二張皮”,實際上“前輕后重”,基本側重的是訴訟的“一張皮”,而大陸采取了“同等復雜”的行政與訴訟途徑的“二張皮”。
(三)大陸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及救濟途徑嚴重缺陷性必須克服
其不足主要表現在,工傷認定為工傷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勞動關系之確認又為工傷認定之前置程序,不服工傷認定還要進行訴訟程序,一個簡單的工傷待遇爭議延伸成為三個爭議,而這三個爭議的解決卻適用不同的程序,工傷認定適用于行政救濟程序、勞動關系之確認及工傷待遇爭議要改以勞動爭議解決方式。撇開上述勞動關系確認程序及工傷認定程序“二步”都是漫漫長路不說,到了第三步的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尤其是職業病認定爭議程序,由于明知“自證有罪”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資料與幾乎沒有監管的職業病鑒定壟斷的機構的“法定”缺陷,使得職業病鑒定及認定爭議程序很難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衡。勞動者難以走完如此漫長的維權之路,即使最終勝訴,也不知要付出多少代價,令人望而卻步。
(四)臺灣地區工傷認定爭議程序亦有缺陷性的主要表現
臺灣地區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及救濟途徑一旦發、生工傷爭議,基本上排除如大陸那樣勞動關系的確認程序與工傷認定程序那樣漫漫長路,到了工傷認定爭議程序,尤其是職業病認定爭議程序,當勞工或勞保局或雇主有異議時,對于醫師之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到有職業病特別門診的醫院再認定或者由勞保局指定職業病專科醫師認定,亦得向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對于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或勞工或雇主對于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認定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這些爭議程序,看似具有一定復雜性,還可以申請再認定。但是,醫院再認定或者專科醫師認定,以及行政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確認與否”可能比較簡單,沒有大陸那么復雜,主要是訴訟程序比較復雜,當事人對于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可進行“三審”的訴訟程序(大陸只有“二審”終審制)。這是臺灣地區工傷認定爭議程序亦有缺陷性的主要表現。
至于臺灣地區對特定職業傷害的認定基準及其程序,如臺灣地區存在著過勞死、通勤災害等屬于程序法部分的這些認定基準的比較研究,大陸對此基本上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空白。臺灣地區的做法至少對大陸有所啟示,其做法應當借鑒。
(作者單位:1.廈門大學法學院;2.國立金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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